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九二八故意傷害案真兇馬建軍開車上門行兇致一死一重傷,渭城區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只判刑四年
一審判決書隱匿或忽視的事實:陝西省西咸新區秦漢新城西電公司家屬院14號樓4單元1層東戶後門門口,系被害人王英強家後門門口;被害人王英強系年逾八旬久病現已卧床不起的老人;被害人馬永奎系被告人馬建軍的父親。
案件背景:
王英強因為兒子王小剛2007年上班時間被同事程文才故意放單位值班狼狗咬傷驚嚇成精神病,上訪十六年得不到依法處理,相反,當地政府和涉案單位中國能建集團西北電建三公司的領導們合夥僱用了一批小區里的社會人員長年對王英強家進行非法監控迫害,不擇手段攔訪截訪,馬永奎家就是其中一員。每次王英強或家人外出上訪馬永奎都會給領導打電話彙報情況並跟蹤盯梢,每次王英強上訪回來,馬永奎就會故意找茬到王英強家院子附近高聲叫罵威脅,馬建軍有時候也會配合馬永奎一起向王英強家故意找茬鬧事。
2022年9月26日王英強、王小剛父子到葛洲壩三公司上訪喊冤后,27日中午,馬永奎就站在王英強家院子附近的馬路邊上衝著王英強家高聲叫罵:“王英強,你個老不死的老狗日的……”王英強兒子王小剛在屋裡聽到,就出來站到院子里大聲質問馬永奎憑啥罵人,馬永奎反倒持30厘米長的尖刀多次衝進王英強家院子里在王小剛面前揮舞行兇,尋釁要捅死精神病患者王小剛,被鄰居們多次拉開。(案發時間也是臨近二十大召開的時間)
后馬永奎打110報警,當著金旭路派出所民警的面仍高喊遲早要殺了王小剛,出警民警未對馬永奎採取任何司法強制措施,也未當場沒收馬永奎那把30厘米長的尖刀,就一走了之。
詭異的是,在咸陽市渭城區法院向李性浩律師和王桂義律師提供的2022.9.27日的案發現場監控視頻中卻看不到馬永奎多次持刀到王英強家院子里尋釁滋事的情況,甚至連馬永奎持刀的畫面都沒有,9.27日事發時王小琴全程在現場目擊了整個過程,還有其他的參与拉架的鄰居也可以證明馬永奎多次持刀到王英強家院子里尋釁滋事的情況,為什麼在渭城區法院提供的案發視頻里卻莫名消失了,王小琴和律師多次向劉岩審判長及王敏法官申請調取對所有的案發監控視頻並對9.27日在案監控視頻進行鑒定,直到現在仍未處理。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27日,被害人馬永奎多次無故持刀到被害人王英強家門口叫罵尋釁滋事。9月28日上午八點多,馬永奎又一次持30厘米長的尖刀到王英強、王小剛家院子里尋釁,被精神病患者王小剛正當防衛打傷。后馬永奎之子被告人馬建軍開越野車(車牌號陝A3E79D)衝進王英強家院子里衝撞王英強,結果先激烈撞擊了其已經坐在地上的父親馬永奎,被害人馬永奎因此又重重地撞在鐵柱子上,同時越野車推著其下半身使其身體發生了劇烈的扭曲,緊接著又直接碾壓過去,被告人馬建軍下車發現碾壓到自己的父親后,又立即倒車對被害人馬永奎進行二次碾壓,導致馬永奎當場休克(后馬永奎經搶救無效死亡。搶救病歷記載:馬永奎兩側胸部16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多發骨盆骨折、左髂骨骨折、腹腔臟器多處挫傷出血等),又衝撞坐在自家院子里石墩上的王英強,將石桌、石凳撞壞,王英強下身被撞,頭部、上身重撞至前車蓋,又被向後撞飛。被告人馬建軍發現把自己父親衝撞碾壓致休克,把車倒開后,又再次衝進王英強家院子里意圖行兇,被王小剛正當防衛打傷。
被告人馬建軍故意殺人,其開越野車衝撞被害人王英強,衝撞並反覆碾壓其父親被害人馬永奎,是導致被害人馬永奎死亡的唯一原因,依法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應當移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然而咸陽渭城區法院本案的審判長劉岩卻拒不併案審理本案,違法強行分案開庭審理,違法指揮法庭。
一、挑戰醫學常識的死亡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針對被害人馬永奎的死亡原因,原鑒定意見提出了“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作為根本死因,並給出了詳細的參与度分析。然而,經過對案件材料的深入審查和相關醫學證據的考量,發現這一鑒定意見存在嚴重挑戰人類醫學常識的錯誤,且與臨床醫生的診斷結論相悖。
(一)原鑒定意見存在明顯醫學邏輯錯誤
原鑒定意見提出被害人馬永奎系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但根據醫學常識,若發生此類嚴重損傷,患者必然出現噁心嘔吐、意識喪失等癥狀。然而,根據被害人馬永奎的病歷記錄,他並未表現出這些癥狀,反而主訴全身多處疼痛,這與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的典型癥狀不符。
(二)原鑒定意見相悖與臨床醫生的診斷結論
