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黑幫集團多年來為害一方,無法無天 侵吞民企資產、惡意虛假訴訟、勾結司法官員、製造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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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黑幫集團多年來為害一方,無法無天 侵吞民企資產、惡意虛假訴訟、勾結司法官員、製造冤假錯案

帖子光明行 » 2022年12月28日

深圳黑幫集團頭子朱景輝等人多年來以侵吞民企,司法爛訴為其發家史。他們通過所掌握的公司如中裕合夥企業、國融控股公司等形成家族利益關聯體,用詐騙手法誘使原港資公司港豐地產公司陷入其套路貸陷阱而不能自治,被非法變更為國融地產公司。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朱景輝等人明知此案已通過法院訴訟情況下,隱瞞案件本質為借款關係惡意提起仲裁,掩蓋其違約虛構買賣房產合同,進行一案多訴,故意擾亂司法秩序,並向仲裁庭隱瞞證據和案件相關事實,惡意避開港豐地產公司的共同產權人和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名夏公司,勾結仲裁員作出錯誤裁決。

國內司法界人士為此指出,中裕合夥企業、國融控股公司試圖通過虛假仲裁非法侵吞港豐地產公司及名夏公司的財產,達到既要霸佔其名下的港豐地產公司擔保的2億多房產又要獲取港豐地產公司回購價款的目的。朱景輝等人互相串通,隱瞞證據,虛構事實,重複訴訟等違法行為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民間借貸的十種涉嫌虛假訴訟方式》之規定,已嚴重損害法制統一原則,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妨害司法秩序並嚴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其已造成一系列類似案件的諸多虛假訴訟案件,且數額特別巨大,中裕合夥企業、國融地產公司的行為均已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

案件背景如下:2012年5月9日,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作為甲方、深圳市中裕創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乙方、何建華作為丙方,簽署《房產轉讓及回購協議》,約定由乙方中裕創富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發起私募基金,並由甲方港豐地產公司將港豐大廈部分房產作為目標資產轉讓給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向甲方支付1.2億元。2012年5月16日資金募集成功1.2億元,私募基金深圳市中裕財富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成立。2012年6月28日,中裕合夥企業向港豐地產公司支付目標資產轉讓款1.2億元(實際是1.16億元,中裕合夥企業的管理人中裕創富公司同時以財務顧問名義收取了港豐地產公司400萬元人民幣)。2012年12月25日,港豐地產公司與中裕創富公司、何建華、深圳長城融資擔保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國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各方簽署《協議書》,約定由中裕合夥企業對備案在其名下用於借款擔保的122套房產同意委託港豐地產公司銷售,銷售回款用於支付《房產轉讓及回購協議之補充協議》的回購價款,中裕合夥企業向港豐地產公司及名夏公司出具《聲明書》,同意委託港豐地產公司及名夏公司銷售目標資產,后其中85套房產銷售給小業主,銷售款再作為借款本息支付給中裕合夥企業。

2013年5月30日,名夏公司、港豐地產公司、中裕合夥企業又簽訂一份《協議書》,關於其中80套房產的爭議解決方式由仲裁變更為訴訟。同年11月25日,中裕合夥企業以合同糾紛為由,以港豐地產公司為被告,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履行《房產轉讓協議及回購協議》及補充協議,支付剩餘回購款及相應違約金。2014年港豐地產公司與何建華在獲悉該案件后,以港豐地產公司實際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保人)名義向深圳中院申請參加本案件,港豐集團有限公司也作為國融地產公司的實際股東申請參与訴訟,但被法院拒絕。2014年6月1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僅追加何建華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014年5月5日,中裕合夥企業又以商品房買賣糾紛為由將港豐地產公司(國融地產公司參与訴訟)和名夏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交付港豐大廈房產(74套)並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等損失,2014年8月7日增加仲裁請求要求辦理房產證並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2014年11月17日,惡意申請撤銷對名夏公司的仲裁請求,因為他們申請的房產買賣合同有一方當事人為名夏公司,74套房產也有分配給名夏公司16套房產。

2014年11月14日中裕合夥企業與港豐地產公司達成仲裁調解,由港豐地產公司協助辦理房產證並支付延遲交房違約金。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宋為民、劉霞在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實情況下,2015年1月5日分別作出(2014)深仲裁字第1346號、(2014)深仲裁字第1347號裁決書,裁決港豐地產公司向中裕合夥企業共計交付房屋74套、承擔違約金28,704,191元及律師費299,999元等費用。上述仲裁嚴重不公平不公正,弄虛作假排除利益關係人名夏公司。仲裁人員涉嫌程序違法,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涉嫌虛假訴訟犯罪。


