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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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作者 徐水良
自由和规范体系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分成各种各样的部分。而且其整体和各个部分,都是不断发展的。自由伴随着意识的产生而产生,不断发展。自由的整体和它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历史地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并且永远都在发展,永远都在产生、发展和完善新的自由。未来的自由,将会越来越发达。因此,今天的自由不同于过去的自由,未来的自由不同于今天的自由。例如,今天因特网时代所具有的电脑及因特网等等的各种自由,以及相关的、高度发达的通讯、言论、因特网媒体等等许多自由,是过去任何时代所没有的。与现代自由对照,过去的自由是不完整的;而对于未来的自由而言,今天的自由也永远不是完整的。
说自由是壹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整体,那是少数人的情绪性的感性说法,理论上却完全不对。
而且,在客观世界的实际运行中,自由总是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有不同性质的具体自由。而且都是既有联系,又有分割地运行的。例如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信仰和文化自由、两性和家庭自由、生活方式的自由、公共领域的自由和私人领域的自由等等各种自由;法律规范下的法律自由,道德规范下的道德自由,以及风俗习惯规范下的风俗习惯方面的自由,都是有相互联系,又有相互区隔,有统壹又有分割,不可以混为壹谈、混合成壹个“不能分割的整体”。否则,混为壹谈,变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那就必然产生混淆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不同性质的标准、规范和自由,就可能产生严重的错误。包括前壹段时间许多人把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混为壹谈的错误,专制主义的许多错误,政治专制和思想文化专制合壹、宗教准宗教极权专制主义的许多错误等等。
尤其是,如果把公共领域的自由及规范,与私人领域的自由及规范,混为壹谈,变成“壹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甚至像中共那样,把两种不同性质的自由和规范颠倒过来,那就必然是专制思维和专制制度。
当然,这个问题不怪陈女士,实际上,整个国际和中国理论界学术界,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搞清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大量谬误。前两天我就曾对这个问题批评国际国内理论界学术界,批评以“自由”命名的自由主义者们,包括被国际国内视为权威、提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划分的以赛亚.柏林等等,实际上并不懂得自由和规范体系以及自由规范体系的结构等等基本的自由问题。
下面,我将逐步分段写壹些文字,从总体上说说自由和规范体系,谈谈关于自由的壹些相关的基本知识。
客观世界、人类社会和人类的意识及科学,都是立体的、或多维的、运动着的结构。妳可以从各个侧面去划分和分析他们。例如可以从客观世界、人类意识和人类行动来划分;可以从客观世界及相应的理论,以及策略或技术来划分;可以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来划分;可以从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来划分;可以从客观规律、规范和自由来划分;如此等等。
而且其中任何壹种划分及其组成部分和结构,也都是立体的或多维的运动着的结构。例如人类的思想、理论和科学,就可以从壹个侧面划分,分成自然科学、意识科学、社会科学(包括这三大方面的思想、理论和科学);从另壹个方面划分,可以分成哲学、数学、基础科学及理论、专业科学及理论,技术科学或策略科学及理论;从第三个方面划分,又可以分为数、理、化等等许多学科及理论;如此等等。自由和规范,也是同样,自由和规范体系,也是壹个立体的或多维的运动着的结构。自由和规范,被包含于人类社会复杂结构所有的组成部分之中,被划分成各种各样的自由和规范。
自由和规范,从某个抽象的角度划分,就可以划分为不同含义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但伯林含义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划分和概念,并不正确)。因此,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必然包含在自由体系复杂结构的所有部分之中,因此有各种各样各个种类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伯林把消极自由说成只是政治自由,仅仅这壹点,就说明他不懂人类自由和规范体系的复杂结构。
我在过去的文章中说过:
“本人关于自由的定义是:在客观规律和合理的规范许可的条件下,人们不受不合理人为限制束缚,随意行动的可能性。”
“这里,客观规律和合理规范的许可,就是指的对多种多样的自由的多种多样的界限。”
而壹些理论和学术界朋友根据伯林的意见,把消极自由说成:“壹,消极自由就是政治自由;二,这种政治自由是免于限制的自由;三,免于限制不是自身主观上有能力做什么,而是有可以做什么的外在条件;四,这个外在条件就是消极自由本身;五、消极的意思可以等于形式的,或程序的。”(海逾舟:《“消极自由”壹点都不消极》)这里就包含了多种多样的错误。”
他们的说法和定义,与本人关于自由的定义,有根本的差别。
根据本人的定义,既然自由是壹种随意行动的可能,那么,必须先有意,即有意识或意志,才能有随意,所以,自由是意识产生以后,才能产生的事情。
先来说广义自由。
人们常常说:“像鸟儿壹样自由”,他们说的鸟儿的自由,就是壹种广义的自由。鸟儿之所以有自由,就是因为他们有动物的思维和意志,有壹定能力按自己的意志行动。动物有形象记忆、形象思维,也有初级的意志,特别是壹些高等动物,有原始的抽象思维型的信号符号思维,例如狗、马、牛、鹦鹉、八哥,尤其是灵长类的猩猩等等,能听懂壹些人类单词和语言,鹦鹉八哥等等还能壹定程度复述和理解人类语言,有的经过人类训练的大猩猩也是这样,也能用手语复述和表达壹定的抽象语言。
但是,人类不仅有发达的形象记忆和形象思维能力,还有建筑在形象思维基础上的发达的抽象思维能力。特别是人类有语言文字等等系统的抽象的符号体系,与形象思维壹起,形成人类独特的意识和思维体系。与人类相比,动物的意识、尤其是抽象思维,非常原始。
因此,我们习惯上说自由的时候,绝大部分时候,都只是指的人类的自由。相对于上面包括鸟儿的自由之类在内的广义自由而言,它是壹种狭义自由。
当然,有时候,我们可能在另外的意义上,在人类自由的范围内,使用广义自由和狭义自由的概念。那狭义和广义,说的就是另壹种意义的广义和狭义,人类自由范围内部的广义和狭义。本文主要论述的,就是人类自由。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说的自由,就是指的人类自由。
本人定义中,“ 在客观规律和合理的规范许可的条件下”,这个规定非常重要。只有符合这个规定的,才可能是自由。否则,像毛泽东搞大跃進那样的任意蛮干,就不是自由,而违反客观规律的胡闹。而没有合理规范的许可,像前面理论界学术界朋友说的那样的定义,就不壹定属于自由的范畴,也有可能属于违法犯罪、或干坏事、或搞专制的范畴。违反法律,就是违法或犯罪,不属于法律上的自由;违反道德,就是干坏事,不属于道德上的自由;而“免于限制”“自由”地搞专制,就是政治上或法律上的专制。这些,都不属于自由的范畴,而是属于真正自由的对立面。
所以,我说这些人的定义的消极自由和与它对称的积极自由,都可能是自由和专制的混合物,而不是自由整体、以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正确定义。
自由和规范(及客观规律)是壹对对应对称的概念或范畴。按辩证法的说法,就是壹对矛盾。两者密切关联。
既然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的意识和人类社会,以及相应的自然科学、意识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是立体的或多维的运动着的结构,而自由和客观规律及人类规范的划分,不过是对客观世界,包括对自然界、人类意识和人类社会,从壹个侧面加以划分。那么,毫无疑问,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意识和人类社会,他们极其复杂的结构,以及这个结构的每个部分,及至人类社会的几十亿个成员,都包含了自由以及与自由相对的客观规律和人类规范。自由和规范(及规律),同样也是立体的或多维的运动着的、极其复杂的结构。
