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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城市法院開庭審理訪民余善強訴宜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案情況通報

2024年08月01日 11:40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4年8月1日,本網獲悉:2024年7月31日上午9點鐘,宜城市法院開庭審理訴宜城市公安局非法案。

十年前,家住宜城市板橋店鎮上灣村2組的余善強剛從武警退役的兒子被鄰居王芳芳家族黑社會團伙成員有計劃的入室搶劫殺害並被毀屍滅跡,一棟別墅房子也被毀。面對諸多疑點,公安草草結案,致使真兇團伙疑犯逍遙法外。余善強家破人亡,無家可歸,至今還被人威脅、恐嚇。

余善強為求兒子被害真相,多年依法逐級向有關部門反映案件疑點走司法程序,並索要兇手搶劫的財務,但被法院和公安相互推諉搪塞。在這期間,余善強和妻子以罪,分別在2016年和201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和四年半。

出獄后,余善強和妻子一直在申訴。今年4月17日,余善強坐火車要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在火車站,遇到了維權訪民廖德偉、熊忠友、胡新珍、劉大香、張興全、毛序開,大家便一起到了北京火車西站,剛下火車,就被駐京辦的李家宏,帶領幾十人,將余善強等七人被強行抬上兩部商務車上,押回宜城。

一路上,不準吃飯,不準說話,不準大小便,實在要大小便,就押下車,當著女的面解,人格受到極大的侮辱,稍有不從,就拳腳相加。

到了宜城,余善強被板橋店鎮派出所的民警鮑旺來、廉策強行帶到詢問室,坐在老虎凳上接受審訊。一天一夜不給吃飯水喝,並欺騙誘供,把早已列印好的筆錄強行要求籤字。

經過兩天兩夜的折磨,4月19日,宜城市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為由,向余善強出具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書,余善強拒絕在筆錄上簽字。與此同時,毛序開、廖德偉、熊忠友、胡新珍也被行政拘留十天。

余善強、毛序開、胡新珍就行政拘留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決定書》,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在7月31日的庭審中,余善強作出了如下答辯:

一、原告上訪是根據《信訪條例》行使公民的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必須查清事實,在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這裏的國家機關是指中國所有的國家機關都是可以上訪的,沒有非正常上訪之說。這裏的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五項權利是公民的上訪權。《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立法法》規定,對於公民人生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並特別指出,“儘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對一些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不在此列。因此,宜城市公安局對原告拘留十天的行為,是典型的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

二、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如果行政機關將告知事項的文書與處罰決定書同時送達,或在告知之後立即做出處罰,實際上是剝奪了當事人陳述申辯權,這樣的行政處罰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宜城市公安局在向原告出示《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立即將原告送往拘留所,在程序上是違法的。

三、管轄錯誤

被告處罰原告的理由是原告到北京非正常上訪,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應由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辦理移交手續,否則,就是濫用職權。

四、嚴重侵犯人權

被告在強行將原告從北京截訪回來的路上,不準原告說話,不準大小便,稍有不從就拳打腳踢。回來后,要原告坐在老虎凳上接受審訊。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權。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簽約國,被告侵犯原告的人權,就是違反了《世界》,是給國家抹黑。

綜上所述,被告應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宜公(治)行罰決字(2024)9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來源:維權網, 文章轉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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