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的基本狀態
1 篇帖子
• 分頁: 1 / 1
民主制度的基本狀態
作者 張千帆
1. 您理解的「憲政民主」有哪些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什麼?
從詞意上理解,「憲政民主」是指建立在憲法上的民主體制。民主是起點,但是並非終點;或者說民主是大憲政框架中的壹個要素,但是並非全部。「民主」是指人民的統治,或者說國家機器的日常運營者要以某種方式對人民負責——在操作意義上對多數人負責,因為人的利益和立場有分歧。壹般的國家能做到決策對多數人有利,就很了不起了,但多數決也不能成為絕對的原則。多數人通過的立法能否剝奪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多數人能否通過了立法,在執行的時候又把立法拋在壹邊,實行「民意審判」?某次選舉產生的多數代表能否通過立法、扭曲選舉規則,幫助這些人在以後的選舉中當選、實現「永久執政」?這些當然都是不可以的。因此,民主也要受到基本權利、法治(包括分權制衡)等憲法原則的約束。我在《憲法學導論》詳細討論了這個問題。套用人工智慧權威西蒙教授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概念,憲政民主是壹個「有限多數主義」(bounded majoritarianism)政體:民主無疑是壹切共和國體的「定海神針」,而可操作的民主必然是周期性選舉產生的多數人統治,但是多數人統治也要受到其它憲法要素(如自由、法治與分權制衡)的約束,才不至於異化為「多數人的暴政」。
壹部合格的憲法應該是社會契約的依據,也就是說它應該體現所有理性人均能同意並願意遵守的社會契約要素,進而使之成文化和具體化。譬如民主,憲法需要具體規定什麼樣的民主——聯邦制還是單壹制?總統制還是議會制?議會選舉是以選區為單位,還是實行比例代表制?這些制度都還是籠統的,需要進壹步具體化。各種特定製度均有利有弊,因而具體採取哪種制度,是有商榷餘地的,但民主這個大原則是沒有商榷餘地的,其中也包括壹些界定真民主的原則性要求。民主、法治、自由構成了任何正當國家都必須尊重的「政治自然法」(參見我在「契約構造的失敗——從辛亥到五四」壹文中的簡要介紹),也是憲政民主的核心。迄今為止,任何壹個國家都逃脫不了政治自然法的制裁;沒有壹個國家可以違背任何壹條政治自然法則,而得到良性治理。當然,政治自然法是壹個「開放清單」。以下我只是粗略介紹它的核心要素,並不排除其它要素(譬如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的核心)也可以納入其中。
首先,人的基本自由和權利不得受到侵犯。這是任何理性國家得以建構的基礎:如洛克所言,我們建立國家,顯然不是為了讓自己淪為國家的奴隸,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的權利和自由。政治自然法至少包括了三類權利:言論自由(也包含新聞、集會、結社自由)、信仰自由(包含宗教活動自由與政教分離)、平等權(反歧視)。締造國家的目的是建構文明秩序,這些要素顯然是任何國家的秩序與和平所不可少的。譬如許多「深度分裂」社會正是不能平等對待不同族群或宗教,而陷入長年戰爭和暴力衝突。
其次,人的自由需要受到法律限制,法律須由代表民意的國家機構——議會——制定。議會必須由周期性選舉產生,選舉必須符合五項具體要求:普遍(符合適當年齡條件的公民均可作為選民或候選人參與選舉)、直接(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而非其他代表間接選舉產生)、自由(選民與候選人之間的交流不受干預、候選人自由活動、選民自願投票)、秘密(選民秘密而非公開投票)、平等(「壹人壹票」、選票份量均等)。具體看第11問。
最後,普選產生的議會通過立法確定國家方向之後,政府應當依法行政,法院應當依法審判,因而需要保持行政中立和司法獨立。行政和司法過程都是為了如實體現立法價值,其自身在本質上是價值中立的,因而不得再受到任何其它權力的干涉。這意味著法院和包括公務員、警察、軍隊在內的行政都必須去政治化,而且這些機構均需由不同族群和宗教均衡構成,否則很難實現社會團結和互信。深度分裂國家也是因為不能處理好這個問題,而陷入衝突甚至內戰,可見政治自然法是不可或缺的;缺了哪壹條,國家都不得安寧。
2. 您是否將憲政民主視為各國都必須追求的理想政體?贊成或反對的理由是什麼?
任何國家想要得到良性的秩序與和平,都離不開以上定義的憲政民主。我想強調的是,「憲政民主」不是什麼崇高的理念,而是人類文明的基本底線;憲政民主的功能不是把我們帶入天堂,而是儘可能讓我們遠離地獄。憲政民主國家仍然會有鬥爭,仍然有犯罪,仍然會有腐敗官員,但是沒有憲政民主,政府之惡會源源不斷,最後變成全體社會之惡,而沒有任何辦法預防或制止。試想,如果沒有言論自由,政府做了壞事還不讓人說,這樣的國家能太平嗎?這樣的國家建立起來不是防止罪惡,而是製造罪惡。只有憲政民主才能既讓政府遏止人民之惡,也讓人民遏止政府之惡。
歸根結底,人都是理性自私的,國家權力的掌控者也是自私的。當然,自私不等於惡;事實上,文明社會的財富幾乎清壹色是在自利動機下創造出來的,因而自私甚至可以被認為是最大的善。然而,如果任由私慾膨脹,最後必然損人害己,自私也就成了必須受到控制的惡。為了防止私慾無限膨脹,所以需要政府與法律;政府之所以是「必要的惡」,正是因為人性之惡需要外部約束。但掌管政府的人本身也是人而不是神,也有人性之惡,因而不僅需要相互牽制,而且最終需要人民通過憲法機制遏止他們作惡(為了私利侵犯人民利益)的衝動。麥迪遜在《聯邦黨文集》第51篇中的至理名言無論正說反說,都是顛撲不破的真理:人不是神,所以需要政府統治;統治者也不是神,所以需要人民約束。只有憲政民主才能提供這種約束機制,防止政府將極少數人的既得利益凌駕于全體人民利益之上。壹個沒有憲政民主的國家就是政府無惡不作的人間地獄,除非遇到曇花壹現的極個別開明專制者,但後者也只是讓茍延殘喘的人民對開明專制產生依賴和幻想而已。
3. 民族民粹主義在全球範圍興起,世界上主要的憲政民主國家都面臨重重困難、嚴峻挑戰。您認為憲政民主制度能否經受考驗,是否還有強大生命力?
民族主義或民粹主義在歐美憲政國家興起,確實對憲政民主構成了嚴峻挑戰,但是完全不足以顛復憲政民主的世界趨勢。(1)憲政民主秩序從來不是固若金湯、堅如磐石,而是在各種挑戰和危機成長起來。某種意義上,它相當於壹個健康的機體內部存在著各種細菌病毒。如果機體羸弱,可能會被厲害的病毒吞噬,如清末民國的憲法改良政體。但是如果憲政機體已經受過嚴峻考驗,如大蕭條、冷戰之後的美國,或納粹法西斯之後建立憲政民主的德國、日本,那麼憲政機體已足夠強大,足以應對移民潮、難民潮引起的國內民粹主義反動。因此,不要壹有挑戰就風聲鶴唳,質疑憲政民主的生命力,甚至為自己深陷獨裁不能自拔而沾沾自喜;世界上最虛弱的正是獨裁政體,最強大的是具備有效糾錯機制的憲政民主政體。(2)民粹主義至少在初期發展階段也是壹種民主,但這種民主超越了憲政框架、違背了政治自然法,譬如美國有的選民為了利益而對總統攻擊新聞自由熟視無睹,或歐洲選民因為難民和他們形成利益競爭而支持族群歧視,最後終將走向獨裁和災難。所幸民粹勢力雖然壹直存在,但是在歐美仍算不上社會主流;等到特定事件觸發的浪潮(如川普當選或難民潮)過去,應能回歸穩定的憲政民主秩序。(3)各國舍憲政民主,並無任何可以替代的良性治理機制。假如歐洲國家重新擁抱法西斯獨裁,那麼最終的結果只能帶來國內及世界性的災難。這些國家要獲得生路,只有回歸憲政民主。
4. 憲政民主制度是否符合當今中國的最大現實需要?是否符合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美國著名學者亨廷頓曾經預言過「文明衝突」,尤其是儒教和伊斯蘭教與現代西方文明的衝突。您怎麼看待儒家文明與現代西方文明的關係?
如上所述,憲政民主符合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國家的現實需要,沒有任何國家可以例外。北朝鮮全面背離憲政民主,人民必然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中國改革四十年,社會取得了壹定的進步,則完全是因為雖然憲法沒有實際效力,但是社會在壹定程度上具備了憲法體現的某些政治自然法要素,譬如有限的事實上(而非受到制度保障)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經濟自由,使得社會具備了壹定活力。因此,憲政民主的可欲性是無可爭議的,可爭議的是其可行性。也許某些文明長期生活在專制之下,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專制文化,以至制度變革無法發生,或即便發生也因為專制文化的巨大慣性而無法維持憲政民主。換言之,憲政民主確實不只是壹種制度,而且也要求壹種與之相適應的文化。
譬如伊斯蘭教國家普遍存在政教不分、神權合壹現象。即便當「阿拉伯之春」來臨時,埃及等國獲得了走向憲政民主的轉型良機,但是多數國家轉型后反而加劇了政教不分,可見這些國家的多數選民尚未認識到政教分離的重要性,不能自我約束、不讓自己的宗教信仰干預政治,結果很快進入了「阿拉伯之冬」。美國立憲者的偉大之處正體現在他們的明智自律:儘管18-19世紀美國絕對是基督教的天下,但是他們拒絕建立壹個「基督教國家」,而且通過第壹修正案明確禁止國家「立教」。另壹方面,我們也不能走向文化決定論,好像穆斯林國家就永遠走不出政教合壹。土耳其的建國者凱末爾就是推動世俗國家的偉大先驅,政治精英和軍隊的主流仍然擁護世俗主義,但關鍵是要讓人民自己認識到政教分離的必要性。我個人對伊斯蘭文明沒有研究,但我相信,任何經典的解釋都有變通空間;《古蘭經》本身並非伊斯蘭國家拒斥憲政的咒符,關鍵在於信徒們對宗教經典的解釋和實踐能否和憲政民主的世俗國家原則并行不悖。
我對儒家文化的解讀壹分為二,具體參見我的《為了人的尊嚴——中國古典政治哲學批判與重構》。壹方面,儒家政治文化已經行將就木,沒有什麼值得我們今天吸取的東西;繼續抱殘守缺不僅愚不可及,而且是對儒家文明的辱沒。這是因為另壹方面,儒家倫理和道德文化仍有豐富的養分,甚至可以對當今世界作出重大貢獻。《為了人的尊嚴》對此有比較系統的闡述,歐美學者對這本書的英文版也很有興趣,在此不贅述。事實上,尊嚴概念近年在西方又紅火起來,而我認為儒家在人的尊嚴這個關鍵概念上是所有文明中最系統、最現代甚至最科學的。這話聽上去有點誇張,其實是沒有泡沫的。是我們自己妄自菲薄,沒有把自己祖宗那裡閃光發亮的東西充分挖掘出來。當然,道德文化和政治文化並非絕對可分,儒家傳統道德也受專制政治的不良影響,但僅此並不足以否定儒家道德的內在生命力。徐復觀、張君勱等「第三代新儒家」早已證明,儒家文化是完全可以和憲政民主并行不悖的。從儒家尊嚴觀,可以沒有阻礙地推導出憲政民主制度,而清末民初推行憲政最力的也是受到傳統教育的儒家士紳。這並不是壹種偶然現象。
回到剛才的論點,任何文化都是可以被重新詮釋的。我們何必對自己兩千多年的傳統那麼苛刻?哪個悠久的文化中找不出壹些缺點或弱點?這些缺點或弱點需要文明的傳承者在文明實踐以及與其它文明交往過程中不斷糾正或克服的。「文明」不是壹個壹成不變的概念,而是經由壹代代傳承者的繼承、創造和再生后所體現的樣態。文明好不好,更多取決於它的源流而非源頭。我們把這百年來的壹切失敗統統歸咎於傳統,實際上是在為逃避自己的責任找借口。
5. 中國是否有必要制定新憲法?如果有必要,應當如何建立具備民意代表性的制憲機構?憲法草案應否訴諸全民公決?理由是什麼?
中國現行憲法缺點多多,未來制定新憲勢在必行,因而我原則上不反對制憲。事實上,我贊成公民個人尤其是學生起草憲法,這本身就是很好的公民憲法教育。1920年代,中國南方聯省自治,浙江選民壹下子就提出了壹百多部憲法草案。這是早在壹個世紀之前的事情了,說明中國人是有制憲能力和熱情的。但我同時認為,制憲並非關鍵,關鍵在行憲。因為憲法只是社會契約的具體化和成文化,甚至可以說有沒有都關係不大——英國沒有壹部成文憲法,不也治理得挺好?這是因為英國雖然沒有紙面的憲法,卻有壹部「刻在公民心中的憲法」(盧梭語),也就是人民共享的社會契約。有了社會契約,有沒有成文憲法只是壹個便利問題;沒有社會契約,成文憲法再漂亮也只是壹個中看不中用的花瓶。中國以往的憲法都是花瓶,根本原因即在於此。制憲只是壹個幫助形成社會契約的過程,但不可能壹蹴而就,社會契約的鞏固和深化依然要靠行憲。世界上漂亮憲法很多,但能否落實才是其最後的試金石。即便統治者不想落實憲法——憲法越漂亮它越不想落實,但是公民偏偏要堅持落實這部看上去不中用的憲法,因為壹部漂亮的憲法壹般都體現了統治者避之唯恐不及的多個政治自然法要素,譬如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權、選舉權甚至審判獨立。這些要素在中國現行憲法也都有規定,堅持落實憲法就是在為人民締約做準備、為未來制憲打基礎,以免將來制定出壹部完美的憲法,又只是多了壹個漂亮的花瓶而已。
如果要制定壹部憲法,制憲程序需要謹慎設計。問題比較複雜,各國模式不壹,在此不具體展開。總的來說,需要妥善平衡精英和大眾、秘密和公開等不同方面的關係。在憲法草案的形成階段,美國費城制憲是壹個精英之間討價還價的完全保密的過程,法國大革命制憲則是大眾代表參与的公開過程。過程公開不僅有助於憲法文本吸收和代表社會多元利益,而且參與制憲本身對公眾來說就是壹種很好的憲法教育,但另壹方面也容易造成制憲代表為了取悅公眾而作秀或擡杠,或讓憲法內容龐雜、支離破碎、不成體系。「圓桌會議」之類的封閉形式則有助於重要利益集團達成妥協,但無法保障憲法文本的多元代表性,譬如美國聯邦憲法當時顯然沒有代表少數族群和婦女的權利。較好的平衡是憲法草案可以委託專家委員會起草,但是草案本身的通過必須經由民意代表的機構,譬如議會或選舉產生的制憲大會,起草過程也需要不時徵集民意並和社會互動。最後,正式草案可以訴諸公投,以增加憲法的民主正當性,但這個程序也並非必需,尤其不要對公投寄予太高期望。委內瑞拉等國的制憲教訓表明,公投很容易為獨裁者、煽動家所操縱。
回到社會契約,最關鍵的是,憲法應該是社會契約的摹本,而社會契約是每個理性人都能同意的關於治國基本原則的協議。雖然「立憲時刻」不可能是嚴格意義的立約過程,但制憲必須盡量模仿立約。這就決定了制憲和壹般立法過程的本質不同。壹般立法是壹個簡單的多數決過程,制憲則不僅要求超多數同意,而且還要求制憲機構具有最大程度的包容性,制憲程序必須充分尊重少數意見和政治弱勢群體,不能搞簡單的多數決。起草美國聯邦憲法的55名代表雖然代表性不高,但畢竟代表了大州小州、南部北部等不同強勢利益集團,憲法文本也是在絕大多數州經過激烈爭議后才獲得通過的,因而至少可被視為主流利益集團之間的壹部契約性文件。即便是這部當時代表性有限的憲法,也維護了美國社會的長治久安。設想如果費城會議簡單採取多數壓倒少數,那麼小州和南方早就撂挑子走人了,不可能攏到壹起。如果強行通過壹部多數贊成的憲法,哪怕通過公投程序,那麼美國內戰將至少提前80年爆發。
6. 中國未來應當實行總統制還是議會制?請說明理由。
自從1990年代耶魯政治學家林茨提出「總統制的危機」之後,學界就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優劣壹直爭論不休。其實,二者都是很大的「筐」,總統制和議會制都有許多變種,不能壹概而論。這裏先以標準的美國總統制和英國威敏寺議會製為例。二者的本質區別在於議會和行政之間的關係。英國作為經典民主國家,實行議會至上和法律至上——議會就是立法機構,而在壹個法治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當然應該至高無上。因此,議會必須統治行政,以內閣為首的行政只是執法機構,顯然應當服從議會、依法行政,具體表現為不信任表決機制:如果內閣提出的重大政策未能獲得議會多數贊成,表明它已經失去議會信任,應當自動集體辭職。這樣,議會和行政的關係就很簡單:作為行政首腦的內閣由議會多數選舉產生並對議會負責,不得和議會在重大政策問題上出現分歧。這也保證了國家主權統壹,即統壹于負責立法的議會。
美國和英國有壹個不同出發點,那就是不認同議會至上和法律至上——法律之上還有憲法,而英國恰恰沒有成文憲法。如果議會多數通過壹部侵犯基本人權的法律怎麼辦?行政和司法也要服從嗎?因此,美國的關鍵詞是孟德斯鳩發明的「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衡,目的是儘可能防止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由。制衡的壹個方式是總統由選民而非議會直接選舉產生,並有固定任期,不受制於議會的不信任表決。當然,為了防止總統違法或濫用權力,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是並不能因為總統不同意國會政策而啟用彈劾。事實上,總統有權否決國會兩院通過的法案。如果總統和國會之間出現政策分歧,那麼就會出現立法僵局:總統希望通過的法案,國會拒絕通過;國會希望通過的法案在遭到總統否決后,很可能達不到2/3多數壓倒否決后再次通過。對於美國來說,這種現象體現了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但是對於民主和法治基礎不如美國穩固的拉美等欠發達國家,頻繁不斷的立法僵局可能最終會導致民主體制的崩潰。這是林茨學派攻擊總統制的主要理由。世界範圍內,總統制的壽命似乎確實比議會制短得多。
當然,實際情況比林茨所呈現的更加複雜。首先,拉美總統制之所以容易崩潰,可能是因為拉美國家本身的問題,譬如經濟發展和教育水平偏低、許多拉美國家從軍事獨裁脫胎而來,而和總統制未必有什麼必然關係;換言之,即便這些國家採取議會制,或許也同樣容易崩潰。其次,控制了制度之外的因素之後,總統制的表現並不差,儘管總體仍不如議會制。尤其是總統制這個大框架下面還有許多更具體的制度變數,譬如是否擁有解散議會權、緊急狀態權和積極立法權,也就是制定律令的權力(否決是消極立法權)。這些權力美國總統壹概沒有,或許說明了為什麼美國憲法體制很穩定。拉美國家或俄羅斯總統之所以容易走向獨裁,很可能是憲法賦予總統權力過大或任期過長。最後,對於拉美等許多國家來說,總統制還是議會制並不是自由選擇的結果,而是受到歷史傳統等因素影響,而壹旦選擇就有很大的慣性,以後很難改變。因此,即便總統制不如議會制,也不是說改就能改;與其糾結于大的體制之爭,不如把著眼點放在合理設計總統權力和選舉與政黨制度,防止總統濫用權力,讓總統制變得更好更穩定。
權衡這場爭論的不同視角,我認為總統制的支持者總體上處於「守勢」:面對議會制的挑戰,總統制的反應是「我們也不差」,「議會制能幹的活,總統制基本上也能幹」……雖然總統制不像林茨說得那麼差,但是其政體穩定性和立法效率確實總體上不如議會制。即便在憲政傳統最悠久的美國,特朗普的當選及其行事風格也引起了巨大爭議。在民主和法治不成熟的欠發達國家,總統權力過大更容易助長獨裁和人治。中華民國初期袁世凱和國民黨合作的破裂可作為前車之鑒。《臨時約法》實際上是世界上最早的「雙元首」或「半總統」制(而不是許多人認為的純議會制),國民黨想借國會控制下的內閣約束大總統的權力,但是很快因為劇烈權爭而走向崩潰。因此,雖然國內自由派因為受美國影響而對「三權分立」情有獨鍾,卻不能不察總統制的內在風險,同時也要對總統制激發的個人野心保持警惕。美國憲政民主是值得中國借鑒的偉大經驗,但這並不意味著美國模式什麼都好,我們必須照搬照抄它的細節;即便總統制在美國運行得還可以,也不意味著它在發展中國家也能順利運行。直率地說,發展中國家的總統制就是製造獨裁者的溫床。從查韋斯到「普京大帝」,絕大多數拉美、非洲、中東歐等國的獨裁者頭上都戴著「總統」的桂冠。
總體上,我支持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北歐或印度等國的議會制。也可以設置「總統」,但是這個總統應該和德國的「虛君」總統類似,是壹個象徵性元首,或能慰藉國民渴望統壹權威的心理,但不能行使實質性權力。因此,虛位總統也不能由選民直選產生,而只能由議會間接選舉;直選總統將擁有巨大的民主正當性,不可能不行使實權。實權應掌握在總理為首的內閣手裡,由議會選舉產生並對議會負責。中國現行憲法規定的「人大制度」實際上和英國威敏寺民主很相似,國家主席本身並無實權。未來政體設計定位於議會制或虛位總統制,也有助於轉型的順利有序進行。
7. 議會應當採用壹院制還是兩院制?請說明理由。
自從1788年美國立憲和次年法國大革命時期西耶斯發表《第三等級是什麼》,關於壹院制還是兩院制的爭論壹直延續至今。西耶斯受盧梭民粹主義公意論影響,自然認為只能有壹個議會,否則誰代表絕對正確的「公意」?如果兩院意見總是壹致,第二院是多餘的;如果兩院出現分歧,那麼「公意」就自相矛盾了。然而,同時期美國聯邦採取了兩院制:眾議院代表人口,按「壹人壹票」選舉產生,各州的眾議院代表人數和州的人口成正比;參議院則代表地域,各州無論大小壹律兩席。兩院制是費城制憲會議「大妥協」的產物,對於美國來說至關重要,否則費城會議當時就鬧掰了,小州不幹。兩院制是把美國各州攏在壹起的關鍵,可以被視為美國「社會契約」的壹部分。美國聯邦憲法也有唯壹的壹條不可修正的「永久條款」,那就是參議院各州必須平等代表。換言之,將來修憲可以把各州兩席改為三席、四席、五席,但是不論大州小州,必須平等,由此可見兩院制對於美國聯邦的重要性。事實上,兩院制是聯邦制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如果連有效的參議院都沒有,即便憲法規定了「聯邦制」也是假的,如委內瑞拉1999年憲法體制。
今天當然沒有必要接受盧梭的民粹主義世界觀。在利益結構相對單壹的小型國家,壹院制就夠用了,但是對於利益多元的大國,只是無差別「壹人壹票」產生的議會不夠用,還得根據國家的具體情況,由第二院代表地域、族群等其它利益。因此,國家規模越大,對兩院制的需求也可能更大,但也沒有定規,有些小國也有複雜的族群或宗教結構,也採取兩院制甚至聯邦制,例如尼泊爾。當然,兩院制比壹院制的立法成本更高,但有助於提高立法質量,尤其是加強對少數族群和弱勢政治群體的保護。即便沒有突出的族群或特別地域問題,參議院也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但需要和立法成本與效率的考慮相權衡。
兩院制的壹個關鍵問題是兩院立法權是否平等。美國聯邦法律必須同時通過參眾兩院,但多數兩院制並非如此;如果參議院沒有通過眾議院通過的立法,眾議院再次通過即可生效。譬如英國也有上下兩院,但是貴族構成的上議院對下議院法案只能起到延遲的作用:如果上議院不認同下議院通過的法案,可以不予通過,但不通過的效果就是讓下議院再想壹想是否有必要通過或修正法案;如果下議院反思之後原封不動再次通過,那麼上議院否決的功能也就壽終正寢了。德國也採用不均衡兩院制,只是影響地方利益的立法必須兩院通過;對於不影響地方利益的法案,參議院的作用和英國上議院差不多。和處於兩極的英美兩院制相比,德國模式體現了更合理的中央立法成本和地方利益保護之間的權衡。
8. 未來中國是否需要實行聯邦制?如果實行聯邦制,如何劃分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中國可以劃分成多少個省或者州?理由是什麼?
