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中共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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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中共惡法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6月9日

作者 郭國汀

首先,惡法的定義。法學者蕭翰漢認為「惡法是違背人類的天理良心,人類社會的基本文明規則,憲政、法治的精神,但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起到奴役人的自由和尊嚴,剝奪人的基本人權的行為規範」。我基本上贊同該惡法的定義。

孫文廣教授說「惡法就是侵犯人權,旨在維護專制和極權的法律」。還有人說,「惡法實際上就指邪惡的法律」,這是從字面上意義上的解釋。「惡法是普通公眾覺的不合理的法律,實際上是將少數人的意志強加給民眾,將法律推向人民的對立面,維護專制,維護人治的法律」。

惡法的定義,歸納言之有幾個特點:壹是違背人類的天理和良心;二則違背社會道德文明的準則,三違背憲政法治精神,四違背普通公眾的意志維護專制和人治,五是邪惡。

今天的論題叫作「暴政惡法不除,國民無寧日」。國民包括國家和國民,亦即暴政惡法不除,國家沒有安寧日,人民更無安寧日。因此惡法問題是有關法治社會的壹個核心問題。我們剛才介紹惡法的定義,接著我們來介紹壹下惡法的實例,舉例來印證。惡法壹般來說,主要體現在社會政治法律方面,即所謂上層建築領域體現得最為明顯。

在壹般的刑、民事法律上,惡法體現得不那麼明顯,但是涉及人權,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特別明顯。比如中共壹奪權建政,就頒布了三個相關《鎮壓反革命暫行條例》《土地改革法》就是典型的惡法。

它不是根據當事人的現行行為,而是根據當事人歷史上的行為,或言論,或身份;不是根據行為人的現行犯罪行為來追求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定罪量刑,而是根據這個人的歷史身份,比如地主,富農,或前國民黨政府的黨政軍文教人員,就可以定為反革命罪,沒收財產判處極刑。

當年中共暴政在長達三年的鎮壓反革命和土地改革運動中,壹共鎮壓了「反革命」至少六百萬人,儘管中共僅承認殺了七十壹萬,實際殺人至少在三百萬以上,甚至可能更多。因為當年中共以各種名義,除了所謂反革命,另有幾百萬國民政府原黨政軍文教人員,被當作土匪鎮壓;而土改殺害的地主、富農也高達300萬至600萬人。

第二,惡法的實例。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壹個《公安六條》,全稱是《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直到壹九七九年二月才被撤消。

這個《公安六條》,就是個標準的惡法。其第二條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革命標語、喊反革命口號,攻擊污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副主席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第四條還規定「地、富、反、壞、右份子等二十壹種人」的黑名單。過去壹直是黑五類,文革中增加至黑九類,而實際上文革中劇增至黑二十壹類,也就是全中國有二十壹種人屬於中共鎮壓迫害的對象。甚至胡氏專權時仍有所謂「四種人」屬於打擊迫害目標。

正因為這個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條,導致文化大革命中,全中國人被中共屠殺,被迫自殺、被武鬥打死,以及被群體滅絕的總數高達二千萬人,而受株連的人數超過壹億。公安六條直接導致壹九六八年北京大興縣大屠殺,湖南道縣和紹陽縣大屠殺,江西瑞金和興國縣大屠殺,以及廣西省十余個縣活吃三千多名「階級敵人」等重大惡性事件,實際上都起源於該公安六條。

第三例,就是現行刑法第壹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刑法壹百零壹條壹直到壹百零八條,都是標準的惡法。此外還有壹九五七年為了反右,由國務院炮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也就是關於勞教的行政規章,也是標準的惡法,到今天仍未廢除。

還有壹九八二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遣送辦法」,就是導致孫志剛在廣州收容所被打死的惡法,這條惡法現在已經被取消。還有許許多多的,比如強制拆遷的法律,有關批准宗教信仰的規定,有關思想信仰言論結社出版自由方面的行政規章等都是惡法。

中共暴政幾乎在所有的領域制定的所有的法規,存在著大量惡法,通過惡法的實例,使我們對惡法能夠有壹個概況了解。為什麼說中共惡法遠遠超過歷朝歷代,超過全世界所有國家的惡法總合還更邪惡。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

希特勒是全世界公認的惡魔,因為他用「最後解決方案」殘忍地屠殺了六百萬猶太人,把在西歐各國的猶太人押送到在波蘭專門建造的五個大型毒氣室,其中的奧斯維辛毒氣集中營,就屠殺了幾百萬人,所以希特勒是全球公認的惡魔。但是在希特勒統治期間他的法律明文規定,「凡是污辱元首的,處兩個星期的拘禁」。這個條款跟中共的公安六條壹比較,可見公安六條是比希特勒這個惡魔的法律要殘暴上萬倍。

在中共暴政下,不要說污衊污辱毛澤東,根本沒有達到污辱程度,只不過是喊了句「打倒毛澤東!」這種口號,就有可能被槍斃。因為按照公安六條這個行為是現行反革命,而現行反革命,根據公安六條第六條,最高刑就是槍決。

事實上,文革期間二千萬中國人被中共暴政屠殺,其中至少幾十萬人。我在大陸的時曾看過中共的壹個內部文件,列舉文革期間以反革命罪被槍決的人數,至少三十六萬人;這個所謂內部文件,是不是真實的呢?它是不是真的把所有被槍決的反革命罪都列清楚了呢?我認為很可能還是隱瞞的數字。

第三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惡法產生的根源何在?惡法要是不剷除其根源,惡法會源源不斷地炮製出來。惡法的根源首先是立法不公。立法者決定誰來立法?如果立法者不公不義,那麼立法者天天都在制定法律,每日每時都可能炮製出大量惡法。

立法者為什麼不公?立法者就是國家的上議院、下議院(參議院、眾議院)的代表。當代全世界各國立法機構均由上、下兩院,或參眾兩院組成,其代表就是立法者,如果立法者的產生不公不義的話,那麼它必然成為惡法的母機。中共的立法機構理論上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質上卻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完全受中共壹黨操控。

全國人大本身是中共壹黨操控,全國人大常委會更是中共壹黨操控,所以中國所有的惡法產生的機構,其來源根源,就是中共壹黨操縱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中共的人大不分上、下(參眾)兩院,而唯有壹院,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嚴重違悖共和的基本原則,但是中國的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全部是由中共包辦。

自中共壹九四九年盜國竊政迄今,從來沒有舉行過任何壹次合法、公平、公開的自由選舉。所謂人大代表全部是中共指定,或在軍警特的操控下產生的虛假的代表,純屬中共壹黨獨裁專制的代理人。所有的代表,包括所謂工人農民士兵的代表,婦女代表,中青年的代表,少數民族的代表,無壹例外都是符合中共的意志的奴僕式的人物,只有極少數個別的點綴。也就說中共的人大常委會,人民代表大會就是惡法產生的根源。

第四,惡法要怎麼根除呢?首先必須終結中共極權專制暴政這種罪惡的政治制度,才有可能根除惡法。如果不終結這個罪惡的政治制度,中國人民的抗爭,為廢除惡法所進行的具體的每壹項呼籲抗爭,僅起到微不足道的作用。因為即使經過長期艱苦的抗爭,廢除了壹個惡法,中共立馬就能炮製出壹百個惡法來,所以惡法的根源壹定要剷除,才有可能根除惡法,也才有可能使國民無寧日這種現狀得到徹底糾正。

根據政治學原理,壹個國家如果立法機構的上下兩院的代表,超過比如五百人以後,它就會效率低下,若超過壹千人,立法機構的上下兩院代表就會受其中壹小撮人操控,而中共的人大代表超過三千人,故中共通過操縱人大常委會控制了立法機構。從政治科學代表制原理來說,它違背政治科學原理。

因為全國人大代表高達三千人,根本無法操作。所以中共就玩了壹個貓膩,把全國人大代表的立法權變成由人大常委會撐控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把立法權按行業劃分,由各行各業自己立法。比如工商管理、教育、醫療部門,人大時常將立法權放行給各行業的行政官僚自己制定法律規章。自己給自己立法的話,肯定忽視民眾的利益,而重視自己這個官僚機構的利益,這樣制定出來的法律,顯然從壹開始就是不公不義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草案以後,最後是通過全國人大每年年會表決通過,但由於代表們都是中共自已指定或操縱的代理人,故他們僅是起到像皮圖章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法律十有八九都是惡法。這就是惡法產生的根源。

第五,惡法的理論依據。從理論上講,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論,壹是惡法亦法,也就是惡法也是法律;二是惡法非法理論。惡法亦法論認為,惡法也是法律。

追根朔源,在古希臘時就已有惡法亦法的理論萌芽,蘇格拉底主張惡法也是法律。他認為只要法律是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不管這個法律制定得好還是壞,當事人都要無條件地服從,要執行。這是惡法亦法論的最早來源。

但是蘇格拉底本人並沒有闡述惡法亦法的理論根據,真正創立惡法亦法理論者,是分析法學派的奧古斯丁,他是古羅馬的壹個法學家,他嚴格區分法律和道德,認為法學的任務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與惡 。「法的存在是壹個問題。法的優劣則是另外壹個問題。法是否符合壹個假定的標準,是壹種需要研究的問題。」 奧斯丁主張,在法理學中必須剔除「應當存在的法」,因為那是壹種道德的要求,是倫理學和立法學的任務,而不是法學或法理學的任務。「最有害的法,即便與上帝意旨矛盾,也是且繼續將是司法審判機構強制實施的法。」 但是惡法亦法論,無論分析法學派,還是實證法學派,均強調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

如果法律是由合法的立法機關的代表制定的,且經下議院和上議院分別通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來的,也就不太可能產生惡法,在這種意義上我是贊同惡法亦法論的。我認為如果壹個法律是經過合法的立法機構,然後又通過合法的法定程序,嚴格制定出來的法律,在這種前提保證下惡法亦法論是可以成立的。

但問題是從邏輯上推論,如果壹個國家的法律是由他的合法的立法機構,通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來的,很難產生惡法。根本不可能產生象中共暴政下產生的,比如公安六條、或鎮壓反革命條例等這種惡法。

因為立法者合法,首先保障了立法源頭的正義、良知、公理的存在。而中共暴政立法者的產生本身就不合法,必然導致立法者本身不合法,且中共立法機構不分上下兩院,導致立法過程中沒有制約權力的機制,使得法律單純反映的是中共壹黨的意志;加上它制定法律的程序既不嚴格又不合法,所以不能夠把國際上,或法學理論家們認定惡法亦法論套在中共暴政上。

問題是在中共暴政下的法學者,現在中國大陸許多法學教授們,實際上是拋開上述前提來論惡法亦法。舉例而言,陳金釗教授在他的壹篇文章中寫道,「現在歐美的許多法學家,長期在規則下生活,久聞不知其香,都遺忘了規則對法治的意義,批評規則的缺陷,這種批評對歐美有現實意義,但卻誤導了我國大陸的法學。 其結果必然是消解剛剛起步的中國法治的權威性和絕對性。時下我們所面臨的是樹立規則崇拜意識、法律至上意識,唯有如此,才能使民族傳統的「治法」觀念脫胎換骨成現代法治觀念。中國社會法治初級階段的客觀現實註定了我們高揚惡法亦法理論具有其價值和目的合理性」。

