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中共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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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中共恶法
作者 郭国汀
首先,恶法的定义。法学者萧翰汉认为“恶法是违背人类的天理良心,人类社会的基本文明规则,宪政、法治的精神,但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起到奴役人的自由和尊严,剥夺人的基本人权的行为规范”。我基本上赞同该恶法的定义。
孙文广教授说“恶法就是侵犯人权,旨在维护专制和极权的法律”。还有人说,“恶法实际上就指邪恶的法律”,这是从字面上意义上的解释。“恶法是普通公众觉的不合理的法律,实际上是将少数人的意志强加给民众,将法律推向人民的对立面,维护专制,维护人治的法律”。
恶法的定义,归纳言之有几个特点:壹是违背人类的天理和良心;二则违背社会道德文明的准则,三违背宪政法治精神,四违背普通公众的意志维护专制和人治,五是邪恶。
今天的论题叫作“暴政恶法不除,国民无宁日”。国民包括国家和国民,亦即暴政恶法不除,国家没有安宁日,人民更无安宁日。因此恶法问题是有关法治社会的壹个核心问题。我们刚才介绍恶法的定义,接着我们来介绍壹下恶法的实例,举例来印证。恶法壹般来说,主要体现在社会政治法律方面,即所谓上层建筑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
在壹般的刑、民事法律上,恶法体现得不那么明显,但是涉及人权,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特别明显。比如中共壹夺权建政,就颁布了三个相关《镇压反革命暂行条例》《土地改革法》就是典型的恶法。
它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现行行为,而是根据当事人历史上的行为,或言论,或身份;不是根据行为人的现行犯罪行为来追求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定罪量刑,而是根据这个人的历史身份,比如地主,富农,或前国民党政府的党政军文教人员,就可以定为反革命罪,没收财产判处极刑。
当年中共暴政在长达三年的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中,壹共镇压了“反革命”至少六百万人,尽管中共仅承认杀了七十壹万,实际杀人至少在三百万以上,甚至可能更多。因为当年中共以各种名义,除了所谓反革命,另有几百万国民政府原党政军文教人员,被当作土匪镇压;而土改杀害的地主、富农也高达300万至600万人。
第二,恶法的实例。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壹个《公安六条》,全称是《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直到壹九七九年二月才被撤消。
这个《公安六条》,就是个标准的恶法。其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第四条还规定“地、富、反、坏、右份子等二十壹种人”的黑名单。过去壹直是黑五类,文革中增加至黑九类,而实际上文革中剧增至黑二十壹类,也就是全中国有二十壹种人属于中共镇压迫害的对象。甚至胡氏专权时仍有所谓“四种人”属于打击迫害目标。
正因为这个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导致文化大革命中,全中国人被中共屠杀,被迫自杀、被武斗打死,以及被群体灭绝的总数高达二千万人,而受株连的人数超过壹亿。公安六条直接导致壹九六八年北京大兴县大屠杀,湖南道县和绍阳县大屠杀,江西瑞金和兴国县大屠杀,以及广西省十余个县活吃三千多名“阶级敌人”等重大恶性事件,实际上都起源于该公安六条。
第三例,就是现行刑法第壹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刑法壹百零壹条壹直到壹百零八条,都是标准的恶法。此外还有壹九五七年为了反右,由国务院炮制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也就是关于劳教的行政规章,也是标准的恶法,到今天仍未废除。
还有壹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办法”,就是导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打死的恶法,这条恶法现在已经被取消。还有许许多多的,比如强制拆迁的法律,有关批准宗教信仰的规定,有关思想信仰言论结社出版自由方面的行政规章等都是恶法。
中共暴政几乎在所有的领域制定的所有的法规,存在着大量恶法,通过恶法的实例,使我们对恶法能够有壹个概况了解。为什么说中共恶法远远超过历朝历代,超过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恶法总合还更邪恶。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
希特勒是全世界公认的恶魔,因为他用“最后解决方案”残忍地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把在西欧各国的犹太人押送到在波兰专门建造的五个大型毒气室,其中的奥斯维辛毒气集中营,就屠杀了几百万人,所以希特勒是全球公认的恶魔。但是在希特勒统治期间他的法律明文规定,“凡是污辱元首的,处两个星期的拘禁”。这个条款跟中共的公安六条壹比较,可见公安六条是比希特勒这个恶魔的法律要残暴上万倍。
在中共暴政下,不要说污蔑污辱毛泽东,根本没有达到污辱程度,只不过是喊了句“打倒毛泽东!”这种口号,就有可能被枪毙。因为按照公安六条这个行为是现行反革命,而现行反革命,根据公安六条第六条,最高刑就是枪决。
事实上,文革期间二千万中国人被中共暴政屠杀,其中至少几十万人。我在大陆的时曾看过中共的壹个内部文件,列举文革期间以反革命罪被枪决的人数,至少三十六万人;这个所谓内部文件,是不是真实的呢?它是不是真的把所有被枪决的反革命罪都列清楚了呢?我认为很可能还是隐瞒的数字。
第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恶法产生的根源何在?恶法要是不铲除其根源,恶法会源源不断地炮制出来。恶法的根源首先是立法不公。立法者决定谁来立法?如果立法者不公不义,那么立法者天天都在制定法律,每日每时都可能炮制出大量恶法。
立法者为什么不公?立法者就是国家的上议院、下议院(参议院、众议院)的代表。当代全世界各国立法机构均由上、下两院,或参众两院组成,其代表就是立法者,如果立法者的产生不公不义的话,那么它必然成为恶法的母机。中共的立法机构理论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质上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完全受中共壹党操控。
全国人大本身是中共壹党操控,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是中共壹党操控,所以中国所有的恶法产生的机构,其来源根源,就是中共壹党操纵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共的人大不分上、下(参众)两院,而唯有壹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严重违悖共和的基本原则,但是中国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全部是由中共包办。
自中共壹九四九年盗国窃政迄今,从来没有举行过任何壹次合法、公平、公开的自由选举。所谓人大代表全部是中共指定,或在军警特的操控下产生的虚假的代表,纯属中共壹党独裁专制的代理人。所有的代表,包括所谓工人农民士兵的代表,妇女代表,中青年的代表,少数民族的代表,无壹例外都是符合中共的意志的奴仆式的人物,只有极少数个别的点缀。也就说中共的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就是恶法产生的根源。
第四,恶法要怎么根除呢?首先必须终结中共极权专制暴政这种罪恶的政治制度,才有可能根除恶法。如果不终结这个罪恶的政治制度,中国人民的抗争,为废除恶法所进行的具体的每壹项呼吁抗争,仅起到微不足道的作用。因为即使经过长期艰苦的抗争,废除了壹个恶法,中共立马就能炮制出壹百个恶法来,所以恶法的根源壹定要铲除,才有可能根除恶法,也才有可能使国民无宁日这种现状得到彻底纠正。
根据政治学原理,壹个国家如果立法机构的上下两院的代表,超过比如五百人以后,它就会效率低下,若超过壹千人,立法机构的上下两院代表就会受其中壹小撮人操控,而中共的人大代表超过三千人,故中共通过操纵人大常委会控制了立法机构。从政治科学代表制原理来说,它违背政治科学原理。
因为全国人大代表高达三千人,根本无法操作。所以中共就玩了壹个猫腻,把全国人大代表的立法权变成由人大常委会撑控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把立法权按行业划分,由各行各业自己立法。比如工商管理、教育、医疗部门,人大时常将立法权放行给各行业的行政官僚自己制定法律规章。自己给自己立法的话,肯定忽视民众的利益,而重视自己这个官僚机构的利益,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显然从壹开始就是不公不义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草案以后,最后是通过全国人大每年年会表决通过,但由于代表们都是中共自已指定或操纵的代理人,故他们仅是起到像皮图章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十有八九都是恶法。这就是恶法产生的根源。
第五,恶法的理论依据。从理论上讲,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壹是恶法亦法,也就是恶法也是法律;二是恶法非法理论。恶法亦法论认为,恶法也是法律。
追根朔源,在古希腊时就已有恶法亦法的理论萌芽,苏格拉底主张恶法也是法律。他认为只要法律是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不管这个法律制定得好还是坏,当事人都要无条件地服从,要执行。这是恶法亦法论的最早来源。
