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權利人張建平應江蘇省高院通知“補交”身份證複印件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4年3月19日,本網獲悉:2024年3月6日,國家賠償權利人張建平收到江蘇省高級法院(2024)蘇訴05275號通知書,稱張建平先生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訴材料中缺少身份證證明,要求在30日內提交。昨天(2024年3月17日),張建平先生通過郵寄方式,向江蘇省高院“補交”了身份證複印件,並在EMS郵封上明確備註了材料及頁數。
據了解,張建平先生是在2023年12月4日,因不服無錫市中級法院(2023)訴02委賠15號決定書,通過郵寄方式向江蘇省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訴書及相應材料,並在國家賠償申訴書的最後,載明了附身份證複印件,及4組證據材料(正副兩份)。
到2023年12月14日,因江蘇省高院未在“七日內”對他的國家賠償申訴作出立案,還拿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文,專門到省高院立案庭詢問。當時窗口接待人員告知,尚查不到相關的立案、承辦人等信息。到2023年12月20日,因江蘇省高院未對他的國家賠償申訴作出立案,又向省高院夏道虎院長郵寄了國家賠償申訴書及相應材料。
而且,到2024年1月21日,張建平先生因江蘇省高院夏道虎院長在收到他的國家賠償申訴書及相應材料后,仍然沒有依法立案,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郵寄了國家賠償申訴書及相應材料。從程序(流程)上來說,最高法院應該早就將申訴材料轉江蘇省高院了。
張建平先生說,江蘇省高院在收到國家賠償申訴材料三個月後,以“缺少身份證明”為由退回,感覺非常蹊蹺,因為即使自己在2023年12月4日提交申訴材料時有疏忽,那第二次給夏道虎院長郵寄的、及第三次給張軍院長郵寄的申訴材料,不可能都發生同樣的疏忽。國家賠償案件的申訴,不同於其他案件的申訴,最高法院有明確的“七日內”立案、及三個月內審結的規定。如果連續三次提交的申訴材料中都缺少身份證複印件,省高院早就應該通知補交了。
另外,在張建平先生收到江蘇省高院的“補交”身份證明通知第二天(3月7日),賠償義務機關宜興法院所在地的宜興市政法委和宜興市信訪局負責人還趕到張建平家中,表達了願意通過和解方式解決賠償的問題,並給出了具體的補償方案,但承諾儘快落實並沒有兌現,而且沒有任何解釋。
經查詢,江蘇省高院在昨天上午已簽收了張建平先生提交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申訴材料,本網將繼續對該起涉執行賠償的國賠案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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