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對集會遊行示威的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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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集會遊行示威的壓迫
作者 林柏儀
在中國,原則上就是不能夠從事集會遊行。如果有集會遊行活動,也不會是民間自主發起的,而會是諸如「抗議美國轟炸中國大使館」這種官方策動的活動。中國官方聲稱保障的集會遊行自由,根本就是個虛假的幌子。目前中國人民的言論自由是連批評政府都有著危險,倘若執意要發起集會遊行抗議政府,就要有坐牢或「下落不明」的心理準備。
中國集會遊行權的現實狀況
在維權人士的現實經驗中,至少有著三種狀況,可能讓人民應有的集會遊行自由,完全受到政府控制。
第壹、儘管《憲法》明定人民有集會遊行自由,但在《集會遊行示威法》中的「許可制」規定,要求所有的集會遊行都必須事前申請並經官方許可,才屬合法集會。這「許可制」實際上就成為官方控制集會遊行的最佳利器。先從「內容」上進行控制,諸如被認定不合乎憲法原則、將造成民族分裂、危害社會秩序……的集會遊行,依法政府就得不予許可。除此之外,再從集會遊行的「形式」上設限,若影響交通秩序、影響社會安寧,可依法限制其集會地點、時間;倘若活動涉及跨區、過夜等可能造成擴散效應,也可依法禁止。總之,在「表面都可申請,實則重重刁難」的「許可制」下,中國的集會遊行自由不啻是政府對外所做的表面工夫罷了。
第二、在「許可制」這種明顯直接不許可人民集會遊行的作法外,近來中國政府更發展出壹種先發制人的控制手法:強制集會遊行者先與官方協商。依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只要「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官方就可「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在這個「強制協商」的過程中,官方或者威脅、或者利誘,往往就能讓集會遊行發起者自行放棄。這在北京奧運期間,共有77件集會遊行申請,但74件在被依「涉及具體問題」而「交付與相關單位協商」后,竟然都撤回了集會遊行申請,其控制效果可見壹斑。協商後集會遊行申請者就是仍不願撤回,官方也可依法「強制將集會遊行推遲五日」,破壞行動時機。怪不得有人批評到:「在中國,集會遊行只要涉及『具體問題』,都不會被政府准許!」這些都是目前中國政府更「軟性響應,實質控制」的控制手法。
第三、在重重控管下,集會遊行儘管順利舉行,官方仍有事後進行相當嚴厲懲戒的權力,這也威脅著集會遊行的參与者。依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集會若被官方認定不合原始目的、交通路線、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集會負責人」可被以違反中國《刑法》第158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不願依法申請許可、或申請未被官方批准的集會遊行者,同樣可依此規定對其進行威嚇和處罰。實際上,按照目前中國的現實狀況,不要說是上街集會遊行,光是寫寫文章、批評時政,就可能被官方以涉嫌「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的罪名強行逮捕、遭法院判以重刑。倘若上街公開批評政府,更是要面臨以各種罪名遭逮捕和懲罰的極大危險。
中國集會遊行權改革的曙光
儘管如上述分析,中國目前的集會遊行自由高度地受到政府的控制和限制,完全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但壹些現實跡象中顯示,這壹切仍有相當的改變空間。
首先,我們觀察到,中國政府或許在世界各國以及人民不滿的壓力下,面對各種人民發起的集會遊行,已從過去的「壹律遏止」的態度,轉為「軟性響應,實質控制」,在表面上符合民主,至少讓集會遊行者能與有關單位進行協商、解決問題。這說明當前中國政府認識到了繼續壓制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並不可行、人民的不滿甚至可能釀成更大的災難,並由此採取了妥協迂迴的因應措施。而如何能夠打開此壹空間,讓中國政府做出更大的讓步,這涉及到如何持續爭取的戰略與戰術。
觀察當前越來越多的各種陳情、請願、上訪、罷工、包圍官署等群體行動事件,我們可以發現,並非所有的集會遊行都會被鎮壓。這些行動儘管都早已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對集會、遊行、示威的定義——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甚至絕大多數的行動根本都未經官方許可,但也少見官方直接地依法鎮壓,將發起者逮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擺盪在「政治控制」與「追求正當性」之間的集會遊行管制改革空間
這樣朝向疏通、不依法鎮壓的落差,原因何在?不難理解,對於中國政府(或所有的國家政府)而言,最重要的任務是要繼續維持其政權,而這過程有賴於人民對政府的支持,維持政府的正當性。倘若人民的抗議行動並未動搖到國家政權的存續,而只是為了解決自身小部分的「經濟性不滿」,那麼予以疏通、協助協調,藉機展現國家「為民服務」的壹面,當然是「有何不可?」在這樣為了穩定政權、「追求正當性」的前提下,壹定程度的「不依法行政」,放棄鋪天蓋地的集會遊行懲戒,就有了相當的空間。
而也正因為中國社會發展已進入到了更加現代化、更多社會衝突與不滿的時期,特別是隨著中國經濟改革開放,引入資本主義發展模式后出現的大規模勞資衝突、環境破壞、農村雕零,已導致人民不得不採取許多自力救濟措施來維護權利。而各種公開的集會遊行,就是這種維權施壓活動的必要手段之壹。中國政府除了積極疏通,壹定程度地允許和控管各種陳情、請願、上訪、罷工、包圍官署等行動的發生,使其解決與抒發社會衝突,也別無他法。倘若選擇壹律鎮壓禁止,很可能換來的將是更劇烈的不滿,將導致政權存續危機。
總的來說,儘管集會遊行的本質仍是高度的政治性,對國家政權有著潛在的威脅,但集會遊行本身也弔詭地具有紓解民怨、穩固政權的效果。國家為了「政治控制」,可能會鎮壓部分威脅到政權存續的集會遊行;但同時國家也得「追求社會正當性」,所以壹來不能完全鎮壓所有的集會遊行,就是鎮壓,也必須獲得壹定的支持,否則恐將威脅到政權維繫。
其實不只中國,不論是威權國家或民主國家,實際上都始終存在這樣的兩難──擺盪在「政治控制」和「追求正當性」之間──在壹次次的集會遊行事件中修正新的集會遊行管制立場。威權國家強調政治控制、鎮壓集會遊行;民主國家強調追求正當性、壹定地容忍集會遊行。但不變的是國家機器「追求政權延續」的本質。面對不同程度的人民挑戰態勢,國家機器基於追求政權延續,將可能採取不同的響應方式;挑戰越是激烈、越不受鎮壓所威脅,越可能鬆動「政治控制」,逼迫國家選擇「追求正當性」與民心妥協。於是,在這之中集會遊行管制的變革有了可能;當面臨人民持續的挑戰,威權國家也可能轉型為民主國家。
或許有人會說,這樣的改革在中國共產黨的高壓統治下,是不可能的,但放眼90年代以來全世界的諸多新興民主國家,不都是這樣的例子嗎?中國儘管有其特殊情況,但實際上也不脫這樣的變革可能架構。
我們從客觀上可以看到,不論是社會衝突的增加或官僚對治理術的新學習,歷史的發展,已為中國集會遊行開放改革,提供了些許契機。接下來的問題,就在於官方與人民如何拔河拉扯,讓中國的集會遊行權有所突破,邁入更開放的階段。
集會遊行權的三個階段:高壓控制、疏通許可、自由發聲
認識到了「改革的可能性」后,讓我們來仔細檢視,要如何改革中國的集會遊行權。我們要面對的先是兩個基本的問題:壹、集會遊行制度能有什麼樣的改革階段、什麼樣不同制度的可能?二、要改革集會遊行權,改革要針對的關鍵標的是什麼?在釐清這些問題后,我們將繼續來思考改革的策略為何(第二個問題與改革的策略,將在本文的(下)進行討論)。
首先,集會遊行制度能有什麼樣的改革階段、什麼樣不同制度的可能?考察各國的集會遊行制度,我們可以依據政府實際的控管程度與方式,將其區分為三種階段模式:「高壓控制模式」、「疏通許可模式」與「自由發聲模式」。
所謂的「高壓控制模式」, 原則上是指所有由人民發起、公開性表達政治訴求的集會遊行,都不被政府允許。對於不顧政府控管而發起的集會遊行,將壹定以上刑度的刑法名目處罰發起者與參与者。政府有時為了應對國際人權組織的批評,還會規劃「集會遊行特區」(如只得在某個公園的角落集會遊行),營造該國人民可集會遊行的假象掩人耳目。政治體制分類上的「極權體制國家」或「威權體制國家」,如北韓、新加坡、緬甸等,其集會遊行制度原則上多屬此種規範,是完全忽視人民集會遊行人權的制度模式。政府採取集會遊行管制上的「高壓控制模式」,為的無非是遂行「政治控制」,讓政治上的反對者在草創之際即受鎮壓而夭折,使政權能持續維繫。
「疏通許可模式」,指的是政府將設定壹套規則,如集會遊行的「許可制」規範,在這套規則下,人民有壹定進行集會遊行的自由,政府原則上不得限制集會遊行要表達的「內容」,但仍有控管機制,可以透過限制其「形式」或其它細部規範,達到實質上的控制目的。許多號稱「民主體制」的國家,也是採取此類制度:表面上給予人民發聲機會疏通民怨,實際上仍將採取必要符合國家利益的控管措施。台灣、香港、韓國等許多新興民主國家的集會遊行人權現況,即屬此類。為何政府會有「表面上說壹套(民主),私底下做壹套(疏通與控制)」的此種落差?因為這樣的策略能兼顧到「追求正當性」與「政治控制」,是面對人民挑戰、為了政權維繫而做出的制度抉擇。缺壹都可能使政權發生危機。
