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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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压迫

帖子由 左翼反共人士 » 2019年2月12日

作者 林柏仪

在中国,原则上就是不能够从事集会游行。如果有集会游行活动,也不会是民间自主发起的,而会是诸如“抗议美国轰炸中国大使馆”这种官方策动的活动。中国官方声称保障的集会游行自由,根本就是个虚假的幌子。目前中国人民的言论自由是连批评政府都有着危险,倘若执意要发起集会游行抗议政府,就要有坐牢或“下落不明”的心理准备。

中国集会游行权的现实状况

在维权人士的现实经验中,至少有着三种状况,可能让人民应有的集会游行自由,完全受到政府控制。

第壹、尽管《宪法》明定人民有集会游行自由,但在《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许可制”规定,要求所有的集会游行都必须事前申请并经官方许可,才属合法集会。这“许可制”实际上就成为官方控制集会游行的最佳利器。先从“内容”上進行控制,诸如被认定不合乎宪法原则、将造成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秩序……的集会游行,依法政府就得不予许可。除此之外,再从集会游行的“形式”上设限,若影响交通秩序、影响社会安宁,可依法限制其集会地点、时间;倘若活动涉及跨区、过夜等可能造成扩散效应,也可依法禁止。总之,在“表面都可申请,实则重重刁难”的“许可制”下,中国的集会游行自由不啻是政府对外所做的表面工夫罢了。

第二、在“许可制”这种明显直接不许可人民集会游行的作法外,近来中国政府更发展出壹种先发制人的控制手法:强制集会游行者先与官方协商。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只要“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官方就可“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在这个“强制协商”的过程中,官方或者威胁、或者利诱,往往就能让集会游行发起者自行放弃。这在北京奥运期间,共有77件集会游行申请,但74件在被依“涉及具体问题”而“交付与相关单位协商”后,竟然都撤回了集会游行申请,其控制效果可见壹斑。协商后集会游行申请者就是仍不愿撤回,官方也可依法“强制将集会游行推迟五日”,破坏行动时机。怪不得有人批评到:“在中国,集会游行只要涉及‘具体问题’,都不会被政府准许!”这些都是目前中国政府更“软性响应,实质控制”的控制手法。

第三、在重重控管下,集会游行尽管顺利举行,官方仍有事后進行相当严厉惩戒的权力,这也威胁著集会游行的参与者。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若被官方认定不合原始目的、交通路线、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集会负责人”可被以违反中国《刑法》第158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不愿依法申请许可、或申请未被官方批准的集会游行者,同样可依此规定对其進行威吓和处罚。实际上,按照目前中国的现实状况,不要说是上街集会游行,光是写写文章、批评时政,就可能被官方以涉嫌“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的罪名强行逮捕、遭法院判以重刑。倘若上街公开批评政府,更是要面临以各种罪名遭逮捕和惩罚的极大危险。

中国集会游行权改革的曙光

尽管如上述分析,中国目前的集会游行自由高度地受到政府的控制和限制,完全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但壹些现实迹象中显示,这壹切仍有相当的改变空间。

首先,我们观察到,中国政府或许在世界各国以及人民不满的压力下,面对各种人民发起的集会游行,已从过去的“壹律遏止”的态度,转为“软性响应,实质控制”,在表面上符合民主,至少让集会游行者能与有关单位進行协商、解决问题。这说明当前中国政府认识到了继续压制人民的集会游行权利并不可行、人民的不满甚至可能酿成更大的灾难,并由此采取了妥协迂回的因应措施。而如何能够打开此壹空间,让中国政府做出更大的让步,这涉及到如何持续争取的战略与战术。

观察当前越来越多的各种陈情、请愿、上访、罢工、包围官署等群体行动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并非所有的集会游行都会被镇压。这些行动尽管都早已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定义——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甚至绝大多数的行动根本都未经官方许可,但也少见官方直接地依法镇压,将发起者逮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摆荡在“政治控制”与“追求正当性”之间的集会游行管制改革空间

这样朝向疏通、不依法镇压的落差,原因何在?不难理解,对于中国政府(或所有的国家政府)而言,最重要的任务是要继续维持其政权,而这过程有赖于人民对政府的支持,维持政府的正当性。倘若人民的抗议行动并未动摇到国家政权的存续,而只是为了解决自身小部分的“经济性不满”,那么予以疏通、协助协调,借机展现国家“为民服务”的壹面,当然是“有何不可?”在这样为了稳定政权、“追求正当性”的前提下,壹定程度的“不依法行政”,放弃铺天盖地的集会游行惩戒,就有了相当的空间。

而也正因为中国社会发展已進入到了更加现代化、更多社会冲突与不满的时期,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引入资本主义发展模式后出现的大规模劳资冲突、环境破坏、农村雕零,已导致人民不得不采取许多自力救济措施来维护权利。而各种公开的集会游行,就是这种维权施压活动的必要手段之壹。中国政府除了积极疏通,壹定程度地允许和控管各种陈情、请愿、上访、罢工、包围官署等行动的发生,使其解决与抒发社会冲突,也别无他法。倘若选择壹律镇压禁止,很可能换来的将是更剧烈的不满,将导致政权存续危机。

