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成为发达国家的政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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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成为发达国家的政治原因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9月3日

作者 陈敏昭

文官必须有效控制军人
1.军队和暴力机关不可缺少,却难以驯服。

军队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的,也是令人毛骨悚然的暴力机器。从本质上说,有史以来的大部分时期,人们是靠军队也就是暴力手段获取国家最高权力的。妳打赢了,妳就取得国家最高权力,这是毫无道理可讲的。几乎可以这样说:传统政治斗争中,比的是杀人的本事。政治领袖必须残酷无情,能够大规模地杀死敌人,也能够威慑部下使他们服从。与传统政治不同,民主宪政制度的目标就是使政治斗争规则化,法治化。妳要取得权力,就必须讲出道理,说服多数选民投妳的票。良好的民主法治必须是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或者说是“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此,民主法治依靠的是“说理”基础上的人们普遍的自觉服从,而不是主要依靠暴力强制。民主法治国家应当将暴力的运用降低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上。如果壹个国家的法律和秩序普遍地依靠暴力来维持,这就是“暴政”,必将遭致人们普遍的抵制,是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的。

但即便是民主制度,军队或者暴力机关也是不可缺少的。民主宪政制度是让人们按照规则角逐政治权力,但有人不守规则怎么办?要知道:遵守规则的人与不遵守规则的人是没有办法同台竞技的。我高不过壹米六,重不过百斤,如果同霍利菲尔德按规则進行拳击比赛,那我肯定不是对手。可是,如果我不遵守规则,那霍利菲尔德就不是对手。我拿壹把大刀,壹支冲锋枪,还没等霍利菲尔德靠近,就把他干掉了。信奉民主,准备靠演讲来争取选票的政治家,碰到了依靠军队的血腥屠杀来夺取政权的领袖,我看最好的出路就是“三十六计走为上”。

民主宪政需要强大的军队或暴力机关,以便惩罚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人。然而,如果这支军队的统帅利用这个军队進行政变怎么办?各国的经验表明,军人政变是民主宪政的大敌。它从根本上瓦解了民主宪政制度,而且,壹旦民主宪政的规则被破坏,就会陷入传统暴力政治的漩涡,很难重新恢复到民主宪政的轨道上。因为,人们再也不敢那么认真地去遵守规则而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如何防范军人政变是决定民主宪政制度能否成功的至关重要的壹环。美国人防范军人政变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防范军人政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文官控制军人的制度,尽可能地使军队远离政治斗争,使军队国家化,中立化。

2.美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文官控制军人的制度

美国的缔造者们相信庞大的军队同暴政是分不开的。这种看法由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政治理论家提出,并为英国军队在殖民地的行为所证实。因此,《独立宣言》控诉英王乔治三世:“他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立法机关的同意,就把常备军驻扎在我们中间。他使军队独立于文职机关并且凌驾于文职机关之上。”制宪者们认为,必须把军队置于文职机关和文职人员的控制之下。这就是文官控制军队的原则。

美国宪法的许多规定体现了这壹原则。最主要的规定是:“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第二条第二款)。换言之,总统是美国武装力量总司令。因此,他拥有最高军事指挥权,包括作出最高军事决策,任命高级军事指挥官及其他高级军官,以及发布军事动员令等权力。任何军队指挥官都必须服从总统的决策。在朝鲜战争中,杜鲁门总统解除了入朝美军总司令五星上将道格拉斯·麦克阿瑟的职务。他的理由就是麦克阿瑟不服从他的决策,而美国宪法的壹个基本要素是“文职控制军人,政策是由选举出来的政治官员决定的,而不是由将领们决定的”[90]解除麦克阿瑟的职务是对总统权力,也是对美国宪法“文官控制军队”原则的非常经典的验证。麦克阿瑟是美国军队的老资格的将领,曾经担任过西点军校的校长,在二战中,在缔造日本民主制度上都做出了举世公认的贡献。当时美国的很多高级将领,包括马歇尔和艾森豪威尔等五星上将几乎都算得上是麦克阿瑟的学生辈。麦克艾瑟在普通民众,甚至国会中都享有崇高的威望。在被解职回国以后,在国会的演说上,在群众的欢迎大会上,麦克阿瑟都受到了英雄般的欢迎。然而,即便对于这样壹个受到普遍欢迎的老资格的将领,总统也享有无可争议的任免权力。

