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权对基本人权的专制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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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权对基本人权的专制压迫
作者 辛灏年
如果说,英美法三大先進国家因为追求民权解放的成功,而带动西欧更多国家走上了实现民权和保障人权的历史進程,那么,人类在上个世纪上半期短短的三十年内连续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却用无量的鲜血,不仅将民权、人权,甚至是无数的“生命权”都推向了毁灭的可怕境地。即便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战败法西斯而胜利结束,战争的硝烟已经销尽,但是在人们的心头,战场上的血腥味依然挥之难去;在人们的眼前,战争的废墟依然历历在目。遭遇了战争的重创,甚至是遭遇了战争毁灭性打击的国家和地区,无论是人民,还是政府,都会因战争的严重创伤而深怀锥心的痛楚,从而再壹次使得全世界壹切有着善良愿望的人,都在思考着人类如何才能避免战争,如何才能珍惜生命。
“人类根本生存权”
,
这样壹概念应时而生。于是,二战
这壹场超越了国界,甚至是超越了洲界的世界性战争,终于将“人权”问题摆到了全人类的面前。
为接受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
1948
年
12
月
10
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于战争中建立的联合国,通过了壹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这份文献的名称就叫做《世界人权宣言》,内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内容。联合国甚至成立了“人权委员会”,以专门研究/处理世界范围内的“人权”问题。
由于《世界人权宣言》毕竟只是壹篇宣言,不具有法律意义,于是,1966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又通过了“
A
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
B
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将原来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叙述的顺序做了壹次“颠倒”,就是将原来作为第壹部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内容”,作为第二个公约;而将原来作为第二部分内容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作为第壹个公约;并要求于1967年开始在所有签约的国家予以执行。从此,壹份《宣言》和两份《公约》就被总称为《国际人权法案》,而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认可,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人权问题不仅越来越获得了普遍的重视,而且人权的概念和内容也越来越包容了民权的概念和内容,直到不论是在民主国家和地区,还是在专制国家和地区,民权的问题和的民权的内容,最终竟都被人权的概念和内容所包含,所取代。至此,专制国家里原本就极其艰难的“民权解放”问题,因遭遇了国际性的误导,便愈来愈陷入了新的困境。这显然是《国际人权法案》的制定者们/通过者们和参与签约的国家所始料未及的,更是至今都不存在壹个“民权委员会”的联合国所未能预料的。
现在,我愿意对包含着壹篇宣言和两个公约的《联合国人权法案》表明壹番自己的理解。
壹
联合国《世界人权序言》
“
以人权包含民权
”
1948
年
12
月
10
日由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有壹段简短的前言。这段前言指出,“对世界上每壹个人的尊严、平等和权利的承认,是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无疑是正确的。
前言认为,“谴责人类野蛮暴行的由来,渴望言论、信仰自由,要求免于恐惧与匮乏,乃是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这当然更是正确的。但是,这壹人民的最高愿望,是不是同样需要,甚至是更加需要建立在“民权解放”的基础上呢?尤其是在专制权力还在甚嚣尘上的那些独裁专制的国家?我认为这是肯定的。
前言还郑重地提出了“为了使人类不致逼不得已铤而走险而对暴政和压迫進行反叛,就有必要使人权受到法治的保护”。我以为,在壹个“没有法治,只有专制”的国家,这是奢谈。進壹步说,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免于人类不致于因不得已铤而走险,而走向对暴政和压迫的反叛,那么,这是在提醒专制统治者只有健全法治才能保护统治,还是在要求人民要想得到人权,就必须哀求专制统治者能够用法治来保护他们的人权呢?这对于当今专制国家的人民希望自己能够和历史上的欧美人民壹样为追求民权解放而必须走向推翻专制统治的道路,究竟是支持还是反对呢?需要说明的是,在谈及暴政和压迫的时候,却要求正在实行暴政和压迫的专制独裁者能够对人民实行法治,保障人权,比如在中国遭遇暴政和压迫的人民,还要期望共产党能够实行法治和保护人民的人权,这是否是壹个完全不切实际的说法?
前言進壹步提出了如何解决“保障人权”的方法,就是“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進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進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如果是在壹个民主的国家,这完全没有错。但是,如果是在壹个专制的国家里,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就能够使得当时还占有半数以上的专制国家人民获得“人权”和对“人权的保障”吗?并且,当起码的民权都还没有得到解放的时候,“教诲和教育者”是谁?教诲与教育的“对象”又是谁呢?是专制独裁者,还是正在被专制独裁者“教诲和教育”著的人民?前者会听从联合国的教诲和教育吗?专制国家的人民有权去教诲和教育专制统治者吗?
所以,在壹个专制的国家里,有权实行教育和教诲的就只有专制独裁者们,而他们又怎么可能去教诲与教育人民去懂得人权,甚至保障人权呢?半个多世纪以来,因听从联合国关于人权的教诲与教育,便去保障自己国家人权的专制独裁国家,几乎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而这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不断证明著壹个事实,那就是壹些专制国家,特别是共产党国家,正在愈来愈朝着专制极权的统治发展,愈来愈残酷地迫害人权:如历史上的西方民主国家壹样,专制国家的人民不以革命来追求实现民权以保障人权,而是只想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教诲和教育”,就能够获得人权和人权的保障,岂非是白日做梦?当代西方政治学者口口声声所说的“现代极权统治”及其专制的残酷性和全方位性,不就是最好的证明吗?至于企图劝说专制国家和独裁者们来教诲和教育人民,或依赖国际机构来教诲和教育那些专制统治者们,并因此而认为这就能够走向壹条“渐進”的实现人权和保障人权之路,这只能是联合国宣言起草者们的天方夜谭。悲哀的是,或许我们正是从这里,才找到了共产党国家以及其他专制国家在需要为“专权制度和独裁政权救亡图存”之时,便会高喊起“渐進改革”口号,从而使改良主义能够在满世界招摇过市的国际根源。甚至可以说,这正是现代专制政权之所以很不容易倒台的国际因素。事实正是如此。中共的马列中国就更是如此了。
应该说,这壹段简短的前言,已经将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主题思想和主体内容,概略地揭示出来了。现在,为了简单扼要地谈壹谈这篇宣言的三十款条文,我觉等只要将它们分成几大块内容来做壹些扼要的评论也就够了。
第壹块是前三条,旨在说明“基本人权”。这个基本人权就是“生命,自由,平等和人身安全”,要求“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壹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讬管领土
/
非自治领土或者出于其他任何主权之限制的领土。”显然,这些基本的人权内容无疑十分正确,只是包含了“太多的民权内容”而已。至于条款中所说的种种区别,恰恰只是少了壹种区别,就是在专制国家和在民主国家的区别。
因为正是这个区别,才使得人权在民主国家可以得到很好的发展和保障。而在专制国家,这里所说的壹切,皆因民权不能获得解放,如此丰富的基本人权内容非但不能实现,更不可能得到保障,相反只能遭到翦灭。
第二块自第
4
条至第
11
条,主要内容是宣布“反对任何奴役与任何奴役形式的奴隶制度”,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在法律面前应享有被平等保护的权利”,“维护人的法律人格,禁止任何酷刑和任何非人道的待遇”,指出“任何人都有权利要求对他履行公正的审判和判决,如遭遇不公正的判决并为其侵害,有权要求应有的法律补救和赔偿”,并且“任何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任何人所承受的刑罚都要与其罪行相当”……。
显然,第
4
条的“反对任何奴役与任何奴役形式的奴隶制度”的提法,可以说是十分英明。因为自从以“革命的名义”就能够“重开专制制度,实行专制复辟,走向极权统治”之后,人类历史上的奴隶制度和种种奴役形式,均开始“死而复活”,特别是共产党统治下的“种种奴役方式和各种形式的奴隶制度”,更是“创造性”地剥夺了至少全世界壹亿两千五百万条无辜的生命。在中国,最低估计也有六亿五千万(注释:引自《共产主义黑皮书》);而中国人自己的统计,则是八千万到壹亿之间。今天,人民备受奴役的状况不但仍然普遍存在,而且随着中共的末路越来越近,甚至表现出了更加的猖狂和残酷。处在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共层层统治集团,不仅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就是要有壹大批人付出牺牲”的马克思主义歪理,当成了他们進行“合法”奴役的口头禅,而且成为中共御用学者们为共产党的奴役性统治進行辩护的“理论基石”。如前所说,两亿五千万被迫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及其“苦二代”如此;各地正在遭遇着严重摧残的“童工”更是如此;至于公开的街头镇压和扫荡,血腥的蛮横拆迁和抓捕,更是日盛壹日。整个中国大陆人民的“人权”之遭遇暴政的摧残,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其他六条条款,说的是“政府执法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也就是法律/法院