他的意思是若否定惡法亦法,結果是必然消減剛剛起步的中國法治的權威性和絕對性;他要樹立規則崇拜意識,法律至上意識;說白了陳金釗就是要充分肯定中共暴政惡法的合法性。實際上陳教授是個黨用文人。他拋開立法者本身的合法性,不顧制定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卻奢談什麼法律至上規則,規則崇拜意識。這種教授顯然是把良知賣給了魔鬼的沒有良心的教授。

第二個例子,北京大學周旺生教授說(中國)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很大壹個數量,是由壹些不怎麼懂法甚至全然不懂法的人搞出來的,更不是主要由懂得立法科學 的人們制定和完善的。特別是無論是立法決策者還是實際運作者,普遍不諳運用立法技術。」 今日中國的法和法治,既不是良法和良法之治,也不是惡法和惡法之治,而是壹種『笨法』和『笨法之治』。

我認為周教授的說法真假參半,中國的立法者大多數都是不懂法,根本就是外行立法,這是對的;但是他說中國現在的法和法治不是惡法和惡法之治,而僅是壹種笨法和笨法之治,這種說法是錯的。

因為中共暴政炮製了很多惡法,雖然是由不懂良法之治的人炮製的,但是中共是精通惡法之治的,所以它炮製大量的惡法;只不過周教授不敢直言不諱公開批判中共惡法,或許他為了他自保,保護既得利益,所以他裝作不知道或僅作不痛不癢的評價,這是第二個教授的說法。

再舉個例子,中國人民大學韓大元教授在《中國憲法學的專業精神與專業化》文中寫道「面對憲法問題,中國憲法學者(應該樹立)護憲意識和憲法文本的『保守主義』意識」。「憲法學的專業精神中不應該提倡『革命』式的學術傾向……克服過分的革命意識,過多的改革意識,過多的激進意識……對我們來說,特別重要的是維護已經確定下來的憲法文本的規範意識,謹防社會現象突破規範的界限。」

我非常遺憾看到韓大元教授居然會有這種論點,這種論點似乎是喪失了良知的御用文人的論點。很顯然,他要憲法學者不應當提倡革命意識、改革意識、激進意識,而要維護已經確定下來的四項基本原則,就是共產黨領導壹切的這種憲法體制。這種觀點只能是黨棍的意識,決非什麼憲法學者的意識。

上述三位中國法學界所謂權威人士的論述,這些人確有以良知跟魔鬼交易,然後昧著良心為中共暴政塗脂抹粉,維護暴政的重大嫌疑。

什麼叫惡法非法?惡法非法在法學界爭論很多,但是惡法非法是西方,特別是英美法學界長期倡導的觀點,主要源於自然法學派。著名哲學家拉德?布魯赫指出:「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類的共同理性,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也。」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如果人民的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人民有革命的權利,可以運用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

因此自然法學派認為,正義是衡量法是否合法的標準: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的法即是惡法。正義是自然法的核心,是高於國家制定法的實在法的準則,因此惡法非法。我非常贊同自然法學派有關惡法非法的論點。

我壹九八零年上吉林大學時,就壹直非常欣賞自然法觀點,所以我的英文名字叫Thomas Guo ,因為Thomas 阿奎那是十二世紀義大利的壹個神學家、思想家和哲學家,他將自然法歸類為四類法律中的壹種:永恆法(宇宙物理法則),神法(啟示),自然法和實在法。自然法是自然理性的產物,據此能夠區別什麼是好的,什麼是邪惡 的。神法和自然法均包含道德規範。神法包括的道德原則是通過啟示而教給人們的(聖經和神聖傳統),自然法中包括的道德原則,不是通過啟示,而純屬通過理性辯識的。

它是任何時代任何地方普遍適用的永恆法律原則,也就是說現行社會適用的法律,不能違背自然法,而自然法源於上帝法。自然法的基本原則高於實在法,也就是現實社會中的實用法律,凡是違背自然法,違背上帝法的實在法都是非法無效的。這就是惡法非法的理論依據。

人類社會剛開始時並沒有法律,原始社會只有習慣,就是對同類事件長期反覆適用的行為規則,部落首領,皆是德高望重的長者,他就是部落的立法者、執法者。因為當時並沒有立法機關和執法機關,對部落里人們之間的各種爭議,是由部落首領根據習慣來公正處理,經過漫長的歲月,對同類事物的處理形成慣例,最後變成所有的人共同遵守的規則。這種規則顯然要符合正義的原則。

正義就是公平、公正、公道。正義符合壹個社會共同體所有人的利益,如果壹個法律違背正義原則,比如不公不義,這樣的法律當然從壹開始就會受到所有人的反對,特別是制定壹個法律,首先要考慮這個社會各種利益的平衡,維護社會成員的利益。

他不能只顧皇帝壹個人的利益而不考慮農民的利益,或只顧奴隸的利益,而不考慮主人的利益,不考慮中間階層的利益,所以任何法律規則,壹般來說,都是考慮到這個社會各方利益條件下的壹種妥協的產物,這種妥協顯然要符合真實、善良、美好的原則。所以法律應當符合自然規律、符合正義,公正、公道、公平原則。

唯有這種法律才是合法的,如果這個原則能成立,自然的結論就是,凡是違背正義、違背天良、違背法治原則、違背自然法原理的法律,就是惡法。既然是惡法,由於它違反了正義原則,故從壹開始就不是法律,它不是說後來變成了非法。

惡法非法是從惡法誕生之日起即無效,正由於惡法非法,所以人民沒有義務遵守這個惡法。所以只要保證立法者的客觀公正,惡法的根源就斷了。我們特彆強調不能僅針對某壹個具體的惡法,而不針對它的根源,如果這樣僅是抓了芝麻丟了西瓜。只有徹底廢除中共極權專制暴政這種罪惡政治體制,中國人才有可能擺脫惡法的蹂躪,這是我要講的第四個問題。

第五個問題: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的優劣比較,哪壹個優,哪壹個劣?壹般來說大陸法系,惡法亦法觀念較流行,而在英美法系,即英國和美國及英聯邦國家則惡法非法論佔主導。但是有壹個事實,英美國家及英聯邦國家,如英國自1688年和美國自1787年,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等國自其建國以來,他們的政權從沒有被人民推翻過,這是壹個很有意思的現象。

英美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之間發生戰爭,也從來沒有輸過,都是打贏的,原因何在?其中壹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惡法亦法在英美國家跟本沒有市場,英美國家的法律和他的執法相對而言要比大陸法系國家公正得多。

而且英美國家的法官,受賄犯罪的犯罪率低的驚人。在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都是上百年沒有壹個法官犯罪的,美國法官的犯罪率則非常低;但是大陸法系的法官犯罪率要遠遠高於英美法系的法官。原因之壹在於大陸法系的法律,承認惡法也是法律。就是哪怕某個法律不公不義,甚至邪惡,它也要執行。但是在英美國家,惡法跟本沒有任何效力。哪壹個優,哪壹個劣?壹比較就能明顯可見。

與此同時,將西方自由憲政民主國家跟共產黨國家比較,全世界共產黨的法官的犯罪率成百倍高於英美國家的法官;在共產黨奪權以後,均發生過多次戰爭。舉中國為例。中共自1949年奪取政權后,參与和發動了多場戰爭。第壹場戰爭就是韓戰,即所謂抗美援朝;1962年中印邊境之戰;1969年中蘇邊境發生的珍寶島之戰;1979年的中越邊境之戰,以及自1958年壹直到1977年的炮擊金門之戰。

正因為中共的法律是惡法橫行,它根本不考慮法律的正義性,也不顧忌戰爭的正義性,而是用謊言欺騙國人。根據我近期的研究,上述五場戰爭,沒有壹場是正義戰爭。

朝鮮戰爭純屬金日成為了獨佔南韓,而積極發動侵略南朝鮮。他首先1949年的3月獲得毛澤東的支持,毛澤東承諾等他拿下全中國以後派兵幫助他打南朝鮮,然後金日成又獲得斯大林的同意支持武器裝備,朝鮮向蘇聯大量購進軍火。而中共毛澤東支持北朝鮮打南朝鮮,是中國政府自己出錢出兵,所有戰爭經費全部是中國人自己承擔,幫助金日成打南朝鮮,幫助金日成締造了壹個極權專制世襲野蠻流氓暴政。

1962年中越邊境之戰,嚴格講起來,也不是什麼正義戰爭。中印邊境之戰實際上帶有非常濃厚的毛澤東個人權力色彩。毛為了迫使赫魯曉夫支持大力發展中國的軍事工業,使中國迅速成為全世界的軍事強國,而玩的壹些小手段。

1979年中越邊境之戰,實質上是鄧小平為了制裁越南,越南打柬埔寨是因為柬埔寨的紅色高棉屠殺了十八萬越南裔(紅色高棉亦群體屠殺了華裔20餘萬人,但中共連屁也未敢放壹個),所以越共政權出兵把紅色高棉給滅了。鄧小平是為了挽救紅色高棉,出兵打越南,卻胡編越南侵略中國。每個有頭腦的人可以想壹想,越南這麼壹個小小的國家,它怎麼可能侵略中國?論武力軍力跟中國根本沒法比,中越之戰跟本不是正義之戰。

中共1949年奪取政權后,還打台灣打了二十年,炮擊金門也是毛澤東玩的壹個花招,他主要是為了訛詐蘇聯赫魯曉夫提供原子彈技術和核潛艇技術,用訛詐的方式激怒美國。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威爾對中共炮擊台灣問題上威脅中共,說美國只要用核武器對付中國。

這正中毛澤東下懷。毛澤東就拿美國人的核武威脅去訛詐赫魯曉夫,美國人要用核武器攻擊中國,中蘇是友好同盟國,你有條約義務來幫助我對抗美國。現在中國不要你蘇聯介入核大戰,你幫助我製造原子彈,然後由中國獨家對付美國,這就是毛澤東個人搞的名堂。

毛澤東是個狂妄至極的自大狂、變態狂,精神分裂重症患者,這是我給他下的定義。從他的所做所為我認為完全符合。毛是個野心惡性膨脹、自我膨脹到不知天高地厚的人。

毛澤東1957年在共產黨國家首腦會議上公然宣稱,「我們不怕打核大戰,若打核大戰,全世界人口,可能死三分之壹,最壞的情況下,可能死壹半」全世界人口當時是二十七億,死壹半人至少是十三億人。毛澤東口出狂言,因核大戰全世界哪怕死十三億人都不要緊,「把帝國主義消滅了,全世界都變成了社會主義國家,這是值得的」。這是毛澤東在國際會議上公然口出狂言,令所有共產黨的領導人震驚。

毛澤東在獨裁專權控制中國的二十幾年中,干下無數傷天害理荒唐至極的勾當。迄今大陸還有眾多毛澤東迷,我建議所有的人好好的精讀三遍張戎女士的《毛澤東鮮為人知的故事》。這本書我認為是全世界研究毛澤東最權威的專著,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人評價毛澤東可以超過張戎女士。

