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黑帮集团多年来为害一方,无法无天 侵吞民企资产、恶意虚假诉讼、勾结司法官员、制造冤假错案

我要举报贪官 实名匿名举报 网络举报贪污大陆网页举报 网址举报 举报网址 网上举报 互联网举报 网络举报中心 贪污举报 举报贪官
  • Advertisement
本贴由热心网友分享,或收集于网络,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发现其它问题,请点帖子右上角的倒三角图标举报该帖。

深圳黑帮集团多年来为害一方,无法无天 侵吞民企资产、恶意虚假诉讼、勾结司法官员、制造冤假错案

帖子光明行 » 2022年12月28日

深圳黑帮集团头子朱景辉等人多年来以侵吞民企,司法烂诉为其发家史。他们通过所掌握的公司如中裕合伙企业、国融控股公司等形成家族利益关联体,用诈骗手法诱使原港资公司港丰地产公司陷入其套路贷陷阱而不能自治,被非法变更为国融地产公司。当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时,朱景辉等人明知此案已通过法院诉讼情况下,隐瞒案件本质为借款关系恶意提起仲裁,掩盖其违约虚构买卖房产合同,進行一案多诉,故意扰乱司法秩序,并向仲裁庭隐瞒证据和案件相关事实,恶意避开港丰地产公司的共同产权人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名夏公司,勾结仲裁员作出错误裁决。

国内司法界人士为此指出,中裕合伙企业、国融控股公司试图通过虚假仲裁非法侵吞港丰地产公司及名夏公司的财产,达到既要霸占其名下的港丰地产公司担保的2亿多房产又要获取港丰地产公司回购价款的目的。朱景辉等人互相串通,隐瞒证据,虚构事实,重复诉讼等违法行为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的十种涉嫌虚假诉讼方式》之规定,已严重损害法制统一原则,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已造成一系列类似案件的诸多虚假诉讼案件,且数额特别巨大,中裕合伙企业、国融地产公司的行为均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件背景如下:2012年5月9日,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深圳市中裕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何建华作为丙方,签署《房产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由乙方中裕创富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私募基金,并由甲方港丰地产公司将港丰大厦部分房产作为目标资产转让给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向甲方支付1.2亿元。2012年5月16日资金募集成功1.2亿元,私募基金深圳市中裕财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成立。2012年6月28日,中裕合伙企业向港丰地产公司支付目标资产转让款1.2亿元(实际是1.16亿元,中裕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中裕创富公司同时以财务顾问名义收取了港丰地产公司400万元人民币)。2012年12月25日,港丰地产公司与中裕创富公司、何建华、深圳长城融资担保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方签署《协议书》,约定由中裕合伙企业对备案在其名下用于借款担保的122套房产同意委托港丰地产公司销售,销售回款用于支付《房产转让及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回购价款,中裕合伙企业向港丰地产公司及名夏公司出具《声明书》,同意委托港丰地产公司及名夏公司销售目标资产,后其中85套房产销售给小业主,销售款再作为借款本息支付给中裕合伙企业。

2013年5月30日,名夏公司、港丰地产公司、中裕合伙企业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关于其中80套房产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变更为诉讼。同年11月25日,中裕合伙企业以合同纠纷为由,以港丰地产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产转让协议及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支付剩余回购款及相应违约金。2014年港丰地产公司与何建华在获悉该案件后,以港丰地产公司实际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人)名义向深圳中院申请参加本案件,港丰集团有限公司也作为国融地产公司的实际股东申请参与诉讼,但被法院拒绝。2014年6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追加何建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5月5日,中裕合伙企业又以商品房买卖纠纷为由将港丰地产公司(国融地产公司参与诉讼)和名夏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交付港丰大厦房产(74套)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等损失,2014年8月7日增加仲裁请求要求办理房产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014年11月17日,恶意申请撤销对名夏公司的仲裁请求,因为他们申请的房产买卖合同有一方当事人为名夏公司,74套房产也有分配给名夏公司16套房产。

