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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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的積極意義
作者 李海
社會自治是相對於政府管理而言的,就是對於某壹方面的社會事務,不是由國家機器君臨于社會之上,在社會外面,以統治、命令的方式進行管理,而是由有關的社會成員自己進行管理。壹般認為,這樣的自治是可欲的,不過其確切的理由是什麼?
通常以為這可以減少需要人民負擔的公務人員的數量,這的確是壹個強有力的理由。據說漢代人口中每數萬人供養壹個國家官吏,而現代則中國則已經由26個人供養壹個公務員。當今中國主要的問題,就是龐大的官僚隊伍需要豢養,消耗了已經是高比例的稅收的大部分,造成所謂吃飯財政,造成了數十萬億的地方欠債。不僅豢養,而且他們憑藉自己的特殊優勢,還要對社會機體進行壓榨。這既是社會已經無法負擔的經濟問題,也是尖銳的政治問題。這個問題,不僅擺在現行體制面前,而且就是對於未來的民主體制,也是無法迴避、必須正面解決的。因此許多人回顧歷史,希望回到往時的地方鄉紳自治。
其次可能的理由,是價值觀方面的。人們能夠管理自己的事務,他們會有自由的、滿足的感覺。而最根本的理由,我認為是因為人們對自己的事情,具有最為充分的特殊知識,也因為切身而具有迫切的動力,因此他們可以進行及時而有效的照料,使得事務能夠得到真正的、有效的處理。而在官僚處理的方式下,主事者與事務並不關心,虛應故事,造成低效率,而以消耗大量社會資源自肥作為其實際導向。尋租,就是將事務作為與事務並不相干的人取得私利的工具。
因此相對於政府的外部統治而言,社會自治確實是可欲的。是不是壹切種類的社會自治都同樣可欲?公民社會是社會自治的壹種,是其現代的方式。但是還有其他的方式。
例如,鄉紳自治,它是否無條件地可欲?從正面來說,這符合社會活動的規律,在壹般情況下,社會中總是只有少部分人具有參与管理的興趣和能力,而多數人並不那樣關心。因此,那些已經證明了自己管理能力的人進行縣鄉等範圍的管理,的確可能優於國家官吏。至少從財政負擔上考慮,是這樣。但是從反面來看,這些出於自己自然優勢而居於上位的人們,沒有什麼因素可以確保他們對於地方壹定是善治。自治只是善治的壹個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他們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現實優勢而謀取私利,而且出於人的本性,他們幾乎壹定會這樣做。而他們對於事務的管理,也未必是妥善的。特別是對於個人的人權來說,無論對於本地的個人,還是對於外來的個人,他們都有可能進行其權利的侵害。在這壹方面,他們可能並不比整個國家的統治者做得更好,而可能做得更壞,因為他們的利益更直接,而他們的權力同樣是不受約束的。因此自古以來,對地方豪強的壓制,以保證人們起碼的生存條件,就成為中央政府存在的理由。這兩種權力在壹定程度上構成了相互的制約。
這就是說,我們為什麼需要自治,是因為唯有直接相關者能夠最好地處理自己的事務。這壹點,市場經濟是壹個最為充分的例證;而我們為什麼需要壹個中央政府來治理國家,是因為要靠它保障普遍的法治與人權,使之不被特殊的利益壟斷要求所侵害。例如壹個地方的統治者對於外來投資者的無情剝奪,而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這樣的事情不防止,就不可能有市場體系的正常發育。
除此之外還有壹些社會自治方式,例如家族宗法的自治。這種自治如果其範圍限於家族事務的話,是可欲的。但是如果成為基本政治因素,那麼就還是自然因素(人們的居住、生殖、暴力能力)佔據主要地位,是非理性的。也就是說,它會以特殊的利益結構,干擾社會事務本身的需要,會對個人的普遍權利進行壓抑和扭曲。可以說只有合乎事務需要、與事務本身直接關聯的利益結構才是合理的,才能夠促進事務的進展,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福利。