/
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怎样维护人权的问题,条条都对。它在民主国家应该说是愈来愈走向完善,但在专制国家,却只能是人民的“壹枕黄粱”而已。当前,共产党在“审判和执法”中,对于民命的公开践踏,对于“罪犯”的酷刑伺候,和种种酷刑的花样翻新,甚至只要壹句“凡拆迁中出现的问题,都不得以法律方式予以解决”的最高指示(注释:胡锦涛言,参见前文),就能将壹条条民命“毁灭于”推土机的履带之下,而人民对此竟只能“望党兴叹,告天无门”。所以,这六条虽然条条都说的是人权,但是条条都更与“民权”相关。这在专制国家乃是普遍的现实,在已经死亡的共产党国家入前苏联早已是血案累累,在残余的共产党国家如果中国大陆则正在持续强化著对人民的种种“法律”迫害。共产党对“新五类分子”和“新九类分子”的政治歧视和陷害每壹天都在发生,就不说中东和其他地区那些仍然置身在“极端教权专制统治”之下的“无权人民”了。
第三块包括自第
12
条至第
20
条的全部条款。虽然宣言表明的全部是“个人的权利”即人权,但在所有的专制国家,几乎每壹条都与民权脱不了干系。
第
12
条的主要内容是:所有人的住宅和通信,荣誉和名誉的权利均要享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大陆),其壹是任何国民的住宅得不到保护,村民和市民住宅被政府和坏资本家勾结“强拆”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百姓因被“血拆”而家破人亡。其二是通信得不到保护,凡是为共产党政府监视的人和很多不被政府监视的人的国内外信件,均被政府安插在邮政/电话
/
电脑各种通讯部门的特工人员拆阅
/
检查或截堵。甚至连国外的亲人向国内毫无理由被政府监视的亲人汇款,以及亲人接受汇款的权利,均被剥夺(注释:作者亲历)。其三,荣誉和名誉的权利被剥夺乃是家常便饭。当前,共产党政权对海内外某些异议国民和壹些卓越知识分子的“污名化”运动,可以说是壹浪高于壹浪。近年来它对自己党内异己横加“污名”的事件也同样层出不穷。
第
13
条的主要内容是:出国后回国的权利。
在共产党中国,由于共产党已经嚐到了“开关放海”的甜头,前壹段时间对人民出国权利的限制已经愈见宽松。但壹些对共产党“有害”的异议国民和被共产党“钦定”的各种人士、分子,壹旦流亡海外,或被共产党赶到海外,就永远地失去了回国的权利,除掉与共产党已有“秘交”或与共产党早已“暗通款曲”者。
第
14
条的主要内容是:有在其他国家获得庇护的权利。
本条款在中国不存在
;
只有予以庇护的国家才能予以要求庇护的中国人以各种庇护的权利。
第
15
条的主要内容是:人人有权享有国籍的权利,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
在共产党中国,凡是对政治有异见者,国籍完全不能获得保证,即便有护照也有被废止国籍的可能。作者本人在2000年之前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护照,但在1999年,作者本人虽然应香港大学邀请前去讲演和参加会议,却被回归后的香港特区政府“以接中央政府指示为理由拒绝本人入港”。近年来,中共没收教师等各种人,甚至是中共官员护照的行为,已经愈加放肆。
第
16
条的主要内容是:婚姻应该享有自由
/
平等的权利,家庭应该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在毛时代
(1949
—
1979)
,婚姻完全不能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家庭也完全得不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恋爱要领导同意,结婚要书记批准”乃为“非法”之“法”。在后共时期(1979—至今),婚姻有自由,未必有平等;所谓家庭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对官僚权贵者是有过之而不及,对国民则有各种对待。而各种对家庭的迫害非但从未绝迹,而且愈来愈烈,甚至“株连亲友”,竟然再成“朝纲”。所谓保护根本谈不上。
第
17
条的主要内容是:人人应该有被保护的财产权。
在前共时期,凡有产者,其财产均被共产党政权“以革命的名义”和“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罄尽,此谓第壹度“共产”。在后共时期,人民被共产党实行了第二度“共产”,广大国民的财产又被共产党以“原始资本积累时期,壹部分人必须成为牺牲者”为理由,广被剥削,从而使共产党少数权贵拥有整个国民财产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而普通民众的痛苦则日益加深。
第
18
条的主要内容是:人人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改变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和个人/集体或团体表示他们思想
/
宗教和信仰的自由。
这壹条在共产党中国,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都从来没有实行过,近年来共产党对思想自由的箝制,和对法轮功/基督教等国内各种宗教及其群体的镇压不仅愈演愈烈,甚至对古典宗教建筑和现代宗教建筑的强拆和焚烧,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第
19
条的主要内容是:人人享有在国内外任何媒体上表达思想、良心、宗教信仰和传递消息的权利。
这壹条自
1949
年以来就根本不存在。中国大陆人民丧失表达思想、良心、宗教信仰和传递消息的权利,已经整整70年了。并且只要任何人在国内外特别是国外的媒体上,发表了批评共产党或国内政治的言论,轻则“训话”,重则“抓捕判刑”;而身在国外者,将再也不能回国探亲。
第
20
条的主要内容是:人人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被逼迫参加某种团体。
前者,即使共产党的宪法上有,共产党却从来不允许;后者,共产党则从来没有这样做过,因为中国没有壹家真正的自由团体或政党,共产党强迫国民去参加就无从谈起。
总而言之,上述各项个人权利即人权,均与中国大陆人民无缘,更谈不是什么保护/保障之类的了。
第四块就是第
21
条的三款内容。因为该条款谈的是“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利的基础”,并因此而指出“人民的选举权,参与国事的权利,和人民选举投票的正当要求及应有程序”。可以说,本条说的就是“民权”,并且是民权之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内容,政治权利。虽然它继承了卢梭的“人民意志”理论,却对人民的政治权利叙述得远不够完整。因为在人民广阔的政治权利里面,除掉选举权以外,人民的主要政治权利至少还应该包括“立法权”和“罢免权/创制权
/
自壹九四九年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政权从来就绝不容许任何人批评和干涉。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过是用来“表演民主和共和”的机关而已,与“人民的意志”岂但是“风马牛不相及”,而且从来就是“真正人民意志”的反对者、强迫者和镇压者。
第五块包括第
22
条至第
30
条的全部条款。它的主要内容
/
甚至是全部内容,概括地说,就是“人的社会
/
经济和文化权利”。具体内容和条款指的是:“人人都有参与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和科学進步成果的权利。社会需要“保障文学/艺术和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诸如版权和发明权等”。同时指出“每壹个人都有对社会的义务”,“每壹个人在享受自由时均不应该影响和干涉他人的自由”,“每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违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任何条款”。
对此,我想说也必须说的是,此处所言均属于人民的“社会权利”,完全属于民权的内容。当然,它首先是十分正确的,然而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倘若没有民权的解放是不可能达到和实现的。西方民主国家和社会,都是在民权解放实现、民主革命成功、民主宪政建立的前提下,才使得各个民主国家的人民壹步壹步地拥有了上述的“社会权利”。而在当今的专制国家,特别是在今天的共产党中国,虽然壹小部分人已经过分地享受了上述的所有权利,但是对于中国社会的大多数人来说,却丧失或部分丧失了上述的社会权利。对他们来说,这些社会权利是壹种奢望,不可望也不可及。
在这里,我对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做壹个总的评价。这个评价就是,在二战之后,和在西方民主国家已经走上民主道路之后,由联合国颁布这样壹个《宣言》,无疑是進步的、正确的,具有方向性的指导意义的。但是,由于《宣言》在内容上没有区分人权和民权,甚至“唯讲人权/不谈民权”,或者用“人权包含民权”,因而,这个宣言就对当时直至现在的所有专制国家人民的人权和民权,削弱了维护的应有功用,甚至为壹切专制国家的独裁党和独裁者“利用人权、反对民权和最终连人权也予以剥夺”,找到了借口和方式。中国的共产党的专制政权甚至愈来愈体会到了其中的奥妙,在对人权要求表示壹定程度的容忍前提下,壹方面将人权问题当成个案,可以理会也可以完全不理会;另壹方面,却对争取民权保持高度的警惕,甚至是高度的压迫,直至予以毫不留情的镇压。这当然不能怪罪《宣言》,但是,如果《宣言》里明确地阐释了民权,并能够指出民权与人权的正确关系,特别是表达了对专制国家人民争取民权的支持,那么,这份“世界性”的《宣言》是不是会更加具有正义和正面的影响及功效呢?
