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抗運動的思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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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運動的思想基礎
作者 陳永苗
這場瘟疫過後,八十年代以來的「自由主義」話語之「自由」應該快滅絕了。在這樣的例外時期的日子里,個人自由之說何等不堪壹擊。後面的應該是民族主義話語流行。壹場武漢肺炎帶來的後果,可以與歐洲1929年的經濟危機相似。後來的路徑會如何,不言自明。
即使在這場災難中受傷害的受污染的,人數規模會很大,他們肯定不會用自由話語來表達,而會使用民族主義話語。當然民族主義並沒有排斥權利話語,法律話語。在二十壹世紀初開啟的維權中,其實已經告別自由話語,轉向法律和權利話語。這壹點和施托雷斯的《德國公法史》講的壹樣,當德國自由主義不行時,自由主義者們就轉向司法憲政主義之權利司法話語。托克維爾的「政治問題司法化解決」,在我「私法即法」的論述里,得到大幅度恢複原狀。
以民族為中心的法之法權國家與以為民族為中心的倫理之倫理國家不同,其民族主義構建或者復興並不反對自由與民主化,對代議制政體的因愛生恨,不會導致對代議制政體的摧毀,而是更上壹層樓,以民權運動、司法審查和福利措施來彌補不足。它體現的是繼承而不是反對,沒有自由派知識分子精英與邊緣知識分子准精英的代際更替之話語權爭奪的深仇大恨。而倫理國家的知識精英替代則引發內戰。
香港的民族化,台灣的台灣民族主義,就是我說的民族對抗國家(壹個中國)。也說明面對著國家吞噬民族,需要不斷復興民族或者區域民族化。地方獨立則是區域民族化。
在中世紀,法律的外號叫自由。在我看來,自由話語是壹種宣傳或者意識形態。不是堅硬的內核。在瘟疫等例外狀態時,談自由很奢侈,放任自由就意味著整體的毀滅。自由的概念沒法兼容不自由,但是權利話語就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放棄權利也是壹種權利,權利話語兼容反權利和不權利,實現長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統壹。
壹旦不自由人就喪失了主體性,但是壹個人放棄讓渡權利,還是主體性的體現。主體性之人格並不是壹定依附於人的身體,壹個人喪失了生命,還是有人格。要知道在古代城邦,逝去的古人,當下活的人和未來的後代是壹個合夥關係,壹起共存於城邦,只不過存在形式不同。在刑法中,刑法處罰的是壹個人的犯罪行為,並不處罰壹個罪犯的人格。
托克維爾說過,現代社會中反民主的力量,也必須以民主為基礎。反現代性的現代性,不過是現代性的壹個部分和推動力。對代議制民主因愛生恨,渴望加入而不得的反民主的民族主義潮流,壹樣得通過民主機制,例如成立政黨,在議會中佔據位席,辦報紙訴諸于言論自由。民主機制反過來規制反民主的民族主義潮流。二十世紀暴力革命黨走了議會道路就是如此的表現。所以關鍵並不是政治立場上是支持還是反對民主自由的,而是行動和做法上是否超出民主機制給予的約束。這種約束,羅爾斯命名為「公共理性」。聽其言觀其行,重要的是行。政治立場上自由民主的,壹樣有暴政,例如臭名昭著的雅各賓派。法權國家要求「致力於顛復」的政治力量,不能超出應有的限度,例如不能使用暴力。當希特勒用法權國家的手段(例如通過威脅興登堡要進行憲法訴訟)獲取政權,轉而顛復共和的後面壹系列做法,已經超出應有的限度。
哲學與法之爭,我想凸顯:就是在現體制的生存和行動,只要依法,還是可以救贖的,依法就超越的現體制。不隨著現體制的沈淪而沈淪。以維權論,依法維權就是可取的,以理維權是可排斥的。在極權主義吞噬社會的過程中,依照法的生存(和行動)是社會自我防禦和反過來暗中收復領地的。從文革后的法治追求可以證實這壹點。從社會的自我修復力角度,法治是社會的要求,法治要求壹切公權力都在法律之下。當極權主義開始講法律時,就意味著收復領地的光復運動開始,此時極權主義自我調整為權威主義。光復的訴求打著極權主義的旗幟,表面上是極權主義的進壹步延續,但實質上是光復,這就是所謂的「打著紅旗反紅旗」。這裏充滿著辯證法,看起來是極權主義的進攻,本質上卻是極權主義的敗退。如果不是依照法的生存,而是依照哲學的生存(蘇格拉底式的哲學都演變為道德性生存),就沒有堅定的內核和比較堅硬的防護殼,體現隨機機會主義,往往跟著極權走,然後成為權威主義的社會基礎,就像49后的知識分子史所證明的那樣。所以在78年之後強調依法律的生存,它有著淪陷集中營狀態中正麵價值。