參与被害人馬永奎死亡病歷討論的醫生們一致認為,其死亡原因是“創傷性休克”,而非顱腦損傷。特別是魏亞輝主任醫師的總結髮言,明確指出被害人馬永奎的死亡是由“創傷失血性休克”引起的,這與原鑒定意見存在根本性差異。
二、被害人馬永奎的死亡原因不是顱腦損傷,而是創傷性休克
原鑒定意見將被告人馬建軍對被害人馬永奎的胸腹部碾壓傷作為輔助死因,並給予了較低的參与度評估,這與事實不符。事實上,被害人馬永奎的死亡是由創傷性休克引起的,而非顱腦損傷。
因為,如果是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馬永奎就不可能自己主訴其感覺全身疼痛、不可能無噁心嘔吐,不可能無意識喪失等癥狀。以下證據可以證明:
1.馬永奎入院時休克指數達1.6,休克指數大於1.5,人體即損失1500毫升血液;
2.病歷中馬永奎入院時主訴為“外傷后全身多處疼痛1小時余”,不是頭部損傷昏迷等,疼痛加出血就能形成創傷性休克;
3.馬永奎入院時病歷記載:“無噁心嘔吐,無意識喪失,無大小便失禁”,說明馬頭部損傷並不嚴重,更不是特重型顱腦損傷;
4.臨床病歷“死亡病歷討論記錄”顯示,參加討論的裴園利、郭菡、李永峰、魏亞輝所有醫師異口同聲均認為馬永奎死亡原因為“創傷性休克”而非顱腦損傷;
5.臨床病歷中特別是魏亞輝主任醫師的總結髮言更是將馬系“創傷性休剋死亡”的原因和機理論斷闡述得明明白白:“其臨床表現及變化符合多發傷第二死亡期表現,即以創傷失血性休克為主……死亡診斷:創傷性休克多發性骨盆骨折”。
三、被告人馬建軍對被害人馬永奎的胸腹部碾壓傷是馬永奎死亡的根本原因、唯一原因
1.被害人馬永奎胸腹部碾壓傷案情及《原鑒定》均支持認可;
2.解剖見馬永奎胸部“胸骨平第三肋可見骨折,左側第2-8肋,于鎖骨中線處骨折,周圍肋間肌可見7.5cm×5.5cm出血,右側第2-10肋骨折,骨折線沿鎖骨中線至腋前線,周圍肋間肌可見一20.0cm×15.0cm出血……胃下方腸系膜可見一7.0cm×4.0cm撕裂及挫傷區,升結腸可見一8.0cm×3.0cm挫傷區,降結腸系膜可見一7.0cm6.0cm出血,左側腹膜后可見一14.0cm×5.0cm出血,右腎后軟組織可見一6.0cm×4.0cm出血……恥骨周圍及軟組織可見一12.0cm×1.0cm出血,恥骨骨折,左側髂骨骨折(見《原鑒定》解剖記錄)”,兩側胸部16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多發骨盆骨折、左髂骨骨折、腹腔臟器多處挫傷出血等,可見其胸腹部損傷多麼嚴重及廣泛,足以造成創傷性休剋死亡;
3.顱腦損傷形成小腦扁桃體疝,要有一個過程,主要可以通過瞳孔不等大來判斷,馬入院病歷中沒有雙側瞳孔不等大的記錄,而且《原鑒定》沒有附小腦扁桃體疝的照片,《原鑒定》認定馬小腦扁桃體疝形成沒有證據;
4.馬永奎死亡原因為創傷性休克已如上述,不再贅述。
四、被告人馬建軍衝撞反覆碾壓行為阻斷了王小剛的輕傷害行為,被告人馬建軍的行為系被害人馬永奎死亡的唯一原因和根本原因,故被告人馬建軍應該為被害人馬永奎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人馬建軍開車衝撞被害人王英強,石桌和石墩都被撞壞,導致被害人馬永奎全身骨折、全身多處出血,導致被害人馬永奎創傷性休剋死亡,被害人馬永奎的死因不是顱腦損傷,而是創傷性休克,如果因為顱腦嚴重受傷,必然會失去意識、腦震蕩,但是在本案中是被害人馬永奎主述,根本沒有顱腦損傷的情況,根據案卷顯示馬永奎的胸腹部碾壓十幾處骨折,多處大面積出血,肋骨骨折、恥骨骨折、髖骨骨折、骨盆骨折並且內臟多處出血,胸腹部損傷這麼嚴重的情況下,被告人馬建軍對其父親被害人馬永奎的衝撞導致其父親的肩部直接衝擊案發現場的鐵柱子上,與多處出血和骨折互相印證。
被害人馬永奎被撞前,已經抬頭挺胸欲起,如上所述,此時其顱腦並未嚴重受損,而被告人馬建軍開越野車衝撞並反覆碾壓,導致其“以創傷失血性休克為主……死亡診斷:創傷性休克多發性骨盆骨折”,故被告人馬建軍的上述行為阻斷了王小剛的輕傷害行為,被告人馬建軍的行為系被害人馬永奎死亡的唯一原因和根本原因,故被告人馬建軍應該為被害人馬永奎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五、被告人馬建軍的行為並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定要件,應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投案自首的法定要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則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不得隱瞞或虛假陳述。
(一)缺乏自動投案的行為
本案起訴書已經明確將被告人馬建軍和王小剛抓獲的事實,已經抓獲了,就不存在後面的主動投案,除非有人徇私枉法。
被告人馬建軍在案發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公安機關進行了24小時看護,並在其出院前已就案件相關情況對其進行了詢問。這表明,被告人馬建軍在投案前已經處於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其投案行為並非出於主動、自願,而是在公安機關的介入和詢問后做出的。因此,被告人馬建軍的行為不構成自動投案。