二
联合国的两个《国际人权法案》以
“
人权代替民权
”
196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在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与《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又称“
公约”。宣布
1967
年
4
月
23
日决议通过,规定
1976
年
1
月
3
日开始生效。同时通过的这两个公约,又称《国际人权法案》。
凡读过联合国这两个《人权法案》的人都能明白,所谓“A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是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后壹部分,即第
22
条至第
30
条的全部内容,只是“细化”了它的条款,并提出了几项新条款。所谓“B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是在原来《世界人权公约》的基础上,将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人权”内容“细化”了,同时补充了壹些新的内容。按照英文的自动顺序“先A后B”,在这里我还是“违背”现在通行的“先B后A”的“逆序”,首先介绍和评价“
A
公约”,然后再介绍和评价“
B
公约”。
对“
A
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先要注意的是它在序言里的两段话。
壹是:“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壹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请注意,在“
A
公约”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作为“条件”放在前面的,并以此来表示唯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者兼备,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
匮
乏的自由的理想
”
。
二是:“
确认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在对各国依据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国家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限制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進民 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请注意,第二个“确认”提出了“只是为了促進民 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对此,任何读者切不可大意。因为公约承认了联合国通过的“A公约”,它的适用范围,仅仅是“民主社会”,也就是指“已经实现了民主,拥有了民权”的“东西方民主国家”。
“
A
公约”在相关内容上对于“人权”的补充条款有:
第
1
部分第
1
条:“任何人对自己所处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拥有‘自决权’。”
第
2
部分第
8
条:“工会的权利”,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或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
第三部分第
9
条:“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第
2
部分第
10
条:“强化了对‘产期母亲’和对‘儿童福利’的要求,以及对雇佣童工的限制等。
第
3
部分第
11
条:“人人免于饥饿,提高家庭生活水准,合理安排世界粮食供应”等社会福利项目。
第
3
部分第
12
条:“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规定了人的“心理健康”的标准。并对“儿童的健康发育,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和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三部分第
13
条: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促進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等。
…………
“
A
公约”分四大部分,前三部分均为“人权”内容,第四部分16条
-31
条,全部是联合国关于实现上述人权发展的要求/措施和机构建制等。
现在来看“
B
公约”。
“
B
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它的序言里面,同样包含着这样壹句话:
“
确认
,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壹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
请注意,这句话里是将
“
人人可以享受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作为条件放到了前面,以与“
A
公约”的这壹句话既有区别,又有共同的意义,并认为唯有两者具备,才可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
“
B
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政权。”
除此之外,“
B
公约”所扩充的内容是:
首次在人民的基本权利方面,提出了
“
人民的自决权
”
。该公约的第
1
条第
1
款即称:
“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
……
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
该公约的第
1
条第
1/2
两款,在
“
法治
“
和
“
人权
”
的关系上,对《世界人权共约》作出了补充内容:
“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
判处
死刑
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
。该条款并提及了联合国有关
“
灭绝种族罪
”
的公约。另外还在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不得行使
“
劳教制度
”
,即
“
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
。同时于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
“
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
在对待战争的态度上,该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了
“
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
。
在民族
/
种族和宗教方面,在该公约第
20
条第
2
款则规定了
“
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
而在该公约的第
21
条第
1
款里,却对
“
人民集会的权利
”
,予以了新的表述,即:
“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
”
这壹条是对
1948
年《世界人权公约》的弱化。
原有的
“
人民拥有抗议
/
游行等权利
”
遭到删削。
除此之外,从
第
28
条
至
53
条,全部是
联合国关于建立“人权委员会”的建制
/
和会议规则等各项条款或说明。
以上所述,基本上是
1966
年联合国通过的
A/B
两个《国际人权法案》对于
1948
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条款。但是,联合国却将原来没有分成两个部分的“人权宣言
”
,又称
“
人权法案
”
,分成了“
A
公约”和“
B
公约”。前者名为《经济
/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者名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案同时通过,虽用明确的语言指出“A公约
”
是
“
为民主社会
”
所规定,却没有规定
“B
公约
”
应为
“
专制社会
”
所接受。语焉不详。但是
“B
公约
”
的基本内容,大都属于民权的内容,而
“
人民自决权
”
的提出,就更加表明了
“B
公约
”
的
“
民权公约
”
性质。虽然其民权内容较之《世界人权宣言》有相当的弱化,并且这壹弱化的原因,无需责问,自然就能明白——前苏联是常任理事国,当时的世界上还存在着壹个极权专制的“社会主义阵营
”
。但是,在联合国的语言里,
“
两案
”
从名称到内容却都是以
“
人权
”
代替了
“
民权
”
。这显然是壹个不争的事实,显然也是前苏联等共产党国家能够勉强签字的原因。
三
联合国三大人权法案对专制国家民权解放运动的误导前文介绍了和论述了联合国这三大《人权法案》的内容和意义,下面来具体说说它对于专制国家民权解放运动的误导。
其壹,联合国对
1966
年两个公约的内容拟定和顺序安排存在着对专制国家的严重让步。
首先,“
A
公约”即《经济
/
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前言曾宣称,该公约的通过,“只为民主社会”所用,那么,专制国家的“人权”何在?联合国是“不包括专制国家”的吗?或者干脆说,专制国家的人是没有人权的,因而也就不需要人权公约了吗?更何况,即便是在“A公约”里,也用“人权”包含
/
甚至是取代了太多的“民权”,因而,专制国家的人民也就连“民权”都不必要拥有了吗?这就不得不使人联想到,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
A
公约”,只有“部分”之别,未有“阶段”之分,并且从来也没有昭告天下,《世界人权公约》是要分“两个阶段”来执行的。可是,何以各种介绍该公约的文字皆要为其分为“第壹阶段和第二阶段”呢?而在实际上,也是分成了两个不同的公约呢?
且来看看这样的壹段介绍文字:“《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壹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更進壹步的第二阶段的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用壹个公约同时保证这两个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上达到共识。例如,壹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壹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另外撰写了人权两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说什么“壹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壹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请问,那壹个国家的人民不关心自己切身的政治权利呢?又有哪壹些国家,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他们的人民竟然不希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均能够得到改善呢?
就算是东西方民主国家,主要是西方民主社会,他们因已经拥有了相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那也不能说,这些国家的人民就不需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進壹步发展了!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黑人争取“选举权”的民权运动,就是要求改善他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甚至直到今天,西方民主社会需要改善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并非没有。随着民主制度或具体民主政治缺陷的被发现,人民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所需要的改善,也还是需要他们的人民和政府付出许多的努力的。至于在专制国家,尤其是在残余的共产党国家,无论是对“A公约”,还是“
B
公约”,那都不是“改善”的问题,而是“从无到有”的大问题!
更可笑的是,在中文维基对联合国三公约的介绍文字中,居然出现了这样的话:
“像资本主义的美国会比较关心公民和政治权利,而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则偏向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就有了两份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这样的解释,岂不是掩耳盗铃吗?“资本主义的美国”倒是“比较关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共产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反倒“偏向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个中文维基完全说反了,因为唯有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这个连起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都不给予人民的专制国家,他们的人民所第壹需要的,才应该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反,已经享有了相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美国人民,才需要進壹步享有更加丰富多彩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且他们也正是在这样做的。
所以,联合国壹个“人权宣言”和两个“人权公约”里所提出与规定的种种人权,才会使专制国家里的可怜人民只可以奢望却无法得到。至于中文维基还要将“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美化成“偏向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可以证明,这个有着专制政治背景的所谓中立的“中文维基”,已经被中共渗透得该有多深,操控得该有多紧,就像它对中共的异议人士,特别是中共甚为痛恨的异议人士和学者的蓄意贬抑,甚至是横加污蔑,比如对本文作者。在这里指出这点,希望更多人能够看穿了它“受谁指使”的本相。
我还想说的是,在世界人权宣言全部
31
条的内容里,原来就是先叙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后叙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但是,
18
年以后,当联合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同时发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时,却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确定为“A公约”,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确定为“B公约”。这是无意的疏忽还是有心地为之呢?