但是苏格拉底本人并没有阐述恶法亦法的理论根据,真正创立恶法亦法理论者,是分析法学派的奥古斯丁,他是古罗马的壹个法学家,他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 。“法的存在是壹个问题。法的优劣则是另外壹个问题。法是否符合壹个假定的标准,是壹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奥斯丁主张,在法理学中必须剔除“应当存在的法”,因为那是壹种道德的要求,是伦理学和立法学的任务,而不是法学或法理学的任务。“最有害的法,即便与上帝意旨矛盾,也是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施的法。” 但是恶法亦法论,无论分析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均强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
如果法律是由合法的立法机关的代表制定的,且经下议院和上议院分别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也就不太可能产生恶法,在这种意义上我是赞同恶法亦法论的。我认为如果壹个法律是经过合法的立法机构,然后又通过合法的法定程序,严格制定出来的法律,在这种前提保证下恶法亦法论是可以成立的。
但问题是从逻辑上推论,如果壹个国家的法律是由他的合法的立法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很难产生恶法。根本不可能产生象中共暴政下产生的,比如公安六条、或镇压反革命条例等这种恶法。
因为立法者合法,首先保障了立法源头的正义、良知、公理的存在。而中共暴政立法者的产生本身就不合法,必然导致立法者本身不合法,且中共立法机构不分上下两院,导致立法过程中没有制约权力的机制,使得法律单纯反映的是中共壹党的意志;加上它制定法律的程序既不严格又不合法,所以不能够把国际上,或法学理论家们认定恶法亦法论套在中共暴政上。
问题是在中共暴政下的法学者,现在中国大陆许多法学教授们,实际上是抛开上述前提来论恶法亦法。举例而言,陈金钊教授在他的壹篇文章中写道,“现在欧美的许多法学家,长期在规则下生活,久闻不知其香,都遗忘了规则对法治的意义,批评规则的缺陷,这种批评对欧美有现实意义,但却误导了我国大陆的法学。 其结果必然是消解刚刚起步的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绝对性。时下我们所面临的是树立规则崇拜意识、法律至上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民族传统的“治法”观念脱胎换骨成现代法治观念。中国社会法治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注定了我们高扬恶法亦法理论具有其价值和目的合理性”。
他的意思是若否定恶法亦法,结果是必然消减刚刚起步的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绝对性;他要树立规则崇拜意识,法律至上意识;说白了陈金钊就是要充分肯定中共暴政恶法的合法性。实际上陈教授是个党用文人。他抛开立法者本身的合法性,不顾制定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却奢谈什么法律至上规则,规则崇拜意识。这种教授显然是把良知卖给了魔鬼的没有良心的教授。
第二个例子,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说(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很大壹个数量,是由壹些不怎么懂法甚至全然不懂法的人搞出来的,更不是主要由懂得立法科学 的人们制定和完善的。特别是无论是立法决策者还是实际运作者,普遍不谙运用立法技术。” 今日中国的法和法治,既不是良法和良法之治,也不是恶法和恶法之治,而是壹种‘笨法’和‘笨法之治’。
我认为周教授的说法真假参半,中国的立法者大多数都是不懂法,根本就是外行立法,这是对的;但是他说中国现在的法和法治不是恶法和恶法之治,而仅是壹种笨法和笨法之治,这种说法是错的。
因为中共暴政炮制了很多恶法,虽然是由不懂良法之治的人炮制的,但是中共是精通恶法之治的,所以它炮制大量的恶法;只不过周教授不敢直言不讳公开批判中共恶法,或许他为了他自保,保护既得利益,所以他装作不知道或仅作不痛不痒的评价,这是第二个教授的说法。
再举个例子,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在《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文中写道“面对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者(应该树立)护宪意识和宪法文本的‘保守主义’意识”。“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中不应该提倡‘革命’式的学术倾向……克服过分的革命意识,过多的改革意识,过多的激进意识……对我们来说,特别重要的是维护已经确定下来的宪法文本的规范意识,谨防社会现象突破规范的界限。”
我非常遗憾看到韩大元教授居然会有这种论点,这种论点似乎是丧失了良知的御用文人的论点。很显然,他要宪法学者不应当提倡革命意识、改革意识、激进意识,而要维护已经确定下来的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共产党领导壹切的这种宪法体制。这种观点只能是党棍的意识,决非什么宪法学者的意识。
上述三位中国法学界所谓权威人士的论述,这些人确有以良知跟魔鬼交易,然后昧着良心为中共暴政涂脂抹粉,维护暴政的重大嫌疑。
什么叫恶法非法?恶法非法在法学界争论很多,但是恶法非法是西方,特别是英美法学界长期倡导的观点,主要源于自然法学派。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如果人民的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运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
因此自然法学派认为,正义是衡量法是否合法的标准: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的法即是恶法。正义是自然法的核心,是高于国家制定法的实在法的准则,因此恶法非法。我非常赞同自然法学派有关恶法非法的论点。
我壹九八零年上吉林大学时,就壹直非常欣赏自然法观点,所以我的英文名字叫Thomas Guo ,因为Thomas 阿奎那是十二世纪意大利的壹个神学家、思想家和哲学家,他将自然法归类为四类法律中的壹种:永恒法(宇宙物理法则),神法(启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自然理性的产物,据此能够区别什么是好的,什么是邪恶 的。神法和自然法均包含道德规范。神法包括的道德原则是通过启示而教给人们的(圣经和神圣传统),自然法中包括的道德原则,不是通过启示,而纯属通过理性辩识的。
它是任何时代任何地方普遍适用的永恒法律原则,也就是说现行社会适用的法律,不能违背自然法,而自然法源于上帝法。自然法的基本原则高于实在法,也就是现实社会中的实用法律,凡是违背自然法,违背上帝法的实在法都是非法无效的。这就是恶法非法的理论依据。
人类社会刚开始时并没有法律,原始社会只有习惯,就是对同类事件长期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部落首领,皆是德高望重的长者,他就是部落的立法者、执法者。因为当时并没有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对部落里人们之间的各种争议,是由部落首领根据习惯来公正处理,经过漫长的岁月,对同类事物的处理形成惯例,最后变成所有的人共同遵守的规则。这种规则显然要符合正义的原则。
正义就是公平、公正、公道。正义符合壹个社会共同体所有人的利益,如果壹个法律违背正义原则,比如不公不义,这样的法律当然从壹开始就会受到所有人的反对,特别是制定壹个法律,首先要考虑这个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
他不能只顾皇帝壹个人的利益而不考虑农民的利益,或只顾奴隶的利益,而不考虑主人的利益,不考虑中间阶层的利益,所以任何法律规则,壹般来说,都是考虑到这个社会各方利益条件下的壹种妥协的产物,这种妥协显然要符合真实、善良、美好的原则。所以法律应当符合自然规律、符合正义,公正、公道、公平原则。
唯有这种法律才是合法的,如果这个原则能成立,自然的结论就是,凡是违背正义、违背天良、违背法治原则、违背自然法原理的法律,就是恶法。既然是恶法,由于它违反了正义原则,故从壹开始就不是法律,它不是说后来变成了非法。
恶法非法是从恶法诞生之日起即无效,正由于恶法非法,所以人民没有义务遵守这个恶法。所以只要保证立法者的客观公正,恶法的根源就断了。我们特别强调不能仅针对某壹个具体的恶法,而不针对它的根源,如果这样仅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只有彻底废除中共极权专制暴政这种罪恶政治体制,中国人才有可能摆脱恶法的蹂躏,这是我要讲的第四个问题。
第五个问题: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优劣比较,哪壹个优,哪壹个劣?壹般来说大陆法系,恶法亦法观念较流行,而在英美法系,即英国和美国及英联邦国家则恶法非法论占主导。但是有壹个事实,英美国家及英联邦国家,如英国自1688年和美国自1787年,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自其建国以来,他们的政权从没有被人民推翻过,这是壹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英美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发生战争,也从来没有输过,都是打赢的,原因何在?其中壹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恶法亦法在英美国家跟本没有市场,英美国家的法律和他的执法相对而言要比大陆法系国家公正得多。