(二)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馬建軍的態度和行為也表明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馬建軍當庭嘲諷被害人王英強,結合其庭審供述與表現,被告人馬建軍並未真正認罪悔罪,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
因此,在本案中,不應認定被告人馬建軍為投案自首,也不應給予其自首的從輕或減輕處罰。
六、本案故意殺人罪既遂,不應對其減輕處罰,應從重處罰
首先,故意殺人罪通常涉及兩個關鍵要素:一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二是實施了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在本案中,被告人馬建軍駕車撞擊他人,這種行為顯然體現了他對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視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
其次,關於犯罪既遂,它通常指的是犯罪人已經完成了刑法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都已經發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馬建軍的行為不僅導致了被害人王英強受到輕傷二級,更導致了被害人馬永奎的死亡,這一結果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既遂要求,應當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不應對其減輕處罰。
七、原判決在“定罪量刑”上存在嚴重失衡,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間加重處罰
被告人馬建軍駕駛越野車衝撞被害人,此行為極具危險性,撞擊部位為被害人王英強的頭部和腿部,足見其主觀惡性之深。其行為導致的後果嚴重,致使被害人馬永奎死亡,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輕傷指控被告人顯屬不當,被告人馬建軍的行為是導致被害人馬永奎死亡的根本原因。
原判決未充分考量被告人馬建軍行為的嚴重性及其對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不可逆損害。被告人馬建軍的行為並非出於一時衝動,而是經過思考後的有預謀行為,反映在其駕車衝撞受害人的行為中,應受重罰。
被告人馬建軍導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其行為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僅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明顯過輕,未能體現其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通常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間。
故應依法改判,並依據法定刑給予相應的加重處罰,以維護法律的公正與權威。
八、本案對被害人王英強的傷情鑒定顯失公正,應予重新鑒定
2022年9月28日,被告人馬建軍開越野車衝進被害人王英強家院子里衝撞坐在自家院子里石墩上的王英強,將石桌、石凳撞壞,王英強下身被撞,頭部、上身重撞至前車蓋,又被向後撞飛。
導致被害人王英強肋骨骨折五根、頸椎脫位、顱腦損傷、雙小腿做了四次手術、全身多處外傷等傷情,前期在重症室住了二十多天,住院共計51天。
經多次請求交涉曝光,直至2022年12月30日,辦案人員才組織兩名陝西欣安鑒定中心鑒定人員上門進行鑒定,他們僅用尺子測量了被害人王英強雙小腿上的愈合傷口,而對其肋骨骨折、腦震蕩、頸椎滑脫等其他重要傷情則以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歷“胡寫”、拍攝的片子光線太暗看不清為由,拒絕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員既未全面了解案情和傷情,也未查閱相關的醫療資料,更未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和深入診斷。他們僅憑外觀檢查就做出了結論,這明顯違反了傷情鑒定的公正性和專業性要求。
只有通過重新進行公正、專業的傷情鑒定,以準確、全面地反映王英強先生的真實傷情,為案件的公正處理提供確鑿、有力的依據。