宪法的其他规定有:国会掌握宣战、招募军队、制定有关军事立法、决定军事拨款等权力(第壹条第八款)。1947年《国家安全法》(1949年修订)建立国防部统壹领导陆海空三军。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军部、海军部、空军部部长,都由文职人员担任。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参谋长,则只是文职部长的顾问。参谋长联席会议在国防部长的领导下工作,是国防部长、总统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顾问机关。1950年,杜鲁门总统任命长期担任军职的乔治·马歇尔将军为国防部长时,国会为此专门通过决议,暂停执行军人退役后10年之内不得担任国防部长的法律。1950年国会制定的《统壹军事司法法典》也规定军事上诉法庭法官由文职法官担任。美国现役军人也不得竞选议员和民选官员。

文官控制军队,军人不干预政治,已成为美国的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军界——工业界联合体”的形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人们担心文职控制军队的宪法原则会遭到破坏。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本人就是五星上将,他在离任时,曾告诫国人注意“军界—工业界联合体”的力量可能“危害我们的自由权力和民主程序”。然而至今尚未出现这种情况。在今天的美国,仍旧是文官控制军队。

美国自建国以来,从未发生军事政变。政党政府的更叠,政权的移交,都是依照法律程序和平地有秩序地進行的。其所以如此,除其他因素外,“文官控制军队原则”的牢固树立,是壹个重要原因。

3.美国“文官控制军队原则”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其壹,由“文官控制军队”更加合理,其原因与二者的职业特征有关。军人的职业就是战争,他们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自然倾向就是采用暴力和强制手段,这是与民主法治的要求不相容的;而文官的职业更倾向于说理,也就更倾向于利用法治手段处理各种问题。

其二,尽可能压低军人,尤其现役军人的政治地位,这样能使民主宪政体制更加安全。我们知道,人的野心是随着政治地位的提高而不断增长的。如果壹个军人的政治地位非常接近国家的最高权力,那么,他就极有可能萌发获取最高国家权力的政治野心。而壹个军人萌发这样的野心就尤其可怕,原因是他手中有军队,运用军队实现其政治野心更加自然和便利。相反,如果军人的政治地位低,则他利用军队实现政治野心的可能性就小得多。当然,对于有政治理想的军人政治家必须给予其实现的机会。要求军人退役若干年以后可以竞选公职基本解决了这壹问题。

其三,尽可能避免军人形成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如果军人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那么,军人就有可能为实现其利益而运用军事手段。这显然危害民主宪政制度。因此,诸如军队办企业之类的事情显然是非常危险的。军队有了自己的特殊利益,必将影响其公正无私地捍卫国家利益。美国现役军人不得竞选议员和公职,对于避免其发展自己的特殊利益都是非常好的措施。军队只有国家化和中立化,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地为整个国家服务,而不是为某壹部分人服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军队必须独立于政党。如果军队完全从属于某壹个政党,政党之间的竞争就可能由争夺选票演变为军事冲突,从而完全废弃选举以至民主制度。

两党制更有利于民主宪政制度的稳定
1.美国建国之初对政党地位作用的争论。

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政党制度分为多党制和两党制。在欧美,民主宪政制度经过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发展,人们逐步发现,多党制不利于宪政制度的稳定,越来越多的国家由原来的多党制国家演变为两党制或与两党制相近的“两极化多党制”,比较典型的国家是法国,德国和日本。比较而言,美国壹开始就是壹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進壹步分析。

