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垮台之後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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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垮台之後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
作者 劉沙沙
焦慮於民主運動在國內得不到足夠響應的現實,筆者于淺薄愚陋中苦思經年,設計出這個方案,以徵求意見,以作為前輩們各版憲章描述的政治框架下,經濟方面的一塊備用拼圖。本人萬分確信本方案框架之粗淺、執行之困難、甚至數學上的愚蠢,因此懇請各方師友賜教,以修改補充。如果本文能給重壓之下的民主派和受壓民眾一點力量,哪怕能引起一點討論,作者都將會莫大地感激和榮幸。
這套方案,基本上是捷克方式。原因是其他國家的轉型方案,用在中國都不妥:俄國方案,把國有資產折算成貨幣發放給公民,結果遭遇通貨膨脹,大批公民的資產化為烏有。匈牙利方式,是把國企賣給外資,那麽中國的資產,盤子太大,外資接不下。波蘭方式,以工會談判主導,則中國農村人口龐大,而工人並沒有自己的、經過鍛煉的工會。所以反覆思考,還是捷克方案最好。
捷克方案的原則是:按照結果平等的原則,找到最初所有者——國有、集體資產平分。
按照機會平等的原則,找到最終所有者——記名股權的經營權,承包給聰明能幹的經營者。
本方案很笨拙地規定了「基本股權為記名股權,不可買賣只可承包」,是為了避免俄國的覆轍,在福利制度還沒有建立完善的歲月里,讓基本股權承擔福利職能,以保障民生,保障最弱者的生活。這份笨拙的苦心,以各位師友的聰明慈悲,想必知我諒我。
本人建議的《民主之後的資產分配方案》如下:
(1) 國有資產由全國公民平分。每人約分得三十萬元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由集體成員平分。 農村土地平分。公民基本住房及住房用地,享有永久產權。
(2)土地為記名土地,平分后視農民意願轉化為記名土地股權。集體資產平分以記名股權(投資點)的方式進行、國有資產平分以記名股權(投資點)的方式進行。
(3)土地、土地股權、國有資產人均股權、集體資產人均股權,只可繼承、委託(承包),不可轉讓、買賣、抵押。土地的承包和轉承包,土地股權的委託與轉委託合同,均不得給付土地原始所有人低於基本生活費之價格。國有資產股權的委託與轉委託、承包與轉承包合同,不得給付原始所有人低於基本生活費用之價格。
(4)國有企業資產,一部分進入全國國有資產平分系統,一部分資產由職工包括退休職工獲得股權(投資點),職工獲得股權的原則是,獲得基礎股權的同時,按照工齡獲得工齡股權,按照職稱獲得職稱股權。
(5)職工獲得的全國國有資產股權、本企業基礎股權、工齡股權、職稱股權均為記名股權,其中全國國有資產股權、本企業基礎股權,只可繼承、委託、承包,不可轉讓、買賣、抵押。企業基礎股權的委託與承包合同,不得給付原始所有人低於基本生活費之價格。
(6)集體企業資產,一部分進入集體資產平分系統,成為集體資產人均股權,一部分資產由職工包括退休職工獲得股權(投資點):按照工齡獲得工齡股權,按照職稱獲得職稱股權。
(7)「剪刀差」對農民的實際剝奪,在農民、農民工獲得全國國有資產時得補償糾正。
(8)服務,包括公共服務(政府)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進入全國國有資產平分制度。分得全國國有資產人均股權、服務業基礎股權、工齡股權、職稱股權。以上四項,全部為記名股權。全國國有資產人均股權、服務業基礎股權只可繼承、委託、承包,不可轉讓、買賣、抵押。服務業基礎股權的委託與承包合同,不得給付原始所有人低於基本生活費之價格。
(9)農民工包括退休農民工,獲得原居住地土地所有權、集體資產人均股權、國有資產人均股權,同時參与所在企業職工股權分配,獲得企業基礎股權、工齡股權、職稱股權。以上股權均為記名股權,其中土地、土地股權、國有資產股權、企業基礎股權,只可繼承、委託、承包,不可轉讓、買賣、抵押。
(10)無職業、自由職業之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亦得分配全國國有資產人均股權。
(11)私營企業,其資產來源為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與權力尋租者,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處理,其部分資產來源為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與權力尋租者,對該部分資產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處理。資產來源不明者,按照國有資產處理,部分資產來源不明者,該部分資產按照國有資產處理。資產來源為自有資產的,應當由所有人保留。鼓勵私營企業增持員工股。
(12)功勛股權:在反共民主運動中作出貢獻的,在國有資產分配中得分配功勛股權。為反抗中共襲擊中共軍警的各族人士,其本人或遺屬願意保留中國國籍的,得分配國有資產功勛股權。為抗議中共而自殺自焚的各族人士,其本人或遺屬願意保留中國國籍的,得分配國有資產功勛股權。