难道在英语世界,“先
A
后B”的基本顺序,在这里竟然不管用了吗?再说,在两份公约的前言里,都是将另壹个宣言当作自己的前提并被视为并列的呢?我不认为这是联合国的壹个疏忽,而是联合国对世界“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严重让步,因而才会出现这样壹种颠倒顺序的做法。目的就是在完全剥夺了人民民权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不要首先惊醒他们的人民将争取自身的“民权”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自己的首要使命。这自然是对世界各国的专制独裁统治有利。至于说什么“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偏重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数十亿曾经和正在遭遇共产党极权专制统治的人民听了此话,只能会对他们“亿夫所指”和“痛加指斥”!
其二,联合国对民权的轻视,造成了西方社会民权思想和意识的逐步消泯。
如果说人权是最基本的,不分国籍的,对任何国家的所有人都是适用的,那么民权就要区别“其民所在的国家,究竟是民主国家,专制国家,或是正在从专制走向民主的国家,甚或是竟然从民主向专制倒退的国家”。因为民主国家的人民是有民权的,人权亦得到了保障和发展;专制国家的人民是丧失了民权的,人权则完全不能获得保障,发展更是无从谈起;正处在从专制国家走向民主的国家,其国家将必然是在发展着民权,因而也就在逐步地保障着人权;而正处在从民主向专制倒退,甚至在已经推翻了民主、遭遇了专制复辟的国家,其人民的民权就壹定会重新遭遇剥夺,那么人权也就越来越得不到保障。且不说别的那些复辟了专制的国家了,单单只说推翻了民主、复辟了专制的共产党国家,他们的人民早已经嚐够了"民权被夺/人权无靠"的悲凉与痛苦。
所以,如果壹个人丧失了作为“壹国之民”所必需拥有的民权,这就意味着专制权利最终将会剥夺光每壹个人所应该拥有的人权。这是专制政治在这个世界上留下的铁的证明,任何人的“伪证”都不过是壹场“政治笑话”而已。
自
1948
年
12
月
10
日始,由联合国逐步出面起草和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宣言》(包括“A公约”和“
B
公约”),其标题均为“人权宣言或人权公约”。而且,无论是那壹份宣言或公约,都明确地和广阔地包含着民权的内容。所以,联合国以人权包含民权,和以人权概念代替民权概念,到此可谓有了“定论”。所以,在联合国相继颁布的三大《国际人权法案》里,“民权内容才只能作为人权的内容,民权概念也只能被包含在人权概念之中”。于是,民权的概念日渐在国际相关文献中消失,民权的思想也就在东西方民主社会,特别是在西方民主国家被悄然消泯,而民权的追求则在世界上的专制国家里便被“有理由地”遭遇误导和压制。世界似乎忘记了在那些民权惨遭压迫和剥夺的专制国家里,国民所遭遇的煎熬和痛苦,甚至连最起码的人权也丧失殆尽;似乎忘记了共产党世界正是“在民权概念被联合国和西方壹步步地消泯”之中,和在他们不公开表示拒绝“人权”的幌子下,变本加利地加紧了对“民权”的压迫和抵制。因此,我以为必须壹问的是,难道“A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公约》当真不需要“
B
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就可以使经济
/
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人权
单独地和迅速地发展在世界上任何壹个专制国家吗?看看西方民主革命和民权及人权艰难发展的历史,就会极其容易地对它予以彻底的否定。再看看已死的共产党国家的历史,和残存的共产党国家的现状,特别是当今“马列中国”的罪恶情形,它们自然可以提供结论完全相反的全部痛苦证据……。
联合国,妳错了!
其三,联合国对民权的轻视,造成了西方社会对于民权的行为轻视。
首先,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公约”,即“B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共约》里,宣布建立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并且在“B公约”里用将近壹半的篇幅规定了该委员会的种种规章制度。联合国终于在行为上也做出了轻视民权的榜样。于是,在半个多世纪以来,从来不把人权当作壹回事,更对民权施行了彻底地和壹贯地镇压的中共政权,如前文所述,终于在他的改革开放即“专制改良”时期,于北京大学设立了“人权研究所”,甚至在社会上也建立了所谓“中国人权协会”,以在“党的领导下”研究和宣传人权。壹个死不悔改其专制制度和极权统治的共产党政权,似乎是有样学样地搞其“人权”来了。
但是,如同联合国壹样,在整个中国,却没有壹家党所领导的民权研究所和民权研究会。这只能说明专制国家对于人权问题的可以接受,当然是表面的;和对民权的绝不接受,就是连面子也不给。这个例子虽然发生在当今世界上残存的极端专制的共产党国家,但足以说明联合国的三个“人权法案”的漏洞和偏见,有着何等地影响。这个影响,自然首先会影响西方社会对于人权的重视,和对民权的轻视,而且不仅仅是语言的,甚至是行为的。美国民主教育基金会,台湾政府和台湾两党的官方基金会用这两个专门用扼杀革命的方法,来支持中国大陆海外民运的基金组织,都是明确地支持那些在海外搞所谓“中国人权”的人士们,而绝不支持在海外搞“中国民权”的人士们,甚至正是在他们的支持下,“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欺骗话语,和“人权法治”这些只有在西方才有可能推动和发展的民主要求,不仅在海外甚嚣尘上,而且约制了太多明了中国现状,明了中共极权统治之残暴性和顽固性,并且是真正想推动国内民权解放的海内外的民权运动人士。壹位有着漫长民主运动历史的民运人士,曾公开地感慨,“在海外,搞人权才有饭吃,搞民权的人是没有饭吃的。”这句看似“过于实际”的话,实在是将西方社会对于人权的重视和对于民权的轻视表白得壹清二楚。
由于联合国三大“人权法案”对于民权的轻视,特别是对于专制国家人民追求民权的轻视,壹些世界组织和民主国家的人权组织,均效法联合国,在“只认人权”的旗号下,以“和平理性非暴力”为条件,为专制国家,特别是当今最大的专制国家共产党中国,提供了大量的援助项目,支持正处在走入崩溃阶段的中共政权。世界银行就是其中的壹例。
2005
年世界银行资助了中国上海复旦大学的中共学者们编写出版了三大卷的《世界简明通史》。在这部通史里,不仅任由中共学者运用所谓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点和方法来诠释人类各国发展的历史,而且任由中共学者们在他们所纂写的“通史”里面,继续肯定共产主义国家的贡献,维护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所谓成就,甚至谴责造成前苏联和东欧共产党国家灭亡崩溃的“民主革命”,为已死的苏联东欧共产党招魂,为未死的残余共产党国家打气。多年来,西方民主国家在“支持人权”的旗帜下,为中共法西斯政权和大大小小独裁国家在各方面所做出的“援助和贡献”,实在是不胜枚举。他们都在不同的程度和范围内,用重视人权和轻视民权的办法,帮助形形色色的独裁党们茍延了他们的统治和性命。至于西方社会的学者们,在目无“民权”的联合国三大“人权法案”的影响下,不仅将我们的时代整齐划壹地美化成了“只需人权/无需民权”的时代,而且将人类历史上各个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因为民权解放才有了人权保障/改善和发展的历史壹笔勾销,从而造成了世界历史上民权解放的“真空”境界,不仅使当代民权惨遭剥夺,人权也毫无保障的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失去了追求民权解放的理论支持;而且制造了其内部有关民权和人权理论关系的混乱,使当今的独裁专制统治在人权和民权的思想理论上“有机可乘”。
其四,联合国对民权的轻视,和在
B
公约里对“和平集会的行为应被承认”的规定,造成了西方民主国家对于专制国家民权解放即民主革命行动的轻视和反对。
联合国的三大“人权法案”,可以说在壹定程度上和相当范围内,帮助当今的专制统治者们消解了本国或本地区人民追求民权解放,進而发动民主革命的“元气”。比如隶属国会的《美国民主基金会》发言人在自由亚洲电台公开发表的言论,就是不支持中国人用革命推翻共产党,公开申明的则是只能支持和帮助共产党改革开放,就是要帮助共产党实行自我改良,不仅使中共及其专制政权感到宽心,而且长期以来,尤使得海内外和中共专制体制内外的“保共改良”派们“意向坚定,经久不衰,甚至统治海外大陆民运界长达二十馀年之久”。因为,保共改良派们不仅在国内得到共产党对他们的利用,在国外则持续有西方民主進步国家的“援助”,还有自称今日已经是民主政党,因而壹再明确表态不支持大陆人民革命推翻中共的台湾国民党的赏赐,这壹切自然是膨胀了了他们的志气,增添了他们的勇气,支持了他们对于革命竭尽挑衅 批判 污蔑和打击的底气。
如果说,英美法三大先進国家因为追求民权解放的成功,而带动西欧更多国家走上了实现民权和保障人权的历史進程,那么,人类在上个世纪上半期短短的三十年内连续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却用无量的鲜血,不仅将民权、人权,甚至是无数的“生命权”都推向了毁灭的可怕境地。即便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战败法西斯而胜利结束,战争的硝烟已经销尽,但是在人们的心头,战场上的血腥味依然挥之难去;在人们的眼前,战争的废墟依然历历在目。遭遇了战争的重创,甚至是遭遇了战争毁灭性打击的国家和地区,无论是人民,还是政府,都会因战争的严重创伤而深怀锥心的痛楚,从而再壹次使得全世界壹切有着善良愿望的人,都在思考着人类如何才能避免战争,如何才能珍惜生命。
“人类根本生存权”
,
这样壹概念应时而生。于是,二战
这壹场超越了国界,甚至是超越了洲界的世界性战争,终于将“人权”问题摆到了全人类的面前。
