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民主制度就沒有真正的公有制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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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民主制度就沒有真正的公有制經濟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14日

作者 尤德才

我認為,如果從理論角度衡量,中國沒有真正的國有企業。

  什麼是國有企業?國企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全民)所有,全體人民共同佔有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的壹種公有制形式。國企的財產所有權和利潤分配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全民委託管理者(政府、國企的管理集團)經營管理的企業,最初簡稱國營企業。改革開放后,國企央企是從國營企業演化而來的,在憲法法律上依然歸全體人民所有,目前稱國有企業。請問:

  中國國企的經營管理體制有體現貫徹全民的意志,中國的國企有歸全民所有嗎?讓全民享受到國有企業具有國有福利和公益性的成果嗎?

  中國國企經營管理體制能有效控制所有者(全民)委託管理者(政府、國企的管理集團)運營所有者的資產侵佔和損害所有者的利益嗎?解決存在著代理風險,包括使用所有者資產的效率及獲得回報?

  答案是令人失望!

  今天,國企普遍經濟效率低下,資源配置效率,結構調整,經濟轉型,創新能力不強,產業升級等仍然制約國企國際競爭力。如果不是在國家行政政策保護下佔據壟斷地位的情況下,國企的經營效益將會出現更為嚴重的情況,嚴重製約了中國經濟增長潛力的發揮。

  尤其國企經營管理體制明顯出現監管失控,國有企業的資產流失、腐敗依然十分嚴重。中石油、國家電力、國有通信、國有銀行等大型國企央企腐敗大案屢屢發生,社會公平遭到重創。出現專制、假公濟私、貪腐叢生。甚至被異化為「官有企業」,官僚紛紛混入國企,竊取控制權,任意揮霍全民財富,「國企改制」成為「私分國有資產的盛宴和提款機」。已經從對生活資料的佔有向對生產資料的侵佔發展,並呈現出家族化特徵。很難讓國民共享國企財富,相信是國企。屬於全民所有嗎?

  中國為什麼沒有真正國有企業?

  本人認為,主要是對國有資產所有權歸屬認識錯誤和混亂造成的。到底誰能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從經濟學家到政府官員,普遍的觀點都認為政府(即行政機關)是國有資產的當然代表者,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就可能出現地方政府可以隨意處分全民所有的財產的狀況。壹些地方壹二個領導決定,或某個政府部門決定,就把大片的土地、資源給轉讓、划拔給私人或私人企業,把國有企業給賣了……,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和嚴重的政府官員和企業高管腐敗的現實。出現不少侵佔農民的土地財產,房屋強行拆遷等群體事件,以及通鋼事件血淋淋的事實告訴我們。探討所有權問題具有重要和現實和意義。

  中國理論界將國有企業存在問題的根本原因歸結于「政企不分」,產權不清晰、似乎只有「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了(如承包制),實行所謂科斯、張五常、施蒂格勒等開創和發展的現代公司理論和制度(包含吳市場、厲股份),才能使國有企業走出困境的學說是有缺陷的。

  我國國企改革經過擴大企業自主權、實行兩權分離(如承包制和租賃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學術界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認為它是實現「兩權分離」的最佳途徑。他們的藥方是:國家擁有終極所有權,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這樣就可以實現真正的「兩權分離」了)的實踐也表明,學術界所謂的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的理論是行不通的。勢必出現「中國特色」權貴利益集團的情況:官員權力自肥,壟斷國企巧取豪奪,暴利行業官商勾結,全民的財富就會流失狀況……。國企改革的經驗教訓需要我們去總結和反思。

  首先,「所有權」與「經營權」完全分離,所有權則不能體現。適當分離又沒有標準,搞來搞去仍是政企不分,即使兩權分離的指導原則正確,又通過什麼形式才能真正「兩權分離」和解決政企不分?