(13)經濟轉型前公民個人財產,合法部分應當保留,非法部分予以收繳。藏匿、轉移出國的財產,民主中國保留偵察追討之權利。收繳財產視其來源進入國有、集體資產平分體系,或退還受害者個人。在國有、集體資產已經平分之後收繳的非法財產,計入國有、集體資產股權分紅,或退還受害者個人。
焦慮於民主運動在國內得不到足夠響應的現實,筆者于淺薄愚陋中苦思經年,設計出這個方案,以徵求意見,以作為前輩們各版憲章描述的政治框架下,經濟方面的一塊備用拼圖。本人萬分確信本方案框架之粗淺、執行之困難、甚至數學上的愚蠢,因此懇請各方師友賜教,以修改補充。如果本文能給重壓之下的民主派和受壓民眾一點力量,哪怕能引起一點討論,作者都將會莫大地感激和榮幸。
這套方案,基本上是捷克方式。原因是其他國家的轉型方案,用在中國都不妥:俄國方案,把國有資產折算成貨幣發放給公民,結果遭遇通貨膨脹,大批公民的資產化為烏有。匈牙利方式,是把國企賣給外資,那麽中國的資產,盤子太大,外資接不下。波蘭方式,以工會談判主導,則中國農村人口龐大,而工人並沒有自己的、經過鍛煉的工會。所以反覆思考,還是捷克方案最好。
捷克方案的原則是:按照結果平等的原則,找到最初所有者——國有、集體資產平分。
按照機會平等的原則,找到最終所有者——記名股權的經營權,承包給聰明能幹的經營者。
本方案很笨拙地規定了「基本股權為記名股權,不可買賣只可承包」,是為了避免俄國的覆轍,在福利制度還沒有建立完善的歲月里,讓基本股權承擔福利職能,以保障民生,保障最弱者的生活。這份笨拙的苦心,以各位師友的聰明慈悲,想必知我諒我。
本人建議的《民主之後的資產分配方案》如下:
(1) 國有資產由全國公民平分。每人約分得三十萬元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由集體成員平分。 農村土地平分。公民基本住房及住房用地,享有永久產權。
(2)土地為記名土地,平分后視農民意願轉化為記名土地股權。集體資產平分以記名股權(投資點)的方式進行、國有資產平分以記名股權(投資點)的方式進行。
(3)土地、土地股權、國有資產人均股權、集體資產人均股權,只可繼承、委託(承包),不可轉讓、買賣、抵押。土地的承包和轉承包,土地股權的委託與轉委託合同,均不得給付土地原始所有人低於基本生活費之價格。國有資產股權的委託與轉委託、承包與轉承包合同,不得給付原始所有人低於基本生活費用之價格。
(4)國有企業資產,一部分進入全國國有資產平分系統,一部分資產由職工包括退休職工獲得股權(投資點),職工獲得股權的原則是,獲得基礎股權的同時,按照工齡獲得工齡股權,按照職稱獲得職稱股權。
(5)職工獲得的全國國有資產股權、本企業基礎股權、工齡股權、職稱股權均為記名股權,其中全國國有資產股權、本企業基礎股權,只可繼承、委託、承包,不可轉讓、買賣、抵押。企業基礎股權的委託與承包合同,不得給付原始所有人低於基本生活費之價格。
(6)集體企業資產,一部分進入集體資產平分系統,成為集體資產人均股權,一部分資產由職工包括退休職工獲得股權(投資點):按照工齡獲得工齡股權,按照職稱獲得職稱股權。
(7)「剪刀差」對農民的實際剝奪,在農民、農民工獲得全國國有資產時得補償糾正。
(8)服務,包括公共服務(政府)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進入全國國有資產平分制度。分得全國國有資產人均股權、服務業基礎股權、工齡股權、職稱股權。以上四項,全部為記名股權。全國國有資產人均股權、服務業基礎股權只可繼承、委託、承包,不可轉讓、買賣、抵押。服務業基礎股權的委託與承包合同,不得給付原始所有人低於基本生活費之價格。
(9)農民工包括退休農民工,獲得原居住地土地所有權、集體資產人均股權、國有資產人均股權,同時參与所在企業職工股權分配,獲得企業基礎股權、工齡股權、職稱股權。以上股權均為記名股權,其中土地、土地股權、國有資產股權、企業基礎股權,只可繼承、委託、承包,不可轉讓、買賣、抵押。
(10)無職業、自由職業之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亦得分配全國國有資產人均股權。
(11)私營企業,其資產來源為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與權力尋租者,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處理,其部分資產來源為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與權力尋租者,對該部分資產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處理。資產來源不明者,按照國有資產處理,部分資產來源不明者,該部分資產按照國有資產處理。資產來源為自有資產的,應當由所有人保留。鼓勵私營企業增持員工股。
(12)功勛股權:在反共民主運動中作出貢獻的,在國有資產分配中得分配功勛股權。為反抗中共襲擊中共軍警的各族人士,其本人或遺屬願意保留中國國籍的,得分配國有資產功勛股權。為抗議中共而自殺自焚的各族人士,其本人或遺屬願意保留中國國籍的,得分配國有資產功勛股權。
(13)經濟轉型前公民個人財產,合法部分應當保留,非法部分予以收繳。藏匿、轉移出國的財產,民主中國保留偵察追討之權利。收繳財產視其來源進入國有、集體資產平分體系,或退還受害者個人。在國有、集體資產已經平分之後收繳的非法財產,計入國有、集體資產股權分紅,或退還受害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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