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抗运动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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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运动的思想基础

帖子由 左翼反共人士 » 2020年3月10日

作者 陈永苗

这场瘟疫过后,八十年代以来的“自由主义”话语之“自由”应该快灭绝了。在这样的例外时期的日子里,个人自由之说何等不堪壹击。后面的应该是民族主义话语流行。壹场武汉肺炎带来的后果,可以与欧洲1929年的经济危机相似。后来的路径会如何,不言自明。



即使在这场灾难中受伤害的受污染的,人数规模会很大,他们肯定不会用自由话语来表达,而会使用民族主义话语。当然民族主义并没有排斥权利话语,法律话语。在二十壹世纪初开启的维权中,其实已经告别自由话语,转向法律和权利话语。这壹点和施托雷斯的《德国公法史》讲的壹样,当德国自由主义不行时,自由主义者们就转向司法宪政主义之权利司法话语。托克维尔的“政治问题司法化解决”,在我“私法即法”的论述里,得到大幅度恢复原状。



以民族为中心的法之法权国家与以为民族为中心的伦理之伦理国家不同,其民族主义构建或者复兴并不反对自由与民主化,对代议制政体的因爱生恨,不会导致对代议制政体的摧毁,而是更上壹层楼,以民权运动、司法审查和福利措施来弥补不足。它体现的是继承而不是反对,没有自由派知识分子精英与边缘知识分子准精英的代际更替之话语权争夺的深仇大恨。而伦理国家的知识精英替代则引发内战。



香港的民族化,台湾的台湾民族主义,就是我说的民族对抗国家(壹个中国)。也说明面对着国家吞噬民族,需要不断复兴民族或者区域民族化。地方独立则是区域民族化。



在中世纪,法律的外号叫自由。在我看来,自由话语是壹种宣传或者意识形态。不是坚硬的内核。在瘟疫等例外状态时,谈自由很奢侈,放任自由就意味着整体的毁灭。自由的概念没法兼容不自由,但是权利话语就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放弃权利也是壹种权利,权利话语兼容反权利和不权利,实现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统壹。



壹旦不自由人就丧失了主体性,但是壹个人放弃让渡权利,还是主体性的体现。主体性之人格并不是壹定依附于人的身体,壹个人丧失了生命,还是有人格。要知道在古代城邦,逝去的古人,当下活的人和未来的后代是壹个合伙关系,壹起共存于城邦,只不过存在形式不同。在刑法中,刑法处罚的是壹个人的犯罪行为,并不处罚壹个罪犯的人格。



托克维尔说过,现代社会中反民主的力量,也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反现代性的现代性,不过是现代性的壹个部分和推动力。对代议制民主因爱生恨,渴望加入而不得的反民主的民族主义潮流,壹样得通过民主机制,例如成立政党,在议会中占据位席,办报纸诉诸于言论自由。民主机制反过来规制反民主的民族主义潮流。二十世纪暴力革命党走了议会道路就是如此的表现。所以关键并不是政治立场上是支持还是反对民主自由的,而是行动和做法上是否超出民主机制给予的约束。这种约束,罗尔斯命名为“公共理性”。听其言观其行,重要的是行。政治立场上自由民主的,壹样有暴政,例如臭名昭著的雅各宾派。法权国家要求“致力于颠复”的政治力量,不能超出应有的限度,例如不能使用暴力。当希特勒用法权国家的手段(例如通过威胁兴登堡要進行宪法诉讼)获取政权,转而颠复共和的后面壹系列做法,已经超出应有的限度。

哲学与法之争,我想凸显:就是在现体制的生存和行动,只要依法,还是可以救赎的,依法就超越的现体制。不随着现体制的沈沦而沈沦。以维权论,依法维权就是可取的,以理维权是可排斥的。在极权主义吞噬社会的过程中,依照法的生存(和行动)是社会自我防御和反过来暗中收复领地的。从文革后的法治追求可以证实这壹点。从社会的自我修复力角度,法治是社会的要求,法治要求壹切公权力都在法律之下。当极权主义开始讲法律时,就意味着收复领地的光复运动开始,此时极权主义自我调整为权威主义。光复的诉求打着极权主义的旗帜,表面上是极权主义的進壹步延续,但实质上是光复,这就是所谓的“打着红旗反红旗”。这里充满著辩证法,看起来是极权主义的進攻,本质上却是极权主义的败退。如果不是依照法的生存,而是依照哲学的生存(苏格拉底式的哲学都演变为道德性生存),就没有坚定的内核和比较坚硬的防护壳,体现随机机会主义,往往跟着极权走,然后成为权威主义的社会基础,就像49后的知识分子史所证明的那样。所以在78年之后强调依法律的生存,它有着沦陷集中营状态中正面价值。