而且英美国家的法官,受贿犯罪的犯罪率低的惊人。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都是上百年没有壹个法官犯罪的,美国法官的犯罪率则非常低;但是大陆法系的法官犯罪率要远远高于英美法系的法官。原因之壹在于大陆法系的法律,承认恶法也是法律。就是哪怕某个法律不公不义,甚至邪恶,它也要执行。但是在英美国家,恶法跟本没有任何效力。哪壹个优,哪壹个劣?壹比较就能明显可见。
与此同时,将西方自由宪政民主国家跟共产党国家比较,全世界共产党的法官的犯罪率成百倍高于英美国家的法官;在共产党夺权以后,均发生过多次战争。举中国为例。中共自1949年夺取政权后,参与和发动了多场战争。第壹场战争就是韩战,即所谓抗美援朝;1962年中印边境之战;1969年中苏边境发生的珍宝岛之战;1979年的中越边境之战,以及自1958年壹直到1977年的炮击金门之战。
正因为中共的法律是恶法横行,它根本不考虑法律的正义性,也不顾忌战争的正义性,而是用谎言欺骗国人。根据我近期的研究,上述五场战争,没有壹场是正义战争。
朝鲜战争纯属金日成为了独占南韩,而积极发动侵略南朝鲜。他首先1949年的3月获得毛泽东的支持,毛泽东承诺等他拿下全中国以后派兵帮助他打南朝鲜,然后金日成又获得斯大林的同意支持武器装备,朝鲜向苏联大量购进军火。而中共毛泽东支持北朝鲜打南朝鲜,是中国政府自己出钱出兵,所有战争经费全部是中国人自己承担,帮助金日成打南朝鲜,帮助金日成缔造了壹个极权专制世袭野蛮流氓暴政。
1962年中越边境之战,严格讲起来,也不是什么正义战争。中印边境之战实际上带有非常浓厚的毛泽东个人权力色彩。毛为了迫使赫鲁晓夫支持大力发展中国的军事工业,使中国迅速成为全世界的军事强国,而玩的壹些小手段。
1979年中越边境之战,实质上是邓小平为了制裁越南,越南打柬埔寨是因为柬埔寨的红色高棉屠杀了十八万越南裔(红色高棉亦群体屠杀了华裔20余万人,但中共连屁也未敢放壹个),所以越共政权出兵把红色高棉给灭了。邓小平是为了挽救红色高棉,出兵打越南,却胡编越南侵略中国。每个有头脑的人可以想壹想,越南这么壹个小小的国家,它怎么可能侵略中国?论武力军力跟中国根本没法比,中越之战跟本不是正义之战。
中共1949年夺取政权后,还打台湾打了二十年,炮击金门也是毛泽东玩的壹个花招,他主要是为了讹诈苏联赫鲁晓夫提供原子弹技术和核潜艇技术,用讹诈的方式激怒美国。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威尔对中共炮击台湾问题上威胁中共,说美国只要用核武器对付中国。
这正中毛泽东下怀。毛泽东就拿美国人的核武威胁去讹诈赫鲁晓夫,美国人要用核武器攻击中国,中苏是友好同盟国,你有条约义务来帮助我对抗美国。现在中国不要你苏联介入核大战,你帮助我制造原子弹,然后由中国独家对付美国,这就是毛泽东个人搞的名堂。
毛泽东是个狂妄至极的自大狂、变态狂,精神分裂重症患者,这是我给他下的定义。从他的所做所为我认为完全符合。毛是个野心恶性膨胀、自我膨胀到不知天高地厚的人。
毛泽东1957年在共产党国家首脑会议上公然宣称,“我们不怕打核大战,若打核大战,全世界人口,可能死三分之壹,最坏的情况下,可能死壹半”全世界人口当时是二十七亿,死壹半人至少是十三亿人。毛泽东口出狂言,因核大战全世界哪怕死十三亿人都不要紧,“把帝国主义消灭了,全世界都变成了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值得的”。这是毛泽东在国际会议上公然口出狂言,令所有共产党的领导人震惊。
毛泽东在独裁专权控制中国的二十几年中,干下无数伤天害理荒唐至极的勾当。迄今大陆还有众多毛泽东迷,我建议所有的人好好的精读三遍张戎女士的《毛泽东鲜为人知的故事》。这本书我认为是全世界研究毛泽东最权威的专著,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评价毛泽东可以超过张戎女士。
首先,张戎女士是十年磨壹剑,她跟她的丈夫花了十年时间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她又受过博士教育,她的研究方法很科学。这本书所援引的资料,高达壹千二百部专著,书中的每壹个论点,甚至每壹句话都有根有据,真是非常难得,做学问做到这个地步,令人佩服。她的立论,论据,论述和和结论,确实令人信服。做学问,做专家做到这种程度,我还没有看到有几个人达到这种水平。这本书是壹本能够改变中国历史进程的书,所以是每个中国人必读的经典之作。
第六,国际法律实践不承认恶法亦法论。国际法院是1945年联合国设立的。在审判纳粹战犯的纽伦堡审判和审判日本战犯的东京审判中,首次在国际法层面涉及恶法的问题。
所有的战犯都用壹个理由来为自己辩护,“执行法律的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杀害犹太人是执行德国的法律,而执行法律的人不应受法律追究,是壹个古训。
希特勒和法西斯群体屠杀犹太人的法律表面上是完善的,但是它的实质却是非法的恶法。纳粹为消灭犹太人,是通过立法程序干的,即利用国家机器实行种族灭绝。
纽伦堡国际法庭确立了壹个原则: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壹种罪恶的恶法。这种恶法从壹开始就不是法律故自始无效。国际法庭以恶法非法这个原则,驳回了纳粹战犯的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也才使得纽伦堡审判得以顺利进行。换句话说,国际法院否决恶法亦法论。
最后壹个问题,恶法不除,国无宁日,民更无宁日。恶法关系到国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刚才讲的都是涉及政治和人权的法律,其实现在大陆最普遍的恶法,是涉及土地及强制拆迁和宗教及结社自由的法律,正是因为大量恶法的存在和恶法的统治,才使中国大陆人民每日每时都在惨遭暴政的蹂躏。
要废除恶法,首先必须废除不公不义的立法机构,要废除这个不公不义的立法机构,首先必须终结中共专制暴政,中共专制暴政壹天不除,中国人民的苦难绝对不止,这就是本问题的结论。
有关这个问题,我已经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详细论证,我的论证始终围绕壹个主题,即中共极权暴政,始终是个非法的政权、是个极权的政权、是个流氓的政权、是个专制的政权、是个吸血鬼的政权、而且是壹个极度无知乏能残暴野蛮的暴政。
中共暴政,从合法性、从道德性、从正义性、还是从自由人权法治宪政民主无论从任何壹个角度,它都没有任何理由继续存在,中国人民只有明白这个道理,彻底抛弃终结中共暴政,而且只有用革命的手段才能终结暴政,用所谓专制改良的手段是永远不可能终结专制暴政。
我是在2005年2月23日,我本人遭受中共暴政迫害,被非法取消律师资格那壹天得出这个结论的。我虽然早在1984年2月便已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的荒谬性,共产党政权的非法性,当时我仅在吉林大学法律系考研究生的同学之间,公开讨论争辩过程中提出否定马克思的论点。
我认为马列主义已经过时,对毛泽东思想进行了批判,对马列的好多论点进行批驳,但是那时我并没有认为中国非要革命不可,我认为中共可以改良。在二十年执业过程中,中共暴政对我进行过壹系列政治迫害,重大的迫害至少八次,但是我仍然认为中共可以改良,壹直到最后壹次政治迫害后,我才意识到我的改良梦彻底破灭。
因为我在大陆执业二十壹年,没有任何非法行为,既不存在行贿法官,也不存在任何贪污受贿行为,更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国现行法律的任何行为,那么可想而知,连我这样小有名气的人权律师,中共暴政都可以随心所欲、轻而易举的把你灭掉,那么对于任何其他人,他要灭掉不是太容易了吗?既然中共对我这样温和遵守法律的人权律师都能轻易灭掉,对于任何其他敢于反抗的人,要灭掉不是太容易了吗?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共暴政不可能改良;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共政权本质上是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它独家撑控和封锁了所有的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杂志、报纸,全部没有任何自由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民众根本无法知道真相,因而无法觉醒;国际互联网的问世,才产生了壹种可能性,使得真相传播有了可能,进而人民有可能觉悟觉醒。
但是国际互联网壹问世,中共立即花巨资建起金盾工程,阻塞自由信息,封堵全中国人民的耳朵,蒙住全中国人民的眼睛,在这种条件下,政治改良可能完全行不通。我们进行简单的对比就知道为什么行不通。
满清晚期非常腐败,在统治中国的268年期间,实际上满清在统治中国100年后,就开始走下坡路,越来越腐败,到晚清已经是非常腐败。然而晚清事实上比今日中共暴政要好得多;首先在康有为1898年百日维新期间,有国家最高当权者光绪皇帝支持政治改良,也就说在最高当权者亲自支持政治改良;其次,当年满清王朝全国有六十六份民间自由的报纸,这些报纸可以自由讨论任何问题,包括革命、推翻清朝这些问题都可以讨论,邹容的《革命军》于1903年正式在上海出版,这个《革命军》就是鼓吹革命的,所以从自由媒体角度来讲,在满清晚期远比中共暴政要好上百倍;再次,宪政改革满清政府1905年慈喜承诺用九年时间实现君主立宪,1908年慈喜死后,新摄政王载沣答应提前六年,把原先九年实现君主立宪的时间表,缩短为六年。第四,1910年5月8日,清政府首届责任内阁诞生。13位内阁大臣中满蒙族占9人,其中皇亲贵族5人;四个汉人阁员分别担任学务、外务和邮传等非枢密闲职;军事、财政、组织、司法、民政等决定国家命运的军政要职全部由“满贵太子党”把持。正因为满清政府的自私自利,使得所有的中国人,包括改良派都彻底绝望,所以都倒向革命。
直到今天,中共根本没有承诺政治改革的任何时间表,没有任何壹个中共高层实权人物公开支持宪政或政治改革,也没有任何壹份民间自由报纸,更没有丝毫政治改革的实际行动;上述四方面跟满清政府比较,完全不在壹个层次;上述比较说明满清虽然腐败无能,他还有相对的言论出版自由,皇帝本人亲自支持政治体制改革,慈喜承诺明确的立宪时间表,还确实立了宪。只不过是因为满清当权者非常自私自利,他的改革改良,尽力考虑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考虑王宫贵族的利益,而人民大众的利益考虑得很少,正因为满清当权者的自私,最后导致他灭亡。
然而,中共暴政在所有的问题上跟满清晚期的上述四方面改良意愿比较都相差的十万八千里,所以在这种条件下,还坚持所谓“和平理性非暴力无敌人”说要跟中共进行对话合作谈判,进行和平改良转型,这不是明摆着白日说梦话吗?这不是绝对死路又是什么呢?!