今天,世界上所有大國都實行聯邦制,中國是唯壹例外。某些規模不大的國家也實行聯邦制,如德國;甚至某些「微型國家」也實行「族群聯邦制」,如尼泊爾。前蘇聯憲法體制其實是邦聯制,比聯邦制走得更遠,只是壹黨專政使之成為高度中央集權體制。中國從1908年制定第壹部成文憲法至今,有過十余部憲法,憲法文本卻從來沒有出現過「聯邦」二字。但1923年曹錕主持制定和1947年體現孫中山「均權主義」的兩部《中華民國憲法》都詳細規定了地方權力,帶有聯邦制的特徵。對於人口眾多、幅員遼闊、族群構成複雜、地方差異顯著的中國,某種形式的聯邦制顯然是大勢所趨。
概言之,聯邦制是對地方自治的憲法保障。這並非說只有聯邦制才能保障地方自治,單壹制也可以有高度的地方自治,譬如法國1982年給地方下放了許多權力,但是單壹制下的地方自治依據的是中央立法而非憲法;中央立法可以賦予地方自治,也可以隨時收回地方自治。聯邦制就沒有那麼簡單了,要改變央地權力劃分,必須修改憲法,而修憲不只是中央的事,地方也要參与。譬如美國聯邦修憲不僅需要參眾兩院2/3多數提出,而且需要3/4數量的州多數通過。德國修改《基本法》只需要參眾兩院通過,但是參議員是由各州政府選派的,代表地方利益。因此,聯邦制憲法必須至少具備兩個特徵:(1)憲法明確規定央地權力劃分,(2)確定央地分權的權力至少部分掌握在地方手裡,譬如代表地方利益的參議院;否則,聯邦憲法倒是制定出來了,但是中央想改就改,說不定哪天就改回單壹制去了。
央地權力應在央地平等的基礎上,根據特定權力的影響範圍而進行分配。首先要確立央地人格平等的基本思維,地方並不比中央差;否則,中央比地方更重要、上級比下級更英明,我們永遠跳不出中央集權的怪圈。某些事情之所以必須由中央來管,不是中央本身有什麼高素質,而是地方由於疆域局限管不了,這件事超出了地方的管轄範圍,譬如空氣污染和水污染,壹個地方無論把自己的環保抓得多嚴,都保護不了自己的環境,鄰近的空氣會飄過來、水會流過來……只有中央在全國各地都統壹實施嚴格的環保標準,才可能有效保護每個地方的環境質量。如果地方可以管,譬如結婚登記,那麼因為地方更熟悉本地的情況、和選民距離近、執法成本低等因素,壹般會比中央管得更好。因此,歐盟確立了壹個「輔助性原則」:只要是地方(成員國)能管的,就應該由地方管,中央(共同體)的作用只是輔助性的,限於那些超出地方能力的事情。
壹般來說,中央權力限於國防、外交、貨幣、度量衡、環保、宏觀調控等具有全國影響的事物,地方則管理不具備全國影響的事情,譬如教育、治安、醫療、貧困救濟等。具體可以參考我的《國家主權與地方自治》。但由於經濟規模不斷擴大,中央權力也越來越大,以至於有的學者認為,美國聯邦從1930年代新政以來到今天,已經不剩下什麼聯邦制,因為「州際貿易」這個概念不斷膨脹,讓聯邦立法想干預什麼就干預什麼。德國聯邦制的特徵是聯邦負責框架立法,各州負責細化和實施,和中國現狀有點類似,或許更容易效仿借鑒。
至於中國需要多少個次聯邦單元,可以借鑒人口或地理規模類似的美國或印度,同時需要尊重自己的地方傳統和歷史文化。壹個州或省的族群與文化成分應該相對單壹,最好在歷史上構成相對連續和自成壹體的行政單元。壹般來說,單個州或省的人口不能太多,地域不能太大;另壹方面,州或省的數量也不能太多,否則版圖顯得過於零碎。按照目前的人口規模,《國家主權與地方自治》建議設置50-60個次聯邦單元。
9. 地方自治應當以省還是以縣為單位?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幾大要素是什麼?
如上所述,地方自治分為憲法和立法兩個層次。中國目前沒有憲法意義上的地方自治(聯邦制),但完全可以展開 壹般意義上的「地方自治」,那就是地方人大選舉和自我管理具體地方事務。這是現行憲法已經規定了的體制,憲法文本規定了自下而上的人大選舉體制,但是在壹黨制下變成了自上而下的管控體制。不論如何,從鄉縣基層到中央,現行憲法理論上已有第壹層次的地方自治,也就是人事意義上的地方自治。
然而,即便人事意義上的地方自治也會遇到壹些複雜問題,譬如法院、檢察院、公務員、警察由誰選拔、對誰負責?中國現行憲法規定了壹刀切的橫向負責制,地方人大負責選拔和監督同級行政和司法,倒是很「地方自治」,但是地方行政和司法並不能免於上級干預。另壹方面,地方自治也不是絕對的善,譬如如何防止對同級議會負責的行政和司法不搞地方保護主義?這是壹個很現實的問題,因為即便在壹個地方人事自治搞得很好的國家,也只能保證行政和司法有效落實地方立法,如何保證地方機構也有效落實中央立法?甚至可以說,地方自治越好,越容易產生地方歧視和保護主義。美國的做法比較簡單,聯邦和各州截然分開,各自形成完整的政府體制,聯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各自的行政和司法主要負責落實自己的立法;聯邦和各州立法有衝突,大家法庭上見。換言之,聯邦靠自己的行政和司法落實聯邦憲法和法律,而不靠各州和地方,這樣就有效防止了地方保護主義,但是行政和司法成本比較高。德國雖然是聯邦制,但是行政與司法和中國壹樣,只有壹套,由聯邦和各州分享:聯邦法院是最高法院,各州法院是上訴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層法院。對於規模不大的德國,地方保護主義或許不是嚴重問題,尤其是德國立法主要由聯邦負責制定。對於規模大得多的中國是否可行,仍然是個問題。2014-19年的第四期司法改革有限上收了地方司法財政,也是為了控制地方保護主義;另外,最高法院設置了若干「大區巡迴法院」,可被視為在模仿美國體制。
第二層次的地方自治是地方固有的立法自治。在憲法層次上,這意味著央地按事務的影響範圍劃界而治,中央不得侵犯地方立法領域。當然,即便沒有憲法意義上的立法權,地方立法權仍然存在,譬如在中國現行憲法體制下,地方可以按當地需要制定法規或規章,但是中央立法權沒有受到任何憲法限制。如果存在憲法意義上的地方立法自治,需要考慮在州還是在地方層次實行。美國聯邦憲法只是將州作為次聯邦單元,沒有提到縣等地方政府,只是有些州憲也允許州以下的地方單元實行自治。德國《基本法》明確提到了縣市的地方自治,《中華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了縣級立法權。以中國的人口和地理規模,似應實行省縣兩級地方立法自治。當然,最重要的還是中央和各省或州的立法分權,縣級立法自治相對次要壹些。
第三層次的地方自治是制度自治,也就是地方應有權設計自己的憲法性制度,或者說聯邦憲法應該允許州或地方通過自己的基本法選擇自己的政府結構,譬如議會制還是州長制。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州憲,聯邦職能限於保障各州的「共和形式」。換言之,只要各州政體是共和民主而非君主獨裁,聯邦即無權干預。當然,這不代表州憲或州法愛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它們不能違背聯邦憲法,譬如不能剝奪人民的基本自由、不能搞種族歧視,更不能實行蓄奴制,但是除了不能違背共和民主之外,各州政體結構是有很大設計空間的。聯邦制的好處之壹是為地方制度創新和競爭提供空間,讓各地因地制宜、試驗適合自己的憲法制度。
中國現行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中央集權單壹制,但是對於地方體制規定了「壹刀切」的人大制度。1990年代,曾有地方試行鄉鎮長直選,效果不錯,後來竟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叫停,因為「違憲」。這樣就過分束縛了地方制度創新的手腳。事實上,即便實行「壹國兩制」的香港也是沒有制度自治的:《基本法》是全國人大為香港量身定做而非香港自己制定的壹部立法,所以香港普選必須得到中央認可,而制度自治的缺失是引發去年大規模抗爭的根源。概言之,香港危機的根源是三個層次自治之間的嚴重不協調:立法自治遠超聯邦制,人事自治卻甚至不如壹般單壹制(內地行政首長按規定都是本級人大選舉而非上級任命產生),制度自治的缺失則使得人事自治改革無望。預計制度自治短期內不可能取得任何突破,特首和立法會選舉方式也不會有實質性改進,但立法會代表已有壹半直選產生,可以作為香港民意代表的制度基礎。當然,《基本法》採取「行政主導」模式,特首權力很大,超過三權分立體制的美國總統,但是只要把立法會選好,讓其充分代表香港民意,特首孤掌難鳴,也不能走得太遠。
10. 台灣、香港、澳門、新疆、西藏應當在憲法上享有什麼樣的特殊地位?您對香港未來的「雙普選」有什麼建議?
「聯邦制」是壹個很有彈性的概念,有對稱和不對稱兩種形式。「對稱聯邦制」是指各州處於平等地位,典型如美國;德國基本上也算,儘管財政均衡制度使某些貧困州受益。然而,某些國家因為自身的特殊情況,設計了「不對稱聯邦制」,某些州或省享有其它州不具備的特殊地位。譬如加拿大以法語為主的魁北克省即顯得獨樹壹幟,圍繞法語文化的特殊地位也產生了若干重大憲法爭議,1990年代甚至壹度舉行了獨立公投。魁北克的特殊地位安撫了法語區選民,使之更安心地留在聯邦之內;如果簡單實行對稱聯邦制,分離主義公投可能早就成功了。由此可見,聯邦制所保障的地方自治和彈性的制度設計有利於維持國家統壹。國內壹些勢力將聯邦制甚至地方自治和分離主義划等號,完全是別有用心的抹黑。對於壹個多元社會,聯邦制顯然有助於維護統壹,簡單剛性的單壹制才容易造成分崩離析。
「雙普選」是第壹層次的地方自治,根本不需要任何特殊制度安排,包括中國內地在內的任何地方都必須實行名副其實的普選制度,這也是現行憲法明確規定的。要維持國家統壹,當然首先要給當地人民選舉自己代表的民主自治權;香港之所以出現「港獨」力量,正是因為物極必反,「全面管治」和對普選權的剝奪極大刺激了這種主張。順應民意、賦予港人普選自治,哪裡會鬧騰出這麼大的動靜呢?同樣的邏輯也適用西藏、新疆、蒙古等少數族群聚集地區。許多人擔心民主會讓中國「分裂」,鼓勵這些地區的分離主義勢力。這是顛倒了因果關係,正是集權高壓在這些地區製造產生離心力;等到集權不再奏效,這些地方的分離主義情緒會發生報復性反彈。尊重這些地區的民主自治和基本權利,是順應這些地方的民心,使國家統壹建立在人民自願的穩固基礎上。
中國特殊性要求建立不同層級的非對稱聯邦制,但特殊性是建立在普遍性基礎之上的。不論有什麼特殊地位,未來中國在各地均需普遍落實尊重自由、平等、法治和民主自治的憲法原則,僅此即可解決絕大多數地方問題,進而為真正意義的國家統壹奠定製度根基。當然,根據特殊情形,需要對台港澳、蒙疆藏等特殊地區進行不同的制度設計。但不論地方制度如何設計,都不能違背國家憲法設定的基本底線,譬如不能恢復農奴制或政教合壹。
目前,「少數民族區域」制度授予藏、疆、蒙等少數族群聚居地某些立法「特權」,譬如按照自己的風俗習慣立法,也可以不適用某些全國性法律規定。實際上,目前少數族群聚居地和壹般內地沒有太大區別,甚至為了維穩而管控更嚴。未來在釐清央地立法權關係之後,少數族群立法基本上不是問題,因為中央立法本來就無權干預宗教或文化這類屬於地方的立法。也可以效仿港澳的「壹國兩制」,實行高度的立法自治。絕大多數全國性均不適用於港澳,這是和壹般聯邦制下的各州完全不同的。未來港澳需要做的是將「壹國兩制」推進壹步,實行「真普選」和完全的地方自治。最後,台灣和大陸目前處於主權統壹、治權獨立的分治狀態,需要更特殊的制度安排。未來台灣需要不僅在立法、行政、司法上實行完全自治,而且在軍隊、國防、外交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權。
總結壹下,中國未來應實行議會聯邦制。在縱向,憲法應充分保障地方自治,在地方普選基礎上實行民主自治,按影響範圍界定央地立法權,地方在憲法賦予的自治範圍內決定自己的政策和制度,台港澳、蒙藏疆等特殊地區享有特別自治權。在橫向,地方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自己的治理體制,中央則借鑒英國、印度等國體制實行議會制或虛位總統制,議會採取兩院制,內閣由眾議院選舉產生並對眾議院負責、接受參議院監督。未來憲法體制和現行憲法體制之間存在相當的連續性,議會制和人大制度之間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各級議會均由選民直選產生(現行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大由下壹級人大間接選舉產生)、央地分權得到憲法的明確界定(現行憲法語焉不詳)、特殊地區的高度自治得到憲法明確保障(現行憲法授權全國人大制定港澳基本法,只是立法層次的地方自治)等。憲法改革路線圖是推動內地各級人大選舉與港澳普選、實現港澳高度自治的憲法化、逐步推進央地分權尤其是少數族群聚居地自治的制度化,憲法框架即臻於完善。
11. 應當如何設計自由公正的選舉制度?選舉制度應當符合哪些基本條件?
迄今為止,周期性選舉是人民實行自治的不可或缺基礎,也是人民保證政府對自己負責的唯壹可行機制。選舉是否自由公正,直接決定了選舉的真實性和國家政體的性質,壹個選舉不真實的國家必然是獨裁專制國家。概言之,公正自由的選舉必須符合以下五項特徵:普遍、直接、自由、秘密、平等,具體參見《憲法學導論》。
(1)選舉權必須是普遍的,凡是適齡公民均可作為選民或候選人參與選舉;唯壹的限制是公民身份和認知能力,選民必須能夠理解自己選擇的候選人及其代表的政策和自己切身利益之間的關係,因而各國壹般設置年齡和精神狀態作為選舉條件。選舉年齡壹般18歲上下,不能太高。我並不認為有必要以精神狀態作為排除理由,即便經過醫院的專業鑒定,因為這個人群的比例必然很小,而且壹般不會參与政治,即便參与也不足以對選舉結果產生系統性影響。儘管中國等國的刑法規定了「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基於類似理由,這類刑罰應當取消。
(2)選舉應該直接,議會代表應由選民直接選舉而非其他代表間接選舉產生。間接選舉在小圈子進行,容易產生賄選、操縱等選舉舞弊現象,應予取消並改為選民直選。
(3)選舉活動必須自由。如果選民與候選人之間不能自由交流,候選人不能自由產生或自由活動,選民不知道不同候選人代表什麼立場和利益、和自己有什麼關係,那麼「選舉」還有什麼意義?候選人是選舉的對象和靈魂,候選人不能和選民自由交流的選舉必然是假選舉。
(4)自由選舉意味著選民秘密而非公開投票,否則選民投票很容易遭受收買或恐嚇。澳大利亞當年正是為了杜絕賄選,因而設計了「澳大利亞選票」;如果候選人或政黨無法知道選民投誰的票,還花錢賄選做什麼?又如何進行操縱或恐嚇?
(5)最後,選票的份量必須平等,也就是「壹人壹票」。這主要是針對採用選區制的國家,意味著每個選區必須代表大致相同的選民人數;否則,即便是自由的選舉也可能產生不公平甚至反民主的結果。假設100個選區產生壹個100議席的議會,每個選區選舉產生1名代表,而90個選區中每個選區1萬選民,10個選區中每個選區10萬選民,那麼這90名代表其實只代表了90萬選民,10名代表代表了100萬選民,但是議席數卻只佔了10%!如此不平均的議席分配造成了極不公平和反多數的選舉結果,使得多數人的代表在立法機構反而成了極少數。這是為什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判例中規定了「壹人壹票」原則:「立法者代表人民」,不同選區的選票份量必須均等。只有這樣,多數人的代表才能在議會中佔據多數議席,讓議會立法代表多數人的利益。香港的功能組別選舉體制嚴重違背「壹人壹票」,人數占絕對多數的勞工界等普通選民的選票加起來也遠少於金融界、企業界、法律界、醫生、官員界別等少數精英的選票。這是為什麼香港人要爭取「壹人壹票」的「真普選」。
12. 英美以兩黨製為主,歐洲大陸則是多黨制。您認為未來中國應當建立多黨制還是兩黨制?理由是什麼?
首先,兩黨制也是「多黨制」,和壹黨制存在本質區別。政黨數量的關鍵在於是單數還是複數,從1到2遠比從2到100重要。歐洲大陸國家壹般有兩個以上的大黨存在,英美則兩大黨囊括了絕大多數選票,儘管偶爾也有微不足道的小黨存在。這種現象主要是選舉制度的「杜瓦傑現象」或「杜瓦傑定律」造成的,可參見《憲法學導論》。英美議會選舉採取多數制,在全國劃分若干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壹名議員,獲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例如美國眾議院有435個席位,因而全國有435個壹席選區(台灣稱「小選區」),各州按其選民人數比例分配名額。這種選舉體制的特點是「勝者通吃」:因為選區只有壹個名額,只要選票數量差對手壹點就全盤皆輸。「勝者通吃」規則對各黨都產生了巨大的兼并壓力,直到產生穩定的兩大黨;小黨也樂得被大黨兼并,否則沒有任何勝選的機會。相比之下,歐洲國家普遍採取比例代表制,議席按政黨在選舉中的得票比例分配;政黨再小,也可以按比例得到議席。既然大黨小黨都沒有兼并的壓力,多黨格局就自然產生了。
兩黨制和多黨制各有利弊。多黨制更公平,議席能夠更準確地反映選民偏好,但是如果政黨太多,議會政治結構過於零散,難以組成穩定的內閣,容易造成統治困難乃至政體崩潰。1919年魏瑪共和即採取理想的比例代表制,結果發生頻繁倒閣,十余年便將政權交給希特勒。相比之下,兩黨製造成大黨「勝者通吃」,對小黨不夠公平,也不能準確反映選民偏好。在極端情況下,全國選民支持51%的政黨可能獲得100%議席,獲得49%選票的政黨可能血本無歸、壹席沒有。然而,兩黨制的好處在於其穩定性;壹般總是存在議會多數黨,多數黨—少數黨涇渭分明、輪流執政,不會因政黨林立而產生統治危機。既然二者各有千秋,不少國家試圖取長補短,採用不同形式的混合制。譬如在1949年《基本法》規定的戰後體制下,德國眾議院壹半由比例代表制、另壹半由壹席選區制選舉產生(實際上幾乎是純粹的比例代表制),並規定了5%規則:只有上次大選中選票超過5%的政黨才有資格按比例分配議席,目的是為了阻止極端小黨進入議會、增加議會和內閣的穩定性。
對於長期實行壹黨制的中國來說,關鍵是要放開選舉,同時保證選舉的穩定有序進行。既然目前並不存在多黨競爭格局,比例代表制也無從適用,而現行選舉體制是多席選區制(台灣稱「大選區」);如果用得好,多席選區制可具有壹定的比例代表功能。如果壹開始即實行比例代表制,很可能造成政黨林立、壹片混亂。為了轉型的順利穩定,我建議中國未來延續和改革目前的選區制,希望以此減少政黨數量、理順政黨結構。等政黨政治趨於穩定,選民熟悉了民主實踐,可以再決定是否改為比例代表制或融入其某些要素。
13. 執政黨和國家之間應當是什麼關係?如何保證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
任何國家都有執政黨,正當國家的執政黨就是通過周期性選舉產生的議會多數黨。執政黨的職能是在其在任期間通過立法,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和價值取向。行政的任務是如實執行獲得多數選民授權的議會制定的立法,而不是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強加于國家之上。在本質上,行政本身是政治中立的,因為政治決定已經由議會作出,在法律中體現出來;如果行政還要自己插上壹杠子,那就成了獨裁。如果把國家比喻為壹個人,議會好比是大腦,行政是肢體;壹個正常人的肢體不能脫離大腦的指揮而行動,國家行政不能違背立法、自行其是。因此,在壹個民主與法治國家,執政黨通過立法領導國家,不能干預行政執法;公務員、警察、軍隊等行政力量都必須保持政治中立,或者說去政治化。
這個邏輯在1987年中共總書記趙紫陽的十三大報告中表達得十分清楚,概言之就是「黨政分離」。執政黨的職能是領導人大制定立法,同時監督但不能干預行政和司法;如果執政黨直接干預行政乃至司法,那就成了「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違背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法治原則。近幾十年腐敗之所以層出不窮,正是因為「黨政分離」從來沒有得到落實,黨政合體近年來甚至有所加劇。
14. 您認為領導人是否應當實行任期制?應當如何保障任期制?
自從2018年修憲之後,領導人任期成為中國熱議的問題。在中國現行體制下,廢除終身制無疑是個進步。這本身是沒有什麼好討論的「政治正確」,但終身制其實只是問題表象而非實質,尤其不能以為只要廢除終身制就萬事大吉。事實上,只要領導人不是選舉產生的,領導人的權力沒有受到有效制衡,終不終身都區別不大,換壹撥「蚊子」可能吸血更厲害。而只要沒有憲政民主,也就沒有什麼能防止廢除了的終身制死灰復燃。2018年修憲已經讓這個可能性成為現實。因此,關鍵不在於任期制,而在於憲政民主。
在憲政民主體制下,領導人是否實行任期制,取決於「領導人」的性質,不能壹概而論。首先,如果領導人是民選產生的,某位領導人連任代表了多數民意,那麼任期限制和民主之間其實存在壹定的矛盾。議會制的總理或首相是沒有任期限制的,因為議會多數黨憑選票成為執政黨,而執政黨領袖就是領導內閣的總理或首相。德國默克爾、日本安倍都已連任了許多屆,理論上可以無限連任下去——只要獲得足夠多的選票。其次,如果領導人權力過大,儘管他有能力通過選舉連選連任,也有必要限制其任期,以防其壹權獨大並濫用權力。這主要是針對總統制國家的實權總統。眾所周知,華盛頓創立了連任壹屆的偉大先例。拉美、非洲和中亞某些國家總統任期長或屆數不受限制(或像普京那樣和總理玩「二人轉」規避兩屆限制),即可斷定這樣的總統是獨裁者。最後,虛位元首沒有實權,壹般也不由直選產生,通常不需要規定任期限制。極端的例子是「萬世壹系」的日本天皇和英國女王,這樣的「領導人」連任甚至世襲都不可怕,因為完全沒有實權。
總之,憲政民主國家存在民主與分權制約,因而任期制是小問題;沒有憲政民主,任期製成了大問題,但這個「大問題」只有憲政民主才能解決得了,因而我們要抓住問題的根本,沒有必要糾結于問題表象。打破終身制是鄧小平當年在政改方向上邁出的壹小步,也是當時政治格局下所能容許的權宜之計,但千萬不能當作是政治改革的定心丸;沒有進壹步政改,任期制本身意義有限,而且不可維持。正如美國先賢富蘭克林所說:「那些為了獲得壹點暫時的安全而出賣基本自由的人,既不配獲得自由,也不配獲得安全。」任期制就是這種沒有任何安全保障的安全感。只有進行全面的民主、分權和限權改革,任期制才有意義,也才有可能獲得制度保障。
15. 您如何評價中國目前的司法狀況?未來中國如何實現司法獨立?
