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公安超期扣押財產爭議,馮正虎起訴滬上兩級政府
【摘要】
這份行政起訴狀是原告馮正虎控告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被告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不作為的法律文書。案件的核心背景是公安機關長達16年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超期扣押原告的合法私人財產,而被告一在收到原告要求履行保護財產權職責的申請后,逾期190多天未作任何答覆或處理。隨後,原告向被告二申請行政複議,但被告二同樣超過法定最長審理期限未作出任何複議決定,原告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兩級政府的“層層不作為”違法,並判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26年3月22日簽收本起訴狀及證據材料(EMS:1155329985074)。
【要點】
(1)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自2010年至2012年期間9次違法查抄並扣押原告價值約10萬元的私人財產,超期扣押長達16年之久。
(2)原告於2025年8月向楊浦區人民政府郵寄遞交了保護財產權的履職申請,明確要求責令公安機關歸還財產並給予國家賠償。
(3)楊浦區人民政府在簽收履職申請后超期190餘日,既未進行受理告知也未作出任何實體處理,構成持續性的行政不作為。
(4)針對楊浦區政府的不答覆行為,原告於2025年11月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
(5)上海市人民政府在簽收複議申請后,嚴重超過法定最長審理期限且未送達延期通知,未作出任何複議決定,構成行政複議不作為。
(6)兩被告的不履職行為嚴重違反了《憲法》、《信訪工作條例》以及《行政複議法》中關於保護公民財產權和行政機關履職期限的明確規定。
(7)案件揭示了由公安機關原始違法與兩級政府監督、複議不作為疊加形成的“層層不作為”系統性問題,致使原告行政救濟渠道徹底窮盡。
(8)原告的最終訴求是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的行政不作為違法,並判令楊浦區政府在60日內、上海市政府在30日內分別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和複議決定。
【全文】
行政起訴狀
原告:馮正虎
住址:上海市楊浦區
郵政編碼:200433
聯繫電話:13524687100
被告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海鷹(區長)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江浦路549號
郵政編碼:200082
被告二: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龔正(市長)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大道200號
郵政編碼:200003
案由:行政不作為(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複議超期不作決定)
訴訟請求
一、關於被告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
1. 依法確認被告一對原告於2025年8月18日提交的《請求楊浦區人民政府履行保護財產權職責的申請書》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不予處理的行為違法,構成行政不作為;
2. 判令被告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原告的申請事項作出明確的書面處理決定;
二、關於被告二上海市人民政府:
1. 依法確認被告二對原告於2025年11月8日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違法,構成行政複議不作為;
2. 判令被告二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對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三、關於訴訟費用:
1. 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背景:公安機關違法超期扣押原告財產長達十六年
自2010年4月19日至2012年3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先後對原告住所(上海市楊浦區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實施9次搜查和財物扣押。被扣押財產包括電腦主機14台(含筆記本電腦)、手機9部、印表機5台、顯示器4台、掃描儀2台、路由器9台以上、電話機3台、照相機1部、無線上網卡設備7隻、移動硬碟/U盤/SD卡7隻以上、光碟255張、書籍24本、文件夾19本、私人信件85封、”我要立案”文化衫、標牌等物品,總價值約人民幣10萬元。
上述9次扣押行為存在嚴重違法情形:其中4次(第2、5、8、9次)未提供扣押清單或檢查證,部分清單缺乏公章、案由及見證人簽名,嚴重違反《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延長后最長不超過六十日。然而,上述財產被扣押至今已超過16年(自2010年起算),遠超法定最長期限200倍以上,構成持續性嚴重違法的行政強制行為。
二、原告依法向被告一提交履職申請及被告一不作為的事實
(一)原告依法提交履職申請
鑒於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長期違法超期扣押原告財產且未予糾正,原告於2025年8月18日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EMS單號:1333749791312)向被告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郵寄提交了《請求楊浦區人民政府履行保護財產權職責的申請書》,明確請求:
1. 責令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立即歸還違法扣押的原告全部財產;
2. 依法對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給予國家賠償並賠禮道歉。
該申請書附有完整證據材料,包括9次被扣押物品清單(匯總)、部分《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單》原件複印件、馮正虎遭受九次抄家扣物的事實、《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材料接收回執》(2023年6月6日)及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被告一簽收確認