所以,自由,不仅可以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这个不太重要的侧面,加以划分,分成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其正确的积极和消极概念,我将在后文讨论),而且,与客观世界壹样,也可以从各个侧面加以划分。与客观世界可以划分为自然界、人类意识和人类社会(以及相应自然科学、意识科学、社会科学)这种划分相对应,那人类规范(及客观规律)和自由,也可以分成自然规律、以及适应和改造自然的技术规范,意识规范(及规律),包括思维、逻辑、语言、语法、文字等等的规律和规范,社会规范(及规律),以及与这些规范(和规律)相对称的自由范畴。
后面这个社会规范及自由,(这个社会规范,也是社会制度的另壹个名称),其中包括规章制度,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风俗习惯规范等等许多规范。法学研究的是法或法律规范,伦理学研究的是道德规范,此外的其他规范,理论界和学术界的研究,还相当缺乏。
就像社会可以划分为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养育、医疗、生活消闲、两性家庭等等各个领域壹样,自由和规范(其中的规范,包括社会制度)也可以分为相应领域的自由和规范。所以,说消极自由只是政治自由,是对自由和规范体系根本不懂的说法。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另外角度、另外侧面划分自由和规范体系。按照人类自身特点,把人类自由划分为生存、思想和行动三大系统的基本自由和基本规范,然后在每个自由和规范的基本系统中,又划分许多许多次级系统,包括二级系统,三级按系统,四级系统等。
自由是人类长期发展获得的壹种能力,也就是人们可以任意行动,即可以按自己意志行事的能力。人类自由多种多样,构成壹个异常复杂的有机的体系。我们把它称为人类的自由体系。
人类自由体系,在法律和其它社会规范中,表现为权利体系。
这个自由体系有三个子系统,三个大类。最原始的是生命自由,其次是意识自由,第三个是行动自由。
这三个子系统又发展出众多的次级系统。
从胡平以来,不断有中国人重复言论自由是“第壹自由”的观点。杨光先生的《简析言论自由的哲理和法理》又壹次重复这个观点,并说“据笔者所知,胡平的《论言论自由》(似乎)是这壹领域唯壹的原创性中文专著(在笔者看来,此书可与约翰·密尔的《论自由》相映证、相媲美)”,“在自由与权利的完整体系中,言论自由处于基础地位——即是说,当言论自由与其它的自由与权利(比如所谓‘民族权利’或‘积极自由’)发生冲突时,应享有无可争议的优先性”。
言论自由无疑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之壹,它的极其重要性是毫无疑义的。
就像魏京生先生不断重复并不科学的“五个现代化”理论壹样,胡平先生也不断重复其《论言论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第壹自由”的理论,其中的原因,不言而喻。
但是,说言论自由是“第壹自由”,却是壹种武断的,未经科学论证的轻率错误的结论。
事实上,根据我的研究,人类的自由分为三大类。这就是生存自由、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生存自由、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是最最基本、最最基础的自由。
生存自由,也可以改称生命自由或生活自由。而思想自由,更确切的说法,应该称为意识自由,因为思想不过是意识系统的壹个子系统。
与这三大类最基本、最基础的自由相比,被称为最基础的“第壹自由”言论自由,属于思想自由的大范围,对于思想自由等这三大自由而言,已经是壹种次级的、非基础的自由。虽然它是三大自由等自由之后,对其它比言论自由更次级的自由而言,又是壹种基础的自由,也是人类在上述三大自由之后,最基础最重要的自由之壹。但把它说成“第壹自由”,最最基础的自由,却是壹种非常武断的错误的说法。
人类的三大类自由中,有的自由,比言论自由重要得多。
举例说吧,如果人被剥夺生存自由,那他以后的壹切,包括言论自由,就不再存在。生存自由中人的呼吸自由,吃饭自由,大约也比言论自由更重要壹些。剥夺人的呼吸自由,五分钟之后,人就会死;剥夺人的吃饭自由,几天之后,人也会死。剥夺言论自由,恐怕就没有这么严重。
生命自由毫无疑问重于言论自由。没有生命自由,就没有言论自由和其它壹切自由。妳有再多的话要讲,妳有再多的著作要写,也要在妳活着的时候才能進行,并且要服从妳的身体能力和身体条件,也要服从妳的吃喝拉撒睡觉和必要的休息等等生命和生活的必须。也就是说,与生命自由相比,言论自由必须服从于生命自由的必须,而绝不是“当言论自由与其它的自由与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享有无可争议的优先性”。
至于思想自由,当然更是言论自由的根本。没有思想自由,也就没有言论自由。
而行动自由,也比言论自由重要。没有行动自由,把人关到与世隔绝的房间里,让妳去行使“言论自由”,妳可以随便说,随便讲,但这时,妳的言论自由,毫无意义。
当然,对于属于言论自由范围的更加次级的著作自由,出版自由,网络自由等等而言,言论自由当然比它们更加根本,更加重要。
做学问,搞研究,切忌片面。自己研究哪个领域,就强调哪个领域,贬低其它领域。搞研究,作结论,必须有根有据,切忌武断。虽然言论自由非常非常重要,但无限夸大言论自由贬低其它自由,武断做出结论,说言论自由是“第壹自由”,就完全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当然,自由是壹个整体。虽然各种自由,在自由体系中的地位各各不同,但我们既反对任意夸大某种自由,也反对任意剥夺某种自由。
生存自由或者说生活自由,是非常重要的自由。没有生存或生活自由,人的物质生命和人的壹切自由就可能不再存在。其它自由,都不能离开生存自由而存在。这里不是像有人学习共产党讲空话大话,说言论自由大于生命,大于人的肉体等等,就能否定的。妳人都死了,妳那言论自由还能存在吗?
不能因为共产党讲了生存权,我们就要否定生存权以及生存和生活的自由。共产党的问题,不是他们假惺惺地承认生命权、生存权的问题,而在于他们用生存权来反对和否定人的其它权利。
而且,共产党讲生存权,也是假的。他们剥夺了八千万人的生存权。而且还在不断地剥夺中国人的生存自由。那些强制拆迁,那些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那些下岗工人,那些饥寒交迫的穷人,都不是不同程度地被剥夺了生存和生活自由吗?
何况,共产党还在继续不断用剥夺人们生存和生活自由,及至用剥夺人们生命的死刑,来威胁,来强迫人们放弃其它权利,从而剥夺人们的其它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利吗?
既然承认言论自由属于思想自由的范围,那么,也就是承认它是思想自由范围内的次级自由,思想自由才是比言论自由更加基本的自由。它最最基本的说辞,就不攻自破。因为没有思想自由,也就没有言论自由。在共产党剥夺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条件下,虽然无数人的思想被束缚,但共产党仍然不能完全剥夺人们头脑中的自由思想。因此,思想自由是比言论自由更加根本的自由,没有思想自由,也就没有言论自由。但没有言论自由,人们仍然可能有不属于言论范围的其它思想自由。除非妳剥夺了壹切其它思想自由,那思想自由才能全部被剥夺。
思想自由是人类思想的本性。但是,不要因此就以为思想自由不重要。人们壹次又壹次地提倡解放思想,换个说法,也就是提倡思想自由。
人的自由体系是壹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反对剥夺任何人们应该享有的自由。首先要反对剥夺那些最基本最重要的自由。
说到天赋,人的生命才是人的第壹天赋。语言和言论是后天才学的。妳提倡天赋,就首先要尊重人的生命。而不是像有的朋友那样讲大话空话,否定生命天赋,却把后天的语言和言论说成天赋。
笔者谈言论自由不是“第壹自由”的文章发表,网上反应大大出乎笔者预料。网友们对人类自由体系缺乏了解的程度,大大超出笔者原来的预计。连最最基本的许多常识,最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例如人的最最基本的生命权、生存权、吃喝拉撒睡觉休息繁衍等等,都被壹些人当作笑话来嘲笑。
而胡平兄把需要与权利对立起来的荒唐谬论,则被这些缺乏常识的人们当作经典理论。
事实上,把需要和权利对立起来,是彻头彻尾的谬论。权利总是人的需要,如果不是人的需要,不是人需要的权利,那还是权利吗?生存权生命权生活权,包括吃喝拉撒睡觉休息繁衍等等,既是人的生命需要,又都是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到那些血汗工厂看看,看到奴工们被剥夺和限制这些自由,就可以知道这些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把需要和权利对立起来,嘲笑吃喝拉撒睡觉休息繁衍的权利,是完全不懂世务的人的可笑偏见。
有人说,老徐不过是在用“生存自由”来重弹共产党“生存权”老调。
其实,他们用否定生存权生命权的谬论,来掩盖共产党侵犯生存权生命权的反人类罪行。恰恰是打着反共产党的旗号掩盖共产党罪行的做法。从制造胡说共产党是“爱国贼”,反对爱国,提倡卖国,以便掩盖共产党卖国罪行,壹直到这里抹杀生命权、生存权、生活权,把它说成共产党的老调,用的是同样的手法。
下面,我们来谈谈人类自由体系的壹些最基本的知识。
