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北京上訪被勞教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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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北京上訪被勞教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

帖子無為 » 2012年1月29日

如果你因到北京上訪而被勞教,不服,起訴到法院且已受理,花些時間讀一下本文應當對你有所幫助。一般像這種勞教案,勞教決定書中適用的法律條款最重要的是《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本文核心任務是告訴你在訴訟過程中如何對此加以破解。

先看一下此條原文:(五)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

如果想破解此條款,必須對它的含義有清楚的了解。此條款包含了十個要件,但其中只有九個對原告有用,即前九個,第十個即最後一個要件對原告沒有用,故本文不作探討。這九個要件,我稱之為九關,即被告如果想證明適用此條款,必有得這九關一關一關地全部過完才可以。

以下是這九關的具體內容及破解方法。

第一關,工作崗位關。這一關的核心內容是,被勞教者應當是有工作崗位的,如果沒有工作崗位,那麼就不應當勞教,屬於違法主體不適格。一般來說,上訪者,尤其進京上訪者,都沒有工作崗位,所以一般不應當適用這一條。這一點被告心知肚明,所以被告的策略是忽略,即不對你是否有工作崗位表態。原告方的策略則是在起訴時將這一條作為理由提出,誘使被告在答辯中對這一條表態。我代理的勞教案中,有一個原告失地農民,在起訴時,我方就將它作為第一理由提出。目的就是讓被告不能迴避這一問題。結果被告果然上當,在答辯狀及庭審過程中,不得不就原告是否有工作崗位表態。其表態的結果是被告堅稱農民就是工作崗位,失地農民也是工作崗位,這是很明顯是顛倒黑白。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將被告的錯誤觀點明確化固定化,從而讓被告的無理無所遁形。

第二關,拒絕勞動關。即只有拒絕勞動,才能適用這一條。拒絕勞動這種說法已經過時,它是指在計劃經濟時代不服從國家分配,現在勞動都是為自己,所以不存在拒絕勞動問題。且如果沒有工作崗位,則更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這一條肯定不適用。被告的策略是對此不表態。原告則應當強調沒有拒絕勞動,所以不適用這一條,並通過發問等方式逼被告表態。這方面我沒有好的案例提供,抱歉。下同。

第三關,勞動紀律關。即原告只有破壞勞動紀律,才能適用。由於原告沒有工作崗位,破壞勞動紀律根本就無從談起。所以也不適用這一條。原告被告的策略都同第二關。下同。

第四關,無理取鬧關。即原告只有無理取鬧,才能適用。在所有這九關中,這一關對原告是最兇險的,把握起來也是最難的。原告必須掌握兩個要點,一個是不要無理,另一個就是不要取鬧。所謂無理,就是沒有道理。上訪者在進京前,要非常客觀地分析一下,自己上訪到底有沒有道理,這個所謂有沒有道理就是指你是不是絕對有理,對方一點理都沒有。這個很複雜,不做深入討論。有必要的話,我可以另寫一文專門討論。所謂取鬧,就是過激行為,或者是肉食者認為的過激行為。我不贊成採取過激行為,甚至不贊成採取自認為不過激而肉食者認為過激的行為。我主張以靜制動。這個話題也很複雜,也不做深入討論。有必要的話,我也可以另寫一文專門討論。總之,既不要無理,也不要取鬧。只要不符合這兩點,這一條也就不適用。

第五關,生產秩序關。第六關,工作秩序關。第七關,教學科研秩序關。第八關,生活秩序關。這四關統一論述。只有擾亂這四種秩序,才能適用這一條。之所以將這四關統一論述,是因為被告會給你一個方便的應對機會。多數情況下,在勞教之前,會有行政拘留,在拘留決定書中,會認定原告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注意是公共場所秩序而不是公共秩序。)或者擾亂單位秩序,且在勞教決定書中再次認定。即便是提前沒有行政拘留,那在勞教決定書中也會這樣認定。而無論是公共場所秩序還是單位秩序,都不是上述四秩序之一。所以只要被告認定原告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單位秩序,就不再適用這一條。

第九關,妨礙公務關。只有在妨礙公務的情況下才適用。只要你沒有過激行為,這一條就不適用。

除了上述破解方法之外,還有一個方法,就是利用被告提供的工作說明。如果被告沒有這個工作說明,此方法不管用。這個工作說明是北京派出所出具的,全國統一。它會說原告違反了《集會流行示威法》和《信訪條例》,而這兩部法律都與勞教無關。所以如果被告以此為證據,恰恰證明原告不應當被勞教;如果被告不以此為證據,那麼被告就是沒有核心證據,原告照樣不應當被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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