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航,1973年生,原遼寧乾均律師事務所律師,先后在大纪元网站发表了致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信件等7篇文章,2008年他发表致胡温的公开信,指出以刑法“300条”强加法轮功学员罪名违法违宪。并从法律的角度、从犯罪构成四个要素上,分析了当前中国法律框架范围内以该款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提出这项罪名的本身就是违背法律原则,要求最高司法机关认清问题严重性,立即纠正自己的错误,释放自1999年以来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信仰者,以摆脱自设的困境。2007年开始,王永航多次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供法律援助,2009年6月16日,为大连法轮功学员丛日旭作无罪辩护,再次触怒中共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