人类的自由体系,是壹个非常复杂的体系。各种各样的自由,在这个体系中占据不同的地位。它们是壹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反对共产党剥夺人们应该享有的任何壹种自由。
婴儿呱呱堕地,是壹个“天赋”的原始生命体。这时,他或她只有原始的生存和生命能力。这种原始的生存和生命能力,包括原始的肉体生存和生长能力,吃喝拉撒呼吸睡觉的能力,原始的感觉、感情、思维和其它意识能力、其中包括原始的表达能力,以及原始的行动能力,包括挥舞手脚的能力等等。
这时,保护婴儿的父母长者,需要保护和保证的,就是他们这种生存权生命权,保护这种生存和生命自由。保证他们吃喝拉撒呼吸睡觉和哭叫的自由,而不能剥夺他们的这些原始自由。
因此,生存权生命权,是人类最最原始,最最基本的自由。
几天以后,婴儿就能睁眼看世界。开始用眼睛认识和观察世界。他们的原始意识,包括思维系统和情感系统,得到视觉能力的支持,开始迅速成长。父母长者,就应该充分保证和发展他们认识和观察世界的观察、感觉、思维和思想自由。人类原始的生存、生活和生命自由,发展出人类的意识、思维和思想自由。简称意识自由,或思想自由。
人们习惯上用意识体系中的壹个次级体系,即思想体系,来代表整个意识体系,因此意识自由也往往简称思想自由。
然后,婴儿活动手脚,翻滚爬行等等的行动能力也在上述原始生命能力和意识能力的基础上和支持下,开始发展,到壹岁左右,获得站立走路的行动能力。父母长者必须充分照顾和保证他们的这种行动能力和自由,才能使婴儿的行动能力得到健康成长。
这样,就形成人的最最原始的三大基本自由,即生存或生活自由,意识自由,和行动自由。
这三大自由,也不是并列的关系。如上所述,其中,生存、生活或生命自由,是自由中基本的基本,原始的原始。没有生命、生存和生活自由,就没有其它的壹切自由。其它的壹切自由,都必须以生命、生存自由为基础。人的生命没有了,其现有的壹切自由,当然也就没有了。
意识或思想自由,是从生存或生命自由中发展出来的。而行动自由,又是在前述两个自由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出来。
形成了这三大基本的自由体系,婴儿或小孩又开始发展次级的各种自由体系。例如,意识自由中,开始发展观察和认识体系,思维和思想体系,以及情感感情体系,发展他们的学习观察能力,以及他们的智商和情商。
等他们進小学,他们的认识体系和思维体系,还发展出读书和研究体系。为了孩子,社会,父母长者,都必须保证他们的读书、研究、思想和探索的自由。
言语和表达自由,是在原始的意识体系,和意识体系的次级体系,即观察和认识体系,思维和思想体系,以及情感感情体系形成以后,才开始产生和发展。才开始牙牙学语。到二三岁学会初级的幼儿语言。
所以,语言体系,是第二层的体系的支体系,也就是从三大体系开始计算的第三层体系,是认识和思想体系的分支体系。
而在语言及文字的基础上,又发展出言论交流表达体系,以及读书学习体系等等,这可以看作是第四层体系。
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不是最最基本、最最原始的自由,不仅不是“第壹自由”,而且还是从三大体系开始计算的第四个层级的自由,。
这当然是粗略划分的第四个层级,也许我们还可以作更详细的划分。不过,这里不讨论这个问题。
独裁者可以比较彻底地剥夺言论表达自由,但很难剥夺其它意识和思想自由,连剥夺读书,学习、观察、思索的自由,也要比剥夺言论表达自由更加困难。
因此,自由和规范体系,不仅是立体或多维的复杂系统,而且是壹条历史的长河。人类总是不断自由化,从不太自由走向更大更发达的自由。自由是人类奋斗的根本目的,自由化,是人类前進的方向。因此,早在三十多年前的文章中,例如1981年在看守所中写的《批判四个坚持》,1885年在监狱中写的《论自由和自由化问题》,我就壹再批评或抨击中共和邓小平等反自由化的主张和做法,是逆人类历史潮流而动的反动主张和做法。指出:自由“是人类崇高的、根本的目的。”“自由是民主的基础,有人民的自由化,才有政治的民主化;反过来,民主是自由的保证,有人民的民主,才能保证人民的自由不被随意剥夺。”“闭口不谈自由化问题,对自由化不仅不支持,相反作为罪名挞伐,乃是壹种方向错误。”“自由化,‘化’得越彻底越好。”
“自由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的先决条件,民主是自由发展到壹定阶段的产物。自由的范畴,比民主的范畴广阔得多,重要得多。对于集人权,自由和民主于壹体的中国民主运动,搞清自由和它的对立面规范的含义,比搞清民主问题还要重要。”
民主仅仅是政治领域的事情,即使广义的民主,也只是社会管理方面的事情。但自由却是人类社会的壹切方面的事情。因此自由范畴的广度和重要性,都远超民主。民主虽然是民主革命的目的,但相对于自由,民主却是手段,自由才是目的。自由,对于人类,和生命壹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完全剥夺人的自由,包括剥夺呼吸饮食等生存自由,也就是完全剥夺人的生命。这个世界上,存在完全没有任何民主的极权社会,但不可能存在完全没有任何自由的社会,因为完全没有自由,也就等于死亡。
因此,没有自由,也就没有生命,没有生命,当然也就没有自由。在这壹点上,两者是等价的,这是人类世界存在的基础。但是,有了生命并不等于有了壹切,建筑于人类生命之上的壹切,还需要靠人的自由和奋斗去争取,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比生命更加重要。
然而,我们对于自由的研究,迄今仍然相当薄弱,还远远不够。
自由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的先决条件,民主是自由发展到壹定阶段的产物。自由的范畴,比民主的范畴广阔得多,重要得多。对于集人权,自由和民主于壹体的中国民主运动,搞清自由和它的对立面规范的含义,比搞清民主问题还要重要。
自由究竟是什么?它与各种行为规范的关系,例如与道德,法律,法制,社会制度,规章,纪律等等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下文作了壹些简要的回答。作者当时还受着马克思主义的束缚,但如果去掉文章中马克思主义的词句、观点及错误的附加,对自由的解释,虽然现在看来有些粗浅,但基本上还是正确的。
壹、把哲学上的自由概念与政治上的自由及其它各种具体的自由混为壹谈,是错误的。
二、就哲学上的自由概念而言,许多年来,许多人只知教条式地背诵马克思、恩格斯、黑格尔引用的斯宾诺莎的名言,即:“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而且还把它作为对哲学上的自由,甚至各种具体的“自由”的包罗万象的标签式的“定义”,可是,对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却并不理解,甚至非常无知,存在根本的误解,或者把意思完全理解反了。
其实,上壹名言,并不是给自由下定义,而是针对当时某些把自由和必然绝对对立起来的形而上学思想而言的。它指的是对立面的同壹,即指出作为对立的东西的自由和必然之间所存在的哲学上同壹,从而否定当时的这些形而上学思想。然而,辩证法同时又认为,承认同壹,并不是为了抹杀对立,抹杀对立面、对立物,以及世界上千差万别的事物之间的对立或差别。对立面和对立物,毕竟是作为对立面和对立物而存在着的,虽然它们同时又是作为同壹物,统壹物而存在的。在客观世界中,除各种各样的必然以外,毕竟还存在无穷无尽的偶然,必然只是被包含在偶然中。这个矛盾,反映到人们的主观方面,就产生了人们言行的规范(性)和自由(性)之间的矛盾。
因此,我们要给哲学上的“自由”下个定义,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自由,就是在认识和掌握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根据主观意愿,可以随意行动,即任意地、不受必然性以外人为束缚地行动的程度或性质。包括对偶然性随意利用的性质或程度。也就是说,它是壹种随意行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为必然性所制约。
不过,顺便提壹下:任何定义,都只是力图从最本质的方面来规定和说明定义对象,而决不可能包括这定义对象的壹切方面。
三、因此,这种自由,表现在政治上,就是人们在遵守政治规范(包括法律和行政规范等)的条件下,享有随意行动的自由。
四、各种具体的自由,就是人们在遵守该具体领域中的具体规范(如道德规范、风俗习惯、规章、制度、纪律、秩序、技术规范、逻辑规范等等)的条件下,在该领域内享有的行动自由。
五、当然,上述所有的规范(法、道德、制度、纪律及其它等等)必须是客观必然性的反映,符合客观实际及客观必然性的要求。这时,对自由的限定条件(即自由必须遵守该领域的行动规范这壹条件)才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
六、自由不是抽象不变的,它分为各种具体的自由,有着各种各样的具体内容,并且所有壹切都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在阶级社会中,带有社会属性的那些自由,壹般说来,往往是有阶级性的,带有具体的阶级内容(部分情况例外)。(按:这里及下面,显然受马克思主义的束缚,其实,很多社会规范,并无阶级性,有些带阶级内容的,可能也只是附带的异化现象。——作者,2001年5月29日)。根据这个原则,并根据社会发展的规律,根据逻辑以及自由的概念,我们必然得出结论;随着阶级的消灭,自由的阶级内容和阶级划分也就跟着消灭了。在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自由也就不再有剥削阶级的性质。