  政企不分也值得商榷。哪壹個國家國有企業沒有受到政府監管?政企分開容易造成國有企業落在政權中特定集團手中,造成尋租活動猖獗,錢權交易,腐敗叢生,國有資產流失。國有企業不再是全國老百姓的財富,而是具體國企內利益群體的利益,國有變成了壹小部分的私有,國有企業只是名義上全民所有制而已。出現改革的利益歸於自己,改革的社會成本由全社會來負擔的現象。

  其次、在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沒有健全的情況下,兩權分離會削弱國有企業廣大勞動者對經營管理的決策權和有效監督,不能從切身生活中感到自己的生產和生產資料的主人,產生僱用觀念,公有財產也逐漸變成「無主」財產,阻礙廣大勞動者主人翁的責任感,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揮,使國有企業活力下降,明虧和潛虧(國有資產流失)的越來越多。

  最後、國有企業小到壹個商店,大到中石油,雖然類型和規模不同,但在所有權上始終是非常清晰,即歸全體國民所有。當然,明確的所有權並不壹定能夠達成有效的治理結構。

  我以為,由科斯、施蒂格勒、張五常等人開創和發展現代公司理論沒有錯,不足之處現代公司理論缺乏對所有權進壹步研究,公司企業同樣受到社會政治體制、意識形態、道德倫理、歷史文化的影響。特別對國有企業影響更是不容忽視。

  國企央企應建立什麼樣的經營管理體制?

  我認為,為保障國企的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全民使用、全民受益,全民必享有社會政治經濟等權。主要表現政治權(不受財產限制的平等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政府管理權等);經濟權(工作權、休閑權、經營管理權等);社會權利(參与文化生活權、教育權);法律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免於無理拘捕之自由等);公民權(家庭保護權、佔有財產等)。只有這樣所有者(全民)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等權益才不會被無償佔有和控制。

  也就是說,央企和國企不象壹些私有制企業自有自營,或自有他營的經營管理方式,而是壹種非自有非他營的經營管理方式。在社會化大生產領域中, 由於少數個人難以佔有不可分割的全民生產資料,它必然涉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個人與政府之間、企業與國家(全民)之間、企業與社會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如果所有者(全民)沒有享有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各種權力,是無法解決國企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

  迄今為止,人類社會還沒有找到比民主憲政體制更能保障所有者(全民)享有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各種權力,保障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等權益不會被無償佔有和控制的管理體制。即民主憲政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產物,也是社會發展必然要求。沒有民主憲政是無法解決國企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這個問題常被人們忽視。

  例如,壹些企業行為方式理論,壹些法律和條例都採取靜態的分析方法。這種靜態分析在既定(或假定)環境條件下是有助於提示事物發展規律。問題是這些既定(或假定)環境條件是否可能產生。譬如:通常認為政府並不是追求自身的目的,而是謀求公共利益,但是現實情況是:公共利益常常是各種勢力爭奪的妥協產物,產生出各種利益關係集團,它成了貫徹經濟合理性原則的經濟改革的最大障礙。就象《企業法》中規定的企業有關權力能在多大程度上落實,不是取決於企業本身,常常是取決於企業的政府主管部門,甚至是某個負責人的開明程度,可給可不給,可少給也可多給;如果按照有些學者專家認為:「現代化的所有制所有權僅剩下了收益權能壹項」,那麼,在現實條件下,收益權會很快落空,所有者的收益會越來越少。因為很少人會把錢和財產不加條件由他人自由支配,不加過問,並且同意他人賴帳或侵吞財產的最高懲罰僅僅是下回不再借錢給他或解僱。

  舉個例子,我們委託了國資委去監督,但有誰看到國企央企貪腐分子哪壹個人是國資委揭露的。同樣道理,我們委託國企管理層也是如此。以周永康為首的「石油幫」從國企中貪腐了巨額財富,顯然是他在國企任職及貪腐人員為謀取利益「進貢」所致。為了侵佔國有資產,讓國有企業成為提款機,勢必反對民主憲政體制、打著諸如「長子」和「基礎」的招牌,高喊著「做大做強」等意識形態來獲得更多利益。這樣環境下,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和貪腐人員是更忠於周永康呢,還是更忠誠于所有者(全民)?周永康拿了這些錢,是更忠於為全民呢,還是更有害於國家全民(所有者)?所有者(全民)有獲得多大利益?這樣石油國企還能稱國企嗎?屬於全民所有嗎?