总的来说,尽管集会游行的本质仍是高度的政治性,对国家政权有着潜在的威胁,但集会游行本身也吊诡地具有纾解民怨、稳固政权的效果。国家为了“政治控制”,可能会镇压部分威胁到政权存续的集会游行;但同时国家也得“追求社会正当性”,所以壹来不能完全镇压所有的集会游行,就是镇压,也必须获得壹定的支持,否则恐将威胁到政权维系。

其实不只中国,不论是威权国家或民主国家,实际上都始终存在这样的两难──摆荡在“政治控制”和“追求正当性”之间──在壹次次的集会游行事件中修正新的集会游行管制立场。威权国家强调政治控制、镇压集会游行;民主国家强调追求正当性、壹定地容忍集会游行。但不变的是国家机器“追求政权延续”的本质。面对不同程度的人民挑战态势,国家机器基于追求政权延续,将可能采取不同的响应方式;挑战越是激烈、越不受镇压所威胁,越可能松动“政治控制”,逼迫国家选择“追求正当性”与民心妥协。于是,在这之中集会游行管制的变革有了可能;当面临人民持续的挑战,威权国家也可能转型为民主国家。

或许有人会说,这样的改革在中国共产党的高压统治下,是不可能的,但放眼90年代以来全世界的诸多新兴民主国家,不都是这样的例子吗?中国尽管有其特殊情况,但实际上也不脱这样的变革可能架构。

我们从客观上可以看到,不论是社会冲突的增加或官僚对治理术的新学习,历史的发展,已为中国集会游行开放改革,提供了些许契机。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官方与人民如何拔河拉扯,让中国的集会游行权有所突破,迈入更开放的阶段。

集会游行权的三个阶段:高压控制、疏通许可、自由发声

认识到了“改革的可能性”后,让我们来仔细检视,要如何改革中国的集会游行权。我们要面对的先是两个基本的问题:壹、集会游行制度能有什么样的改革阶段、什么样不同制度的可能?二、要改革集会游行权,改革要针对的关键标的是什么?在厘清这些问题后,我们将继续来思考改革的策略为何(第二个问题与改革的策略,将在本文的(下)進行讨论)。

首先,集会游行制度能有什么样的改革阶段、什么样不同制度的可能?考察各国的集会游行制度,我们可以依据政府实际的控管程度与方式,将其区分为三种阶段模式:“高压控制模式”、“疏通许可模式”与“自由发声模式”。

所谓的“高压控制模式”, 原则上是指所有由人民发起、公开性表达政治诉求的集会游行,都不被政府允许。对于不顾政府控管而发起的集会游行,将壹定以上刑度的刑法名目处罚发起者与参与者。政府有时为了应对国际人权组织的批评,还会规划“集会游行特区”(如只得在某个公园的角落集会游行),营造该国人民可集会游行的假象掩人耳目。政治体制分类上的“极权体制国家”或“威权体制国家”,如北韩、新加坡、缅甸等,其集会游行制度原则上多属此种规范,是完全忽视人民集会游行人权的制度模式。政府采取集会游行管制上的“高压控制模式”,为的无非是遂行“政治控制”,让政治上的反对者在草创之际即受镇压而夭折,使政权能持续维系。

“疏通许可模式”,指的是政府将设定壹套规则,如集会游行的“许可制”规范,在这套规则下,人民有壹定進行集会游行的自由,政府原则上不得限制集会游行要表达的“内容”,但仍有控管机制,可以透过限制其“形式”或其它细部规范,达到实质上的控制目的。许多号称“民主体制”的国家,也是采取此类制度:表面上给予人民发声机会疏通民怨,实际上仍将采取必要符合国家利益的控管措施。台湾、香港、韩国等许多新兴民主国家的集会游行人权现况,即属此类。为何政府会有“表面上说壹套(民主),私底下做壹套(疏通与控制)”的此种落差?因为这样的策略能兼顾到“追求正当性”与“政治控制”,是面对人民挑战、为了政权维系而做出的制度抉择。缺壹都可能使政权发生危机。
 
“自由发声模式”则给予公民较大的自由空间,只要未严重侵犯到他人权益,人民有完全自由透过集会游行表达不满诉求。国家甚至应积极保障人民发声的机会,提供必要的协助措施,如交通维护或安全保护。“自由发声模式”具体表现在集会游行管制上的措施,就是放弃“许可制”,采取“自愿报备制”:只要尚未逾越比例地侵犯他人自由,人民有权自由采取集会游行表达各式言论,人民可选择向国家“报备”,以取得服务(如请求政府协助维护游行的交通),也有自由选择“不报备”,以自治的方式完成集会游行(例如自行推派集会游行纠察队,维护交通秩序和参与者的安全)。有坚强人民抗争传统的“民主国家”,将逼迫国家机器放弃“政治控制”,追求“正当性”,使集会游行管制自“疏通许可模式”过渡到“自由发声模式”,真正地把街头还给人民。这样彻底保障人民集会游行自由的制度,是集会游行管制改革的理想阶段。