首先,張戎女士是十年磨壹劍,她跟她的丈夫花了十年時間做了大量調查研究,她又受過博士教育,她的研究方法很科學。這本書所援引的資料,高達壹千二百部專著,書中的每壹個論點,甚至每壹句話都有根有據,真是非常難得,做學問做到這個地步,令人佩服。她的立論,論據,論述和和結論,確實令人信服。做學問,做專家做到這種程度,我還沒有看到有幾個人達到這種水平。這本書是壹本能夠改變中國歷史進程的書,所以是每個中國人必讀的經典之作。

第六,國際法律實踐不承認惡法亦法論。國際法院是1945年聯合國設立的。在審判納粹戰犯的紐倫堡審判和審判日本戰犯的東京審判中,首次在國際法層面涉及惡法的問題。

所有的戰犯都用壹個理由來為自己辯護,「執行法律的人不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因為殺害猶太人是執行德國的法律,而執行法律的人不應受法律追究,是壹個古訓。

希特勒和法西斯群體屠殺猶太人的法律表面上是完善的,但是它的實質卻是非法的惡法。納粹為消滅猶太人,是通過立法程序乾的,即利用國家機器實行種族滅絕。

紐倫堡國際法庭確立了壹個原則:納粹戰犯執行的不是法律,而是壹種罪惡的惡法。這種惡法從壹開始就不是法律故自始無效。國際法庭以惡法非法這個原則,駁回了納粹戰犯的辯護律師的辯護理由,也才使得紐倫堡審判得以順利進行。換句話說,國際法院否決惡法亦法論。

最後壹個問題,惡法不除,國無寧日,民更無寧日。惡法關係到國民的切身利益,我們剛才講的都是涉及政治和人權的法律,其實現在大陸最普遍的惡法,是涉及土地及強制拆遷和宗教及結社自由的法律,正是因為大量惡法的存在和惡法的統治,才使中國大陸人民每日每時都在慘遭暴政的蹂躪。

要廢除惡法,首先必須廢除不公不義的立法機構,要廢除這個不公不義的立法機構,首先必須終結中共專制暴政,中共專制暴政壹天不除,中國人民的苦難絕對不止,這就是本問題的結論。

有關這個問題,我已經從各個角度、各個方面詳細論證,我的論證始終圍繞壹個主題,即中共極權暴政,始終是個非法的政權、是個極權的政權、是個流氓的政權、是個專制的政權、是個吸血鬼的政權、而且是壹個極度無知乏能殘暴野蠻的暴政。

中共暴政,從合法性、從道德性、從正義性、還是從自由人權法治憲政民主無論從任何壹個角度,它都沒有任何理由繼續存在,中國人民只有明白這個道理,徹底拋棄終結中共暴政,而且只有用革命的手段才能終結暴政,用所謂專制改良的手段是永遠不可能終結專制暴政。

我是在2005年2月23日,我本人遭受中共暴政迫害,被非法取消律師資格那壹天得出這個結論的。我雖然早在1984年2月便已認識到馬克思主義的荒謬性,共產黨政權的非法性,當時我僅在吉林大學法律系考研究生的同學之間,公開討論爭辯過程中提出否定馬克思的論點。

我認為馬列主義已經過時,對毛澤東思想進行了批判,對馬列的好多論點進行批駁,但是那時我並沒有認為中國非要革命不可,我認為中共可以改良。在二十年執業過程中,中共暴政對我進行過壹系列政治迫害,重大的迫害至少八次,但是我仍然認為中共可以改良,壹直到最後壹次政治迫害后,我才意識到我的改良夢徹底破滅。

因為我在大陸執業二十壹年,沒有任何非法行為,既不存在行賄法官,也不存在任何貪污受賄行為,更不存在任何違反中國現行法律的任何行為,那麼可想而知,連我這樣小有名氣的人權律師,中共暴政都可以隨心所欲、輕而易舉的把你滅掉,那麼對於任何其他人,他要滅掉不是太容易了嗎?既然中共對我這樣溫和遵守法律的人權律師都能輕易滅掉,對於任何其他敢於反抗的人,要滅掉不是太容易了嗎?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共暴政不可能改良;更重要的原因在於中共政權本質上是個極權專制流氓暴政,它獨家撐控和封鎖了所有的傳統媒體;電視、廣播、雜誌、報紙,全部沒有任何自由的聲音,在這種情況下,民眾根本無法知道真相,因而無法覺醒;國際互聯網的問世,才產生了壹種可能性,使得真相傳播有了可能,進而人民有可能覺悟覺醒。

但是國際互聯網壹問世,中共立即花巨資建起金盾工程,阻塞自由信息,封堵全中國人民的耳朵,蒙住全中國人民的眼睛,在這種條件下,政治改良可能完全行不通。我們進行簡單的對比就知道為什麼行不通。

滿清晚期非常腐敗,在統治中國的268年期間,實際上滿清在統治中國100年後,就開始走下坡路,越來越腐敗,到晚清已經是非常腐敗。然而晚清事實上比今日中共暴政要好得多;首先在康有為1898年百日維新期間,有國家最高當權者光緒皇帝支持政治改良,也就說在最高當權者親自支持政治改良;其次,當年滿清王朝全國有六十六份民間自由的報紙,這些報紙可以自由討論任何問題,包括革命、推翻清朝這些問題都可以討論,鄒容的《革命軍》於1903年正式在上海出版,這個《革命軍》就是鼓吹革命的,所以從自由媒體角度來講,在滿清晚期遠比中共暴政要好上百倍;再次,憲政改革滿清政府1905年慈喜承諾用九年時間實現君主立憲,1908年慈喜死後,新攝政王載灃答應提前六年,把原先九年實現君主立憲的時間表,縮短為六年。第四,1910年5月8日,清政府首屆責任內閣誕生。13位內閣大臣中滿蒙族佔9人,其中皇親貴族5人;四個漢人閣員分別擔任學務、外務和郵傳等非樞密閑職;軍事、財政、組織、司法、民政等決定國家命運的軍政要職全部由「滿貴太子黨」把持。正因為滿清政府的自私自利,使得所有的中國人,包括改良派都徹底絕望,所以都倒向革命。

直到今天,中共根本沒有承諾政治改革的任何時間表,沒有任何壹個中共高層實權人物公開支持憲政或政治改革,也沒有任何壹份民間自由報紙,更沒有絲毫政治改革的實際行動;上述四方面跟滿清政府比較,完全不在壹個層次;上述比較說明滿清雖然腐敗無能,他還有相對的言論出版自由,皇帝本人親自支持政治體制改革,慈喜承諾明確的立憲時間表,還確實立了憲。只不過是因為滿清當權者非常自私自利,他的改革改良,儘力考慮維護自身的權益,只考慮王宮貴族的利益,而人民大眾的利益考慮得很少,正因為滿清當權者的自私,最後導致他滅亡。

然而,中共暴政在所有的問題上跟滿清晚期的上述四方面改良意願比較都相差的十萬八千里,所以在這種條件下,還堅持所謂「和平理性非暴力無敵人」說要跟中共進行對話合作談判,進行和平改良轉型,這不是明擺著白日說夢話嗎?這不是絕對死路又是什麼呢?!

在中共極權專制流氓暴政這種條件下,我認為未來中國必然是革命,絕對不可能是改良,但中國革命是政治民主大革命,他是以全民認清中共暴政的極權專制流氓本質,認清中共暴政犯下的所有滔天大罪的前提下,全民覺悟覺醒的基礎上的政治民主大革命,全民覺悟覺醒,很重要的是軍、警、特,就是軍隊、公安、國安,警察的覺悟覺醒。

那他們會不會覺悟覺醒呢?我認為他們壹定會覺悟覺醒,壹切只是時間問題,壹旦全體中國人民,或絕大多數人民覺悟覺醒了,這種政治民主大革命並不需要大流血,就可以實現天鵝絨革命。所以前提是全中國人民的覺悟覺醒,這才是中國民主運動的正確大方向。如果繼續誤導國人抱著對共產黨的幻想,壹天到晚還想由中共主導所謂專制改良或極權改良,那絕對是死路壹條!

我想向所有的聽眾朋友傳達壹個非常強烈的信息:終結中共極權專制暴政,不可能走政治改良之路,這已經是死路壹條。如果今天有人繼續誤導公眾,要走這種跟中共合作對話談判的和平改良之路,這種人顯然要麼別有用心、要麼糊塗弱智至極、要麼很可能是中共五毛共特。除此以外,很難設想還有任何其他情況。無論如何我認為中國的自由人權法治憲政民主的明天要依靠中國人自己,中國人的前途和命運掌握在中國人自己手上,掌握在你、我、他每壹個人身上。

有官方文章稱讚肖揚是「壹個最具平民情結的首席大法官,壹個最具魄力的司法改革家,壹個最具朝氣的當代法學家」;肖楊有句名言:「各級法院要以刮骨療毒的勇氣,壯士斷臂的氣概,堅決徹底的清除法官隊伍中的害群之馬」。肖揚曾先後11次專門就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發表講話,2006年10月肖揚在關於「加強法官廉潔制度建設」的講話中稱,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不願為的自律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防範機制、不必為的保障機制」。但極具諷刺意味的是肖揚自己正被調查!原因是涉嫌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受賄案,黃已被撤職雙規。

廣東紀檢委有個幹部用匿名文章披露了肖楊也涉及司法腐敗的問題,肖楊的女兒,深圳市保安區法院副院長肖景羽,跟她的丈夫涉嫌數億元的司法腐敗問題。肖揚是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黃松有是副院長,連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副院長都涉嫌司法腐敗,人們可想而知中共專制暴政下,它的司法體制腐敗、腐爛到了什麼程度?!

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承認:「當前,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漸泛化成普遍社會心理,這是壹種極其可怕的現象。」 然而最高法院紀檢組組長李育誠卻說:「中國總體上有壹個說廉潔的政府,廉潔的法院」;當然這種說法純屬胡說八道,但是他同時又證明說1998年以來,每年都要處置壹批違法違紀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1998年處置了2,500多人。1999年處置了1,500多人,2000年,法院系統犯罪率按他說已經降到了千分之二。2003年資料顯示全國查處了794名違紀違法的法官。內蒙古在2000年至2005年的5年半中,全區司法人員中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共有476件641人,分貪污、枉法、瀆職、侵權等犯罪類型。其中135名領導幹部,大多數為基層公安局正、副局長,派出所正、副所長,法院正、副院長, 法庭正、副庭長以及看守所正、副所長等具有壹定職務職級的幹警。 僅湖北壹省,2002年至2003年6月,湖北檢察機關共 立案查辦涉嫌職務犯罪的法官91人。

當然也有人說:由於壹審法院,基層法院的判決,大多數都得到終審判決的維持,因此司法腐敗並不像人們想象的那麼腐敗或者那麼嚴重,還沒有到無可救藥的程度。這些說法是不是事實呢?今天就根據我從報紙、雜誌以及網路上了解到的中國法院法官腐敗現狀,列舉個事實來說明法官腐敗到了壹個什麼樣的觸目心驚的程度。

有關法官腐敗問題,我從四個方面來論證。第壹是中共官方的說法,就是剛才我已經提到的。第二是司法腐敗的現狀,到底有多麼嚴重。第三是司法腐敗的根源,它的根源到底在什麼地方。第四是司法腐敗的防治或根治的措施,到底應該怎麼做。