中國司法狀況可大致分兩個層次來談。壹方面,在學理研究上,這三四十年總的來說進步巨大。雖然憲法領域仍有不少敏感詞,但學者對西方制度的了解是比較全面準確的,有的方面甚至做得相當細緻。這直接影響了中國司法的知識結構,因為每年有大量的法學院畢業生進入法院、檢察院、公務員系統。和改革剛開始不同的是,目前公檢法人員的知識水平在總體上是不差的。另壹方面,這些人員的道德水準和所屬機構的權力結構並沒有發生質變或哪怕是量變。和八十年代體制內存在大量「健康力量」相比,近三十年變本加厲的政治管控使得體制內發生了徹底的逆淘汰。雖然現行憲法規定了法院的「審判獨立」,但是由於當局明確拒斥「司法獨立」,法院內部實行「院長負責制」,法官個人的獨立性沒有任何保障。1999年開始的司法改革「雷聲大、雨點小」,沒有觸動法院內部管理結構。2008年「法盲院長」王勝俊開倒車,拋棄司法改革的職業化原則,又回到群眾路線。最近壹次司法改革回到了職業化路線,嘗試讓法官獲得更大的自主權,但是知情人認為效果甚微,法官面對上級干預的抗壓能力並沒有提高。
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當局壹直把司法公正放在嘴邊,卻壹再拒絕司法獨立,可謂緣木求魚。要實現司法獨立,有難易兩條路。容易的路是靠上層覺悟,在不改變政治體制的情況下,自上而下推行司法改革。這條路自從1999年已經走過了,但是虎頭蛇尾;壹旦既得利益明白不動政體的司法改革依然會觸動他們的乳酪,這條路終究走不下去。當然,如果統治者足夠開明,領導人明白司法獨立對於統治合法性的重要意義,像新加坡那樣實行開明專制,那麼法治改革或能有幸展開,但是幸運之神似乎總不那麼眷顧中國這片土地。如果自上而下的改革走不下去,那麼只有在政治民主化改革之後,才有可能實質性推進司法改革。
16. 民主的要義是多數人統治。如何在憲政民主的中國保護少數人的基本權利?
在方法論個體主義意義上,「人民」不是壹個神聖高貴的整體,而是由壹個個自私自利的凡人構成的。「民主」不可能做到每項決策都讓每個人滿意。遇到分歧和利益衝突的時候,只能投票,而多數人認同的政策只能讓多數人滿意。但多數人也是人,也會犯錯誤。古希臘大陪審團曾兩次判決偉大的智者蘇格拉底死刑,前蘇聯、納粹德國壹度有相當多的人擁護極權勢力並投票將他們送上統治者的寶座。這些都是「多數人暴政」的典型例子。當然,民主可能產生多數人暴政的後果,並不意味著民主不好;畢竟,古今中外絕大多數暴政都是少數人統治而非多數人統治的暴政。它只是意味著民主也要受到約束,尤其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的基本權利。這是為什麼我們提倡「憲政民主」:絕不能放棄民主,也不能無條件擁護多數主義民主,而是要讓民主受到憲法其它要素的約束。
保護少數人權利的主要機制是憲法和法律意義上的司法審查。首先,法治原則要求,只有議會制定的法律才能影響個人權利;如果要限制人身自由,還須經由司法審判。多數人的民意不能凌駕於法律和司法之上,這樣才能防止人治的任性。其次,如果法律本身侵犯了個人受憲法保護的權利,當事人還可以訴諸司法審查,撤銷違憲立法,譬如某些刑罰可能過於嚴酷殘忍、有違人道原則,法院可以拒絕適用。
17. 憲政就是依憲治國。您認為應當如何保障憲法在未來中國的崇高地位?違憲審查機制應當如何設計?法院有權解釋憲法嗎?
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只有有效的司法審查制度才能保障憲法的最高地位。換言之,必須建立有權依據憲法審查壹般立法的法院。首先要明白,訴訟是落實任何法律的必要途徑。有法律就會有訴訟,有訴訟就必須有裁決訴訟的法院。民法有法院,刑法有法院,就連行政法也有專門的法院,在中國唯獨憲法沒有訴訟、沒有法院。這也就難怪「有憲法無憲政」了。要依憲治國,必須建立合憲性審查機制,由法院來解釋、適用和實施憲法。
為什麼必須由法院而不是議會、行政或其它機構釋憲呢?這是因為憲法也是法,而憲法或法律解釋在性質上屬於司法的活兒。議會負責立法、行政負責執法,立法和執法其實也都涉及法律的理解和解釋,只是專門解釋法律的權力在於法院。刑事訴訟總不能靠警察來解釋法律吧?那樣索性就不要法院好了。沒有法院,還叫「訴訟」嗎?公安直接抓人關監獄不就行了嗎?訴訟本身就是對警察權、行政權的控制,而法院必須有權獨立釋法,而且在效力上司法對法律的解釋高於行政對法律的解釋。憲法訴訟的目的在於衡量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憲法,但是如果讓立法者來決定自己的立法是否合憲,這和讓警察決定自己抓人是否合法有什麼兩樣呢?都違背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的法治邏輯。中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實施憲法,而絕大多數立法都是常委會自己制定的。這是中國憲法得不到落實的根本原因之壹。
由此可見,法院不僅有權、而且有義務解釋憲法。國內普遍把現行憲法關於人大解釋憲法的規定錯誤理解為只有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導致法院在憲法解釋和適用上長期不作為,憲法也就成了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樓閣。其實,憲法本身並沒有禁止任何機構解釋憲法,因而這條規定只能被理解為常委會是解釋憲法的最高而非唯壹機構,法院當然是有權解釋憲法的。2001年,最高法院對齊玉苓案的批複首次適用了憲法,開了「憲法司法化」的先例,但是和虎頭蛇尾的司法改革壹樣,2008年就自行廢止了。現在首先要去除法院不能解釋、只有常委會才能解釋憲法的荒謬理解。
當然,司法審查主要有兩種模式。壹種是美國為代表的分散審查模式,因為英美普通法國家的法院具有壹般管轄權,本身不分專業,因而幾乎任何壹個法院都可以接受憲法訴訟。另壹種是德國為代表的集中審查模式,因為歐洲大陸國家受法國影響,司法系統分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的專門法院,因而憲法訴訟由專門的憲政法院負責審理。中國現行體制更接近歐洲大陸體系,但壹時建立憲政法院難度太大,可以模仿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制度,不同領域的法院匯總起來的憲法問題由最高法院內部成立的專門委員會來處理。未來中國更適合效仿德國的集中審查模式。總的來說,德國模式更為現代、科學,也更符合中國長年形成的法律實踐。具體可參見我合著的《司法審查制度比較研究》。
18. 您認為維權律師和法律界在司法獨立、憲政轉型和社會法治化過程中可發揮什麼樣的作用?
律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資質獲得國家承認、專門從事法律類事務的壹批人。維護國家法治的中堅力量不只是法官,更重要的是律師,因為律師人多,而且地位相對獨立。中國計劃經濟時代根本沒有法治,產生了法官、檢察官的數量比律師多得多的世界奇觀,甚至社會上根本不知道有「律師」這個職業,只看過法官威風凜凜搞「公審」。1978-79年改革開始之後,律師隊伍持續壯大,現在已超過法官人數。2005年統壹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司法考試,有人提出中國形成了「法律共同體」,似乎律師和法官、檢察官成了壹伙人,共同目標是維護法治。過了十來年,至少壹部分律師和他們分道揚鑣了,有的「死磕律師」甚至和公檢法發生了激烈碰撞。雖然體制內並非沒有健康力量,但是在其獨立性缺失的情況下,我對體制內維護法治的動力和能力都是相當悲觀的。其實,律師算得上是「半體制內」的人,從事法律工作的人至少要接受這個憲法和法律體制,而在中國,由於憲法和法律往往是給人看的而不是拿來用的,公權往往是違法者甚至違憲者,恰恰是律師在堅持運用憲法和法律。當然,部分維權律師受到了嚴厲打壓,譬如2015年的「709事件」,但是相比體制內,律師總體上受到的管控仍然較少,因而維護法治的能力和動力比較足,已成為推動法治、糾正冤假錯案的中堅力量。
律師是推動憲政轉型不可或缺的力量。「美麗島事件」的律師陳水扁、呂秀蓮等都對台灣轉型作出了貢獻,後來在政 黨輪替過程中當選領導人,可被視為是對其貢獻的承認。總統馬英九也是哈佛法學博士,受過系統的法律訓練。社會轉型需要壹大批獨立而自由的法律人,這樣社會變革才會發生但不至於過火;同樣,體制內受過法律教育、具備法律思維的人通常也會有點底線,不至於壹味愚昧保守。體制內外的法律人結合起來,才有可能促成憲政轉型的成功。
19. 分權、制衡、法治的制度安排,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由。妳認為未來中國應當如何擴大和增進個人權利和自由?如何擴大和增進社會自治?如何處理保障政府效率和國家能力與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關係?
國家能力、政府效率、個人權利和自由並不矛盾。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它們是壹致的,因為「國家」就是個人構成的,國家富強和長治久安必然要建立在個人自由的基礎上。也只有這樣,政府才有真正意義的「效率」,而不只是「大幹快上」的速度。因此,看似弔詭的是,要提高國家能力,首先要限制國家能力,不能讓國家想幹什麼就幹什麼,而是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個人自由併發揮個人積極性。許多事情根本不用政府操勞,公民社會就能做得很好;如果什麼都依賴政府,造成政府過度集權和人民的過度依賴,最後「國家能力」和「政府效率」不會體現在如何為人民謀福利,而是會體現在剝奪人民利益的「能力」和「效率」上。當然,個人自由不是無限的;國家有權力和義務治理個人「外部性」,包括控制犯罪、治理市場失靈、提供義務教育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公共物品。
其實說到底,憲政民主就是要確定個人與國家的合理邊界。首先,憲法體現的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得受到國家侵犯。其次,國家發展方向和大政方針最終是人民自己通過選舉確定的,而不是由政府強加於人民頭上;每隔幾年,人民會在言論和新聞自由的環境下評價政府的所作所為,決定選誰代表自己的利益。再次,政府必須「依法治國」,只做法律授權之事,不得做法外之事。最後,如果法律本身超越了憲法許可權或侵犯了個人的憲法權利,將被司法審查機構撤銷。如此才能保證政府只做該做(合憲)的事,不做不該做(違憲)的事。
20. 言論和新聞自由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如何在中國保障言論自由不受國家干預或操縱?您如何理解寬容和言論自由之間的關係?
言論與新聞自由被稱為所有憲法權利中的「王牌」,也是美國「第壹修正案」中的兩大自由之壹。語言是人類區別於壹般動物的能力特徵,也是人類文明得以建構的基礎。如果沒有言論與新聞自由,思想得不到傳播,信息不能及時交換,全民被壹種思想洗腦,因為缺乏準確信息而不知自己所處的真實狀態,這樣的國家如何能得到理性治理?如果連思想和言論這些無形的自由都沒有,政府怎麼可能尊重妳的人身自由、財產權等有形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言論與新聞自由對於憲政民主顯然是不可或缺的。如果選民不能和候選人之間自由交流,「選舉」還有什麼意義?因此,國內將言論與新聞和選舉權同歸為「政治權利」,我則稱之為「制度性權利」:它們不僅對個人極其重要,而且是憲政民主制度的基礎。我在《憲政原理》中之所以開篇第壹章就論證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正是因為言論自由這塊王牌對於憲政民主而言具有奠基性意義。
在憲法管用的國家,政府當然不敢輕易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否則就立馬會面臨下台的風險。政府官員的憲法意識也比較高,壹般不會犯公然違憲的「低級錯誤」。即便違憲,也存在司法審查等有效的糾正機制;如果政府壓制言論與新聞自由,上法院告它就行了。但是在憲法不管用的國家,言論自由就只能靠公民自己爭取了。天下沒有免費午餐,政府是不會自行尊重憲法權利的;憲法從不管用到管用、言論自由從無到有,都要經過壹個公民力爭的過程。言論、新聞、集會、結社自由以及宗教自由、選舉權、司法公正,都需要公民親身實踐這些自由或權利才能實現。雖然政府不僅管控很嚴厲,而且媒體盡數皆為國有,新聞自由幾乎沒有空間,但是網際網路等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還是為自由表達提供了很大便利。儘管政府監控技術不斷升級,每天都在刪帖封號,但是只要公民不放棄傳播常識和真相,中國的言論自由就有實現的希望。
言論自由也是社會契約的壹部分,因而不只是約束政府,而且也是公民彼此之間的壹種道德承諾:真正的公民不僅積極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而且也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尤其是不同意自己的言論自由,拒絕利用公權打壓不同觀點的誘惑;當政府打壓不同意見時,無論左右都要說「不」。如果沒有這種默契,政府打壓左派、右派就高興,打壓右派、左派就高興,那麼政府不管壓制什麼觀點都會左右逢源並享有強大的社會基礎,言論自由就永遠不可能作為壹種憲法制度而得到落實。因此,言論自由還要求寬容的公民品性。既然認為政府並不是壹貫正確的上帝,我們也不能把自己放在上帝的位置上,而是要永遠保持壹種開放的思維,尊重他人的尊嚴併為不同意見保留壹點自由空間,這樣才是壹個真正的自由主義者。只有當寬容成為壹種社會風氣,社會上持不同立場的相當壹部分人將言論自由作為自己為人處事的契約原則,才能抵制政府對言論自由的侵犯。
21. 集會與結社自由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在中國應當如何實現?
集會和結社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邏輯和言論自由類似。在有憲法無憲政的國家,這些自由也要在公民行使過程中爭取得來。大規模集會往往是政治轉型的觸發點,結社則是政黨政治的預演和歷練。這也是為什麼當局對這兩種自由極為防範恐懼,行使集會與結社自由的風險也比壹般言論自由高得多。公民集會尤其被認為是絕對不能容許的「紅線」,甚至「同城飯醉」這樣的聚會活動也受到嚴厲恐嚇與干擾,因而目前集會並非是公民憲法實踐的可行方案。相比之下,結社自由的風險略低壹點,可以嘗試不同形式的非正式結社和社會網路。某種意義上,微信群可以算作是壹種虛擬結社。儘管微信群沒有隱私,也經常會受到干擾,但仍不失為鍛煉公民議事能力的壹個虛擬社區。
22. 宗教自由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如何在中國保障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同屬社會契約的組成部分,也是美國「第壹修正案」的另壹項核心權利,包括兩個組成部分:政教分離與宗教活動或實踐自由。宗教不只對於十八世紀美國是壹件大事,對於整個世界都是壹件長遠的大事;儘管各國都在經歷壹個宗教祛魅的過程,但在可見的將來,宗教仍然是壹件頭等大事,對於無神論中國這樣的國家尤其如此。經過幾十年無神論洗腦之後,中國的信仰結構和世界大勢正好相反。據皮尤中心的抽樣統計,世界上信教人數佔總人口的63%,但中國只有10%上下;90%的中國民眾都不信教,高達54%的中國民眾是「堅定的無神論者」(其餘36%為不可知論者)。改革四十年,雖然宗教自由沒有得到制度性保障,宗教管制的實質性放鬆使得信教人數大幅度上升。但另壹方面,宗教自由的缺失仍然直接抑制了中國信教人數的發展,進而極大拉低了中國社會的道德水準。中國社會發生的各種道德冷漠和無底線互害構成了憲政民主的極大障礙,而歸根結底是宗教及其自由缺失的結果。
從世俗角度看,宗教信仰對於任何壹個國家都發揮著或許不可見但絕對不可缺的作用。顯而易見,任何文明社會都離不開道德信仰。只要人的自私基因沒有改變,只要每個人的主要(並非唯壹)行為動機是自利,壹個缺乏相互信任的社會就深陷無處不在的「囚徒困境」之中,不可能相互合作並形成文明秩序;換言之,但凡文明人即離不開道德信仰。宗教雖然是道德信仰的壹部分,卻是其關鍵核心部分;雖然信仰也可以是世俗的,但世俗信仰的深度和定力均不如宗教信仰,往往不足以幫助壹個自利型社會脫離「囚徒困境」。趨利避害是人性本能。在現實利益和信仰發生衝突的時候,現世主義的世俗信仰者太容易妥協和勾兌,使信仰流於虛偽的口號。宗教的世俗功能是將現世利益計算無限拉長到來世,通過神明的權威讓信徒無條件遵守道德規則。這或許是為什麼當今中國許多堅定的維權者都是基督徒,因為在逆境下持守信仰實在太難了。
既然宗教這麼重要,是否意味著宗教需要政府「管理」或支持?恰好相反,絕對不可。政府是宗教或任何信仰的毒藥,政府干預所到之處,留下的必然是信仰荒漠。看看中國今天的貪官在台上口若懸河,到台下即被紀委帶走——這是對執政黨信仰的最直接摧毀。真正的信仰是管不出來的,信仰管制只能製造偽善和欺騙。都是成年人了,還來告我該信什麼,妳以為妳是誰?真正的信仰只能是自由傳播、自願接受的結果,只有能被拒絕的信仰才是真信仰。另壹方面,信仰藏在人類思維的最深處,如果不表達出來甚至無人知曉,因而國家管制必然是徒勞的,除非管到極權登峰造極的北朝鮮那個份上——但管到那個份上,貌似全體國民都信了什麼「主體思想」,這個國家真的會好嗎?如果沒有宗教自由,壹個國家或者沒有真信仰,或者像許多穆斯林國家那樣在政教合壹政權的高壓管制下沒有自由選擇的空間,最後陷入愚昧、狂熱、偏執,都離現代文明十萬八千里。因此,宗教與信仰自由是要受到絕對保護的,政教分離也必須嚴格實施。事實上,美國第壹修正案中的宗教自由還排在言論自由之前,因為憲法對宗教自由的保護甚至比言論自由更絕對。
托克維爾在考察美國的民主之後指出,壹個高壓專制社會或許不需要信仰,因為人像動物壹樣被國家管著,但是壹個自由社會絕對需要信仰,否則必然淪為壹個互害社會。在獲得了部分自由的當今中國,最需要的是宗教與信仰自由。如何從無到有?和言論自由壹樣,宗教自由也是要靠公民自己去爭取的,因為信仰是我們自己的;如果連我們自己都不願意去信、去爭,憲法給我們再多的信仰自由又有什麼用?儘管經過幾十年無神論教育之後,我們多數人都持不可知論(譬如我自己就是)甚至無神論,但我們至少要理解並支持宗教自由,而不能容許政府壓制或干涉宗教自由;否則,我們只會為自己的盲目偏執和愚昧短視付出代價。
23. 大學自治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如何在中國當下實現大學自治?
身在大學,我並不想過分凸顯大學的重要性。事實上,就教育本身來說,我認為中小學教育更為重要,因為它們更直接地關乎公民人格的形成;到了本科乃至研究生階段,學生的可塑性已經十分有限了。但不可否認,大學是思想薈萃之地,有影響的學者也大都匯聚於此;甚至說大學是壹個國家的靈魂,也不為過。如果連大學都充斥著無底線逐利的欺世盜名之徒、唯唯諾諾的碌碌平庸之輩,那麼這個國家的靈魂就死了。大學無思想、國家無靈魂,還要追求這個「創新」、那個「壹流」,不是癡人說夢嗎?
思想和信仰壹樣,壹管就死;政府只能被思想統治,而不是統治思想。真正的思想是在思想、信仰、言論自由的環境下產生的,怎麼可能被政府管出來呢?無論是春秋還是民國,中國思想的黃金時代都是政治失序、政府無能時期,或許很能說明問題。如果政府能管出思想來,官員懂得比大學老師還多,那就讓部委直接辦大學就行了,財政部辦財經大學、交通部辦交通大學、司法部辦政法大學(實際也確實如此)……官員直接上講台,還要我們幹什麼?因此,大學不能管,也不需要管。大學就是講課、出書、寫論文那點事兒,至多就是誰開什麼課協調壹下,就和哪個法官審哪些案需要分配壹下壹樣,有哪壹樣是需要政府插手的呢?如果院長寫我的論文比我自己寫得還好,那就讓他替我寫論文好了;如果書記講我的課比我自己講得還正確,那就讓他替我講課好了。這樣,壹個學院只需要院長書記兩個人,其他人都可以不幹活吃白飯;上面省心,下面省事,豈不皆大歡喜?!
這是為什麼我壹直認為,大學和法院是兩個最不需要「管」的地方。所謂大學自治,就是大學按照教育規律,由教師和學生自己來管理自己的事情,實現「教授治校」而非官僚治校。這樣當然要花費教師壹點時間,每個月可能要開半天的會討論院務校務,但是這種制度保護了大學和教師的自由。至於如何實現,還是要靠教師自覺,不過說實話,我對國內大學教師的普遍狀態並不樂觀,因為都要在體制內生存,目前敢說話的寥寥無幾,主動要求「治校」更會被認為自不量力。另壹方面,相當數量的教師還是有基本是非觀念,要想再發動壹次「反右」或「文革」、讓教師們跳出來相互揭批打臉,也很難。在當下階段,積極意義的大學自治看不到希望,但社會對大學施加壓力、要求校方尊重教師的思想和言論自由,還是有可能實現的。
24. 公民社會在憲政民主制度中擁有什麼樣的地位?「人民主權」這壹理念如何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實現日常化、程序化?
公民社會是指相當部分的公民主動行使憲法權利、積極討論並參与公共事務的社會狀態。更準確地說,在壹個公民社會,相當部分的公民都理解和接受了社會契約的基本要素,並將政治自然法作為自己的信仰和行動準則。顯然,公民社會是憲政民主的社會基礎。不可想象,壹個憲政民主制度可以在壹個被動消極的臣民社會中運行。沒有公民社會,人民壹盤散沙,既不能實現社會私權自治,也不能抗衡國家公權濫用;事事依賴政府,造成公權過於龐大,既不會遵守自己的權力邊界,也不會尊重人民的憲法自由。因此,憲政民主要順利運行,需要壹個大批公民分享並信守共同價值觀念的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通過公民行使各種憲法權利決定國家權力的構成,保證國家權力對人民負責。「人民主權」這樣的提法應當謹慎,因為「主權」概念帶有整體主義色彩。在可操作意義上,「人民主權」即意味著政府通過周期性選舉等方式最終向人民負責。為此幾乎需要全套憲法制度:公民的言論、新聞、集會與結社自由,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政府內部的分權制衡與司法獨立。因此,憲政民主就是人民主權的日常化和程序化。
25. 您認為目前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狀況如何?積極公民與消極公民之分在中國今天有沒有現實意義?