據悉,中裕合夥企業以捏造事實提起訴訟及仲裁,並與國融地產公司惡意達成調解,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名夏公司合法權益,涉嫌虛假訴訟罪。
第1,中裕合夥企業與國融地產公司之間,是以港豐大廈122套房產為擔保所進行了1.16億元的借貸關係,中裕合夥企業、國融地產公司隱瞞借款的事實,捏造房屋買賣關係提起仲裁。中裕合夥企業支付給港豐地產公司(國融地產公司的前身)的1.16億元實為借款。國融地產公司與中裕合夥企業簽署港豐大廈122套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回購期、並將122套房產全部備案登記至中裕合夥企業名下的行為,均是為了給1.16億元借款提供擔保,而且仲裁時,該74套房產市場價值已達2.2億多,遠超當時尚欠不到8000萬的債務。

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的港豐大廈是名夏公司和港豐地產公司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名夏公司佔有25%的權益,港豐地產公司佔有75%的權益。為解決港豐大廈項目後續建設資金的問題,2012年5月9日,港豐地產公司(甲方)與中裕創富公司(乙方)及何建華(丙方)簽訂了《房產轉讓及回購協議》,約定乙方發起設立的私募基金以人民幣1.16億元購買甲方港豐大廈部分公寓122套為目標資產,甲方在收到款項后一年內以1.45億元溢價回購該目標資產。為解決借款償還問題,2012年12月25日,上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與長城融資擔保控股有限公司(戊方)、國融控股公司(己方)又簽了《協議書》,約定中裕合夥企業將對備案在其名下的122套房產委託國融地產公司進行銷售,銷售回款用於向中裕合夥企業支付回購價款。同日,中裕合夥企業出具《聲明書》,同意名夏公司和港豐地產公司銷售其名下的港豐大廈122套房產。其後港豐地產公司及名夏公司將中裕合夥企業名下的81套房產另行銷售給小業主,銷售款已作為回購款支付給中裕合夥企業。為順利解除中裕合夥企業名下已售房產的備案登記,港豐地產公司、名夏公司與中裕合夥企業於2013年5月30日又簽訂《協議書》,約定將中裕合夥企業名下80套房產所涉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原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由深圳仲裁委仲裁變更為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由此可見,中裕合夥企業與港豐地產公司之間本質為借貸關係,本質上僅是對1.16億元的借貸提供擔保,中裕合夥企業並未支付合同約定的購房款,因此雙方合同關係事實上是借貸關係。

第2,中裕合夥企業與國融地產公司隱瞞深圳中院已經就涉案糾紛審理的事實,就同一事實捏造房屋買賣關係一案兩立、重複提起仲裁。
中裕合夥企業與國融地產公司因《房產轉讓協議及回購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的回購款支付問題發生糾紛,中裕合夥企業於2013年11月25日向深圳中院起訴國融地產公司和何建華,要求國融地產公司繼續履行《房產轉讓協議及回購協議》及補充協議,按約定支付目標資產剩餘回購款人民幣105295719.29元及相應違約金,深圳中院受理。2015年7月13日,中裕合夥企業與國融地產公司惡意串通,撇開案外人何建華和名夏公司,達成損害國融地產公司及名夏公司財產權益的調解協議,深圳中院作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45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國融地產公司須向中裕合夥企業支付回購價款105295719.29元及相應違約金。該案何建華已經提起再審申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17日作出(2015)粵高法民一申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指令廣東省深圳中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即(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45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在上述案件訴訟過程中,中裕合夥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大股東是朱曉毅(朱景輝的兒子)卻又與國融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雯婷(朱曉毅的堂嫂)惡意串通,隱瞞人民法院對涉案糾紛進行審理的情況,隱瞞購房合同中糾紛解決方式已由仲裁變更為提交人民法院訴訟的事實,又於2014年5月8日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並作出(2014)深仲裁字第1346號、1347號裁決書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系一案兩立、重複訴訟。中裕合夥企業、國融地產公司刻意向仲裁庭隱瞞為解決回購款支付而於2012年12月25日簽署的《協議書》,隱瞞中裕合夥企業的《聲明書》,隱瞞為解除房產備案登記於2013年5月30日簽署的改變管轄的《協議書》,並隱瞞人民法院已對涉案相關事實進行審理的情況等等。由此可知,中裕合夥企業既要房又要回購價款的陰謀和目的已昭然若揭。中裕合夥企業和國融地產公司合謀串通欲瓜分港豐地產公司及名夏公司的合法財產,其行為均已涉嫌虛假訴訟罪。

