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北京上访被劳教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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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北京上访被劳教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

帖子无为 » 2012年1月29日

如果你因到北京上访而被劳教,不服,起诉到法院且已受理,花些时间读一下本文应当对你有所帮助。一般像这种劳教案,劳教决定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重要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本文核心任务是告诉你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对此加以破解。

先看一下此条原文:(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如果想破解此条款,必须对它的含义有清楚的了解。此条款包含了十个要件,但其中只有九个对原告有用,即前九个,第十个即最后一个要件对原告没有用,故本文不作探讨。这九个要件,我称之为九关,即被告如果想证明适用此条款,必有得这九关一关一关地全部过完才可以。

以下是这九关的具体内容及破解方法。

第一关,工作岗位关。这一关的核心内容是,被劳教者应当是有工作岗位的,如果没有工作岗位,那么就不应当劳教,属于违法主体不适格。一般来说,上访者,尤其进京上访者,都没有工作岗位,所以一般不应当适用这一条。这一点被告心知肚明,所以被告的策略是忽略,即不对你是否有工作岗位表态。原告方的策略则是在起诉时将这一条作为理由提出,诱使被告在答辩中对这一条表态。我代理的劳教案中,有一个原告失地农民,在起诉时,我方就将它作为第一理由提出。目的就是让被告不能回避这一问题。结果被告果然上当,在答辩状及庭审过程中,不得不就原告是否有工作岗位表态。其表态的结果是被告坚称农民就是工作岗位,失地农民也是工作岗位,这是很明显是颠倒黑白。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将被告的错误观点明确化固定化,从而让被告的无理无所遁形。

第二关,拒绝劳动关。即只有拒绝劳动,才能适用这一条。拒绝劳动这种说法已经过时,它是指在计划经济时代不服从国家分配,现在劳动都是为自己,所以不存在拒绝劳动问题。且如果没有工作岗位,则更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这一条肯定不适用。被告的策略是对此不表态。原告则应当强调没有拒绝劳动,所以不适用这一条,并通过发问等方式逼被告表态。这方面我没有好的案例提供,抱歉。下同。

第三关,劳动纪律关。即原告只有破坏劳动纪律,才能适用。由于原告没有工作岗位,破坏劳动纪律根本就无从谈起。所以也不适用这一条。原告被告的策略都同第二关。下同。

第四关,无理取闹关。即原告只有无理取闹,才能适用。在所有这九关中,这一关对原告是最凶险的,把握起来也是最难的。原告必须掌握两个要点,一个是不要无理,另一个就是不要取闹。所谓无理,就是没有道理。上访者在进京前,要非常客观地分析一下,自己上访到底有没有道理,这个所谓有没有道理就是指你是不是绝对有理,对方一点理都没有。这个很复杂,不做深入讨论。有必要的话,我可以另写一文专门讨论。所谓取闹,就是过激行为,或者是肉食者认为的过激行为。我不赞成采取过激行为,甚至不赞成采取自认为不过激而肉食者认为过激的行为。我主张以静制动。这个话题也很复杂,也不做深入讨论。有必要的话,我也可以另写一文专门讨论。总之,既不要无理,也不要取闹。只要不符合这两点,这一条也就不适用。

第五关,生产秩序关。第六关,工作秩序关。第七关,教学科研秩序关。第八关,生活秩序关。这四关统一论述。只有扰乱这四种秩序,才能适用这一条。之所以将这四关统一论述,是因为被告会给你一个方便的应对机会。多数情况下,在劳教之前,会有行政拘留,在拘留决定书中,会认定原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注意是公共场所秩序而不是公共秩序。)或者扰乱单位秩序,且在劳教决定书中再次认定。即便是提前没有行政拘留,那在劳教决定书中也会这样认定。而无论是公共场所秩序还是单位秩序,都不是上述四秩序之一。所以只要被告认定原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单位秩序,就不再适用这一条。

第九关,妨碍公务关。只有在妨碍公务的情况下才适用。只要你没有过激行为,这一条就不适用。

除了上述破解方法之外,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利用被告提供的工作说明。如果被告没有这个工作说明,此方法不管用。这个工作说明是北京派出所出具的,全国统一。它会说原告违反了《集会流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而这两部法律都与劳教无关。所以如果被告以此为证据,恰恰证明原告不应当被劳教;如果被告不以此为证据,那么被告就是没有核心证据,原告照样不应当被劳教。
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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