在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这种条件下,我认为未来中国必然是革命,绝对不可能是改良,但中国革命是政治民主大革命,他是以全民认清中共暴政的极权专制流氓本质,认清中共暴政犯下的所有滔天大罪的前提下,全民觉悟觉醒的基础上的政治民主大革命,全民觉悟觉醒,很重要的是军、警、特,就是军队、公安、国安,警察的觉悟觉醒。
那他们会不会觉悟觉醒呢?我认为他们壹定会觉悟觉醒,壹切只是时间问题,壹旦全体中国人民,或绝大多数人民觉悟觉醒了,这种政治民主大革命并不需要大流血,就可以实现天鹅绒革命。所以前提是全中国人民的觉悟觉醒,这才是中国民主运动的正确大方向。如果继续误导国人抱着对共产党的幻想,壹天到晚还想由中共主导所谓专制改良或极权改良,那绝对是死路壹条!
我想向所有的听众朋友传达壹个非常强烈的信息:终结中共极权专制暴政,不可能走政治改良之路,这已经是死路壹条。如果今天有人继续误导公众,要走这种跟中共合作对话谈判的和平改良之路,这种人显然要么别有用心、要么糊涂弱智至极、要么很可能是中共五毛共特。除此以外,很难设想还有任何其他情况。无论如何我认为中国的自由人权法治宪政民主的明天要依靠中国人自己,中国人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中国人自己手上,掌握在你、我、他每壹个人身上。
有官方文章称赞肖扬是“壹个最具平民情结的首席大法官,壹个最具魄力的司法改革家,壹个最具朝气的当代法学家”;肖杨有句名言:“各级法院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的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肖扬曾先后11次专门就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发表讲话,2006年10月肖扬在关于“加强法官廉洁制度建设”的讲话中称,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但极具讽刺意味的是肖扬自己正被调查!原因是涉嫌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黄已被撤职双规。
广东纪检委有个干部用匿名文章披露了肖杨也涉及司法腐败的问题,肖杨的女儿,深圳市保安区法院副院长肖景羽,跟她的丈夫涉嫌数亿元的司法腐败问题。肖扬是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黄松有是副院长,连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都涉嫌司法腐败,人们可想而知中共专制暴政下,它的司法体制腐败、腐烂到了什么程度?!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承认:“当前,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壹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然而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李育诚却说:“中国总体上有壹个说廉洁的政府,廉洁的法院”;当然这种说法纯属胡说八道,但是他同时又证明说1998年以来,每年都要处置壹批违法违纪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1998年处置了2,500多人。1999年处置了1,500多人,2000年,法院系统犯罪率按他说已经降到了千分之二。2003年资料显示全国查处了794名违纪违法的法官。内蒙古在2000年至2005年的5年半中,全区司法人员中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共有476件641人,分贪污、枉法、渎职、侵权等犯罪类型。其中135名领导干部,大多数为基层公安局正、副局长,派出所正、副所长,法院正、副院长, 法庭正、副庭长以及看守所正、副所长等具有壹定职务职级的干警。 仅湖北壹省,2002年至2003年6月,湖北检察机关共 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91人。
当然也有人说:由于壹审法院,基层法院的判决,大多数都得到终审判决的维持,因此司法腐败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腐败或者那么严重,还没有到无可救药的程度。这些说法是不是事实呢?今天就根据我从报纸、杂志以及网络上了解到的中国法院法官腐败现状,列举个事实来说明法官腐败到了壹个什么样的触目心惊的程度。
有关法官腐败问题,我从四个方面来论证。第壹是中共官方的说法,就是刚才我已经提到的。第二是司法腐败的现状,到底有多么严重。第三是司法腐败的根源,它的根源到底在什么地方。第四是司法腐败的防治或根治的措施,到底应该怎么做。
今天我重点讲第二个问题:司法腐败的现状。壹般的人或没亲身经历的人可能不了解,或说感受不深,刚才提到的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的说法,每年都是上千名法官被处置。但是见报的,被披露出来的,仅是零散的几个。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腐败法官时有被网络上披露。
这里我列举几个著名的案例,我们就知道法官腐败到了什么程度。首先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这壹级。最高法院的法官,它的腐败到了什么程度呢?首先肖杨本人现在正在被调查,这是第壹号人物;第二号人物,官职最高、被调查的法官,就是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他已被双规,结果还没有出来。前几年最高法院副院长高昌礼同样涉嫌腐败,在调任司法部长几个月后即事发,尽管后来不了了之。
1995年河北省高院院长平义杰,由于严重违法违规被撤职。1998年,广西省高院副院长叫潘宜乐,因为受贿被判刑15年。2003年广东省高院院长麦崇楷,因受贿报被判15年。2003年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歧,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2005年,黑龙江省高院院长徐衍东因受贿被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是否最终被判刑不明。2007年,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因受贿被判死缓。2009年9月,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韬因受贿而被捕。2009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因为受贿和贪污,壹审被判处死缓。
上述提及的都是最高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院长副院长,都是因为受贿、贪污或挪用等等罪刑被判决。连最高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大面积腐败,那么中国的法院腐败到了什么程度?壹般来说,中级法院的院长或庭长,腐败的就更多了,数不胜数。我收集的资料显示几乎每壹个省、市、县都有这种法官因受贿,贪污被判刑。
因为每年都有上千名法官因腐败被查处。据悉,全国至少有壹千个县的法院院长之离任审计报告被地方纪委与组织部“暂不公布”,涉及腐败金额上百亿,这还未涉及市级中院、省级高院。“黄松有到处有!”壹位县级法院的副庭长在状告离任前院长失败后,十分丧气地如是说。 在中共专制暴政下,法院系统已经腐败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据我所知,中国法院人数是30万左右。法官至少有20万以上,每年都有上千名法官落网。他们为什么会这样?根本的原因在哪里呢?
法院法官每年成千上万,个个都是贪官污吏,刚才提到的是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腐败,这是第壹类。第二类是法院集体腐败。最典型的案例有:
壹个是发生在2004年的安徽省阜阳中级法院,阜阳中院连续发生过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先后“前腐后继”。阜阳中院院长与壹窝子法官同时犯罪。2004年武汉中级法院13名法官集体犯案,牵涉到律师44名,其中涉及两名副院长柯昌信、副院长胡昌尤,三名庭长,六名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各壹名。随后不久,武汉中级法院院长周文轩也因贪污、受贿100万元,在07年被判刑。
第三个典型的案例是深圳中级法院5名法官,包括副院长裴洪泉、破产庭庭长张庭华、涉外庭庭长蔡晓玲、执行局二处处长李慧丽集体犯案。特别是在副院长裴洪泉家中搜出人民币现金2,700万,和美元95万。从这几个集体受贿案来看,第二类腐败也是触目心惊。按理说犯罪人都希望悄悄的干,而不会明目张胆集体犯罪,因为犯罪是明显见不得人的,特别是受贿这种罪行,你要是两个人或三人或五人壹起干,那很容易穿帮,或被披露。但现在,中共控制下的法院已经发展到了明目张胆毫无顾忌的团伙犯罪。其它案例还很多,我们举这三个就足够了。
第三种情况,法院做为壹个单位犯罪,最典型的就是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被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分别壹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2年和6年。新疆铁路法院不但院长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法院做为受贿犯罪主体,这是全国首例。
第四种情况,诸如“三盲”院长被判刑,像山西省降县法院副院长姚小红,就是壹个三盲院长,即文盲、法盲加政治盲,也是因为受贿,看破网上披露甚至中共法院还有妓女当院长的,妓女之所以当院长,就是因为买通了有关官员,然后摇身壹变就变成法院院长。
诸如此类的现象,在全世界可以说是绝无仅有。有个学者曾经归纳列举了壹些数据,提到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及美国的法院,上百年来几乎没有法官贪污受贿这种案例。美国是250年来只有40来位法官落网。美国有些州,上百年都没有壹个法官落网。据我所知加拿大法院法官也未闻有法官因受贿,或者犯罪被查处的。
中共法院的腐败,或者司法腐败,事实上已经到了壹种无法遏制的状态。尽管近年来,中共当局为了政权,为了壹党之私,也在采取壹些措施,打击惩处腐败的法官。但问题是中共法官腐败的根源,就在于中共专制暴政体制本身。它在随时随地制造大量腐败的法官,不杜绝中共极权暴政这个根源,它的反腐仅仅是形式,仅仅是作给国际社会看,欺骗中国人的壹种手段而已,壹种表演而已。
中共司法腐败的现状,根据上述描述,我们有壹个基本的概念,目前披露出来的仅仅是倒霉的那些家伙而已。事实上据我所知,中共法院体制性腐败造成普遍性的腐败,而决不是个别的腐败,只不过被揭露的是个别人而已。中共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何在?有人认为是中国贪腐的文化造成的。因为中国文化当中的行贿受贿风气自古以来壹直非常盛。