七、因此,在消灭了阶级或剥削阶级的地方,硬要再把那里的自由分为剥削阶级的自由和被剥削阶级的自由,不仅不是维护上壹原则(即自由的阶级原则),而恰恰是对这壹原则的违背,在理论上,这是荒谬的,在逻辑上,这是混乱的。这种做法,往往是自觉不自觉地为了坚持某些专制极权主义的残余。这是继续革命和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以及“四个坚持”)在自由这壹种领域中的延续或残留。
八、共产主义的崇高的、根本的目的,也是人类崇高的、根本的目的。如果从自由的角度来表述,就是不断地争取社会自由。参见马列及前人的有关论述。当然,这只是抽象的表述。自由,总是有它的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社会的、技术的和思想的具体内容的。
九、既然在消灭阶级之后,自由不再具有阶级的性质,那么,作为自由的普遍化趋向,即自由化,也就不再具有阶级的性质和倾向;既然消灭了阶级的即非阶级的自由是共产主义的根本目的之壹,那么,在消灭阶级之后,作为自由的普遍化趋向,自由化也就符合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努力方向(目标、目的),也就是符合人类社会前進的方向和目的,自由化政策也就不再具有资产阶级剥削的内容,因此也就没有理由再成为攻击和反对的对象。相反,却恰恰是符合共产主义方向的正确政策。
十、这个问题,与广义的民主和民主化问题颇为类似,并且有很密切的关系,(即自由是民主的基础,有人民的自由化,才有政治的民主化;反过来,民主是自由的保证,有人民的民主,才能保证人民的自由不被随意剥夺)。不过,这个问题,又比民主和民主化问题具有更广泛、更普遍的意义,尤其与本来意义的,即本义的、非广义的即政治的民主问题相比,更是这样。但现在人们常提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问题,却没有人敢提人民生活的自由化问题,这是壹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闭口不谈自由化问题,对自由化不仅不支持,相反作为罪名挞伐,乃是壹种方向错误。
十壹、当然,上述的各种说法,是有限定条件的,这是必须以自由和规范两方面的正确性为前提,对自由这壹方面而言,就是必须以遵守相应领域中符合实际的,正确的行为规范为前提。这是壹方面。另壹方面,对人类说来,在自由问题上的正确与错误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因为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和掌握问题上的正确与错误(即真理与谬误等等)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因此绝不能把这个问题上的错误简单地归结为剥削阶级甚至敌对阶级的性质,在非阶级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中,这种错误不再具有阶级性质,不再具有敌对阶级的性质。
十二、自由和规范往往是同步发展的,自由的赢得,同时也是规范的发展,这是它们的统壹性。但自由和规范有时也会产生矛盾和背离,甚至尖锐的对立。当旧的规范,包括社会制度,如果成了束缚自由、束缚人们自由发展的桎梏,自由就必须粉碎或冲破这些旧的规范,从旧规范桎梏中解放出来。这种种粉碎或解放,往往表现为通常说的社会革命,人类的历史,壹方面是不断发展科学的规范,不断争得自由的历史,壹方面又是不断破除旧规范,获得解放,争得自由的历史。
十三、自由化决不是仅仅主张某壹种观点或思想,更不是反对某壹种观点或思想(如“四个坚持”说的那样)。相反,自由化,从思想、学术上说,就是在各种思想学术领域都允许各种各样的思想和学术观点存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兼容并蓄。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和资本主义制度许可的范围,在多种领域中普遍容忍多种多样的思想、言论和行动,给予言行自由,包括给予马列主义,共产主义的政党思想言行的自由。因此,相对于奴隶主的、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专制主义,法西斯主义而言,资产阶级自由化乃是壹种很大的進步,资本主义民主制和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化,也必须以资产阶级自由化为前提,为基础。社会主义不是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取消自由化,恰恰相反,是要進壹步扩大这种自由化,進壹步取消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阶级限制,把它变成全体人民的,在社会主义中真正的、普遍广泛的自由化,即社会主义的自由化,“化”得越彻底越好。因此,有的人,大反“资产阶级自由化”,其实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反对社会主义自由化,大搞专制主义、专制化,是要反动,倒退。
把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牵在壹起,把自由化说成是仅仅主张某种思想,某种观点是可笑的。给资产阶级自由化下个“否定社会主义,主张资本主义”的不伦不类的定义或解释,乃是贻笑于后人的理论笑话中的壹个。
本人的新人本主义理论,反对马列主义和自由主义在经济决定论基础上建立的壹系列理论和主张,认为人类社会,人是根本,主张以人为本,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提出并坚持区分公共领域(公域)和私人领域(私域),主张现代文明社会、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公共领域公有化、民主化,私人领域私有化、自由化”,反对将公域私域混为壹谈,更加反对马列专制国家,包括中共,实行“公共领域私有化、专制化,私人领域公有化、禁锢化”的原则,在公共政治领域,霸占公共权力为壹党和暴君寡头所私有、所独霸;但在经济、思想、文化、甚至在两性夫妻家庭生活和休闲娱乐等各种私人生活方面,在私人领域,则相反,搞“公有化”,对民众实行“全面专政”和全面禁锢的做法;既反对马列主义的全盘公有化、不顾壹切公有化的主张,也反对新自由主义的全盘私有化、不顾壹切私有化的主张。这些,是本人的新人本主义社会科学理论,与马列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本区别。
因此,公共领域的自由和规范体系,与私人领域的自由和规范体系,有着根本的区别。例如,对于私人领域和壹般民众,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对于公权力,却实行“法无授权即非法(违法)”的原则,就是壹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只有认识并且坚持这个区别,才能把公权力关進法律的笼子,才能保证民众享有法律许可的高度自由。
此外,在这方面,新人本主义的理论,与马列主义及自由主义,还有其他壹系列区别,等今后有时间或需要时,再继续谈。
现在来谈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问题。
我在《理论界学术界再度让我震惊》壹文中,谈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三种定义:
第壹种,就是把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定义为做什么的自由和不做什么的自由。
第二种,把消极自由定义为从外部束缚中解放出来,把积极自由定义为从自己内部内心束缚中解放出来。
第三种、以赛亚 伯林和他在中国理论界学术界追随者的定义,把消极自由定义为免于限制的自由。而与消极自由相对的积极自由,就变成人们干预或限制他人的自由。
我已经多次论证,这第三种概念和定义,是错误的。这种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定义,容易把自由与违法犯罪、做坏事、甚至不受限制地搞专制混为壹谈。同时也与积极、消极的概念不相符合。
但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差别,确实是壹个客观存在。自由体系,确实可以从积极消极这个侧面,加以区分。而在理论研究实际中,很多人逐步把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概念,转向做什么的自由(积极自由)和不做什么的自由(消极自由)。持第三种定义的人们极力反对这种定义。其实,恰恰是这种定义,最符合消极和积极,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类概念及其本质。很多人转向这种定义的原因,正在这里。而且,这种定义,很简单、很明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互相对称,界限清楚,没有逻辑矛盾。
至于第二种定义,两种自由互相对称,界限清楚,也没有逻辑矛盾。但是,它与积极消极两个概念不太符合。它应该是从另壹个侧面,即从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侧面,来划分自由。它应该是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定义,而不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定义。