九、審判長劉岩拒不審理被害人王英強的附帶民事起訴,剝奪、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依法應發回重審
在被害人王英強訴被告人馬建軍故意傷害案中,被害人王英強因被告人馬建軍的犯罪行為遭受了嚴重的身體傷害和物質損失。被害人王英強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馬建軍賠償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
2023年10月19日下午,被害人王英強的女兒王小琴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前往渭城區人民法院提交附帶民事起訴材料給劉岩法官辦公室工作人員。后該工作人員又以起訴材料提交超過時效為由強行退回,並聲稱這是劉岩法官的指示。被害人王英強的兩名訟代理人、代理律師先後以郵政快遞郵寄該材料,卻被拒收。后按照該工作人員要求於2023年10月26日當庭提交,審判長劉岩仍然拒不審理被害人王英強的附帶民事起訴。經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
被害人王永強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審理。
截至本案判決,長達7個月時間里,審判長劉岩仍然拒不審理被害人王英強的附帶民事起訴,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司法公正原則,懇請依法糾正審判長劉岩違法行為,保障被害人王英強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維護司法公正。
十、劉岩審判長,當庭行使院長權力、審委會權力自行決定自己不迴避、院長不迴避!系重大程序違法,依法應發回重審!
劉岩審判長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確實存在多項可能違反審判中立性和公正性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劉岩庭長在被告人馬建軍故意傷害案閱卷過程中、家屬律師反映意見過程中拒絕接聽電話或接聽后無故掛斷電話、違法限期被害人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違法拒收,未給訴訟代理人、代理律師留出閱卷時間……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規定的情形,在辦案過程中形成了審判長與被害人的私人恩怨,對83歲被害人王英強存有莫名的仇視或敵意,違法限期83歲被害人王英強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違法拒收,違法拒絕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這種關係已經影響客觀、公正地處理案件。
設立迴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營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處理。本案審判長存在營私舞弊或發生偏見的可能性。被害人亦在控告劉岩審判長。
綜上,本案恰恰是刑事訴訟法第29條(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規定的情形,審判長劉岩以所謂不屬於刑訴法29條規定的情形當庭駁回訴訟代理人迴避申請並不得複議,顯然是不能成立的,系重大程序違法,依法應休庭由院長依法決定審判長迴避,故渭城區法院,應依法糾正。
劉岩審判長公然行使了超越其職權範圍的權力,併當庭決定自己不迴避、院長不迴避,這嚴重違背了審判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原則。他不僅當場駁回,還禁止了複議的權利,已涉嫌徇私枉法。
劉岩審判長拒絕安排被害人王英強一方安排旁聽,而被告人馬建軍卻有人旁聽,拒絕審理被害人王英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侵犯被害人權益。對代理律師違法安檢(搜查律師辦案的文件包,強行扣押律師用於開庭使用、展示證據的手機)被害人王英強一開始就被驅逐出法庭,被害人王英強訴訟代理人、代理律師先後申請劉岩審判長、院長迴避被審判長劉岩當庭駁回並不得複議,建議其休庭由院長決定其是否迴避,被以冷靜為由被法警帶出法庭“冷靜”,侵犯律師執業權益。在後續庭審過程中,劉岩審判長多次打斷和警告律師,要求只說觀點不準解釋,這侵犯了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和律師的執業權益。