为接受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
1948
年
12
月
10
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于战争中建立的联合国,通过了壹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这份文献的名称就叫做《世界人权宣言》,内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内容。联合国甚至成立了“人权委员会”,以专门研究/处理世界范围内的“人权”问题。
由于《世界人权宣言》毕竟只是壹篇宣言,不具有法律意义,于是,1966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又通过了“
A
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
B
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将原来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叙述的顺序做了壹次“颠倒”,就是将原来作为第壹部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内容”,作为第二个公约;而将原来作为第二部分内容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作为第壹个公约;并要求于1967年开始在所有签约的国家予以执行。从此,壹份《宣言》和两份《公约》就被总称为《国际人权法案》,而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认可,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人权问题不仅越来越获得了普遍的重视,而且人权的概念和内容也越来越包容了民权的概念和内容,直到不论是在民主国家和地区,还是在专制国家和地区,民权的问题和的民权的内容,最终竟都被人权的概念和内容所包含,所取代。至此,专制国家里原本就极其艰难的“民权解放”问题,因遭遇了国际性的误导,便愈来愈陷入了新的困境。这显然是《国际人权法案》的制定者们/通过者们和参与签约的国家所始料未及的,更是至今都不存在壹个“民权委员会”的联合国所未能预料的。
现在,我愿意对包含着壹篇宣言和两个公约的《联合国人权法案》表明壹番自己的理解。
壹
联合国《世界人权序言》
“
以人权包含民权
”
1948
年
12
月
10
日由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有壹段简短的前言。这段前言指出,“对世界上每壹个人的尊严、平等和权利的承认,是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无疑是正确的。
前言认为,“谴责人类野蛮暴行的由来,渴望言论、信仰自由,要求免于恐惧与匮乏,乃是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这当然更是正确的。但是,这壹人民的最高愿望,是不是同样需要,甚至是更加需要建立在“民权解放”的基础上呢?尤其是在专制权力还在甚嚣尘上的那些独裁专制的国家?我认为这是肯定的。
前言还郑重地提出了“为了使人类不致逼不得已铤而走险而对暴政和压迫進行反叛,就有必要使人权受到法治的保护”。我以为,在壹个“没有法治,只有专制”的国家,这是奢谈。進壹步说,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免于人类不致于因不得已铤而走险,而走向对暴政和压迫的反叛,那么,这是在提醒专制统治者只有健全法治才能保护统治,还是在要求人民要想得到人权,就必须哀求专制统治者能够用法治来保护他们的人权呢?这对于当今专制国家的人民希望自己能够和历史上的欧美人民壹样为追求民权解放而必须走向推翻专制统治的道路,究竟是支持还是反对呢?需要说明的是,在谈及暴政和压迫的时候,却要求正在实行暴政和压迫的专制独裁者能够对人民实行法治,保障人权,比如在中国遭遇暴政和压迫的人民,还要期望共产党能够实行法治和保护人民的人权,这是否是壹个完全不切实际的说法?
前言進壹步提出了如何解决“保障人权”的方法,就是“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進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進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如果是在壹个民主的国家,这完全没有错。但是,如果是在壹个专制的国家里,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就能够使得当时还占有半数以上的专制国家人民获得“人权”和对“人权的保障”吗?并且,当起码的民权都还没有得到解放的时候,“教诲和教育者”是谁?教诲与教育的“对象”又是谁呢?是专制独裁者,还是正在被专制独裁者“教诲和教育”著的人民?前者会听从联合国的教诲和教育吗?专制国家的人民有权去教诲和教育专制统治者吗?
所以,在壹个专制的国家里,有权实行教育和教诲的就只有专制独裁者们,而他们又怎么可能去教诲与教育人民去懂得人权,甚至保障人权呢?半个多世纪以来,因听从联合国关于人权的教诲与教育,便去保障自己国家人权的专制独裁国家,几乎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而这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不断证明著壹个事实,那就是壹些专制国家,特别是共产党国家,正在愈来愈朝着专制极权的统治发展,愈来愈残酷地迫害人权:如历史上的西方民主国家壹样,专制国家的人民不以革命来追求实现民权以保障人权,而是只想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教诲和教育”,就能够获得人权和人权的保障,岂非是白日做梦?当代西方政治学者口口声声所说的“现代极权统治”及其专制的残酷性和全方位性,不就是最好的证明吗?至于企图劝说专制国家和独裁者们来教诲和教育人民,或依赖国际机构来教诲和教育那些专制统治者们,并因此而认为这就能够走向壹条“渐進”的实现人权和保障人权之路,这只能是联合国宣言起草者们的天方夜谭。悲哀的是,或许我们正是从这里,才找到了共产党国家以及其他专制国家在需要为“专权制度和独裁政权救亡图存”之时,便会高喊起“渐進改革”口号,从而使改良主义能够在满世界招摇过市的国际根源。甚至可以说,这正是现代专制政权之所以很不容易倒台的国际因素。事实正是如此。中共的马列中国就更是如此了。
应该说,这壹段简短的前言,已经将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主题思想和主体内容,概略地揭示出来了。现在,为了简单扼要地谈壹谈这篇宣言的三十款条文,我觉等只要将它们分成几大块内容来做壹些扼要的评论也就够了。
第壹块是前三条,旨在说明“基本人权”。这个基本人权就是“生命,自由,平等和人身安全”,要求“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壹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讬管领土
/
非自治领土或者出于其他任何主权之限制的领土。”显然,这些基本的人权内容无疑十分正确,只是包含了“太多的民权内容”而已。至于条款中所说的种种区别,恰恰只是少了壹种区别,就是在专制国家和在民主国家的区别。
因为正是这个区别,才使得人权在民主国家可以得到很好的发展和保障。而在专制国家,这里所说的壹切,皆因民权不能获得解放,如此丰富的基本人权内容非但不能实现,更不可能得到保障,相反只能遭到翦灭。
第二块自第
4
条至第
11
条,主要内容是宣布“反对任何奴役与任何奴役形式的奴隶制度”,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在法律面前应享有被平等保护的权利”,“维护人的法律人格,禁止任何酷刑和任何非人道的待遇”,指出“任何人都有权利要求对他履行公正的审判和判决,如遭遇不公正的判决并为其侵害,有权要求应有的法律补救和赔偿”,并且“任何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任何人所承受的刑罚都要与其罪行相当”……。
显然,第
4
条的“反对任何奴役与任何奴役形式的奴隶制度”的提法,可以说是十分英明。因为自从以“革命的名义”就能够“重开专制制度,实行专制复辟,走向极权统治”之后,人类历史上的奴隶制度和种种奴役形式,均开始“死而复活”,特别是共产党统治下的“种种奴役方式和各种形式的奴隶制度”,更是“创造性”地剥夺了至少全世界壹亿两千五百万条无辜的生命。在中国,最低估计也有六亿五千万(注释:引自《共产主义黑皮书》);而中国人自己的统计,则是八千万到壹亿之间。今天,人民备受奴役的状况不但仍然普遍存在,而且随着中共的末路越来越近,甚至表现出了更加的猖狂和残酷。处在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共层层统治集团,不仅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就是要有壹大批人付出牺牲”的马克思主义歪理,当成了他们進行“合法”奴役的口头禅,而且成为中共御用学者们为共产党的奴役性统治進行辩护的“理论基石”。如前所说,两亿五千万被迫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及其“苦二代”如此;各地正在遭遇着严重摧残的“童工”更是如此;至于公开的街头镇压和扫荡,血腥的蛮横拆迁和抓捕,更是日盛壹日。整个中国大陆人民的“人权”之遭遇暴政的摧残,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其他六条条款,说的是“政府执法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也就是法律/法院