“自由发声模式”甚至超越传统自由主义仅将重心放在“对抗国家”的概念,思考到压迫不只来自于“国家”,也来自于“社会内部”的不平等,因而视集会游行权为“弱势者的核心政治权”(因街头是弱势者几乎唯壹能表达政治诉求的管道),定位上视其高于对壹般财产权、交通自由的保障;也将对弱势者的集会游行权利相对于壹般人民做出更多的制度保障,使弱势者也同样有着“自由发声的公平机会”。

中国从高压控制迈向疏通许可及自由发声的改革可能

客观来看,中国目前的集会游行制度,基本上即属“高压控制模式”,除非政府策动,否则不得有集会游行,特别是不得有任何诉求是“质疑政权”的集会游行。中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采取集会游行可向政府申请许可的“许可制”,表面上是属于“疏通许可模式”,但细究其实践结果,政府往往透过不予许可、强制协商、惩罚发起者等方式,遂行高压控制的效果,所以实际上还是属“高压控制模式”。不论是与真正的“疏通许可模式”还是“自由发声模式”相较,中国集会游行制度都还有相当大的進步空间。

这样的落差,有可能被改变吗?当然有可能。诸多当前倾向采取“自由发声模式”的国家,也是自封建时期的“高压控制模式”,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疏通许可模式”,壹路过渡而来。而我们也看到,中国近年来此起彼落的人民自发行动,已渐渐逼迫官方松动了“高压控制模式”,当局未必壹律镇压集会游行,而是“选择性地执法”,有朝向“疏通许可模式”的契机,有迈向至少落实“只管形式、不管内容”的“许可制”的可能。当然,这还需要相当多的努力;改革的关键所在,还是在人民这壹端。

综合前面所述,此三个阶段之间的变革和游移,涉及到政府在“政治控制”与“追求正当性”之间的妥协选择;而政府选择的偏向来源,来自于人民争取集会游行权利的压力程度,这牵涉到人民的认知意识与行动策略。诸多因素在历史中共同汇聚,促成了集会游行管制的不同可能。

中国集会游行人权究竟要如何突破?改革的关键标的为何?行动的具体策略为何?我们将继续讨论。

集会游行改革的三个标的层次:法律、意识、惯例

我认为,要真正彻底实现集会游行权的改革,必须至少针对“法律”、“意识”和“惯例”三个标的层次推行。

首先,要改革中国集会游行制度——是否有确切的改变,关键之壹还是在《集会游行示威法》所规范的“法律内容”有无变革。如我在“中台两岸集会游行法之比较”壹文之末所述,按照当代人权的标准,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至少有10项应当改革之处,包括该法应自现行的“许可制”改变为“自愿报备制”;将“内容管制”改为仅得“形式管制”;将“禁制区”废除;废除对非法集会发起者的“刑罚”;“公民不得参加居住地外集会游行”、“集会游行不得过夜”……等条款应废除,这些都是最基本也最具体的改革标的。

官方声称“我们已是民主国家、人民当然可以集会游行”;而人民反驳“政府根本不民主,胡乱镇压集会游行”,这种认知落差始终都会存在。但将争议聚焦在法律规定上,将有助于双方间的辩论,避免各说各话模糊焦点。要从“高压控制模式”过度到“疏通许可模式”,甚至抵达“自由发生模式”,法律规范上的改革与倡议势不可免。从历史经验来看,这往往是壹段漫长的改革之路;虽然变革往往是在壹个短时间内進行。

虽然中国的集会游行制度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法》而体现,但人们都知道,有关集会游行的实际运作却不只是依据这部法律,而还有诸多不同层次的内容因素。也正因此,我认为集会游行改革的标的不该只在法律层次上,也必须及于其它层次,这才能有实际改革的效果。

主观意识变革的重要性

当代法理学大师哈特(Hart)指出:“法律就是人们意识上所承认的规则”,这显出人民的“意识”对于规范实现与否的重要性;不同的意识内容,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所以,要促成中国的集会游行改革,必然牵涉到改变人民对集会游行制度的意识和想象,这至少包括:中国是壹个可以集会游行的国家吗?中国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容许什么样的集会游行?人民的集会游行权利该被保障到什么程度?……等等人民的意识内容。这些不同的人民主观诠释内容,壹定程度地影响着将来中国实际运行的集会游行制度。

倘若当所有人都打从心底地认为:“集会游行和走路壹样,是人民的壹种基本自由,不该做特别的限制……”,那时再严格的集会游行制度实际上也都将窒碍难行、无法运作,于是国家才会放弃无效、且将给政权带来更大危机的“政治控制”手段──镇压集会游行,由是社会也就从“高压控制模式”过渡到“疏通许可模式”,甚或“自由发声模式”。

倘若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集会游行就是叛国的犯罪行为,那么即使法律上并不对集会游行做任何限制,而当政府有意阻挠钳制集会游行时,社会也不会有任何呼声来捍卫集会游行者的权利。可以说,中国当前的“高压控制模式”之所以能持续维持,除了国家镇压所带来的恫吓效果外,也包括了中国人民有关集会游行权利意识的薄弱和不在乎,这才使国家得以继续实行高压控制。否则,屡屡镇压人民的政权如何能维系下来?