今天我重點講第二個問題:司法腐敗的現狀。壹般的人或沒親身經歷的人可能不了解,或說感受不深,剛才提到的最高法院紀檢組組長李玉成的說法,每年都是上千名法官被處置。但是見報的,被披露出來的,僅是零散的幾個。近年來得益於互聯網,腐敗法官時有被網路上披露。

這裏我列舉幾個著名的案例,我們就知道法官腐敗到了什麼程度。首先是最高法院的法官這壹級。最高法院的法官,它的腐敗到了什麼程度呢?首先肖楊本人現在正在被調查,這是第壹號人物;第二號人物,官職最高、被調查的法官,就是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他已被雙規,結果還沒有出來。前幾年最高法院副院長高昌禮同樣涉嫌腐敗,在調任司法部長几個月後即事發,儘管後來不了了之。

1995年河北省高院院長平義傑,由於嚴重違法違規被撤職。1998年,廣西省高院副院長叫潘宜樂,因為受賄被判刑15年。2003年廣東省高院院長麥崇楷,因受賄報被判15年。2003年遼寧省高院院長田鳳歧,因受賄被判無期徒刑。2005年,黑龍江省高院院長徐衍東因受賄被雙開,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是否最終被判刑不明。2007年,湖南省高級法院院長吳振漢,因受賄被判死緩。2009年9月,重慶市高級法院副院長張韜因受賄而被捕。2009年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院長郭生貴因為受賄和貪污,壹審被判處死緩。

上述提及的都是最高法院和各省高級法院院長副院長,都是因為受賄、貪污或挪用等等罪刑被判決。連最高法院和各省高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都大面積腐敗,那麼中國的法院腐敗到了什麼程度?壹般來說,中級法院的院長或庭長,腐敗的就更多了,數不勝數。我收集的資料顯示幾乎每壹個省、市、縣都有這種法官因受賄,貪污被判刑。

因為每年都有上千名法官因腐敗被查處。據悉,全國至少有壹千個縣的法院院長之離任審計報告被地方紀委與組織部「暫不公布」,涉及腐敗金額上百億,這還未涉及市級中院、省級高院。「黃松有到處有!」壹位縣級法院的副庭長在狀告離任前院長失敗后,十分喪氣地如是說。 在中共專制暴政下,法院系統已經腐敗到了令人無法容忍的地步。據我所知,中國法院人數是30萬左右。法官至少有20萬以上,每年都有上千名法官落網。他們為什麼會這樣?根本的原因在哪裡呢?

法院法官每年成千上萬,個個都是貪官污吏,剛才提到的是法院院長,副院長的腐敗,這是第壹類。第二類是法院集體腐敗。最典型的案例有:

壹個是發生在2004年的安徽省阜陽中級法院,阜陽中院連續發生過三任院長尚軍、劉家義、張自民先後「前腐後繼」。阜陽中院院長與壹窩子法官同時犯罪。2004年武漢中級法院13名法官集體犯案,牽涉到律師44名,其中涉及兩名副院長柯昌信、副院長胡昌尤,三名庭長,六名審判員,書記員、執行員各壹名。隨後不久,武漢中級法院院長周文軒也因貪污、受賄100萬元,在07年被判刑。

第三個典型的案例是深圳中級法院5名法官,包括副院長裴洪泉、破產庭庭長張庭華、涉外庭庭長蔡曉玲、執行局二處處長李慧麗集體犯案。特別是在副院長裴洪泉家中搜出人民幣現金2,700萬,和美元95萬。從這幾個集體受賄案來看,第二類腐敗也是觸目心驚。按理說犯罪人都希望悄悄的干,而不會明目張胆集體犯罪,因為犯罪是明顯見不得人的,特別是受賄這種罪行,你要是兩個人或三人或五人壹起干,那很容易穿幫,或被披露。但現在,中共控制下的法院已經發展到了明目張胆毫無顧忌的團伙犯罪。其它案例還很多,我們舉這三個就足夠了。

第三種情況,法院做為壹個單位犯罪,最典型的就是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楊志明、執行局局長蔡紅軍、辦公室財務會計王青梅被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法院分別壹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2年和6年。新疆鐵路法院不但院長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且法院做為受賄犯罪主體,這是全國首例。

第四種情況,諸如「三盲」院長被判刑,像山西省降縣法院副院長姚小紅,就是壹個三盲院長,即文盲、法盲加政治盲,也是因為受賄,看破網上披露甚至中共法院還有妓女當院長的,妓女之所以當院長,就是因為買通了有關官員,然後搖身壹變就變成法院院長。

諸如此類的現象,在全世界可以說是絕無僅有。有個學者曾經歸納列舉了壹些數據,提到新加坡、德國、澳大利亞及美國的法院,上百年來幾乎沒有法官貪污受賄這種案例。美國是250年來只有40來位法官落網。美國有些州,上百年都沒有壹個法官落網。據我所知加拿大法院法官也未聞有法官因受賄,或者犯罪被查處的。

中共法院的腐敗,或者司法腐敗,事實上已經到了壹種無法遏制的狀態。儘管近年來,中共當局為了政權,為了壹黨之私,也在採取壹些措施,打擊懲處腐敗的法官。但問題是中共法官腐敗的根源,就在於中共專制暴政體制本身。它在隨時隨地製造大量腐敗的法官,不杜絕中共極權暴政這個根源,它的反腐僅僅是形式,僅僅是作給國際社會看,欺騙中國人的壹種手段而已,壹種表演而已。

中共司法腐敗的現狀,根據上述描述,我們有壹個基本的概念,目前披露出來的僅僅是倒霉的那些傢伙而已。事實上據我所知,中共法院體制性腐敗造成普遍性的腐敗,而決不是個別的腐敗,只不過被揭露的是個別人而已。中共司法腐敗的根本原因何在?有人認為是中國貪腐的文化造成的。因為中國文化當中的行賄受賄風氣自古以來壹直非常盛。

這是不是司法腐敗的根本原因呢?肯定不是!因為台灣就是中國傳統文化保留得比較好的地區,但是台灣的法院現在明顯就比大陸中共的法院要廉潔的多。而且台灣的法官,因受賄被懲處的法官,數目少得可以忽略不計,這就證明文化傳統並非根本原因,只是其中的原因之壹,是次要的原因。

我認為,中共法院腐敗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壹,是黨控壹切的罪惡體制,黨控壹切的體制是製造司法腐敗的體制性根源,黨控壹切表現在四個方面,第壹是黨首先控制軍隊,它是通過中央軍委控制全國的軍隊。而中國的軍隊,目前是全世界最龐大的壹支軍隊。有關這壹點有必要提及實際上在清朝整個三百年統治期間,清朝的軍隊人數從來沒有超過40萬,而到民國以後,軍隊的人數增加到250萬,而當今中共專制暴政下的軍隊人數至少目前超過400萬,還不包括武警100萬,加起來是500萬,還有其它眾多准軍事單位,所以黨控壹切首先就體現在中共通過中央軍委控制軍隊,從而使得軍隊國家化這個全世界各國自由憲政民主制國家的基石根本就不存在。因為共產黨控制軍隊,使軍隊變成黨衛軍,而不是國家的軍隊,這是導致司法腐敗的最重要的原因之壹。

第二是黨控幹部,黨控幹部是通過中組部來控制的,也就是說各級行政單位,從中央到地方,從部長、省長、縣長到法院的院長,全部都是中共中央組織部或地方黨的組織部來指定、任命的,也就是任命制,它嚴重破壞民主選舉制度。據我所知,比如加拿大所有的省長、市長,全部都是由選民選舉產生。聯邦和各省議員也全部都是選舉產生。根本不存在由什麼組織部來指定或任命的問題,這就是民主選舉制度的體現。

第三是黨控意識形態,它是透過中宣部來控制意識形態,它嚴重損害的是國民的表達自由權。而這壹點我在論證中共專制暴政下不可能有任何新聞自由的論文中已經充分論證。

第四,最重要最直接導致司法腐敗的就是黨控司法。它是通過政法委來控制,嚴重破壞司法獨立原則,事實上中共暴政下根本不存在獨立司法。在中共專制暴政下,由於政法委的存在,使得獨立司法根本不可能生存,這壹點是導致中共體制下司法腐敗黑暗的根本原因。政法委這種極度蠻橫無理無知的作法,也是全世界獨壹無二的。

根據呂耿松先生的研究,政法委起源於延安時期,在當時對司法判決的最終裁定,就是由黨委控制,當時不叫政法委,政法委的名稱是在1949年開始,中共黨內設置了壹個政法委員會來控製法院、公安、檢察、司法、監獄。

而政法委在運作的幾十年當中,只有在1987年到1989年六四之前,政法委曾經被取消過壹段時間。但是自八九六四天安門屠城以後,鄧小平和江澤民恢復了政法委的反動罪惡制度,使得中共對整個司法體制的控制更加強化。換句話說,肖楊作為最高法院的院長,甚至必需向公安部長彙報工作。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要向公安部長彙報工作,這就是中共流氓特色。肖楊作為院長要向公安部長彙報工作,那麼各省法院院長同樣都要向各省的公安廳長彙報工作,因為公安部長廳長都是兼職中共政法委書記。這就是中共專制暴政下,法院為什麼這麼腐敗,黑暗,直接的根源就是黨控壹切,特別是第四點,黨控司法,由政法委這個罪惡體製造成的。

政法委大權在握,它的手伸的特別長,它有壹個職責叫做協調,所謂協調職能,就是協調公、檢、法、司聯合辦案,特別是對重大敏感案件,政治案件,都是由政法委定案的。在這種情況下,任何獨立司法根本不可能存在,法院獨立審判也不能存在,更不用說法官獨立審判權。既然法官、法院沒有獨立審判權,最終的司法審判權是控制在政法委手上。而政法委又受中共控制,所以事實上中共就是所有重大政治敏感案件最後的裁決者。

在這種前題下,壹切都是以中共的利益為出發點,而不是以法律為出發點,更不是以法治為出發點,當然與司法公正司法正義公平公道毫不相關,所以這就是在中共控制下的法院,為什麼這麼腐敗,而司法腐敗日益嚴重的趨勢,無法遏制的根本原因。

有人認為:「大陸司法系統的腐敗是體制腐敗,大醬缸大污染源只要在,就沒有希望。中共司法制度腐敗是社會亂源,壹個社會腐敗,首先是因為司法制度腐敗」 。我認為這種說法顛倒了順序。除了中共通過政法委控制公、檢、法、司所有的國家機器造成司法腐敗的原因之外,第二個原因或更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吏治腐 敗,或者說全社會全面的腐敗導致司法腐敗。因為客觀的說,中共專制暴政下的司法腐敗並不是最先發生的,而是比較后發生的。我的親身經驗告訴我,在律師制度 恢復初期階段,實際上法院包括公、檢、法、司還相對較廉潔,從八十年代初壹直到九十年代初期,中國的司法體制腐敗還沒有那麼嚴重,而且那個時候法官的整體 教育水平、專業素質還遠遠不如現在的法官。

當初中國的法院大學生的比例少得可憐,大量的法官都是中共的複員軍人。他們的基礎教育水平嚴重不足,僅僅是受過三個月的法律培訓就變成了法官。儘管如此, 當年實際上各級法院法官的腐敗的現象並不多,這說明導致目前全國司法腐敗如此觸目驚心的根源,首先是因為吏治腐敗,即政治腐敗。