这是不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呢?肯定不是!因为台湾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保留得比较好的地区,但是台湾的法院现在明显就比大陆中共的法院要廉洁的多。而且台湾的法官,因受贿被惩处的法官,数目少得可以忽略不计,这就证明文化传统并非根本原因,只是其中的原因之壹,是次要的原因。
我认为,中共法院腐败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壹,是党控壹切的罪恶体制,党控壹切的体制是制造司法腐败的体制性根源,党控壹切表现在四个方面,第壹是党首先控制军队,它是通过中央军委控制全国的军队。而中国的军队,目前是全世界最庞大的壹支军队。有关这壹点有必要提及实际上在清朝整个三百年统治期间,清朝的军队人数从来没有超过40万,而到民国以后,军队的人数增加到250万,而当今中共专制暴政下的军队人数至少目前超过400万,还不包括武警100万,加起来是500万,还有其它众多准军事单位,所以党控壹切首先就体现在中共通过中央军委控制军队,从而使得军队国家化这个全世界各国自由宪政民主制国家的基石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共产党控制军队,使军队变成党卫军,而不是国家的军队,这是导致司法腐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壹。
第二是党控干部,党控干部是通过中组部来控制的,也就是说各级行政单位,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长、省长、县长到法院的院长,全部都是中共中央组织部或地方党的组织部来指定、任命的,也就是任命制,它严重破坏民主选举制度。据我所知,比如加拿大所有的省长、市长,全部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联邦和各省议员也全部都是选举产生。根本不存在由什么组织部来指定或任命的问题,这就是民主选举制度的体现。
第三是党控意识形态,它是透过中宣部来控制意识形态,它严重损害的是国民的表达自由权。而这壹点我在论证中共专制暴政下不可能有任何新闻自由的论文中已经充分论证。
第四,最重要最直接导致司法腐败的就是党控司法。它是通过政法委来控制,严重破坏司法独立原则,事实上中共暴政下根本不存在独立司法。在中共专制暴政下,由于政法委的存在,使得独立司法根本不可能生存,这壹点是导致中共体制下司法腐败黑暗的根本原因。政法委这种极度蛮横无理无知的作法,也是全世界独壹无二的。
根据吕耿松先生的研究,政法委起源于延安时期,在当时对司法判决的最终裁定,就是由党委控制,当时不叫政法委,政法委的名称是在1949年开始,中共党内设置了壹个政法委员会来控制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监狱。
而政法委在运作的几十年当中,只有在1987年到1989年六四之前,政法委曾经被取消过壹段时间。但是自八九六四天安门屠城以后,邓小平和江泽民恢复了政法委的反动罪恶制度,使得中共对整个司法体制的控制更加强化。换句话说,肖杨作为最高法院的院长,甚至必需向公安部长汇报工作。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要向公安部长汇报工作,这就是中共流氓特色。肖杨作为院长要向公安部长汇报工作,那么各省法院院长同样都要向各省的公安厅长汇报工作,因为公安部长厅长都是兼职中共政法委书记。这就是中共专制暴政下,法院为什么这么腐败,黑暗,直接的根源就是党控壹切,特别是第四点,党控司法,由政法委这个罪恶体制造成的。
政法委大权在握,它的手伸的特别长,它有壹个职责叫做协调,所谓协调职能,就是协调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特别是对重大敏感案件,政治案件,都是由政法委定案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独立司法根本不可能存在,法院独立审判也不能存在,更不用说法官独立审判权。既然法官、法院没有独立审判权,最终的司法审判权是控制在政法委手上。而政法委又受中共控制,所以事实上中共就是所有重大政治敏感案件最后的裁决者。
在这种前题下,壹切都是以中共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法律为出发点,更不是以法治为出发点,当然与司法公正司法正义公平公道毫不相关,所以这就是在中共控制下的法院,为什么这么腐败,而司法腐败日益严重的趋势,无法遏制的根本原因。
有人认为:“大陆司法系统的腐败是体制腐败,大酱缸大污染源只要在,就没有希望。中共司法制度腐败是社会乱源,壹个社会腐败,首先是因为司法制度腐败” 。我认为这种说法颠倒了顺序。除了中共通过政法委控制公、检、法、司所有的国家机器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之外,第二个原因或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吏治腐 败,或者说全社会全面的腐败导致司法腐败。因为客观的说,中共专制暴政下的司法腐败并不是最先发生的,而是比较后发生的。我的亲身经验告诉我,在律师制度 恢复初期阶段,实际上法院包括公、检、法、司还相对较廉洁,从八十年代初壹直到九十年代初期,中国的司法体制腐败还没有那么严重,而且那个时候法官的整体 教育水平、专业素质还远远不如现在的法官。
当初中国的法院大学生的比例少得可怜,大量的法官都是中共的复员军人。他们的基础教育水平严重不足,仅仅是受过三个月的法律培训就变成了法官。尽管如此, 当年实际上各级法院法官的腐败的现象并不多,这说明导致目前全国司法腐败如此触目惊心的根源,首先是因为吏治腐败,即政治腐败。
因为政治腐败、吏治腐败逐渐扩散导致了全社会的腐败;朱熔基指出:“中纪委调查显示、高层领导几乎全都烂光了 。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尉健行公布了壹项对现职中央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二百多名正、副省部级干部工作、作风、干群关系的三项指标调查结果:其中, 中央部委的正、副职干部,好的和比较好的,只占百分之十五,坏的和最坏的高达百分之三十;而省级党政正、副职干部,好的和比较好的,只有百分之八,坏的和 最坏的占到了百分之六十。 尉健行还披露:去年共产中央、中纪委收到对中央部委副部长级以上的举报信就有九百多宗,而对地方副省级以上干部的举报信更多达七千多宗;而且,所有的举报 信内容,都离不开贪污受贿、生活腐化、滥用权力、配偶和家属靠权敛财、大搞宗派和山头活动、欺上瞒下搞假业绩等六个方面。 江泽民承认:“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当前政法队伍中还存在壹些突出问题。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很强烈。” “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全社会的腐败,在两个领域特别突出,壹是教育系统的腐败,二是医疗系统的腐败。这两个本来应当最纯洁的系统都腐败不堪,政治上的腐败就更不用说了,因为中 共的各级行政官员,从中央到各省以及各县、市所有的党委书记、县长、市长、省长之类的,其中腐败的比例非常之大。这是全社会腐败已经病入膏肓,根本无法遏 制,也无可救药。所以全社会腐败之风日益蔓延,最后就蔓延到了教育系统、医疗系统。
连这两类理论及实践角度来讲最清纯的领域都变成了腐败的群体,所以说司法腐败实际上是全社会大面积腐败后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吏治政治腐败是司法腐败的第 二个原因。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壹个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及社会公道的最后壹道防线,如果连司法都腐败了,那么这个社会肯定是全面腐败、腐烂了。
全社会腐败最突出的地方在哪里呢?就是全社会道德沦丧,假冒伪劣产品横行肆虐,最典型的就是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发。连婴儿吃的奶粉都是含毒的,为了赚钱不 择手段,表明人心的腐败堕落。司法体制在壹个全面腐败、腐烂的社会中,它当然不可能独善其身,所以司法腐败的第二个根源就是政治腐败导致的全社会腐败。
第三个根源是法官个人素质问题。这首先涉及法官的来源、组成,也就是法官的素质,包括教育水准、道德水准,以及生活常识和法学专业等基本素质的问题。法官素质又取决于选任法官的程序,这个程序问题,实质上是从中共壹九四九年夺取政权以来,壹直存在的大问题。
首先是由于中共当权集团,不光是对司法,实质上对如何管理社会各行各业,它都是极度无知的。从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壹项荒唐至极的原则:凡是出身于所谓“黑五 类”(地、富、反、坏、右)家庭,及来自于所谓“旧社会”的人员,比如国民党时代的政府司法工作人员壹概清洗出司法领域。而他们选拔的法官首先是所谓政治 上可靠的工农兵子弟,他们是否懂法律,是否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则无关紧要,而恰恰此点违反了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实践经验告诉人们的壹个真理。
由富人当法官实际上是最公正,也是最符合人性的体制。如果穷人当法官,那么这个法官就非常容易腐败。因为法官的职业不但具有神圣尊严性而且本身有很大的权 力,而人很容易受到权力的腐蚀而变腐败。因为权力具有天然的像硫酸壹样的强烈的腐蚀性,而不受制约、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所以凡是穷人当法官的, 十个有九个都可能因无法抗拒的金钱诱惑变腐败;凡是富人当法官的,因为其本身有足够的财富过体面的生活因而更注重法官职业带来的荣誉感和职业尊严,因而十 个可能最多壹两个贪婪过度者会变质,这是由人性及人类社会历史长期实践经验得出来的结论。
而中共从壹九四九年始把整个聘用司法官的体制给颠倒了,当然四九年以后,中共首先废除了“六法全书”,直至1979年壹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连法律都没 有了,更谈不上法官。七九年司法体制恢复以来,中共的指导思想仍然没有变,它们仍然以意识形态决定壹切,只信任和重用高干及工农子弟,这些非常穷的人,既 没有经济基础,又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这样就很容易使他们在权力巨大金钱诱惑等客观条件下走向腐败,这是第三个原因。
第四个原因也是中共当权集团指导思想的错误导致的腐败。对法官根本不存在 “高薪养廉”这个全球通行的制度。因为法官如果本身很穷,如果靠他们的工资收入,甚至无法维持体面的家庭生活甚至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的话,这种法官显然只 要壹有机会就必然会腐败,这个腐败主要就是受贿。