中介法律与意识的惯例层面

而“意识”层次之外,还有壹个层次虽然并未写为法律,但也高度影响实际集会游行制度的,那就是“惯例”。惯例是如何影响实际的集会游行制度?关键就在于,官方的决策基本上是重复的。不论是每壹次人民所发起的集会游行,怎么被政府对待?有没有被许可?有没有被限制形式?发起人有无遭受牢狱之灾……等等,他们都将壹定地影响未来行动者和官方如何处理集会游行。官方为了避免遭受人民“前后不壹”、“选择性执法”的批评,往往也将依过去执法惯例而为。这就是惯例的力量。实际上,也是不同惯例的具体实践,串起了形式法律和主观意识层次的变动,惯例有着中介两者的效果。

站在推动改革的角度,就是要渐渐地推展“松动集会游行制度”的各种惯例。例如试着让依法“陈情”、“请愿”或“上访”的行为被官方承认,与应当依《集会游行示威法》申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做出区隔,就是壹大突破。又或者,逐渐要求政府不再以管制政治集会游行的标准,介入各种劳资争议、抗议、罢工等活动,当政府不介入劳资争议成为惯例时,人民针对资方抗争的集会游行权利又将向前跨了壹步。每壹次事件,進步可能很少。但请想象,集会游行改革就像“拔河”壹样,每壹次的松动惯例,就是人民这方又多拉了壹步。若不注意,国家做出了更严格解释法律的执行惯例,就是国家壹方多拉了壹步。壹来壹往之间,体现了集会游行管制的具体实行,对民主人权的追求者来说,每壹步当然都不得不慎。

综合来说,集会游行权利改革运动中,法律、意识、惯例三者的影响缺壹不可。只有法律的变动,却没有意识和惯例上的改变,是只有骨架,没有血肉的改革,终将面临“徒法而不足以自行”的窘境;而只改变了意识或惯例,法律却依旧不便,则是没有变动根本骨架的改革,难防“威权国家的复辟”。

中国集会游行改革运动的战略思考

在认清了集会游行改革的标的后,让我们進入关于具体运动策略的探讨。依序从“战略”到“战术”层次,壹步步分析。

在整体的战略层次上,经历了前述分析,我们认识到:集会游行权的制度改革,问题是人民如何逼迫政府,从以“政治控制”为主的“高压控制模式”,摆荡到以“追求正当性”为主的“疏通许可模式”及“自由发声模式”,而在法律、意识、惯例三个层次上,都产生了具体的变革。

问题的关键是人民的挑战力量。人民的挑战力量如何提升?集会游行权的改革运动如何可能?社会运动的理论告诉我们,这至少牵涉到“政治机会结构”和“资源动员可能”两个层次。

政治机会结构理论的启示

首先,社会运动理论中的“政治机会结构论”主张,社会运动之所以能够发生,并产生成果,关键在于是否有开放的“政治机会结构”,让行动者有挑战和成功的机会。

所谓的政治机会结构,包括各种能促使社会运动行动者的政治环境状况,例如:因实行选举制度,迫使政府必须开始关注人民诉求;遭逢激進者挑战,政府为稳定政局,愿意接受温和社会运动者的诉求;经济发展停滞或倒退,使政府必须在其它方面退让妥协,以维持正当性;国际局势环境要求政府接受改革等等。这些都是政治机会结构的开放。

人民的社会运动行动有了开放的政治机会结构搭配,才有不遭政权镇压,获得诉求成功的可能。开放的政治机会将進壹步地鼓励更多社运行动的形成。相对地,若政治机会结构相对封闭,人民的社运行动可能遭受镇压和反挫,扩展社运将处处受限。

将此理论应用在当前中国的集会游行改革运动上,我们发现中国目前有逐渐开放的政治机会结构,但还尚未明朗。我们曾提到,中国日益迈向资本主义化的过程中,社会冲突持续地增加,中产阶级逐渐成形,以及在与国际整合的压力下,已迫使政府必须做出些许开放让步。这包括中国政权在面对各种陈情、请愿、上访、罢工、包围官署等挑战时,必须做出更开明的回应。另壹方面,现代化官僚对治理术的学习,认识到以“追求社会正当性”来稳固政权的管制方式,也为中国集会游行开放改革提供了些许契机。大体而言,历史正朝向政治机会更加开放的角度前進,只是以目前的开放程度,当人民的挑战“踏过底线”时,依然难免镇压发生。

是故,在这政治机会暧昧不明、逐步开放但仍有限制的此刻,我们壹方面建议采取“逐步前進”的因应方式,以温和请愿但持续坚持的方式,要求落实集会游行权利,避免在组织能量有限前,立即遭遇镇压和反挫。另壹方面,尽管诸多牵涉到宏观社会条件变迁的政治机会结构,例如资本主义化产生的变动,与国际局势的压力等,行动者直接能影响的范围有限。但仍有部分政治机会是深受行动者影响的,特别是当“政权因意识到无法长期成功镇压社运行动者的挑战,是故主动妥协,开放政治机会”。此种状况如何成为可能,取决于社运行动者的“资源动员能力”。