伴隨著四十年的經濟與法治改革,中國公民社會獲得了巨大成長,壹批有良知、有擔當、有憲法意識的公民成長起來,在律師和記者隊伍中表現得尤其顯著。另壹方面,公民社會的力量還不夠強大,遠不足以正面抗衡公權壓制。前些年公權相對寬鬆,公民社會就得到順利發展;近幾年公權收緊,公民社會空間又受到嚴重壓縮。加上嚴格的新聞出版管制和各種言論禁區,當局對社會的管控和洗腦也嚴重加劇了社會撕裂,使之不能廣泛討論「大飢荒」、「文革」、「六四」等重大歷史事件並形成社會評價,也不能自由討論現行體制中的現實問題和憲政民主制度的優越性,從而嚴重抑制了社會共識的形成。當然,要回到五六十年代的閉關鎖國狀態已不可能,但打破禁區的言論自由動力也相當有限。當前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處於混沌膠著狀態,因而韌性堅守仍是第壹要務。
如果是以覺悟與行動之分來區別「消極」與「積極」公民,我認為合格的公民只能是積極公民。壹個合格的公民不只是明白憲政民主這套大道理,而且要儘可能利用自己的資源付諸行動,至少公開參与或轉發有關憲政民主的討論。當然,在行動中要善於保護自己,謹慎權衡行動風險和得失,但是壹個從不作為的「公民」根本算不上是公民。
26.「第壹代人權」主要是消極的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是指積極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二者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麼樣的地位?在中國推進憲政民主的進程中,二者同時並舉是否可行?
「消極權利」是指人生來俱有、國家不得剝奪的「天賦權利」,譬如思想與言論自由、宗教與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私有財產等。「積極權利」則是指並非生來俱有但國家有義務給予的基本利益,譬如基本的住房、醫療、食品和義務教育。之所以消極權利是「第壹代」權利,是因為1929年經濟「大蕭條」之前,西方世界對市場經濟信心滿滿,每個人都有能力靠自己的拼搏爭取幸福生活,國家只需要管國防、治安等極有限的事情,發揮所謂「守夜人」角色即可。但是「大蕭條」等經濟危機揭示了市場和私有制本身的局限性,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顯得是不可實現的神話,國家有義務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另外,市場經濟也不可避免造成貧富懸殊,人口中壹定比例的貧困戶不能保證基本體面的生活,也無力為其子女提供適當教育。通過累進制稅收「劫富濟貧」、縮小貧富差距併為所有人保證基本生存,也成為需要國家實現的公共利益。
客觀地說,兩代人權相輔相成、互為條件。如果沒有消極自由,個人基本權利沒有保障,政府可以無所不為,最後的結果壹定是政府只做壞事、不做好事;指望不尊重消極權利的政府還能提供積極權利,無異於癡人說夢。另壹方面,沒有壹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窮人連溫飽都無法實現,更談不上義務教育,諸如思想和言論自由等消極權利也就失去了意義。但是談論積極權利要謹慎,因為積極權利要求政府作為,而政府未必有作為的能力;或對政府作為的要求過多,致使政府權力過大、不受制約,不僅不會為人民提供任何福利,而且會剝奪人民的私有財產等消極權利。這是為什麼消極權利是積極權利的基礎,而且歷史上也早於積極權利,因為積極權利要求政府實行財富再分配,但是不經過所謂的「原始積累」,社會沒有財富可分,「積極權利」只能是空頭口號。那些成天把「生存權」、「發展權」放在嘴上的極權國家顛倒了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的關係,其承諾不過是欺世盜名的謊言。
這是為什麼我不反對推動積極權利,但是首先要擺正二者之間的關係。消極權利是國家人權誠信的試金石,因為它不要求國家具備任何能力作為前提條件:國家只要不主動侵犯個人權利就行了,有什麼理由做不到?做不到是因為不想做,而不是不能做。國家能力太強,反而可能無法抑制侵犯人民自由的衝動;它連消極權利都不想尊重,難道還可能尊重妳的積極權利嗎?因此,必須首先落實消極權利作為第壹要務。只有在此前提下,如果國家有能力,才能推動實現積極權利。
27. 您認為平等或反歧視具有什麼樣的社會作用?如何有效實現平等、禁止歧視?
首先需要澄清,反歧視意義上的平等是消極權利而非積極權利。反歧視只是要求政府賦予所有人平等機會,而不是強求政府去實現平等結果,搞「大鍋飯」、平均主義。譬如按需分配是結果平等,不論是否勞動都有所得。按勞分配或按能分配則是機會平等,人們按照自己的勞動和貢獻獲得報酬,貢獻越大的報酬越高。機會平等只要求對類似的情形給予類似處理,但不要求並非類似的情形得到類似待遇,禁止國家基於種族、性別、年齡等不相關因素對人進行區別對待。當然,年齡太大了,可能就不適合工作,這個時候它就成了相關因素,可以進行區別對待。但是國家能否禁止35歲以上的公民考公務員?那就要看這類禁令是否具備社會能夠普遍接受的理由。如果沒有,那就構成年齡歧視。由此可見,機會平等是壹個理性社會所必須秉持的原則。這也是為什麼它構成了社會契約的壹部分。沒有機會平等,壹個社會必然充滿各種離奇荒誕的歧視。不僅不具傳染性的乙肝等病毒攜帶者無法謀職或就學,而且銀行會要求男女職員都滿足壹定身高標準,保險公司聘用會讓 「黨員優先」 ……壹個沒有理性的國家必然戾氣橫行、暴力充斥,譬如浙江壹名乙肝病毒攜帶者因為被排斥在公務員隊伍之外,而持刀殺傷了壹名負責錄用的政府職員,在同壹個辦公室殺死了另壹名與此無關的政府職員。
中國式歧視之所以五花八門滿天飛,是因為反歧視機制極其欠缺。發達國家禁止歧視無非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招。首先,需要制定反歧視壹般立法,至少是反就業歧視法,因為就業歧視尤其普遍。其次,反歧視法需要建立專門實施反歧視的行政機構。最後,獨立司法能適用憲法和法律平等原則,有力捍衛平等權利。中國法院首先不能解釋和適用憲法,致使第33條「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有名無實。也不存在可適用的反歧視立法,只有壹部《就業促進法》,沒有力度,平等也只是壹句話輕輕帶過。更沒有壹個專門的反歧視機構,甚至國家在公務員錄用等過程中自己就在歧視,如何反對社會歧視?未來中國的反歧視事業必須在以上三個層次取得突破。
28. 女權運動和勞工運動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麼樣的地位?二者應當避免哪些陷阱?
女性和勞工都是人數眾多的社會弱勢群體,二者維權都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任何維權要成功,都必須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展開,女性和勞工維權顯然也不例外。如果沒有言論和新聞自由,社會怎麼聽得到妳們的訴求?如果沒有結社自由,自己不能集體維權,只有壹個婦聯和全國總工會幫助維權,這樣的「維權」能有效果嗎?事實上,沒有結社自由,不僅婦女、勞工是弱勢群體,司機、警察、教師、學生甚至幹部等任何階層或類別也都是弱勢群體。那些薄熙來們平時呼風喚雨,壹旦被「雙規」就什麼權利都被剝奪,被「上弔」、被「跳樓」屢見不鮮,不也是弱勢群體嗎?「弱勢群體」是專制國家的「特產」。女性和勞工要摘掉自己的「弱勢群體」帽子,必須支持憲政民主運動。
要說有什麼「陷阱」,我想也就是這個問題。弱勢群體是社會強權的產物,女性被男性欺負,勞工被老闆欺負,這些是常見的社會現象,因而弱勢群體很容易將矛頭指向相對強勢的社會群體。這很好理解,也完全可以通過國家立法等正當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但不能經不住政府的誘惑,被政府利用來打壓公民社會的其它力量。專制政府總是會把自己打扮成弱勢群體的救星,有選擇地向部分弱勢群體拋出橄欖枝,但這麼做的目的是通過分裂瓦解、分而治之,把社會所有群體都變成對暴政毫無抵抗力的徹底弱勢群體。因此,弱勢群體維權要走正道,那就是尊重所有人自由的憲政民主之道。
29. 如何保護少數族群的語言文化、受教育權和參与全國競爭的公正機會?在中國憲政民主轉型過程中,應當如何維持族群和睦?
和女性與勞工等弱勢群體壹樣,少數族群的權利同樣只能在憲政民主的大框架下才能實現。要保護少數族群的平等權利,首先要實施憲法並落實平等原則,禁止對少數族群的各種歧視。這是基本面,在此基礎上才談得上針對少數族群的特殊待遇,特殊性離不開普遍性。少數族群的語言文化和地方習俗只有加強地方自治才能得到有效保護,無需偏離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軌道。當然,少數族群聚居地壹般經濟和教育不夠發達,可以通過「糾偏行動」給予適當特殊照顧,譬如在全國高考和招生平等的情況下,對西藏、新疆、內蒙、青海、甘肅等少數族群聚居的地區保證全國平均錄取比例的名額,或中央對這些地區的教育加大投入。
在轉型過程中,壹定要秉持至少不能讓少數族群吃虧的大原則;他們在憲政民主制度框架下該有的所有權利,都要還給他們,以此換取他們對憲政民主轉型的擁護。除了壹般的憲法權利和自由之外,尤其要保障少數族群的平等權、民主選舉權和地方自治權。地方自治包括對自身管轄區域的公共財產自治,這對自然資源豐富的新疆、內蒙等地區尤其重要。在中央集權體制下,自然資源全部「國有化」,剝奪了這些地區的財富,也為族群矛盾甚至國家分裂埋下了導火索。通過憲政民主保證少數族群的基本權利和利益,這是族群和睦的最大保障。
30. 如果實行聯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國邊疆地區是否會出現政治分裂或軍事衝突?如何避免這種現象發生?
民主化會導致分裂或內戰,這是洗腦教育的長期論調。實際上,它意味著目前的統壹是集權高壓的結果,壹旦高壓不能維持就會分崩離析。這正說明了高壓統治才是國家分裂的導火線。由於長期不尊重少數族群的基本人權,才會造成他們怨聲載道、離心離德。真正的統壹只能建立在尊重基本權利、保障地方自治的憲政民主基礎上,只有憲政民主才能永絕分裂之患,讓各族群都安心生活在壹個自由、平等、民主、自治和法治的統壹國家。
但是由於集權統治已經埋下無所不在的分裂隱患,轉型過程仍然免不了分裂乃至流血衝突的風險。我不認為有什麼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處方能防止這種現象發生,壹味逃避問題、寄希望于高壓維統也是完全徒勞,因為集權高壓不可能壹直維持下去。但事在人為,雖然轉型有風險,如果策略得當仍有希望避免風險成為現實。最關鍵的是,轉型時期的各方政治精英應有遠見、寬容和擔當,通過相互尊重和妥協解決分歧,儘可能使轉型平穩進行,避免突發事件造成極端勢力上台,儘快達成社會契約並在此基礎上產生憲政民主的制度框架。多數族群不能再居高臨下、仗勢欺人,而是要充分尊重少數族群的正當訴求。少數族群也應認識到,過去的不幸是專制集權體製造成的,多數族群同樣是這種體制的受害者。無論對於多數還是少數族群,簡單的大壹統或獨立都不是可行的和平選項;與其走上暴力衝突的不歸路,不如和其它族群壹起共建憲政民主,通過高度自治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31. 中國目前有沒有政治反對派? 「忠誠的反對派」應當忠誠什麼、反對什麼?
「忠誠的反對派」壹語來自19世紀英語「陛下的忠誠反對派」,也就是忠於國王、忠於帝制但反對議會多數派的議會少數派。其實,1689年「光榮革命」之後,英國國王已成「虛君」,不行使實權就不會得罪人,大臣們沒有理由不「忠於」國王,因而這裏已經是指英國的君主立憲體制。今天可被引申為忠於憲法體制,但未必贊成議會多數通過的立法和政策的反對派。因此,「忠誠」的是憲政民主體制,反對的則是在此體制下通過的具體立法、政策等議會多數立場。事實上,反對派甚至可以反對憲法的某些具體制度或解釋,譬如有人可能並不認可總統制、主張改為議會制,但是既然多數人選擇了這部憲法及其適用機制,他們仍然尊重這部憲法。更準確地說,反對派和執政黨都擁護社會契約與政治自然法,也都忠於體現契約要素的憲法體制,但是在具體的立法和政策上存在分歧。
「忠誠的反對派」這個概念十分重要,因為它形象體現了憲政民主的本質。民主就是由選民選擇執政黨,而選票無情,「沒有永久的執政黨」;民主的本質是輪流執政,輪流意味著必須存在可行的替代選項。因此,反對派不能壹盤散沙,而是要隨時準備「接盤」,因而必須高度組織化,並和執政黨壹樣有壹套完整的執政理念和政策綱領。英國的議會反對黨組成「影子內閣」,壹旦內閣失去議會多數信任即準備組閣執政。不少英聯邦國家的憲法甚至明確規定了反對黨領袖,為其保留了很高的憲法地位。
中國長期嚴厲打壓組織化的政治反對力量,因而政治反對只能停留於思想和言論,不僅沒有組織、壹盤散沙,而且因為沒有機會實際參政,往往顯得空泛和不接地氣。中國目前頗類似於大革命時期的法國,執政者專橫跋扈,既不允許批評和反對意見,更不提供任何參政機會;公知們則嬉笑怒罵皆成文章,但缺乏實際從政和管理經驗,從而進壹步做實了執政黨不可替代的神話。壹個有效的反對派不需要在政治上多麼高調,但需要腳踏實地聯繫基層民眾、了解社會需求並通曉治國方略。在政治空間極其有限的環境下,中國政治反對派離此還有很大差距。
32. 您認為道德勇氣在走向自由的時代具有什麼樣的作用?目前中國知識分子階層普遍存在的沈默究竟是壹種可諒解的人性弱點,還是在放棄自己應當承擔的道德責任?
如前所述,中國絕大多數人都不信教。在這樣的國家,道德勇氣對於憲政民主的制度建構具有關鍵作用。衡量制度好壞的標準之壹是看它是否需要英雄:在壹個好的制度下,市井百姓都有諸多方式維權,而無後顧之憂;在壹個糟糕的制度下,只有英雄才敢挺身而出。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讓社會不那麼需要英雄,但是這個過程本身又離不開具有良知和勇氣的先知先覺者。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知識分子的普遍沈默是可以理解的,我們沒有權利要求任何人成為英雄,也不能對任何階層或界別有過高期待。另壹方面,知識人基本上都是「明白人」,應當知道最近幾十年究竟發生了什麼、當代存在哪些問題、今後應該走什麼道路、向什麼模式看齊。如果為了壹點蠅頭小利而睜著眼睛說瞎話、助紂為虐、幫助洗腦,那就是不可原諒的罪惡。
我認為,道德指責是沒有用的。與其指責別人懦弱,不如做好我們自己,用行動為社會樹立標杆,總結前人的經驗教訓,儘力傳播常識和真相,儘可能改良社會風氣並爭取體制內外的支持,讓更多的人加入憲政民主大業。
33. 未來中國是否可能通過全面政治妥協、多元圓桌會議等途徑,實現和平的憲政轉型?
(略)
34. 有學者主張溫和的中右與溫和的中左締結為主要社會聯盟,這在未來的中國有多大的操作可能性?
我不擅長預測未來,且將這兩個問題合併討論。變革社會的政治譜系大致分為四種力量:體制內的強硬保守派與溫和改革派以及體制外的溫和變革派與激進革命派。強硬派拒絕任何實質意義的政治改革,溫和派則在既有體制框架下漸進推動政治與法治改革;體制外的溫和派願意有原則地和體制內溫和派形成改革合力,激進革命派則堅持只有徹底改換現體制才能實現真正的制度變革。我認為,最重要的聯盟在於體制內的改革派和體制外的溫和變革派。至於社會上不同譜系的聯盟固然也重要,但並非只靠說服就能形成的。壹旦體制內外產生溫和軸心,體制外的激進派會越來越少,自動向溫和軸心靠攏。體制外溫和派利用既有社會資源對體制施壓,體制內溫和派積極回應並實施政治乃至制度改革;體制內外的有效互動機制和良好社會效果既使強硬派無計可施,也有助於轉化激進派並使之加入溫和軸心。
亨廷頓在《第三波——二十世紀後期的民主化》中已經將轉型動力學描述得很清楚:任何成功的政治改革都是體制內外的溫和派形成強大聯盟,擠壓體制內強硬派和體制外激進派的結果;失敗的改革則不是強硬派滅絕任何改革的可能性,就是激進派通過暴力推翻現體制,但往往隨之而來的或是建立新專制,或是陷於內亂不斷。
中國從1898年戊戌變法開始,從未形成過穩定的溫和軸心,改良失敗使得革命力量越來越發展壯大,卻離憲政民主越來越遠。1989年重蹈復轍,體制內「健康力量」幾被清除出局。儘管體制內仍然存在有良知、有覺悟的人,但是經過長年不斷的逆淘汰,這樣的人似乎悉數銷聲匿跡;除了溫家寶這樣的個別例外,已30年無人敢公開談論政治改革這樣的話題。這是中國當下和平轉型的最大困境:體制內似乎找不到和體制外溫和派公開結盟的力量。當然,在壹個極不透明的政治體制下,這可能只是表面現象,實際情況處於不明狀態。
另壹方面,需要看到的是,四十年對外開放極大削弱了極權體制的烈度。半個世紀之前,在1970年的「壹打三反」運動中,遇羅克因為批判出身論、王佩英因為同情劉少奇而被判處死刑;今天,異議言論仍然受到打壓,但力度不可同日而語。極權體制的削弱不僅降低了社會的維權代價,同時也意味著體制內的良知力量和法治意識在增長。2003年,孫志剛之死激發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可被視為體制內外溫和力量聯手推動的結果,由此開啟了民間維權的「孫志剛模式」。這種模式固然是脆弱、代價高昂和不可預測的,但是它至少意味著體制具有兩面性。目前雖然全面開倒車,但體制內溫和力量的存在使之不可能回到改革前狀態。待到倒退動力遲滯,必然會迎來壹波新的改革反彈。
目前在孤軍奮鬥的逆境中,中國體制內外的溫和派需要堅守憲政民主的底線,穩妥而積極地傳播憲政民主理念,利用有限的自由空間推動民間社會契約的形成,讓儘可能多的公民服膺並實踐政治自然法則,而不能坐等某個「立憲時刻」的到來。社會契約是壹切形式的憲政民主的基礎。中國自身的教訓即足以證明,沒有社會契約,再好的憲法文本也是不能落地的空中樓閣。憲政民主是壹套制度,但這套制度的運行需要與之匹配的公民契約文化。沒有真正理解、信仰並願意親身實踐政治自然法的公民群體,要壹部體現全套政治自然法則的憲法有何用?清末法學大家沈家本期待:「壹法立而天下共守之。」沒有願意守約的人,憲法又如何立得起來?當然,在憲政民主未能建構的國家,建構社會契約困難重重,但是我們沒有別的選擇。
35. 您認為中國未來的憲政民主制度需要繼承和保守最近七十年、最近壹百多年和過去二千年歷史中哪些積極因素?
最近七十年教訓多過經驗,尤其前三十年只有血的教訓;后四十年的有限經驗表明,壹個社會有自由才有活力和繁榮——不僅包括物質繁榮,也包括思想、信仰、藝術、科學等精神層次的繁榮。最近七八年又回歸教訓:如果沒有民主制度保障,所謂的自由只是壹時鬆綁,可以在壹夜之間歸零。最近百多年有共和民主的民國經驗和教訓,可惜由於底子薄、環境差,陰差陽錯、功敗垂成。它的教訓主要是,壹個民族必須有相當數量的人尤其是政治精英接受了社會契約的基本原則,才有可能成功建構憲政民主制度。這在我去年反思五四百周年的文章「契約構造的失敗——從辛亥到五四」中有比較詳細的討論。
至於古代傳統,我前面已經說過,政治制度方面早已智慧枯竭,對現代憲政民主沒有貢獻;如果還像今天的「新儒家」這樣死抱著那點陳芝麻爛穀子,只有死路壹條。連張之洞的「中體西用」說都主張改革政治與法律制度,只是要保留儒家倫理核心。抱殘守缺同時也意味著對儒家等思想傳統中有價值的道德倫理學說視而不見,或者因為自己的懦弱猥瑣而不敢面對。如前所述,憲政民主的成功轉型需要有壹大批具有道德勇氣的公民,而道德勇氣必須來自宗教或世俗文化信仰。因此,壹方面要全面放開宗教自由;但另壹方面,我很懷疑文化上的「全盤西化」足以佔據中國龐大的「信仰市場」。即便韓國、台灣等地解嚴後放開了宗教自由,基督教等外來宗教所佔的人口比例也是十分有限的;我對這個問題完全實用主義,沒有本土—外來的價值判斷,只是指出基本事實。傳統文化對於多數國民有壹種自然的親近感,在歷史上也發揮了制約公權濫用的有限作用,既非盡然糟粕、亦非純粹精華,因而既不能全盤接受、也不能絕然拒斥。今人的任務是要梳理甄別儒學等傳統文化中哪些是精華、哪些是糟粕,篩選之後發揚光大。
我自己在研究儒家、道家、墨家等傳統學說過程中,發掘出「人的尊嚴」這個概念,認為它最恰當地總結了傳統思想的精華,也是中國和西方乃至世界文化交流的橋樑。西方國家以前只關注人權,現在越來越重視尊嚴概念,近年來出版了不少比較研究的成果。遍覽這些比較研究之後,我不謙虛地認為,孔孟等原始儒家對這個概念的闡釋最為精深獨到,也最容易和現代接軌。儒家為主導的中國尊嚴觀不僅有利於中國自身的憲政制度建構,而且可以為世界和平作出獨特貢獻。
36. 您認為,中國應當如何處理與歐美民主國家之間的關係?應當如何更有力地推動人類的和平、文明和自由?
以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為標準,中國有什麼理由不和代表世界文明主流的歐美民主國家搞好關係?為什麼要和踐踏尊嚴的北朝鮮、俄羅斯、伊朗等獨裁甚至神權國家打得火熱?這方面,我們理論和實踐差距太大。雖然中國傳統文化中有豐富的尊嚴思想,卻沒有體現到制度保障當中。尤其近七十年,我們在這個方面離文明國家差得太遠,今天只有像當年日本明治維新那樣放下身段、虛心學習、借鑒效仿的份。中國佔了世界人口的1/5,中國人自己的文明化就是對人類文明的最大推動。這次武漢肺炎導致世衛組織宣布全球公共衛生緊急狀態顯示,如果中國不能獨善其身,肯定會殃及世界。要讓世界看得起中國,也只有走憲政文明之路。看看武漢肺炎揭示出來種種匪夷所思的人性醜陋眾生相,壹個閉塞、愚昧、猥瑣、野蠻的民族怎麼能指望得到別人的尊重?要想得到世界的尊重,那就首先做壹個和憲政民主的世界潮流合拍的文明人吧。
正如1948年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宣布的那樣:「所有人都生來平等,並具有平等的尊嚴和權利。他們被賦予理性和良知,並應以『四海之內皆兄弟』的精神相互對待。」世界應當是壹個尊嚴平等的自由人的聯合體,每壹個國家首先要尊重和保護自己國民的尊嚴,才能取得進入世界文明聯合體的入場券。憲政民主制度的目標正是為了讓國家尊重每壹個國民的尊嚴,讓文明人共同生活在壹個文明國家裡。能否進入世界文明的大門,鑰匙掌握在我們自己手裡。尤其在憲政文明不可動搖地佔據了世界主流的友好大環境下,中國人沒有理由自暴自棄、自毀自侮,抱著顢頇醜惡的專制體制不放,把自己關在世界文明的大門之外。只要我們自尊自立,尊重自己、尊重同胞、尊重他人,中國憲政文明的步伐是任何力量都擋不住的。
1. 您理解的「憲政民主」有哪些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什麼?