自由和规范体系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分成各种各样的部分。而且其整体和各个部分,都是不断发展的。自由伴随着意识的产生而产生,不断发展。自由的整体和它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历史地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并且永远都在发展,永远都在产生、发展和完善新的自由。未来的自由,将会越来越发达。因此,今天的自由不同于过去的自由,未来的自由不同于今天的自由。例如,今天因特网时代所具有的电脑及因特网等等的各种自由,以及相关的、高度发达的通讯、言论、因特网媒体等等许多自由,是过去任何时代所没有的。与现代自由对照,过去的自由是不完整的;而对于未来的自由而言,今天的自由也永远不是完整的。
说自由是壹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整体,那是少数人的情绪性的感性说法,理论上却完全不对。
而且,在客观世界的实际运行中,自由总是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有不同性质的具体自由。而且都是既有联系,又有分割地运行的。例如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信仰和文化自由、两性和家庭自由、生活方式的自由、公共领域的自由和私人领域的自由等等各种自由;法律规范下的法律自由,道德规范下的道德自由,以及风俗习惯规范下的风俗习惯方面的自由,都是有相互联系,又有相互区隔,有统壹又有分割,不可以混为壹谈、混合成壹个“不能分割的整体”。否则,混为壹谈,变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那就必然产生混淆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不同性质的标准、规范和自由,就可能产生严重的错误。包括前壹段时间许多人把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混为壹谈的错误,专制主义的许多错误,政治专制和思想文化专制合壹、宗教准宗教极权专制主义的许多错误等等。
尤其是,如果把公共领域的自由及规范,与私人领域的自由及规范,混为壹谈,变成“壹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甚至像中共那样,把两种不同性质的自由和规范颠倒过来,那就必然是专制思维和专制制度。
当然,这个问题不怪陈女士,实际上,整个国际和中国理论界学术界,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搞清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大量谬误。前两天我就曾对这个问题批评国际国内理论界学术界,批评以“自由”命名的自由主义者们,包括被国际国内视为权威、提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划分的以赛亚.柏林等等,实际上并不懂得自由和规范体系以及自由规范体系的结构等等基本的自由问题。
下面,我将逐步分段写壹些文字,从总体上说说自由和规范体系,谈谈关于自由的壹些相关的基本知识。
客观世界、人类社会和人类的意识及科学,都是立体的、或多维的、运动着的结构。妳可以从各个侧面去划分和分析他们。例如可以从客观世界、人类意识和人类行动来划分;可以从客观世界及相应的理论,以及策略或技术来划分;可以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来划分;可以从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来划分;可以从客观规律、规范和自由来划分;如此等等。
而且其中任何壹种划分及其组成部分和结构,也都是立体的或多维的运动着的结构。例如人类的思想、理论和科学,就可以从壹个侧面划分,分成自然科学、意识科学、社会科学(包括这三大方面的思想、理论和科学);从另壹个方面划分,可以分成哲学、数学、基础科学及理论、专业科学及理论,技术科学或策略科学及理论;从第三个方面划分,又可以分为数、理、化等等许多学科及理论;如此等等。自由和规范,也是同样,自由和规范体系,也是壹个立体的或多维的运动着的结构。自由和规范,被包含于人类社会复杂结构所有的组成部分之中,被划分成各种各样的自由和规范。
自由和规范,从某个抽象的角度划分,就可以划分为不同含义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但伯林含义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划分和概念,并不正确)。因此,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必然包含在自由体系复杂结构的所有部分之中,因此有各种各样各个种类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伯林把消极自由说成只是政治自由,仅仅这壹点,就说明他不懂人类自由和规范体系的复杂结构。
我在过去的文章中说过:
“本人关于自由的定义是:在客观规律和合理的规范许可的条件下,人们不受不合理人为限制束缚,随意行动的可能性。”
“这里,客观规律和合理规范的许可,就是指的对多种多样的自由的多种多样的界限。”
而壹些理论和学术界朋友根据伯林的意见,把消极自由说成:“壹,消极自由就是政治自由;二,这种政治自由是免于限制的自由;三,免于限制不是自身主观上有能力做什么,而是有可以做什么的外在条件;四,这个外在条件就是消极自由本身;五、消极的意思可以等于形式的,或程序的。”(海逾舟:《“消极自由”壹点都不消极》)这里就包含了多种多样的错误。”
他们的说法和定义,与本人关于自由的定义,有根本的差别。
根据本人的定义,既然自由是壹种随意行动的可能,那么,必须先有意,即有意识或意志,才能有随意,所以,自由是意识产生以后,才能产生的事情。
先来说广义自由。
人们常常说:“像鸟儿壹样自由”,他们说的鸟儿的自由,就是壹种广义的自由。鸟儿之所以有自由,就是因为他们有动物的思维和意志,有壹定能力按自己的意志行动。动物有形象记忆、形象思维,也有初级的意志,特别是壹些高等动物,有原始的抽象思维型的信号符号思维,例如狗、马、牛、鹦鹉、八哥,尤其是灵长类的猩猩等等,能听懂壹些人类单词和语言,鹦鹉八哥等等还能壹定程度复述和理解人类语言,有的经过人类训练的大猩猩也是这样,也能用手语复述和表达壹定的抽象语言。
但是,人类不仅有发达的形象记忆和形象思维能力,还有建筑在形象思维基础上的发达的抽象思维能力。特别是人类有语言文字等等系统的抽象的符号体系,与形象思维壹起,形成人类独特的意识和思维体系。与人类相比,动物的意识、尤其是抽象思维,非常原始。
因此,我们习惯上说自由的时候,绝大部分时候,都只是指的人类的自由。相对于上面包括鸟儿的自由之类在内的广义自由而言,它是壹种狭义自由。
当然,有时候,我们可能在另外的意义上,在人类自由的范围内,使用广义自由和狭义自由的概念。那狭义和广义,说的就是另壹种意义的广义和狭义,人类自由范围内部的广义和狭义。本文主要论述的,就是人类自由。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说的自由,就是指的人类自由。
本人定义中,“ 在客观规律和合理的规范许可的条件下”,这个规定非常重要。只有符合这个规定的,才可能是自由。否则,像毛泽东搞大跃進那样的任意蛮干,就不是自由,而违反客观规律的胡闹。而没有合理规范的许可,像前面理论界学术界朋友说的那样的定义,就不壹定属于自由的范畴,也有可能属于违法犯罪、或干坏事、或搞专制的范畴。违反法律,就是违法或犯罪,不属于法律上的自由;违反道德,就是干坏事,不属于道德上的自由;而“免于限制”“自由”地搞专制,就是政治上或法律上的专制。这些,都不属于自由的范畴,而是属于真正自由的对立面。
所以,我说这些人的定义的消极自由和与它对称的积极自由,都可能是自由和专制的混合物,而不是自由整体、以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正确定义。
自由和规范(及客观规律)是壹对对应对称的概念或范畴。按辩证法的说法,就是壹对矛盾。两者密切关联。
既然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的意识和人类社会,以及相应的自然科学、意识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是立体的或多维的运动着的结构,而自由和客观规律及人类规范的划分,不过是对客观世界,包括对自然界、人类意识和人类社会,从壹个侧面加以划分。那么,毫无疑问,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意识和人类社会,他们极其复杂的结构,以及这个结构的每个部分,及至人类社会的几十亿个成员,都包含了自由以及与自由相对的客观规律和人类规范。自由和规范(及规律),同样也是立体的或多维的运动着的、极其复杂的结构。