提升资源动员和组织实力

社会运动理论中的“资源动员论”强调:社会运动之所以可能发生并持续,关键在于社会行动者是否握有充足的资源和动员能力。社会运动并非是有了政治机会就会发生,同时将因行动者的资源多寡,有着不同的可能。

应用在中国的集会游行改革运动上,我们关注到,当前中国集会游行改革运动,在国内的资源和人力上,长期不足。我们不但缺乏专门的人权组织或个人长期监督中国集会游行状况,中国本土的人权组织也没有充足的基金。有不少的国际人权团体,长期关怀中国人权状况,但这股力量如何能转化为中国本地的人权运动开展,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而在经费之外,中国本土缺乏坚实的人权运动者网络,就是有也很微弱,或陷于遭受镇压的困境。人力与财力,这两种最基本的资源是中国集会游行改革面临的巨大挑战,它们决定着此改革能否成功。

所幸,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改革运动固然需要人力与财力,但其往往是“在精不在多”。真正能成为“有效资源”的,是具有战斗性的组织和人力,他们或许规模不大,却能在关键时刻发声,聚集人民的不满,突显政权缺失,以形成改革压力。目前中国集会游行改革运动或许仍是“百废待举”,但若能有少数有志之士深入投入这项运动,在论述和组织上勤做功夫,待有了充足的组织实力及战斗性,在政治机会来到时,就有成功促成改革的可能。

对中国集会游行改革运动的具体战术建议

综合了前述改革标的和战略层次的分析,在具体的战术上,我试着提出以下粗浅的建议:

1、累积组织能量,把握政治机会:我们已提到过,以目前中国境内维权组织的能量,相对于其得承担的民主改革任务,有着不小的落差。基于中国政权始终仍对人权组织抱持敌意,壹再打压,例如在日前的北京“公盟”事件。在此时局,人权团体究竟如何让组织继续维系,这是最根本的问题。或许有形“组织”较容易成为当局的“眼中钉”,那么在维持组织之外,行动者也可考虑同时化整为零,以“网络”方式运行,透过网络论坛、电子报、读书会等方式串连,让有改革渴望的公民保持连结,也更广泛散播人权的知识讯息。若组织与网络能维系,在政治机会结构更为开放的时刻,就是公开挑战的机会所在。例如去年的北京奥运期间,举世关注,若中国人权组织或个人能更有准备,公开要求当局改革集会游行制度,不无有進展的空间。

2、以“和平请愿”姿态推动“单壹法令改革”: 基于中国政权目前将集会游行制度摆荡在“高压控制模式”与“疏通许可模式”之间,有了诉求改革的空间,但尚未明朗。根据过往的经验观察,中国政府对于某些“具体问题”(如解决某壹问题或修改某壹法令),尚允许人民发声,比如下岗、环境污染等,而对那些批判政权,要求“全盘改革”的呼声,则倾向于镇压。因此在策略上,社运行动者或许可先针对《集会游行示威法》做单壹法令的和平请愿与改革倡议,提出“民间版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修法建议版本”,以减少“踏过底线”被镇压反挫的可能。

3、落实“许可制”、突破“强制协商”: 目前中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明文规范著中国人民可以在申请许可后,進行合法的集会游行。虽然在现实运作上,政府往往以“内容审查”、“限缩集会地点时间”、“强制协商”等方式维持“高压控制模式”,原则上根本禁止集会游行。但既然法律规定上有此壹管道,就值得公民持续地予以测试,逼迫官方“依法行政”,还给人民集会游行权利。或许可从较温和的活动诉求开始申请许可,开启中国壹次次被官方承认的合法集会游行实践,将法律明文的“许可制”予以落实。申请后若面对官方“强制协商”的要求,也可协商后拒不妥协,继续要求许可集会游行。若官方仍拒不许可,也可凸显当局“违法行政”的特性,将“不许可比例”公开,降低其持续执政的正当性。

4、创造“限缩集会游行许可范畴”的惯例:如前所述,目前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的定义几乎是无所不包——室外三人以上的聚集活动就被视为集会或游行,也就被课予了“经许可才可举办”。实际上,有许多公民活动,诸如“陈情”、“请愿”、“上访”等,或者劳资争议时常出现的“锁厂”、“罢工”等劳工行动,这些往往未侵犯他人自由,也有清楚的诉求对象(政府或资方),它们和以聚众向社会诉求的典型集会游行不同,应当被划归在“集会游行”范畴之外。若能尝试以这些活动松动官方的执法标准,渐渐创造类似惯例,这将实质上限缩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畴,是人权的壹大進步。

5、公开、强化受镇压人士的诉讼维权历程:目前中国有不少维权或异议人士,因参与集会游行或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遭受当局起诉与审判。从各国的历史来看,每壹个受镇压人士的诉讼维权过程,也都是促進民主改革的历程。例如缅甸的翁山苏姬、台湾的美丽岛事件等,虽然就法庭审判的结果,人民壹方未必胜利,但对于该国民主化力量的凝聚,却至关重要。对于中国人权团体而言,值得尽力放大受镇压的个案,让个别受难者的审判历程成为促進民主改革的力量。