「自由發聲模式」則給予公民較大的自由空間,只要未嚴重侵犯到他人權益,人民有完全自由透過集會遊行表達不滿訴求。國家甚至應積極保障人民發聲的機會,提供必要的協助措施,如交通維護或安全保護。「自由發聲模式」具體表現在集會遊行管制上的措施,就是放棄「許可制」,採取「自願報備制」:只要尚未逾越比例地侵犯他人自由,人民有權自由採取集會遊行表達各式言論,人民可選擇向國家「報備」,以取得服務(如請求政府協助維護遊行的交通),也有自由選擇「不報備」,以自治的方式完成集會遊行(例如自行推派集會遊行糾察隊,維護交通秩序和參与者的安全)。有堅強人民抗爭傳統的「民主國家」,將逼迫國家機器放棄「政治控制」,追求「正當性」,使集會遊行管制自「疏通許可模式」過渡到「自由發聲模式」,真正地把街頭還給人民。這樣徹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制度,是集會遊行管制改革的理想階段。
「自由發聲模式」甚至超越傳統自由主義僅將重心放在「對抗國家」的概念,思考到壓迫不只來自於「國家」,也來自於「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因而視集會遊行權為「弱勢者的核心政治權」(因街頭是弱勢者幾乎唯壹能表達政治訴求的管道),定位上視其高於對壹般財產權、交通自由的保障;也將對弱勢者的集會遊行權利相對於壹般人民做出更多的制度保障,使弱勢者也同樣有著「自由發聲的公平機會」。
中國從高壓控制邁向疏通許可及自由發聲的改革可能
客觀來看,中國目前的集會遊行制度,基本上即屬「高壓控制模式」,除非政府策動,否則不得有集會遊行,特別是不得有任何訴求是「質疑政權」的集會遊行。中國的《集會遊行示威法》採取集會遊行可向政府申請許可的「許可制」,表面上是屬於「疏通許可模式」,但細究其實踐結果,政府往往透過不予許可、強制協商、懲罰發起者等方式,遂行高壓控制的效果,所以實際上還是屬「高壓控制模式」。不論是與真正的「疏通許可模式」還是「自由發聲模式」相較,中國集會遊行制度都還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
這樣的落差,有可能被改變嗎?當然有可能。諸多當前傾向採取「自由發聲模式」的國家,也是自封建時期的「高壓控制模式」,到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疏通許可模式」,壹路過渡而來。而我們也看到,中國近年來此起彼落的人民自發行動,已漸漸逼迫官方鬆動了「高壓控制模式」,當局未必壹律鎮壓集會遊行,而是「選擇性地執法」,有朝向「疏通許可模式」的契機,有邁向至少落實「只管形式、不管內容」的「許可制」的可能。當然,這還需要相當多的努力;改革的關鍵所在,還是在人民這壹端。
綜合前面所述,此三個階段之間的變革和游移,涉及到政府在「政治控制」與「追求正當性」之間的妥協選擇;而政府選擇的偏向來源,來自於人民爭取集會遊行權利的壓力程度,這牽涉到人民的認知意識與行動策略。諸多因素在歷史中共同匯聚,促成了集會遊行管制的不同可能。
中國集會遊行人權究竟要如何突破?改革的關鍵標的為何?行動的具體策略為何?我們將繼續討論。
集會遊行改革的三個標的層次:法律、意識、慣例
我認為,要真正徹底實現集會遊行權的改革,必須至少針對「法律」、「意識」和「慣例」三個標的層次推行。
首先,要改革中國集會遊行制度——是否有確切的改變,關鍵之壹還是在《集會遊行示威法》所規範的「法律內容」有無變革。如我在「中台兩岸集會遊行法之比較」壹文之末所述,按照當代人權的標準,中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至少有10項應當改革之處,包括該法應自現行的「許可制」改變為「自願報備制」;將「內容管制」改為僅得「形式管制」;將「禁制區」廢除;廢除對非法集會發起者的「刑罰」;「公民不得參加居住地外集會遊行」、「集會遊行不得過夜」……等條款應廢除,這些都是最基本也最具體的改革標的。
官方聲稱「我們已是民主國家、人民當然可以集會遊行」;而人民反駁「政府根本不民主,胡亂鎮壓集會遊行」,這種認知落差始終都會存在。但將爭議聚焦在法律規定上,將有助於雙方間的辯論,避免各說各話模糊焦點。要從「高壓控制模式」過度到「疏通許可模式」,甚至抵達「自由發生模式」,法律規範上的改革與倡議勢不可免。從歷史經驗來看,這往往是壹段漫長的改革之路;雖然變革往往是在壹個短時間內進行。
雖然中國的集會遊行制度通過《集會遊行示威法》而體現,但人們都知道,有關集會遊行的實際運作卻不只是依據這部法律,而還有諸多不同層次的內容因素。也正因此,我認為集會遊行改革的標的不該只在法律層次上,也必須及於其它層次,這才能有實際改革的效果。
主觀意識變革的重要性
當代法理學大師哈特(Hart)指出:「法律就是人們意識上所承認的規則」,這顯出人民的「意識」對於規範實現與否的重要性;不同的意識內容,實際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所以,要促成中國的集會遊行改革,必然牽涉到改變人民對集會遊行制度的意識和想象,這至少包括:中國是壹個可以集會遊行的國家嗎?中國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容許什麼樣的集會遊行?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該被保障到什麼程度?……等等人民的意識內容。這些不同的人民主觀詮釋內容,壹定程度地影響著將來中國實際運行的集會遊行制度。
倘若當所有人都打從心底地認為:「集會遊行和走路壹樣,是人民的壹種基本自由,不該做特別的限制……」,那時再嚴格的集會遊行制度實際上也都將窒礙難行、無法運作,於是國家才會放棄無效、且將給政權帶來更大危機的「政治控制」手段──鎮壓集會遊行,由是社會也就從「高壓控制模式」過渡到「疏通許可模式」,甚或「自由發聲模式」。
倘若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集會遊行就是叛國的犯罪行為,那麼即使法律上並不對集會遊行做任何限制,而當政府有意阻撓鉗制集會遊行時,社會也不會有任何呼聲來捍衛集會遊行者的權利。可以說,中國當前的「高壓控制模式」之所以能持續維持,除了國家鎮壓所帶來的恫嚇效果外,也包括了中國人民有關集會遊行權利意識的薄弱和不在乎,這才使國家得以繼續實行高壓控制。否則,屢屢鎮壓人民的政權如何能維繫下來?
中介法律與意識的慣例層面
而「意識」層次之外,還有壹個層次雖然並未寫為法律,但也高度影響實際集會遊行制度的,那就是「慣例」。慣例是如何影響實際的集會遊行制度?關鍵就在於,官方的決策基本上是重複的。不論是每壹次人民所發起的集會遊行,怎麼被政府對待?有沒有被許可?有沒有被限制形式?發起人有無遭受牢獄之災……等等,他們都將壹定地影響未來行動者和官方如何處理集會遊行。官方為了避免遭受人民「前後不壹」、「選擇性執法」的批評,往往也將依過去執法慣例而為。這就是慣例的力量。實際上,也是不同慣例的具體實踐,串起了形式法律和主觀意識層次的變動,慣例有著中介兩者的效果。
站在推動改革的角度,就是要漸漸地推展「鬆動集會遊行制度」的各種慣例。例如試著讓依法「陳情」、「請願」或「上訪」的行為被官方承認,與應當依《集會遊行示威法》申請許可的「集會」、「遊行」、「示威」做出區隔,就是壹大突破。又或者,逐漸要求政府不再以管制政治集會遊行的標準,介入各種勞資爭議、抗議、罷工等活動,當政府不介入勞資爭議成為慣例時,人民針對資方抗爭的集會遊行權利又將向前跨了壹步。每壹次事件,進步可能很少。但請想象,集會遊行改革就像「拔河」壹樣,每壹次的鬆動慣例,就是人民這方又多拉了壹步。若不注意,國家做出了更嚴格解釋法律的執行慣例,就是國家壹方多拉了壹步。壹來壹往之間,體現了集會遊行管制的具體實行,對民主人權的追求者來說,每壹步當然都不得不慎。
綜合來說,集會遊行權利改革運動中,法律、意識、慣例三者的影響缺壹不可。只有法律的變動,卻沒有意識和慣例上的改變,是只有骨架,沒有血肉的改革,終將面臨「徒法而不足以自行」的窘境;而只改變了意識或慣例,法律卻依舊不便,則是沒有變動根本骨架的改革,難防「威權國家的復辟」。
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運動的戰略思考
在認清了集會遊行改革的標的后,讓我們進入關於具體運動策略的探討。依序從「戰略」到「戰術」層次,壹步步分析。
在整體的戰略層次上,經歷了前述分析,我們認識到:集會遊行權的制度改革,問題是人民如何逼迫政府,從以「政治控制」為主的「高壓控制模式」,擺盪到以「追求正當性」為主的「疏通許可模式」及「自由發聲模式」,而在法律、意識、慣例三個層次上,都產生了具體的變革。
問題的關鍵是人民的挑戰力量。人民的挑戰力量如何提升?集會遊行權的改革運動如何可能?社會運動的理論告訴我們,這至少牽涉到「政治機會結構」和「資源動員可能」兩個層次。
政治機會結構理論的啟示
首先,社會運動理論中的「政治機會結構論」主張,社會運動之所以能夠發生,併產生成果,關鍵在於是否有開放的「政治機會結構」,讓行動者有挑戰和成功的機會。
所謂的政治機會結構,包括各種能促使社會運動行動者的政治環境狀況,例如:因實行選舉制度,迫使政府必須開始關注人民訴求;遭逢激進者挑戰,政府為穩定政局,願意接受溫和社會運動者的訴求;經濟發展停滯或倒退,使政府必須在其它方面退讓妥協,以維持正當性;國際局勢環境要求政府接受改革等等。這些都是政治機會結構的開放。
人民的社會運動行動有了開放的政治機會結構搭配,才有不遭政權鎮壓,獲得訴求成功的可能。開放的政治機會將進壹步地鼓勵更多社運行動的形成。相對地,若政治機會結構相對封閉,人民的社運行動可能遭受鎮壓和反挫,擴展社運將處處受限。
將此理論應用在當前中國的集會遊行改革運動上,我們發現中國目前有逐漸開放的政治機會結構,但還尚未明朗。我們曾提到,中國日益邁向資本主義化的過程中,社會衝突持續地增加,中產階級逐漸成形,以及在與國際整合的壓力下,已迫使政府必須做出些許開放讓步。這包括中國政權在面對各種陳情、請願、上訪、罷工、包圍官署等挑戰時,必須做出更開明的回應。另壹方面,現代化官僚對治理術的學習,認識到以「追求社會正當性」來穩固政權的管制方式,也為中國集會遊行開放改革提供了些許契機。大體而言,歷史正朝向政治機會更加開放的角度前進,只是以目前的開放程度,當人民的挑戰「踏過底線」時,依然難免鎮壓發生。