/
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怎样维护人权的问题,条条都对。它在民主国家应该说是愈来愈走向完善,但在专制国家,却只能是人民的“壹枕黄粱”而已。当前,共产党在“审判和执法”中,对于民命的公开践踏,对于“罪犯”的酷刑伺候,和种种酷刑的花样翻新,甚至只要壹句“凡拆迁中出现的问题,都不得以法律方式予以解决”的最高指示(注释:胡锦涛言,参见前文),就能将壹条条民命“毁灭于”推土机的履带之下,而人民对此竟只能“望党兴叹,告天无门”。所以,这六条虽然条条都说的是人权,但是条条都更与“民权”相关。这在专制国家乃是普遍的现实,在已经死亡的共产党国家入前苏联早已是血案累累,在残余的共产党国家如果中国大陆则正在持续强化著对人民的种种“法律”迫害。共产党对“新五类分子”和“新九类分子”的政治歧视和陷害每壹天都在发生,就不说中东和其他地区那些仍然置身在“极端教权专制统治”之下的“无权人民”了。
第三块包括自第
12
条至第
20
条的全部条款。虽然宣言表明的全部是“个人的权利”即人权,但在所有的专制国家,几乎每壹条都与民权脱不了干系。
第
12
条的主要内容是:所有人的住宅和通信,荣誉和名誉的权利均要享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大陆),其壹是任何国民的住宅得不到保护,村民和市民住宅被政府和坏资本家勾结“强拆”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百姓因被“血拆”而家破人亡。其二是通信得不到保护,凡是为共产党政府监视的人和很多不被政府监视的人的国内外信件,均被政府安插在邮政/电话
/
电脑各种通讯部门的特工人员拆阅
/
检查或截堵。甚至连国外的亲人向国内毫无理由被政府监视的亲人汇款,以及亲人接受汇款的权利,均被剥夺(注释:作者亲历)。其三,荣誉和名誉的权利被剥夺乃是家常便饭。当前,共产党政权对海内外某些异议国民和壹些卓越知识分子的“污名化”运动,可以说是壹浪高于壹浪。近年来它对自己党内异己横加“污名”的事件也同样层出不穷。
第
13
条的主要内容是:出国后回国的权利。
在共产党中国,由于共产党已经嚐到了“开关放海”的甜头,前壹段时间对人民出国权利的限制已经愈见宽松。但壹些对共产党“有害”的异议国民和被共产党“钦定”的各种人士、分子,壹旦流亡海外,或被共产党赶到海外,就永远地失去了回国的权利,除掉与共产党已有“秘交”或与共产党早已“暗通款曲”者。
第
14
条的主要内容是:有在其他国家获得庇护的权利。
本条款在中国不存在
;
只有予以庇护的国家才能予以要求庇护的中国人以各种庇护的权利。
第
15
条的主要内容是:人人有权享有国籍的权利,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
在共产党中国,凡是对政治有异见者,国籍完全不能获得保证,即便有护照也有被废止国籍的可能。作者本人在2000年之前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护照,但在1999年,作者本人虽然应香港大学邀请前去讲演和参加会议,却被回归后的香港特区政府“以接中央政府指示为理由拒绝本人入港”。近年来,中共没收教师等各种人,甚至是中共官员护照的行为,已经愈加放肆。
第
16
条的主要内容是:婚姻应该享有自由
/
平等的权利,家庭应该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在毛时代
(1949
—
1979)
,婚姻完全不能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家庭也完全得不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恋爱要领导同意,结婚要书记批准”乃为“非法”之“法”。在后共时期(1979—至今),婚姻有自由,未必有平等;所谓家庭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对官僚权贵者是有过之而不及,对国民则有各种对待。而各种对家庭的迫害非但从未绝迹,而且愈来愈烈,甚至“株连亲友”,竟然再成“朝纲”。所谓保护根本谈不上。
第
17
条的主要内容是:人人应该有被保护的财产权。
在前共时期,凡有产者,其财产均被共产党政权“以革命的名义”和“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罄尽,此谓第壹度“共产”。在后共时期,人民被共产党实行了第二度“共产”,广大国民的财产又被共产党以“原始资本积累时期,壹部分人必须成为牺牲者”为理由,广被剥削,从而使共产党少数权贵拥有整个国民财产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而普通民众的痛苦则日益加深。
第
18
条的主要内容是:人人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改变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和个人/集体或团体表示他们思想
/
宗教和信仰的自由。
这壹条在共产党中国,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都从来没有实行过,近年来共产党对思想自由的箝制,和对法轮功/基督教等国内各种宗教及其群体的镇压不仅愈演愈烈,甚至对古典宗教建筑和现代宗教建筑的强拆和焚烧,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第
19
条的主要内容是:人人享有在国内外任何媒体上表达思想、良心、宗教信仰和传递消息的权利。
这壹条自
1949
年以来就根本不存在。中国大陆人民丧失表达思想、良心、宗教信仰和传递消息的权利,已经整整70年了。并且只要任何人在国内外特别是国外的媒体上,发表了批评共产党或国内政治的言论,轻则“训话”,重则“抓捕判刑”;而身在国外者,将再也不能回国探亲。
第
20
条的主要内容是:人人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被逼迫参加某种团体。
前者,即使共产党的宪法上有,共产党却从来不允许;后者,共产党则从来没有这样做过,因为中国没有壹家真正的自由团体或政党,共产党强迫国民去参加就无从谈起。
总而言之,上述各项个人权利即人权,均与中国大陆人民无缘,更谈不是什么保护/保障之类的了。
第四块就是第
21
条的三款内容。因为该条款谈的是“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利的基础”,并因此而指出“人民的选举权,参与国事的权利,和人民选举投票的正当要求及应有程序”。可以说,本条说的就是“民权”,并且是民权之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内容,政治权利。虽然它继承了卢梭的“人民意志”理论,却对人民的政治权利叙述得远不够完整。因为在人民广阔的政治权利里面,除掉选举权以外,人民的主要政治权利至少还应该包括“立法权”和“罢免权/创制权
/
自壹九四九年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政权从来就绝不容许任何人批评和干涉。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过是用来“表演民主和共和”的机关而已,与“人民的意志”岂但是“风马牛不相及”,而且从来就是“真正人民意志”的反对者、强迫者和镇压者。
第五块包括第
22
条至第
30
条的全部条款。它的主要内容
/
甚至是全部内容,概括地说,就是“人的社会
/
经济和文化权利”。具体内容和条款指的是:“人人都有参与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和科学進步成果的权利。社会需要“保障文学/艺术和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诸如版权和发明权等”。同时指出“每壹个人都有对社会的义务”,“每壹个人在享受自由时均不应该影响和干涉他人的自由”,“每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违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任何条款”。
对此,我想说也必须说的是,此处所言均属于人民的“社会权利”,完全属于民权的内容。当然,它首先是十分正确的,然而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倘若没有民权的解放是不可能达到和实现的。西方民主国家和社会,都是在民权解放实现、民主革命成功、民主宪政建立的前提下,才使得各个民主国家的人民壹步壹步地拥有了上述的“社会权利”。而在当今的专制国家,特别是在今天的共产党中国,虽然壹小部分人已经过分地享受了上述的所有权利,但是对于中国社会的大多数人来说,却丧失或部分丧失了上述的社会权利。对他们来说,这些社会权利是壹种奢望,不可望也不可及。
在这里,我对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做壹个总的评价。这个评价就是,在二战之后,和在西方民主国家已经走上民主道路之后,由联合国颁布这样壹个《宣言》,无疑是進步的、正确的,具有方向性的指导意义的。但是,由于《宣言》在内容上没有区分人权和民权,甚至“唯讲人权/不谈民权”,或者用“人权包含民权”,因而,这个宣言就对当时直至现在的所有专制国家人民的人权和民权,削弱了维护的应有功用,甚至为壹切专制国家的独裁党和独裁者“利用人权、反对民权和最终连人权也予以剥夺”,找到了借口和方式。中国的共产党的专制政权甚至愈来愈体会到了其中的奥妙,在对人权要求表示壹定程度的容忍前提下,壹方面将人权问题当成个案,可以理会也可以完全不理会;另壹方面,却对争取民权保持高度的警惕,甚至是高度的压迫,直至予以毫不留情的镇压。这当然不能怪罪《宣言》,但是,如果《宣言》里明确地阐释了民权,并能够指出民权与人权的正确关系,特别是表达了对专制国家人民争取民权的支持,那么,这份“世界性”的《宣言》是不是会更加具有正义和正面的影响及功效呢?