  因此,所有權是建立在在特定的所有制基礎上,所有者為保障生產資料不被無償佔有和控制所需要的各種權利的聚合體,是反映所有者意志的權益分配關係。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壹種最充分、最完整的權利,具有壹體性、排他性、彈力性、永久性的絕對權利。遵循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容侵犯的原則。

  所有權雖然是無體的,但不能存在於真空,必須有所附著或所在。有所有權必有所有者,所有者必有所有權。所有權不能轉讓。所有權部份轉讓,所有權就受損,所有權全部轉讓,所有者便不是主人,等於自我毀滅所有者資格。不過所有權可以委託(委託並不等於喪失)行使,但須出於所有者的自願和壹定程序的授權。

  所有權的主要功能: 確定最高決定權和最高仲裁權的功能。由於生產資料經營管理權屬於所有者,所有者對生產資料經營管理具有最高的決定權。政府作為國民(所有者)授權的所有者代表,憲法法律要體現國民(所有者)的意志,立法權必須屬於(國民)所有者。這樣遵守憲法法律,就是保障所有者權益。所有權遵循不可轉讓、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容侵犯的原則。

  政府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政府權力是全民的委任,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壹份子如總理、部長、廠長直至各經營管理者,憲法法律是全部權威的根源。須在所有者(全民)共同意志容許下,有條件地支配全民所有的生產資料、有條件地支配勞動力,勞動過程和勞動所得等,對所有者(全民)負責,是(全民)的公僕。國民(所有者)並不是被政府管理的對象,而是管理國企的主人。由於所有權不可轉讓,則所有權便有永久性,即不會因政府或管理者的變換而中斷或消滅;也不因時間消逝或所有權不行使而消亡,除非所有權改變。

  就國企央企而言,所有權性質可以解釋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體公民的共同財產,委託國家政府經營而產權歸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體公民。所有權雖然是無體的,但不能存在於真空,必須有所附著或所在。有所有權必有所有者,所有者必有所有權。所有權不能轉讓。所有權部份轉讓,所有權就受損,所有權全部轉讓,所有者便不是主人,等於自我毀滅所有者資格。不過所有權可以委託(委託並不等於喪失)行使,但須出於所有者的自願和壹定程序的授權。

  也就是說,國有企業是全民所有的,不是政府或某利益集團之私業。在全民所有制的央企和國企中,國家作為全民授權的所有者代表,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人大(議會)直接或間接參與制定的,代表全民的共同意志。國有資產所有權只能由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或作出決定、或依據授權,不得處分國有財產。即政府權力的來源即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體公民。國民並不是被政府管理的對象,而是管理國企的主人。這是社會契約問題,與政黨、姓資姓社問題無直接關係!

  由此可見,國企央企的經營管理體制應在民主憲政體制下,實行職工代表大會下的廠長負責制、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下的經理制」。若置本質于不顧,就等於舍本求未。實施再好制度,也會產生變形。

  總之,國企需要改革,關鍵是改革思維、改革方向與方法。沒有民主憲政,無法解決國有企業深層次問題,只能治標不治本。不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健全民主憲政,糾緾于「國退民進」與「國進民退」、「公有制」與「私有制」,國企改革只能反覆折騰。國家,政府和老百姓都會被折騰的筋疲力盡了,怎麼改都會改不明白,但其背後的代價都是沈重的。民主憲政是個綱,綱舉目張。沒有民主憲政,改革理論過不去,實踐也走不通。沒有民主憲政,國企改革註定要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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