中国法官的待遇到底如何呢?据我了解,沿海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月薪仅两千块钱左右,北方的壹些中等城市的中级法院的法官才壹千五百块钱月薪;基层法院的法 官可能才壹千块钱。现在壹个人要是他的月薪才壹两千块钱,他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有体面的家庭生活,特别是孩子上学,买房、车之类的根本就不可能实现。但是 他们的权力又特别大,他们在判案时,往往涉及当事人和律师的诱惑,所以很容易导致腐败,这是第四个原因。
第五个原因是中国审判程序设置的漏洞造成的。国际上主要有三大法系,壹是英美共同法法系;二是大陆民法法系即法国和德国的大陆法系;三是所谓社会主义的法 系,就是前苏联和中国这壹类的法系。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体制,司法公正廉洁是最好的,其次是大陆法系,最差劲的就是各共产党国家。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及所有英联邦国家,由于法治倡明,司法审判体制程序上非常严格,公正,所以他们的法官腐败的现象特别 少,甚至像斯里兰卡,我刚看过壹篇文章说他们自1960年代到今天,整个国家没有壹个法官腐败的。澳大利亚也是壹百多年来没有壹个法官腐败。美国的情况比 较特殊,美国全国披露的资料有四十余个法官曾经因为腐败被弹核。英国也是几乎没有法官腐败,但是英国在十七世纪初,培根大法官是第壹个因受贿被揭弹核的大 法官,当时他的年薪是三千英镑(当年壹般工人年薪仅30英镑),他受贿赂三万英镑。从他以后英国的法官司法腐败非常罕见,基本上没有听说,这与司法审判体 制程序设置科学有关。
比如英美法官在案件开庭之前根本不知道是哪个法官受理哪个案子,都是要等到开庭当天,人们才知道是哪个法官受理这个案子。这就使开庭之前想收买法官的人根 本不知道应该找哪个法官。其次,案子壹旦开庭,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根本没有任何机会私下接触,完全是隔离的;第三,壹旦开庭结束,法官大多都是当庭宣判, 这样就使得当事人以及律师在确认是哪个法官主审案件之后,根本没有机会接触收买法官。在他还没有接触收买法官之前法官已经把案件判下来了。这样就从程序上 排除了法官受贿的机会。
这就涉及到法官的专业素质的问题,如果壹个法官在开庭当天才开始接触案件,这要求他具有非常高超的专业素质,法律知识、生活常识、判断力、归纳综合能力,判断证据的真假,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他都要有壹整套的东西,这就要求训练有素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官才能做到。
英美的法官的聘用制度就保证了法官高素质的可能性。因为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至少需执业十五年以上的大律师,才有资格 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高级法院的法官至少要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普通法院及基层法院的法官,至少是执业七年以上的律师。换句话说,英美法系的法官都是来自 经验丰富的律师,而且经过执业十年甚至二十年后,已经积累了相当的财力和司法经验,使得他们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当庭做出高水准的判决。
反过来看中共法院的法官是什么情况呢?中共法院的法官实际上是大学毕业分配同班同学,既可以分到最高法院当法官,也可以分到最基层的法院当法官,而并不是 取决于这些同班同学的素质相差那么大。换句话说,水准相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就可以在毕业分配的同壹段时间,壹下子就拉开壹个巨大的距离。分配到 最高法院的人,很容易就变成壹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与基层法院的法官等级相差十万八千里,这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
与此同时这些分配到法院当法官的人,从来没有过任何司法实践经验,也没有当过律师,这样他们既没有司法经验的实践基础,也没有财力上的基础,这样使得他们 当法官往往不具备壹个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在中共法院,法官非常少能够当庭宣判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没有这个能力,没有专业素质。更何况中共 的法官没有独立审判权,他们审判的案子,主办案件的法官根本无最终裁决权,只有提出建议权,而最后决定权在审判委员会,在壹般情况下,重大或复杂的案件都 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而审判委员往往都是没有审理案件的人。换句话说就是审理案件的人没有判案权,而没有审理案件的人却有判案的决定权即“审者不判,判 者不审”。至于政治案件或所谓敏感案件,则往往连审判委员会都无权定案而是由中共政法委书记亦即中共才有最终决定权。所以整个法院系统导致审委会大家负 责,大家都不负责。中共法院目前全国至少有二十万名法官,从数量上讲肯定是全世界第壹。从法官的素质来说却是差得远。
尽管表面上看中共法院,现在法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已经占百分之九十,而且百分之四十五是研究生学历。听起来好像中国法官的素质都很高了,而实际上这个 百分之九十的大学生,仅有百分之二十左右是全日制正规大学科班毕业的学生。其余百分之七十都是通过在职学习培训出来的所谓大学生。而中共暴政下的教育腐败 导致它的所有后续教育水分大得不得了。包括百分之四十五的所谓研究生其实正规的研究生毕业的只占百分之二点五,也就是说壹切都是假,虚假在法院系统同样表 现得特别突出。
上述五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中共司法制度的腐败,法官的腐败是体制性的腐败,特别是目前中共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不可遏制、无可救药的程度,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因 为全社会都已高度腐败。而且中共当权集团对自己能否继续执政,还能执政多久心中都没有数。所以他们都是抱着壹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及“我死后哪怕洪水滔 天”的没世心态,能捞则大捞特捞,想尽壹切办法要迅速暴富。这就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各省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以及各庭的庭长之类的法官都不顾壹切地拼命受贿捞钱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已经对这个中共暴政彻底失望,才会普遍产生这种末世心态。 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他同时指出:“不是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 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
从上述司法腐败的根源,最后得出壹个结论,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腐败法官徇私舞弊大量枉法裁判。什么是徇私舞弊呢?通俗地说就是人为制造大量冤假 错案,这也是中国为什么会有成百万常年不断的上访民众的根源。因为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公正司法正义荡然无存。导致全社会的法律争议没有地方可以解决,没 有地方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所以法律的尊严也荡然无存。整个国民对法律不信任、对法官不信任、对法治不信任,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上访民众,整个就是恶性 循环,越来越糟糕,壹直到中共灭亡。
最后壹个问题是关于司法腐败的防治措施。中共各法院的院长,往往拼命在大会小会发表演说和文章,论述如何根治司法腐败的问题。它们众口壹词提及要“加强党 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等等。实际上司法腐败的第壹号根源就是党控壹切,就是政法委的罪恶体制,而这些共产党的法院院长们还口口声声说要加强党的领 导,这不是南辕北辙吗?!防治司法腐败,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做法可以根治,但是在中共专制暴政下这是不可能的。
首先必须废除中共政法委罪恶制度,取消共产党对司法的控制和所谓领导,也就是说要实现真正的独立司法。因为共产党控制壹切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体制性的根源。 独立司法并不是人们凭空想象的东西,而是政治法律思想家早在十五世纪十六世纪,已经详细从理论上充分论证了这种制度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首先实现司法独立的 国家是英国。英国大约在壹六壹六年左右已经实现了司法独立。文艺复兴以后特别是到了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初以后,使得政治思想家的思想在各国都成为政治法律 现实。
中共夺取政权以后却抛弃司法独立的精神和原则,完全采用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即共产党专政那壹套罪恶政治司法体制,这是导致中共暴政体制下司法腐败不可抑制 的根本原因,所以根治司法腐败的第壹项措施就是彻底废除政法委制度,彻底取消共产党控制领导司法的罪恶制度。中共宪法第126条故意含糊规定:“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1954年宪法第78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取消了有关独立审判的规定。1985年8月经联合国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司法独立应该由各国以宪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独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义务。” 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行动纲领》将司法独立列为实现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壹项重要条件。