二
联合国的两个《国际人权法案》以
“
人权代替民权
”
196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在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与《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又称“
公约”。宣布
1967
年
4
月
23
日决议通过,规定
1976
年
1
月
3
日开始生效。同时通过的这两个公约,又称《国际人权法案》。
凡读过联合国这两个《人权法案》的人都能明白,所谓“A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是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后壹部分,即第
22
条至第
30
条的全部内容,只是“细化”了它的条款,并提出了几项新条款。所谓“B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是在原来《世界人权公约》的基础上,将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人权”内容“细化”了,同时补充了壹些新的内容。按照英文的自动顺序“先A后B”,在这里我还是“违背”现在通行的“先B后A”的“逆序”,首先介绍和评价“
A
公约”,然后再介绍和评价“
B
公约”。
对“
A
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先要注意的是它在序言里的两段话。
壹是:“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壹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请注意,在“
A
公约”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作为“条件”放在前面的,并以此来表示唯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者兼备,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
匮
乏的自由的理想
”
。
二是:“
确认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在对各国依据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国家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限制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進民 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请注意,第二个“确认”提出了“只是为了促進民 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对此,任何读者切不可大意。因为公约承认了联合国通过的“A公约”,它的适用范围,仅仅是“民主社会”,也就是指“已经实现了民主,拥有了民权”的“东西方民主国家”。
“
A
公约”在相关内容上对于“人权”的补充条款有:
第
1
部分第
1
条:“任何人对自己所处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拥有‘自决权’。”
第
2
部分第
8
条:“工会的权利”,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或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
第三部分第
9
条:“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第
2
部分第
10
条:“强化了对‘产期母亲’和对‘儿童福利’的要求,以及对雇佣童工的限制等。
第
3
部分第
11
条:“人人免于饥饿,提高家庭生活水准,合理安排世界粮食供应”等社会福利项目。
第
3
部分第
12
条:“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规定了人的“心理健康”的标准。并对“儿童的健康发育,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和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三部分第
13
条: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促進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等。
…………
“
A
公约”分四大部分,前三部分均为“人权”内容,第四部分16条
-31
条,全部是联合国关于实现上述人权发展的要求/措施和机构建制等。
现在来看“
B
公约”。
“
B
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它的序言里面,同样包含着这样壹句话:
“
确认
,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壹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
请注意,这句话里是将
“
人人可以享受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作为条件放到了前面,以与“
A
公约”的这壹句话既有区别,又有共同的意义,并认为唯有两者具备,才可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
“
B
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政权。”
除此之外,“
B
公约”所扩充的内容是:
首次在人民的基本权利方面,提出了
“
人民的自决权
”
。该公约的第
1
条第
1
款即称:
“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
……
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
该公约的第
1
条第
1/2
两款,在
“
法治
“
和
“
人权
”
的关系上,对《世界人权共约》作出了补充内容:
“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
判处
死刑
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
。该条款并提及了联合国有关
“
灭绝种族罪
”
的公约。另外还在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不得行使
“
劳教制度
”
,即
“
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
。同时于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
“
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
在对待战争的态度上,该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了
“
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
。
在民族
/
种族和宗教方面,在该公约第
20
条第
2
款则规定了
“
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
而在该公约的第
21
条第
1
款里,却对
“
人民集会的权利
”
,予以了新的表述,即:
“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
”
这壹条是对
1948
年《世界人权公约》的弱化。
原有的
“
人民拥有抗议
/
游行等权利
”
遭到删削。
除此之外,从
第
28
条
至
53
条,全部是
联合国关于建立“人权委员会”的建制
/
和会议规则等各项条款或说明。
以上所述,基本上是
1966
年联合国通过的
A/B
两个《国际人权法案》对于
1948
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条款。但是,联合国却将原来没有分成两个部分的“人权宣言
”
,又称
“
人权法案
”
,分成了“
A
公约”和“
B
公约”。前者名为《经济
/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者名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案同时通过,虽用明确的语言指出“A公约
”
是
“
为民主社会
”
所规定,却没有规定
“B
公约
”
应为
“
专制社会
”
所接受。语焉不详。但是
“B
公约
”
的基本内容,大都属于民权的内容,而
“
人民自决权
”
的提出,就更加表明了
“B
公约
”
的
“
民权公约
”
性质。虽然其民权内容较之《世界人权宣言》有相当的弱化,并且这壹弱化的原因,无需责问,自然就能明白——前苏联是常任理事国,当时的世界上还存在着壹个极权专制的“社会主义阵营
”
。但是,在联合国的语言里,
“
两案
”
从名称到内容却都是以
“
人权
”
代替了
“
民权
”
。这显然是壹个不争的事实,显然也是前苏联等共产党国家能够勉强签字的原因。
三
联合国三大人权法案对专制国家民权解放运动的误导前文介绍了和论述了联合国这三大《人权法案》的内容和意义,下面来具体说说它对于专制国家民权解放运动的误导。
其壹,联合国对
1966
年两个公约的内容拟定和顺序安排存在着对专制国家的严重让步。
首先,“
A
公约”即《经济
/
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前言曾宣称,该公约的通过,“只为民主社会”所用,那么,专制国家的“人权”何在?联合国是“不包括专制国家”的吗?或者干脆说,专制国家的人是没有人权的,因而也就不需要人权公约了吗?更何况,即便是在“A公约”里,也用“人权”包含
/
甚至是取代了太多的“民权”,因而,专制国家的人民也就连“民权”都不必要拥有了吗?这就不得不使人联想到,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
A
公约”,只有“部分”之别,未有“阶段”之分,并且从来也没有昭告天下,《世界人权公约》是要分“两个阶段”来执行的。可是,何以各种介绍该公约的文字皆要为其分为“第壹阶段和第二阶段”呢?而在实际上,也是分成了两个不同的公约呢?
且来看看这样的壹段介绍文字:“《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壹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更進壹步的第二阶段的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用壹个公约同时保证这两个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上达到共识。例如,壹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壹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另外撰写了人权两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说什么“壹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壹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请问,那壹个国家的人民不关心自己切身的政治权利呢?又有哪壹些国家,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他们的人民竟然不希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均能够得到改善呢?
就算是东西方民主国家,主要是西方民主社会,他们因已经拥有了相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那也不能说,这些国家的人民就不需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進壹步发展了!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黑人争取“选举权”的民权运动,就是要求改善他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甚至直到今天,西方民主社会需要改善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并非没有。随着民主制度或具体民主政治缺陷的被发现,人民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所需要的改善,也还是需要他们的人民和政府付出许多的努力的。至于在专制国家,尤其是在残余的共产党国家,无论是对“A公约”,还是“
B
公约”,那都不是“改善”的问题,而是“从无到有”的大问题!
更可笑的是,在中文维基对联合国三公约的介绍文字中,居然出现了这样的话:
“像资本主义的美国会比较关心公民和政治权利,而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则偏向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就有了两份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这样的解释,岂不是掩耳盗铃吗?“资本主义的美国”倒是“比较关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共产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反倒“偏向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个中文维基完全说反了,因为唯有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这个连起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都不给予人民的专制国家,他们的人民所第壹需要的,才应该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反,已经享有了相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美国人民,才需要進壹步享有更加丰富多彩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且他们也正是在这样做的。
所以,联合国壹个“人权宣言”和两个“人权公约”里所提出与规定的种种人权,才会使专制国家里的可怜人民只可以奢望却无法得到。至于中文维基还要将“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美化成“偏向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可以证明,这个有着专制政治背景的所谓中立的“中文维基”,已经被中共渗透得该有多深,操控得该有多紧,就像它对中共的异议人士,特别是中共甚为痛恨的异议人士和学者的蓄意贬抑,甚至是横加污蔑,比如对本文作者。在这里指出这点,希望更多人能够看穿了它“受谁指使”的本相。
我还想说的是,在世界人权宣言全部
31
条的内容里,原来就是先叙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后叙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但是,
18
年以后,当联合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同时发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时,却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确定为“A公约”,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确定为“B公约”。这是无意的疏忽还是有心地为之呢?