其次自然暴力的自治,在農村往往隨處可見壹些憑藉自己暴力優勢(性情、家族)干預社會事務的人,更系統地說,具有暴力優勢的人強強聯合,與政府中人妥協,共同謀取利益。這就是所謂黑社會。這也是壹種自治,而且是最容易自然發生的自治方式。如果只從民主、自由的理念出發看,似乎也可以提倡,而且在向民主社會轉型過程中,它也壹定會起到某種作用。但是,歸根結底,也就是從人的權利與社會效率的角度來看,它也是要由法治進行限制的,而並非我們所要的公民社會。
黑社會與公民社會的區別在什麼地方呢?兩者同為自治、同為利益相關的人組織起來對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區別在於:黑社會的邏輯是暴力邏輯,是以暴力,對於他人利益進行奪取(它著眼于這種再分配而不是生產),為本集團內部進行利益增值的。如果壹個國度內充斥的是各種各樣憑藉暴力(加上其變種、服務於暴力能力的人情網路)的集團,彼此進行不擇手段的廝殺爭奪與妥協,那麼這是壹個對於普通人來說黑暗的社會。它不利於文明在這個社會內部的發展。
人類文明之所以能夠發展起來,與國家的產生有必然的關聯。當國家機器壟斷了暴力,使得在社會內部,每個人不必把暴力作為自己的主要生活內容而時時刻刻準備戰鬥,他們才能把精力投入到其他方面,投入到經濟經營、科學研究、精神文化等等方面來,文明才由此發展起來,社會的整體力量至今才無限地增強起來。可見,人際的暴力關係是壹種原始的形態。從這個意義上說,當壹個國家的機器無視法律約束去對待個人與社會事務的時候,它就屬於黑社會。
與暴力邏輯不同,公民社會是目標導向和契約機制的。就是說它以特定事務處理的目標、效率作為導向,相應的人們憑藉契約來結合。這是現代活動的標誌,是它與原始的(憑藉宗法、暴力、地域等自然因素結合、並且由其支配目標)自治的根本區別。公民社會是以人的文明生活為取向的。壹個社區,是以相關居住者的安寧生活為導向。壹個社會團體如教會,是以促進參与者的宗教活動為導向。壹個慈善團體,是以相關範圍內的社會救濟為導向。壹個作家群體,是以促進參与者的寫作能力為導向。因此無論對於參与者個人,還是對於社會,都是建設性過程的壹部分。也就是說,我們需要的不是任何壹種自治。在歷史上存在過許多自治形式,它們並非因為僅僅是自治而可欲。我們要批判大政府,我們不得不面對專制制度所造成的財政危機與政治危機,但是這並非說我們要盲目地推崇任何壹種自治。公民社會是與當代世界先進的管理模式接軌的、現代方式的社會自治,它才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社會自治是相對於政府管理而言的,就是對於某壹方面的社會事務,不是由國家機器君臨于社會之上,在社會外面,以統治、命令的方式進行管理,而是由有關的社會成員自己進行管理。壹般認為,這樣的自治是可欲的,不過其確切的理由是什麼?
通常以為這可以減少需要人民負擔的公務人員的數量,這的確是壹個強有力的理由。據說漢代人口中每數萬人供養壹個國家官吏,而現代則中國則已經由26個人供養壹個公務員。當今中國主要的問題,就是龐大的官僚隊伍需要豢養,消耗了已經是高比例的稅收的大部分,造成所謂吃飯財政,造成了數十萬億的地方欠債。不僅豢養,而且他們憑藉自己的特殊優勢,還要對社會機體進行壓榨。這既是社會已經無法負擔的經濟問題,也是尖銳的政治問題。這個問題,不僅擺在現行體制面前,而且就是對於未來的民主體制,也是無法迴避、必須正面解決的。因此許多人回顧歷史,希望回到往時的地方鄉紳自治。
其次可能的理由,是價值觀方面的。人們能夠管理自己的事務,他們會有自由的、滿足的感覺。而最根本的理由,我認為是因為人們對自己的事情,具有最為充分的特殊知識,也因為切身而具有迫切的動力,因此他們可以進行及時而有效的照料,使得事務能夠得到真正的、有效的處理。而在官僚處理的方式下,主事者與事務並不關心,虛應故事,造成低效率,而以消耗大量社會資源自肥作為其實際導向。尋租,就是將事務作為與事務並不相干的人取得私利的工具。
因此相對於政府的外部統治而言,社會自治確實是可欲的。是不是壹切種類的社會自治都同樣可欲?公民社會是社會自治的壹種,是其現代的方式。但是還有其他的方式。