第3,中裕合夥企業、國融地產公司存在捏造事實、對不屬於仲裁主管的案件申請仲裁,惡意串通達成《調解協議書》,並由仲裁員下達仲裁裁決書,是嚴重的虛假仲裁、枉法仲裁的犯罪行為,而且仲裁員也並未查清事實真相,與當事人串通允許其非法撤回對共有權人名夏公司的仲裁申請實屬嚴重違法、枉法仲裁,嚴重侵害名夏公司的合法權益。

根據工商信息資料顯示,中裕合夥企業、國融地產公司胡雯婷、國融控股公司事實上是一家集債權債務為一體的利益關聯公司,事實上是一家人,二者企圖搞垮港豐地產公司即已被非法更名為深圳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侵吞港豐地產公司和名夏公司的財產。具體表現為:中裕合夥企業的大股東是朱曉毅,與國融控股公司非法派入國融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雯婷的丈夫朱建寧是堂兄關係(朱曉毅與朱建寧為堂兄弟)。中裕合夥企業及國融控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是朱曉毅的父親朱景輝。可見中裕合夥企業、國融控股公司實際是一家公司,國融地產公司已經被國融控股公司非法控制意思不能自治。在仲裁及訴訟中雙方串通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等,就是中裕合夥企業、國融控股公司聯手串通所做出的。中裕合夥企業、國融控股公司已形成集債權人、債務人為一體的利益關聯公司,意圖侵吞港豐地產公司和名夏公司的合法財產。其行為已涉嫌構成買賣事實的虛假訴訟罪,其目的是非法佔有港豐地產和名夏集團的74套價值2.2億多房產,並掩蓋其坑害小業主違約事實,仲裁裁決還要求港豐和名夏公司承擔2900多萬延期辦證違約金,比該黑惡勢力暴力搶劫還殘暴,可見司法不公的危害之大,做到黑惡勢力想做而做不到的事!

第4,中裕合夥企業、國融地產公司的虛假訴訟行為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了名夏公司的合法權益。
中裕合夥企業向國融地產公司出借1.16億元后,國融地產公司已將提供擔保的部分房屋出售,銷售款作為回購款已支付43,704,280.71元給中裕合夥企業,但中裕合夥企業違約不解除部分房屋預售登記,使小業主支付30%首付款后,無法辦理申請辦理70%銀行按揭貸款,不協助小業主辦理房產證,致使其名下的房屋無法實現已銷售70%的回款,造成回購款無法支付的假象,實現他們侵佔港豐地產和名下公司數十套房產的目的。迄今為止,中裕合夥企業名下登記的涉案房產仍有74套,價值2.2億多元。此舉已給國融地產公司及名夏公司造成嚴重損失。且中裕合夥企業、國融地產公司通過隱瞞、捏造事實提起的1346、1347號仲裁,該裁決執行程序中實際被執行的財產已涉及名夏公司的財產,嚴重侵犯了名夏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5,本案被申請人國融地產代理人查吉雄在仲裁期間為申請人中裕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股東,同時作為被申請人國融地產公司代理人,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中裕合夥企業與國融控股公司兩者為利益共同體,都受朱景輝等人實際控制,各方存在利害關係,進一步佐證兩者互相串通虛假訴訟的事實。

第6,更為惡劣的是兩虛假仲裁書下達后,中裕財富向深圳中院執行局申請執行,騙走74套房產之後,又通過法院查封港豐地產在東門大廈中56%的房產,價值20多億,和港豐大廈地下廣場3300多平方米的土地,價值4.4億,嚴重超標的查封,強制執行。港豐集團代表港豐地產公司多次申請解封,申請不予執行並向深圳中院申請撤銷違法仲裁,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投訴,不是被駁回就是置之不理。主辦法官每次都有深圳中院民四庭法官林建義。可見一個借款只剩8000萬而中裕財富公司通過虛假仲裁輕鬆騙取了港豐地產和名夏價值2.2億74套港豐大廈房產,而且還超標的查封港豐地產20多億的財產。這種枉法裁判結果比朱景輝黑惡勢力組織黑衣人拿真刀真槍打劫搶奪民企資產更有過之而無不及,而且還批上合法的外衣,可見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危害之深、之廣、之大,必將動搖國之根本。就是因為朱景輝為首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在深圳中院向有關辦案法官承諾「將從搶奪到手的東門大廈中拿出二層樓送給有關法官」,因此激起了深圳中院少數辦案法官和深圳市仲裁委的仲裁員如此無法無天,膽大妄為,枉法裁判,枉法執行……港豐集團、名夏集團、何建華等多次實名向中央政法委、中紀委、最高檢察院等部門舉報,有關查處必將儘快到來!這樣操縱在該黑惡勢力手上的司法枉法裁判案件數百起,將陸續予以公開,讓全社會評論司法腐敗引起的司法不公何時休?人民拭目以待?深港60多萬漁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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