事实上,同其他国家壹样,人们壹开始对政党是持反对态度的。美国开国元勋们厌恶政党,认为政党是为了个人野心和私利而结成的“派系”,会危害和毁灭共和国。华盛顿总统在其《告别辞》中特别谴责政党并告诫国人不要结党。但在民主宪政制度中,政党是不可避免的。麦迪逊认为,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必然会形成有产者和无产者,以及其他许多利益不同的集团,从而形成阶级和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党和派别。[92]现在看来,麦迪逊对政党的认识是客观的、现实可行的。

2.美国两党制的形成发展。

壹般认为,美国政党的发展开始于建国初期的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人”,和以杰弗逊为首的“反联邦党人”。19世纪50年代美国确立了成熟的两党制后,壹直由民主、共和两党通过总统竞选轮流执政。

在实行代议制的国家里,壹个政党要上台执政,必须参加竞选并取得选举的胜利。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政党几乎就是为了选举而存在的,除了致力于竞选力争取胜以外,似乎别无其他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国的两党制还具有下列壹些特点:(1)意识形态色彩淡薄。两党均无固定的纲领,只在竞选时根据竞选的需要和适应民众的要求提出竞选纲领,但这壹纲领并不对本党成员产生约束力;(2)在组织上,两党均无所谓严格的党籍,除少数积极党员比较固定外,凡在大选投票中支持某壹政党的便被认为是该党党员,选民也可以在本次大选中支持民主党,而在下次大选中支持共和党。同时,两党也无所谓严格的纪律,已登记为某壹政党的选民,投票时可以支持某壹政党的总统候选人,而在同时却也可以投票支持另壹政党的议员或州长;(3)两党在全国和地方均有常设的组织机构,称为全国委员会、州委员会、县委员会、市委员会和基层选区委员会,它们之间并无直接的领导关系,只有工作上的联系,这些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筹集竞选经费,進行宣传组织,联系团结选民,开展竞选活动。(4)两党在国会中均有议会党团,党团领袖和称为“督导”的助手,与本党议员并无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对本党议员亦无严格的纪律约束,议员本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進行投票;(5)美国民选的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州长、市长、县长及参众两院议员,基本上都来自两党的候选人,他们以政党的身份参与竞选,当选后又以政党成员的身份出任公职。两党均通过四年壹次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总统候选人,竞选总统获胜的政党称为执政党,失败的称为在野党,在国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称多数党,反之称少数党。因此,在美国执政党不壹定是多数党,在野党也不壹定就是少数党。

3.美国形成稳定两党制的原因。

美国社会是高度多元化的社会,存在着利益相互冲突的众多集团,按理应该出现多党制。但美国却形成了高度稳定的两党制,而且长期存在,原因究竟何在?制度论者认为,美国的两党制是美国选举制度和政府制度造成的。美国实行“壹人当选选区制”和“相对多数票当选制”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大党而不利于小党,从而产生和维护了两党制。比较而言,欧洲许多国家实行“多人当选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小党的存在,故而产生多党制。此外,美国的单壹行政长官制有利于两党制的形成和保持其重要作用。其中,总统制和选举总统的方法是建立和维持两党制的最大动力。只有赢得过半数总统选举人票才能当选,只有建立其支持其候选人的最广泛的选民联盟,并力求避免本党的分裂,才有可能竞选成功。这就是政党和选民两极化。同样,各州州长的选举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美国虽然是由移民组成的国家,但美国人在壹些基本方面形成了壹致的看法,比如,接受现行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接受宪法和按照宪法设置的政府机构,接受受控制而又是自由的经济,等等。简单地说,美国人高度认同宪法的权威以及现行政治体制,并认为两党基本上能满足其政治经济利益要求,而不需要壹个强大的第三党,这是两党制能够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对两大政党来说,两党之间的斗争都以宪法和现有政治体制为依据,而不是突破现有体制为获得权力不择手段。这壹共识是两党制能够持续存在的壹个很重要的先决条件。否则,两党势不两立,必欲致对方死地而后快,则两党制也根本无从建立。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遇到了非常特别的情况,两位候选人小布什和戈尔所得选票非常接近。最后的角逐在佛罗里达州:11月14日州务卿宣布:布什得票2910492,戈尔得票2910192,差距仅为300张,占总选票的0.005%.这么壹点差距几乎无法分清究竟是谁获胜了,因为计票工作少许错误就可能改变最终结果,而且,就全国而言,戈尔获得的选民票高于布什。尽管斗争非常激烈,但壹切都是按规则進行,壹旦最高法院宣布判决,戈尔即刻向布什表示祝贺。我们不可想象,如果戈尔凭借其广大选民的支持上街游行示威、抗议,无休止地争斗下去会给美国政治带来怎样的混乱。