难道在英语世界,“先
A
后B”的基本顺序,在这里竟然不管用了吗?再说,在两份公约的前言里,都是将另壹个宣言当作自己的前提并被视为并列的呢?我不认为这是联合国的壹个疏忽,而是联合国对世界“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严重让步,因而才会出现这样壹种颠倒顺序的做法。目的就是在完全剥夺了人民民权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不要首先惊醒他们的人民将争取自身的“民权”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自己的首要使命。这自然是对世界各国的专制独裁统治有利。至于说什么“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偏重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数十亿曾经和正在遭遇共产党极权专制统治的人民听了此话,只能会对他们“亿夫所指”和“痛加指斥”!
其二,联合国对民权的轻视,造成了西方社会民权思想和意识的逐步消泯。
如果说人权是最基本的,不分国籍的,对任何国家的所有人都是适用的,那么民权就要区别“其民所在的国家,究竟是民主国家,专制国家,或是正在从专制走向民主的国家,甚或是竟然从民主向专制倒退的国家”。因为民主国家的人民是有民权的,人权亦得到了保障和发展;专制国家的人民是丧失了民权的,人权则完全不能获得保障,发展更是无从谈起;正处在从专制国家走向民主的国家,其国家将必然是在发展着民权,因而也就在逐步地保障着人权;而正处在从民主向专制倒退,甚至在已经推翻了民主、遭遇了专制复辟的国家,其人民的民权就壹定会重新遭遇剥夺,那么人权也就越来越得不到保障。且不说别的那些复辟了专制的国家了,单单只说推翻了民主、复辟了专制的共产党国家,他们的人民早已经嚐够了"民权被夺/人权无靠"的悲凉与痛苦。
所以,如果壹个人丧失了作为“壹国之民”所必需拥有的民权,这就意味着专制权利最终将会剥夺光每壹个人所应该拥有的人权。这是专制政治在这个世界上留下的铁的证明,任何人的“伪证”都不过是壹场“政治笑话”而已。
自
1948
年
12
月
10
日始,由联合国逐步出面起草和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宣言》(包括“A公约”和“
B
公约”),其标题均为“人权宣言或人权公约”。而且,无论是那壹份宣言或公约,都明确地和广阔地包含着民权的内容。所以,联合国以人权包含民权,和以人权概念代替民权概念,到此可谓有了“定论”。所以,在联合国相继颁布的三大《国际人权法案》里,“民权内容才只能作为人权的内容,民权概念也只能被包含在人权概念之中”。于是,民权的概念日渐在国际相关文献中消失,民权的思想也就在东西方民主社会,特别是在西方民主国家被悄然消泯,而民权的追求则在世界上的专制国家里便被“有理由地”遭遇误导和压制。世界似乎忘记了在那些民权惨遭压迫和剥夺的专制国家里,国民所遭遇的煎熬和痛苦,甚至连最起码的人权也丧失殆尽;似乎忘记了共产党世界正是“在民权概念被联合国和西方壹步步地消泯”之中,和在他们不公开表示拒绝“人权”的幌子下,变本加利地加紧了对“民权”的压迫和抵制。因此,我以为必须壹问的是,难道“A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公约》当真不需要“
B
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就可以使经济
/
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人权
单独地和迅速地发展在世界上任何壹个专制国家吗?看看西方民主革命和民权及人权艰难发展的历史,就会极其容易地对它予以彻底的否定。再看看已死的共产党国家的历史,和残存的共产党国家的现状,特别是当今“马列中国”的罪恶情形,它们自然可以提供结论完全相反的全部痛苦证据……。
联合国,妳错了!
其三,联合国对民权的轻视,造成了西方社会对于民权的行为轻视。
首先,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公约”,即“B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共约》里,宣布建立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并且在“B公约”里用将近壹半的篇幅规定了该委员会的种种规章制度。联合国终于在行为上也做出了轻视民权的榜样。于是,在半个多世纪以来,从来不把人权当作壹回事,更对民权施行了彻底地和壹贯地镇压的中共政权,如前文所述,终于在他的改革开放即“专制改良”时期,于北京大学设立了“人权研究所”,甚至在社会上也建立了所谓“中国人权协会”,以在“党的领导下”研究和宣传人权。壹个死不悔改其专制制度和极权统治的共产党政权,似乎是有样学样地搞其“人权”来了。
但是,如同联合国壹样,在整个中国,却没有壹家党所领导的民权研究所和民权研究会。这只能说明专制国家对于人权问题的可以接受,当然是表面的;和对民权的绝不接受,就是连面子也不给。这个例子虽然发生在当今世界上残存的极端专制的共产党国家,但足以说明联合国的三个“人权法案”的漏洞和偏见,有着何等地影响。这个影响,自然首先会影响西方社会对于人权的重视,和对民权的轻视,而且不仅仅是语言的,甚至是行为的。美国民主教育基金会,台湾政府和台湾两党的官方基金会用这两个专门用扼杀革命的方法,来支持中国大陆海外民运的基金组织,都是明确地支持那些在海外搞所谓“中国人权”的人士们,而绝不支持在海外搞“中国民权”的人士们,甚至正是在他们的支持下,“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欺骗话语,和“人权法治”这些只有在西方才有可能推动和发展的民主要求,不仅在海外甚嚣尘上,而且约制了太多明了中国现状,明了中共极权统治之残暴性和顽固性,并且是真正想推动国内民权解放的海内外的民权运动人士。壹位有着漫长民主运动历史的民运人士,曾公开地感慨,“在海外,搞人权才有饭吃,搞民权的人是没有饭吃的。”这句看似“过于实际”的话,实在是将西方社会对于人权的重视和对于民权的轻视表白得壹清二楚。
由于联合国三大“人权法案”对于民权的轻视,特别是对于专制国家人民追求民权的轻视,壹些世界组织和民主国家的人权组织,均效法联合国,在“只认人权”的旗号下,以“和平理性非暴力”为条件,为专制国家,特别是当今最大的专制国家共产党中国,提供了大量的援助项目,支持正处在走入崩溃阶段的中共政权。世界银行就是其中的壹例。
2005
年世界银行资助了中国上海复旦大学的中共学者们编写出版了三大卷的《世界简明通史》。在这部通史里,不仅任由中共学者运用所谓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点和方法来诠释人类各国发展的历史,而且任由中共学者们在他们所纂写的“通史”里面,继续肯定共产主义国家的贡献,维护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所谓成就,甚至谴责造成前苏联和东欧共产党国家灭亡崩溃的“民主革命”,为已死的苏联东欧共产党招魂,为未死的残余共产党国家打气。多年来,西方民主国家在“支持人权”的旗帜下,为中共法西斯政权和大大小小独裁国家在各方面所做出的“援助和贡献”,实在是不胜枚举。他们都在不同的程度和范围内,用重视人权和轻视民权的办法,帮助形形色色的独裁党们茍延了他们的统治和性命。至于西方社会的学者们,在目无“民权”的联合国三大“人权法案”的影响下,不仅将我们的时代整齐划壹地美化成了“只需人权/无需民权”的时代,而且将人类历史上各个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因为民权解放才有了人权保障/改善和发展的历史壹笔勾销,从而造成了世界历史上民权解放的“真空”境界,不仅使当代民权惨遭剥夺,人权也毫无保障的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失去了追求民权解放的理论支持;而且制造了其内部有关民权和人权理论关系的混乱,使当今的独裁专制统治在人权和民权的思想理论上“有机可乘”。
其四,联合国对民权的轻视,和在
B
公约里对“和平集会的行为应被承认”的规定,造成了西方民主国家对于专制国家民权解放即民主革命行动的轻视和反对。
联合国的三大“人权法案”,可以说在壹定程度上和相当范围内,帮助当今的专制统治者们消解了本国或本地区人民追求民权解放,進而发动民主革命的“元气”。比如隶属国会的《美国民主基金会》发言人在自由亚洲电台公开发表的言论,就是不支持中国人用革命推翻共产党,公开申明的则是只能支持和帮助共产党改革开放,就是要帮助共产党实行自我改良,不仅使中共及其专制政权感到宽心,而且长期以来,尤使得海内外和中共专制体制内外的“保共改良”派们“意向坚定,经久不衰,甚至统治海外大陆民运界长达二十馀年之久”。因为,保共改良派们不仅在国内得到共产党对他们的利用,在国外则持续有西方民主進步国家的“援助”,还有自称今日已经是民主政党,因而壹再明确表态不支持大陆人民革命推翻中共的台湾国民党的赏赐,这壹切自然是膨胀了了他们的志气,增添了他们的勇气,支持了他们对于革命竭尽挑衅 批判 污蔑和打击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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