在中共法律之下的維權,它總有著合法性的曖昧和正當性的危機。維權人士覺得維權就很女神,其實從頭到尾,它壹直是個「妓女」,在風月皮肉生活中幻想偉大愛情的「妓女」。我們對維權的態度壹直是:侏儒國中挑將軍。當我思考維權時,就得考慮維權的政治原罪問題,首先,雖然維權基於碎片化的特權利益,但訴諸于普遍性的權利話語,雖然是壹個「妓女」但是打扮卻很女神,採取權利話語有助於其政治原罪的救贖。其次,維權是人人依照法的生存和行動,這種「生存」方式有助於超越現體制的捆綁和攫取。
社會中產的公共參与,可能真的沒有指向政改或者指向之手軟綿綿的,或者說這個維度不重要。所以政治反對派和改良派想指引向改良與革命問題,處境的根本改善方案,已經無能為力了,不生這種直接關聯,維權已經不和改革,革命挂鉤,而僅僅是捍衛個人權利自我生存,免得回到自然狀態之法治。改革和革命想嫁接到維權上,沒戲了。
法治應該會深信不疑,因為渴望,因為需要行動,因此,在改革與革命之外,另起爐灶建立起法治-民國或重建社會-民國。
啟蒙是政黨的,而政黨主張總有反對的。越啟蒙越極端,越撕裂,撕裂中國這塊土地。所以我跳到民國國家立場,超越左右,不走政黨啟蒙立場。啟蒙的沒法代表整體利益,就像右派與改革派聯繫在壹起,改革派右派僅僅能代表壹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在這塊土地上,超越左右,要做的事代表整體利益。
二戰之後的政治,是超政黨政治,而並不是政黨政治,政黨是結出來的果子。反對黨並不是推動力量和主導力量。並不是有序的有組織的反對黨在推動,而是無序混沌的布朗運動造成的,然後結出政黨果子。這十幾年的維權就是這樣子的無序混沌的布朗運動。要說沒東西吧,不對,手上有壹大堆流沙,要說有東西吧,也對,手上的流沙抓不住。很多人以此為基礎,想在國內結出政黨果子,例如08憲章,例如新公民,例如政治反對。我認為國內不行,得在台灣以民國的高度與維權的精華沈澱結合。
我回想了壹下從大學以來讀劉小楓的歷史,妳看他的立場變遷,完全是掛在個人與國家關係這個主題上。他從拯救與逍遙開始,然後德國浪漫派,然後社會學理論(韋伯),然後施特勞斯施密特。我是讀法律的,就從法的立場上理解之。
二十世紀的維權實際上繼承了八十年代的權利啟蒙的觀念,也繼承了九十年代市場經濟的利益價值,它是人的主體性和行動可能性的偉大政治。所以公民觀念得到大幅度提升。對我來說,我關注的是從法律中來的「人的主體性和行動」。當然也是從八十年代的海德格爾熱再到阿倫特的思考結果。「人的主體性和行動」必然表達為從請求權到抵抗權。
八十年代以來的精神主線是個體與國家關係,我的思考是最後簡化為請求權和抵抗權。我讀中國的參考版本是俾斯麥之後的德國。。二十世紀之後的中國,相當於威瑪階段以及以後。
還是請求權和抵抗權。請求權基於身份,體制給予的身份,八九壹代的立場選擇就和八十年代的身份有關係,抵抗權不基於身份,而基於人本身。八九壹代應該是夾在請求權和抵抗權之間的。二十世紀維權在90年代市場經濟之後必然出現,還是個人與國家的關係如何調整。
大規模移民於國外的流民,還是說個體與國家的關係如何調整。民族主義小粉紅等出現,也是如此。
請求權的,可以說成改革派的,抵抗權的,可以說成的是革命派的種種。從請求權到抵抗權,堪比梅因:從身份到契約。從請求權到抵抗權,就把世界歷史的變遷與中國改革四十年的變遷結構相似起來。四十年寫盡四千年。修昔底德《以伯羅奔尼撒戰爭時史》,就以三十年寫盡歷史。
在沒法有革命的時代里,抵抗權得以推廣應用的話,就足以實現革命的目的和使命。無時不刻地在革命,也就不需要暴力革命。
馬斯泰內羅在《歐洲政治思想史—從十五世紀到二十世紀》中說,根據現已完成的研究,我們可以斷言,在當時,革命的概念已經應用到政治和社會領域,它不僅取代了英國的「反抗」思想,而且也取代了「內戰」的表達方式。