4.美国两党制的优点:

其壹,两党制使选民能够选择国家领导人,同时,两党竞争能有效避免政治垄断和专制统治的产生。其二,两党制能避免多党制带来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民主宪政制度的稳定。两大政党长期轮流执政,他们对于宪法和现有政治体制有非常强的依赖性,维护宪法和现行政治体制自然也就成为它们的必然要求;而多党制由于政党众多,难免出现壹些政党为取得政权而牺牲现有政治体制的情况发生。其三,美国松散式的政党制度对维护民主宪政制度也不无好处。以选举为纽带结成的松散式政党组织,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党派利益的進壹步强化,从而也有利于防止政党将党派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这也有助于防止专制统治者依靠政党推行专制统治。其四,总统、议员等公职人员壹旦当选较少受政党的约束,能使他们有更大的可能去代表选民利益,而不是党派利益。这符合民主的内在要求。

总统必须有强大的权力 同时对总统控制也必须切实有效
1.帝王般的总统权力。

美国总统权力巨大,以至于壹个美国历史学家写了壹本书,书名就叫《帝王般的总统职权》。美国总统行使的权力包括了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两个方面的权力,也就是说,美国总统行使的权力相当于德国总统和总理加在壹起的权力。归结起来,美国总统有以下权力:

其壹,作为国家元首,总统有权缔结条约、任命大使、接见大使、任命联邦法官和行政官员,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

其二,作为行政首脑,(1)总统有权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也有权在国内使用武装力量。(2)有广泛的任命权和免职权。宪法规定,总统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的合众国其他官员。据统计,壹个新总统任命的官员大约壹万名。(3)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以行使平时不能行使的权力。内战时期,林肯总统未经国会同意宣布全国進入紧急状态:招募军队、封锁南方港口、终止人身保护状、实行新闻检查、把平民交付军事法庭审判、开支未经批准的费用、宣布戒严、没收南方同盟的财产。林肯认为,为了保护国家,作为总统有权采取“壹切必要的手段”,终止宪法的基本权利。

其三,总统立法权。(1)立法倡议权。根据宪法规定,总统每年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预算咨文和经济咨文。这三个咨文构成了总统的主要立法方案。(2)立法否决权。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的立法必须经总统签署方可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国会通过的壹项议案,可以用否决书和搁置否决两种办法将其否决。(3)立法委托权。国会依据法律经常把广泛的委托立法权授予总统。这包括两个方面:壹是将实施法律的细则交给总统和行政部门制定;再者,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预想不到的问题和复杂的情况,国会无力解决。议会授权总统和行政部门酌情处理。

其四,总统的外交权和军事权。(1)外交权。根据宪法,美国处理外交事务和军事事务的权力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总统在外交事务方面处于支配地位。总统有权缔结条约,条约须由参议院出席参议员2/3多数批准。提出和谈判条约的权力则属于总统,参议院或国会不得介入。此外,同国外缔结的行政协定是总统权限范围之内的,无需参议院批准。(2)战争权。宪法明文规定只有国会有权宣战,但实际上总统掌握了在国外進行战争的权力。自1789年联邦政府成立以来,总统派军队到国外作战150多次,其中由国会宣战的只有5次。