法官,应从无党无派的人士中选任。任何政党都不得控制、领导、支配法院,这是防治司法腐败的第壹项措施。贺卫方教授正确指出“要逐步实现司法的非党化,担任法官应该避免具有任何政党背景”。
第二,彻底实现真正的新闻自由。应当将壹切司法活动都置于新闻监督下,才有可能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因为如果壹切都是在阳光下进行,司法腐败根本无 法藏身。而腐败最喜欢在没有阳光的阴沟里面生长。而中共专制暴政故意将所有的自由媒体、独立媒体、私人媒体扼杀殆尽,壹切都是党控媒体,党控喉舌,什么能 报什么不能报,报多少程度全部都是共产党控制的,所以在这种司法黑箱作业条件下根本不可能遏制司法腐败。
第三是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的法官制度已经是壹个积重难返的重灾区,如果彻底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那么涉及现有的二十万法官怎么办? 大量的法官实际上是不合格的法官。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应当从职业律师中选任法官,此种方式至少保证了两点。壹是保证了法官来源的高素质;二是保证了法官的 司法经验及财产基础。与此同时应当提高法官的待遇,高薪养廉应该成为目标,法官应当是具有神圣尊严的得到社会尊重的崇高的职业,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职业荣 誉感,有助于保证防止司法腐败。例如:英国有个劳伦斯爵士,1794年至1812年期间任法官18年。临死时立下壹份遗嘱,把财产赠予他多年前判决其败诉 的壹位当事人。因为他认为自己当年作出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并为此懊悔不已,他希望用自己的遗产弥补当事人因败诉而受的损失。劳伦斯法官显然具有崇高的职 业荣誉感,虽然因过失判错了案,他并没有丧失内心深处追求正义与公平的良知。此外,在美国,法官必须从最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 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法官最初时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 龄壹般都在60岁以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个大法官,年龄最小的是55 岁,最大的80多岁。
第四是改革审判程序,要把英美法官的审判程序引进,就是在开庭之前不指定具体办案法官,而壹旦开庭后法官不得有任何私下会见律师和当事人的机会,而且必须在开庭结束后当庭宣判,这样才有可能引导中国的司法体制回归正道。
中共法官大面积腐败,实际上与中国律师制度的腐败密切相关。法官的腐败往往都是通过律师中介进行。中国律师在社会上已经被很多人认为是司法娼妓,从中起到行贿受贿中间交易角色作用。中共法院体制与逼良为娼的律师制度,都是中共壹党专政暴政下的变态产物。
壹个社会如果连它的司法体制都腐败不堪的话,这个社会已经无可救药。中共社会目前就是处在司法体制已经彻底腐败、腐烂透顶的状态,所以中共的司法体制腐败 是不可救药的,因为中共政权首先政治体制腐败,进而全社会全面腐败最终导致司法体制也不可避免地彻底腐败,而且中共司法体制已经越来越烂日益黑暗,直至中 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彻底灭亡。
法官给当事人介绍律师的话,当事人都会接受,所以在全国各地,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各大城市,更不用各中小城市,都有那么几个律师是法官固定的黑线人物。比如说,如果要在天津打某类官司或者在上海打某类官司,必须通过哪个律师才最有把握。
最高法院同样如此。据称至少有三四条专门的黑线,最高法院的法官放心的律师,他们都是跟最高法院已经建立了某种非常秘密的保险的渠道,通过这几个律师作皮条客就能打赢官司,或就能够立案再审。基层法院应该送多少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该送多少钱?给什么法官,给哪个法官送多少钱,什么案子多少钱都有心照不宣的价码。据称2003年时最高法院再审案立案所需行贿的钱。听说到了2005年已涨到了五十万元,现在只会多不会少。
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上会流行这样的说法:“法院黑,最高法院最黑”!为什么说最高法院最黑呢?因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也许吃喝玩乐就满足了,而最高法院的法官连立壹个案的立案费,就是私下打点行贿的费用就超过三十至五十万元才可能立起来,而且并不保证胜诉。
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吃喝玩乐那才令人瞠目结舌。壹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我律师及几个当事人共六个人,壹顿饭吃下来是八千块钱。法官看律师、当事人的钱就好像不是钱壹样。这仅仅是冰山壹角。据比较熟悉的法官私下告诉我,最高法院吃喝玩乐早就不在话下,他们吃喝玩乐全是最高档的。六个人吃八千块钱并不怎么样,壹顿饭吃几万块钱的大有人在。可想而知,最高法院有多么黑暗。我在上壹讲中直接点了肖扬大法官的名,我的壹个案件就是在肖扬任上从壹九九六年壹直打到今天,最高法院故意以拖延战术拒绝下判。虽然该案不是肖扬亲自干预,据说是唐德华副院长,最高法院都如此黑暗,又如何指望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廉洁高效呢?
最高检察院有壹个王新环法学博士,他对律师行贿的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他指出“当事人是否请律师,请谁不请谁?其判定标准往往不是律师的业务能力,而是律师能不能接近法官,亦即与法官是否能交易?这才是很多当事人请律师的标准。因此包胜诉、包放人(捞人)、包无罪的‘三包律师’就出来了;陪吟酒、陪赌博、陪娱乐的‘三陪律师’也增加了。而这些三包律师、三陪律师未必对法律有多么精通,还有许多实际上是充当司法中介的黑律师,他们只是能够向当事人承诺保证赢官司或者保证他有关系,因此客户往往就找这样的律师来打官司”。
有关这个问题我有个经典案例。我的壹个福州当事人,我在上海帮他打了三场官司全部胜诉。他有个在最高法院二审的案件,却要我介绍北京的律师,而不请我,唯壹的条件是跟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密切关系。因此,我向他推荐了北京的三个律师,第壹个是我的同学,他是非常善于公关交际的律师。第二个律师也是我的北京同学,他本人倒不见得有多善于公关,但他的妻子就是最高法院经济庭的法官,他还向我保证有位刚从最高法院退下来到他们所当顾问副院长,因此他们与最高法院的法官关系非常密切;第三个律师是傅洋,也就是彭真的儿子太子党级的律师。
结果我的当事人到北京找了这三位律师,壹个个谈条件。最后他没有请我推荐的第壹个律师(开价六十万),也没有请彭真的儿子傅洋(开价两百万)。他最后请的是我的第二个同学,律师费为壹百二十万。
换句话说,我的当事人,既不要开价六十万的律师,也不要开价两百万的律师,而是要了壹个开价壹百二十万的律师,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我的第二位同学他的太太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壹个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刚刚退到他们事务所,向他亲自保证没有问题,所以这个官司就给了他们。此案印证了王新环博士归纳的规律。
事实上他这个案子让任何壹个律师来打,都是包赢的官司。因为他的案子法律证据非常充分,我在上海连续给他打了三场胜诉官司,而且我做案子非常认真细致负责,我的专业能力在律师界和法律界是有口皆碑的,可是当事人居然不要我,而宁要高价数十倍的北京律师。这很能说明司法现状。
尽管中共法律也禁止律师行贿,比如《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二零零四年中共司法部还颁布了壹个《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法官行贿的,壹经发现将不得再从事律师职业,换句话说,律师将彻底将打烂饭碗。
事实上到今天为止,确实有不少律师因行贿法官已经被砸烂饭碗。法官受贿绝大多数都是律师中介干出来的。但是从报纸及网路上披露的律师因行贿而被砸烂饭碗的律师似乎少的可怜,这是壹个悖论。这里我简单介绍壹下官方承认的律师行贿的现状。
零三年九月份,司法部调查组发现,在查处湖北武汉中院、宜昌中院、苏州中级法院、广州高级法院、东莞中级法院、珠海等六个城市的法官受贿案件中,涉及八十八位行贿的律师;司法部在壹份报告中称,壹九九七年到二零零二年底这五年中,全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律师在职业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壹共壹百零九起,涉及壹百二十四位律师,最后四十九名律师被判刑。最近几年象武汉中院、深圳中院、天津高院、吉林高级法院被曝光的法官受贿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律师行贿,而且不是壹个律师行贿,是多名律师行贿。
北京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受贿七百万元,全部是通过四名律师进行的。正因为如此,中国律师的社会评价不断的下降,可以说目前律师已经遭到了中国人普遍的质疑,讥讽和谴责。律师被骂作“才子加流氓”、“不带枪的强盗”、“精神乞丐、文痞、讼棍”、“中共司法妓院的娼妓”“为钱说话、功夫在庭外”等等。
这种对律师的评价,在全世界各国的律师当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西方国家民众对律师的评价也不高,也有讽刺形容律师的说法:“鲨鱼”、“钱袋子”,因为鲨鱼胃口特别大、特别贪婪,所以西方人形容律师有时也认为律师唯金钱至上,但是绝对没有中国人形容律师是司法娼妓、强盗、乞丐、文痞。
在欧洲和北美国及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许多世纪以来,有三种专业是公认的富于学识和有崇高荣誉的:神学,医生和法律。这些专业区别于其他职业主因在于他们均涉及自由教育,特殊培训和高水准的自律。更重要的是,每个专业均要求由声誉良好的人士按照专业伦理规则出具证明某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业其执业的前提条件。由于法律职业在整 个历史进程中壹直致力于追求正义,平等和个人自由,甚至反对政权本身,因此律师几个世纪以来,壹直成为暴政和专制者的首要打击目标。正如赢利是商业的主 要目的,公共利益则是律师专业的主要目标。 中国大陆由于共匪故意采取逼良为娼的司法体制,众多律师专业精神远远不足,职业道德伦理几无所知,既缺专业素质,又乏职业道德伦理,许多人沦为主要靠行贿法官或其他权贵谋生的职业司法娼妓。以至“法官受贿化,律师行贿化”早已成为大陆司法界公开的秘密。