2014年11月14日中裕合伙企业与港丰地产公司达成仲裁调解,由港丰地产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证并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宋为民、刘霞在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情况下,2015年1月5日分别作出(2014)深仲裁字第1346号、(2014)深仲裁字第1347号裁决书,裁决港丰地产公司向中裕合伙企业共计交付房屋74套、承担违约金28,704,191元及律师费299,999元等费用。上述仲裁严重不公平不公正,弄虚作假排除利益关系人名夏公司。仲裁人员涉嫌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犯罪,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据悉,中裕合伙企业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及仲裁,并与国融地产公司恶意达成调解,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名夏公司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
第1,中裕合伙企业与国融地产公司之间,是以港丰大厦122套房产为担保所進行了1.16亿元的借贷关系,中裕合伙企业、国融地产公司隐瞒借款的事实,捏造房屋买卖关系提起仲裁。中裕合伙企业支付给港丰地产公司(国融地产公司的前身)的1.16亿元实为借款。国融地产公司与中裕合伙企业签署港丰大厦122套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期、并将122套房产全部备案登记至中裕合伙企业名下的行为,均是为了给1.16亿元借款提供担保,而且仲裁时,该74套房产市场价值已达2.2亿多,远超当时尚欠不到8000万的债务。

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港丰大厦是名夏公司和港丰地产公司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名夏公司占有25%的权益,港丰地产公司占有75%的权益。为解决港丰大厦项目后续建设资金的问题,2012年5月9日,港丰地产公司(甲方)与中裕创富公司(乙方)及何建华(丙方)签订了《房产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乙方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以人民币1.16亿元购买甲方港丰大厦部分公寓122套为目标资产,甲方在收到款项后一年内以1.45亿元溢价回购该目标资产。为解决借款偿还问题,2012年12月25日,上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与长城融资担保控股有限公司(戊方)、国融控股公司(己方)又签了《协议书》,约定中裕合伙企业将对备案在其名下的122套房产委托国融地产公司進行销售,销售回款用于向中裕合伙企业支付回购价款。同日,中裕合伙企业出具《声明书》,同意名夏公司和港丰地产公司销售其名下的港丰大厦122套房产。其后港丰地产公司及名夏公司将中裕合伙企业名下的81套房产另行销售给小业主,销售款已作为回购款支付给中裕合伙企业。为顺利解除中裕合伙企业名下已售房产的备案登记,港丰地产公司、名夏公司与中裕合伙企业于2013年5月30日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中裕合伙企业名下80套房产所涉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原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由深圳仲裁委仲裁变更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此可见,中裕合伙企业与港丰地产公司之间本质为借贷关系,本质上仅是对1.16亿元的借贷提供担保,中裕合伙企业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因此双方合同关系事实上是借贷关系。

第2,中裕合伙企业与国融地产公司隐瞒深圳中院已经就涉案纠纷审理的事实,就同一事实捏造房屋买卖关系一案两立、重复提起仲裁。
中裕合伙企业与国融地产公司因《房产转让协议及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中裕合伙企业于2013年11月25日向深圳中院起诉国融地产公司和何建华,要求国融地产公司继续履行《房产转让协议及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按约定支付目标资产剩余回购款人民币105295719.29元及相应违约金,深圳中院受理。2015年7月13日,中裕合伙企业与国融地产公司恶意串通,撇开案外人何建华和名夏公司,达成损害国融地产公司及名夏公司财产权益的调解协议,深圳中院作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国融地产公司须向中裕合伙企业支付回购价款105295719.29元及相应违约金。该案何建华已经提起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862号民事裁定:指令广东省深圳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即(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中裕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是朱晓毅(朱景辉的儿子)却又与国融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雯婷(朱晓毅的堂嫂)恶意串通,隐瞒人民法院对涉案纠纷進行审理的情况,隐瞒购房合同中纠纷解决方式已由仲裁变更为提交人民法院诉讼的事实,又于2014年5月8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并作出(2014)深仲裁字第1346号、1347号裁决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系一案两立、重复诉讼。中裕合伙企业、国融地产公司刻意向仲裁庭隐瞒为解决回购款支付而于2012年12月25日签署的《协议书》,隐瞒中裕合伙企业的《声明书》,隐瞒为解除房产备案登记于2013年5月30日签署的改变管辖的《协议书》,并隐瞒人民法院已对涉案相关事实進行审理的情况等等。由此可知,中裕合伙企业既要房又要回购价款的阴谋和目的已昭然若揭。中裕合伙企业和国融地产公司合谋串通欲瓜分港丰地产公司及名夏公司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均已涉嫌虚假诉讼罪。

