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民主制度就没有真正的公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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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民主制度就没有真正的公有制经济

帖子由 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14日

作者 尤德才

我认为,如果从理论角度衡量,中国没有真正的国有企业。

  什么是国有企业?国企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全民)所有,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壹种公有制形式。国企的财产所有权和利润分配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全民委托管理者(政府、国企的管理集团)经营管理的企业,最初简称国营企业。改革开放后,国企央企是从国营企业演化而来的,在宪法法律上依然归全体人民所有,目前称国有企业。请问:

  中国国企的经营管理体制有体现贯彻全民的意志,中国的国企有归全民所有吗?让全民享受到国有企业具有国有福利和公益性的成果吗?

  中国国企经营管理体制能有效控制所有者(全民)委托管理者(政府、国企的管理集团)运营所有者的资产侵占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吗?解决存在着代理风险,包括使用所有者资产的效率及获得回报?

  答案是令人失望!

  今天,国企普遍经济效率低下,资源配置效率,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升级等仍然制约国企国际竞争力。如果不是在国家行政政策保护下占据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国企的经营效益将会出现更为严重的情况,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增长潜力的发挥。

  尤其国企经营管理体制明显出现监管失控,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腐败依然十分严重。中石油、国家电力、国有通信、国有银行等大型国企央企腐败大案屡屡发生,社会公平遭到重创。出现专制、假公济私、贪腐丛生。甚至被异化为“官有企业”,官僚纷纷混入国企,窃取控制权,任意挥霍全民财富,“国企改制”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的盛宴和提款机”。已经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向对生产资料的侵占发展,并呈现出家族化特征。很难让国民共享国企财富,相信是国企。属于全民所有吗?

  中国为什么没有真正国有企业?

  本人认为,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认识错误和混乱造成的。到底谁能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学家到政府官员,普遍的观点都认为政府(即行政机关)是国有资产的当然代表者,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就可能出现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处分全民所有的财产的状况。壹些地方壹二个领导决定,或某个政府部门决定,就把大片的土地、资源给转让、划拔给私人或私人企业,把国有企业给卖了……,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严重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腐败的现实。出现不少侵占农民的土地财产,房屋强行拆迁等群体事件,以及通钢事件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探讨所有权问题具有重要和现实和意义。

  中国理论界将国有企业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归结于“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晰、似乎只有“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了(如承包制),实行所谓科斯、张五常、施蒂格勒等开创和发展的现代公司理论和制度(包含吴市场、厉股份),才能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学说是有缺陷的。

  我国国企改革经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两权分离(如承包制和租赁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学术界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认为它是实现“两权分离”的最佳途径。他们的药方是:国家拥有终极所有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这样就可以实现真正的“两权分离”了)的实践也表明,学术界所谓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理论是行不通的。势必出现“中国特色”权贵利益集团的情况:官员权力自肥,垄断国企巧取豪夺,暴利行业官商勾结,全民的财富就会流失状况……。国企改革的经验教训需要我们去总结和反思。

  首先,“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所有权则不能体现。适当分离又没有标准,搞来搞去仍是政企不分,即使两权分离的指导原则正确,又通过什么形式才能真正“两权分离”和解决政企不分?

  政企不分也值得商榷。哪壹个国家国有企业没有受到政府监管?政企分开容易造成国有企业落在政权中特定集团手中,造成寻租活动猖獗,钱权交易,腐败丛生,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不再是全国老百姓的财富,而是具体国企内利益群体的利益,国有变成了壹小部分的私有,国有企业只是名义上全民所有制而已。出现改革的利益归于自己,改革的社会成本由全社会来负担的现象。

  其次、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没有健全的情况下,两权分离会削弱国有企业广大劳动者对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有效监督,不能从切身生活中感到自己的生产和生产资料的主人,产生雇用观念,公有财产也逐渐变成“无主”财产,阻碍广大劳动者主人翁的责任感,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挥,使国有企业活力下降,明亏和潜亏(国有资产流失)的越来越多。

  最后、国有企业小到壹个商店,大到中石油,虽然类型和规模不同,但在所有权上始终是非常清晰,即归全体国民所有。当然,明确的所有权并不壹定能够达成有效的治理结构。

  我以为,由科斯、施蒂格勒、张五常等人开创和发展现代公司理论没有错,不足之处现代公司理论缺乏对所有权進壹步研究,公司企业同样受到社会政治体制、意识形态、道德伦理、历史文化的影响。特别对国有企业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国企央企应建立什么样的经营管理体制?