因為政治腐敗、吏治腐敗逐漸擴散導致了全社會的腐敗;朱熔基指出:「中紀委調查顯示、高層領導幾乎全都爛光了 。在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上,尉健行公布了壹項對現職中央各部委、省級黨委、政府二百多名正、副省部級幹部工作、作風、幹群關係的三項指標調查結果:其中, 中央部委的正、副職幹部,好的和比較好的,只佔百分之十五,壞的和最壞的高達百分之三十;而省級黨政正、副職幹部,好的和比較好的,只有百分之八,壞的和 最壞的佔到了百分之六十。 尉健行還披露:去年共產中央、中紀委收到對中央部委副部長級以上的舉報信就有九百多宗,而對地方副省級以上幹部的舉報信更多達七千多宗;而且,所有的舉報 信內容,都離不開貪污受賄、生活腐化、濫用權力、配偶和家屬靠權斂財、大搞宗派和山頭活動、欺上瞞下搞假業績等六個方面。 江澤民承認:「吏治上的腐敗,司法上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是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的重要根源。」「當前政法隊伍中還存在壹些突出問題。有法不依、執 法不嚴、執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賄受賄、貪贓枉法、欺壓百姓等問題時有發生,群眾反映很強烈。」 「反對腐敗是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鬥爭。」

全社會的腐敗,在兩個領域特別突出,壹是教育系統的腐敗,二是醫療系統的腐敗。這兩個本來應當最純潔的系統都腐敗不堪,政治上的腐敗就更不用說了,因為中 共的各級行政官員,從中央到各省以及各縣、市所有的黨委書記、縣長、市長、省長之類的,其中腐敗的比例非常之大。這是全社會腐敗已經病入膏肓,根本無法遏 制,也無可救藥。所以全社會腐敗之風日益蔓延,最後就蔓延到了教育系統、醫療系統。

連這兩類理論及實踐角度來講最清純的領域都變成了腐敗的群體,所以說司法腐敗實際上是全社會大面積腐敗后不可避免的現象,因此吏治政治腐敗是司法腐敗的第 二個原因。眾所周知,司法公正是壹個社會公正、社會正義及社會公道的最後壹道防線,如果連司法都腐敗了,那麼這個社會肯定是全面腐敗、腐爛了。

全社會腐敗最突出的地方在哪裡呢?就是全社會道德淪喪,假冒偽劣產品橫行肆虐,最典型的就是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發。連嬰兒吃的奶粉都是含毒的,為了賺錢不 擇手段,表明人心的腐敗墮落。司法體制在壹個全面腐敗、腐爛的社會中,它當然不可能獨善其身,所以司法腐敗的第二個根源就是政治腐敗導致的全社會腐敗。

第三個根源是法官個人素質問題。這首先涉及法官的來源、組成,也就是法官的素質,包括教育水準、道德水準,以及生活常識和法學專業等基本素質的問題。法官素質又取決於選任法官的程序,這個程序問題,實質上是從中共壹九四九年奪取政權以來,壹直存在的大問題。

首先是由於中共當權集團,不光是對司法,實質上對如何管理社會各行各業,它都是極度無知的。從指導思想上確立了壹項荒唐至極的原則:凡是出身於所謂「黑五 類」(地、富、反、壞、右)家庭,及來自於所謂「舊社會」的人員,比如國民黨時代的政府司法工作人員壹概清洗出司法領域。而他們選拔的法官首先是所謂政治 上可靠的工農兵子弟,他們是否懂法律,是否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及職業道德則無關緊要,而恰恰此點違反了人類社會長期以來實踐經驗告訴人們的壹個真理。

由富人當法官實際上是最公正,也是最符合人性的體制。如果窮人當法官,那麼這個法官就非常容易腐敗。因為法官的職業不但具有神聖尊嚴性而且本身有很大的權 力,而人很容易受到權力的腐蝕而變腐敗。因為權力具有天然的像硫酸壹樣的強烈的腐蝕性,而不受制約、不受限制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所以凡是窮人當法官的, 十個有九個都可能因無法抗拒的金錢誘惑變腐敗;凡是富人當法官的,因為其本身有足夠的財富過體面的生活因而更注重法官職業帶來的榮譽感和職業尊嚴,因而十 個可能最多壹兩個貪婪過度者會變質,這是由人性及人類社會歷史長期實踐經驗得出來的結論。

而中共從壹九四九年始把整個聘用司法官的體制給顛倒了,當然四九年以後,中共首先廢除了「六法全書」,直至1979年壹直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連法律都沒 有了,更談不上法官。七九年司法體制恢復以來,中共的指導思想仍然沒有變,它們仍然以意識形態決定壹切,只信任和重用高幹及工農子弟,這些非常窮的人,既 沒有經濟基礎,又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這樣就很容易使他們在權力巨大金錢誘惑等客觀條件下走向腐敗,這是第三個原因。

第四個原因也是中共當權集團指導思想的錯誤導致的腐敗。對法官根本不存在 「高薪養廉」這個全球通行的制度。因為法官如果本身很窮,如果靠他們的工資收入,甚至無法維持體面的家庭生活甚至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的話,這種法官顯然只 要壹有機會就必然會腐敗,這個腐敗主要就是受賄。

中國法官的待遇到底如何呢?據我了解,沿海城市中級法院的法官月薪僅兩千塊錢左右,北方的壹些中等城市的中級法院的法官才壹千五百塊錢月薪;基層法院的法 官可能才壹千塊錢。現在壹個人要是他的月薪才壹兩千塊錢,他根本無法維持正常的有體面的家庭生活,特別是孩子上學,買房、車之類的根本就不可能實現。但是 他們的權力又特別大,他們在判案時,往往涉及當事人和律師的誘惑,所以很容易導致腐敗,這是第四個原因。

第五個原因是中國審判程序設置的漏洞造成的。國際上主要有三大法系,壹是英美共同法法系;二是大陸民法法系即法國和德國的大陸法系;三是所謂社會主義的法 系,就是前蘇聯和中國這壹類的法系。比較而言,英美法系的體制,司法公正廉潔是最好的,其次是大陸法系,最差勁的就是各共產黨國家。

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新加坡、香港及所有英聯邦國家,由於法治倡明,司法審判體製程序上非常嚴格,公正,所以他們的法官腐敗的現象特別 少,甚至像斯里蘭卡,我剛看過壹篇文章說他們自1960年代到今天,整個國家沒有壹個法官腐敗的。澳大利亞也是壹百多年來沒有壹個法官腐敗。美國的情況比 較特殊,美國全國披露的資料有四十余個法官曾經因為腐敗被彈核。英國也是幾乎沒有法官腐敗,但是英國在十七世紀初,培根大法官是第壹個因受賄被揭彈核的大 法官,當時他的年薪是三千英鎊(當年壹般工人年薪僅30英鎊),他受賄賂三萬英鎊。從他以後英國的法官司法腐敗非常罕見,基本上沒有聽說,這與司法審判體 製程序設置科學有關。

比如英美法官在案件開庭之前根本不知道是哪個法官受理哪個案子,都是要等到開庭當天,人們才知道是哪個法官受理這個案子。這就使開庭之前想收買法官的人根 本不知道應該找哪個法官。其次,案子壹旦開庭,法官與當事人或律師根本沒有任何機會私下接觸,完全是隔離的;第三,壹旦開庭結束,法官大多都是當庭宣判, 這樣就使得當事人以及律師在確認是哪個法官主審案件之後,根本沒有機會接觸收買法官。在他還沒有接觸收買法官之前法官已經把案件判下來了。這樣就從程序上 排除了法官受賄的機會。

這就涉及到法官的專業素質的問題,如果壹個法官在開庭當天才開始接觸案件,這要求他具有非常高超的專業素質,法律知識、生活常識、判斷力、歸納綜合能力,判斷證據的真假,證人證詞的可信度,他都要有壹整套的東西,這就要求訓練有素司法經驗豐富的法官才能做到。

英美的法官的聘用制度就保證了法官高素質的可能性。因為在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英美法系國家,至少需執業十五年以上的大律師,才有資格 成為最高法院的法官;高級法院的法官至少要有十年以上執業經驗;普通法院及基層法院的法官,至少是執業七年以上的律師。換句話說,英美法系的法官都是來自 經驗豐富的律師,而且經過執業十年甚至二十年後,已經積累了相當的財力和司法經驗,使得他們有可能在這種情況下當庭做出高水準的判決。

反過來看中共法院的法官是什麼情況呢?中共法院的法官實際上是大學畢業分配同班同學,既可以分到最高法院當法官,也可以分到最基層的法院當法官,而並不是 取決於這些同班同學的素質相差那麼大。換句話說,水準相同的人,由於家庭背景的不同,就可以在畢業分配的同壹段時間,壹下子就拉開壹個巨大的距離。分配到 最高法院的人,很容易就變成壹個最高法院的法官,其與基層法院的法官等級相差十萬八千里,這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

與此同時這些分配到法院當法官的人,從來沒有過任何司法實踐經驗,也沒有當過律師,這樣他們既沒有司法經驗的實踐基礎,也沒有財力上的基礎,這樣使得他們 當法官往往不具備壹個法官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所以在中共法院,法官非常少能夠當庭宣判的,原因很簡單,因為他們沒有這個能力,沒有專業素質。更何況中共 的法官沒有獨立審判權,他們審判的案子,主辦案件的法官根本無最終裁決權,只有提出建議權,而最後決定權在審判委員會,在壹般情況下,重大或複雜的案件都 是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而審判委員往往都是沒有審理案件的人。換句話說就是審理案件的人沒有判案權,而沒有審理案件的人卻有判案的決定權即「審者不判,判 者不審」。至於政治案件或所謂敏感案件,則往往連審判委員會都無權定案而是由中共政法委書記亦即中共才有最終決定權。所以整個法院系統導致審委會大家負 責,大家都不負責。中共法院目前全國至少有二十萬名法官,從數量上講肯定是全世界第壹。從法官的素質來說卻是差得遠。

儘管表面上看中共法院,現在法官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者,已經佔百分之九十,而且百分之四十五是研究生學歷。聽起來好像中國法官的素質都很高了,而實際上這個 百分之九十的大學生,僅有百分之二十左右是全日制正規大學科班畢業的學生。其餘百分之七十都是通過在職學習培訓出來的所謂大學生。而中共暴政下的教育腐敗 導致它的所有後續教育水分大得不得了。包括百分之四十五的所謂研究生其實正規的研究生畢業的只佔百分之二點五,也就是說壹切都是假,虛假在法院系統同樣表 現得特別突出。

上述五個方面的原因,導致中共司法制度的腐敗,法官的腐敗是體制性的腐敗,特別是目前中共司法腐敗已經到了不可遏制、無可救藥的程度,原因非常簡單就是因 為全社會都已高度腐敗。而且中共當權集團對自己能否繼續執政,還能執政多久心中都沒有數。所以他們都是抱著壹種「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及「我死後哪怕洪水滔 天」的沒世心態,能撈則大撈特撈,想盡壹切辦法要迅速暴富。這就是為什麼會有這麼多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各省高級法院、各中級法院及基層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以及各庭的庭長之類的法官都不顧壹切地拚命受賄撈錢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已經對這個中共暴政徹底失望,才會普遍產生這種末世心態。 鄧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他同時指出:「不是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 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