是故,在這政治機會曖昧不明、逐步開放但仍有限制的此刻,我們壹方面建議採取「逐步前進」的因應方式,以溫和請願但持續堅持的方式,要求落實集會遊行權利,避免在組織能量有限前,立即遭遇鎮壓和反挫。另壹方面,儘管諸多牽涉到宏觀社會條件變遷的政治機會結構,例如資本主義化產生的變動,與國際局勢的壓力等,行動者直接能影響的範圍有限。但仍有部分政治機會是深受行動者影響的,特別是當「政權因意識到無法長期成功鎮壓社運行動者的挑戰,是故主動妥協,開放政治機會」。此種狀況如何成為可能,取決於社運行動者的「資源動員能力」。
提升資源動員和組織實力
社會運動理論中的「資源動員論」強調:社會運動之所以可能發生並持續,關鍵在於社會行動者是否握有充足的資源和動員能力。社會運動並非是有了政治機會就會發生,同時將因行動者的資源多寡,有著不同的可能。
應用在中國的集會遊行改革運動上,我們關注到,當前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運動,在國內的資源和人力上,長期不足。我們不但缺乏專門的人權組織或個人長期監督中國集會遊行狀況,中國本土的人權組織也沒有充足的基金。有不少的國際人權團體,長期關懷中國人權狀況,但這股力量如何能轉化為中國本地的人權運動開展,仍然面臨著諸多困境。而在經費之外,中國本土缺乏堅實的人權運動者網路,就是有也很微弱,或陷於遭受鎮壓的困境。人力與財力,這兩種最基本的資源是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面臨的巨大挑戰,它們決定著此改革能否成功。
所幸,從歷史的經驗來看,改革運動固然需要人力與財力,但其往往是「在精不在多」。真正能成為「有效資源」的,是具有戰鬥性的組織和人力,他們或許規模不大,卻能在關鍵時刻發聲,聚集人民的不滿,突顯政權缺失,以形成改革壓力。目前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運動或許仍是「百廢待舉」,但若能有少數有志之士深入投入這項運動,在論述和組織上勤做功夫,待有了充足的組織實力及戰鬥性,在政治機會來到時,就有成功促成改革的可能。
對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運動的具體戰術建議
綜合了前述改革標的和戰略層次的分析,在具體的戰術上,我試著提出以下粗淺的建議:
1、累積組織能量,把握政治機會:我們已提到過,以目前中國境內維權組織的能量,相對於其得承擔的民主改革任務,有著不小的落差。基於中國政權始終仍對人權組織抱持敵意,壹再打壓,例如在日前的北京「公盟」事件。在此時局,人權團體究竟如何讓組織繼續維繫,這是最根本的問題。或許有形「組織」較容易成為當局的「眼中釘」,那麼在維持組織之外,行動者也可考慮同時化整為零,以「網路」方式運行,透過網路論壇、電子報、讀書會等方式串連,讓有改革渴望的公民保持連結,也更廣泛散播人權的知識訊息。若組織與網路能維繫,在政治機會結構更為開放的時刻,就是公開挑戰的機會所在。例如去年的北京奧運期間,舉世關注,若中國人權組織或個人能更有準備,公開要求當局改革集會遊行制度,不無有進展的空間。
2、以「和平請願」姿態推動「單壹法令改革」: 基於中國政權目前將集會遊行制度擺盪在「高壓控制模式」與「疏通許可模式」之間,有了訴求改革的空間,但尚未明朗。根據過往的經驗觀察,中國政府對於某些「具體問題」(如解決某壹問題或修改某壹法令),尚允許人民發聲,比如下崗、環境污染等,而對那些批判政權,要求「全盤改革」的呼聲,則傾向於鎮壓。因此在策略上,社運行動者或許可先針對《集會遊行示威法》做單壹法令的和平請願與改革倡議,提出「民間版的《集會遊行示威法》修法建議版本」,以減少「踏過底線」被鎮壓反挫的可能。
3、落實「許可制」、突破「強制協商」: 目前中國的《集會遊行示威法》,明文規範著中國人民可以在申請許可后,進行合法的集會遊行。雖然在現實運作上,政府往往以「內容審查」、「限縮集會地點時間」、「強制協商」等方式維持「高壓控制模式」,原則上根本禁止集會遊行。但既然法律規定上有此壹管道,就值得公民持續地予以測試,逼迫官方「依法行政」,還給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或許可從較溫和的活動訴求開始申請許可,開啟中國壹次次被官方承認的合法集會遊行實踐,將法律明文的「許可制」予以落實。申請后若面對官方「強制協商」的要求,也可協商后拒不妥協,繼續要求許可集會遊行。若官方仍拒不許可,也可凸顯當局「違法行政」的特性,將「不許可比例」公開,降低其持續執政的正當性。
4、創造「限縮集會遊行許可範疇」的慣例:如前所述,目前的《集會遊行示威法》對集會、遊行的定義幾乎是無所不包——室外三人以上的聚集活動就被視為集會或遊行,也就被課予了「經許可才可舉辦」。實際上,有許多公民活動,諸如「陳情」、「請願」、「上訪」等,或者勞資爭議時常出現的「鎖廠」、「罷工」等勞工行動,這些往往未侵犯他人自由,也有清楚的訴求對象(政府或資方),它們和以聚眾向社會訴求的典型集會遊行不同,應當被劃歸在「集會遊行」範疇之外。若能嘗試以這些活動鬆動官方的執法標準,漸漸創造類似慣例,這將實質上限縮了《集會遊行示威法》的適用範疇,是人權的壹大進步。
5、公開、強化受鎮壓人士的訴訟維權歷程:目前中國有不少維權或異議人士,因參与集會遊行或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遭受當局起訴與審判。從各國的歷史來看,每壹個受鎮壓人士的訴訟維權過程,也都是促進民主改革的歷程。例如緬甸的翁山蘇姬、台灣的美麗島事件等,雖然就法庭審判的結果,人民壹方未必勝利,但對於該國民主化力量的凝聚,卻至關重要。對於中國人權團體而言,值得儘力放大受鎮壓的個案,讓個別受難者的審判歷程成為促進民主改革的力量。
6、宣傳民主國家的集會遊行「報備制」: 不論中國政權當局是否願意,在全球化的今日,中國人民與歐美民主國家的文化接觸和意識整合,將是越來越頻繁。歐美諸多國家在集會遊行制度早已實行「報備制」,上街遊行原則上不受限制,甚至只要是未侵犯他人自由權益的和平集會活動,完全可以不報備。同樣是現代化的國家,為什麼歐美國家可以實行「自由發聲模式」,以「自願報備制」實行集會遊行,而中國卻就不行?真沒道理。隨著中國與歐美互動日益頻繁,人權團體強化宣傳當前歐美實行的集會遊行制度,必將產生「制度趨同」的壓力,迫使中國政府進行改革。
當然,必須提醒,這些都仍只是方向性的建議,並未勾勒出完整的行動藍圖。我基本上相信,面對瞬息萬變的今日中國,具體的行動策略還是得由第壹線的中國社運行動者思索、判斷,為中國集會遊行權找尋突破的空間。更有效的實踐知識,還是得在實踐的歷程中才能淬鍊出來。
而在這之外,我僅能盡我的能力,接著從台灣與香港的集會遊行改革運動經驗,提供給當代中國的行動者以參考。
接下來,我將以介紹台灣和香港兩地集會遊行權改革的歷史,試著為當代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運動提供壹些經驗參照,思索中國集會遊行權的突破可能。
台灣的政治民主化經驗
台灣的集會遊行權狀況,在1980年代末解嚴前,同樣也屬「高壓控制模式」,基本上人民根本不得集會遊行。1979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黨外人士于高雄舉行遊行,即遭當局逮捕、判刑,此為台灣政治史上著名的「美麗島事件」。當時台灣的集會遊行權,同樣未見曙光,威權政體的政治控制無孔不入,難以想象日後的改革可能。
台灣政治社會學學者吳乃德曾經提出:為什麼經歷了1970年代末的「美麗島事件」,黨外異議人士大規模地遭國民黨政權鎮壓后,在1980年代末,黨外運動依然能再次蓬勃發展?反對力量最後甚至能逼使國民黨政權宣布解嚴,開放黨禁、報禁及選舉?當時並未有明顯政治社會結構的開放,黨外能動員的資源也並未增加,這壹切如何可能?吳乃德得出的結論是:人的精神理念在歷史變革中的作用,始終有著關鍵的影響。
因為當時台灣黨外民主異議人士持續的挑戰壓力,在80年代末起開啟了壹波波的街頭示威運動,終於逼迫台灣當局民主化。宣布台灣解嚴、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后,國民黨政權為了繼續維持「政治控制」,於1988年制定了台灣的《集會遊行法》,以「許可制」和「禁止集游宣揚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條款,使台灣的集會遊行制度繼續擺盪在「高壓控制模式」與「疏通許可模式」之間。
前仆後繼的台灣社運挑戰力量
雖然官方制定了《集會遊行法》,但並不代表政治平靜的到來。《集會遊行法》屢遭各界批評,並在90年代中遭遇環保人士的挑戰。他們將壹起過度限制人民集會自由的控管案例,循訴願、行政訴訟、上訴……等管道,最後壹狀告到了台灣有違憲審查權的大法官會議,要求宣告《集會遊行法》違憲。大法官於1998年做出了釋字445號解釋,宣告「集游宣揚共產主義、分裂國土,則不予許可」的「內容審查」條款違憲,應僅得進行「形式審查」。大法官同時也宣告:政府有義務積極提供人民集會遊行上必要的協助和發聲空間。此解釋大幅度地撼動了仍帶有「高壓控制模式」色彩的《集會遊行法》,使其明確過渡到了「疏通許可模式」。
但大法官的釋憲,仍未徹底解決問題。《集會遊行法》中為人詬病的「許可制」,依然被大法官認為是「立法形成的自由」,並未違憲。隨後,2000年,儘管民主運動出身的民進黨取得了政權,但《集會遊行法》多處限縮人民權利的內容(包括許可制、集會禁制區、警方解散命令、未許可首謀可處刑罰等),依然未見改變。於是,2005年起,台灣社運人士發起了新的壹波「集游惡法修法運動」,除了聲援諸多遭這部「惡法」打壓、起訴的社運人士外,也公開倡議要求修法,並提出了民間版的《集會遊行保障法》,要求「許可制」應改為「自願報備制」。