第3,中裕合伙企业、国融地产公司存在捏造事实、对不属于仲裁主管的案件申请仲裁,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协议书》,并由仲裁员下达仲裁裁决书,是严重的虚假仲裁、枉法仲裁的犯罪行为,而且仲裁员也并未查清事实真相,与当事人串通允许其非法撤回对共有权人名夏公司的仲裁申请实属严重违法、枉法仲裁,严重侵害名夏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商信息资料显示,中裕合伙企业、国融地产公司胡雯婷、国融控股公司事实上是一家集债权债务为一体的利益关联公司,事实上是一家人,二者企图搞垮港丰地产公司即已被非法更名为深圳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吞港丰地产公司和名夏公司的财产。具体表现为:中裕合伙企业的大股东是朱晓毅,与国融控股公司非法派入国融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雯婷的丈夫朱建宁是堂兄关系(朱晓毅与朱建宁为堂兄弟)。中裕合伙企业及国融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是朱晓毅的父亲朱景辉。可见中裕合伙企业、国融控股公司实际是一家公司,国融地产公司已经被国融控股公司非法控制意思不能自治。在仲裁及诉讼中双方串通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等,就是中裕合伙企业、国融控股公司联手串通所做出的。中裕合伙企业、国融控股公司已形成集债权人、债务人为一体的利益关联公司,意图侵吞港丰地产公司和名夏公司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买卖事实的虚假诉讼罪,其目的是非法占有港丰地产和名夏集团的74套价值2.2亿多房产,并掩盖其坑害小业主违约事实,仲裁裁决还要求港丰和名夏公司承担2900多万延期办证违约金,比该黑恶势力暴力抢劫还残暴,可见司法不公的危害之大,做到黑恶势力想做而做不到的事!

第4,中裕合伙企业、国融地产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名夏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裕合伙企业向国融地产公司出借1.16亿元后,国融地产公司已将提供担保的部分房屋出售,销售款作为回购款已支付43,704,280.71元给中裕合伙企业,但中裕合伙企业违约不解除部分房屋预售登记,使小业主支付30%首付款后,无法办理申请办理70%银行按揭贷款,不协助小业主办理房产证,致使其名下的房屋无法实现已销售70%的回款,造成回购款无法支付的假象,实现他们侵占港丰地产和名下公司数十套房产的目的。迄今为止,中裕合伙企业名下登记的涉案房产仍有74套,价值2.2亿多元。此举已给国融地产公司及名夏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且中裕合伙企业、国融地产公司通过隐瞒、捏造事实提起的1346、1347号仲裁,该裁决执行程序中实际被执行的财产已涉及名夏公司的财产,严重侵犯了名夏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5,本案被申请人国融地产代理人查吉雄在仲裁期间为申请人中裕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股东,同时作为被申请人国融地产公司代理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裕合伙企业与国融控股公司两者为利益共同体,都受朱景辉等人实际控制,各方存在利害关系,進一步佐证两者互相串通虚假诉讼的事实。

第6,更为恶劣的是两虚假仲裁书下达后,中裕财富向深圳中院执行局申请执行,骗走74套房产之后,又通过法院查封港丰地产在东门大厦中56%的房产,价值20多亿,和港丰大厦地下广场3300多平方米的土地,价值4.4亿,严重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港丰集团代表港丰地产公司多次申请解封,申请不予执行并向深圳中院申请撤销违法仲裁,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投诉,不是被驳回就是置之不理。主办法官每次都有深圳中院民四庭法官林建义。可见一个借款只剩8000万而中裕财富公司通过虚假仲裁轻松骗取了港丰地产和名夏价值2.2亿74套港丰大厦房产,而且还超标的查封港丰地产20多亿的财产。这种枉法裁判结果比朱景辉黑恶势力组织黑衣人拿真刀真枪打劫抢夺民企资产更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还批上合法的外衣,可见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危害之深、之广、之大,必将动摇国之根本。就是因为朱景辉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深圳中院向有关办案法官承诺“将从抢夺到手的东门大厦中拿出二层楼送给有关法官”,因此激起了深圳中院少数办案法官和深圳市仲裁委的仲裁员如此无法无天,胆大妄为,枉法裁判,枉法执行……港丰集团、名夏集团、何建华等多次实名向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检察院等部门举报,有关查处必将尽快到来!这样操纵在该黑恶势力手上的司法枉法裁判案件数百起,将陆续予以公开,让全社会评论司法腐败引起的司法不公何时休?人民拭目以待?深港60多万渔民拭目以待……
光明行
见习禁友
见习禁友
帖子: 18
用户主题集
用户的贴子
手头现金: 41.00

回到 我要举报贪官 实名举报 网络举报贪污

  • 火爆禁书
c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