被告一於2025年8月19日簽收上述履職申請書。有EMS簽收記錄(單號:1333749791312,顯示2025年8月19日已代收)為證。
(三)被告一完全不作為的違法事實
自被告一簽收原告的履職申請書之日(2025年8月19日)起,截至原告提起本訴訟之日,已超過190日(截至2026年3月5日計算),被告一:
既未作出任何實體處理決定;
也未履行法定的書面告知義務;
既未告知受理,亦未說明不受理理由;
未啟動對公安超期扣押行為的調查核實;
未責令公安分局歸還財產,未督促整改;
若認為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也未依法轉送有權機關處理;
完全處於”不予答覆”的違法狀態。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受理情況。被告一超期已達法定期限的12倍以上,構成典型的、嚴重的、持續性的違法行政不作為。
三、原告依法向被告二提交行政複議申請及被告二不作為的事實
(一)原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鑒於被告一長期不予答覆,原告於2025年11月8日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EMS單號:1333750127212)向被告二上海市人民政府郵寄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
1. 依法確認被告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的履職申請作出答覆的行為違法,構成行政不作為;
2. 責令被告一立即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調查並處理原告提出的財產權保護請求。
(二)被告二簽收確認
被告二於2025年11月9日簽收上述行政複議申請書。有EMS簽收記錄(單號:1333750127212,顯示2025年11月9日已代收,簽收單位為單位收發室)為證。
(三)被告二超期不作為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2024年修訂)的規定:
受理審查期限: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審理決定期限: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據此計算:
受理審查期限屆滿日:2025年11月14日;
基本審理期限屆滿日(60日):2026年1月8日;
最長延長期限屆滿日(延長30日):2026年2月7日;
截至本訴訟提起之日(2026年3月5日),已超過法定最長審理期限26日,超過基本審理期限56日。
在上述期限內,被告二未向原告作出任何形式的複議決定(包括受理通知、不予受理決定、駁回決定或實體處理決定),也未向原告送達延期審理通知書,完全處於”默不作聲”的狀態,構成嚴重的行政複議不作為。
且本案案情並不複雜:事實清楚——原告提交履職申請,被告一78日內未答覆;證據確鑿——有EMS郵寄憑證和簽收憑證;法律明確——《信訪工作條例》15日告知義務規定清晰。根本不存在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情況複雜”情形。
四、被告一負有明確的法定職責
(一)憲法性職責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二)行政組織法規定的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三)信訪法規賦予的具體職責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屬於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信訪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覆。”
原告提交的《請求楊浦區人民政府履行保護財產權職責的申請書》完全符合該條規定的”申請履行財產權保護職責”的信訪事項。”依法履行或者答覆”是選擇性義務:要麼實質履行(責令公安歸還財產),要麼程序答覆(說明理由、告知處理進展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被告一既未履行、也未答覆,構成完全不作為。
(四)行政監督職責
被告一對其轄區內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具有行政領導關係和監督管理職責,有權也有義務對公安分局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糾正、督促整改。當公民明確提出請求政府保護其合法財產權、糾正下級機關持續違法狀態的申請時,被告一不能以”非本機關直接實施行為”為由置之不理。
五、被告二作為行政複議機關負有法定審理職責
(一)複議受理義務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原告的複議申請完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申請人適格、有明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屬於複議範圍、提供完整材料。
(二)複議審理義務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四十二條,被告二負有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受理並作出複議決定的強制性義務。被告二超過法定最長期限仍未作出任何決定,嚴重違反上述規定。
(三)複議不作為的違法性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被告二的不作為,實際效果是對被告一不作為的縱容與掩護,使原告的權利救濟陷入”層層不作為”的困境,實質性剝奪了原告依法獲得行政救濟的權利。
六、雙重行政不作為構成系統性違法
本案涉及三個層級的行政機關,形成了”層層不作為”的系統性問題:
1. 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原始違法行為實施者(超期扣押16年以上);
2. 被告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監督職責不履行者(履職申請190餘日不答覆);
3. 被告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複議職責不履行者(複議超過最長法定期限不作決定)。
這種三重不作為的疊加,導致原告的財產權、救濟權、程序權、知情權均受到嚴重侵害,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機制完全失靈,行政複議制度的”內部糾錯”功能徹底落空。原告的維權歷程已達16年,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渠道已經窮盡,司法救濟是打破僵局、伸張正義的唯一有效途徑。