6、宣传民主国家的集会游行“报备制”: 不论中国政权当局是否愿意,在全球化的今日,中国人民与欧美民主国家的文化接触和意识整合,将是越来越频繁。欧美诸多国家在集会游行制度早已实行“报备制”,上街游行原则上不受限制,甚至只要是未侵犯他人自由权益的和平集会活动,完全可以不报备。同样是现代化的国家,为什么欧美国家可以实行“自由发声模式”,以“自愿报备制”实行集会游行,而中国却就不行?真没道理。随着中国与欧美互动日益频繁,人权团体强化宣传当前欧美实行的集会游行制度,必将产生“制度趋同”的压力,迫使中国政府進行改革。

当然,必须提醒,这些都仍只是方向性的建议,并未勾勒出完整的行动蓝图。我基本上相信,面对瞬息万变的今日中国,具体的行动策略还是得由第壹线的中国社运行动者思索、判断,为中国集会游行权找寻突破的空间。更有效的实践知识,还是得在实践的历程中才能淬炼出来。

而在这之外,我仅能尽我的能力,接着从台湾与香港的集会游行改革运动经验,提供给当代中国的行动者以参考。

接下来,我将以介绍台湾和香港两地集会游行权改革的历史,试着为当代中国集会游行改革运动提供壹些经验参照,思索中国集会游行权的突破可能。

台湾的政治民主化经验

台湾的集会游行权状况,在1980年代末解严前,同样也属“高压控制模式”,基本上人民根本不得集会游行。1979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党外人士于高雄举行游行,即遭当局逮捕、判刑,此为台湾政治史上著名的“美丽岛事件”。当时台湾的集会游行权,同样未见曙光,威权政体的政治控制无孔不入,难以想象日后的改革可能。

台湾政治社会学学者吴乃德曾经提出:为什么经历了1970年代末的“美丽岛事件”,党外异议人士大规模地遭国民党政权镇压后,在1980年代末,党外运动依然能再次蓬勃发展?反对力量最后甚至能逼使国民党政权宣布解严,开放党禁、报禁及选举?当时并未有明显政治社会结构的开放,党外能动员的资源也并未增加,这壹切如何可能?吴乃德得出的结论是:人的精神理念在历史变革中的作用,始终有着关键的影响。

因为当时台湾党外民主异议人士持续的挑战压力,在80年代末起开启了壹波波的街头示威运动,终于逼迫台湾当局民主化。宣布台湾解严、结束动员戡乱时期后,国民党政权为了继续维持“政治控制”,于1988年制定了台湾的《集会游行法》,以“许可制”和“禁止集游宣扬共产主义、分裂国土”的条款,使台湾的集会游行制度继续摆荡在“高压控制模式”与“疏通许可模式”之间。

前仆后继的台湾社运挑战力量

虽然官方制定了《集会游行法》,但并不代表政治平静的到来。《集会游行法》屡遭各界批评,并在90年代中遭遇环保人士的挑战。他们将壹起过度限制人民集会自由的控管案例,循诉愿、行政诉讼、上诉……等管道,最后壹状告到了台湾有违宪审查权的大法官会议,要求宣告《集会游行法》违宪。大法官于1998年做出了释字445号解释,宣告“集游宣扬共产主义、分裂国土,则不予许可”的“内容审查”条款违宪,应仅得進行“形式审查”。大法官同时也宣告:政府有义务积极提供人民集会游行上必要的协助和发声空间。此解释大幅度地撼动了仍带有“高压控制模式”色彩的《集会游行法》,使其明确过渡到了“疏通许可模式”。

但大法官的释宪,仍未彻底解决问题。《集会游行法》中为人诟病的“许可制”,依然被大法官认为是“立法形成的自由”,并未违宪。随后,2000年,尽管民主运动出身的民進党取得了政权,但《集会游行法》多处限缩人民权利的内容(包括许可制、集会禁制区、警方解散命令、未许可首谋可处刑罚等),依然未见改变。于是,2005年起,台湾社运人士发起了新的壹波“集游恶法修法运动”,除了声援诸多遭这部“恶法”打压、起诉的社运人士外,也公开倡议要求修法,并提出了民间版的《集会游行保障法》,要求“许可制”应改为“自愿报备制”。

这波修法运动原本在台湾政局的蓝绿恶斗下遭到封杀,但到了2008年,反对国民党限制人民权利、迎合中国官员来访的“野草莓学运”,再次提出了修改《集会游行法》的诉求,延续了修法的运动,终于逼迫官方提出集会游行法的修法版本。目前台湾官方提出的版本,仅想将“许可制”改为“强制报备制”,将“未许可,首谋可处刑罚”改为“未报备,首谋可处以巨额罚锾”,可说是根本“换汤不换药”,人民上街集会游行,依然处处受限。然而,民间的社运力量并未因此就被“糊弄”过去,继续集结力量向官方施压,向民众宣传,近来终获官方做出“小规模集会可不报备”的妥协承诺,双方间正持续地角力拉扯著。