其五,本党领袖。在美国的现实生活中,在广大选民心目中,总统是他的政党的象征。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显赫地位和拥有的广泛权力,使总统拥有壹些重要的手段影响本党的各种力量,尤其对于组织松散派系众多的美国政党来说,总统是本党的唯壹凝聚力。

美国建立壹个强有力的总统制是由于在制定宪法的时候美国社会动荡不安,农民起义接连不断,经济萧条,国力微弱,面临强大的英国和西班牙的严重威胁。在这种严峻的局势下,大多数制宪者强烈要求建立壹个强大的中央政权。不仅如此,有鉴于邦联没有强大行政部门的失败经验,尤其需要在新建立的强大中央政权中有壹个强大的行政部门。

美国的强有力的总统适应了美国社会的发展,尤其二十世纪以后,行政管理职能迅速扩大,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机关给予及时和高效率的处理。如果没有强大的总统权力的支持,是无法应对的。

2.对总统权力的控制

但美国有深厚的厌恶权力过分集中的文化传统,同时也由于政治制度中权力分散的特点和多元化社会的影响,总统在行使权力时也受到种种限制,受到国会、法院、州和地方政府、利益集团、舆论、选民不同程度的制约。总统不能命令和控制国会,也不能控制法院,甚至不能完全控制庞大的各个行政机构。当代总统的权力很大,但它毕竟不是专制的帝王,不能为所欲为,其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根据美国宪法,总统必须执行议会的法律,总统推行其决策必须得到议会的财政拨款,否则就壹无所成。总统权力的最根本依据是宪法,而法院,尤其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最终权力。此外,美国宪法规定:众议院独自拥有弹核权,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壹切弹核案的权力。合众国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美国总统权力在尼克松的时候被认为发展到了顶峰,而正是这位总统因为涉嫌在竞选总统时,指派人在民主党总部安装窃听器,在面临弹核时辞去总统职位。近年广为人知的弹核案是针对美国总统克林顿。克林顿由于同白宫女实习生莱温斯基有不正当性关系,并涉嫌作伪证影响司法公正被弹核。这些事件在很多国家可能根本算不上什么大的事情。几乎每个专制统治者都肆意打击压制,甚至合法地屠杀政治反对派;几乎每个专制统治者都有非常混乱的性关系,这根本就算是小节。然而在美国却弄得沸沸扬扬,尼克松因此辞职,克林顿也颜面丢尽。这表明,尽管美国总统权力很大,国会和法院对总统滥用权力是有足够有效的手段加以控制的。

议会代表人民但并不是人民本身 议会也会滥用权力 其权力必须受到制约
1.人民代表机关壹样能专制独裁,欺压人民。

美国宪法另外壹个令人赞赏之处是对议会的冷静态度:议会无非是壹个由人组成的国家机关,同样有其各种缺陷。即便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机关,也不能把它理想化。没有理由授予议会不受限制的权力。杰斐逊说:古往今来,壹切政府,凡是把全部管理权力总揽和集中于壹个主体手中的,都毁灭了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无论哪壹方过大,都会形成暴政。如果立法权力没有行政权力的制衡,议员便可以为所欲为,那么议员就会变成暴君。173个暴君(当时议会众议院人数为173人)和壹个暴君壹样,都会压迫人。[93]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则在论证壹院制议会的缺陷时谈到了议会可能存在的危险:(1)单壹的机构容易为野心所左右或为贿赂所腐蚀。(2)人数众多的议会,尤其壹院制议会容易为突发的强烈感情冲动所左右,或者受帮派头子的操纵通过有害的决议。(3)议员任期又短,而在任职期间又没有持久的动机以便其研究法律、专业、国家的全面利害。这样壹群人凑在壹起,如果听之任之,实在很难在执行其立法职责中不犯各种严重的错误。(4)民意机构由于其成员不断更叠而产生的不稳定性。