七、起訴條件符合法律規定
(一)關於被告一的起訴條件
原告已於2025年8月18日依法向被告一提交書面履職申請,被告一簽收后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覆,構成行政不作為。原告已依法就被告一的不作為向被告二申請行政複議,被告二超過法定最長期限未作出複議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原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有權就被告一的行政不作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於被告二的起訴條件
被告二作為行政複議機關,超過法定最長期限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其本身構成獨立的行政不作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原告有權就被告二的複議不作為一併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2024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五條;
4.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第六項;
5. 《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二項。
證據目錄:
第一組:原告向被告一提交履職申請的證據
證據1. 《請求楊浦區人民政府履行保護財產權職責的申請書》(2025年8月18日)
證明目的:原告依法向被告一提交書面履職申請,請求事項明確。
證據2. 原告致被告一《請求楊浦區人民政府履行保護財產權職責的申請書》的EMS郵寄憑證(2025年8月18日,EMS單號:1333749791312)
證明目的:原告通過合法途徑向被告一送達履職申請。
證據3. 被告一簽收原告履職申請書的EMS簽收憑證(2025年8月19日,EMS單號:1333749791312)
證明目的:被告一於2025年8月19日簽收原告的履職申請,法定答覆期限自該日起算。
第二組:原告向被告二申請行政複議的證據
證據4. 《關於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行政不履職的行政複議申請書》(2025年11月8日)
證明目的:原告依法就被告一的不作為向被告二申請行政複議。
證據5. 原告致被告二《行政複議申請書》的EMS郵寄憑證(2025年11月8日,EMS單號:1333750127212)
證明目的:原告通過合法途徑向被告二送達行政複議申請。
證據6. 被告二簽收原告《行政複議申請書》的EMS簽收憑證(2025年11月9日,EMS單號:1333750127212)
證明目的:被告二於2025年11月9日簽收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複議審理期限自該日起算。
第三組:兩被告不作為的證據
證據7. 時間計算說明書
證明目的:(1)自被告一簽收履職申請之日(2025年8月19日)至起訴之日,已超過190日,遠超《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15日告知期限;(2)自被告二簽收複議申請之日(2025年11月9日)至起訴之日,已超過法定最長審理期限(95日),被告二未作出任何複議決定。
證據8. 原告未收到被告一任何答覆的聲明
證明目的:被告一自簽收原告履職申請至今未作出任何實體處理決定或程序性答覆。
證據9. 原告未收到被告二任何複議決定的聲明
證明目的:被告二自簽收原告複議申請至今未作出任何複議決定(包括受理通知、不予受理決定、實體複議決定或延期審理通知)。
第四組:違法扣押事實的證據
證據10. 馮正虎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單(合計)
證明目的:9次扣押行為的具體物品、數量及總價值。
證據11. 部分《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單》原件複印件
(1)2010年4月20日清單 [滬公(楊)(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號]
(2)2011年2月16日清單 [滬公(楊)(五)行扣字【2011】第3834-3839號]
(3)2011年2月20日清單 [滬公(楊)(五)行扣字【2011】第3840號]
(4)2011年6月14日清單 [滬公(楊)(五)行扣字【2011】第2393-2394號]
證明目的:公安機關實施扣押的直接書證,證明扣押行為的存在及違法情形(部分清單缺乏公章、案由、見證人簽名)。
證據12. 馮正虎遭受九次抄家扣物的事實陳述
證明目的:9次扣押行為的詳細經過和違法情節。
證據13.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材料接收回執》(2023年6月6日)
證明目的:原告此前已向被告一提交行政複議材料,但問題至今未得到解決,被告一對公安違法扣押問題長期不作為。
第五組:原告身份證明及其他
證據14. 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證明目的: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15. 《馮正虎:保護中國公民財產權與人身權的行政救濟路徑研究》
證明目的:原告系統梳理了行政救濟路徑的法律依據,說明本案訴訟的法理基礎。
證據16. 《馮正虎訴楊浦區政府及上海市政府行政不作為案綜合法律分析報告》(2026年1月19日)
證明目的:對本案事實、法律適用和法律評判的系統分析,進一步闡明兩被告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質和法律後果。
結語
綜上所述,原告在依法窮盡行政救濟程序后,面對被告一190餘日不答覆履職申請、被告二超過法定最長期限不作複議決定的雙重行政不作為困境,不得不訴諸司法救濟。
原告的訴求合法正當:原告請求保護的是憲法保護的財產權這一基本權利;原告的申請程序合法規範:書面申請、EMS送達、證據齊全;兩被告的不作為違法明顯:嚴重超過法定期限且無任何正當理由。
懇請貴院依法受理本案,查明事實,確認兩被告的行政不作為違法,判令兩被告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職責,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彰顯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馮正虎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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