這波修法運動原本在台灣政局的藍綠惡鬥下遭到封殺,但到了2008年,反對國民黨限制人民權利、迎合中國官員來訪的「野草莓學運」,再次提出了修改《集會遊行法》的訴求,延續了修法的運動,終於逼迫官方提出集會遊行法的修法版本。目前台灣官方提出的版本,僅想將「許可制」改為「強制報備制」,將「未許可,首謀可處刑罰」改為「未報備,首謀可處以巨額罰鍰」,可說是根本「換湯不換藥」,人民上街集會遊行,依然處處受限。然而,民間的社運力量並未因此就被「糊弄」過去,繼續集結力量向官方施壓,向民眾宣傳,近來終獲官方做出「小規模集會可不報備」的妥協承諾,雙方間正持續地角力拉扯著。
香港在英國殖民下的《公安條例》
相對於台灣或中國大陸,香港人民長期生活在港英政府的殖民時期,並未遭遇高度強烈的「高壓統治模式」。特別是在1960年代末起香港發生多起人民反抗騷動后,港英政府漸漸採取疏導民怨的策略,在集會遊行上采「疏通許可模式」,予以人民壹定表達不滿的空間,並輔以推動諸多社會政策(如公屋制度),以「追求正當性」的方式化解人民不滿。而這樣的制度安排基本上沿用到了1997年回歸中國之後,只不過有著漸漸威權復辟的危機。
根據對香港集會遊行制度的歷史考察,香港的集會遊行法——《公安條例》——是在1967年,當時香港的英國殖民政府,為了控制風起雲湧的香港民運,對人民集會遊行活動所制訂的壹連串規範。其中的第7條、第13條不但要求人民的集會遊行活動要事先向政府「申請」,使政府有相當任意審查的權力,且依其第17條、第18條規定,如未通過卻集會,則被視為「非法集會」,活動主持者和參加者都可能受刑責處罰。歷史上多有香港集會遊行參与者遭指控其活動未被核准,遭警察強制驅散,或遭政府以「參与非法集會」為名起訴,面臨刑罰的威脅。
然而,這樣的規定並非沒有被挑戰過。經歷過了香港民主運動的歷史演進,特別在1989年天安門民運時,香港上百萬人民群起上街支持民主改革,在實踐集會遊行的過程中,人民開始感受到了《公安條例》對集會遊行活動處處設限,侵犯到了屬於基本人權的集會自由。批評者指出:「和平示威,若未影響到公共利益,為何要被核准才能舉行?這豈不是鉗制民間的改革力量?」在香港民間接連的反對下,終於迫使港英政府在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前,將《公安條例》的集會遊行管制方式,由「許可制」改為了「報備制」,規範集會遊行活動只需事前告知警方即可,不需其核准,可謂是公民政治權利上的壹大進步。
香港集會遊行制度的威權復辟
只不過,沒想到在香港回歸中國后,1999年時,港府在其「臨時立法會」上,突然將《公安條例》改惡,恢複原本的「許可制」。此舉引起香港民運團體的大加撻伐,認定是中國政府對香港民主發展的鉗制舉動。並且,在近年來的執法實務上,警方也數次地依據《公安條例》,逮捕起訴多位「僅知會警方、卻未提出許可申請」的和平示威者,包括知名的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和數名香港專上學聯的主要幹部。
我曾訪問過壹位遭港府起訴的「香港專上學生聯合會」前任幹部,問及對於香港的《公安條例》有什麼看法和香港社運如何因應,他清楚地告訴我:「我們認為《公安條例》里的集會遊行『許可制』,不但違憲,也不合理,根本侵犯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香港專上學聯曾做出過壹個決議:日後所有的集會遊行,都僅事前提出『報備』,但拒絕依照《公安條例》向港府申請『許可』。」
他拿給我的壹本由專上學聯歷屆聲明集結成冊的書本里,封面上就是壹群青年學生就地靜坐,拿著斗大的「公民抗命」標語,公開「以身試法」——和平靜坐,但拒絕申請許可,挑戰讓香港民主倒退的《公安條例》。也正因為這些「僅報備、不申請許可」、公開不服從規定的舉動,許多香港專上學聯的幹部,都有了遭港府起訴的經驗,但累積了香港社運反對《公安條例》的共識和能量。也因為這樣公開挑戰的訴求存有著壹定的正當性,日後法院的判決也漸漸同情公民權利,僅予以薄懲、甚至宣判無罪,在判決上促成了《公安條例》的改革空間。
這樣的「惡法」情況,經過了香港學運、社運前仆後繼的抗爭,終於在2005年得到了香港終審法院判定,「港府應檢討集游管制上警察過當的解釋許可權」,並且,香港大律師公會也指出:「《公安條例》的集游規範,純因未能符合事前通報機制,而把和平集會或遊行刑事化,應屬違憲」。也因此在實務上,港府被迫漸漸默許了「未乾擾到交通車道的集會活動,不需許可」(例如在香港,在人行道擺攤宣傳理念,並不需申請許可)。
儘管來自社運的挑戰使實務執法上有所改革,但《公安條例》整體規則依然未有更動,且警方仍有相當大的濫權解釋空間,在必要的時候,仍可能伸出魔爪鉗制人民自由。如2005年底世貿高峰會在香港召開,港府面對各國前來抗議的反世貿運動,動輒以違反《公安條例》為由逮捕了九百多人。雖然最後遭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統統釋放,但濫權的政府和警方仍未受到應有懲戒。香港面臨著集會遊行制度威權復辟的危機,正有待香港社運更大規模的持續施壓與訴求。
台、港集會遊行改革經驗對中國的啟示
中國固然與台灣和香港在政治環境、歷史的主客觀條件上有所不同,但從台灣與香港集會遊行權的改革經驗中,或許還是可以汲取幾點啟示,並能與本文先前的部分論述相互參照。
第壹、集會遊行權改革是壹場持續不斷的「官民拔河」。官民之間的持續角力,是集會遊行改革的基本遊戲規則。政府為維繫政權,原則上將儘力進行「政治控制」,以各種方式、甚或換湯不換藥的騙術,來維持集會遊行權的限縮。但只要人民有持續的挑戰意識和力量,就可能逼迫政府採取「追求正當性」的妥協方式來管制集會遊行,使「高壓控制模式」朝向「疏通許可模式」或「自由發聲模式」變革。相反地,歷史上社運鬆懈的時期,例如社運者漸漸接受政府規則,不再挑戰警方的執法標準,此時往往就是集會遊行權將遭到限縮的時候。台灣2000年民進黨上台後,社運力量壹時「空洞化」,警方對集會遊行時的執法,就產生了諸多社運人士因參与和平集會而遭逮捕、起訴的集會遊行權倒退現象,值得殷鑒。
香港在回歸后儘管遭受威權復辟,回歸了「許可制」,但因社運力量採取「公民抗命」的激進策略,終於透過抗爭與訴訟打開了壹定的集會遊行空間,值得參考。對中國的集會遊行運動而言,目前雖然還在起步的階段,但如果認清了這樣「官民拔河」的遊戲規則,持續施力不放手,有了進步也絲毫不放鬆,集會遊行權必有明顯進展的壹天。
第二、在法律改變外,意識和慣例的改變同樣重要。集會遊行改革運動者不只要面臨法律的僵化、官方的反撲,同時若未改變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意識,或創造進步慣例,往往也將局限致力改革的動能。在與官方角力的過程中,官方往往將以「維護社會秩序」、「總不能人民愛上街就上街,那會天下大亂」、「節省社會成本」……等為由,向人民宣傳集會遊行制度不該開放的訊息。究竟如何回應?這是施壓修法外,集會遊行改革運動者的重大課題。
目前中國人民日漸對政府施政有所不滿,但對於人民理當「有權」發起集會遊行、向政府施壓表達改革,意識認知上卻仍未普及。不論是因為媒體教育灌輸、或異議者受鎮壓的陰霾,普遍來看,中國人民還是停留在「上訪」、「懇求高層官方施恩」的態度,「集會遊行」、「上街抗議」依然並非是壹種中國公民認知上的「權利」。
但人民究竟有無清楚的「權利意識」,將影響到政府以「維護社會秩序」、「節省社會成本」等名義宣傳限縮集會遊行空間時能否輕易遂行。這也就影響到了集會遊行制度長遠改革的可能與否。因此,對當前中國的集會遊行改革運動者來說,如何面對廣大人民、使其了解集會遊行權利的重要性,與如何面對官方、與其進行角力拉扯以拓展改革空間,是壹樣地關鍵。
第三、「華人不適合民主制度」的說辭,並非事實。從台灣與香港多年來開放集會遊行空間的實踐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同樣是華人為主的社會,台港等地的人民已能成熟地以集會遊行的方式,向政府施壓促成各種改革措施。這些地方並未產生任何社會脫序或政治崩解的現象,反而促進了政治革新和民主鞏固,弱勢人民也因此有了發聲空間,防止政權遭優勢階級壟斷而導致社會極化。因此,所謂「華人社會還不成熟」、「不適合實行民主」的「華人特殊論」,或者如新加坡的「亞洲價值論」、中國的「有中國特色的人權觀」等「人權相對主義」說法,都已不攻自破,明顯是威權政府用以哄騙人民的說辭罷了。
第四、「集會遊行制度」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壹並進行。我們可以觀察到,集會遊行的制度或法律改革,無可避免地,會根本地必須牽涉到壹個國家背後「政治體制」的改革,兩者間是互為表裡的。因為統治權力的惰性使然,往往必須在政治體制上產生重大變革(人民透過各種激烈挑戰終結威權統治),才會出現集會遊行制度的變革(開放集會遊行空間);而集會遊行的開放,也將促進政治體制的長期民主化,有人民力量發聲,避免威權復辟的可能。
從台灣的經驗可以看到,是國家在人民的長期挑戰下,先在政治體制上改變,放棄了威權統治體制,解嚴並開放了容許反對黨的選舉民主制度,爾後才有《集會遊行法》的框架,從「高壓控制模式」漸漸地朝向「疏通許可模式」。而集會遊行權利的行使,也使台灣產生壹定的社會防衛機制避免威權復辟,進壹步挑戰朝向「自由發聲模式」的可能。
從這樣的經驗反觀當代中國,對中國集會遊行權能否突破也有借鑒意義,同時也是中國政治體制能否民主化的課題。集會遊行改革運動必然會是中國民主化運動中的壹支,必須與其它運動形成「統壹戰線」的關係,共同向中國當局施壓、訴求民主改革,才有推動成功的空間。
結論
總結而言,融合本篇文章,我想傳達的訊息有三:
第壹、不論是從抽象的國家理論進行分析,或是以各國具體的歷史經驗來看,中國的集會遊行制度,始終有著進步改革的可能。目前的高壓控制,並非是中國命定的結果。
第二、集會遊行改革的可能,最關鍵在於人民挑戰的力量。戰略上,需要追求更開放的外在政治機會結構與內在資源動員可能;戰術上,值得以和平請願的姿態推動法令改革,喚起公民意識,並創造有利於人民的集會遊行慣例。
第三、台、港的集會遊行改革經驗,象徵華人社會同樣能適用民主制度,且改革與否的確來自於社運力量的挑戰使然。對中國人民而言,值得參照台、港等地及各國的民主化經驗,積極地推動中國的集會遊行改革及民主進程。