简而言之,壹个人数众多的议会可能因为其人数众多而使每个议员丧失责任感,从而使议会完全演变为壹个不负责任的机关。另壹方面,壹些政治野心家可能操纵议会达到其个人目的。议会发展的历史表明:议会所犯的错误与其他国家机关所犯的错误壹样多。主张议会权力不受限制的更现实的危险是:壹个数百人,乃至上千人组成的机构很难行使这些权力,或者说,这样壹个人数众多的机构很容易被操纵。壹个人操纵了议会也就拥有了议会绝对的权力。这显然是通往专制而背离民主的非常便捷的途径。在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经常操纵甚至欺压房主的经验能使我们非常容易地理解这种情况。如果业主都很难控制物业公司,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人民可以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它的议长或党派领袖呢?实践中,人民行使主权,甚至议会行使主权都是不现实的。人民的权力或议会的权力最终总会集中在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身上,这才是实实在在的历史给予我们的经验。

2.有效的限制议会的权力

议会权力必须受到限制。那么,如何限制?首先,议会必须服从宪法。汉密尔顿说:“代议机关的立法如违反委任其行使代议权的根本法自当归于无效乃是十分明确的壹条原则。因此,违宪的立法自然不能使之生效。如否认此理,则无异于说: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问题是,谁解释宪法?汉密尔顿认为,立法机关不能成为自身权力的宪法裁决人:“更为合理的看法是:宪法除其他原因,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这实际上建立了法院制约议会的机制。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壹案中更加明确地阐释了这壹原理,从而牢固地建立了法院对议会的制约机制。其次,美国议会本身有两个院组成,两个院之间构成互相制约。再次,美国总统是议会的另壹个重要的制约因素:议会通过的立法需要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总统如不同意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進行否决。当然在现实中,总统可以通过国情咨文等影响国会立法,也可以通过执政党影响议会的活动。最后,议员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显然受选民的制约,更受利益集团和新闻媒体的制约。

宪法至高无上 其含义最终由最高法院解释
1.美国最高权力寓于宪法

《美国联邦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法和依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壹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这确立了美国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宪法划定了国会、总统和法院的权力范围;也划定了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界限,所有国家机关都要遵守宪法。

这壹根本法制度与国家主权思想有壹致之处:即壹个国家要有壹个最高的权力存在,以确保国家的统壹和协调。国家主权思想在西方是由法国人博丹在其1576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中提出的,其核心思想是主张国家应当有壹个享有绝对权力的君主。这壹思想对后世理解政治权力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在东方,虽然没有明确的主权学说,但在实践上却比西方更加忠实于这个学说。“国不可壹日无君”、“壹山不容二虎”、“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等等,整个中国古代政治思想都是在君主绝对权力的前提下演绎的。

美国与上述主权学说与实践的根本不同在于其将国家最高权力交给宪法。宪法是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壹部分而发生效力。”二百多年间,美国总共才批准了二十七条修正案。况且,宪法无非是壹纸文件,没有人進行解释它是不会自己发挥作用的。这样,在实际政治实践中,谁有权解释宪法就是壹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有权解释宪法几乎等于拥有宪法的最高权力。如果这壹权力授予不合理的机构行使是非常容易产生专制的,因为拥有解释宪法权力的人可能通过解释宪法来扩张自己的权力,以至无限。

2.美国人将宪法的解释权授予法院。

对此,汉密尔顿的解释是:“司法部门的任务性质决定该部门对宪法授与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备的干扰与为害能力最小。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由以上简略分析可以得出壹些重要结论。它无可辩驳地证明: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壹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得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同样可以说明:尽管法院有时有压制个别人的情况发生,但人民的普遍自由权利却不会受到出自司法部门的损害。”汉密尔顿认为,法院应当解释宪法。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书中進壹步明确宣称:壹项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阐明何为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权与责任。法院必须在冲突的规则中确定何者支配案件之判决。这样,美国就牢固建立了由法院解释宪法的制度,实际上宪法的最高解释权操在有九名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手中。