例如,鄉紳自治,它是否無條件地可欲?從正面來說,這符合社會活動的規律,在壹般情況下,社會中總是只有少部分人具有參与管理的興趣和能力,而多數人並不那樣關心。因此,那些已經證明了自己管理能力的人進行縣鄉等範圍的管理,的確可能優於國家官吏。至少從財政負擔上考慮,是這樣。但是從反面來看,這些出於自己自然優勢而居於上位的人們,沒有什麼因素可以確保他們對於地方壹定是善治。自治只是善治的壹個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他們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現實優勢而謀取私利,而且出於人的本性,他們幾乎壹定會這樣做。而他們對於事務的管理,也未必是妥善的。特別是對於個人的人權來說,無論對於本地的個人,還是對於外來的個人,他們都有可能進行其權利的侵害。在這壹方面,他們可能並不比整個國家的統治者做得更好,而可能做得更壞,因為他們的利益更直接,而他們的權力同樣是不受約束的。因此自古以來,對地方豪強的壓制,以保證人們起碼的生存條件,就成為中央政府存在的理由。這兩種權力在壹定程度上構成了相互的制約。
這就是說,我們為什麼需要自治,是因為唯有直接相關者能夠最好地處理自己的事務。這壹點,市場經濟是壹個最為充分的例證;而我們為什麼需要壹個中央政府來治理國家,是因為要靠它保障普遍的法治與人權,使之不被特殊的利益壟斷要求所侵害。例如壹個地方的統治者對於外來投資者的無情剝奪,而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這樣的事情不防止,就不可能有市場體系的正常發育。
除此之外還有壹些社會自治方式,例如家族宗法的自治。這種自治如果其範圍限於家族事務的話,是可欲的。但是如果成為基本政治因素,那麼就還是自然因素(人們的居住、生殖、暴力能力)佔據主要地位,是非理性的。也就是說,它會以特殊的利益結構,干擾社會事務本身的需要,會對個人的普遍權利進行壓抑和扭曲。可以說只有合乎事務需要、與事務本身直接關聯的利益結構才是合理的,才能夠促進事務的進展,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福利。
其次自然暴力的自治,在農村往往隨處可見壹些憑藉自己暴力優勢(性情、家族)干預社會事務的人,更系統地說,具有暴力優勢的人強強聯合,與政府中人妥協,共同謀取利益。這就是所謂黑社會。這也是壹種自治,而且是最容易自然發生的自治方式。如果只從民主、自由的理念出發看,似乎也可以提倡,而且在向民主社會轉型過程中,它也壹定會起到某種作用。但是,歸根結底,也就是從人的權利與社會效率的角度來看,它也是要由法治進行限制的,而並非我們所要的公民社會。
黑社會與公民社會的區別在什麼地方呢?兩者同為自治、同為利益相關的人組織起來對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區別在於:黑社會的邏輯是暴力邏輯,是以暴力,對於他人利益進行奪取(它著眼于這種再分配而不是生產),為本集團內部進行利益增值的。如果壹個國度內充斥的是各種各樣憑藉暴力(加上其變種、服務於暴力能力的人情網路)的集團,彼此進行不擇手段的廝殺爭奪與妥協,那麼這是壹個對於普通人來說黑暗的社會。它不利於文明在這個社會內部的發展。
人類文明之所以能夠發展起來,與國家的產生有必然的關聯。當國家機器壟斷了暴力,使得在社會內部,每個人不必把暴力作為自己的主要生活內容而時時刻刻準備戰鬥,他們才能把精力投入到其他方面,投入到經濟經營、科學研究、精神文化等等方面來,文明才由此發展起來,社會的整體力量至今才無限地增強起來。可見,人際的暴力關係是壹種原始的形態。從這個意義上說,當壹個國家的機器無視法律約束去對待個人與社會事務的時候,它就屬於黑社會。
與暴力邏輯不同,公民社會是目標導向和契約機制的。就是說它以特定事務處理的目標、效率作為導向,相應的人們憑藉契約來結合。這是現代活動的標誌,是它與原始的(憑藉宗法、暴力、地域等自然因素結合、並且由其支配目標)自治的根本區別。公民社會是以人的文明生活為取向的。壹個社區,是以相關居住者的安寧生活為導向。壹個社會團體如教會,是以促進參与者的宗教活動為導向。壹個慈善團體,是以相關範圍內的社會救濟為導向。壹個作家群體,是以促進參与者的寫作能力為導向。因此無論對於參与者個人,還是對於社會,都是建設性過程的壹部分。也就是說,我們需要的不是任何壹種自治。在歷史上存在過許多自治形式,它們並非因為僅僅是自治而可欲。我們要批判大政府,我們不得不面對專制制度所造成的財政危機與政治危機,但是這並非說我們要盲目地推崇任何壹種自治。公民社會是與當代世界先進的管理模式接軌的、現代方式的社會自治,它才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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