文字畢竟無法替代具體的改革實踐。願更多人壹同為中國及廣大華人社會的集會遊行改革,多盡壹份力。也期許集會遊行改革力量終將波瀾壯闊,爭回身為當代公民本應擁有的基本自由。
在中國,原則上就是不能夠從事集會遊行。如果有集會遊行活動,也不會是民間自主發起的,而會是諸如「抗議美國轟炸中國大使館」這種官方策動的活動。中國官方聲稱保障的集會遊行自由,根本就是個虛假的幌子。目前中國人民的言論自由是連批評政府都有著危險,倘若執意要發起集會遊行抗議政府,就要有坐牢或「下落不明」的心理準備。
中國集會遊行權的現實狀況
在維權人士的現實經驗中,至少有著三種狀況,可能讓人民應有的集會遊行自由,完全受到政府控制。
第壹、儘管《憲法》明定人民有集會遊行自由,但在《集會遊行示威法》中的「許可制」規定,要求所有的集會遊行都必須事前申請並經官方許可,才屬合法集會。這「許可制」實際上就成為官方控制集會遊行的最佳利器。先從「內容」上進行控制,諸如被認定不合乎憲法原則、將造成民族分裂、危害社會秩序……的集會遊行,依法政府就得不予許可。除此之外,再從集會遊行的「形式」上設限,若影響交通秩序、影響社會安寧,可依法限制其集會地點、時間;倘若活動涉及跨區、過夜等可能造成擴散效應,也可依法禁止。總之,在「表面都可申請,實則重重刁難」的「許可制」下,中國的集會遊行自由不啻是政府對外所做的表面工夫罷了。
第二、在「許可制」這種明顯直接不許可人民集會遊行的作法外,近來中國政府更發展出壹種先發制人的控制手法:強制集會遊行者先與官方協商。依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只要「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官方就可「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在這個「強制協商」的過程中,官方或者威脅、或者利誘,往往就能讓集會遊行發起者自行放棄。這在北京奧運期間,共有77件集會遊行申請,但74件在被依「涉及具體問題」而「交付與相關單位協商」后,竟然都撤回了集會遊行申請,其控制效果可見壹斑。協商後集會遊行申請者就是仍不願撤回,官方也可依法「強制將集會遊行推遲五日」,破壞行動時機。怪不得有人批評到:「在中國,集會遊行只要涉及『具體問題』,都不會被政府准許!」這些都是目前中國政府更「軟性響應,實質控制」的控制手法。
第三、在重重控管下,集會遊行儘管順利舉行,官方仍有事後進行相當嚴厲懲戒的權力,這也威脅著集會遊行的參与者。依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集會若被官方認定不合原始目的、交通路線、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集會負責人」可被以違反中國《刑法》第158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不願依法申請許可、或申請未被官方批准的集會遊行者,同樣可依此規定對其進行威嚇和處罰。實際上,按照目前中國的現實狀況,不要說是上街集會遊行,光是寫寫文章、批評時政,就可能被官方以涉嫌「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的罪名強行逮捕、遭法院判以重刑。倘若上街公開批評政府,更是要面臨以各種罪名遭逮捕和懲罰的極大危險。
中國集會遊行權改革的曙光
儘管如上述分析,中國目前的集會遊行自由高度地受到政府的控制和限制,完全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但壹些現實跡象中顯示,這壹切仍有相當的改變空間。
首先,我們觀察到,中國政府或許在世界各國以及人民不滿的壓力下,面對各種人民發起的集會遊行,已從過去的「壹律遏止」的態度,轉為「軟性響應,實質控制」,在表面上符合民主,至少讓集會遊行者能與有關單位進行協商、解決問題。這說明當前中國政府認識到了繼續壓制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並不可行、人民的不滿甚至可能釀成更大的災難,並由此採取了妥協迂迴的因應措施。而如何能夠打開此壹空間,讓中國政府做出更大的讓步,這涉及到如何持續爭取的戰略與戰術。
觀察當前越來越多的各種陳情、請願、上訪、罷工、包圍官署等群體行動事件,我們可以發現,並非所有的集會遊行都會被鎮壓。這些行動儘管都早已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對集會、遊行、示威的定義——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甚至絕大多數的行動根本都未經官方許可,但也少見官方直接地依法鎮壓,將發起者逮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擺盪在「政治控制」與「追求正當性」之間的集會遊行管制改革空間
這樣朝向疏通、不依法鎮壓的落差,原因何在?不難理解,對於中國政府(或所有的國家政府)而言,最重要的任務是要繼續維持其政權,而這過程有賴於人民對政府的支持,維持政府的正當性。倘若人民的抗議行動並未動搖到國家政權的存續,而只是為了解決自身小部分的「經濟性不滿」,那麼予以疏通、協助協調,藉機展現國家「為民服務」的壹面,當然是「有何不可?」在這樣為了穩定政權、「追求正當性」的前提下,壹定程度的「不依法行政」,放棄鋪天蓋地的集會遊行懲戒,就有了相當的空間。
而也正因為中國社會發展已進入到了更加現代化、更多社會衝突與不滿的時期,特別是隨著中國經濟改革開放,引入資本主義發展模式后出現的大規模勞資衝突、環境破壞、農村雕零,已導致人民不得不採取許多自力救濟措施來維護權利。而各種公開的集會遊行,就是這種維權施壓活動的必要手段之壹。中國政府除了積極疏通,壹定程度地允許和控管各種陳情、請願、上訪、罷工、包圍官署等行動的發生,使其解決與抒發社會衝突,也別無他法。倘若選擇壹律鎮壓禁止,很可能換來的將是更劇烈的不滿,將導致政權存續危機。
總的來說,儘管集會遊行的本質仍是高度的政治性,對國家政權有著潛在的威脅,但集會遊行本身也弔詭地具有紓解民怨、穩固政權的效果。國家為了「政治控制」,可能會鎮壓部分威脅到政權存續的集會遊行;但同時國家也得「追求社會正當性」,所以壹來不能完全鎮壓所有的集會遊行,就是鎮壓,也必須獲得壹定的支持,否則恐將威脅到政權維繫。
其實不只中國,不論是威權國家或民主國家,實際上都始終存在這樣的兩難──擺盪在「政治控制」和「追求正當性」之間──在壹次次的集會遊行事件中修正新的集會遊行管制立場。威權國家強調政治控制、鎮壓集會遊行;民主國家強調追求正當性、壹定地容忍集會遊行。但不變的是國家機器「追求政權延續」的本質。面對不同程度的人民挑戰態勢,國家機器基於追求政權延續,將可能採取不同的響應方式;挑戰越是激烈、越不受鎮壓所威脅,越可能鬆動「政治控制」,逼迫國家選擇「追求正當性」與民心妥協。於是,在這之中集會遊行管制的變革有了可能;當面臨人民持續的挑戰,威權國家也可能轉型為民主國家。
或許有人會說,這樣的改革在中國共產黨的高壓統治下,是不可能的,但放眼90年代以來全世界的諸多新興民主國家,不都是這樣的例子嗎?中國儘管有其特殊情況,但實際上也不脫這樣的變革可能架構。
我們從客觀上可以看到,不論是社會衝突的增加或官僚對治理術的新學習,歷史的發展,已為中國集會遊行開放改革,提供了些許契機。接下來的問題,就在於官方與人民如何拔河拉扯,讓中國的集會遊行權有所突破,邁入更開放的階段。
集會遊行權的三個階段:高壓控制、疏通許可、自由發聲
認識到了「改革的可能性」后,讓我們來仔細檢視,要如何改革中國的集會遊行權。我們要面對的先是兩個基本的問題:壹、集會遊行制度能有什麼樣的改革階段、什麼樣不同制度的可能?二、要改革集會遊行權,改革要針對的關鍵標的是什麼?在釐清這些問題后,我們將繼續來思考改革的策略為何(第二個問題與改革的策略,將在本文的(下)進行討論)。
首先,集會遊行制度能有什麼樣的改革階段、什麼樣不同制度的可能?考察各國的集會遊行制度,我們可以依據政府實際的控管程度與方式,將其區分為三種階段模式:「高壓控制模式」、「疏通許可模式」與「自由發聲模式」。
所謂的「高壓控制模式」, 原則上是指所有由人民發起、公開性表達政治訴求的集會遊行,都不被政府允許。對於不顧政府控管而發起的集會遊行,將壹定以上刑度的刑法名目處罰發起者與參与者。政府有時為了應對國際人權組織的批評,還會規劃「集會遊行特區」(如只得在某個公園的角落集會遊行),營造該國人民可集會遊行的假象掩人耳目。政治體制分類上的「極權體制國家」或「威權體制國家」,如北韓、新加坡、緬甸等,其集會遊行制度原則上多屬此種規範,是完全忽視人民集會遊行人權的制度模式。政府採取集會遊行管制上的「高壓控制模式」,為的無非是遂行「政治控制」,讓政治上的反對者在草創之際即受鎮壓而夭折,使政權能持續維繫。
「疏通許可模式」,指的是政府將設定壹套規則,如集會遊行的「許可制」規範,在這套規則下,人民有壹定進行集會遊行的自由,政府原則上不得限制集會遊行要表達的「內容」,但仍有控管機制,可以透過限制其「形式」或其它細部規範,達到實質上的控制目的。許多號稱「民主體制」的國家,也是採取此類制度:表面上給予人民發聲機會疏通民怨,實際上仍將採取必要符合國家利益的控管措施。台灣、香港、韓國等許多新興民主國家的集會遊行人權現況,即屬此類。為何政府會有「表面上說壹套(民主),私底下做壹套(疏通與控制)」的此種落差?因為這樣的策略能兼顧到「追求正當性」與「政治控制」,是面對人民挑戰、為了政權維繫而做出的制度抉擇。缺壹都可能使政權發生危機。