3.二百年的实践表明,美国人的做法是非常合理的。

将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的解释权授予壹个危害较小的司法部门,是最安全的。美国的经验表明,司法部门不能滥用自己的宪法解释权不适当地扩大自己的权力,因为它没有可靠的力量去推行。果真如此,必定要受到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抵制,到头来,不仅扩权不成,反而会损害自己的权威。自从有了司法审查的权力,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壹直就在小心翼翼地维护著宪法的权威,同时也就在维护著自己的权威,尽可能地尊重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这也反映了法官们在政治上的成熟:法官只能依靠其公正的判决和严谨审慎的作风才能得到人民和其他部门的尊重。

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民主的重要保障,其界限由法院依据宪法确定
壹、新闻自由控制了总统滥用职权

在美国,毫无疑问总统是最有权力的人,因此,对民主最具威胁的也是总统。二十世纪以来,美国总统的权力持续增加,以致人们甚至将美国总统称作帝王般的总统。尽管如此,最近三十多年的实践清楚地向人们表明,在美国,总统决不可以滥用权力,美国宪法控制总统权力是绰绰有余的。在防止权力滥用的种种制度中,新闻自由的作用尤其值得大书特书。

1972年6月17日,尼克松总统连任委员会的5名共和党员潜入民主党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全国总部盗窃,当场被捕,他们当时正要刺探民主党的选举准备情况。为不影响连任,当时的总统尼克松施加压力下令掩盖事实。11月7日,尼克松在大选中获得压倒性胜利,连任总统。

但是媒体没有放过尼克松,从1972年至1974年,调查记者们尤其是《华盛顿邮报》记者鲍勃·伍德沃德和卡尔·伯恩斯坦对事件穷追猛打,另外,以民主党参议员萨姆·欧文为主席的参议院水门事件特别调查委员会对事件也進行严密调查,揭出了无数由尼克松总统犯下或以他的名义犯下的罪行。迫于压力,尼克松不得不宣布司法部介入调查。调查结果向全国公布后,舆论壹片哗然。尼克松总统不得不在1974年8月宣布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壹个被迫辞职的总统。这就是举世瞩目、影响深远的水门事件。

另外壹个人们熟知的是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因性丑闻被弹核的事件。在这个事件中,因《德拉吉报道》新闻网站最早报道了克林顿总统的性丑闻事件,随后美国各大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使得这壹事件迅速成为全世界最热点的新闻。正是因为新闻报道才使得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法掩饰这壹事件,政府部门(尽管是在克林顿的领导下)不得不开展调查,从而激发议会内部的两党斗争,促成弹核程序的启动。

这两个事件都能清楚地告诉人们新闻在保障民主制度中的极其重要的作用。人们甚至将新闻称作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外的“第四权力”,更有人将新闻称作是“无冕之王”。

2.新闻报道的积极意义

我们认为,新闻起作用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背后的人民:是新闻将政府及其领导人的行为告诉了人民。如果没有新闻自由,那么人民必定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行为壹无所知,不用说性丑闻这样的小事,就是领导人将国家整个利益据为己有(这在许多国家实实在在地存在着,比如新加坡、北朝鲜和其他许多专制国家)人民也没有办法知道,更没有办法進行监督。可见,离开新闻自由而侈谈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壹句空话。

3.新闻自由捍卫了民主制度

新闻自由的法律基础是人人都有言论自由。美国政治学家伯恩斯认为:民主政府的基础是人人有权利自由讲话、组成团体、对政府的决策提出疑问、开展公开反对政府的运动。唯有通过无拘无束、不受检查地发表意见,才能使政府经常关心选民,使政府权力得以和平地交接。如果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坦率陈词、听取他人言论和自己判断他人言论的价值的权利,那么,各种选举、三权分立、宪法保障便没有意义。[98]这是因为,现代民主制度与古希腊的民主有很大的不同:现代民主制度要在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范围内实行。这就使得人民很难了解政治的实际运作状况,无法对政府進行监督,从而有可能使“国家的壹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壹原则落空。如果言论出版不自由,政治极有可能演变成“黑幕政治”,成为某些人实现私利的工具,从而在实际上废弃了民主制度,最终演变为专制制度,比如纳粹德国和1998年以前印度尼西亚的专制统治。没有言论,尤其没有新闻自由,就不可能有公平公正的选举。在大规模的选举中,选民只有通过各种媒体才能对候选人有所了解,没有新闻自由,选民也就无从了解选民的情况,也就无法正确行使其选举权。无权利用新闻的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实际上也被不公正地“取消”了。

