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国家的民主转型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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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国家的民主转型的制度设计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20年4月19日

作者 中国网友

前言

因为墙内长期的信息封锁和言论管制,民众对宪政知之甚少,更不要说建立有质量的宪政体制,这种情况下,如果彻底抛弃原本的体制,墙内就会涌现很多专制地方政权相互开战,难免战火连天、民不聊生。为了消灭原体制内的专制势力,同时防止各地分裂割据爆发内战,在原体制框架下实现宪政的内核转型,才是中国走向宪政损失最少最快的办法。

中国是由中国宪政会依本法领导的宪政国家,中国原执政党自本宪法施行之日起改组为中国宪政会,根据中国宪政会章程运作。中国原军队改组为中国护宪军。

壹、国会


(壹)众议院

1、职权:众议院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后成立。

2、组成:众议院由450名众议员组成,众议院名额按照各选区的人口比例分配,每个选区至少要有壹名议员。

3、产生:众议员由全体选民壹人壹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选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4、主持:众议员以壹人壹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壹名众议院担任众议长主持众议院的日常工作。

5、任期:众议员的任期为每两年壹届,可以连选连任,众议员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6、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壹至五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代表都应参会。

7、决策:过半数议员参会可以進行表决,众议员们以壹人壹票简单多数决進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

8、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众议院。

(二)参议院

9、职权:参议院有权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后成立。

10、组成:参议院由100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的名额按照各地区单位分配,各地区委员名额相等。

11、产生:参议员由全体选民壹人壹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地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12、主持:参议院以壹人壹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壹名参议员担任临时参议长主持参议院的日常工作。

13、任期:首届参议员的三分之壹的任期为两年,三分之壹为四年,三分之壹为六年,第二届开始选举的每届均为六年。每两年换选其中三分之壹,可以连选连任。参议员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14、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壹至五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参议员都应参会。

15、决策:过半数参议员参会可以進行表决,参议员们以壹人壹票简单多数决進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但当票数持平时,参议长有权作出表决。

16、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参议员。

二、中央政府


(壹)总统

17、职权:
(1)总统为行政长官,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执行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分别经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的法案,总统必须负责执行;
(2)总统为三军统领,但除中央警卫局外,调动其余军队需事先取得国会授权,中央警卫局的人员及装备规模不得超过全军的百分之五;
(3)总统有权赦免除弹劾案外的罪行。

18、产生:总统及副总统为搭档各选举壹名,均由选举人团按照简单多数决同时选举产生,各地区选举人团名额和该地区在立法机关总议席数量相等,各地区选举人由该地区选民直接过半数选举产生,取得地区多数选举人团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该地区全部选票,获过半数选票者向最高法院院长宣誓忠于本法后当选。若无候选人取得过半票,则由众议院选举总统,参议院选举副总统。总统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总统仅兼任参议长。

19、任期:总统和副总统任期为每四年壹届,总统最多可以连任壹次。

20、限制:未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总统或副总统。未满十八周岁的选民不得选举总统或副总统。

(二)总理

21、职权:
(1)保存及使用国玺;
(2)与外国代表处理及协调国际事务;
(3)作为总统对国际事务的首席顾问;
(4)协调、指挥及监督政府整体海外事务(部分军事行动除外);
(5)从上壹任总统卸任到下壹任宣誓就职期间,总理可以暂时代理总统职务,但时间不得超过8天;
(6)签署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需要总统和总理联署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22、产生:包括总理,副总理各产生壹名,总理、副总理及其余行政部门首长、副首长均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委任产生。如果现任总理在任职期间辞职,那么按法律规定,副总理就将暂行代理总理职务,直到总统和参议院通过新的总理任命为止。

23、任期:无固定任期,总统不信任即可提名新人选给参议院委任更换。总理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总理可以兼任其他行政公务员。

24、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担任总理或副总理。

25、顺位:总统辞职或在职期间无法继续任职时,按以下顺位代任总统剩余的任期:
(1)副总统;
(2)众议长;
(3)临时参议长;
(4)总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顺位职务。

三、法院


26、职权:
(1)各级法院均有裁判具体案件是否及如何适用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壹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承办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2)最高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中附带性共同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违宪审查案件只能由最高法院审理,地方各级法院无权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最高法院的判决同时具有普遍适用的判例作用。