「自由發聲模式」則給予公民較大的自由空間,只要未嚴重侵犯到他人權益,人民有完全自由透過集會遊行表達不滿訴求。國家甚至應積極保障人民發聲的機會,提供必要的協助措施,如交通維護或安全保護。「自由發聲模式」具體表現在集會遊行管制上的措施,就是放棄「許可制」,採取「自願報備制」:只要尚未逾越比例地侵犯他人自由,人民有權自由採取集會遊行表達各式言論,人民可選擇向國家「報備」,以取得服務(如請求政府協助維護遊行的交通),也有自由選擇「不報備」,以自治的方式完成集會遊行(例如自行推派集會遊行糾察隊,維護交通秩序和參与者的安全)。有堅強人民抗爭傳統的「民主國家」,將逼迫國家機器放棄「政治控制」,追求「正當性」,使集會遊行管制自「疏通許可模式」過渡到「自由發聲模式」,真正地把街頭還給人民。這樣徹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制度,是集會遊行管制改革的理想階段。
「自由發聲模式」甚至超越傳統自由主義僅將重心放在「對抗國家」的概念,思考到壓迫不只來自於「國家」,也來自於「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因而視集會遊行權為「弱勢者的核心政治權」(因街頭是弱勢者幾乎唯壹能表達政治訴求的管道),定位上視其高於對壹般財產權、交通自由的保障;也將對弱勢者的集會遊行權利相對於壹般人民做出更多的制度保障,使弱勢者也同樣有著「自由發聲的公平機會」。
中國從高壓控制邁向疏通許可及自由發聲的改革可能
客觀來看,中國目前的集會遊行制度,基本上即屬「高壓控制模式」,除非政府策動,否則不得有集會遊行,特別是不得有任何訴求是「質疑政權」的集會遊行。中國的《集會遊行示威法》採取集會遊行可向政府申請許可的「許可制」,表面上是屬於「疏通許可模式」,但細究其實踐結果,政府往往透過不予許可、強制協商、懲罰發起者等方式,遂行高壓控制的效果,所以實際上還是屬「高壓控制模式」。不論是與真正的「疏通許可模式」還是「自由發聲模式」相較,中國集會遊行制度都還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
這樣的落差,有可能被改變嗎?當然有可能。諸多當前傾向採取「自由發聲模式」的國家,也是自封建時期的「高壓控制模式」,到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疏通許可模式」,壹路過渡而來。而我們也看到,中國近年來此起彼落的人民自發行動,已漸漸逼迫官方鬆動了「高壓控制模式」,當局未必壹律鎮壓集會遊行,而是「選擇性地執法」,有朝向「疏通許可模式」的契機,有邁向至少落實「只管形式、不管內容」的「許可制」的可能。當然,這還需要相當多的努力;改革的關鍵所在,還是在人民這壹端。
綜合前面所述,此三個階段之間的變革和游移,涉及到政府在「政治控制」與「追求正當性」之間的妥協選擇;而政府選擇的偏向來源,來自於人民爭取集會遊行權利的壓力程度,這牽涉到人民的認知意識與行動策略。諸多因素在歷史中共同匯聚,促成了集會遊行管制的不同可能。
中國集會遊行人權究竟要如何突破?改革的關鍵標的為何?行動的具體策略為何?我們將繼續討論。
集會遊行改革的三個標的層次:法律、意識、慣例
我認為,要真正徹底實現集會遊行權的改革,必須至少針對「法律」、「意識」和「慣例」三個標的層次推行。
首先,要改革中國集會遊行制度——是否有確切的改變,關鍵之壹還是在《集會遊行示威法》所規範的「法律內容」有無變革。如我在「中台兩岸集會遊行法之比較」壹文之末所述,按照當代人權的標準,中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至少有10項應當改革之處,包括該法應自現行的「許可制」改變為「自願報備制」;將「內容管制」改為僅得「形式管制」;將「禁制區」廢除;廢除對非法集會發起者的「刑罰」;「公民不得參加居住地外集會遊行」、「集會遊行不得過夜」……等條款應廢除,這些都是最基本也最具體的改革標的。
官方聲稱「我們已是民主國家、人民當然可以集會遊行」;而人民反駁「政府根本不民主,胡亂鎮壓集會遊行」,這種認知落差始終都會存在。但將爭議聚焦在法律規定上,將有助於雙方間的辯論,避免各說各話模糊焦點。要從「高壓控制模式」過度到「疏通許可模式」,甚至抵達「自由發生模式」,法律規範上的改革與倡議勢不可免。從歷史經驗來看,這往往是壹段漫長的改革之路;雖然變革往往是在壹個短時間內進行。
雖然中國的集會遊行制度通過《集會遊行示威法》而體現,但人們都知道,有關集會遊行的實際運作卻不只是依據這部法律,而還有諸多不同層次的內容因素。也正因此,我認為集會遊行改革的標的不該只在法律層次上,也必須及於其它層次,這才能有實際改革的效果。
主觀意識變革的重要性
當代法理學大師哈特(Hart)指出:「法律就是人們意識上所承認的規則」,這顯出人民的「意識」對於規範實現與否的重要性;不同的意識內容,實際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所以,要促成中國的集會遊行改革,必然牽涉到改變人民對集會遊行制度的意識和想象,這至少包括:中國是壹個可以集會遊行的國家嗎?中國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容許什麼樣的集會遊行?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該被保障到什麼程度?……等等人民的意識內容。這些不同的人民主觀詮釋內容,壹定程度地影響著將來中國實際運行的集會遊行制度。
倘若當所有人都打從心底地認為:「集會遊行和走路壹樣,是人民的壹種基本自由,不該做特別的限制……」,那時再嚴格的集會遊行制度實際上也都將窒礙難行、無法運作,於是國家才會放棄無效、且將給政權帶來更大危機的「政治控制」手段──鎮壓集會遊行,由是社會也就從「高壓控制模式」過渡到「疏通許可模式」,甚或「自由發聲模式」。
倘若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集會遊行就是叛國的犯罪行為,那麼即使法律上並不對集會遊行做任何限制,而當政府有意阻撓鉗制集會遊行時,社會也不會有任何呼聲來捍衛集會遊行者的權利。可以說,中國當前的「高壓控制模式」之所以能持續維持,除了國家鎮壓所帶來的恫嚇效果外,也包括了中國人民有關集會遊行權利意識的薄弱和不在乎,這才使國家得以繼續實行高壓控制。否則,屢屢鎮壓人民的政權如何能維繫下來?
中介法律與意識的慣例層面
而「意識」層次之外,還有壹個層次雖然並未寫為法律,但也高度影響實際集會遊行制度的,那就是「慣例」。慣例是如何影響實際的集會遊行制度?關鍵就在於,官方的決策基本上是重複的。不論是每壹次人民所發起的集會遊行,怎麼被政府對待?有沒有被許可?有沒有被限制形式?發起人有無遭受牢獄之災……等等,他們都將壹定地影響未來行動者和官方如何處理集會遊行。官方為了避免遭受人民「前後不壹」、「選擇性執法」的批評,往往也將依過去執法慣例而為。這就是慣例的力量。實際上,也是不同慣例的具體實踐,串起了形式法律和主觀意識層次的變動,慣例有著中介兩者的效果。
站在推動改革的角度,就是要漸漸地推展「鬆動集會遊行制度」的各種慣例。例如試著讓依法「陳情」、「請願」或「上訪」的行為被官方承認,與應當依《集會遊行示威法》申請許可的「集會」、「遊行」、「示威」做出區隔,就是壹大突破。又或者,逐漸要求政府不再以管制政治集會遊行的標準,介入各種勞資爭議、抗議、罷工等活動,當政府不介入勞資爭議成為慣例時,人民針對資方抗爭的集會遊行權利又將向前跨了壹步。每壹次事件,進步可能很少。但請想象,集會遊行改革就像「拔河」壹樣,每壹次的鬆動慣例,就是人民這方又多拉了壹步。若不注意,國家做出了更嚴格解釋法律的執行慣例,就是國家壹方多拉了壹步。壹來壹往之間,體現了集會遊行管制的具體實行,對民主人權的追求者來說,每壹步當然都不得不慎。
綜合來說,集會遊行權利改革運動中,法律、意識、慣例三者的影響缺壹不可。只有法律的變動,卻沒有意識和慣例上的改變,是只有骨架,沒有血肉的改革,終將面臨「徒法而不足以自行」的窘境;而只改變了意識或慣例,法律卻依舊不便,則是沒有變動根本骨架的改革,難防「威權國家的復辟」。
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運動的戰略思考
在認清了集會遊行改革的標的后,讓我們進入關於具體運動策略的探討。依序從「戰略」到「戰術」層次,壹步步分析。
在整體的戰略層次上,經歷了前述分析,我們認識到:集會遊行權的制度改革,問題是人民如何逼迫政府,從以「政治控制」為主的「高壓控制模式」,擺盪到以「追求正當性」為主的「疏通許可模式」及「自由發聲模式」,而在法律、意識、慣例三個層次上,都產生了具體的變革。
問題的關鍵是人民的挑戰力量。人民的挑戰力量如何提升?集會遊行權的改革運動如何可能?社會運動的理論告訴我們,這至少牽涉到「政治機會結構」和「資源動員可能」兩個層次。
政治機會結構理論的啟示
首先,社會運動理論中的「政治機會結構論」主張,社會運動之所以能夠發生,併產生成果,關鍵在於是否有開放的「政治機會結構」,讓行動者有挑戰和成功的機會。
所謂的政治機會結構,包括各種能促使社會運動行動者的政治環境狀況,例如:因實行選舉制度,迫使政府必須開始關注人民訴求;遭逢激進者挑戰,政府為穩定政局,願意接受溫和社會運動者的訴求;經濟發展停滯或倒退,使政府必須在其它方面退讓妥協,以維持正當性;國際局勢環境要求政府接受改革等等。這些都是政治機會結構的開放。
人民的社會運動行動有了開放的政治機會結構搭配,才有不遭政權鎮壓,獲得訴求成功的可能。開放的政治機會將進壹步地鼓勵更多社運行動的形成。相對地,若政治機會結構相對封閉,人民的社運行動可能遭受鎮壓和反挫,擴展社運將處處受限。
將此理論應用在當前中國的集會遊行改革運動上,我們發現中國目前有逐漸開放的政治機會結構,但還尚未明朗。我們曾提到,中國日益邁向資本主義化的過程中,社會衝突持續地增加,中產階級逐漸成形,以及在與國際整合的壓力下,已迫使政府必須做出些許開放讓步。這包括中國政權在面對各種陳情、請願、上訪、罷工、包圍官署等挑戰時,必須做出更開明的回應。另壹方面,現代化官僚對治理術的學習,認識到以「追求社會正當性」來穩固政權的管制方式,也為中國集會遊行開放改革提供了些許契機。大體而言,歷史正朝向政治機會更加開放的角度前進,只是以目前的開放程度,當人民的挑戰「踏過底線」時,依然難免鎮壓發生。