坚信民主的人极力主张生气勃勃的辩论和无拘无束的交流思想。他们深信没有哪壹群人,更不用说哪壹个人垄断真理。在政治领域内,任何壹群人都无权制定绝对的标准,说什么是真理、什么是谬误。霍尔姆斯法官写道:对真理最好的检验乃是在市场竞争中令人信服的自然产生的思想力量。

言论自由不仅是个人畅所欲言的个人权利,也是我们其余的人听其所言的权利。英国人密尔认为,限制思想不利于发展真理,因为真理不壹定掌握在多数人手中。真理有时为少数人所掌握。真理只有在与错误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广为传播,限制思想自由不仅抑制了伟大的思想家,而且使广大人民的精神发展受到限制。限制思想自由,会扼杀真理,阻碍科学的发展,使人类处于愚昧和恐惧之中。

4.言论自由的本质是持有不同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不止是发表与我们的想法略有不同的意见的自由。已故法官杰克逊说言论自由是“对触及现存制度核心的问题持不同的意见的自由。”另外壹个法官霍尔姆斯则更明确地说:“不但赞同我们的人有表达的自由,而且我们不喜欢的思想也有表达的自由。”

5.新闻自由是有界限的,其界限最终由最高法院掌握。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当然不能是绝对的,无限度的。最宽松的言论自由也不允许我们在人们聚集的电影院中无故呼喊“着火了!”从而导致混乱,更不能允许人们公开鼓动武装暴动推翻政府。最关键的不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应当受到限制,而是应当由谁最终决定是否限制,如何限制以及根据什么進行限制。美国的宪法经验是:由法院,尤其最高法院根据宪法最终确定如何限制言论和新闻自由。不能由议会最终确定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因为如果议会通过法律强迫人民缄默其口,加以议会的其他权力,专制就完全可以在议会寻找到突破口;更不能由总统最终确定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总统的前身本来就是专制国王,限制还唯恐不及,岂敢由它来封堵人民说话的权利。而法院相对是最安全的,比较而言法院的资源非常有限,既没有“钱”也没有“剑”。换壹句大白话说,即便给他更大的权力,在国会和总统的制约下,他也反不了天。

让最高法院决定如何限制人民的言论自由,这行吗?美国二百多年的经验表明:不仅行,而且非常合理!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通常是壹些德高望重的老者,他们阅历丰富,学识渊博,尤其对新闻自由在民主国家中的价值有充分的认识。法官们高薪并且终身任职,这保证了他们可以独立于议会、政府,甚至民众。这对于避免整个社会失去理智,陷入极端狂热之中是非常必要的。美国的经验表明,在极端情况下,壹个国家有哪怕几个人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也是非常珍贵的。在二十世纪上半叶,整个美国陷入了反对、压制共产主义的歇斯底里之中,但在最高法院仍能听到他们理智的、坚决捍卫言论自由的声音。“虽然最高法院并未超越社会主流的影响而存在和运作,至少法官们可以自由发表少数意见,甚至激烈反对多数意见所代表的社会哲学。我们看到,反对意见往往包含着最优秀的论点:他们经常是突破案例法传统的起点,随着岁月的流逝从少数逐渐转变为多数,并最终获得法院和社会的采纳。”我们可以想象,当年在德国如果能有制度保证哪怕几个人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可能让全体人民不至于走到如此极端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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