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維權人士張建平就宜興法院涉徇私枉法及侵吞執行款行為第二次向國家監察委駐最高法院舉報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3年12月5日,本網獲悉:昨天是國家憲法日(原法制宣傳日),江蘇維權人士張建平就宜興法院在他的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判決、執行中,故意枉法裁判、違法不執行、借司法救助證明實施貪污,及涉侵吞執行款等行為,第二次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駐最高法院紀檢監察組郵寄舉報材料。同時,還向最高檢察院和江蘇省監察委投遞了舉報材料。
在2022年7月6日,張建平先生就宜興法院對他的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案作出恢復執行后,依舊拖延(故意不執行)執行行為,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駐最高法院紀檢監察組郵寄過舉報材料。同年11月15日,江蘇省高院接到最高法院轉交辦通知后,由執行局的汪法官(025-83785453)專門跟張建平先生,表示宜興法院已作出恢復執行了就等執行結果,並明確十七年前的“困難補助”,與本次恢復執行沒有關係的事實。
因宜興法院在今年4月17日,以“已通過救助26萬元方式執行完畢”對恢復執行案件作出了結案,故張建平先生將省高院旺法官的通話錄音作為本次舉報的證據之一。宜興法院所謂的“救助26萬”,實際是十七年前宜興市政府對張建平先生全家實施暴力維穩,導致其父母親在短短的40天內相繼非正常死亡的補償,當時由宜興市政府給予這筆“困難補助”時,法律規定的生效判決賠償款的加倍遲延利息,就已超過了26萬元(還不包括枉法裁判時故意少算的28萬余元賠償金)。而宜興法院居然趁機借司法救助之名,實施了60餘萬的貪污行為。
張建平先生說,在包括宜興市法院院長方海明等一眾被舉報人中,執行承辦人石代洋在執行中還是比較認真負責的,查明了被執行人沈建中共有4套房屋(其中兩套用於出租)、及數十萬元拆遷補償款的可供執行財產,並在“執行筆錄”中明確了沈建中應當履行生效判決義務金額的計算。而且,石代洋還將沈建中及其兒子沈燁彬的戶籍證明等證據紀錄在卷,該執行在卷戳穿了之前宜興法院一次次向上彙報,及到處散布的“沈建中在1998年看到法院巨額賠償判決就得重病快不行了,兒子也在當年溺水死亡了,妻子更是精神失常回娘家準備離婚了,及沈建中只有家徒四壁的茅草房……”等等謊言!
但,石代洋拒絕按(2022)蘇02執復4號執行裁定書確認的事實,將涉嫌拒執犯罪的妙西鎮政府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明顯涉嫌“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徇私枉法的犯罪嫌疑。
既然去年8月3日的“執行筆錄”中,沈建中已經承諾履行判決義務了,那麼這一百多萬的人身損害賠償款,到六個多月後無疑應該履行到位了,石代洋配合宜興法院以“以提供救助26萬元”結案,就明顯涉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非法侵佔或非法挪用了。
如果中國是個司法獨立的現代文明國家,那麼石代洋這樣的年輕法官,應該會是一個稱職的司法人員。當然,如果是司法獨立的國家,這種人身損害賠償案也根本不可能出現枉法裁判、違法不執行、徇私枉法,及侵吞執行款這種貪贓枉法、甚至篡改民事案卷掩蓋罪行的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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