從詞意上理解,「憲政民主」是指建立在憲法上的民主體制。民主是起點,但是並非終點;或者說民主是大憲政框架中的壹個要素,但是並非全部。「民主」是指人民的統治,或者說國家機器的日常運營者要以某種方式對人民負責——在操作意義上對多數人負責,因為人的利益和立場有分歧。壹般的國家能做到決策對多數人有利,就很了不起了,但多數決也不能成為絕對的原則。多數人通過的立法能否剝奪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多數人能否通過了立法,在執行的時候又把立法拋在壹邊,實行「民意審判」?某次選舉產生的多數代表能否通過立法、扭曲選舉規則,幫助這些人在以後的選舉中當選、實現「永久執政」?這些當然都是不可以的。因此,民主也要受到基本權利、法治(包括分權制衡)等憲法原則的約束。我在《憲法學導論》詳細討論了這個問題。套用人工智慧權威西蒙教授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概念,憲政民主是壹個「有限多數主義」(bounded majoritarianism)政體:民主無疑是壹切共和國體的「定海神針」,而可操作的民主必然是周期性選舉產生的多數人統治,但是多數人統治也要受到其它憲法要素(如自由、法治與分權制衡)的約束,才不至於異化為「多數人的暴政」。
壹部合格的憲法應該是社會契約的依據,也就是說它應該體現所有理性人均能同意並願意遵守的社會契約要素,進而使之成文化和具體化。譬如民主,憲法需要具體規定什麼樣的民主——聯邦制還是單壹制?總統制還是議會制?議會選舉是以選區為單位,還是實行比例代表制?這些制度都還是籠統的,需要進壹步具體化。各種特定製度均有利有弊,因而具體採取哪種制度,是有商榷餘地的,但民主這個大原則是沒有商榷餘地的,其中也包括壹些界定真民主的原則性要求。民主、法治、自由構成了任何正當國家都必須尊重的「政治自然法」(參見我在「契約構造的失敗——從辛亥到五四」壹文中的簡要介紹),也是憲政民主的核心。迄今為止,任何壹個國家都逃脫不了政治自然法的制裁;沒有壹個國家可以違背任何壹條政治自然法則,而得到良性治理。當然,政治自然法是壹個「開放清單」。以下我只是粗略介紹它的核心要素,並不排除其它要素(譬如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的核心)也可以納入其中。
首先,人的基本自由和權利不得受到侵犯。這是任何理性國家得以建構的基礎:如洛克所言,我們建立國家,顯然不是為了讓自己淪為國家的奴隸,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的權利和自由。政治自然法至少包括了三類權利:言論自由(也包含新聞、集會、結社自由)、信仰自由(包含宗教活動自由與政教分離)、平等權(反歧視)。締造國家的目的是建構文明秩序,這些要素顯然是任何國家的秩序與和平所不可少的。譬如許多「深度分裂」社會正是不能平等對待不同族群或宗教,而陷入長年戰爭和暴力衝突。
其次,人的自由需要受到法律限制,法律須由代表民意的國家機構——議會——制定。議會必須由周期性選舉產生,選舉必須符合五項具體要求:普遍(符合適當年齡條件的公民均可作為選民或候選人參與選舉)、直接(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而非其他代表間接選舉產生)、自由(選民與候選人之間的交流不受干預、候選人自由活動、選民自願投票)、秘密(選民秘密而非公開投票)、平等(「壹人壹票」、選票份量均等)。具體看第11問。
最後,普選產生的議會通過立法確定國家方向之後,政府應當依法行政,法院應當依法審判,因而需要保持行政中立和司法獨立。行政和司法過程都是為了如實體現立法價值,其自身在本質上是價值中立的,因而不得再受到任何其它權力的干涉。這意味著法院和包括公務員、警察、軍隊在內的行政都必須去政治化,而且這些機構均需由不同族群和宗教均衡構成,否則很難實現社會團結和互信。深度分裂國家也是因為不能處理好這個問題,而陷入衝突甚至內戰,可見政治自然法是不可或缺的;缺了哪壹條,國家都不得安寧。
2. 您是否將憲政民主視為各國都必須追求的理想政體?贊成或反對的理由是什麼?
任何國家想要得到良性的秩序與和平,都離不開以上定義的憲政民主。我想強調的是,「憲政民主」不是什麼崇高的理念,而是人類文明的基本底線;憲政民主的功能不是把我們帶入天堂,而是儘可能讓我們遠離地獄。憲政民主國家仍然會有鬥爭,仍然有犯罪,仍然會有腐敗官員,但是沒有憲政民主,政府之惡會源源不斷,最後變成全體社會之惡,而沒有任何辦法預防或制止。試想,如果沒有言論自由,政府做了壞事還不讓人說,這樣的國家能太平嗎?這樣的國家建立起來不是防止罪惡,而是製造罪惡。只有憲政民主才能既讓政府遏止人民之惡,也讓人民遏止政府之惡。
歸根結底,人都是理性自私的,國家權力的掌控者也是自私的。當然,自私不等於惡;事實上,文明社會的財富幾乎清壹色是在自利動機下創造出來的,因而自私甚至可以被認為是最大的善。然而,如果任由私慾膨脹,最後必然損人害己,自私也就成了必須受到控制的惡。為了防止私慾無限膨脹,所以需要政府與法律;政府之所以是「必要的惡」,正是因為人性之惡需要外部約束。但掌管政府的人本身也是人而不是神,也有人性之惡,因而不僅需要相互牽制,而且最終需要人民通過憲法機制遏止他們作惡(為了私利侵犯人民利益)的衝動。麥迪遜在《聯邦黨文集》第51篇中的至理名言無論正說反說,都是顛撲不破的真理:人不是神,所以需要政府統治;統治者也不是神,所以需要人民約束。只有憲政民主才能提供這種約束機制,防止政府將極少數人的既得利益凌駕于全體人民利益之上。壹個沒有憲政民主的國家就是政府無惡不作的人間地獄,除非遇到曇花壹現的極個別開明專制者,但後者也只是讓茍延殘喘的人民對開明專制產生依賴和幻想而已。
3. 民族民粹主義在全球範圍興起,世界上主要的憲政民主國家都面臨重重困難、嚴峻挑戰。您認為憲政民主制度能否經受考驗,是否還有強大生命力?
民族主義或民粹主義在歐美憲政國家興起,確實對憲政民主構成了嚴峻挑戰,但是完全不足以顛復憲政民主的世界趨勢。(1)憲政民主秩序從來不是固若金湯、堅如磐石,而是在各種挑戰和危機成長起來。某種意義上,它相當於壹個健康的機體內部存在著各種細菌病毒。如果機體羸弱,可能會被厲害的病毒吞噬,如清末民國的憲法改良政體。但是如果憲政機體已經受過嚴峻考驗,如大蕭條、冷戰之後的美國,或納粹法西斯之後建立憲政民主的德國、日本,那麼憲政機體已足夠強大,足以應對移民潮、難民潮引起的國內民粹主義反動。因此,不要壹有挑戰就風聲鶴唳,質疑憲政民主的生命力,甚至為自己深陷獨裁不能自拔而沾沾自喜;世界上最虛弱的正是獨裁政體,最強大的是具備有效糾錯機制的憲政民主政體。(2)民粹主義至少在初期發展階段也是壹種民主,但這種民主超越了憲政框架、違背了政治自然法,譬如美國有的選民為了利益而對總統攻擊新聞自由熟視無睹,或歐洲選民因為難民和他們形成利益競爭而支持族群歧視,最後終將走向獨裁和災難。所幸民粹勢力雖然壹直存在,但是在歐美仍算不上社會主流;等到特定事件觸發的浪潮(如川普當選或難民潮)過去,應能回歸穩定的憲政民主秩序。(3)各國舍憲政民主,並無任何可以替代的良性治理機制。假如歐洲國家重新擁抱法西斯獨裁,那麼最終的結果只能帶來國內及世界性的災難。這些國家要獲得生路,只有回歸憲政民主。
4. 憲政民主制度是否符合當今中國的最大現實需要?是否符合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美國著名學者亨廷頓曾經預言過「文明衝突」,尤其是儒教和伊斯蘭教與現代西方文明的衝突。您怎麼看待儒家文明與現代西方文明的關係?
如上所述,憲政民主符合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國家的現實需要,沒有任何國家可以例外。北朝鮮全面背離憲政民主,人民必然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中國改革四十年,社會取得了壹定的進步,則完全是因為雖然憲法沒有實際效力,但是社會在壹定程度上具備了憲法體現的某些政治自然法要素,譬如有限的事實上(而非受到制度保障)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經濟自由,使得社會具備了壹定活力。因此,憲政民主的可欲性是無可爭議的,可爭議的是其可行性。也許某些文明長期生活在專制之下,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專制文化,以至制度變革無法發生,或即便發生也因為專制文化的巨大慣性而無法維持憲政民主。換言之,憲政民主確實不只是壹種制度,而且也要求壹種與之相適應的文化。
譬如伊斯蘭教國家普遍存在政教不分、神權合壹現象。即便當「阿拉伯之春」來臨時,埃及等國獲得了走向憲政民主的轉型良機,但是多數國家轉型后反而加劇了政教不分,可見這些國家的多數選民尚未認識到政教分離的重要性,不能自我約束、不讓自己的宗教信仰干預政治,結果很快進入了「阿拉伯之冬」。美國立憲者的偉大之處正體現在他們的明智自律:儘管18-19世紀美國絕對是基督教的天下,但是他們拒絕建立壹個「基督教國家」,而且通過第壹修正案明確禁止國家「立教」。另壹方面,我們也不能走向文化決定論,好像穆斯林國家就永遠走不出政教合壹。土耳其的建國者凱末爾就是推動世俗國家的偉大先驅,政治精英和軍隊的主流仍然擁護世俗主義,但關鍵是要讓人民自己認識到政教分離的必要性。我個人對伊斯蘭文明沒有研究,但我相信,任何經典的解釋都有變通空間;《古蘭經》本身並非伊斯蘭國家拒斥憲政的咒符,關鍵在於信徒們對宗教經典的解釋和實踐能否和憲政民主的世俗國家原則并行不悖。
我對儒家文化的解讀壹分為二,具體參見我的《為了人的尊嚴——中國古典政治哲學批判與重構》。壹方面,儒家政治文化已經行將就木,沒有什麼值得我們今天吸取的東西;繼續抱殘守缺不僅愚不可及,而且是對儒家文明的辱沒。這是因為另壹方面,儒家倫理和道德文化仍有豐富的養分,甚至可以對當今世界作出重大貢獻。《為了人的尊嚴》對此有比較系統的闡述,歐美學者對這本書的英文版也很有興趣,在此不贅述。事實上,尊嚴概念近年在西方又紅火起來,而我認為儒家在人的尊嚴這個關鍵概念上是所有文明中最系統、最現代甚至最科學的。這話聽上去有點誇張,其實是沒有泡沫的。是我們自己妄自菲薄,沒有把自己祖宗那裡閃光發亮的東西充分挖掘出來。當然,道德文化和政治文化並非絕對可分,儒家傳統道德也受專制政治的不良影響,但僅此並不足以否定儒家道德的內在生命力。徐復觀、張君勱等「第三代新儒家」早已證明,儒家文化是完全可以和憲政民主并行不悖的。從儒家尊嚴觀,可以沒有阻礙地推導出憲政民主制度,而清末民初推行憲政最力的也是受到傳統教育的儒家士紳。這並不是壹種偶然現象。
回到剛才的論點,任何文化都是可以被重新詮釋的。我們何必對自己兩千多年的傳統那麼苛刻?哪個悠久的文化中找不出壹些缺點或弱點?這些缺點或弱點需要文明的傳承者在文明實踐以及與其它文明交往過程中不斷糾正或克服的。「文明」不是壹個壹成不變的概念,而是經由壹代代傳承者的繼承、創造和再生后所體現的樣態。文明好不好,更多取決於它的源流而非源頭。我們把這百年來的壹切失敗統統歸咎於傳統,實際上是在為逃避自己的責任找借口。
5. 中國是否有必要制定新憲法?如果有必要,應當如何建立具備民意代表性的制憲機構?憲法草案應否訴諸全民公決?理由是什麼?
中國現行憲法缺點多多,未來制定新憲勢在必行,因而我原則上不反對制憲。事實上,我贊成公民個人尤其是學生起草憲法,這本身就是很好的公民憲法教育。1920年代,中國南方聯省自治,浙江選民壹下子就提出了壹百多部憲法草案。這是早在壹個世紀之前的事情了,說明中國人是有制憲能力和熱情的。但我同時認為,制憲並非關鍵,關鍵在行憲。因為憲法只是社會契約的具體化和成文化,甚至可以說有沒有都關係不大——英國沒有壹部成文憲法,不也治理得挺好?這是因為英國雖然沒有紙面的憲法,卻有壹部「刻在公民心中的憲法」(盧梭語),也就是人民共享的社會契約。有了社會契約,有沒有成文憲法只是壹個便利問題;沒有社會契約,成文憲法再漂亮也只是壹個中看不中用的花瓶。中國以往的憲法都是花瓶,根本原因即在於此。制憲只是壹個幫助形成社會契約的過程,但不可能壹蹴而就,社會契約的鞏固和深化依然要靠行憲。世界上漂亮憲法很多,但能否落實才是其最後的試金石。即便統治者不想落實憲法——憲法越漂亮它越不想落實,但是公民偏偏要堅持落實這部看上去不中用的憲法,因為壹部漂亮的憲法壹般都體現了統治者避之唯恐不及的多個政治自然法要素,譬如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權、選舉權甚至審判獨立。這些要素在中國現行憲法也都有規定,堅持落實憲法就是在為人民締約做準備、為未來制憲打基礎,以免將來制定出壹部完美的憲法,又只是多了壹個漂亮的花瓶而已。
如果要制定壹部憲法,制憲程序需要謹慎設計。問題比較複雜,各國模式不壹,在此不具體展開。總的來說,需要妥善平衡精英和大眾、秘密和公開等不同方面的關係。在憲法草案的形成階段,美國費城制憲是壹個精英之間討價還價的完全保密的過程,法國大革命制憲則是大眾代表參与的公開過程。過程公開不僅有助於憲法文本吸收和代表社會多元利益,而且參與制憲本身對公眾來說就是壹種很好的憲法教育,但另壹方面也容易造成制憲代表為了取悅公眾而作秀或擡杠,或讓憲法內容龐雜、支離破碎、不成體系。「圓桌會議」之類的封閉形式則有助於重要利益集團達成妥協,但無法保障憲法文本的多元代表性,譬如美國聯邦憲法當時顯然沒有代表少數族群和婦女的權利。較好的平衡是憲法草案可以委託專家委員會起草,但是草案本身的通過必須經由民意代表的機構,譬如議會或選舉產生的制憲大會,起草過程也需要不時徵集民意並和社會互動。最後,正式草案可以訴諸公投,以增加憲法的民主正當性,但這個程序也並非必需,尤其不要對公投寄予太高期望。委內瑞拉等國的制憲教訓表明,公投很容易為獨裁者、煽動家所操縱。
回到社會契約,最關鍵的是,憲法應該是社會契約的摹本,而社會契約是每個理性人都能同意的關於治國基本原則的協議。雖然「立憲時刻」不可能是嚴格意義的立約過程,但制憲必須盡量模仿立約。這就決定了制憲和壹般立法過程的本質不同。壹般立法是壹個簡單的多數決過程,制憲則不僅要求超多數同意,而且還要求制憲機構具有最大程度的包容性,制憲程序必須充分尊重少數意見和政治弱勢群體,不能搞簡單的多數決。起草美國聯邦憲法的55名代表雖然代表性不高,但畢竟代表了大州小州、南部北部等不同強勢利益集團,憲法文本也是在絕大多數州經過激烈爭議后才獲得通過的,因而至少可被視為主流利益集團之間的壹部契約性文件。即便是這部當時代表性有限的憲法,也維護了美國社會的長治久安。設想如果費城會議簡單採取多數壓倒少數,那麼小州和南方早就撂挑子走人了,不可能攏到壹起。如果強行通過壹部多數贊成的憲法,哪怕通過公投程序,那麼美國內戰將至少提前80年爆發。
6. 中國未來應當實行總統制還是議會制?請說明理由。
自從1990年代耶魯政治學家林茨提出「總統制的危機」之後,學界就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優劣壹直爭論不休。其實,二者都是很大的「筐」,總統制和議會制都有許多變種,不能壹概而論。這裏先以標準的美國總統制和英國威敏寺議會製為例。二者的本質區別在於議會和行政之間的關係。英國作為經典民主國家,實行議會至上和法律至上——議會就是立法機構,而在壹個法治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當然應該至高無上。因此,議會必須統治行政,以內閣為首的行政只是執法機構,顯然應當服從議會、依法行政,具體表現為不信任表決機制:如果內閣提出的重大政策未能獲得議會多數贊成,表明它已經失去議會信任,應當自動集體辭職。這樣,議會和行政的關係就很簡單:作為行政首腦的內閣由議會多數選舉產生並對議會負責,不得和議會在重大政策問題上出現分歧。這也保證了國家主權統壹,即統壹于負責立法的議會。
美國和英國有壹個不同出發點,那就是不認同議會至上和法律至上——法律之上還有憲法,而英國恰恰沒有成文憲法。如果議會多數通過壹部侵犯基本人權的法律怎麼辦?行政和司法也要服從嗎?因此,美國的關鍵詞是孟德斯鳩發明的「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衡,目的是儘可能防止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由。制衡的壹個方式是總統由選民而非議會直接選舉產生,並有固定任期,不受制於議會的不信任表決。當然,為了防止總統違法或濫用權力,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是並不能因為總統不同意國會政策而啟用彈劾。事實上,總統有權否決國會兩院通過的法案。如果總統和國會之間出現政策分歧,那麼就會出現立法僵局:總統希望通過的法案,國會拒絕通過;國會希望通過的法案在遭到總統否決后,很可能達不到2/3多數壓倒否決后再次通過。對於美國來說,這種現象體現了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但是對於民主和法治基礎不如美國穩固的拉美等欠發達國家,頻繁不斷的立法僵局可能最終會導致民主體制的崩潰。這是林茨學派攻擊總統制的主要理由。世界範圍內,總統制的壽命似乎確實比議會制短得多。
當然,實際情況比林茨所呈現的更加複雜。首先,拉美總統制之所以容易崩潰,可能是因為拉美國家本身的問題,譬如經濟發展和教育水平偏低、許多拉美國家從軍事獨裁脫胎而來,而和總統制未必有什麼必然關係;換言之,即便這些國家採取議會制,或許也同樣容易崩潰。其次,控制了制度之外的因素之後,總統制的表現並不差,儘管總體仍不如議會制。尤其是總統制這個大框架下面還有許多更具體的制度變數,譬如是否擁有解散議會權、緊急狀態權和積極立法權,也就是制定律令的權力(否決是消極立法權)。這些權力美國總統壹概沒有,或許說明了為什麼美國憲法體制很穩定。拉美國家或俄羅斯總統之所以容易走向獨裁,很可能是憲法賦予總統權力過大或任期過長。最後,對於拉美等許多國家來說,總統制還是議會制並不是自由選擇的結果,而是受到歷史傳統等因素影響,而壹旦選擇就有很大的慣性,以後很難改變。因此,即便總統制不如議會制,也不是說改就能改;與其糾結于大的體制之爭,不如把著眼點放在合理設計總統權力和選舉與政黨制度,防止總統濫用權力,讓總統制變得更好更穩定。
權衡這場爭論的不同視角,我認為總統制的支持者總體上處於「守勢」:面對議會制的挑戰,總統制的反應是「我們也不差」,「議會制能幹的活,總統制基本上也能幹」……雖然總統制不像林茨說得那麼差,但是其政體穩定性和立法效率確實總體上不如議會制。即便在憲政傳統最悠久的美國,特朗普的當選及其行事風格也引起了巨大爭議。在民主和法治不成熟的欠發達國家,總統權力過大更容易助長獨裁和人治。中華民國初期袁世凱和國民黨合作的破裂可作為前車之鑒。《臨時約法》實際上是世界上最早的「雙元首」或「半總統」制(而不是許多人認為的純議會制),國民黨想借國會控制下的內閣約束大總統的權力,但是很快因為劇烈權爭而走向崩潰。因此,雖然國內自由派因為受美國影響而對「三權分立」情有獨鍾,卻不能不察總統制的內在風險,同時也要對總統制激發的個人野心保持警惕。美國憲政民主是值得中國借鑒的偉大經驗,但這並不意味著美國模式什麼都好,我們必須照搬照抄它的細節;即便總統制在美國運行得還可以,也不意味著它在發展中國家也能順利運行。直率地說,發展中國家的總統制就是製造獨裁者的溫床。從查韋斯到「普京大帝」,絕大多數拉美、非洲、中東歐等國的獨裁者頭上都戴著「總統」的桂冠。
總體上,我支持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北歐或印度等國的議會制。也可以設置「總統」,但是這個總統應該和德國的「虛君」總統類似,是壹個象徵性元首,或能慰藉國民渴望統壹權威的心理,但不能行使實質性權力。因此,虛位總統也不能由選民直選產生,而只能由議會間接選舉;直選總統將擁有巨大的民主正當性,不可能不行使實權。實權應掌握在總理為首的內閣手裡,由議會選舉產生並對議會負責。中國現行憲法規定的「人大制度」實際上和英國威敏寺民主很相似,國家主席本身並無實權。未來政體設計定位於議會制或虛位總統制,也有助於轉型的順利有序進行。
7. 議會應當採用壹院制還是兩院制?請說明理由。
自從1788年美國立憲和次年法國大革命時期西耶斯發表《第三等級是什麼》,關於壹院制還是兩院制的爭論壹直延續至今。西耶斯受盧梭民粹主義公意論影響,自然認為只能有壹個議會,否則誰代表絕對正確的「公意」?如果兩院意見總是壹致,第二院是多餘的;如果兩院出現分歧,那麼「公意」就自相矛盾了。然而,同時期美國聯邦採取了兩院制:眾議院代表人口,按「壹人壹票」選舉產生,各州的眾議院代表人數和州的人口成正比;參議院則代表地域,各州無論大小壹律兩席。兩院制是費城制憲會議「大妥協」的產物,對於美國來說至關重要,否則費城會議當時就鬧掰了,小州不幹。兩院制是把美國各州攏在壹起的關鍵,可以被視為美國「社會契約」的壹部分。美國聯邦憲法也有唯壹的壹條不可修正的「永久條款」,那就是參議院各州必須平等代表。換言之,將來修憲可以把各州兩席改為三席、四席、五席,但是不論大州小州,必須平等,由此可見兩院制對於美國聯邦的重要性。事實上,兩院制是聯邦制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如果連有效的參議院都沒有,即便憲法規定了「聯邦制」也是假的,如委內瑞拉1999年憲法體制。
今天當然沒有必要接受盧梭的民粹主義世界觀。在利益結構相對單壹的小型國家,壹院制就夠用了,但是對於利益多元的大國,只是無差別「壹人壹票」產生的議會不夠用,還得根據國家的具體情況,由第二院代表地域、族群等其它利益。因此,國家規模越大,對兩院制的需求也可能更大,但也沒有定規,有些小國也有複雜的族群或宗教結構,也採取兩院制甚至聯邦制,例如尼泊爾。當然,兩院制比壹院制的立法成本更高,但有助於提高立法質量,尤其是加強對少數族群和弱勢政治群體的保護。即便沒有突出的族群或特別地域問題,參議院也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但需要和立法成本與效率的考慮相權衡。
兩院制的壹個關鍵問題是兩院立法權是否平等。美國聯邦法律必須同時通過參眾兩院,但多數兩院制並非如此;如果參議院沒有通過眾議院通過的立法,眾議院再次通過即可生效。譬如英國也有上下兩院,但是貴族構成的上議院對下議院法案只能起到延遲的作用:如果上議院不認同下議院通過的法案,可以不予通過,但不通過的效果就是讓下議院再想壹想是否有必要通過或修正法案;如果下議院反思之後原封不動再次通過,那麼上議院否決的功能也就壽終正寢了。德國也採用不均衡兩院制,只是影響地方利益的立法必須兩院通過;對於不影響地方利益的法案,參議院的作用和英國上議院差不多。和處於兩極的英美兩院制相比,德國模式體現了更合理的中央立法成本和地方利益保護之間的權衡。
8. 未來中國是否需要實行聯邦制?如果實行聯邦制,如何劃分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中國可以劃分成多少個省或者州?理由是什麼?