也就是說抵抗權與內戰是同在的,抵抗權如何在承認內戰的存在的情形下,形成凌駕于內戰各方的共同性:如何面對命運性安排。
這場瘟疫過後,八十年代以來的「自由主義」話語之「自由」應該快滅絕了。在這樣的例外時期的日子里,個人自由之說何等不堪壹擊。後面的應該是民族主義話語流行。壹場武漢肺炎帶來的後果,可以與歐洲1929年的經濟危機相似。後來的路徑會如何,不言自明。
即使在這場災難中受傷害的受污染的,人數規模會很大,他們肯定不會用自由話語來表達,而會使用民族主義話語。當然民族主義並沒有排斥權利話語,法律話語。在二十壹世紀初開啟的維權中,其實已經告別自由話語,轉向法律和權利話語。這壹點和施托雷斯的《德國公法史》講的壹樣,當德國自由主義不行時,自由主義者們就轉向司法憲政主義之權利司法話語。托克維爾的「政治問題司法化解決」,在我「私法即法」的論述里,得到大幅度恢複原狀。
以民族為中心的法之法權國家與以為民族為中心的倫理之倫理國家不同,其民族主義構建或者復興並不反對自由與民主化,對代議制政體的因愛生恨,不會導致對代議制政體的摧毀,而是更上壹層樓,以民權運動、司法審查和福利措施來彌補不足。它體現的是繼承而不是反對,沒有自由派知識分子精英與邊緣知識分子准精英的代際更替之話語權爭奪的深仇大恨。而倫理國家的知識精英替代則引發內戰。
香港的民族化,台灣的台灣民族主義,就是我說的民族對抗國家(壹個中國)。也說明面對著國家吞噬民族,需要不斷復興民族或者區域民族化。地方獨立則是區域民族化。
在中世紀,法律的外號叫自由。在我看來,自由話語是壹種宣傳或者意識形態。不是堅硬的內核。在瘟疫等例外狀態時,談自由很奢侈,放任自由就意味著整體的毀滅。自由的概念沒法兼容不自由,但是權利話語就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放棄權利也是壹種權利,權利話語兼容反權利和不權利,實現長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統壹。
壹旦不自由人就喪失了主體性,但是壹個人放棄讓渡權利,還是主體性的體現。主體性之人格並不是壹定依附於人的身體,壹個人喪失了生命,還是有人格。要知道在古代城邦,逝去的古人,當下活的人和未來的後代是壹個合夥關係,壹起共存於城邦,只不過存在形式不同。在刑法中,刑法處罰的是壹個人的犯罪行為,並不處罰壹個罪犯的人格。
托克維爾說過,現代社會中反民主的力量,也必須以民主為基礎。反現代性的現代性,不過是現代性的壹個部分和推動力。對代議制民主因愛生恨,渴望加入而不得的反民主的民族主義潮流,壹樣得通過民主機制,例如成立政黨,在議會中佔據位席,辦報紙訴諸于言論自由。民主機制反過來規制反民主的民族主義潮流。二十世紀暴力革命黨走了議會道路就是如此的表現。所以關鍵並不是政治立場上是支持還是反對民主自由的,而是行動和做法上是否超出民主機制給予的約束。這種約束,羅爾斯命名為「公共理性」。聽其言觀其行,重要的是行。政治立場上自由民主的,壹樣有暴政,例如臭名昭著的雅各賓派。法權國家要求「致力於顛復」的政治力量,不能超出應有的限度,例如不能使用暴力。當希特勒用法權國家的手段(例如通過威脅興登堡要進行憲法訴訟)獲取政權,轉而顛復共和的後面壹系列做法,已經超出應有的限度。
哲學與法之爭,我想凸顯:就是在現體制的生存和行動,只要依法,還是可以救贖的,依法就超越的現體制。不隨著現體制的沈淪而沈淪。以維權論,依法維權就是可取的,以理維權是可排斥的。在極權主義吞噬社會的過程中,依照法的生存(和行動)是社會自我防禦和反過來暗中收復領地的。從文革后的法治追求可以證實這壹點。從社會的自我修復力角度,法治是社會的要求,法治要求壹切公權力都在法律之下。當極權主義開始講法律時,就意味著收復領地的光復運動開始,此時極權主義自我調整為權威主義。光復的訴求打著極權主義的旗幟,表面上是極權主義的進壹步延續,但實質上是光復,這就是所謂的「打著紅旗反紅旗」。這裏充滿著辯證法,看起來是極權主義的進攻,本質上卻是極權主義的敗退。如果不是依照法的生存,而是依照哲學的生存(蘇格拉底式的哲學都演變為道德性生存),就沒有堅定的內核和比較堅硬的防護殼,體現隨機機會主義,往往跟著極權走,然後成為權威主義的社會基礎,就像49后的知識分子史所證明的那樣。所以在78年之後強調依法律的生存,它有著淪陷集中營狀態中正麵價值。
