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16 申請人: 石朝生 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上海公安局, 江蘇省公安廳, 蘇州園區公安分局, 蘇州永安橋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蘇州園區公安分局作出的《園公(永)不立字-(2019)53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複議請求: 請求公安部,上海公安局,江蘇省公安廳迅速依法以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對蘇州新鴻基精密部品有限公司涉嫌特大假冒波音飛機飛控關鍵安全零件案立案偵破 (一)本申請涉及法律法規如下: 《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