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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裁亂判再創特色社會主義“私法”奇迹!無錫市中級法院國賠委居然以刑事賠償條款對違法不執行賠償案件作出維持“駁回申請”決定

2023年11月16日 23:09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3年11月16日,本網獲悉:昨天下午,宜興法院違法(故意)不執行的被害人、權利人先生,收到江蘇省國賠委郵寄送達的(2023)蘇02委賠15號國家賠償決定書,發現該決定書居然依照刑事賠償條款,對非刑事司法賠償的違法不執行賠償案作出維持賠償義務機關宜興法院“駁回申請”決定,胡裁亂判創造了特色法制又一“奇迹”!

據張建平先生講述,對宜興法院在他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司法人員為了牟取不法利益,及為被執行人逃避生效判決義務獲取不當利益,而故意不恢復執行、恢復執行后故意拖延執行、及故意不執行的徇私枉法行為,自己根據執行異議、執行複議中獲取的被執行人妙西涉嫌拒執犯罪的證據,及頒布的1396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指導判例等,已先後三次提起了國家賠償申請。

在張建平先生因宜興法院故意不恢復執行而第一次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時,當時的承辦法官是無錫市中級法院行政庭副庭長,也是本第三次委賠15號違法不執行賠償案的審判長馬雲。在無錫市中級法院執裁庭於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蘇02執復4號執行裁定后,無錫市中級法院國賠委以“如果,因宜興法院未恢復執行導致……確屬國家賠償範圍”為由,作出了(2022)蘇02委賠1號決定書。而此時(2022年2月11日),宜興法院也根據執復4號執行裁定書,作出了(2022)蘇0282執恢197號恢復執行決定,對故意不執行達20餘年的(1998)宜周民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恢復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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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宜興法院在作出恢復執行后仍然拖延對被執行人妙西鎮政府採取措施執行,而且還拒不按照(2022)蘇02執復4號執行裁定的認定,將妙西鎮政府的拒執犯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張建平先生根據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以宜興法院故意拖延執行為由,第二次提起國家賠償,本第三次委賠15號違法不執行賠償案的承辦人、無錫市中級法院行政庭的助理法官陳勝利,就是第二次拖延不執行賠償案的合議庭成員。最終無錫市中級法院國賠委以“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由,於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蘇02委賠2號決定書,也就是明確了只要宜興法院執行結案,就可以進行涉執行司法賠償的審理程序。

2023年4月17日,宜興法院在對執恢197號恢復執行案件故意拖延執行了一年多后,以“已通過救助26萬元方式執行完畢”為由,對197號執恢案件作出結案通知書。對宜興法院不能出示“通過26萬元救助”證據,就將法定賠償權益超過一百萬的恢復執行案件,以子虛烏有的執行完畢結案的違法行為,張建平先生根據無錫市中級法院之前作出的委賠1號決定書和委賠2號決定書確認的事實,第三次就宜興法院違法不執行行為,提起了非刑事司法賠償的申請。

在無錫市中級法院國賠委第三次作出(2023)蘇02委賠15號決定書的“另查明”、“再查明”、及“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中的表述,對照2023年11月8日的“詢問筆錄“內容,完全可以用罔顧事實、甚至是信口雌黃來概括。在11月8日的”詢問筆錄“中,張建平先生不僅當庭糾正了陳勝利助理法官錯誤歸納的爭議焦點,還根據今年6月1日施行的關於司法賠償案件案由規定,糾正了他錯誤引用案由的行為。

既然承辦法官陳勝利在“詢問“中歸納了爭議焦點,證明本委賠15號違法不執行賠償案件就存在爭議,那麼就應當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賠案件的規定,以開庭(聽證質證)方式進行審理,而無錫市中級法院國賠委作出的委賠15號決定書,居然以“未經法定程序對執恢197號執行完畢結案通知書予以撤銷“為由,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維持了賠償義務機關宜興法院在辦理自賠案件作出的”駁回申請“決定。

執行完畢結案的通知書,既不是終結執行措施,更不是刑事判決或裁定,不僅無須、當然也沒有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撤銷的法律依據,無錫市中級法院國賠委引用國家賠償法中屬於刑事賠償的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明顯涉嫌故意枉法裁判。

張建平先生認為,無錫市中級法院國賠委公然歪曲國家法律的行為,證明了黨對司法領導下,司法已完全喪失了公平正義屬性,儼然成為徇私枉法與官官相護的“私法“。

張建平先生表示,他將通過申訴、投訴、控告等途徑,繼續經驗司法在黨的領導下,所謂”人民司法,司法為民“的真實屬性。


來源:, 文章轉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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