在中共法律之下的維權,它總有著合法性的曖昧和正當性的危機。維權人士覺得維權就很女神,其實從頭到尾,它壹直是個「妓女」,在風月皮肉生活中幻想偉大愛情的「妓女」。我們對維權的態度壹直是:侏儒國中挑將軍。當我思考維權時,就得考慮維權的政治原罪問題,首先,雖然維權基於碎片化的特權利益,但訴諸于普遍性的權利話語,雖然是壹個「妓女」但是打扮卻很女神,採取權利話語有助於其政治原罪的救贖。其次,維權是人人依照法的生存和行動,這種「生存」方式有助於超越現體制的捆綁和攫取。
社會中產的公共參与,可能真的沒有指向政改或者指向之手軟綿綿的,或者說這個維度不重要。所以政治反對派和改良派想指引向改良與革命問題,處境的根本改善方案,已經無能為力了,不生這種直接關聯,維權已經不和改革,革命挂鉤,而僅僅是捍衛個人權利自我生存,免得回到自然狀態之法治。改革和革命想嫁接到維權上,沒戲了。
法治應該會深信不疑,因為渴望,因為需要行動,因此,在改革與革命之外,另起爐灶建立起法治-民國或重建社會-民國。
啟蒙是政黨的,而政黨主張總有反對的。越啟蒙越極端,越撕裂,撕裂中國這塊土地。所以我跳到民國國家立場,超越左右,不走政黨啟蒙立場。啟蒙的沒法代表整體利益,就像右派與改革派聯繫在壹起,改革派右派僅僅能代表壹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在這塊土地上,超越左右,要做的事代表整體利益。
二戰之後的政治,是超政黨政治,而並不是政黨政治,政黨是結出來的果子。反對黨並不是推動力量和主導力量。並不是有序的有組織的反對黨在推動,而是無序混沌的布朗運動造成的,然後結出政黨果子。這十幾年的維權就是這樣子的無序混沌的布朗運動。要說沒東西吧,不對,手上有壹大堆流沙,要說有東西吧,也對,手上的流沙抓不住。很多人以此為基礎,想在國內結出政黨果子,例如08憲章,例如新公民,例如政治反對。我認為國內不行,得在台灣以民國的高度與維權的精華沈澱結合。
我回想了壹下從大學以來讀劉小楓的歷史,妳看他的立場變遷,完全是掛在個人與國家關係這個主題上。他從拯救與逍遙開始,然後德國浪漫派,然後社會學理論(韋伯),然後施特勞斯施密特。我是讀法律的,就從法的立場上理解之。
二十世紀的維權實際上繼承了八十年代的權利啟蒙的觀念,也繼承了九十年代市場經濟的利益價值,它是人的主體性和行動可能性的偉大政治。所以公民觀念得到大幅度提升。對我來說,我關注的是從法律中來的「人的主體性和行動」。當然也是從八十年代的海德格爾熱再到阿倫特的思考結果。「人的主體性和行動」必然表達為從請求權到抵抗權。
八十年代以來的精神主線是個體與國家關係,我的思考是最後簡化為請求權和抵抗權。我讀中國的參考版本是俾斯麥之後的德國。。二十世紀之後的中國,相當於威瑪階段以及以後。
還是請求權和抵抗權。請求權基於身份,體制給予的身份,八九壹代的立場選擇就和八十年代的身份有關係,抵抗權不基於身份,而基於人本身。八九壹代應該是夾在請求權和抵抗權之間的。二十世紀維權在90年代市場經濟之後必然出現,還是個人與國家的關係如何調整。
大規模移民於國外的流民,還是說個體與國家的關係如何調整。民族主義小粉紅等出現,也是如此。
請求權的,可以說成改革派的,抵抗權的,可以說成的是革命派的種種。從請求權到抵抗權,堪比梅因:從身份到契約。從請求權到抵抗權,就把世界歷史的變遷與中國改革四十年的變遷結構相似起來。四十年寫盡四千年。修昔底德《以伯羅奔尼撒戰爭時史》,就以三十年寫盡歷史。
在沒法有革命的時代里,抵抗權得以推廣應用的話,就足以實現革命的目的和使命。無時不刻地在革命,也就不需要暴力革命。
馬斯泰內羅在《歐洲政治思想史—從十五世紀到二十世紀》中說,根據現已完成的研究,我們可以斷言,在當時,革命的概念已經應用到政治和社會領域,它不僅取代了英國的「反抗」思想,而且也取代了「內戰」的表達方式。
也就是說抵抗權與內戰是同在的,抵抗權如何在承認內戰的存在的情形下,形成凌駕于內戰各方的共同性:如何面對命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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