在中共法律之下的维权,它总有着合法性的暧昧和正当性的危机。维权人士觉得维权就很女神,其实从头到尾,它壹直是个“妓女”,在风月皮肉生活中幻想伟大爱情的“妓女”。我们对维权的态度壹直是:侏儒国中挑将军。当我思考维权时,就得考虑维权的政治原罪问题,首先,虽然维权基于碎片化的特权利益,但诉诸于普遍性的权利话语,虽然是壹个“妓女”但是打扮却很女神,采取权利话语有助于其政治原罪的救赎。其次,维权是人人依照法的生存和行动,这种“生存”方式有助于超越现体制的捆绑和攫取。




社会中产的公共参与,可能真的没有指向政改或者指向之手软绵绵的,或者说这个维度不重要。所以政治反对派和改良派想指引向改良与革命问题,处境的根本改善方案,已经无能为力了,不生这种直接关联,维权已经不和改革,革命挂钩,而仅仅是捍卫个人权利自我生存,免得回到自然状态之法治。改革和革命想嫁接到维权上,没戏了。



法治应该会深信不疑,因为渴望,因为需要行动,因此,在改革与革命之外,另起炉灶建立起法治-民国或重建社会-民国。



启蒙是政党的,而政党主张总有反对的。越启蒙越极端,越撕裂,撕裂中国这块土地。所以我跳到民国国家立场,超越左右,不走政党启蒙立场。启蒙的没法代表整体利益,就像右派与改革派联系在壹起,改革派右派仅仅能代表壹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在这块土地上,超越左右,要做的事代表整体利益。



二战之后的政治,是超政党政治,而并不是政党政治,政党是结出来的果子。反对党并不是推动力量和主导力量。并不是有序的有组织的反对党在推动,而是无序混沌的布朗运动造成的,然后结出政党果子。这十几年的维权就是这样子的无序混沌的布朗运动。要说没东西吧,不对,手上有壹大堆流沙,要说有东西吧,也对,手上的流沙抓不住。很多人以此为基础,想在国内结出政党果子,例如08宪章,例如新公民,例如政治反对。我认为国内不行,得在台湾以民国的高度与维权的精华沈淀结合。

我回想了壹下从大学以来读刘小枫的历史,妳看他的立场变迁,完全是挂在个人与国家关系这个主题上。他从拯救与逍遥开始,然后德国浪漫派,然后社会学理论(韦伯),然后施特劳斯施密特。我是读法律的,就从法的立场上理解之。



二十世纪的维权实际上继承了八十年代的权利启蒙的观念,也继承了九十年代市场经济的利益价值,它是人的主体性和行动可能性的伟大政治。所以公民观念得到大幅度提升。对我来说,我关注的是从法律中来的“人的主体性和行动”。当然也是从八十年代的海德格尔热再到阿伦特的思考结果。“人的主体性和行动”必然表达为从请求权到抵抗权。



八十年代以来的精神主线是个体与国家关系,我的思考是最后简化为请求权和抵抗权。我读中国的参考版本是俾斯麦之后的德国。。二十世纪之后的中国,相当于威玛阶段以及以后。



还是请求权和抵抗权。请求权基于身份,体制给予的身份,八九壹代的立场选择就和八十年代的身份有关系,抵抗权不基于身份,而基于人本身。八九壹代应该是夹在请求权和抵抗权之间的。二十世纪维权在90年代市场经济之后必然出现,还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如何调整。



大规模移民于国外的流民,还是说个体与国家的关系如何调整。民族主义小粉红等出现,也是如此。



请求权的,可以说成改革派的,抵抗权的,可以说成的是革命派的种种。从请求权到抵抗权,堪比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从请求权到抵抗权,就把世界历史的变迁与中国改革四十年的变迁结构相似起来。四十年写尽四千年。修昔底德《以伯罗奔尼撒战争时史》,就以三十年写尽历史。

在没法有革命的时代里,抵抗权得以推广应用的话,就足以实现革命的目的和使命。无时不刻地在革命,也就不需要暴力革命。



马斯泰内罗在《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中说,根据现已完成的研究,我们可以断言,在当时,革命的概念已经应用到政治和社会领域,它不仅取代了英国的“反抗”思想,而且也取代了“内战”的表达方式。



也就是说抵抗权与内战是同在的,抵抗权如何在承认内战的存在的情形下,形成凌驾于内战各方的共同性:如何面对命运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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