香港在英国殖民下的《公安条例》

相对于台湾或中国大陆,香港人民长期生活在港英政府的殖民时期,并未遭遇高度强烈的“高压统治模式”。特别是在1960年代末起香港发生多起人民反抗骚动后,港英政府渐渐采取疏导民怨的策略,在集会游行上采“疏通许可模式”,予以人民壹定表达不满的空间,并辅以推动诸多社会政策(如公屋制度),以“追求正当性”的方式化解人民不满。而这样的制度安排基本上沿用到了1997年回归中国之后,只不过有着渐渐威权复辟的危机。

根据对香港集会游行制度的历史考察,香港的集会游行法——《公安条例》——是在1967年,当时香港的英国殖民政府,为了控制风起云涌的香港民运,对人民集会游行活动所制订的壹连串规范。其中的第7条、第13条不但要求人民的集会游行活动要事先向政府“申请”,使政府有相当任意审查的权力,且依其第17条、第18条规定,如未通过却集会,则被视为“非法集会”,活动主持者和参加者都可能受刑责处罚。历史上多有香港集会游行参与者遭指控其活动未被核准,遭警察强制驱散,或遭政府以“参与非法集会”为名起诉,面临刑罚的威胁。

然而,这样的规定并非没有被挑战过。经历过了香港民主运动的历史演進,特别在1989年天安门民运时,香港上百万人民群起上街支持民主改革,在实践集会游行的过程中,人民开始感受到了《公安条例》对集会游行活动处处设限,侵犯到了属于基本人权的集会自由。批评者指出:“和平示威,若未影响到公共利益,为何要被核准才能举行?这岂不是钳制民间的改革力量?”在香港民间接连的反对下,终于迫使港英政府在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前,将《公安条例》的集会游行管制方式,由“许可制”改为了“报备制”,规范集会游行活动只需事前告知警方即可,不需其核准,可谓是公民政治权利上的壹大進步。

香港集会游行制度的威权复辟

只不过,没想到在香港回归中国后,1999年时,港府在其“临时立法会”上,突然将《公安条例》改恶,恢复原本的“许可制”。此举引起香港民运团体的大加挞伐,认定是中国政府对香港民主发展的钳制举动。并且,在近年来的执法实务上,警方也数次地依据《公安条例》,逮捕起诉多位“仅知会警方、却未提出许可申请”的和平示威者,包括知名的民主派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和数名香港专上学联的主要干部。

我曾访问过壹位遭港府起诉的“香港专上学生联合会”前任干部,问及对于香港的《公安条例》有什么看法和香港社运如何因应,他清楚地告诉我:“我们认为《公安条例》里的集会游行‘许可制’,不但违宪,也不合理,根本侵犯到人民的基本权利。”“所以,香港专上学联曾做出过壹个决议:日后所有的集会游行,都仅事前提出‘报备’,但拒绝依照《公安条例》向港府申请‘许可’。”

他拿给我的壹本由专上学联历届声明集结成册的书本里,封面上就是壹群青年学生就地静坐,拿着斗大的“公民抗命”标语,公开“以身试法”——和平静坐,但拒绝申请许可,挑战让香港民主倒退的《公安条例》。也正因为这些“仅报备、不申请许可”、公开不服从规定的举动,许多香港专上学联的干部,都有了遭港府起诉的经验,但累积了香港社运反对《公安条例》的共识和能量。也因为这样公开挑战的诉求存有着壹定的正当性,日后法院的判决也渐渐同情公民权利,仅予以薄惩、甚至宣判无罪,在判决上促成了《公安条例》的改革空间。

这样的“恶法”情况,经过了香港学运、社运前仆后继的抗争,终于在2005年得到了香港终审法院判定,“港府应检讨集游管制上警察过当的解释权限”,并且,香港大律师公会也指出:“《公安条例》的集游规范,纯因未能符合事前通报机制,而把和平集会或游行刑事化,应属违宪”。也因此在实务上,港府被迫渐渐默许了“未干扰到交通车道的集会活动,不需许可”(例如在香港,在人行道摆摊宣传理念,并不需申请许可)。

尽管来自社运的挑战使实务执法上有所改革,但《公安条例》整体规则依然未有更动,且警方仍有相当大的滥权解释空间,在必要的时候,仍可能伸出魔爪钳制人民自由。如2005年底世贸高峰会在香港召开,港府面对各国前来抗议的反世贸运动,动辄以违反《公安条例》为由逮捕了九百多人。虽然最后遭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统统释放,但滥权的政府和警方仍未受到应有惩戒。香港面临着集会游行制度威权复辟的危机,正有待香港社运更大规模的持续施压与诉求。

台、港集会游行改革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固然与台湾和香港在政治环境、历史的主客观条件上有所不同,但从台湾与香港集会游行权的改革经验中,或许还是可以汲取几点启示,并能与本文先前的部分论述相互参照。

第壹、集会游行权改革是壹场持续不断的“官民拔河”。官民之间的持续角力,是集会游行改革的基本游戏规则。政府为维系政权,原则上将尽力進行“政治控制”,以各种方式、甚或换汤不换药的骗术,来维持集会游行权的限缩。但只要人民有持续的挑战意识和力量,就可能逼迫政府采取“追求正当性”的妥协方式来管制集会游行,使“高压控制模式”朝向“疏通许可模式”或“自由发声模式”变革。相反地,历史上社运松懈的时期,例如社运者渐渐接受政府规则,不再挑战警方的执法标准,此时往往就是集会游行权将遭到限缩的时候。台湾2000年民進党上台后,社运力量壹时“空洞化”,警方对集会游行时的执法,就产生了诸多社运人士因参与和平集会而遭逮捕、起诉的集会游行权倒退现象,值得殷鉴。