從上述司法腐敗的根源,最後得出壹個結論,在司法腐敗的情況下,必然導致腐敗法官徇私舞弊大量枉法裁判。什麼是徇私舞弊呢?通俗地說就是人為製造大量冤假 錯案,這也是中國為什麼會有成百萬常年不斷的上訪民眾的根源。因為司法腐敗必然導致司法公正司法正義蕩然無存。導致全社會的法律爭議沒有地方可以解決,沒 有地方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所以法律的尊嚴也蕩然無存。整個國民對法律不信任、對法官不信任、對法治不信任,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上訪民眾,整個就是惡性 循環,越來越糟糕,壹直到中共滅亡。

最後壹個問題是關於司法腐敗的防治措施。中共各法院的院長,往往拚命在大會小會發表演說和文章,論述如何根治司法腐敗的問題。它們眾口壹詞提及要「加強黨 的領導,加強政治思想教育」等等。實際上司法腐敗的第壹號根源就是黨控壹切,就是政法委的罪惡體制,而這些共產黨的法院院長們還口口聲聲說要加強黨的領 導,這不是南轅北轍嗎?!防治司法腐敗,我認為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做法可以根治,但是在中共專制暴政下這是不可能的。

首先必須廢除中共政法委罪惡制度,取消共產黨對司法的控制和所謂領導,也就是說要實現真正的獨立司法。因為共產黨控制壹切是導致司法腐敗的體制性的根源。 獨立司法並不是人們憑空想象的東西,而是政治法律思想家早在十五世紀十六世紀,已經詳細從理論上充分論證了這種制度的科學性和必要性。首先實現司法獨立的 國家是英國。英國大約在壹六壹六年左右已經實現了司法獨立。文藝復興以後特別是到了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初以後,使得政治思想家的思想在各國都成為政治法律 現實。

中共奪取政權以後卻拋棄司法獨立的精神和原則,完全採用蘇聯的無產階級專政即共產黨專政那壹套罪惡政治司法體制,這是導致中共暴政體制下司法腐敗不可抑制 的根本原因,所以根治司法腐敗的第壹項措施就是徹底廢除政法委制度,徹底取消共產黨控制領導司法的罪惡制度。中共憲法第126條故意含糊規定:「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1954年憲法第78條:「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都取消了有關獨立審判的規定。1985年8月經聯合國 《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規定:「司法獨立應該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並遵守司法獨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 1993年6月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行動綱領》將司法獨立列為實現人權和可持續發展的壹項重要條件。

法官,應從無黨無派的人士中選任。任何政黨都不得控制、領導、支配法院,這是防治司法腐敗的第壹項措施。賀衛方教授正確指出「要逐步實現司法的非黨化,擔任法官應該避免具有任何政黨背景」。

第二,徹底實現真正的新聞自由。應當將壹切司法活動都置於新聞監督下,才有可能保證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因為如果壹切都是在陽光下進行,司法腐敗根本無 法藏身。而腐敗最喜歡在沒有陽光的陰溝裏面生長。而中共專制暴政故意將所有的自由媒體、獨立媒體、私人媒體扼殺殆盡,壹切都是黨控媒體,黨控喉舌,什麼能 報什麼不能報,報多少程度全部都是共產黨控制的,所以在這種司法黑箱作業條件下根本不可能遏制司法腐敗。

第三是改革法官的選任制度。中國的司法制度和中國的法官制度已經是壹個積重難返的重災區,如果徹底改革法官的選任制度,那麼涉及現有的二十萬法官怎麼辦? 大量的法官實際上是不合格的法官。改革法官的選任制度應當從職業律師中選任法官,此種方式至少保證了兩點。壹是保證了法官來源的高素質;二是保證了法官的 司法經驗及財產基礎。與此同時應當提高法官的待遇,高薪養廉應該成為目標,法官應當是具有神聖尊嚴的得到社會尊重的崇高的職業,法官的職業責任感,職業榮 譽感,有助於保證防止司法腐敗。例如:英國有個勞倫斯爵士,1794年至1812年期間任法官18年。臨死時立下壹份遺囑,把財產贈予他多年前判決其敗訴 的壹位當事人。因為他認為自己當年作出的判決存在嚴重錯誤,併為此懊悔不已,他希望用自己的遺產彌補當事人因敗訴而受的損失。勞倫斯法官顯然具有崇高的職 業榮譽感,雖然因過失判錯了案,他並沒有喪失內心深處追求正義與公平的良知。此外,在美國,法官必須從最優秀的律師中選任,擔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 安法官),必須有不少於7年的出庭律師的經歷;擔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須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師的經歷。法官最初時的平均年齡為47歲,高級法院的法官年 齡壹般都在60歲以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9個大法官,年齡最小的是55 歲,最大的80多歲。

第四是改革審判程序,要把英美法官的審判程序引進,就是在開庭之前不指定具體辦案法官,而壹旦開庭后法官不得有任何私下會見律師和當事人的機會,而且必須在開庭結束后當庭宣判,這樣才有可能引導中國的司法體制回歸正道。

中共法官大面積腐敗,實際上與中國律師制度的腐敗密切相關。法官的腐敗往往都是通過律師中介進行。中國律師在社會上已經被很多人認為是司法娼妓,從中起到行賄受賄中間交易角色作用。中共法院體制與逼良為娼的律師制度,都是中共壹黨專政暴政下的變態產物。

壹個社會如果連它的司法體制都腐敗不堪的話,這個社會已經無可救藥。中共社會目前就是處在司法體制已經徹底腐敗、腐爛透頂的狀態,所以中共的司法體制腐敗 是不可救藥的,因為中共政權首先政治體制腐敗,進而全社會全面腐敗最終導致司法體制也不可避免地徹底腐敗,而且中共司法體制已經越來越爛日益黑暗,直至中 共極權專制流氓暴政徹底滅亡。

法官給當事人介紹律師的話,當事人都會接受,所以在全國各地,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各大城市,更不用各中小城市,都有那麼幾個律師是法官固定的黑線人物。比如說,如果要在天津打某類官司或者在上海打某類官司,必須通過哪個律師才最有把握。

最高法院同樣如此。據稱至少有三四條專門的黑線,最高法院的法官放心的律師,他們都是跟最高法院已經建立了某種非常秘密的保險的渠道,通過這幾個律師作皮條客就能打贏官司,或就能夠立案再審。基層法院應該送多少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該送多少錢?給什麼法官,給哪個法官送多少錢,什麼案子多少錢都有心照不宣的價碼。據稱2003年時最高法院再審案立案所需行賄的錢。聽說到了2005年已漲到了五十萬元,現在只會多不會少。

這就是為什麼社會上會流行這樣的說法:「法院黑,最高法院最黑」!為什麼說最高法院最黑呢?因為基層法院的法官也許吃喝玩樂就滿足了,而最高法院的法官連立壹個案的立案費,就是私下打點行賄的費用就超過三十至五十萬元才可能立起來,而且並不保證勝訴。

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吃喝玩樂那才令人瞠目結舌。壹個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我律師及幾個當事人共六個人,壹頓飯吃下來是八千塊錢。法官看律師、當事人的錢就好像不是錢壹樣。這僅僅是冰山壹角。據比較熟悉的法官私下告訴我,最高法院吃喝玩樂早就不在話下,他們吃喝玩樂全是最高檔的。六個人吃八千塊錢並不怎麼樣,壹頓飯吃幾萬塊錢的大有人在。可想而知,最高法院有多麼黑暗。我在上壹講中直接點了肖揚大法官的名,我的壹個案件就是在肖揚任上從壹九九六年壹直打到今天,最高法院故意以拖延戰術拒絕下判。雖然該案不是肖揚親自干預,據說是唐德華副院長,最高法院都如此黑暗,又如何指望基層法院、中級法院或高級法院廉潔高效呢?

最高檢察院有壹個王新環法學博士,他對律師行賄的問題有較深入的研究。他指出「當事人是否請律師,請誰不請誰?其判定標準往往不是律師的業務能力,而是律師能不能接近法官,亦即與法官是否能交易?這才是很多當事人請律師的標準。因此包勝訴、包放人(撈人)、包無罪的『三包律師』就出來了;陪吟酒、陪賭博、陪娛樂的『三陪律師』也增加了。而這些三包律師、三陪律師未必對法律有多麼精通,還有許多實際上是充當司法中介的黑律師,他們只是能夠向當事人承諾保證贏官司或者保證他有關係,因此客戶往往就找這樣的律師來打官司」。

有關這個問題我有個經典案例。我的壹個福州當事人,我在上海幫他打了三場官司全部勝訴。他有個在最高法院二審的案件,卻要我介紹北京的律師,而不請我,唯壹的條件是跟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密切關係。因此,我向他推薦了北京的三個律師,第壹個是我的同學,他是非常善於公關交際的律師。第二個律師也是我的北京同學,他本人倒不見得有多善於公關,但他的妻子就是最高法院經濟庭的法官,他還向我保證有位剛從最高法院退下來到他們所當顧問副院長,因此他們與最高法院的法官關係非常密切;第三個律師是傅洋,也就是彭真的兒子太子黨級的律師。

結果我的當事人到北京找了這三位律師,壹個個談條件。最後他沒有請我推薦的第壹個律師(開價六十萬),也沒有請彭真的兒子傅洋(開價兩百萬)。他最後請的是我的第二個同學,律師費為壹百二十萬。

換句話說,我的當事人,既不要開價六十萬的律師,也不要開價兩百萬的律師,而是要了壹個開價壹百二十萬的律師,為什麼呢?就是因為我的第二位同學他的太太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壹個最高法院的副院長剛剛退到他們事務所,向他親自保證沒有問題,所以這個官司就給了他們。此案印證了王新環博士歸納的規律。

事實上他這個案子讓任何壹個律師來打,都是包贏的官司。因為他的案子法律證據非常充分,我在上海連續給他打了三場勝訴官司,而且我做案子非常認真細緻負責,我的專業能力在律師界和法律界是有口皆碑的,可是當事人居然不要我,而寧要高價數十倍的北京律師。這很能說明司法現狀。

儘管中共法律也禁止律師行賄,比如《律師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二零零四年中共司法部還頒布了壹個《律師與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向法官行賄的,壹經發現將不得再從事律師職業,換句話說,律師將徹底將打爛飯碗。

事實上到今天為止,確實有不少律師因行賄法官已經被砸爛飯碗。法官受賄絕大多數都是律師中介干出來的。但是從報紙及網路上披露的律師因行賄而被砸爛飯碗的律師似乎少的可憐,這是壹個悖論。這裏我簡單介紹壹下官方承認的律師行賄的現狀。

零三年九月份,司法部調查組發現,在查處湖北武漢中院、宜昌中院、蘇州中級法院、廣州高級法院、東莞中級法院、珠海等六個城市的法官受賄案件中,涉及八十八位行賄的律師;司法部在壹份報告中稱,壹九九七年到二零零二年底這五年中,全國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律師在職業活動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壹共壹百零九起,涉及壹百二十四位律師,最後四十九名律師被判刑。最近幾年象武漢中院、深圳中院、天津高院、吉林高級法院被曝光的法官受賄案件,絕大多數都涉及律師行賄,而且不是壹個律師行賄,是多名律師行賄。