是故,在這政治機會曖昧不明、逐步開放但仍有限制的此刻,我們壹方面建議採取「逐步前進」的因應方式,以溫和請願但持續堅持的方式,要求落實集會遊行權利,避免在組織能量有限前,立即遭遇鎮壓和反挫。另壹方面,儘管諸多牽涉到宏觀社會條件變遷的政治機會結構,例如資本主義化產生的變動,與國際局勢的壓力等,行動者直接能影響的範圍有限。但仍有部分政治機會是深受行動者影響的,特別是當「政權因意識到無法長期成功鎮壓社運行動者的挑戰,是故主動妥協,開放政治機會」。此種狀況如何成為可能,取決於社運行動者的「資源動員能力」。
提升資源動員和組織實力
社會運動理論中的「資源動員論」強調:社會運動之所以可能發生並持續,關鍵在於社會行動者是否握有充足的資源和動員能力。社會運動並非是有了政治機會就會發生,同時將因行動者的資源多寡,有著不同的可能。
應用在中國的集會遊行改革運動上,我們關注到,當前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運動,在國內的資源和人力上,長期不足。我們不但缺乏專門的人權組織或個人長期監督中國集會遊行狀況,中國本土的人權組織也沒有充足的基金。有不少的國際人權團體,長期關懷中國人權狀況,但這股力量如何能轉化為中國本地的人權運動開展,仍然面臨著諸多困境。而在經費之外,中國本土缺乏堅實的人權運動者網路,就是有也很微弱,或陷於遭受鎮壓的困境。人力與財力,這兩種最基本的資源是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面臨的巨大挑戰,它們決定著此改革能否成功。
所幸,從歷史的經驗來看,改革運動固然需要人力與財力,但其往往是「在精不在多」。真正能成為「有效資源」的,是具有戰鬥性的組織和人力,他們或許規模不大,卻能在關鍵時刻發聲,聚集人民的不滿,突顯政權缺失,以形成改革壓力。目前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運動或許仍是「百廢待舉」,但若能有少數有志之士深入投入這項運動,在論述和組織上勤做功夫,待有了充足的組織實力及戰鬥性,在政治機會來到時,就有成功促成改革的可能。
對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運動的具體戰術建議
綜合了前述改革標的和戰略層次的分析,在具體的戰術上,我試著提出以下粗淺的建議:
1、累積組織能量,把握政治機會:我們已提到過,以目前中國境內維權組織的能量,相對於其得承擔的民主改革任務,有著不小的落差。基於中國政權始終仍對人權組織抱持敵意,壹再打壓,例如在日前的北京「公盟」事件。在此時局,人權團體究竟如何讓組織繼續維繫,這是最根本的問題。或許有形「組織」較容易成為當局的「眼中釘」,那麼在維持組織之外,行動者也可考慮同時化整為零,以「網路」方式運行,透過網路論壇、電子報、讀書會等方式串連,讓有改革渴望的公民保持連結,也更廣泛散播人權的知識訊息。若組織與網路能維繫,在政治機會結構更為開放的時刻,就是公開挑戰的機會所在。例如去年的北京奧運期間,舉世關注,若中國人權組織或個人能更有準備,公開要求當局改革集會遊行制度,不無有進展的空間。
2、以「和平請願」姿態推動「單壹法令改革」: 基於中國政權目前將集會遊行制度擺盪在「高壓控制模式」與「疏通許可模式」之間,有了訴求改革的空間,但尚未明朗。根據過往的經驗觀察,中國政府對於某些「具體問題」(如解決某壹問題或修改某壹法令),尚允許人民發聲,比如下崗、環境污染等,而對那些批判政權,要求「全盤改革」的呼聲,則傾向於鎮壓。因此在策略上,社運行動者或許可先針對《集會遊行示威法》做單壹法令的和平請願與改革倡議,提出「民間版的《集會遊行示威法》修法建議版本」,以減少「踏過底線」被鎮壓反挫的可能。
3、落實「許可制」、突破「強制協商」: 目前中國的《集會遊行示威法》,明文規範著中國人民可以在申請許可后,進行合法的集會遊行。雖然在現實運作上,政府往往以「內容審查」、「限縮集會地點時間」、「強制協商」等方式維持「高壓控制模式」,原則上根本禁止集會遊行。但既然法律規定上有此壹管道,就值得公民持續地予以測試,逼迫官方「依法行政」,還給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或許可從較溫和的活動訴求開始申請許可,開啟中國壹次次被官方承認的合法集會遊行實踐,將法律明文的「許可制」予以落實。申請后若面對官方「強制協商」的要求,也可協商后拒不妥協,繼續要求許可集會遊行。若官方仍拒不許可,也可凸顯當局「違法行政」的特性,將「不許可比例」公開,降低其持續執政的正當性。
4、創造「限縮集會遊行許可範疇」的慣例:如前所述,目前的《集會遊行示威法》對集會、遊行的定義幾乎是無所不包——室外三人以上的聚集活動就被視為集會或遊行,也就被課予了「經許可才可舉辦」。實際上,有許多公民活動,諸如「陳情」、「請願」、「上訪」等,或者勞資爭議時常出現的「鎖廠」、「罷工」等勞工行動,這些往往未侵犯他人自由,也有清楚的訴求對象(政府或資方),它們和以聚眾向社會訴求的典型集會遊行不同,應當被劃歸在「集會遊行」範疇之外。若能嘗試以這些活動鬆動官方的執法標準,漸漸創造類似慣例,這將實質上限縮了《集會遊行示威法》的適用範疇,是人權的壹大進步。
5、公開、強化受鎮壓人士的訴訟維權歷程:目前中國有不少維權或異議人士,因參与集會遊行或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遭受當局起訴與審判。從各國的歷史來看,每壹個受鎮壓人士的訴訟維權過程,也都是促進民主改革的歷程。例如緬甸的翁山蘇姬、台灣的美麗島事件等,雖然就法庭審判的結果,人民壹方未必勝利,但對於該國民主化力量的凝聚,卻至關重要。對於中國人權團體而言,值得儘力放大受鎮壓的個案,讓個別受難者的審判歷程成為促進民主改革的力量。
6、宣傳民主國家的集會遊行「報備制」: 不論中國政權當局是否願意,在全球化的今日,中國人民與歐美民主國家的文化接觸和意識整合,將是越來越頻繁。歐美諸多國家在集會遊行制度早已實行「報備制」,上街遊行原則上不受限制,甚至只要是未侵犯他人自由權益的和平集會活動,完全可以不報備。同樣是現代化的國家,為什麼歐美國家可以實行「自由發聲模式」,以「自願報備制」實行集會遊行,而中國卻就不行?真沒道理。隨著中國與歐美互動日益頻繁,人權團體強化宣傳當前歐美實行的集會遊行制度,必將產生「制度趨同」的壓力,迫使中國政府進行改革。
當然,必須提醒,這些都仍只是方向性的建議,並未勾勒出完整的行動藍圖。我基本上相信,面對瞬息萬變的今日中國,具體的行動策略還是得由第壹線的中國社運行動者思索、判斷,為中國集會遊行權找尋突破的空間。更有效的實踐知識,還是得在實踐的歷程中才能淬鍊出來。
而在這之外,我僅能盡我的能力,接著從台灣與香港的集會遊行改革運動經驗,提供給當代中國的行動者以參考。
接下來,我將以介紹台灣和香港兩地集會遊行權改革的歷史,試著為當代中國集會遊行改革運動提供壹些經驗參照,思索中國集會遊行權的突破可能。
台灣的政治民主化經驗
台灣的集會遊行權狀況,在1980年代末解嚴前,同樣也屬「高壓控制模式」,基本上人民根本不得集會遊行。1979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黨外人士于高雄舉行遊行,即遭當局逮捕、判刑,此為台灣政治史上著名的「美麗島事件」。當時台灣的集會遊行權,同樣未見曙光,威權政體的政治控制無孔不入,難以想象日後的改革可能。
台灣政治社會學學者吳乃德曾經提出:為什麼經歷了1970年代末的「美麗島事件」,黨外異議人士大規模地遭國民黨政權鎮壓后,在1980年代末,黨外運動依然能再次蓬勃發展?反對力量最後甚至能逼使國民黨政權宣布解嚴,開放黨禁、報禁及選舉?當時並未有明顯政治社會結構的開放,黨外能動員的資源也並未增加,這壹切如何可能?吳乃德得出的結論是:人的精神理念在歷史變革中的作用,始終有著關鍵的影響。
因為當時台灣黨外民主異議人士持續的挑戰壓力,在80年代末起開啟了壹波波的街頭示威運動,終於逼迫台灣當局民主化。宣布台灣解嚴、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后,國民黨政權為了繼續維持「政治控制」,於1988年制定了台灣的《集會遊行法》,以「許可制」和「禁止集游宣揚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條款,使台灣的集會遊行制度繼續擺盪在「高壓控制模式」與「疏通許可模式」之間。
前仆後繼的台灣社運挑戰力量
雖然官方制定了《集會遊行法》,但並不代表政治平靜的到來。《集會遊行法》屢遭各界批評,並在90年代中遭遇環保人士的挑戰。他們將壹起過度限制人民集會自由的控管案例,循訴願、行政訴訟、上訴……等管道,最後壹狀告到了台灣有違憲審查權的大法官會議,要求宣告《集會遊行法》違憲。大法官於1998年做出了釋字445號解釋,宣告「集游宣揚共產主義、分裂國土,則不予許可」的「內容審查」條款違憲,應僅得進行「形式審查」。大法官同時也宣告:政府有義務積極提供人民集會遊行上必要的協助和發聲空間。此解釋大幅度地撼動了仍帶有「高壓控制模式」色彩的《集會遊行法》,使其明確過渡到了「疏通許可模式」。
但大法官的釋憲,仍未徹底解決問題。《集會遊行法》中為人詬病的「許可制」,依然被大法官認為是「立法形成的自由」,並未違憲。隨後,2000年,儘管民主運動出身的民進黨取得了政權,但《集會遊行法》多處限縮人民權利的內容(包括許可制、集會禁制區、警方解散命令、未許可首謀可處刑罰等),依然未見改變。於是,2005年起,台灣社運人士發起了新的壹波「集游惡法修法運動」,除了聲援諸多遭這部「惡法」打壓、起訴的社運人士外,也公開倡議要求修法,並提出了民間版的《集會遊行保障法》,要求「許可制」應改為「自願報備制」。
這波修法運動原本在台灣政局的藍綠惡鬥下遭到封殺,但到了2008年,反對國民黨限制人民權利、迎合中國官員來訪的「野草莓學運」,再次提出了修改《集會遊行法》的訴求,延續了修法的運動,終於逼迫官方提出集會遊行法的修法版本。目前台灣官方提出的版本,僅想將「許可制」改為「強制報備制」,將「未許可,首謀可處刑罰」改為「未報備,首謀可處以巨額罰鍰」,可說是根本「換湯不換藥」,人民上街集會遊行,依然處處受限。然而,民間的社運力量並未因此就被「糊弄」過去,繼續集結力量向官方施壓,向民眾宣傳,近來終獲官方做出「小規模集會可不報備」的妥協承諾,雙方間正持續地角力拉扯著。