審判長劉岩上述行為,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嚴重違反迴避制度,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嚴重侵害律師的執業權益,被害人強烈要求依法糾正劉岩審判長的錯誤違法行為,且系重大程序違法,依法應發回重審。
十一、公訴機關補充提交材料未經法定程序審查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依法應發回重審
被害人王英強兩名訴訟代理人庭前就先後通過郵寄通過當面提交9項申請(申請延期開庭,申請對上述鑒定重新鑒定並申請鑒定人出庭,完整調取案發現場9月27日全部視頻及對原案卷該日視頻進行鑒定、執法記錄儀、出警的全部材料,申請調取被告人監視居住的監控、被告人、被害人住院的全部病歷、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等)未果,庭審多次提示審判長處理,直至辯論階段仍未處理,代理人不得不當庭提交申請,提請法庭依法批准申請。
一審判決“本案,按照訴訟代理人的申請,已要求公訴機關補充提交與案件相關的材料。然而,公訴機關在補充材料時,僅提交了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
但對於該情況說明,審判長劉岩,都沒有通知訴訟代理人閱卷,也沒有安排開庭質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進行收集、審查、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未經過這些程序的證據材料,不具有法定的證明力。
訴訟代理人閱卷是保障其充分行使辯護權的重要環節,而開庭質證則是確保證據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關鍵步驟。本案中,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未經訴訟代理人閱卷和開庭質證,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均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本案中,公訴機關補充提交的證據材料未經法定程序審查,構成重大程序違法,嚴重影響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僅補充提交的公安機關情況說明,因未經訴訟代理人閱卷和開庭質證,更未庭外徵求意見,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且構成重大程序違法。為保障案件審理的公正、公平、合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本案應發回重審。
十二、被告人馬建軍在法庭上公然嘲諷被他開車衝撞的被害人王英強,不應該酌情從輕處罰,而應該從重處罰!
被告人馬建軍在法庭上公然嘲諷被他開車衝撞的被害人王英強,真實反映了其主觀惡性之深,真實反映了其根本沒有認罪悔罪。故,雖然被告人馬建軍取得了其父被害人馬永奎家屬(被告人馬建軍的母親和姐姐)的諒解,也只是其僥倖逃脫法律嚴懲的手段而已。
被告人馬建軍並未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沒有採取任何積極的措施來彌補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王英強帶來的傷害,他依然具備再次犯罪的能力和主觀惡性。一審判決並沒有充分考慮到被告人馬建軍未得到直接受害者王英強諒解的負面影響。故,對被告人馬建軍開越野車衝撞80多歲老人的行為,系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惡性犯罪,法院必須依法嚴懲,同時積極救助被害人王英強,以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本案不僅不應該酌情從輕處罰,而應該從重處罰。
本案並非所謂的鄰里矛盾激化引發,對被告人馬建軍不可酌情從輕處罰。首先,對於本案而言,儘管其起因於所謂的鄰里矛盾激化,但被告人馬建軍的行為性質嚴重,且未表現出足夠的悔過態度,因此不宜酌情從輕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堅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不因案件起因的特殊性而放鬆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懇請各界朋友及媒體能繼續關注該案,謝謝!



- 🔥免費PC翻牆、安卓VPN翻牆APP
- 🔥靈魂之謎|中華文化|治國大道
來源:維權網, 文章轉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臉書專頁
粉絲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