今天,世界上所有大國都實行聯邦制,中國是唯壹例外。某些規模不大的國家也實行聯邦制,如德國;甚至某些「微型國家」也實行「族群聯邦制」,如尼泊爾。前蘇聯憲法體制其實是邦聯制,比聯邦制走得更遠,只是壹黨專政使之成為高度中央集權體制。中國從1908年制定第壹部成文憲法至今,有過十余部憲法,憲法文本卻從來沒有出現過「聯邦」二字。但1923年曹錕主持制定和1947年體現孫中山「均權主義」的兩部《中華民國憲法》都詳細規定了地方權力,帶有聯邦制的特徵。對於人口眾多、幅員遼闊、族群構成複雜、地方差異顯著的中國,某種形式的聯邦制顯然是大勢所趨。
概言之,聯邦制是對地方自治的憲法保障。這並非說只有聯邦制才能保障地方自治,單壹制也可以有高度的地方自治,譬如法國1982年給地方下放了許多權力,但是單壹制下的地方自治依據的是中央立法而非憲法;中央立法可以賦予地方自治,也可以隨時收回地方自治。聯邦制就沒有那麼簡單了,要改變央地權力劃分,必須修改憲法,而修憲不只是中央的事,地方也要參与。譬如美國聯邦修憲不僅需要參眾兩院2/3多數提出,而且需要3/4數量的州多數通過。德國修改《基本法》只需要參眾兩院通過,但是參議員是由各州政府選派的,代表地方利益。因此,聯邦制憲法必須至少具備兩個特徵:(1)憲法明確規定央地權力劃分,(2)確定央地分權的權力至少部分掌握在地方手裡,譬如代表地方利益的參議院;否則,聯邦憲法倒是制定出來了,但是中央想改就改,說不定哪天就改回單壹制去了。
央地權力應在央地平等的基礎上,根據特定權力的影響範圍而進行分配。首先要確立央地人格平等的基本思維,地方並不比中央差;否則,中央比地方更重要、上級比下級更英明,我們永遠跳不出中央集權的怪圈。某些事情之所以必須由中央來管,不是中央本身有什麼高素質,而是地方由於疆域局限管不了,這件事超出了地方的管轄範圍,譬如空氣污染和水污染,壹個地方無論把自己的環保抓得多嚴,都保護不了自己的環境,鄰近的空氣會飄過來、水會流過來……只有中央在全國各地都統壹實施嚴格的環保標準,才可能有效保護每個地方的環境質量。如果地方可以管,譬如結婚登記,那麼因為地方更熟悉本地的情況、和選民距離近、執法成本低等因素,壹般會比中央管得更好。因此,歐盟確立了壹個「輔助性原則」:只要是地方(成員國)能管的,就應該由地方管,中央(共同體)的作用只是輔助性的,限於那些超出地方能力的事情。
壹般來說,中央權力限於國防、外交、貨幣、度量衡、環保、宏觀調控等具有全國影響的事物,地方則管理不具備全國影響的事情,譬如教育、治安、醫療、貧困救濟等。具體可以參考我的《國家主權與地方自治》。但由於經濟規模不斷擴大,中央權力也越來越大,以至於有的學者認為,美國聯邦從1930年代新政以來到今天,已經不剩下什麼聯邦制,因為「州際貿易」這個概念不斷膨脹,讓聯邦立法想干預什麼就干預什麼。德國聯邦制的特徵是聯邦負責框架立法,各州負責細化和實施,和中國現狀有點類似,或許更容易效仿借鑒。
至於中國需要多少個次聯邦單元,可以借鑒人口或地理規模類似的美國或印度,同時需要尊重自己的地方傳統和歷史文化。壹個州或省的族群與文化成分應該相對單壹,最好在歷史上構成相對連續和自成壹體的行政單元。壹般來說,單個州或省的人口不能太多,地域不能太大;另壹方面,州或省的數量也不能太多,否則版圖顯得過於零碎。按照目前的人口規模,《國家主權與地方自治》建議設置50-60個次聯邦單元。
9. 地方自治應當以省還是以縣為單位?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幾大要素是什麼?
如上所述,地方自治分為憲法和立法兩個層次。中國目前沒有憲法意義上的地方自治(聯邦制),但完全可以展開 壹般意義上的「地方自治」,那就是地方人大選舉和自我管理具體地方事務。這是現行憲法已經規定了的體制,憲法文本規定了自下而上的人大選舉體制,但是在壹黨制下變成了自上而下的管控體制。不論如何,從鄉縣基層到中央,現行憲法理論上已有第壹層次的地方自治,也就是人事意義上的地方自治。
然而,即便人事意義上的地方自治也會遇到壹些複雜問題,譬如法院、檢察院、公務員、警察由誰選拔、對誰負責?中國現行憲法規定了壹刀切的橫向負責制,地方人大負責選拔和監督同級行政和司法,倒是很「地方自治」,但是地方行政和司法並不能免於上級干預。另壹方面,地方自治也不是絕對的善,譬如如何防止對同級議會負責的行政和司法不搞地方保護主義?這是壹個很現實的問題,因為即便在壹個地方人事自治搞得很好的國家,也只能保證行政和司法有效落實地方立法,如何保證地方機構也有效落實中央立法?甚至可以說,地方自治越好,越容易產生地方歧視和保護主義。美國的做法比較簡單,聯邦和各州截然分開,各自形成完整的政府體制,聯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各自的行政和司法主要負責落實自己的立法;聯邦和各州立法有衝突,大家法庭上見。換言之,聯邦靠自己的行政和司法落實聯邦憲法和法律,而不靠各州和地方,這樣就有效防止了地方保護主義,但是行政和司法成本比較高。德國雖然是聯邦制,但是行政與司法和中國壹樣,只有壹套,由聯邦和各州分享:聯邦法院是最高法院,各州法院是上訴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層法院。對於規模不大的德國,地方保護主義或許不是嚴重問題,尤其是德國立法主要由聯邦負責制定。對於規模大得多的中國是否可行,仍然是個問題。2014-19年的第四期司法改革有限上收了地方司法財政,也是為了控制地方保護主義;另外,最高法院設置了若干「大區巡迴法院」,可被視為在模仿美國體制。
第二層次的地方自治是地方固有的立法自治。在憲法層次上,這意味著央地按事務的影響範圍劃界而治,中央不得侵犯地方立法領域。當然,即便沒有憲法意義上的立法權,地方立法權仍然存在,譬如在中國現行憲法體制下,地方可以按當地需要制定法規或規章,但是中央立法權沒有受到任何憲法限制。如果存在憲法意義上的地方立法自治,需要考慮在州還是在地方層次實行。美國聯邦憲法只是將州作為次聯邦單元,沒有提到縣等地方政府,只是有些州憲也允許州以下的地方單元實行自治。德國《基本法》明確提到了縣市的地方自治,《中華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了縣級立法權。以中國的人口和地理規模,似應實行省縣兩級地方立法自治。當然,最重要的還是中央和各省或州的立法分權,縣級立法自治相對次要壹些。
第三層次的地方自治是制度自治,也就是地方應有權設計自己的憲法性制度,或者說聯邦憲法應該允許州或地方通過自己的基本法選擇自己的政府結構,譬如議會制還是州長制。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州憲,聯邦職能限於保障各州的「共和形式」。換言之,只要各州政體是共和民主而非君主獨裁,聯邦即無權干預。當然,這不代表州憲或州法愛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它們不能違背聯邦憲法,譬如不能剝奪人民的基本自由、不能搞種族歧視,更不能實行蓄奴制,但是除了不能違背共和民主之外,各州政體結構是有很大設計空間的。聯邦制的好處之壹是為地方制度創新和競爭提供空間,讓各地因地制宜、試驗適合自己的憲法制度。
中國現行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中央集權單壹制,但是對於地方體制規定了「壹刀切」的人大制度。1990年代,曾有地方試行鄉鎮長直選,效果不錯,後來竟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叫停,因為「違憲」。這樣就過分束縛了地方制度創新的手腳。事實上,即便實行「壹國兩制」的香港也是沒有制度自治的:《基本法》是全國人大為香港量身定做而非香港自己制定的壹部立法,所以香港普選必須得到中央認可,而制度自治的缺失是引發去年大規模抗爭的根源。概言之,香港危機的根源是三個層次自治之間的嚴重不協調:立法自治遠超聯邦制,人事自治卻甚至不如壹般單壹制(內地行政首長按規定都是本級人大選舉而非上級任命產生),制度自治的缺失則使得人事自治改革無望。預計制度自治短期內不可能取得任何突破,特首和立法會選舉方式也不會有實質性改進,但立法會代表已有壹半直選產生,可以作為香港民意代表的制度基礎。當然,《基本法》採取「行政主導」模式,特首權力很大,超過三權分立體制的美國總統,但是只要把立法會選好,讓其充分代表香港民意,特首孤掌難鳴,也不能走得太遠。
10. 台灣、香港、澳門、新疆、西藏應當在憲法上享有什麼樣的特殊地位?您對香港未來的「雙普選」有什麼建議?
「聯邦制」是壹個很有彈性的概念,有對稱和不對稱兩種形式。「對稱聯邦制」是指各州處於平等地位,典型如美國;德國基本上也算,儘管財政均衡制度使某些貧困州受益。然而,某些國家因為自身的特殊情況,設計了「不對稱聯邦制」,某些州或省享有其它州不具備的特殊地位。譬如加拿大以法語為主的魁北克省即顯得獨樹壹幟,圍繞法語文化的特殊地位也產生了若干重大憲法爭議,1990年代甚至壹度舉行了獨立公投。魁北克的特殊地位安撫了法語區選民,使之更安心地留在聯邦之內;如果簡單實行對稱聯邦制,分離主義公投可能早就成功了。由此可見,聯邦制所保障的地方自治和彈性的制度設計有利於維持國家統壹。國內壹些勢力將聯邦制甚至地方自治和分離主義划等號,完全是別有用心的抹黑。對於壹個多元社會,聯邦制顯然有助於維護統壹,簡單剛性的單壹制才容易造成分崩離析。
「雙普選」是第壹層次的地方自治,根本不需要任何特殊制度安排,包括中國內地在內的任何地方都必須實行名副其實的普選制度,這也是現行憲法明確規定的。要維持國家統壹,當然首先要給當地人民選舉自己代表的民主自治權;香港之所以出現「港獨」力量,正是因為物極必反,「全面管治」和對普選權的剝奪極大刺激了這種主張。順應民意、賦予港人普選自治,哪裡會鬧騰出這麼大的動靜呢?同樣的邏輯也適用西藏、新疆、蒙古等少數族群聚集地區。許多人擔心民主會讓中國「分裂」,鼓勵這些地區的分離主義勢力。這是顛倒了因果關係,正是集權高壓在這些地區製造產生離心力;等到集權不再奏效,這些地方的分離主義情緒會發生報復性反彈。尊重這些地區的民主自治和基本權利,是順應這些地方的民心,使國家統壹建立在人民自願的穩固基礎上。
中國特殊性要求建立不同層級的非對稱聯邦制,但特殊性是建立在普遍性基礎之上的。不論有什麼特殊地位,未來中國在各地均需普遍落實尊重自由、平等、法治和民主自治的憲法原則,僅此即可解決絕大多數地方問題,進而為真正意義的國家統壹奠定製度根基。當然,根據特殊情形,需要對台港澳、蒙疆藏等特殊地區進行不同的制度設計。但不論地方制度如何設計,都不能違背國家憲法設定的基本底線,譬如不能恢復農奴制或政教合壹。
目前,「少數民族區域」制度授予藏、疆、蒙等少數族群聚居地某些立法「特權」,譬如按照自己的風俗習慣立法,也可以不適用某些全國性法律規定。實際上,目前少數族群聚居地和壹般內地沒有太大區別,甚至為了維穩而管控更嚴。未來在釐清央地立法權關係之後,少數族群立法基本上不是問題,因為中央立法本來就無權干預宗教或文化這類屬於地方的立法。也可以效仿港澳的「壹國兩制」,實行高度的立法自治。絕大多數全國性均不適用於港澳,這是和壹般聯邦制下的各州完全不同的。未來港澳需要做的是將「壹國兩制」推進壹步,實行「真普選」和完全的地方自治。最後,台灣和大陸目前處於主權統壹、治權獨立的分治狀態,需要更特殊的制度安排。未來台灣需要不僅在立法、行政、司法上實行完全自治,而且在軍隊、國防、外交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權。
總結壹下,中國未來應實行議會聯邦制。在縱向,憲法應充分保障地方自治,在地方普選基礎上實行民主自治,按影響範圍界定央地立法權,地方在憲法賦予的自治範圍內決定自己的政策和制度,台港澳、蒙藏疆等特殊地區享有特別自治權。在橫向,地方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自己的治理體制,中央則借鑒英國、印度等國體制實行議會制或虛位總統制,議會採取兩院制,內閣由眾議院選舉產生並對眾議院負責、接受參議院監督。未來憲法體制和現行憲法體制之間存在相當的連續性,議會制和人大制度之間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各級議會均由選民直選產生(現行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大由下壹級人大間接選舉產生)、央地分權得到憲法的明確界定(現行憲法語焉不詳)、特殊地區的高度自治得到憲法明確保障(現行憲法授權全國人大制定港澳基本法,只是立法層次的地方自治)等。憲法改革路線圖是推動內地各級人大選舉與港澳普選、實現港澳高度自治的憲法化、逐步推進央地分權尤其是少數族群聚居地自治的制度化,憲法框架即臻於完善。
11. 應當如何設計自由公正的選舉制度?選舉制度應當符合哪些基本條件?
迄今為止,周期性選舉是人民實行自治的不可或缺基礎,也是人民保證政府對自己負責的唯壹可行機制。選舉是否自由公正,直接決定了選舉的真實性和國家政體的性質,壹個選舉不真實的國家必然是獨裁專制國家。概言之,公正自由的選舉必須符合以下五項特徵:普遍、直接、自由、秘密、平等,具體參見《憲法學導論》。
(1)選舉權必須是普遍的,凡是適齡公民均可作為選民或候選人參與選舉;唯壹的限制是公民身份和認知能力,選民必須能夠理解自己選擇的候選人及其代表的政策和自己切身利益之間的關係,因而各國壹般設置年齡和精神狀態作為選舉條件。選舉年齡壹般18歲上下,不能太高。我並不認為有必要以精神狀態作為排除理由,即便經過醫院的專業鑒定,因為這個人群的比例必然很小,而且壹般不會參与政治,即便參与也不足以對選舉結果產生系統性影響。儘管中國等國的刑法規定了「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基於類似理由,這類刑罰應當取消。
(2)選舉應該直接,議會代表應由選民直接選舉而非其他代表間接選舉產生。間接選舉在小圈子進行,容易產生賄選、操縱等選舉舞弊現象,應予取消並改為選民直選。
(3)選舉活動必須自由。如果選民與候選人之間不能自由交流,候選人不能自由產生或自由活動,選民不知道不同候選人代表什麼立場和利益、和自己有什麼關係,那麼「選舉」還有什麼意義?候選人是選舉的對象和靈魂,候選人不能和選民自由交流的選舉必然是假選舉。
(4)自由選舉意味著選民秘密而非公開投票,否則選民投票很容易遭受收買或恐嚇。澳大利亞當年正是為了杜絕賄選,因而設計了「澳大利亞選票」;如果候選人或政黨無法知道選民投誰的票,還花錢賄選做什麼?又如何進行操縱或恐嚇?
(5)最後,選票的份量必須平等,也就是「壹人壹票」。這主要是針對採用選區制的國家,意味著每個選區必須代表大致相同的選民人數;否則,即便是自由的選舉也可能產生不公平甚至反民主的結果。假設100個選區產生壹個100議席的議會,每個選區選舉產生1名代表,而90個選區中每個選區1萬選民,10個選區中每個選區10萬選民,那麼這90名代表其實只代表了90萬選民,10名代表代表了100萬選民,但是議席數卻只佔了10%!如此不平均的議席分配造成了極不公平和反多數的選舉結果,使得多數人的代表在立法機構反而成了極少數。這是為什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判例中規定了「壹人壹票」原則:「立法者代表人民」,不同選區的選票份量必須均等。只有這樣,多數人的代表才能在議會中佔據多數議席,讓議會立法代表多數人的利益。香港的功能組別選舉體制嚴重違背「壹人壹票」,人數占絕對多數的勞工界等普通選民的選票加起來也遠少於金融界、企業界、法律界、醫生、官員界別等少數精英的選票。這是為什麼香港人要爭取「壹人壹票」的「真普選」。
12. 英美以兩黨製為主,歐洲大陸則是多黨制。您認為未來中國應當建立多黨制還是兩黨制?理由是什麼?
首先,兩黨制也是「多黨制」,和壹黨制存在本質區別。政黨數量的關鍵在於是單數還是複數,從1到2遠比從2到100重要。歐洲大陸國家壹般有兩個以上的大黨存在,英美則兩大黨囊括了絕大多數選票,儘管偶爾也有微不足道的小黨存在。這種現象主要是選舉制度的「杜瓦傑現象」或「杜瓦傑定律」造成的,可參見《憲法學導論》。英美議會選舉採取多數制,在全國劃分若干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壹名議員,獲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例如美國眾議院有435個席位,因而全國有435個壹席選區(台灣稱「小選區」),各州按其選民人數比例分配名額。這種選舉體制的特點是「勝者通吃」:因為選區只有壹個名額,只要選票數量差對手壹點就全盤皆輸。「勝者通吃」規則對各黨都產生了巨大的兼并壓力,直到產生穩定的兩大黨;小黨也樂得被大黨兼并,否則沒有任何勝選的機會。相比之下,歐洲國家普遍採取比例代表制,議席按政黨在選舉中的得票比例分配;政黨再小,也可以按比例得到議席。既然大黨小黨都沒有兼并的壓力,多黨格局就自然產生了。
兩黨制和多黨制各有利弊。多黨制更公平,議席能夠更準確地反映選民偏好,但是如果政黨太多,議會政治結構過於零散,難以組成穩定的內閣,容易造成統治困難乃至政體崩潰。1919年魏瑪共和即採取理想的比例代表制,結果發生頻繁倒閣,十余年便將政權交給希特勒。相比之下,兩黨製造成大黨「勝者通吃」,對小黨不夠公平,也不能準確反映選民偏好。在極端情況下,全國選民支持51%的政黨可能獲得100%議席,獲得49%選票的政黨可能血本無歸、壹席沒有。然而,兩黨制的好處在於其穩定性;壹般總是存在議會多數黨,多數黨—少數黨涇渭分明、輪流執政,不會因政黨林立而產生統治危機。既然二者各有千秋,不少國家試圖取長補短,採用不同形式的混合制。譬如在1949年《基本法》規定的戰後體制下,德國眾議院壹半由比例代表制、另壹半由壹席選區制選舉產生(實際上幾乎是純粹的比例代表制),並規定了5%規則:只有上次大選中選票超過5%的政黨才有資格按比例分配議席,目的是為了阻止極端小黨進入議會、增加議會和內閣的穩定性。
對於長期實行壹黨制的中國來說,關鍵是要放開選舉,同時保證選舉的穩定有序進行。既然目前並不存在多黨競爭格局,比例代表制也無從適用,而現行選舉體制是多席選區制(台灣稱「大選區」);如果用得好,多席選區制可具有壹定的比例代表功能。如果壹開始即實行比例代表制,很可能造成政黨林立、壹片混亂。為了轉型的順利穩定,我建議中國未來延續和改革目前的選區制,希望以此減少政黨數量、理順政黨結構。等政黨政治趨於穩定,選民熟悉了民主實踐,可以再決定是否改為比例代表制或融入其某些要素。
13. 執政黨和國家之間應當是什麼關係?如何保證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
任何國家都有執政黨,正當國家的執政黨就是通過周期性選舉產生的議會多數黨。執政黨的職能是在其在任期間通過立法,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和價值取向。行政的任務是如實執行獲得多數選民授權的議會制定的立法,而不是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強加于國家之上。在本質上,行政本身是政治中立的,因為政治決定已經由議會作出,在法律中體現出來;如果行政還要自己插上壹杠子,那就成了獨裁。如果把國家比喻為壹個人,議會好比是大腦,行政是肢體;壹個正常人的肢體不能脫離大腦的指揮而行動,國家行政不能違背立法、自行其是。因此,在壹個民主與法治國家,執政黨通過立法領導國家,不能干預行政執法;公務員、警察、軍隊等行政力量都必須保持政治中立,或者說去政治化。
這個邏輯在1987年中共總書記趙紫陽的十三大報告中表達得十分清楚,概言之就是「黨政分離」。執政黨的職能是領導人大制定立法,同時監督但不能干預行政和司法;如果執政黨直接干預行政乃至司法,那就成了「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違背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法治原則。近幾十年腐敗之所以層出不窮,正是因為「黨政分離」從來沒有得到落實,黨政合體近年來甚至有所加劇。
14. 您認為領導人是否應當實行任期制?應當如何保障任期制?
自從2018年修憲之後,領導人任期成為中國熱議的問題。在中國現行體制下,廢除終身制無疑是個進步。這本身是沒有什麼好討論的「政治正確」,但終身制其實只是問題表象而非實質,尤其不能以為只要廢除終身制就萬事大吉。事實上,只要領導人不是選舉產生的,領導人的權力沒有受到有效制衡,終不終身都區別不大,換壹撥「蚊子」可能吸血更厲害。而只要沒有憲政民主,也就沒有什麼能防止廢除了的終身制死灰復燃。2018年修憲已經讓這個可能性成為現實。因此,關鍵不在於任期制,而在於憲政民主。
在憲政民主體制下,領導人是否實行任期制,取決於「領導人」的性質,不能壹概而論。首先,如果領導人是民選產生的,某位領導人連任代表了多數民意,那麼任期限制和民主之間其實存在壹定的矛盾。議會制的總理或首相是沒有任期限制的,因為議會多數黨憑選票成為執政黨,而執政黨領袖就是領導內閣的總理或首相。德國默克爾、日本安倍都已連任了許多屆,理論上可以無限連任下去——只要獲得足夠多的選票。其次,如果領導人權力過大,儘管他有能力通過選舉連選連任,也有必要限制其任期,以防其壹權獨大並濫用權力。這主要是針對總統制國家的實權總統。眾所周知,華盛頓創立了連任壹屆的偉大先例。拉美、非洲和中亞某些國家總統任期長或屆數不受限制(或像普京那樣和總理玩「二人轉」規避兩屆限制),即可斷定這樣的總統是獨裁者。最後,虛位元首沒有實權,壹般也不由直選產生,通常不需要規定任期限制。極端的例子是「萬世壹系」的日本天皇和英國女王,這樣的「領導人」連任甚至世襲都不可怕,因為完全沒有實權。
總之,憲政民主國家存在民主與分權制約,因而任期制是小問題;沒有憲政民主,任期製成了大問題,但這個「大問題」只有憲政民主才能解決得了,因而我們要抓住問題的根本,沒有必要糾結于問題表象。打破終身制是鄧小平當年在政改方向上邁出的壹小步,也是當時政治格局下所能容許的權宜之計,但千萬不能當作是政治改革的定心丸;沒有進壹步政改,任期制本身意義有限,而且不可維持。正如美國先賢富蘭克林所說:「那些為了獲得壹點暫時的安全而出賣基本自由的人,既不配獲得自由,也不配獲得安全。」任期制就是這種沒有任何安全保障的安全感。只有進行全面的民主、分權和限權改革,任期制才有意義,也才有可能獲得制度保障。
15. 您如何評價中國目前的司法狀況?未來中國如何實現司法獨立?