所以,自由,不仅可以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这个不太重要的侧面,加以划分,分成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其正确的积极和消极概念,我将在后文讨论),而且,与客观世界壹样,也可以从各个侧面加以划分。与客观世界可以划分为自然界、人类意识和人类社会(以及相应自然科学、意识科学、社会科学)这种划分相对应,那人类规范(及客观规律)和自由,也可以分成自然规律、以及适应和改造自然的技术规范,意识规范(及规律),包括思维、逻辑、语言、语法、文字等等的规律和规范,社会规范(及规律),以及与这些规范(和规律)相对称的自由范畴。
后面这个社会规范及自由,(这个社会规范,也是社会制度的另壹个名称),其中包括规章制度,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风俗习惯规范等等许多规范。法学研究的是法或法律规范,伦理学研究的是道德规范,此外的其他规范,理论界和学术界的研究,还相当缺乏。
就像社会可以划分为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养育、医疗、生活消闲、两性家庭等等各个领域壹样,自由和规范(其中的规范,包括社会制度)也可以分为相应领域的自由和规范。所以,说消极自由只是政治自由,是对自由和规范体系根本不懂的说法。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另外角度、另外侧面划分自由和规范体系。按照人类自身特点,把人类自由划分为生存、思想和行动三大系统的基本自由和基本规范,然后在每个自由和规范的基本系统中,又划分许多许多次级系统,包括二级系统,三级按系统,四级系统等。
自由是人类长期发展获得的壹种能力,也就是人们可以任意行动,即可以按自己意志行事的能力。人类自由多种多样,构成壹个异常复杂的有机的体系。我们把它称为人类的自由体系。
人类自由体系,在法律和其它社会规范中,表现为权利体系。
这个自由体系有三个子系统,三个大类。最原始的是生命自由,其次是意识自由,第三个是行动自由。
这三个子系统又发展出众多的次级系统。
从胡平以来,不断有中国人重复言论自由是“第壹自由”的观点。杨光先生的《简析言论自由的哲理和法理》又壹次重复这个观点,并说“据笔者所知,胡平的《论言论自由》(似乎)是这壹领域唯壹的原创性中文专著(在笔者看来,此书可与约翰·密尔的《论自由》相映证、相媲美)”,“在自由与权利的完整体系中,言论自由处于基础地位——即是说,当言论自由与其它的自由与权利(比如所谓‘民族权利’或‘积极自由’)发生冲突时,应享有无可争议的优先性”。
言论自由无疑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之壹,它的极其重要性是毫无疑义的。
就像魏京生先生不断重复并不科学的“五个现代化”理论壹样,胡平先生也不断重复其《论言论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第壹自由”的理论,其中的原因,不言而喻。
但是,说言论自由是“第壹自由”,却是壹种武断的,未经科学论证的轻率错误的结论。
事实上,根据我的研究,人类的自由分为三大类。这就是生存自由、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生存自由、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是最最基本、最最基础的自由。
生存自由,也可以改称生命自由或生活自由。而思想自由,更确切的说法,应该称为意识自由,因为思想不过是意识系统的壹个子系统。
与这三大类最基本、最基础的自由相比,被称为最基础的“第壹自由”言论自由,属于思想自由的大范围,对于思想自由等这三大自由而言,已经是壹种次级的、非基础的自由。虽然它是三大自由等自由之后,对其它比言论自由更次级的自由而言,又是壹种基础的自由,也是人类在上述三大自由之后,最基础最重要的自由之壹。但把它说成“第壹自由”,最最基础的自由,却是壹种非常武断的错误的说法。
人类的三大类自由中,有的自由,比言论自由重要得多。
举例说吧,如果人被剥夺生存自由,那他以后的壹切,包括言论自由,就不再存在。生存自由中人的呼吸自由,吃饭自由,大约也比言论自由更重要壹些。剥夺人的呼吸自由,五分钟之后,人就会死;剥夺人的吃饭自由,几天之后,人也会死。剥夺言论自由,恐怕就没有这么严重。
生命自由毫无疑问重于言论自由。没有生命自由,就没有言论自由和其它壹切自由。妳有再多的话要讲,妳有再多的著作要写,也要在妳活着的时候才能進行,并且要服从妳的身体能力和身体条件,也要服从妳的吃喝拉撒睡觉和必要的休息等等生命和生活的必须。也就是说,与生命自由相比,言论自由必须服从于生命自由的必须,而绝不是“当言论自由与其它的自由与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享有无可争议的优先性”。
至于思想自由,当然更是言论自由的根本。没有思想自由,也就没有言论自由。
而行动自由,也比言论自由重要。没有行动自由,把人关到与世隔绝的房间里,让妳去行使“言论自由”,妳可以随便说,随便讲,但这时,妳的言论自由,毫无意义。
当然,对于属于言论自由范围的更加次级的著作自由,出版自由,网络自由等等而言,言论自由当然比它们更加根本,更加重要。
做学问,搞研究,切忌片面。自己研究哪个领域,就强调哪个领域,贬低其它领域。搞研究,作结论,必须有根有据,切忌武断。虽然言论自由非常非常重要,但无限夸大言论自由贬低其它自由,武断做出结论,说言论自由是“第壹自由”,就完全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当然,自由是壹个整体。虽然各种自由,在自由体系中的地位各各不同,但我们既反对任意夸大某种自由,也反对任意剥夺某种自由。
生存自由或者说生活自由,是非常重要的自由。没有生存或生活自由,人的物质生命和人的壹切自由就可能不再存在。其它自由,都不能离开生存自由而存在。这里不是像有人学习共产党讲空话大话,说言论自由大于生命,大于人的肉体等等,就能否定的。妳人都死了,妳那言论自由还能存在吗?
不能因为共产党讲了生存权,我们就要否定生存权以及生存和生活的自由。共产党的问题,不是他们假惺惺地承认生命权、生存权的问题,而在于他们用生存权来反对和否定人的其它权利。
而且,共产党讲生存权,也是假的。他们剥夺了八千万人的生存权。而且还在不断地剥夺中国人的生存自由。那些强制拆迁,那些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那些下岗工人,那些饥寒交迫的穷人,都不是不同程度地被剥夺了生存和生活自由吗?
何况,共产党还在继续不断用剥夺人们生存和生活自由,及至用剥夺人们生命的死刑,来威胁,来强迫人们放弃其它权利,从而剥夺人们的其它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利吗?
既然承认言论自由属于思想自由的范围,那么,也就是承认它是思想自由范围内的次级自由,思想自由才是比言论自由更加基本的自由。它最最基本的说辞,就不攻自破。因为没有思想自由,也就没有言论自由。在共产党剥夺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条件下,虽然无数人的思想被束缚,但共产党仍然不能完全剥夺人们头脑中的自由思想。因此,思想自由是比言论自由更加根本的自由,没有思想自由,也就没有言论自由。但没有言论自由,人们仍然可能有不属于言论范围的其它思想自由。除非妳剥夺了壹切其它思想自由,那思想自由才能全部被剥夺。
思想自由是人类思想的本性。但是,不要因此就以为思想自由不重要。人们壹次又壹次地提倡解放思想,换个说法,也就是提倡思想自由。
人的自由体系是壹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反对剥夺任何人们应该享有的自由。首先要反对剥夺那些最基本最重要的自由。
说到天赋,人的生命才是人的第壹天赋。语言和言论是后天才学的。妳提倡天赋,就首先要尊重人的生命。而不是像有的朋友那样讲大话空话,否定生命天赋,却把后天的语言和言论说成天赋。
笔者谈言论自由不是“第壹自由”的文章发表,网上反应大大出乎笔者预料。网友们对人类自由体系缺乏了解的程度,大大超出笔者原来的预计。连最最基本的许多常识,最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例如人的最最基本的生命权、生存权、吃喝拉撒睡觉休息繁衍等等,都被壹些人当作笑话来嘲笑。
而胡平兄把需要与权利对立起来的荒唐谬论,则被这些缺乏常识的人们当作经典理论。
事实上,把需要和权利对立起来,是彻头彻尾的谬论。权利总是人的需要,如果不是人的需要,不是人需要的权利,那还是权利吗?生存权生命权生活权,包括吃喝拉撒睡觉休息繁衍等等,既是人的生命需要,又都是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到那些血汗工厂看看,看到奴工们被剥夺和限制这些自由,就可以知道这些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把需要和权利对立起来,嘲笑吃喝拉撒睡觉休息繁衍的权利,是完全不懂世务的人的可笑偏见。
有人说,老徐不过是在用“生存自由”来重弹共产党“生存权”老调。
其实,他们用否定生存权生命权的谬论,来掩盖共产党侵犯生存权生命权的反人类罪行。恰恰是打着反共产党的旗号掩盖共产党罪行的做法。从制造胡说共产党是“爱国贼”,反对爱国,提倡卖国,以便掩盖共产党卖国罪行,壹直到这里抹杀生命权、生存权、生活权,把它说成共产党的老调,用的是同样的手法。
下面,我们来谈谈人类自由体系的壹些最基本的知识。
人类的自由体系,是壹个非常复杂的体系。各种各样的自由,在这个体系中占据不同的地位。它们是壹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反对共产党剥夺人们应该享有的任何壹种自由。