北京西城區法院院長郭生貴受賄七百萬元,全部是通過四名律師進行的。正因為如此,中國律師的社會評價不斷的下降,可以說目前律師已經遭到了中國人普遍的質疑,譏諷和譴責。律師被罵作「才子加流氓」、「不帶槍的強盜」、「精神乞丐、文痞、訟棍」、「中共司法妓院的娼妓」「為錢說話、功夫在庭外」等等。

這種對律師的評價,在全世界各國的律師當中是絕無僅有的。雖然西方國家民眾對律師的評價也不高,也有諷刺形容律師的說法:「鯊魚」、「錢袋子」,因為鯊魚胃口特別大、特別貪婪,所以西方人形容律師有時也認為律師唯金錢至上,但是絕對沒有中國人形容律師是司法娼妓、強盜、乞丐、文痞。

在歐洲和北美國及大洋洲的澳大利亞和紐西蘭,許多世紀以來,有三種專業是公認的富於學識和有崇高榮譽的:神學,醫生和法律。這些專業區別於其他職業主因在於他們均涉及自由教育,特殊培訓和高水準的自律。更重要的是,每個專業均要求由聲譽良好的人士按照專業倫理規則出具證明某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作業其執業的前提條件。由於法律職業在整 個歷史進程中壹直致力於追求正義,平等和個人自由,甚至反對政權本身,因此律師幾個世紀以來,壹直成為暴政和專制者的首要打擊目標。正如贏利是商業的主 要目的,公共利益則是律師專業的主要目標。 中國大陸由於共匪故意採取逼良為娼的司法體制,眾多律師專業精神遠遠不足,職業道德倫理幾無所知,既缺專業素質,又乏職業道德倫理,許多人淪為主要靠行賄法官或其他權貴謀生的職業司法娼妓。以至「法官受賄化,律師行賄化」早已成為大陸司法界公開的秘密。

中共官方對律師行賄,它也有壹些輕描淡寫的說法:「由於出現了壹些道德失范,不遵守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現象;有的律師缺乏應有的責任心,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在辦理法律事務中敷衍失責,應付當事人;甚至出現收錢不辦案;或者說收錢不服務,亂收費、私自收費、收費不入賬;還有好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心有餘悸,以及少數律師拉攏辦案人員、辦關係案,個別律師走上犯罪的道路」,這是官方的說法。

我們再來看壹看民間對中國律師的評價。除了剛才所提及的幾個難聽的字眼以外,有壹位網民寫道:「中共國的司法部就是政治妓院,上法院去打官司就是去嫖娼,原告、被告、法官都是大大小小的政治嫖客,這種政治性的嫖客行為有主動和被動之分,而法官是主動嫖客;被告、原告時而是被動、時而是主動嫖客。無論誰主動、誰被動,律師都是政治娼妓,律師在中共司法妓院的職業角色就是出賣法律,以滿足原被告法官等嫖客的需求從而獲得鈔票。在中共國律師都是這個假共和國的政治娼妓,檢察官是公娼,壹般的律師是私娼」。當然這位網民對中國律師的評價我認為是過頭了,實際上人權律師肯定是例外。凡是不與中共同流合污的律師,哪怕是商業刑的律師,也應除外。

另壹位網名叫「魏仁后」的網民憤怒的指責說:「國家失去了它的法制的功能,法庭變成了法與權、法與錢的交易的紐帶,律師成了有冤無處申者的第二次宰殺者,而且這是全國普遍的現象。甚至很多律師成了絞殺當事人的專業惡棍,中國律師簡直就是比騙子還騙子的騙子。中國律師就是對受害者再捅壹刀者,中國律師是比專制主義還要惡毒千百萬倍的現代專制的擺設。中國律師除了壓迫和假象欺騙,還有其他意義嗎?原被告律師與法官私下會商以宰殺當事人,早已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律師是靠法官混飯吃的下三濫,是法官貪贓枉法的幫凶和小丑,律師是專製法侵害當事人的罪犯」。

這位「魏仁后」對律師的指責,我認為同樣明顯過頭。可以斷言前面那個網民和這個「魏仁后」都是親身受到過他聘請的律師傷害的人。但是我可以肯定,他的這種對中共暴政下律師的評價是片面的,把片面、局部當成了整體,至少人權律師和不與中共流氓同流合污的律師絕對除外,不是這麼回事兒。

第三我再舉個例子來說明社會公眾對律師的評價:有個網民說目前中國律師的問題可歸納為四症:「政治思想上的侏儒症;物慾財富上的貪慾症;組織紀律上的渙散症;主觀心理上的麻木症,四症歸於壹根,那就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迷失與失落」。我認為除了「組織紀律上的渙散症」不敢茍同他的說法之外,其它三症應該說比較符合事實。

因為律師本質上是高度自治的自由職業者,他們僅受律師職業道德倫理的約束,而不應受中共強加的所謂組織紀律的捆綁。雖然他還說「律師是聖潔殿堂上的法律之師,是真理正義的使者,絕不能貪利而忘本,圖財而喪德,嫉賢而茍安,慕虛榮而屈尊。

我認為張思之律師對什麼是真正的律師的定義,比較恰當:「真正的律師必有赤子之心、純正善良、扶弱濟困、或者濟危、仗義執言、疾惡如仇,決不屈服於壓力、權貴或者勾結貪官、徇私舞弊;決不奔走于豪門、拉拉扯扯、奴顏婢膝;絕不見利忘義、禮拜趙公元帥、結緣市儈,他自始至終與人民站在壹起」。

當然張思之大律師對真正的律師的要求,我認為中國律師真正的做到這壹點的律師,只有人權律師群體。人權律師大多是理想主義者,絕大多數特別是真正的人權律師都有赤子之心,而且純正善良、仗義執言、疾惡如仇,不媚權貴、貪官,而且敢於與所有的權貴做毫不妥協的鬥爭。

我上述談到的這幾個方面對中國律師的指責或肯定,絕大多數人對中共暴政下的律師是持否定態度的。儘管如此,我認為應該區別對待,對人權律師和哪怕是商業型的律師,只要不與中共同流合污,不應當將他們與那些唯錢是追唯權是媚的軟骨貪婪律師混為壹談。

中共律師制度為什麼是壹個逼良為娼的制度?壹般的人認為,律師被逼良為娼很可能是法官逼良為娼。不對,我認為在中國的情況不是這樣。如果說是法官逼良為娼,那麼絕對不可能出現如此大面積的中國律師的墮落,或麻木不仁自私自利。之所以說它是個逼良為娼的律師體制,我想從下述八個方面來論證:

第壹,中共強行綁控律師,這是首要的根源。比如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第七屆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上叫囂:「律師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堅持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要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堅定不移的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它強調要律師真正做到黨在心中」。

此外,司法部長吳愛英,還有像鄧小平、江澤民之流對中國律師有類似說法,但周永康的所謂三個至上說代表了所有黨控律師的典型說法。黨的事業至上,與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並列,把黨的事業與人民利益與憲法法律捆綁在壹起,它的目的在於把共產黨的所謂事業,也即共產黨的利益作為高於壹切的目標,強加給全體中國律師,所以這是制度性逼良為娼的第壹點。

第二,零八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律師法》特別明確限制律師辯護權,將律師在法庭上言論不受追究這壹國際通例改掉了,改為實際上將於追究的流氓惡法。這是中共蓄謀迫害人權律師,用心惡毒下流的最新例證。修改後的《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換句話說,律師將不再享有法庭言論豁免權,也即國際通行的刑事辯護豁免權在中共國不復存在。而且四十九條還規定,「律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言論的,予以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意思呢?因為自二零零三年以來中國人權律師通過國際互聯網,將中共專制暴政的司法腐敗與司法黑暗徹底揭穿,大量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共黨文字獄的案件,律師的辯護大多已經公開進行。這就使得中共當局虛偽至極的所謂法制被徹底揭露,也把中共當局的野蠻殘暴給徹底披露。

因此自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八年五年期間,中國人權律師從無到有,從原來僅有張思之、莫少平兩人發展到現在五十幾人。但是中共當局對人權律師怕得要死,恨得要命,恨不能將全體人權律師全部封口封殺而後快,所以它就授意其操控的人大常委會臨時炮製了這個《律師法》修訂。其目的專門針對中國人權律師。這是中國律師制度被逼良為娼的第二個例證。

第三,零八年的四月二十九號四川阿壩州司法局召開了壹個全體律師,包括司法局長,公律股長參加的會議。在會上明確要求「司法系統要堅決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在三.壹四事件,也就是去年三月十四日西藏所謂暴亂事件中有所作為,全體律師要把思想和行動統壹到中央、省、州黨委政府的統壹部署上來,密切配合各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認清形勢,提高警惕,以實際行動回擊達賴集團的分裂破壞行徑」。

這個地方性司法文件不是偶然的,顯然是受中共中央的指令下發的,也就是說不但要限制律師為涉案藏族同胞辯護,而且要禁止任何律師辯護,還要上綱上線;誣衊達賴喇嘛集團是分裂破壞行徑,這是典型的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的中共流氓暴政的行徑。

第四,西安市律師協會有壹個宣傳文件,明確要求「全市律師在進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要堅持用正確的思想武裝律師的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加強黨對律師工作的領導,保持律師隊伍永遠忠於共產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實擔當起黨和人民賦予的神聖職責」。從西安市律師協會的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共產黨控制律師無孔不入。西安市律師協會有這樣的文件,各省的律師協會肯定都有類似的,壹定是受司法部的統壹部署這麼乾的。

第五,零八年六月三十號北京市司法局下令各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簽字,保證不代理四川地震受害人的有關案件。而零八年初東北蟻力神事件,北京律師也是被要求不得介入蟻力神事件,有三名律師受理案件以後,因此遭到瀋陽市公安局的刑事拘留。同樣的,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禁止北京律師為西藏三.壹四事件當事人辯護;北京律師協會還禁止律師為七.五所謂新疆暴亂事件的當事人辯護。這說明什麼問題呢?中共當局蠻橫無理的強制干預律師的職業,對這些社會正義需求的事件,中共中央濫用職權屢屢強制干涉,禁止律師辦案。

北京律師協會會長李大進居然公然指責「高智晟是害群之馬,是壹粒老鼠屎壞了壹鍋湯,所以要把他清除出去」。他還公然威脅,「凡是敢於代理西藏事件,或者新疆事件當事人的律師就修理他們」!這就是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而且他還曾是所謂北京市十大優秀律師之壹!換句話說李大進實際上是已經墮落變質的共黨黨棍而已。

第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實質上是壹個被強制閹割的太監型的律師協會,所以它完全不可能保障維護律師的基本權利。儘管全國律師協會的章程規定律師協會是所謂社團法人,是全國性律師行業自律性的組織。但律師協會實際上是中共控制,而且被強制閹割,完全沒有獨立意志的半官方的機構。

中共在全國各地的律師協會中都設有黨委,或黨支部加以控制。客觀點說,律師協會僅是在壹般刑民行政案件中起到十分有限的作用。而對於所謂政治案件、或敏感案件、或群體性案件、以及法輪功案件,律師協會不但完全失聲,甚至私下秘密配合中共當局打壓人權律師。