中國司法狀況可大致分兩個層次來談。壹方面,在學理研究上,這三四十年總的來說進步巨大。雖然憲法領域仍有不少敏感詞,但學者對西方制度的了解是比較全面準確的,有的方面甚至做得相當細緻。這直接影響了中國司法的知識結構,因為每年有大量的法學院畢業生進入法院、檢察院、公務員系統。和改革剛開始不同的是,目前公檢法人員的知識水平在總體上是不差的。另壹方面,這些人員的道德水準和所屬機構的權力結構並沒有發生質變或哪怕是量變。和八十年代體制內存在大量「健康力量」相比,近三十年變本加厲的政治管控使得體制內發生了徹底的逆淘汰。雖然現行憲法規定了法院的「審判獨立」,但是由於當局明確拒斥「司法獨立」,法院內部實行「院長負責制」,法官個人的獨立性沒有任何保障。1999年開始的司法改革「雷聲大、雨點小」,沒有觸動法院內部管理結構。2008年「法盲院長」王勝俊開倒車,拋棄司法改革的職業化原則,又回到群眾路線。最近壹次司法改革回到了職業化路線,嘗試讓法官獲得更大的自主權,但是知情人認為效果甚微,法官面對上級干預的抗壓能力並沒有提高。
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當局壹直把司法公正放在嘴邊,卻壹再拒絕司法獨立,可謂緣木求魚。要實現司法獨立,有難易兩條路。容易的路是靠上層覺悟,在不改變政治體制的情況下,自上而下推行司法改革。這條路自從1999年已經走過了,但是虎頭蛇尾;壹旦既得利益明白不動政體的司法改革依然會觸動他們的乳酪,這條路終究走不下去。當然,如果統治者足夠開明,領導人明白司法獨立對於統治合法性的重要意義,像新加坡那樣實行開明專制,那麼法治改革或能有幸展開,但是幸運之神似乎總不那麼眷顧中國這片土地。如果自上而下的改革走不下去,那麼只有在政治民主化改革之後,才有可能實質性推進司法改革。
16. 民主的要義是多數人統治。如何在憲政民主的中國保護少數人的基本權利?
在方法論個體主義意義上,「人民」不是壹個神聖高貴的整體,而是由壹個個自私自利的凡人構成的。「民主」不可能做到每項決策都讓每個人滿意。遇到分歧和利益衝突的時候,只能投票,而多數人認同的政策只能讓多數人滿意。但多數人也是人,也會犯錯誤。古希臘大陪審團曾兩次判決偉大的智者蘇格拉底死刑,前蘇聯、納粹德國壹度有相當多的人擁護極權勢力並投票將他們送上統治者的寶座。這些都是「多數人暴政」的典型例子。當然,民主可能產生多數人暴政的後果,並不意味著民主不好;畢竟,古今中外絕大多數暴政都是少數人統治而非多數人統治的暴政。它只是意味著民主也要受到約束,尤其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的基本權利。這是為什麼我們提倡「憲政民主」:絕不能放棄民主,也不能無條件擁護多數主義民主,而是要讓民主受到憲法其它要素的約束。
保護少數人權利的主要機制是憲法和法律意義上的司法審查。首先,法治原則要求,只有議會制定的法律才能影響個人權利;如果要限制人身自由,還須經由司法審判。多數人的民意不能凌駕於法律和司法之上,這樣才能防止人治的任性。其次,如果法律本身侵犯了個人受憲法保護的權利,當事人還可以訴諸司法審查,撤銷違憲立法,譬如某些刑罰可能過於嚴酷殘忍、有違人道原則,法院可以拒絕適用。
17. 憲政就是依憲治國。您認為應當如何保障憲法在未來中國的崇高地位?違憲審查機制應當如何設計?法院有權解釋憲法嗎?
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只有有效的司法審查制度才能保障憲法的最高地位。換言之,必須建立有權依據憲法審查壹般立法的法院。首先要明白,訴訟是落實任何法律的必要途徑。有法律就會有訴訟,有訴訟就必須有裁決訴訟的法院。民法有法院,刑法有法院,就連行政法也有專門的法院,在中國唯獨憲法沒有訴訟、沒有法院。這也就難怪「有憲法無憲政」了。要依憲治國,必須建立合憲性審查機制,由法院來解釋、適用和實施憲法。
為什麼必須由法院而不是議會、行政或其它機構釋憲呢?這是因為憲法也是法,而憲法或法律解釋在性質上屬於司法的活兒。議會負責立法、行政負責執法,立法和執法其實也都涉及法律的理解和解釋,只是專門解釋法律的權力在於法院。刑事訴訟總不能靠警察來解釋法律吧?那樣索性就不要法院好了。沒有法院,還叫「訴訟」嗎?公安直接抓人關監獄不就行了嗎?訴訟本身就是對警察權、行政權的控制,而法院必須有權獨立釋法,而且在效力上司法對法律的解釋高於行政對法律的解釋。憲法訴訟的目的在於衡量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憲法,但是如果讓立法者來決定自己的立法是否合憲,這和讓警察決定自己抓人是否合法有什麼兩樣呢?都違背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的法治邏輯。中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實施憲法,而絕大多數立法都是常委會自己制定的。這是中國憲法得不到落實的根本原因之壹。
由此可見,法院不僅有權、而且有義務解釋憲法。國內普遍把現行憲法關於人大解釋憲法的規定錯誤理解為只有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導致法院在憲法解釋和適用上長期不作為,憲法也就成了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樓閣。其實,憲法本身並沒有禁止任何機構解釋憲法,因而這條規定只能被理解為常委會是解釋憲法的最高而非唯壹機構,法院當然是有權解釋憲法的。2001年,最高法院對齊玉苓案的批複首次適用了憲法,開了「憲法司法化」的先例,但是和虎頭蛇尾的司法改革壹樣,2008年就自行廢止了。現在首先要去除法院不能解釋、只有常委會才能解釋憲法的荒謬理解。
當然,司法審查主要有兩種模式。壹種是美國為代表的分散審查模式,因為英美普通法國家的法院具有壹般管轄權,本身不分專業,因而幾乎任何壹個法院都可以接受憲法訴訟。另壹種是德國為代表的集中審查模式,因為歐洲大陸國家受法國影響,司法系統分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的專門法院,因而憲法訴訟由專門的憲政法院負責審理。中國現行體制更接近歐洲大陸體系,但壹時建立憲政法院難度太大,可以模仿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制度,不同領域的法院匯總起來的憲法問題由最高法院內部成立的專門委員會來處理。未來中國更適合效仿德國的集中審查模式。總的來說,德國模式更為現代、科學,也更符合中國長年形成的法律實踐。具體可參見我合著的《司法審查制度比較研究》。
18. 您認為維權律師和法律界在司法獨立、憲政轉型和社會法治化過程中可發揮什麼樣的作用?
律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資質獲得國家承認、專門從事法律類事務的壹批人。維護國家法治的中堅力量不只是法官,更重要的是律師,因為律師人多,而且地位相對獨立。中國計劃經濟時代根本沒有法治,產生了法官、檢察官的數量比律師多得多的世界奇觀,甚至社會上根本不知道有「律師」這個職業,只看過法官威風凜凜搞「公審」。1978-79年改革開始之後,律師隊伍持續壯大,現在已超過法官人數。2005年統壹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司法考試,有人提出中國形成了「法律共同體」,似乎律師和法官、檢察官成了壹伙人,共同目標是維護法治。過了十來年,至少壹部分律師和他們分道揚鑣了,有的「死磕律師」甚至和公檢法發生了激烈碰撞。雖然體制內並非沒有健康力量,但是在其獨立性缺失的情況下,我對體制內維護法治的動力和能力都是相當悲觀的。其實,律師算得上是「半體制內」的人,從事法律工作的人至少要接受這個憲法和法律體制,而在中國,由於憲法和法律往往是給人看的而不是拿來用的,公權往往是違法者甚至違憲者,恰恰是律師在堅持運用憲法和法律。當然,部分維權律師受到了嚴厲打壓,譬如2015年的「709事件」,但是相比體制內,律師總體上受到的管控仍然較少,因而維護法治的能力和動力比較足,已成為推動法治、糾正冤假錯案的中堅力量。
律師是推動憲政轉型不可或缺的力量。「美麗島事件」的律師陳水扁、呂秀蓮等都對台灣轉型作出了貢獻,後來在政 黨輪替過程中當選領導人,可被視為是對其貢獻的承認。總統馬英九也是哈佛法學博士,受過系統的法律訓練。社會轉型需要壹大批獨立而自由的法律人,這樣社會變革才會發生但不至於過火;同樣,體制內受過法律教育、具備法律思維的人通常也會有點底線,不至於壹味愚昧保守。體制內外的法律人結合起來,才有可能促成憲政轉型的成功。
19. 分權、制衡、法治的制度安排,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由。妳認為未來中國應當如何擴大和增進個人權利和自由?如何擴大和增進社會自治?如何處理保障政府效率和國家能力與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關係?
國家能力、政府效率、個人權利和自由並不矛盾。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它們是壹致的,因為「國家」就是個人構成的,國家富強和長治久安必然要建立在個人自由的基礎上。也只有這樣,政府才有真正意義的「效率」,而不只是「大幹快上」的速度。因此,看似弔詭的是,要提高國家能力,首先要限制國家能力,不能讓國家想幹什麼就幹什麼,而是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個人自由併發揮個人積極性。許多事情根本不用政府操勞,公民社會就能做得很好;如果什麼都依賴政府,造成政府過度集權和人民的過度依賴,最後「國家能力」和「政府效率」不會體現在如何為人民謀福利,而是會體現在剝奪人民利益的「能力」和「效率」上。當然,個人自由不是無限的;國家有權力和義務治理個人「外部性」,包括控制犯罪、治理市場失靈、提供義務教育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公共物品。
其實說到底,憲政民主就是要確定個人與國家的合理邊界。首先,憲法體現的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得受到國家侵犯。其次,國家發展方向和大政方針最終是人民自己通過選舉確定的,而不是由政府強加於人民頭上;每隔幾年,人民會在言論和新聞自由的環境下評價政府的所作所為,決定選誰代表自己的利益。再次,政府必須「依法治國」,只做法律授權之事,不得做法外之事。最後,如果法律本身超越了憲法許可權或侵犯了個人的憲法權利,將被司法審查機構撤銷。如此才能保證政府只做該做(合憲)的事,不做不該做(違憲)的事。
20. 言論和新聞自由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如何在中國保障言論自由不受國家干預或操縱?您如何理解寬容和言論自由之間的關係?
言論與新聞自由被稱為所有憲法權利中的「王牌」,也是美國「第壹修正案」中的兩大自由之壹。語言是人類區別於壹般動物的能力特徵,也是人類文明得以建構的基礎。如果沒有言論與新聞自由,思想得不到傳播,信息不能及時交換,全民被壹種思想洗腦,因為缺乏準確信息而不知自己所處的真實狀態,這樣的國家如何能得到理性治理?如果連思想和言論這些無形的自由都沒有,政府怎麼可能尊重妳的人身自由、財產權等有形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言論與新聞自由對於憲政民主顯然是不可或缺的。如果選民不能和候選人之間自由交流,「選舉」還有什麼意義?因此,國內將言論與新聞和選舉權同歸為「政治權利」,我則稱之為「制度性權利」:它們不僅對個人極其重要,而且是憲政民主制度的基礎。我在《憲政原理》中之所以開篇第壹章就論證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正是因為言論自由這塊王牌對於憲政民主而言具有奠基性意義。
在憲法管用的國家,政府當然不敢輕易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否則就立馬會面臨下台的風險。政府官員的憲法意識也比較高,壹般不會犯公然違憲的「低級錯誤」。即便違憲,也存在司法審查等有效的糾正機制;如果政府壓制言論與新聞自由,上法院告它就行了。但是在憲法不管用的國家,言論自由就只能靠公民自己爭取了。天下沒有免費午餐,政府是不會自行尊重憲法權利的;憲法從不管用到管用、言論自由從無到有,都要經過壹個公民力爭的過程。言論、新聞、集會、結社自由以及宗教自由、選舉權、司法公正,都需要公民親身實踐這些自由或權利才能實現。雖然政府不僅管控很嚴厲,而且媒體盡數皆為國有,新聞自由幾乎沒有空間,但是網際網路等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還是為自由表達提供了很大便利。儘管政府監控技術不斷升級,每天都在刪帖封號,但是只要公民不放棄傳播常識和真相,中國的言論自由就有實現的希望。
言論自由也是社會契約的壹部分,因而不只是約束政府,而且也是公民彼此之間的壹種道德承諾:真正的公民不僅積極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而且也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尤其是不同意自己的言論自由,拒絕利用公權打壓不同觀點的誘惑;當政府打壓不同意見時,無論左右都要說「不」。如果沒有這種默契,政府打壓左派、右派就高興,打壓右派、左派就高興,那麼政府不管壓制什麼觀點都會左右逢源並享有強大的社會基礎,言論自由就永遠不可能作為壹種憲法制度而得到落實。因此,言論自由還要求寬容的公民品性。既然認為政府並不是壹貫正確的上帝,我們也不能把自己放在上帝的位置上,而是要永遠保持壹種開放的思維,尊重他人的尊嚴併為不同意見保留壹點自由空間,這樣才是壹個真正的自由主義者。只有當寬容成為壹種社會風氣,社會上持不同立場的相當壹部分人將言論自由作為自己為人處事的契約原則,才能抵制政府對言論自由的侵犯。
21. 集會與結社自由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在中國應當如何實現?
集會和結社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邏輯和言論自由類似。在有憲法無憲政的國家,這些自由也要在公民行使過程中爭取得來。大規模集會往往是政治轉型的觸發點,結社則是政黨政治的預演和歷練。這也是為什麼當局對這兩種自由極為防範恐懼,行使集會與結社自由的風險也比壹般言論自由高得多。公民集會尤其被認為是絕對不能容許的「紅線」,甚至「同城飯醉」這樣的聚會活動也受到嚴厲恐嚇與干擾,因而目前集會並非是公民憲法實踐的可行方案。相比之下,結社自由的風險略低壹點,可以嘗試不同形式的非正式結社和社會網路。某種意義上,微信群可以算作是壹種虛擬結社。儘管微信群沒有隱私,也經常會受到干擾,但仍不失為鍛煉公民議事能力的壹個虛擬社區。
22. 宗教自由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如何在中國保障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同屬社會契約的組成部分,也是美國「第壹修正案」的另壹項核心權利,包括兩個組成部分:政教分離與宗教活動或實踐自由。宗教不只對於十八世紀美國是壹件大事,對於整個世界都是壹件長遠的大事;儘管各國都在經歷壹個宗教祛魅的過程,但在可見的將來,宗教仍然是壹件頭等大事,對於無神論中國這樣的國家尤其如此。經過幾十年無神論洗腦之後,中國的信仰結構和世界大勢正好相反。據皮尤中心的抽樣統計,世界上信教人數佔總人口的63%,但中國只有10%上下;90%的中國民眾都不信教,高達54%的中國民眾是「堅定的無神論者」(其餘36%為不可知論者)。改革四十年,雖然宗教自由沒有得到制度性保障,宗教管制的實質性放鬆使得信教人數大幅度上升。但另壹方面,宗教自由的缺失仍然直接抑制了中國信教人數的發展,進而極大拉低了中國社會的道德水準。中國社會發生的各種道德冷漠和無底線互害構成了憲政民主的極大障礙,而歸根結底是宗教及其自由缺失的結果。
從世俗角度看,宗教信仰對於任何壹個國家都發揮著或許不可見但絕對不可缺的作用。顯而易見,任何文明社會都離不開道德信仰。只要人的自私基因沒有改變,只要每個人的主要(並非唯壹)行為動機是自利,壹個缺乏相互信任的社會就深陷無處不在的「囚徒困境」之中,不可能相互合作並形成文明秩序;換言之,但凡文明人即離不開道德信仰。宗教雖然是道德信仰的壹部分,卻是其關鍵核心部分;雖然信仰也可以是世俗的,但世俗信仰的深度和定力均不如宗教信仰,往往不足以幫助壹個自利型社會脫離「囚徒困境」。趨利避害是人性本能。在現實利益和信仰發生衝突的時候,現世主義的世俗信仰者太容易妥協和勾兌,使信仰流於虛偽的口號。宗教的世俗功能是將現世利益計算無限拉長到來世,通過神明的權威讓信徒無條件遵守道德規則。這或許是為什麼當今中國許多堅定的維權者都是基督徒,因為在逆境下持守信仰實在太難了。
既然宗教這麼重要,是否意味著宗教需要政府「管理」或支持?恰好相反,絕對不可。政府是宗教或任何信仰的毒藥,政府干預所到之處,留下的必然是信仰荒漠。看看中國今天的貪官在台上口若懸河,到台下即被紀委帶走——這是對執政黨信仰的最直接摧毀。真正的信仰是管不出來的,信仰管制只能製造偽善和欺騙。都是成年人了,還來告我該信什麼,妳以為妳是誰?真正的信仰只能是自由傳播、自願接受的結果,只有能被拒絕的信仰才是真信仰。另壹方面,信仰藏在人類思維的最深處,如果不表達出來甚至無人知曉,因而國家管制必然是徒勞的,除非管到極權登峰造極的北朝鮮那個份上——但管到那個份上,貌似全體國民都信了什麼「主體思想」,這個國家真的會好嗎?如果沒有宗教自由,壹個國家或者沒有真信仰,或者像許多穆斯林國家那樣在政教合壹政權的高壓管制下沒有自由選擇的空間,最後陷入愚昧、狂熱、偏執,都離現代文明十萬八千里。因此,宗教與信仰自由是要受到絕對保護的,政教分離也必須嚴格實施。事實上,美國第壹修正案中的宗教自由還排在言論自由之前,因為憲法對宗教自由的保護甚至比言論自由更絕對。
托克維爾在考察美國的民主之後指出,壹個高壓專制社會或許不需要信仰,因為人像動物壹樣被國家管著,但是壹個自由社會絕對需要信仰,否則必然淪為壹個互害社會。在獲得了部分自由的當今中國,最需要的是宗教與信仰自由。如何從無到有?和言論自由壹樣,宗教自由也是要靠公民自己去爭取的,因為信仰是我們自己的;如果連我們自己都不願意去信、去爭,憲法給我們再多的信仰自由又有什麼用?儘管經過幾十年無神論教育之後,我們多數人都持不可知論(譬如我自己就是)甚至無神論,但我們至少要理解並支持宗教自由,而不能容許政府壓制或干涉宗教自由;否則,我們只會為自己的盲目偏執和愚昧短視付出代價。
23. 大學自治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如何在中國當下實現大學自治?
身在大學,我並不想過分凸顯大學的重要性。事實上,就教育本身來說,我認為中小學教育更為重要,因為它們更直接地關乎公民人格的形成;到了本科乃至研究生階段,學生的可塑性已經十分有限了。但不可否認,大學是思想薈萃之地,有影響的學者也大都匯聚於此;甚至說大學是壹個國家的靈魂,也不為過。如果連大學都充斥著無底線逐利的欺世盜名之徒、唯唯諾諾的碌碌平庸之輩,那麼這個國家的靈魂就死了。大學無思想、國家無靈魂,還要追求這個「創新」、那個「壹流」,不是癡人說夢嗎?
思想和信仰壹樣,壹管就死;政府只能被思想統治,而不是統治思想。真正的思想是在思想、信仰、言論自由的環境下產生的,怎麼可能被政府管出來呢?無論是春秋還是民國,中國思想的黃金時代都是政治失序、政府無能時期,或許很能說明問題。如果政府能管出思想來,官員懂得比大學老師還多,那就讓部委直接辦大學就行了,財政部辦財經大學、交通部辦交通大學、司法部辦政法大學(實際也確實如此)……官員直接上講台,還要我們幹什麼?因此,大學不能管,也不需要管。大學就是講課、出書、寫論文那點事兒,至多就是誰開什麼課協調壹下,就和哪個法官審哪些案需要分配壹下壹樣,有哪壹樣是需要政府插手的呢?如果院長寫我的論文比我自己寫得還好,那就讓他替我寫論文好了;如果書記講我的課比我自己講得還正確,那就讓他替我講課好了。這樣,壹個學院只需要院長書記兩個人,其他人都可以不幹活吃白飯;上面省心,下面省事,豈不皆大歡喜?!
這是為什麼我壹直認為,大學和法院是兩個最不需要「管」的地方。所謂大學自治,就是大學按照教育規律,由教師和學生自己來管理自己的事情,實現「教授治校」而非官僚治校。這樣當然要花費教師壹點時間,每個月可能要開半天的會討論院務校務,但是這種制度保護了大學和教師的自由。至於如何實現,還是要靠教師自覺,不過說實話,我對國內大學教師的普遍狀態並不樂觀,因為都要在體制內生存,目前敢說話的寥寥無幾,主動要求「治校」更會被認為自不量力。另壹方面,相當數量的教師還是有基本是非觀念,要想再發動壹次「反右」或「文革」、讓教師們跳出來相互揭批打臉,也很難。在當下階段,積極意義的大學自治看不到希望,但社會對大學施加壓力、要求校方尊重教師的思想和言論自由,還是有可能實現的。
24. 公民社會在憲政民主制度中擁有什麼樣的地位?「人民主權」這壹理念如何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實現日常化、程序化?
公民社會是指相當部分的公民主動行使憲法權利、積極討論並參与公共事務的社會狀態。更準確地說,在壹個公民社會,相當部分的公民都理解和接受了社會契約的基本要素,並將政治自然法作為自己的信仰和行動準則。顯然,公民社會是憲政民主的社會基礎。不可想象,壹個憲政民主制度可以在壹個被動消極的臣民社會中運行。沒有公民社會,人民壹盤散沙,既不能實現社會私權自治,也不能抗衡國家公權濫用;事事依賴政府,造成公權過於龐大,既不會遵守自己的權力邊界,也不會尊重人民的憲法自由。因此,憲政民主要順利運行,需要壹個大批公民分享並信守共同價值觀念的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通過公民行使各種憲法權利決定國家權力的構成,保證國家權力對人民負責。「人民主權」這樣的提法應當謹慎,因為「主權」概念帶有整體主義色彩。在可操作意義上,「人民主權」即意味著政府通過周期性選舉等方式最終向人民負責。為此幾乎需要全套憲法制度:公民的言論、新聞、集會與結社自由,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政府內部的分權制衡與司法獨立。因此,憲政民主就是人民主權的日常化和程序化。
25. 您認為目前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狀況如何?積極公民與消極公民之分在中國今天有沒有現實意義?