香港在英國殖民下的《公安條例》
相對於台灣或中國大陸,香港人民長期生活在港英政府的殖民時期,並未遭遇高度強烈的「高壓統治模式」。特別是在1960年代末起香港發生多起人民反抗騷動后,港英政府漸漸採取疏導民怨的策略,在集會遊行上采「疏通許可模式」,予以人民壹定表達不滿的空間,並輔以推動諸多社會政策(如公屋制度),以「追求正當性」的方式化解人民不滿。而這樣的制度安排基本上沿用到了1997年回歸中國之後,只不過有著漸漸威權復辟的危機。
根據對香港集會遊行制度的歷史考察,香港的集會遊行法——《公安條例》——是在1967年,當時香港的英國殖民政府,為了控制風起雲湧的香港民運,對人民集會遊行活動所制訂的壹連串規範。其中的第7條、第13條不但要求人民的集會遊行活動要事先向政府「申請」,使政府有相當任意審查的權力,且依其第17條、第18條規定,如未通過卻集會,則被視為「非法集會」,活動主持者和參加者都可能受刑責處罰。歷史上多有香港集會遊行參与者遭指控其活動未被核准,遭警察強制驅散,或遭政府以「參与非法集會」為名起訴,面臨刑罰的威脅。
然而,這樣的規定並非沒有被挑戰過。經歷過了香港民主運動的歷史演進,特別在1989年天安門民運時,香港上百萬人民群起上街支持民主改革,在實踐集會遊行的過程中,人民開始感受到了《公安條例》對集會遊行活動處處設限,侵犯到了屬於基本人權的集會自由。批評者指出:「和平示威,若未影響到公共利益,為何要被核准才能舉行?這豈不是鉗制民間的改革力量?」在香港民間接連的反對下,終於迫使港英政府在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前,將《公安條例》的集會遊行管制方式,由「許可制」改為了「報備制」,規範集會遊行活動只需事前告知警方即可,不需其核准,可謂是公民政治權利上的壹大進步。
香港集會遊行制度的威權復辟
只不過,沒想到在香港回歸中國后,1999年時,港府在其「臨時立法會」上,突然將《公安條例》改惡,恢複原本的「許可制」。此舉引起香港民運團體的大加撻伐,認定是中國政府對香港民主發展的鉗制舉動。並且,在近年來的執法實務上,警方也數次地依據《公安條例》,逮捕起訴多位「僅知會警方、卻未提出許可申請」的和平示威者,包括知名的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和數名香港專上學聯的主要幹部。
我曾訪問過壹位遭港府起訴的「香港專上學生聯合會」前任幹部,問及對於香港的《公安條例》有什麼看法和香港社運如何因應,他清楚地告訴我:「我們認為《公安條例》里的集會遊行『許可制』,不但違憲,也不合理,根本侵犯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香港專上學聯曾做出過壹個決議:日後所有的集會遊行,都僅事前提出『報備』,但拒絕依照《公安條例》向港府申請『許可』。」
他拿給我的壹本由專上學聯歷屆聲明集結成冊的書本里,封面上就是壹群青年學生就地靜坐,拿著斗大的「公民抗命」標語,公開「以身試法」——和平靜坐,但拒絕申請許可,挑戰讓香港民主倒退的《公安條例》。也正因為這些「僅報備、不申請許可」、公開不服從規定的舉動,許多香港專上學聯的幹部,都有了遭港府起訴的經驗,但累積了香港社運反對《公安條例》的共識和能量。也因為這樣公開挑戰的訴求存有著壹定的正當性,日後法院的判決也漸漸同情公民權利,僅予以薄懲、甚至宣判無罪,在判決上促成了《公安條例》的改革空間。
這樣的「惡法」情況,經過了香港學運、社運前仆後繼的抗爭,終於在2005年得到了香港終審法院判定,「港府應檢討集游管制上警察過當的解釋許可權」,並且,香港大律師公會也指出:「《公安條例》的集游規範,純因未能符合事前通報機制,而把和平集會或遊行刑事化,應屬違憲」。也因此在實務上,港府被迫漸漸默許了「未乾擾到交通車道的集會活動,不需許可」(例如在香港,在人行道擺攤宣傳理念,並不需申請許可)。
儘管來自社運的挑戰使實務執法上有所改革,但《公安條例》整體規則依然未有更動,且警方仍有相當大的濫權解釋空間,在必要的時候,仍可能伸出魔爪鉗制人民自由。如2005年底世貿高峰會在香港召開,港府面對各國前來抗議的反世貿運動,動輒以違反《公安條例》為由逮捕了九百多人。雖然最後遭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統統釋放,但濫權的政府和警方仍未受到應有懲戒。香港面臨著集會遊行制度威權復辟的危機,正有待香港社運更大規模的持續施壓與訴求。
台、港集會遊行改革經驗對中國的啟示
中國固然與台灣和香港在政治環境、歷史的主客觀條件上有所不同,但從台灣與香港集會遊行權的改革經驗中,或許還是可以汲取幾點啟示,並能與本文先前的部分論述相互參照。
第壹、集會遊行權改革是壹場持續不斷的「官民拔河」。官民之間的持續角力,是集會遊行改革的基本遊戲規則。政府為維繫政權,原則上將儘力進行「政治控制」,以各種方式、甚或換湯不換藥的騙術,來維持集會遊行權的限縮。但只要人民有持續的挑戰意識和力量,就可能逼迫政府採取「追求正當性」的妥協方式來管制集會遊行,使「高壓控制模式」朝向「疏通許可模式」或「自由發聲模式」變革。相反地,歷史上社運鬆懈的時期,例如社運者漸漸接受政府規則,不再挑戰警方的執法標準,此時往往就是集會遊行權將遭到限縮的時候。台灣2000年民進黨上台後,社運力量壹時「空洞化」,警方對集會遊行時的執法,就產生了諸多社運人士因參与和平集會而遭逮捕、起訴的集會遊行權倒退現象,值得殷鑒。
香港在回歸后儘管遭受威權復辟,回歸了「許可制」,但因社運力量採取「公民抗命」的激進策略,終於透過抗爭與訴訟打開了壹定的集會遊行空間,值得參考。對中國的集會遊行運動而言,目前雖然還在起步的階段,但如果認清了這樣「官民拔河」的遊戲規則,持續施力不放手,有了進步也絲毫不放鬆,集會遊行權必有明顯進展的壹天。
第二、在法律改變外,意識和慣例的改變同樣重要。集會遊行改革運動者不只要面臨法律的僵化、官方的反撲,同時若未改變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意識,或創造進步慣例,往往也將局限致力改革的動能。在與官方角力的過程中,官方往往將以「維護社會秩序」、「總不能人民愛上街就上街,那會天下大亂」、「節省社會成本」……等為由,向人民宣傳集會遊行制度不該開放的訊息。究竟如何回應?這是施壓修法外,集會遊行改革運動者的重大課題。
目前中國人民日漸對政府施政有所不滿,但對於人民理當「有權」發起集會遊行、向政府施壓表達改革,意識認知上卻仍未普及。不論是因為媒體教育灌輸、或異議者受鎮壓的陰霾,普遍來看,中國人民還是停留在「上訪」、「懇求高層官方施恩」的態度,「集會遊行」、「上街抗議」依然並非是壹種中國公民認知上的「權利」。
但人民究竟有無清楚的「權利意識」,將影響到政府以「維護社會秩序」、「節省社會成本」等名義宣傳限縮集會遊行空間時能否輕易遂行。這也就影響到了集會遊行制度長遠改革的可能與否。因此,對當前中國的集會遊行改革運動者來說,如何面對廣大人民、使其了解集會遊行權利的重要性,與如何面對官方、與其進行角力拉扯以拓展改革空間,是壹樣地關鍵。
第三、「華人不適合民主制度」的說辭,並非事實。從台灣與香港多年來開放集會遊行空間的實踐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同樣是華人為主的社會,台港等地的人民已能成熟地以集會遊行的方式,向政府施壓促成各種改革措施。這些地方並未產生任何社會脫序或政治崩解的現象,反而促進了政治革新和民主鞏固,弱勢人民也因此有了發聲空間,防止政權遭優勢階級壟斷而導致社會極化。因此,所謂「華人社會還不成熟」、「不適合實行民主」的「華人特殊論」,或者如新加坡的「亞洲價值論」、中國的「有中國特色的人權觀」等「人權相對主義」說法,都已不攻自破,明顯是威權政府用以哄騙人民的說辭罷了。
第四、「集會遊行制度」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壹並進行。我們可以觀察到,集會遊行的制度或法律改革,無可避免地,會根本地必須牽涉到壹個國家背後「政治體制」的改革,兩者間是互為表裡的。因為統治權力的惰性使然,往往必須在政治體制上產生重大變革(人民透過各種激烈挑戰終結威權統治),才會出現集會遊行制度的變革(開放集會遊行空間);而集會遊行的開放,也將促進政治體制的長期民主化,有人民力量發聲,避免威權復辟的可能。
從台灣的經驗可以看到,是國家在人民的長期挑戰下,先在政治體制上改變,放棄了威權統治體制,解嚴並開放了容許反對黨的選舉民主制度,爾後才有《集會遊行法》的框架,從「高壓控制模式」漸漸地朝向「疏通許可模式」。而集會遊行權利的行使,也使台灣產生壹定的社會防衛機制避免威權復辟,進壹步挑戰朝向「自由發聲模式」的可能。
從這樣的經驗反觀當代中國,對中國集會遊行權能否突破也有借鑒意義,同時也是中國政治體制能否民主化的課題。集會遊行改革運動必然會是中國民主化運動中的壹支,必須與其它運動形成「統壹戰線」的關係,共同向中國當局施壓、訴求民主改革,才有推動成功的空間。
結論
總結而言,融合本篇文章,我想傳達的訊息有三:
第壹、不論是從抽象的國家理論進行分析,或是以各國具體的歷史經驗來看,中國的集會遊行制度,始終有著進步改革的可能。目前的高壓控制,並非是中國命定的結果。
第二、集會遊行改革的可能,最關鍵在於人民挑戰的力量。戰略上,需要追求更開放的外在政治機會結構與內在資源動員可能;戰術上,值得以和平請願的姿態推動法令改革,喚起公民意識,並創造有利於人民的集會遊行慣例。
第三、台、港的集會遊行改革經驗,象徵華人社會同樣能適用民主制度,且改革與否的確來自於社運力量的挑戰使然。對中國人民而言,值得參照台、港等地及各國的民主化經驗,積極地推動中國的集會遊行改革及民主進程。
文字畢竟無法替代具體的改革實踐。願更多人壹同為中國及廣大華人社會的集會遊行改革,多盡壹份力。也期許集會遊行改革力量終將波瀾壯闊,爭回身為當代公民本應擁有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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