27、架构:各级依照全国、行省、地区、郡县的行政区划对应设立最高、高级、中级、基层四级法院,中央管辖范围及省际冲突纠纷在中级、高级、最高法院审判,其他法律纠纷在基层、中级、高级法院审判,高级、中级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的地区及原本的市级设立分院,各级法院均采用大陆法系和三审终审制。

28、组成:最高法院包括院长在内共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其他法院法官名额根据法律确定。

29、产生:法院采取中央和地方两套系统,最高法院院长由中华宪政会主席兼任,中华宪政会主席按中华宪政会章程产生,其余中央系统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委任产生,大法官中最年长者为副院长。地方系统的法官统壹由行省省长提名,行省参议院委任产生。

30、决策:普通案件采取合议庭壹人壹票简单多数决,简单案件可由独任法官裁决。最高法院的案件需由九名大法官共同合议裁决,其他法院的普通案件不得少于三名且为奇数组合的法官進行合议裁决。

31、任期:最高法院法官若尽忠职守,有权按期领受俸禄,继续任职。最高法院院长在职期间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由副院长代为行使其职权,直到新院长产生为止。其他法院法官任期由各地方自行规定。法官均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四、其他


32、剥夺:总统、副总统、议员、其他官员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或者各级法官有上述情节或未尽忠职守,众议院经过半数通过可向参议院对上述人员提出弹劾,被弹劾者有权组织辩护,至少过半数监察委员到会方开庭审理,经开庭审理并得至少三分之二出席参议员通过,弹劾生效,当场剥夺被弹劾者的职权。总统和副总统弹劾案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最高法院院长被弹劾时,由最高法院副院长主持。

33、分权:中央仅行使国防、外交、国税、央财、货币、移民、省际冲冲突之职权,其余权力由地方自行制定法律行使。

34、兼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35、独立:各地方需注意,为保障全体国民之权益,凡按本宪法法理统属之地方,即视为该地方之主权让渡归中央所有,自此以后,凡地方未征得中央同意擅自脱离独立,均按违宪论,中央有权采取壹切手段阻止违宪行为、恢复统治秩序。如各地方之间或与中央存在纠纷,望各地方与中央共同协商、依法解决,莫采取过激极端行为。

36、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由修正案补充。

37、各地区政权组织方式:参照本法制定。其中行省壹级立法机关采取两院制,地区和郡县壹级立法机关采取壹院制。

38、修宪程序:经壹人壹票简单多数决的全国性公投过半数通过或参众两院均分别以至少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可以提起宪法修正案,经四分之三的地方立法机关通过,修正案生效。

39、民主过渡期:中国的民主过渡期原则为24年。过渡期内设立临时三军统帅,临时三军统帅由中国宪政会按章程产生,过渡期内三军统帅职权暂时冻结,转由临时三军统帅行使,且不设任期,过渡期结束同时,临时三军统帅壹职永久取消,权力移交至总统行使。民主过渡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算,生效之日起第四年首月首日,郡县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国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八年首月首日,郡县、地区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国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二年首月首日,除中央壹级外,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国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六年首月首日,全国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国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二十年首月首日,中国宪政会有权向国会提请民主过渡期到期后续期,提请至少需得到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方生效,最多续期壹次,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年,无论是否续期,原本已放开的权利均不得收回。

原规定:民主过渡期:中华国的民主过渡期原则为24年。过渡期内设立临时三军统帅,临时三军统帅由中国宪政会按章程产生,过渡期内三军统帅职权暂时冻结,转由临时三军统帅行使,且不设任期,过渡期结束同时,临时三军统帅壹职永久取消,权力移交至总统行使。民主过渡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算,生效之日起第四年首月首日,郡县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国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八年首月首日,郡县、地区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国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二年首月首日,除中央壹级外,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国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六年首月首日,全国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国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二十年首月首日,若宪政体制无法正常运行,中国宪政会宣布民主过渡期到期后续期,若宪政体制正常运行,则宣布民主过渡期到期后不再续期,如果宣布续期,最多续期壹次,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年,无论是否宣布续期,原本已放开的权利均不得收回。

40、行政区划:全国分为中央、行省、地区、郡县、乡镇五级。其中,划分为蒙、满、藏、维、神五大行省,在地方的职权范围内,除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外,各行省内的法制由行省壹级统壹规定。地区包括原省市撤销并重新规划折中划分为地区和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壹级,原城区、县及县级市改为郡县壹级。乡镇壹级保持原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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