香港在回归后尽管遭受威权复辟,回归了“许可制”,但因社运力量采取“公民抗命”的激進策略,终于透过抗争与诉讼打开了壹定的集会游行空间,值得参考。对中国的集会游行运动而言,目前虽然还在起步的阶段,但如果认清了这样“官民拔河”的游戏规则,持续施力不放手,有了進步也丝毫不放松,集会游行权必有明显進展的壹天。

第二、在法律改变外,意识和惯例的改变同样重要。集会游行改革运动者不只要面临法律的僵化、官方的反扑,同时若未改变人民的集会游行权利意识,或创造進步惯例,往往也将局限致力改革的动能。在与官方角力的过程中,官方往往将以“维护社会秩序”、“总不能人民爱上街就上街,那会天下大乱”、“节省社会成本”……等为由,向人民宣传集会游行制度不该开放的讯息。究竟如何回应?这是施压修法外,集会游行改革运动者的重大课题。

目前中国人民日渐对政府施政有所不满,但对于人民理当“有权”发起集会游行、向政府施压表达改革,意识认知上却仍未普及。不论是因为媒体教育灌输、或异议者受镇压的阴霾,普遍来看,中国人民还是停留在“上访”、“恳求高层官方施恩”的态度,“集会游行”、“上街抗议”依然并非是壹种中国公民认知上的“权利”。

但人民究竟有无清楚的“权利意识”,将影响到政府以“维护社会秩序”、“节省社会成本”等名义宣传限缩集会游行空间时能否轻易遂行。这也就影响到了集会游行制度长远改革的可能与否。因此,对当前中国的集会游行改革运动者来说,如何面对广大人民、使其了解集会游行权利的重要性,与如何面对官方、与其進行角力拉扯以拓展改革空间,是壹样地关键。

第三、“华人不适合民主制度”的说辞,并非事实。从台湾与香港多年来开放集会游行空间的实践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同样是华人为主的社会,台港等地的人民已能成熟地以集会游行的方式,向政府施压促成各种改革措施。这些地方并未产生任何社会脱序或政治崩解的现象,反而促進了政治革新和民主巩固,弱势人民也因此有了发声空间,防止政权遭优势阶级垄断而导致社会极化。因此,所谓“华人社会还不成熟”、“不适合实行民主”的“华人特殊论”,或者如新加坡的“亚洲价值论”、中国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观”等“人权相对主义”说法,都已不攻自破,明显是威权政府用以哄骗人民的说辞罢了。

第四、“集会游行制度”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壹并進行。我们可以观察到,集会游行的制度或法律改革,无可避免地,会根本地必须牵涉到壹个国家背后“政治体制”的改革,两者间是互为表里的。因为统治权力的惰性使然,往往必须在政治体制上产生重大变革(人民透过各种激烈挑战终结威权统治),才会出现集会游行制度的变革(开放集会游行空间);而集会游行的开放,也将促進政治体制的长期民主化,有人民力量发声,避免威权复辟的可能。

从台湾的经验可以看到,是国家在人民的长期挑战下,先在政治体制上改变,放弃了威权统治体制,解严并开放了容许反对党的选举民主制度,尔后才有《集会游行法》的框架,从“高压控制模式”渐渐地朝向“疏通许可模式”。而集会游行权利的行使,也使台湾产生壹定的社会防卫机制避免威权复辟,進壹步挑战朝向“自由发声模式”的可能。

从这样的经验反观当代中国,对中国集会游行权能否突破也有借鉴意义,同时也是中国政治体制能否民主化的课题。集会游行改革运动必然会是中国民主化运动中的壹支,必须与其它运动形成“统壹战线”的关系,共同向中国当局施压、诉求民主改革,才有推动成功的空间。

结论

总结而言,融合本篇文章,我想传达的讯息有三:

第壹、不论是从抽象的国家理论進行分析,或是以各国具体的历史经验来看,中国的集会游行制度,始终有着進步改革的可能。目前的高压控制,并非是中国命定的结果。

第二、集会游行改革的可能,最关键在于人民挑战的力量。战略上,需要追求更开放的外在政治机会结构与内在资源动员可能;战术上,值得以和平请愿的姿态推动法令改革,唤起公民意识,并创造有利于人民的集会游行惯例。

第三、台、港的集会游行改革经验,象征华人社会同样能适用民主制度,且改革与否的确来自于社运力量的挑战使然。对中国人民而言,值得参照台、港等地及各国的民主化经验,积极地推动中国的集会游行改革及民主進程。

文字毕竟无法替代具体的改革实践。愿更多人壹同为中国及广大华人社会的集会游行改革,多尽壹份力。也期许集会游行改革力量终将波澜壮阔,争回身为当代公民本应拥有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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