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法官不稱職有任何處法規定嗎 ? 民眾要向什麼單位請求提出個案評鑒? 依據《法官法》第35條規定,民眾不能直接向「司法院法官評鑒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鑒,而須經由:一、官方管道向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任職的機關申訴,請求提起個案評鑒。此外,依《法官法》第20條和第94條,司法院院長和法務部部長分為法官系統與檢察官系統之最高監督許可權者,認為法官或檢察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亦有權移送個案評鑒。 二、民間管道各縣市均有地方律師公會可以申訴,請求代為提出個案評鑒。其他得請求個案評鑒者為民間公益團體,待明年《法官法》正式施行以後,官方將會依法公布團體名單,屆時民眾可以依案情屬性,自行選擇適合之公益團體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