比如說零六年三月二十日通過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意見》嚴格限制人權律師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及群體性案件。凡是群體性案件,重大敏感性案件,都應遵循該指導意見,否則將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

而重大敏感案件何指?就是政治案件,法輪功案件,以及強制拆遷,特別是群體性的,還有各種群體維權的案件。正因為如此,人權律師受到中共當局迫害時,全國律師協會包括地方協會無壹例外,全部保持高度沈默。

諸如鄭恩寵、我本人及高智晟案,包括最新的江天勇、李和平、陳海、唐吉田等四、五十名先後受政治迫害的人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各省的律師協會,從來沒有為他們說過半句公道話,而北京律師協會甚至落井下石,儘管律師協會章程明文規定,其宗旨之壹就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全國律師協會及各省的律師協會,迄今強行收取每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管理費是兩萬五千元,每個律師是兩千元(是鄭恩寵狀告上海市司法局勝訴后,全國律師受益減了壹半)。

換句話說律師協會是強制收錢,卻不辦事,不維護會員的基本權利。儘管自零六年始,全國各省的律師協會開始實行由職業律師中選任會長,目前據稱全國有二十四個省市律師會長由專職律師擔任。表面上似乎有所進步,因為過去都是由司法廳(局)長兼任律師協會會長。但是由於中共控制壹切,控制司法、控制律師,以及控制律師協會的局面,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儘管律師協會會長不再由司法廳(局)長兼任,但是在壹黨極權專制獨裁暴政下,律師協會基本上無所作為。

因此律師協會的性質按照它的章程,是壹個獨立的社團法人,是全國性的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但是由於中共嚴厲控制律師,包括律師協會,律師協會實際上是被徹底閹割了的沒有獨立意志的太監型的偽協會。

第七,導致中國律師制度成為逼良為娼的制度的根源在哪呢?就是我前幾期中講到的中共當局濫用十二種法外方式迫害打壓中國人權律師(包括但不限於酷刑折磨、綁架、強制失蹤、暴力毆打、判刑監禁、勞教、暫停註冊,不予註冊、強行停業、變相驅逐出境、威脅恐嚇,非法監聽、非法監控、騷擾軟禁)。也就是說中共當局專門打壓的是中國律師當中為數極少的最寶貴的人權律師。

律師也是人,也得養家糊口。而所有的人權律師,是最敢於為政治思想犯辯護的,為法輪功辯護的,為家庭教會辯護的,為強制拆遷受害戶,為礦難的受害者,以及為失業工人、失地農民和轉業複員軍人辯護爭權的正義律師。為這些人真實強烈抗辯的人權律師幾無例外都受到中共當局完全是法外的野蠻殘酷的政治迫害。這給其他所有的中國律師壹個什麼警示呢?就是你們不要涉及這個領域,如果膽敢涉及這個領域你們就跟這些人權律師壹樣。

中國律師也是人,你不能要求每壹個律師都大公無私,或每個律師都以社會正義公道公益為第壹己任,真正能做到此點的律師很少,大多數律師僅把律師作為謀生的職業而已,那麼由於中共當局專門打壓迫害正義的人權律師,必然鼓勵律師麻木不仁自私自利,鼓動律師埋頭賺錢,對社會正義公平公道公益不聞不問,鼓動律師去行賄法官,因為只有善於行賄法官的律師才可能搛大錢。

為什麼律師做正義的事,做受人民歡迎的律師要倍受打壓迫害,而那些黑律師,那些精於行賄法官權貴的娼妓型律師,卻極少被揭露或處罰呢?僅是那些沒有背景靠山又被迫行賄了幾次的倒霉律師被抓出來當替罪羊,甚至被當作為中共暴政臉上貼金的樣板,才被打壓。真正精於行賄的眾多律師卻極少被懲罰。

例如,我之前在講述中共體制性司法腐敗中提及廣東省原高級法院院長的女婿是壹名律師,雖名不見經傳,但在他執業八年期間,竟然積攢了超過十億元的律師費收入,這是典型的司法腐敗,官僚腐敗,政治腐敗結合的產物,如果不是他的丈人當廣東省高級法院院長的話,這個律師哪怕有通天的本領都絕無任何可能。

有個「太子黨」律師叫做劉紅宇。我個人對他沒有任何恩怨,但是他對我恩怨非常深,就是在辦理我剛才提及的在肖揚任上,從壹九九六年迄今,最高法院拒絕判決的壹個重大涉港經濟案件,他是對方二審代理律師,對方就是通過他干預司法,而他的律師收費跟我的律師收費對比,可以明顯看出到底是怎麼回事。

我是按照律師收費標準,上訴審收費八萬元,而劉紅宇律師據稱收費八十萬,是收費標準的十倍。他憑的就是劉復之,而劉復之是當過司法部長,檢察總長以及公安部長的「司法三公」的人物,所以他的手下有眾多的官員,遍布全國司法部門,全部都是他的馬仔。

所以劉紅宇才能膽豪氣壯對按收費標準能夠收八萬元的案件,收上八十萬。如果說劉紅宇年創收超過千萬元壹點都不用奇怪。這就是中共逼良為娼律師體制的另壹例證。據稱他當年的出庭費,是以出庭壹次三萬元以上。換句話說他是當年全世界收費最貴的律師,西方國家的律師每小時收費大律師可能有達到五百美元的,但恐怖沒有象他那樣高的。

我之所以舉這個例子,是要說明壹個問題,在中共專制暴政下,像劉紅宇那樣靠父輩遺威撈錢的太子黨律師,像成群的蝗蟲壹般,在全國各地法院和最高法院橫衝直撞。在最高法院和各高級法院溝通的黑道,大部分都是這種有來頭的律師,而這種律師絕大多數是不學無術的,或專業素質非常差的人。他們憑藉父輩,就是中共那些土匪、軍閥、遊民出生的這些傢伙的餘蔭,然後利用權力權錢交換,大肆行賄受賄交易,從中撈錢,這就是中共專制暴政下律師體制的現狀。

第八,中國律師中有極少數律師在為全體律師的根本長遠利益奮戰犧牲著。比如鄭恩寵律師,零壹年他就在上海首先狀告司法局亂收律師註冊管理費,他打贏了官司,卻因此受到報復而被不予年檢註冊以致失業。而且2003年10月還被中共當局羅織「非法為境外提供國家秘密罪」枉法報復判刑三年。另外壹個律師叫做李蘇濱,他零三年在河南鄭州,也狀告河南司法局亂收費,他也打贏了官司,同樣也失去了在河南的執業權,後來他被迫到北京謀生。李蘇濱律師在零九年二月,再次向北京公安局提交了舉報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吳玉華、會長李大進,敲詐勒索律師十億元律師管理費、註冊費和會費的舉報信。李律師確實厲害,他與鄭恩寵律師,代表了中國律師為全體律師的根本長遠利益奮勇當先,爭權維權勇於犧牲、善於鬥爭的非常可貴的精神。至於律師行賄的原因到底何在?

律師行賄的原因有各種不同的說法。有人說律師行賄是因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貪財,或是為了個人的私利;有人說是因為法官逼迫索賄,可能法官口頭上沒有講,但是他故意用拖延程序的方式迫使律師為早日結案而行賄;還有人說律師行賄是因為司法環境敗壞,司法環境黑暗,律師不得不如此。

我認為,嚴格說來律師之所以行賄,很大程度上是不公不義的制度造成的。我可以斗膽地說,我本人是在大陸執業二十壹年的學者專家型律師,是專業聲譽良好的律師,而且是非常正直、誠實認真負責的律師。但是連我本人都兩次曾經被迫試圖向法官送錢以促使法官早日下判。

我不相信中國十三萬律師中還有比我更清廉的人,連我本人曾經兩次試圖通過送錢給法官的方式來促使法官依法及時判案。我執業二十壹年,從來沒有為了顛倒黑白,或為了我個人的私利而行賄法官。但是我確實為了促使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判案,試圖送錢給法官。

換句話說,我之所以能夠執業二十壹年都不走行賄路,是因為我本人非常敬業負責,辦案非常認真細緻,憑我的專業技能,加上我在法律界有相當知名度,我能夠有尊嚴體面的謀生,至少能夠養家糊口,而不至於貧窮,所以我才能這麼做。但是其他12萬中國律師沒有幾人有我這種背景,資歷,專業素質和知名度。可想而知中國律師的行賄率有多高,我不敢說百分之百,但說中國律師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有過行賄的經歷,絕對是保守的估計,當然我指的是執業有壹定的年限的律師,因為有些人剛剛執業剛剛幾個月,可能還沒有來得及有機會行賄。

自1990年始,特別是胡錦濤專權以來,司法體制日益黑暗;與此同時,年輕律師行賄者爭先恐後,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現象呢?原因就在於榜樣的作用。因為在中共控制下的逼良為娼的司法體制下,那些精於行賄法官,以及其他權貴的人,行賄法官壹般是指出庭律師、訴訟律師。而行賄其它當權者是指那些非訴訟的律師,專門辦理企業改制,企業上市的證券律師,他們行賄的對象是政府的行政官員,特別是負責審批企業上市的官員,那些律師幾乎百分之百也都行賄,而且他們行賄的數目更驚人,只不過是很少被揭露而已。

在這種逼良為娼的體制下,中國律師常在河邊走,豈能不濕鞋?這是中國律師界的悲哀,那麼又如何解決根治這個問題呢?與根治司法腐敗類似,只有廢除黨控司法的體制,只有終結中共專制暴政,只有真正確立司法獨立,確立自由媒體,確立法治,律師自治,建立真正獨立的律師公會。只有在這些條件下,才有可能杜絕或根治律師業被「逼良為娼」的司法腐敗現狀現,只要這些條件都不具備,中國律師將繼續被逼良為娼。

最後我想以北京律師劉曉原「喪鐘為誰而鳴」的感想作為結束語。他寫道:「礦工不斷死去,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不用下井;農民工被欠薪,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不是農民;貧困兒童失學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的孩子還有書念;窮人看不起病等死,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付得起醫療費;農民土地被強征,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不需要種地;百姓住房被強拆,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的住房不用拆遷;無辜者被錯捕錯判,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沒有蒙受冤情;妓女被公開示眾,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不會被示眾。但是,等到那壹天不幸降落在我的頭上時,誰來為我吶喊?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喪鐘就在每個人的頭上,隨時敲響。

劉曉原律師這段話實際上不是他的原創,是仿寫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納粹德國屠殺猶太事件引起壹個牧師寫的壹段話。我認為非常有意義,他提到的這些事情,恰恰說明十三萬中國律師的現狀,以及他們應該怎麼做的啟示。

最後我覺得人權律師張鑒康的說法也很值壹提,他說「中國律師應該明白,如果僅僅是積累財富,結果只能是提高自身物質生活的消費水準,並不能改變自身政治生活無地位的狀態。中國律師應當明白,如果不肩負起維護人權的神聖職責,中國律師整體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中國律師應當明白,如果不能斷然地與專制體制決絕,不能促使中國憲政民主化的實現,中國律師整體最終將被淘汰的宿命不會改變。」有人說台灣的司法很不公正,可是中國根本就不存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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