  我认为,为保障国企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全民使用、全民受益,全民必享有社会政治经济等权。主要表现政治权(不受财产限制的平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政府管理权等);经济权(工作权、休闲权、经营管理权等);社会权利(参与文化生活权、教育权);法律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免于无理拘捕之自由等);公民权(家庭保护权、占有财产等)。只有这样所有者(全民)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等权益才不会被无偿占有和控制。

  也就是说,央企和国企不象壹些私有制企业自有自营,或自有他营的经营管理方式,而是壹种非自有非他营的经营管理方式。在社会化大生产领域中, 由于少数个人难以占有不可分割的全民生产资料,它必然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企业与国家(全民)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如果所有者(全民)没有享有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权力,是无法解决国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找到比民主宪政体制更能保障所有者(全民)享有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权力,保障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等权益不会被无偿占有和控制的管理体制。即民主宪政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发展必然要求。没有民主宪政是无法解决国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这个问题常被人们忽视。

  例如,壹些企业行为方式理论,壹些法律和条例都采取静态的分析方法。这种静态分析在既定(或假定)环境条件下是有助于提示事物发展规律。问题是这些既定(或假定)环境条件是否可能产生。譬如:通常认为政府并不是追求自身的目的,而是谋求公共利益,但是现实情况是:公共利益常常是各种势力争夺的妥协产物,产生出各种利益关系集团,它成了贯彻经济合理性原则的经济改革的最大障碍。就象《企业法》中规定的企业有关权力能在多大程度上落实,不是取决于企业本身,常常是取决于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甚至是某个负责人的开明程度,可给可不给,可少给也可多给;如果按照有些学者专家认为:“现代化的所有制所有权仅剩下了收益权能壹项”,那么,在现实条件下,收益权会很快落空,所有者的收益会越来越少。因为很少人会把钱和财产不加条件由他人自由支配,不加过问,并且同意他人赖帐或侵吞财产的最高惩罚仅仅是下回不再借钱给他或解雇。

  举个例子,我们委托了国资委去监督,但有谁看到国企央企贪腐分子哪壹个人是国资委揭露的。同样道理,我们委托国企管理层也是如此。以周永康为首的“石油帮”从国企中贪腐了巨额财富,显然是他在国企任职及贪腐人员为谋取利益“進贡”所致。为了侵占国有资产,让国有企业成为提款机,势必反对民主宪政体制、打着诸如“长子”和“基础”的招牌,高喊著“做大做强”等意识形态来获得更多利益。这样环境下,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和贪腐人员是更忠于周永康呢,还是更忠诚于所有者(全民)?周永康拿了这些钱,是更忠于为全民呢,还是更有害于国家全民(所有者)?所有者(全民)有获得多大利益?这样石油国企还能称国企吗?属于全民所有吗?

  因此,所有权是建立在在特定的所有制基础上,所有者为保障生产资料不被无偿占有和控制所需要的各种权利的聚合体,是反映所有者意志的权益分配关系。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壹种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具有壹体性、排他性、弹力性、永久性的绝对权利。遵循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容侵犯的原则。

  所有权虽然是无体的,但不能存在于真空,必须有所附着或所在。有所有权必有所有者,所有者必有所有权。所有权不能转让。所有权部份转让,所有权就受损,所有权全部转让,所有者便不是主人,等于自我毁灭所有者资格。不过所有权可以委托(委托并不等于丧失)行使,但须出于所有者的自愿和壹定程序的授权。

  所有权的主要功能: 确定最高决定权和最高仲裁权的功能。由于生产资料经营管理权属于所有者,所有者对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具有最高的决定权。政府作为国民(所有者)授权的所有者代表,宪法法律要体现国民(所有者)的意志,立法权必须属于(国民)所有者。这样遵守宪法法律,就是保障所有者权益。所有权遵循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容侵犯的原则。

  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权力是全民的委任,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壹份子如总理、部长、厂长直至各经营管理者,宪法法律是全部权威的根源。须在所有者(全民)共同意志容许下,有条件地支配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有条件地支配劳动力,劳动过程和劳动所得等,对所有者(全民)负责,是(全民)的公仆。国民(所有者)并不是被政府管理的对象,而是管理国企的主人。由于所有权不可转让,则所有权便有永久性,即不会因政府或管理者的变换而中断或消灭;也不因时间消逝或所有权不行使而消亡,除非所有权改变。

  就国企央企而言,所有权性质可以解释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委托国家政府经营而产权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所有权虽然是无体的,但不能存在于真空,必须有所附着或所在。有所有权必有所有者,所有者必有所有权。所有权不能转让。所有权部份转让,所有权就受损,所有权全部转让,所有者便不是主人,等于自我毁灭所有者资格。不过所有权可以委托(委托并不等于丧失)行使,但须出于所有者的自愿和壹定程序的授权。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不是政府或某利益集团之私业。在全民所有制的央企和国企中,国家作为全民授权的所有者代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人大(议会)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的,代表全民的共同意志。国有资产所有权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或作出决定、或依据授权,不得处分国有财产。即政府权力的来源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国民并不是被政府管理的对象,而是管理国企的主人。这是社会契约问题,与政党、姓资姓社问题无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国企央企的经营管理体制应在民主宪政体制下,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下的厂长负责制、或“股东会或董事会下的经理制”。若置本质于不顾,就等于舍本求未。实施再好制度,也会产生变形。

  总之,国企需要改革,关键是改革思维、改革方向与方法。没有民主宪政,无法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问题,只能治标不治本。不進行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宪政,纠緾于“国退民進”与“国進民退”、“公有制”与“私有制”,国企改革只能反复折腾。国家,政府和老百姓都会被折腾的筋疲力尽了,怎么改都会改不明白,但其背后的代价都是沈重的。民主宪政是个纲,纲举目张。没有民主宪政,改革理论过不去,实践也走不通。没有民主宪政,国企改革注定要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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