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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漢公民記者、人權捍衛者方斌遭秘密審判獲刑3年的決定來自中共中央政法委的直接部署 法院就是擺設 依法治國就是笑話(附: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2022)鄂01刑終818號)

2023年04月23日 14:56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3年4月23日,本網獲悉:據日前被流傳於網路的中共的文件證實湖北公民記者、捍衛者方斌因在武漢疫情期間發聲遭獲刑3年的決定,是來自的直接部署,而中共治下的法院就是擺設,中共的依法治國口號就是一個笑話。

文件上明確寫了方斌案及其他政治犯的處理手法都是“政治問題非政治化處理”,政治問題非政治化處理的原則是中共當局為了避免輿論譴責、仍能迫害的慣用伎倆!

2020年2月1日,武漢封城期間,方斌通過視頻揭露了武漢疫情死亡情況,其後遭到當地警察抓捕,事件海內外輿論的廣泛關注。方斌一直處於秘密關押、秘密審判的狀態。直到其刑期將滿前,外界才獲悉其被判刑3年。據悉,武漢市公安局人員通知方斌的親屬,方斌將於4月30日獲釋,並要求家屬作好準備。

方斌簡介:武漢市人,法輪功信仰者,原武漢市某公司經理,公民記者,武漢肺炎疫情實錄者,“全民互助運動”發起人,反抗暴政公開呼籲者,維權公民,人權捍衛者,中國在押政治犯。

因篤信法輪功,1999年7月,曾因用法輪功強身健體,被當地警方警告不準再練,后其與眾法輪功信仰者齊到北京做信訪,之後即遭信仰逼迫十數年;同年11月10日,住在北京市朝陽區春秀路幸福二村的家遭警方抄家,致其一家三口被迫流離失所1月多;曾因信仰事宜遭逼迫,2000年12月、2004年5月,2010年6月、2010年9月,2013年5月,曾先後多次被北京警方、武漢警方以及武漢市“610”辦公室(即專門嚴控法輪功員的管理機構)長期拘禁,數次被處勞動教養(累計至少4-5年),並幾乎每次都遭酷刑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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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4日,因曾在海外網站發宣傳法輪功的信息,又被武漢市警方執行取保候審1年,至2014年7月5日才得解除,但其護照和一台計算機一直不予歸還。

自2019年-2020年湖北省武漢管狀病毒肺炎疫情蔓延以來,因冒險調查疫情真相,成為中國大陸民間呼籲對抗暴政的象徵,被譽為“活著的吹哨人”,備受網友及各類媒體廣泛關注和追蹤;

2020年2月1日,曾因在武漢市第五醫院實拍報導了疫病屍體恐怖現場——即看到“武昌殯儀館工作人員到醫院運送屍體,其中一輛運屍車上的屍袋由3具迅速劇增到8具;緊接著走進醫院,又見一名疑患武漢肺炎男子,因瀕臨死亡,其子在一旁哀嚎“我的父親!”其無奈脫口而出“這個又完了呀!”同時,醫護人員雖全副隔離裝備,但院方未隔離,一般人也能隨意進出患者醫診區”之實情,而被當地警方很快抓走;后雖在輿論壓力下被釋放回家,但2月4日又遭警方騷擾,自此其每天發視頻向網民報平安,併發起“全民互助”運動;

同年2月8日-9日,因發視頻呼籲“全民反抗,還政於民”,並對外展示自己的呼籲書法,而再次引人廣為傳播矚目,但也因此遭到中共當局極度仇視和強烈打壓;

2020年2月9日,武漢市警方根據當局布署,聯合其他多個部門對其採取抓捕行動,在經歷對峙數小時后破門而入,將其強行帶走,自此失聯;後知于次日(2月10日)被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拘;

2021年3月,知其被更換罪名為涉嫌“尋釁滋事罪”;因遭當局信息封殺,方斌獄中情況一直不明。今獲悉其被秘密判刑3年,將於2023年4月30日刑滿。

對方斌先生的境況,本網將持續關注。

附:湖北省武漢市中級 刑事裁定書(2022)鄂01刑終81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方斌,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漢族,研究生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北京市朝陽區xxxxxxxxxxx號,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20年2月9日被監視居住,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江岸區看守所。

原審判決認定,2020年2月4日至8日期間,被告人方斌在武漢市江岸區后湖大道幸福人家小區F19棟1單元4樓401室家中,編造關於武漢新冠肺炎疫情的虛假信息,並利用手機錄製視—2—頻,發表一系列不實言論,通過互聯網翻牆軟體登陸境外網站發布,呼籲、鼓動網民轉發,在該網站引起大量觀看和評論。截至2月8日,方斌在“youtube”上的賬號“武漢直擊”總訂閱者2.17萬人次,總觀看次數67萬次,發布視頻總數32個,其中2月4日至8日間發布的涉案視頻8個,涉及觀看數36.84萬次,留言數8324條,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公共秩序嚴重混亂。2020年2月9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方斌家中將其抓獲歸案。原審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經法庭舉證、質證並確認的證據予以證明: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標語照片;搜查證、搜查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提取視頻、電子數據檢查筆錄、圖片記錄表、提取電子證據清單等;現場勘查記錄及照片;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身份信息表;視頻資料;被告人方斌的供述和辯解等。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斌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方斌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公安機關扣押的手機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上訴人方斌的上訴理由:1.其未虛構事實,不構成犯罪,原—3—審適用法律錯誤;2.原審量刑過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的審查意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方斌辯稱其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經審理查德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審理查德明的事實一致,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二審審查核實,其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且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關於上訴人方斌提出其未虛構事實,不構成犯罪,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經查,本案有書證、電子證據、勘驗、勘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方斌在武漢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在其家中借疫情虛構事實,編造虛假信息,發表不實言論,錄製不實視頻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引起大量觀看和評論,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認定罪名和適用法律準確,該上訴理由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本院認為,上訴人方斌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審根據上訴人方斌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內對其量刑並無不當。上訴人方斌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4—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周伶俐

審判員 #陳小萍

審判員 #田煉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來源:維權網, 文章轉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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