婴儿呱呱堕地,是壹个“天赋”的原始生命体。这时,他或她只有原始的生存和生命能力。这种原始的生存和生命能力,包括原始的肉体生存和生长能力,吃喝拉撒呼吸睡觉的能力,原始的感觉、感情、思维和其它意识能力、其中包括原始的表达能力,以及原始的行动能力,包括挥舞手脚的能力等等。
这时,保护婴儿的父母长者,需要保护和保证的,就是他们这种生存权生命权,保护这种生存和生命自由。保证他们吃喝拉撒呼吸睡觉和哭叫的自由,而不能剥夺他们的这些原始自由。
因此,生存权生命权,是人类最最原始,最最基本的自由。
几天以后,婴儿就能睁眼看世界。开始用眼睛认识和观察世界。他们的原始意识,包括思维系统和情感系统,得到视觉能力的支持,开始迅速成长。父母长者,就应该充分保证和发展他们认识和观察世界的观察、感觉、思维和思想自由。人类原始的生存、生活和生命自由,发展出人类的意识、思维和思想自由。简称意识自由,或思想自由。
人们习惯上用意识体系中的壹个次级体系,即思想体系,来代表整个意识体系,因此意识自由也往往简称思想自由。
然后,婴儿活动手脚,翻滚爬行等等的行动能力也在上述原始生命能力和意识能力的基础上和支持下,开始发展,到壹岁左右,获得站立走路的行动能力。父母长者必须充分照顾和保证他们的这种行动能力和自由,才能使婴儿的行动能力得到健康成长。
这样,就形成人的最最原始的三大基本自由,即生存或生活自由,意识自由,和行动自由。
这三大自由,也不是并列的关系。如上所述,其中,生存、生活或生命自由,是自由中基本的基本,原始的原始。没有生命、生存和生活自由,就没有其它的壹切自由。其它的壹切自由,都必须以生命、生存自由为基础。人的生命没有了,其现有的壹切自由,当然也就没有了。
意识或思想自由,是从生存或生命自由中发展出来的。而行动自由,又是在前述两个自由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出来。
形成了这三大基本的自由体系,婴儿或小孩又开始发展次级的各种自由体系。例如,意识自由中,开始发展观察和认识体系,思维和思想体系,以及情感感情体系,发展他们的学习观察能力,以及他们的智商和情商。
等他们進小学,他们的认识体系和思维体系,还发展出读书和研究体系。为了孩子,社会,父母长者,都必须保证他们的读书、研究、思想和探索的自由。
言语和表达自由,是在原始的意识体系,和意识体系的次级体系,即观察和认识体系,思维和思想体系,以及情感感情体系形成以后,才开始产生和发展。才开始牙牙学语。到二三岁学会初级的幼儿语言。
所以,语言体系,是第二层的体系的支体系,也就是从三大体系开始计算的第三层体系,是认识和思想体系的分支体系。
而在语言及文字的基础上,又发展出言论交流表达体系,以及读书学习体系等等,这可以看作是第四层体系。
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不是最最基本、最最原始的自由,不仅不是“第壹自由”,而且还是从三大体系开始计算的第四个层级的自由,。
这当然是粗略划分的第四个层级,也许我们还可以作更详细的划分。不过,这里不讨论这个问题。
独裁者可以比较彻底地剥夺言论表达自由,但很难剥夺其它意识和思想自由,连剥夺读书,学习、观察、思索的自由,也要比剥夺言论表达自由更加困难。
因此,自由和规范体系,不仅是立体或多维的复杂系统,而且是壹条历史的长河。人类总是不断自由化,从不太自由走向更大更发达的自由。自由是人类奋斗的根本目的,自由化,是人类前進的方向。因此,早在三十多年前的文章中,例如1981年在看守所中写的《批判四个坚持》,1885年在监狱中写的《论自由和自由化问题》,我就壹再批评或抨击中共和邓小平等反自由化的主张和做法,是逆人类历史潮流而动的反动主张和做法。指出:自由“是人类崇高的、根本的目的。”“自由是民主的基础,有人民的自由化,才有政治的民主化;反过来,民主是自由的保证,有人民的民主,才能保证人民的自由不被随意剥夺。”“闭口不谈自由化问题,对自由化不仅不支持,相反作为罪名挞伐,乃是壹种方向错误。”“自由化,‘化’得越彻底越好。”
“自由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的先决条件,民主是自由发展到壹定阶段的产物。自由的范畴,比民主的范畴广阔得多,重要得多。对于集人权,自由和民主于壹体的中国民主运动,搞清自由和它的对立面规范的含义,比搞清民主问题还要重要。”
民主仅仅是政治领域的事情,即使广义的民主,也只是社会管理方面的事情。但自由却是人类社会的壹切方面的事情。因此自由范畴的广度和重要性,都远超民主。民主虽然是民主革命的目的,但相对于自由,民主却是手段,自由才是目的。自由,对于人类,和生命壹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完全剥夺人的自由,包括剥夺呼吸饮食等生存自由,也就是完全剥夺人的生命。这个世界上,存在完全没有任何民主的极权社会,但不可能存在完全没有任何自由的社会,因为完全没有自由,也就等于死亡。
因此,没有自由,也就没有生命,没有生命,当然也就没有自由。在这壹点上,两者是等价的,这是人类世界存在的基础。但是,有了生命并不等于有了壹切,建筑于人类生命之上的壹切,还需要靠人的自由和奋斗去争取,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比生命更加重要。
然而,我们对于自由的研究,迄今仍然相当薄弱,还远远不够。
自由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的先决条件,民主是自由发展到壹定阶段的产物。自由的范畴,比民主的范畴广阔得多,重要得多。对于集人权,自由和民主于壹体的中国民主运动,搞清自由和它的对立面规范的含义,比搞清民主问题还要重要。
自由究竟是什么?它与各种行为规范的关系,例如与道德,法律,法制,社会制度,规章,纪律等等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下文作了壹些简要的回答。作者当时还受着马克思主义的束缚,但如果去掉文章中马克思主义的词句、观点及错误的附加,对自由的解释,虽然现在看来有些粗浅,但基本上还是正确的。
壹、把哲学上的自由概念与政治上的自由及其它各种具体的自由混为壹谈,是错误的。
二、就哲学上的自由概念而言,许多年来,许多人只知教条式地背诵马克思、恩格斯、黑格尔引用的斯宾诺莎的名言,即:“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而且还把它作为对哲学上的自由,甚至各种具体的“自由”的包罗万象的标签式的“定义”,可是,对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却并不理解,甚至非常无知,存在根本的误解,或者把意思完全理解反了。
其实,上壹名言,并不是给自由下定义,而是针对当时某些把自由和必然绝对对立起来的形而上学思想而言的。它指的是对立面的同壹,即指出作为对立的东西的自由和必然之间所存在的哲学上同壹,从而否定当时的这些形而上学思想。然而,辩证法同时又认为,承认同壹,并不是为了抹杀对立,抹杀对立面、对立物,以及世界上千差万别的事物之间的对立或差别。对立面和对立物,毕竟是作为对立面和对立物而存在着的,虽然它们同时又是作为同壹物,统壹物而存在的。在客观世界中,除各种各样的必然以外,毕竟还存在无穷无尽的偶然,必然只是被包含在偶然中。这个矛盾,反映到人们的主观方面,就产生了人们言行的规范(性)和自由(性)之间的矛盾。
因此,我们要给哲学上的“自由”下个定义,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自由,就是在认识和掌握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根据主观意愿,可以随意行动,即任意地、不受必然性以外人为束缚地行动的程度或性质。包括对偶然性随意利用的性质或程度。也就是说,它是壹种随意行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为必然性所制约。
不过,顺便提壹下:任何定义,都只是力图从最本质的方面来规定和说明定义对象,而决不可能包括这定义对象的壹切方面。
三、因此,这种自由,表现在政治上,就是人们在遵守政治规范(包括法律和行政规范等)的条件下,享有随意行动的自由。
四、各种具体的自由,就是人们在遵守该具体领域中的具体规范(如道德规范、风俗习惯、规章、制度、纪律、秩序、技术规范、逻辑规范等等)的条件下,在该领域内享有的行动自由。
五、当然,上述所有的规范(法、道德、制度、纪律及其它等等)必须是客观必然性的反映,符合客观实际及客观必然性的要求。这时,对自由的限定条件(即自由必须遵守该领域的行动规范这壹条件)才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
六、自由不是抽象不变的,它分为各种具体的自由,有着各种各样的具体内容,并且所有壹切都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在阶级社会中,带有社会属性的那些自由,壹般说来,往往是有阶级性的,带有具体的阶级内容(部分情况例外)。(按:这里及下面,显然受马克思主义的束缚,其实,很多社会规范,并无阶级性,有些带阶级内容的,可能也只是附带的异化现象。——作者,2001年5月29日)。根据这个原则,并根据社会发展的规律,根据逻辑以及自由的概念,我们必然得出结论;随着阶级的消灭,自由的阶级内容和阶级划分也就跟着消灭了。在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自由也就不再有剥削阶级的性质。
七、因此,在消灭了阶级或剥削阶级的地方,硬要再把那里的自由分为剥削阶级的自由和被剥削阶级的自由,不仅不是维护上壹原则(即自由的阶级原则),而恰恰是对这壹原则的违背,在理论上,这是荒谬的,在逻辑上,这是混乱的。这种做法,往往是自觉不自觉地为了坚持某些专制极权主义的残余。这是继续革命和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以及“四个坚持”)在自由这壹种领域中的延续或残留。