伴隨著四十年的經濟與法治改革,中國公民社會獲得了巨大成長,壹批有良知、有擔當、有憲法意識的公民成長起來,在律師和記者隊伍中表現得尤其顯著。另壹方面,公民社會的力量還不夠強大,遠不足以正面抗衡公權壓制。前些年公權相對寬鬆,公民社會就得到順利發展;近幾年公權收緊,公民社會空間又受到嚴重壓縮。加上嚴格的新聞出版管制和各種言論禁區,當局對社會的管控和洗腦也嚴重加劇了社會撕裂,使之不能廣泛討論「大飢荒」、「文革」、「六四」等重大歷史事件並形成社會評價,也不能自由討論現行體制中的現實問題和憲政民主制度的優越性,從而嚴重抑制了社會共識的形成。當然,要回到五六十年代的閉關鎖國狀態已不可能,但打破禁區的言論自由動力也相當有限。當前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處於混沌膠著狀態,因而韌性堅守仍是第壹要務。
如果是以覺悟與行動之分來區別「消極」與「積極」公民,我認為合格的公民只能是積極公民。壹個合格的公民不只是明白憲政民主這套大道理,而且要儘可能利用自己的資源付諸行動,至少公開參与或轉發有關憲政民主的討論。當然,在行動中要善於保護自己,謹慎權衡行動風險和得失,但是壹個從不作為的「公民」根本算不上是公民。
26.「第壹代人權」主要是消極的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是指積極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二者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麼樣的地位?在中國推進憲政民主的進程中,二者同時並舉是否可行?
「消極權利」是指人生來俱有、國家不得剝奪的「天賦權利」,譬如思想與言論自由、宗教與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私有財產等。「積極權利」則是指並非生來俱有但國家有義務給予的基本利益,譬如基本的住房、醫療、食品和義務教育。之所以消極權利是「第壹代」權利,是因為1929年經濟「大蕭條」之前,西方世界對市場經濟信心滿滿,每個人都有能力靠自己的拼搏爭取幸福生活,國家只需要管國防、治安等極有限的事情,發揮所謂「守夜人」角色即可。但是「大蕭條」等經濟危機揭示了市場和私有制本身的局限性,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顯得是不可實現的神話,國家有義務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另外,市場經濟也不可避免造成貧富懸殊,人口中壹定比例的貧困戶不能保證基本體面的生活,也無力為其子女提供適當教育。通過累進制稅收「劫富濟貧」、縮小貧富差距併為所有人保證基本生存,也成為需要國家實現的公共利益。
客觀地說,兩代人權相輔相成、互為條件。如果沒有消極自由,個人基本權利沒有保障,政府可以無所不為,最後的結果壹定是政府只做壞事、不做好事;指望不尊重消極權利的政府還能提供積極權利,無異於癡人說夢。另壹方面,沒有壹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窮人連溫飽都無法實現,更談不上義務教育,諸如思想和言論自由等消極權利也就失去了意義。但是談論積極權利要謹慎,因為積極權利要求政府作為,而政府未必有作為的能力;或對政府作為的要求過多,致使政府權力過大、不受制約,不僅不會為人民提供任何福利,而且會剝奪人民的私有財產等消極權利。這是為什麼消極權利是積極權利的基礎,而且歷史上也早於積極權利,因為積極權利要求政府實行財富再分配,但是不經過所謂的「原始積累」,社會沒有財富可分,「積極權利」只能是空頭口號。那些成天把「生存權」、「發展權」放在嘴上的極權國家顛倒了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的關係,其承諾不過是欺世盜名的謊言。
這是為什麼我不反對推動積極權利,但是首先要擺正二者之間的關係。消極權利是國家人權誠信的試金石,因為它不要求國家具備任何能力作為前提條件:國家只要不主動侵犯個人權利就行了,有什麼理由做不到?做不到是因為不想做,而不是不能做。國家能力太強,反而可能無法抑制侵犯人民自由的衝動;它連消極權利都不想尊重,難道還可能尊重妳的積極權利嗎?因此,必須首先落實消極權利作為第壹要務。只有在此前提下,如果國家有能力,才能推動實現積極權利。
27. 您認為平等或反歧視具有什麼樣的社會作用?如何有效實現平等、禁止歧視?
首先需要澄清,反歧視意義上的平等是消極權利而非積極權利。反歧視只是要求政府賦予所有人平等機會,而不是強求政府去實現平等結果,搞「大鍋飯」、平均主義。譬如按需分配是結果平等,不論是否勞動都有所得。按勞分配或按能分配則是機會平等,人們按照自己的勞動和貢獻獲得報酬,貢獻越大的報酬越高。機會平等只要求對類似的情形給予類似處理,但不要求並非類似的情形得到類似待遇,禁止國家基於種族、性別、年齡等不相關因素對人進行區別對待。當然,年齡太大了,可能就不適合工作,這個時候它就成了相關因素,可以進行區別對待。但是國家能否禁止35歲以上的公民考公務員?那就要看這類禁令是否具備社會能夠普遍接受的理由。如果沒有,那就構成年齡歧視。由此可見,機會平等是壹個理性社會所必須秉持的原則。這也是為什麼它構成了社會契約的壹部分。沒有機會平等,壹個社會必然充滿各種離奇荒誕的歧視。不僅不具傳染性的乙肝等病毒攜帶者無法謀職或就學,而且銀行會要求男女職員都滿足壹定身高標準,保險公司聘用會讓 「黨員優先」 ……壹個沒有理性的國家必然戾氣橫行、暴力充斥,譬如浙江壹名乙肝病毒攜帶者因為被排斥在公務員隊伍之外,而持刀殺傷了壹名負責錄用的政府職員,在同壹個辦公室殺死了另壹名與此無關的政府職員。
中國式歧視之所以五花八門滿天飛,是因為反歧視機制極其欠缺。發達國家禁止歧視無非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招。首先,需要制定反歧視壹般立法,至少是反就業歧視法,因為就業歧視尤其普遍。其次,反歧視法需要建立專門實施反歧視的行政機構。最後,獨立司法能適用憲法和法律平等原則,有力捍衛平等權利。中國法院首先不能解釋和適用憲法,致使第33條「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有名無實。也不存在可適用的反歧視立法,只有壹部《就業促進法》,沒有力度,平等也只是壹句話輕輕帶過。更沒有壹個專門的反歧視機構,甚至國家在公務員錄用等過程中自己就在歧視,如何反對社會歧視?未來中國的反歧視事業必須在以上三個層次取得突破。
28. 女權運動和勞工運動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麼樣的地位?二者應當避免哪些陷阱?
女性和勞工都是人數眾多的社會弱勢群體,二者維權都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任何維權要成功,都必須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展開,女性和勞工維權顯然也不例外。如果沒有言論和新聞自由,社會怎麼聽得到妳們的訴求?如果沒有結社自由,自己不能集體維權,只有壹個婦聯和全國總工會幫助維權,這樣的「維權」能有效果嗎?事實上,沒有結社自由,不僅婦女、勞工是弱勢群體,司機、警察、教師、學生甚至幹部等任何階層或類別也都是弱勢群體。那些薄熙來們平時呼風喚雨,壹旦被「雙規」就什麼權利都被剝奪,被「上弔」、被「跳樓」屢見不鮮,不也是弱勢群體嗎?「弱勢群體」是專制國家的「特產」。女性和勞工要摘掉自己的「弱勢群體」帽子,必須支持憲政民主運動。
要說有什麼「陷阱」,我想也就是這個問題。弱勢群體是社會強權的產物,女性被男性欺負,勞工被老闆欺負,這些是常見的社會現象,因而弱勢群體很容易將矛頭指向相對強勢的社會群體。這很好理解,也完全可以通過國家立法等正當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但不能經不住政府的誘惑,被政府利用來打壓公民社會的其它力量。專制政府總是會把自己打扮成弱勢群體的救星,有選擇地向部分弱勢群體拋出橄欖枝,但這麼做的目的是通過分裂瓦解、分而治之,把社會所有群體都變成對暴政毫無抵抗力的徹底弱勢群體。因此,弱勢群體維權要走正道,那就是尊重所有人自由的憲政民主之道。
29. 如何保護少數族群的語言文化、受教育權和參与全國競爭的公正機會?在中國憲政民主轉型過程中,應當如何維持族群和睦?
和女性與勞工等弱勢群體壹樣,少數族群的權利同樣只能在憲政民主的大框架下才能實現。要保護少數族群的平等權利,首先要實施憲法並落實平等原則,禁止對少數族群的各種歧視。這是基本面,在此基礎上才談得上針對少數族群的特殊待遇,特殊性離不開普遍性。少數族群的語言文化和地方習俗只有加強地方自治才能得到有效保護,無需偏離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軌道。當然,少數族群聚居地壹般經濟和教育不夠發達,可以通過「糾偏行動」給予適當特殊照顧,譬如在全國高考和招生平等的情況下,對西藏、新疆、內蒙、青海、甘肅等少數族群聚居的地區保證全國平均錄取比例的名額,或中央對這些地區的教育加大投入。
在轉型過程中,壹定要秉持至少不能讓少數族群吃虧的大原則;他們在憲政民主制度框架下該有的所有權利,都要還給他們,以此換取他們對憲政民主轉型的擁護。除了壹般的憲法權利和自由之外,尤其要保障少數族群的平等權、民主選舉權和地方自治權。地方自治包括對自身管轄區域的公共財產自治,這對自然資源豐富的新疆、內蒙等地區尤其重要。在中央集權體制下,自然資源全部「國有化」,剝奪了這些地區的財富,也為族群矛盾甚至國家分裂埋下了導火索。通過憲政民主保證少數族群的基本權利和利益,這是族群和睦的最大保障。
30. 如果實行聯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國邊疆地區是否會出現政治分裂或軍事衝突?如何避免這種現象發生?
民主化會導致分裂或內戰,這是洗腦教育的長期論調。實際上,它意味著目前的統壹是集權高壓的結果,壹旦高壓不能維持就會分崩離析。這正說明了高壓統治才是國家分裂的導火線。由於長期不尊重少數族群的基本人權,才會造成他們怨聲載道、離心離德。真正的統壹只能建立在尊重基本權利、保障地方自治的憲政民主基礎上,只有憲政民主才能永絕分裂之患,讓各族群都安心生活在壹個自由、平等、民主、自治和法治的統壹國家。
但是由於集權統治已經埋下無所不在的分裂隱患,轉型過程仍然免不了分裂乃至流血衝突的風險。我不認為有什麼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處方能防止這種現象發生,壹味逃避問題、寄希望于高壓維統也是完全徒勞,因為集權高壓不可能壹直維持下去。但事在人為,雖然轉型有風險,如果策略得當仍有希望避免風險成為現實。最關鍵的是,轉型時期的各方政治精英應有遠見、寬容和擔當,通過相互尊重和妥協解決分歧,儘可能使轉型平穩進行,避免突發事件造成極端勢力上台,儘快達成社會契約並在此基礎上產生憲政民主的制度框架。多數族群不能再居高臨下、仗勢欺人,而是要充分尊重少數族群的正當訴求。少數族群也應認識到,過去的不幸是專制集權體製造成的,多數族群同樣是這種體制的受害者。無論對於多數還是少數族群,簡單的大壹統或獨立都不是可行的和平選項;與其走上暴力衝突的不歸路,不如和其它族群壹起共建憲政民主,通過高度自治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31. 中國目前有沒有政治反對派? 「忠誠的反對派」應當忠誠什麼、反對什麼?
「忠誠的反對派」壹語來自19世紀英語「陛下的忠誠反對派」,也就是忠於國王、忠於帝制但反對議會多數派的議會少數派。其實,1689年「光榮革命」之後,英國國王已成「虛君」,不行使實權就不會得罪人,大臣們沒有理由不「忠於」國王,因而這裏已經是指英國的君主立憲體制。今天可被引申為忠於憲法體制,但未必贊成議會多數通過的立法和政策的反對派。因此,「忠誠」的是憲政民主體制,反對的則是在此體制下通過的具體立法、政策等議會多數立場。事實上,反對派甚至可以反對憲法的某些具體制度或解釋,譬如有人可能並不認可總統制、主張改為議會制,但是既然多數人選擇了這部憲法及其適用機制,他們仍然尊重這部憲法。更準確地說,反對派和執政黨都擁護社會契約與政治自然法,也都忠於體現契約要素的憲法體制,但是在具體的立法和政策上存在分歧。
「忠誠的反對派」這個概念十分重要,因為它形象體現了憲政民主的本質。民主就是由選民選擇執政黨,而選票無情,「沒有永久的執政黨」;民主的本質是輪流執政,輪流意味著必須存在可行的替代選項。因此,反對派不能壹盤散沙,而是要隨時準備「接盤」,因而必須高度組織化,並和執政黨壹樣有壹套完整的執政理念和政策綱領。英國的議會反對黨組成「影子內閣」,壹旦內閣失去議會多數信任即準備組閣執政。不少英聯邦國家的憲法甚至明確規定了反對黨領袖,為其保留了很高的憲法地位。
中國長期嚴厲打壓組織化的政治反對力量,因而政治反對只能停留於思想和言論,不僅沒有組織、壹盤散沙,而且因為沒有機會實際參政,往往顯得空泛和不接地氣。中國目前頗類似於大革命時期的法國,執政者專橫跋扈,既不允許批評和反對意見,更不提供任何參政機會;公知們則嬉笑怒罵皆成文章,但缺乏實際從政和管理經驗,從而進壹步做實了執政黨不可替代的神話。壹個有效的反對派不需要在政治上多麼高調,但需要腳踏實地聯繫基層民眾、了解社會需求並通曉治國方略。在政治空間極其有限的環境下,中國政治反對派離此還有很大差距。
32. 您認為道德勇氣在走向自由的時代具有什麼樣的作用?目前中國知識分子階層普遍存在的沈默究竟是壹種可諒解的人性弱點,還是在放棄自己應當承擔的道德責任?
如前所述,中國絕大多數人都不信教。在這樣的國家,道德勇氣對於憲政民主的制度建構具有關鍵作用。衡量制度好壞的標準之壹是看它是否需要英雄:在壹個好的制度下,市井百姓都有諸多方式維權,而無後顧之憂;在壹個糟糕的制度下,只有英雄才敢挺身而出。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讓社會不那麼需要英雄,但是這個過程本身又離不開具有良知和勇氣的先知先覺者。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知識分子的普遍沈默是可以理解的,我們沒有權利要求任何人成為英雄,也不能對任何階層或界別有過高期待。另壹方面,知識人基本上都是「明白人」,應當知道最近幾十年究竟發生了什麼、當代存在哪些問題、今後應該走什麼道路、向什麼模式看齊。如果為了壹點蠅頭小利而睜著眼睛說瞎話、助紂為虐、幫助洗腦,那就是不可原諒的罪惡。
我認為,道德指責是沒有用的。與其指責別人懦弱,不如做好我們自己,用行動為社會樹立標杆,總結前人的經驗教訓,儘力傳播常識和真相,儘可能改良社會風氣並爭取體制內外的支持,讓更多的人加入憲政民主大業。
33. 未來中國是否可能通過全面政治妥協、多元圓桌會議等途徑,實現和平的憲政轉型?
(略)
34. 有學者主張溫和的中右與溫和的中左締結為主要社會聯盟,這在未來的中國有多大的操作可能性?
我不擅長預測未來,且將這兩個問題合併討論。變革社會的政治譜系大致分為四種力量:體制內的強硬保守派與溫和改革派以及體制外的溫和變革派與激進革命派。強硬派拒絕任何實質意義的政治改革,溫和派則在既有體制框架下漸進推動政治與法治改革;體制外的溫和派願意有原則地和體制內溫和派形成改革合力,激進革命派則堅持只有徹底改換現體制才能實現真正的制度變革。我認為,最重要的聯盟在於體制內的改革派和體制外的溫和變革派。至於社會上不同譜系的聯盟固然也重要,但並非只靠說服就能形成的。壹旦體制內外產生溫和軸心,體制外的激進派會越來越少,自動向溫和軸心靠攏。體制外溫和派利用既有社會資源對體制施壓,體制內溫和派積極回應並實施政治乃至制度改革;體制內外的有效互動機制和良好社會效果既使強硬派無計可施,也有助於轉化激進派並使之加入溫和軸心。
亨廷頓在《第三波——二十世紀後期的民主化》中已經將轉型動力學描述得很清楚:任何成功的政治改革都是體制內外的溫和派形成強大聯盟,擠壓體制內強硬派和體制外激進派的結果;失敗的改革則不是強硬派滅絕任何改革的可能性,就是激進派通過暴力推翻現體制,但往往隨之而來的或是建立新專制,或是陷於內亂不斷。
中國從1898年戊戌變法開始,從未形成過穩定的溫和軸心,改良失敗使得革命力量越來越發展壯大,卻離憲政民主越來越遠。1989年重蹈復轍,體制內「健康力量」幾被清除出局。儘管體制內仍然存在有良知、有覺悟的人,但是經過長年不斷的逆淘汰,這樣的人似乎悉數銷聲匿跡;除了溫家寶這樣的個別例外,已30年無人敢公開談論政治改革這樣的話題。這是中國當下和平轉型的最大困境:體制內似乎找不到和體制外溫和派公開結盟的力量。當然,在壹個極不透明的政治體制下,這可能只是表面現象,實際情況處於不明狀態。
另壹方面,需要看到的是,四十年對外開放極大削弱了極權體制的烈度。半個世紀之前,在1970年的「壹打三反」運動中,遇羅克因為批判出身論、王佩英因為同情劉少奇而被判處死刑;今天,異議言論仍然受到打壓,但力度不可同日而語。極權體制的削弱不僅降低了社會的維權代價,同時也意味著體制內的良知力量和法治意識在增長。2003年,孫志剛之死激發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可被視為體制內外溫和力量聯手推動的結果,由此開啟了民間維權的「孫志剛模式」。這種模式固然是脆弱、代價高昂和不可預測的,但是它至少意味著體制具有兩面性。目前雖然全面開倒車,但體制內溫和力量的存在使之不可能回到改革前狀態。待到倒退動力遲滯,必然會迎來壹波新的改革反彈。
目前在孤軍奮鬥的逆境中,中國體制內外的溫和派需要堅守憲政民主的底線,穩妥而積極地傳播憲政民主理念,利用有限的自由空間推動民間社會契約的形成,讓儘可能多的公民服膺並實踐政治自然法則,而不能坐等某個「立憲時刻」的到來。社會契約是壹切形式的憲政民主的基礎。中國自身的教訓即足以證明,沒有社會契約,再好的憲法文本也是不能落地的空中樓閣。憲政民主是壹套制度,但這套制度的運行需要與之匹配的公民契約文化。沒有真正理解、信仰並願意親身實踐政治自然法的公民群體,要壹部體現全套政治自然法則的憲法有何用?清末法學大家沈家本期待:「壹法立而天下共守之。」沒有願意守約的人,憲法又如何立得起來?當然,在憲政民主未能建構的國家,建構社會契約困難重重,但是我們沒有別的選擇。
35. 您認為中國未來的憲政民主制度需要繼承和保守最近七十年、最近壹百多年和過去二千年歷史中哪些積極因素?
最近七十年教訓多過經驗,尤其前三十年只有血的教訓;后四十年的有限經驗表明,壹個社會有自由才有活力和繁榮——不僅包括物質繁榮,也包括思想、信仰、藝術、科學等精神層次的繁榮。最近七八年又回歸教訓:如果沒有民主制度保障,所謂的自由只是壹時鬆綁,可以在壹夜之間歸零。最近百多年有共和民主的民國經驗和教訓,可惜由於底子薄、環境差,陰差陽錯、功敗垂成。它的教訓主要是,壹個民族必須有相當數量的人尤其是政治精英接受了社會契約的基本原則,才有可能成功建構憲政民主制度。這在我去年反思五四百周年的文章「契約構造的失敗——從辛亥到五四」中有比較詳細的討論。
至於古代傳統,我前面已經說過,政治制度方面早已智慧枯竭,對現代憲政民主沒有貢獻;如果還像今天的「新儒家」這樣死抱著那點陳芝麻爛穀子,只有死路壹條。連張之洞的「中體西用」說都主張改革政治與法律制度,只是要保留儒家倫理核心。抱殘守缺同時也意味著對儒家等思想傳統中有價值的道德倫理學說視而不見,或者因為自己的懦弱猥瑣而不敢面對。如前所述,憲政民主的成功轉型需要有壹大批具有道德勇氣的公民,而道德勇氣必須來自宗教或世俗文化信仰。因此,壹方面要全面放開宗教自由;但另壹方面,我很懷疑文化上的「全盤西化」足以佔據中國龐大的「信仰市場」。即便韓國、台灣等地解嚴後放開了宗教自由,基督教等外來宗教所佔的人口比例也是十分有限的;我對這個問題完全實用主義,沒有本土—外來的價值判斷,只是指出基本事實。傳統文化對於多數國民有壹種自然的親近感,在歷史上也發揮了制約公權濫用的有限作用,既非盡然糟粕、亦非純粹精華,因而既不能全盤接受、也不能絕然拒斥。今人的任務是要梳理甄別儒學等傳統文化中哪些是精華、哪些是糟粕,篩選之後發揚光大。
我自己在研究儒家、道家、墨家等傳統學說過程中,發掘出「人的尊嚴」這個概念,認為它最恰當地總結了傳統思想的精華,也是中國和西方乃至世界文化交流的橋樑。西方國家以前只關注人權,現在越來越重視尊嚴概念,近年來出版了不少比較研究的成果。遍覽這些比較研究之後,我不謙虛地認為,孔孟等原始儒家對這個概念的闡釋最為精深獨到,也最容易和現代接軌。儒家為主導的中國尊嚴觀不僅有利於中國自身的憲政制度建構,而且可以為世界和平作出獨特貢獻。
36. 您認為,中國應當如何處理與歐美民主國家之間的關係?應當如何更有力地推動人類的和平、文明和自由?
以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為標準,中國有什麼理由不和代表世界文明主流的歐美民主國家搞好關係?為什麼要和踐踏尊嚴的北朝鮮、俄羅斯、伊朗等獨裁甚至神權國家打得火熱?這方面,我們理論和實踐差距太大。雖然中國傳統文化中有豐富的尊嚴思想,卻沒有體現到制度保障當中。尤其近七十年,我們在這個方面離文明國家差得太遠,今天只有像當年日本明治維新那樣放下身段、虛心學習、借鑒效仿的份。中國佔了世界人口的1/5,中國人自己的文明化就是對人類文明的最大推動。這次武漢肺炎導致世衛組織宣布全球公共衛生緊急狀態顯示,如果中國不能獨善其身,肯定會殃及世界。要讓世界看得起中國,也只有走憲政文明之路。看看武漢肺炎揭示出來種種匪夷所思的人性醜陋眾生相,壹個閉塞、愚昧、猥瑣、野蠻的民族怎麼能指望得到別人的尊重?要想得到世界的尊重,那就首先做壹個和憲政民主的世界潮流合拍的文明人吧。
正如1948年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宣布的那樣:「所有人都生來平等,並具有平等的尊嚴和權利。他們被賦予理性和良知,並應以『四海之內皆兄弟』的精神相互對待。」世界應當是壹個尊嚴平等的自由人的聯合體,每壹個國家首先要尊重和保護自己國民的尊嚴,才能取得進入世界文明聯合體的入場券。憲政民主制度的目標正是為了讓國家尊重每壹個國民的尊嚴,讓文明人共同生活在壹個文明國家裡。能否進入世界文明的大門,鑰匙掌握在我們自己手裡。尤其在憲政文明不可動搖地佔據了世界主流的友好大環境下,中國人沒有理由自暴自棄、自毀自侮,抱著顢頇醜惡的專制體制不放,把自己關在世界文明的大門之外。只要我們自尊自立,尊重自己、尊重同胞、尊重他人,中國憲政文明的步伐是任何力量都擋不住的。
1 篇帖子
• 分頁: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