八、共产主义的崇高的、根本的目的,也是人类崇高的、根本的目的。如果从自由的角度来表述,就是不断地争取社会自由。参见马列及前人的有关论述。当然,这只是抽象的表述。自由,总是有它的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社会的、技术的和思想的具体内容的。
九、既然在消灭阶级之后,自由不再具有阶级的性质,那么,作为自由的普遍化趋向,即自由化,也就不再具有阶级的性质和倾向;既然消灭了阶级的即非阶级的自由是共产主义的根本目的之壹,那么,在消灭阶级之后,作为自由的普遍化趋向,自由化也就符合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努力方向(目标、目的),也就是符合人类社会前進的方向和目的,自由化政策也就不再具有资产阶级剥削的内容,因此也就没有理由再成为攻击和反对的对象。相反,却恰恰是符合共产主义方向的正确政策。
十、这个问题,与广义的民主和民主化问题颇为类似,并且有很密切的关系,(即自由是民主的基础,有人民的自由化,才有政治的民主化;反过来,民主是自由的保证,有人民的民主,才能保证人民的自由不被随意剥夺)。不过,这个问题,又比民主和民主化问题具有更广泛、更普遍的意义,尤其与本来意义的,即本义的、非广义的即政治的民主问题相比,更是这样。但现在人们常提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问题,却没有人敢提人民生活的自由化问题,这是壹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闭口不谈自由化问题,对自由化不仅不支持,相反作为罪名挞伐,乃是壹种方向错误。
十壹、当然,上述的各种说法,是有限定条件的,这是必须以自由和规范两方面的正确性为前提,对自由这壹方面而言,就是必须以遵守相应领域中符合实际的,正确的行为规范为前提。这是壹方面。另壹方面,对人类说来,在自由问题上的正确与错误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因为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和掌握问题上的正确与错误(即真理与谬误等等)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因此绝不能把这个问题上的错误简单地归结为剥削阶级甚至敌对阶级的性质,在非阶级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中,这种错误不再具有阶级性质,不再具有敌对阶级的性质。
十二、自由和规范往往是同步发展的,自由的赢得,同时也是规范的发展,这是它们的统壹性。但自由和规范有时也会产生矛盾和背离,甚至尖锐的对立。当旧的规范,包括社会制度,如果成了束缚自由、束缚人们自由发展的桎梏,自由就必须粉碎或冲破这些旧的规范,从旧规范桎梏中解放出来。这种种粉碎或解放,往往表现为通常说的社会革命,人类的历史,壹方面是不断发展科学的规范,不断争得自由的历史,壹方面又是不断破除旧规范,获得解放,争得自由的历史。
十三、自由化决不是仅仅主张某壹种观点或思想,更不是反对某壹种观点或思想(如“四个坚持”说的那样)。相反,自由化,从思想、学术上说,就是在各种思想学术领域都允许各种各样的思想和学术观点存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兼容并蓄。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和资本主义制度许可的范围,在多种领域中普遍容忍多种多样的思想、言论和行动,给予言行自由,包括给予马列主义,共产主义的政党思想言行的自由。因此,相对于奴隶主的、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专制主义,法西斯主义而言,资产阶级自由化乃是壹种很大的進步,资本主义民主制和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化,也必须以资产阶级自由化为前提,为基础。社会主义不是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取消自由化,恰恰相反,是要進壹步扩大这种自由化,進壹步取消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阶级限制,把它变成全体人民的,在社会主义中真正的、普遍广泛的自由化,即社会主义的自由化,“化”得越彻底越好。因此,有的人,大反“资产阶级自由化”,其实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反对社会主义自由化,大搞专制主义、专制化,是要反动,倒退。
把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牵在壹起,把自由化说成是仅仅主张某种思想,某种观点是可笑的。给资产阶级自由化下个“否定社会主义,主张资本主义”的不伦不类的定义或解释,乃是贻笑于后人的理论笑话中的壹个。
本人的新人本主义理论,反对马列主义和自由主义在经济决定论基础上建立的壹系列理论和主张,认为人类社会,人是根本,主张以人为本,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提出并坚持区分公共领域(公域)和私人领域(私域),主张现代文明社会、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公共领域公有化、民主化,私人领域私有化、自由化”,反对将公域私域混为壹谈,更加反对马列专制国家,包括中共,实行“公共领域私有化、专制化,私人领域公有化、禁锢化”的原则,在公共政治领域,霸占公共权力为壹党和暴君寡头所私有、所独霸;但在经济、思想、文化、甚至在两性夫妻家庭生活和休闲娱乐等各种私人生活方面,在私人领域,则相反,搞“公有化”,对民众实行“全面专政”和全面禁锢的做法;既反对马列主义的全盘公有化、不顾壹切公有化的主张,也反对新自由主义的全盘私有化、不顾壹切私有化的主张。这些,是本人的新人本主义社会科学理论,与马列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本区别。
因此,公共领域的自由和规范体系,与私人领域的自由和规范体系,有着根本的区别。例如,对于私人领域和壹般民众,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对于公权力,却实行“法无授权即非法(违法)”的原则,就是壹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只有认识并且坚持这个区别,才能把公权力关進法律的笼子,才能保证民众享有法律许可的高度自由。
此外,在这方面,新人本主义的理论,与马列主义及自由主义,还有其他壹系列区别,等今后有时间或需要时,再继续谈。
现在来谈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问题。
我在《理论界学术界再度让我震惊》壹文中,谈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三种定义:
第壹种,就是把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定义为做什么的自由和不做什么的自由。
第二种,把消极自由定义为从外部束缚中解放出来,把积极自由定义为从自己内部内心束缚中解放出来。
第三种、以赛亚 伯林和他在中国理论界学术界追随者的定义,把消极自由定义为免于限制的自由。而与消极自由相对的积极自由,就变成人们干预或限制他人的自由。
我已经多次论证,这第三种概念和定义,是错误的。这种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定义,容易把自由与违法犯罪、做坏事、甚至不受限制地搞专制混为壹谈。同时也与积极、消极的概念不相符合。
但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差别,确实是壹个客观存在。自由体系,确实可以从积极消极这个侧面,加以区分。而在理论研究实际中,很多人逐步把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概念,转向做什么的自由(积极自由)和不做什么的自由(消极自由)。持第三种定义的人们极力反对这种定义。其实,恰恰是这种定义,最符合消极和积极,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类概念及其本质。很多人转向这种定义的原因,正在这里。而且,这种定义,很简单、很明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互相对称,界限清楚,没有逻辑矛盾。
至于第二种定义,两种自由互相对称,界限清楚,也没有逻辑矛盾。但是,它与积极消极两个概念不太符合。它应该是从另壹个侧面,即从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侧面,来划分自由。它应该是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定义,而不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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