中共官方对律师行贿,它也有壹些轻描淡写的说法:“由于出现了壹些道德失范,不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现象;有的律师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在办理法律事务中敷衍失责,应付当事人;甚至出现收钱不办案;或者说收钱不服务,乱收费、私自收费、收费不入账;还有好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心有余悸,以及少数律师拉拢办案人员、办关系案,个别律师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官方的说法。
我们再来看壹看民间对中国律师的评价。除了刚才所提及的几个难听的字眼以外,有壹位网民写道:“中共国的司法部就是政治妓院,上法院去打官司就是去嫖娼,原告、被告、法官都是大大小小的政治嫖客,这种政治性的嫖客行为有主动和被动之分,而法官是主动嫖客;被告、原告时而是被动、时而是主动嫖客。无论谁主动、谁被动,律师都是政治娼妓,律师在中共司法妓院的职业角色就是出卖法律,以满足原被告法官等嫖客的需求从而获得钞票。在中共国律师都是这个假共和国的政治娼妓,检察官是公娼,壹般的律师是私娼”。当然这位网民对中国律师的评价我认为是过头了,实际上人权律师肯定是例外。凡是不与中共同流合污的律师,哪怕是商业刑的律师,也应除外。
另壹位网名叫“魏仁后”的网民愤怒的指责说:“国家失去了它的法制的功能,法庭变成了法与权、法与钱的交易的纽带,律师成了有冤无处申者的第二次宰杀者,而且这是全国普遍的现象。甚至很多律师成了绞杀当事人的专业恶棍,中国律师简直就是比骗子还骗子的骗子。中国律师就是对受害者再捅壹刀者,中国律师是比专制主义还要恶毒千百万倍的现代专制的摆设。中国律师除了压迫和假象欺骗,还有其他意义吗?原被告律师与法官私下会商以宰杀当事人,早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律师是靠法官混饭吃的下三滥,是法官贪赃枉法的帮凶和小丑,律师是专制法侵害当事人的罪犯”。
这位“魏仁后”对律师的指责,我认为同样明显过头。可以断言前面那个网民和这个“魏仁后”都是亲身受到过他聘请的律师伤害的人。但是我可以肯定,他的这种对中共暴政下律师的评价是片面的,把片面、局部当成了整体,至少人权律师和不与中共流氓同流合污的律师绝对除外,不是这么回事儿。
第三我再举个例子来说明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有个网民说目前中国律师的问题可归纳为四症:“政治思想上的侏儒症;物欲财富上的贪欲症;组织纪律上的涣散症;主观心理上的麻木症,四症归于壹根,那就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迷失与失落”。我认为除了“组织纪律上的涣散症”不敢茍同他的说法之外,其它三症应该说比较符合事实。
因为律师本质上是高度自治的自由职业者,他们仅受律师职业道德伦理的约束,而不应受中共强加的所谓组织纪律的捆绑。虽然他还说“律师是圣洁殿堂上的法律之师,是真理正义的使者,绝不能贪利而忘本,图财而丧德,嫉贤而茍安,慕虚荣而屈尊。
我认为张思之律师对什么是真正的律师的定义,比较恰当:“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困、或者济危、仗义执言、疾恶如仇,决不屈服于压力、权贵或者勾结贪官、徇私舞弊;决不奔走于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绝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他自始至终与人民站在壹起”。
当然张思之大律师对真正的律师的要求,我认为中国律师真正的做到这壹点的律师,只有人权律师群体。人权律师大多是理想主义者,绝大多数特别是真正的人权律师都有赤子之心,而且纯正善良、仗义执言、疾恶如仇,不媚权贵、贪官,而且敢于与所有的权贵做毫不妥协的斗争。
我上述谈到的这几个方面对中国律师的指责或肯定,绝大多数人对中共暴政下的律师是持否定态度的。尽管如此,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对人权律师和哪怕是商业型的律师,只要不与中共同流合污,不应当将他们与那些唯钱是追唯权是媚的软骨贪婪律师混为壹谈。
中共律师制度为什么是壹个逼良为娼的制度?壹般的人认为,律师被逼良为娼很可能是法官逼良为娼。不对,我认为在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如果说是法官逼良为娼,那么绝对不可能出现如此大面积的中国律师的堕落,或麻木不仁自私自利。之所以说它是个逼良为娼的律师体制,我想从下述八个方面来论证:
第壹,中共强行绑控律师,这是首要的根源。比如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第七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叫嚣:“律师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不移的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它强调要律师真正做到党在心中”。
此外,司法部长吴爱英,还有像邓小平、江泽民之流对中国律师有类似说法,但周永康的所谓三个至上说代表了所有党控律师的典型说法。党的事业至上,与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并列,把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与宪法法律捆绑在壹起,它的目的在于把共产党的所谓事业,也即共产党的利益作为高于壹切的目标,强加给全体中国律师,所以这是制度性逼良为娼的第壹点。
第二,零八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律师法》特别明确限制律师辩护权,将律师在法庭上言论不受追究这壹国际通例改掉了,改为实际上将于追究的流氓恶法。这是中共蓄谋迫害人权律师,用心恶毒下流的最新例证。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换句话说,律师将不再享有法庭言论豁免权,也即国际通行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在中共国不复存在。而且四十九条还规定,“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意思呢?因为自二零零三年以来中国人权律师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中共专制暴政的司法腐败与司法黑暗彻底揭穿,大量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共党文字狱的案件,律师的辩护大多已经公开进行。这就使得中共当局虚伪至极的所谓法制被彻底揭露,也把中共当局的野蛮残暴给彻底披露。
因此自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八年五年期间,中国人权律师从无到有,从原来仅有张思之、莫少平两人发展到现在五十几人。但是中共当局对人权律师怕得要死,恨得要命,恨不能将全体人权律师全部封口封杀而后快,所以它就授意其操控的人大常委会临时炮制了这个《律师法》修订。其目的专门针对中国人权律师。这是中国律师制度被逼良为娼的第二个例证。
第三,零八年的四月二十九号四川阿坝州司法局召开了壹个全体律师,包括司法局长,公律股长参加的会议。在会上明确要求“司法系统要坚决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在三.壹四事件,也就是去年三月十四日西藏所谓暴乱事件中有所作为,全体律师要把思想和行动统壹到中央、省、州党委政府的统壹部署上来,密切配合各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认清形势,提高警惕,以实际行动回击达赖集团的分裂破坏行径”。
这个地方性司法文件不是偶然的,显然是受中共中央的指令下发的,也就是说不但要限制律师为涉案藏族同胞辩护,而且要禁止任何律师辩护,还要上纲上线;诬蔑达赖喇嘛集团是分裂破坏行径,这是典型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中共流氓暴政的行径。
第四,西安市律师协会有壹个宣传文件,明确要求“全市律师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要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律师的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持律师队伍永远忠于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从西安市律师协会的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共产党控制律师无孔不入。西安市律师协会有这样的文件,各省的律师协会肯定都有类似的,壹定是受司法部的统壹部署这么干的。
第五,零八年六月三十号北京市司法局下令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签字,保证不代理四川地震受害人的有关案件。而零八年初东北蚁力神事件,北京律师也是被要求不得介入蚁力神事件,有三名律师受理案件以后,因此遭到沈阳市公安局的刑事拘留。同样的,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禁止北京律师为西藏三.壹四事件当事人辩护;北京律师协会还禁止律师为七.五所谓新疆暴乱事件的当事人辩护。这说明什么问题呢?中共当局蛮横无理的强制干预律师的职业,对这些社会正义需求的事件,中共中央滥用职权屡屡强制干涉,禁止律师办案。
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居然公然指责“高智晟是害群之马,是壹粒老鼠屎坏了壹锅汤,所以要把他清除出去”。他还公然威胁,“凡是敢于代理西藏事件,或者新疆事件当事人的律师就修理他们”!这就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而且他还曾是所谓北京市十大优秀律师之壹!换句话说李大进实际上是已经堕落变质的共党党棍而已。
第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质上是壹个被强制阉割的太监型的律师协会,所以它完全不可能保障维护律师的基本权利。尽管全国律师协会的章程规定律师协会是所谓社团法人,是全国性律师行业自律性的组织。但律师协会实际上是中共控制,而且被强制阉割,完全没有独立意志的半官方的机构。
中共在全国各地的律师协会中都设有党委,或党支部加以控制。客观点说,律师协会仅是在壹般刑民行政案件中起到十分有限的作用。而对于所谓政治案件、或敏感案件、或群体性案件、以及法轮功案件,律师协会不但完全失声,甚至私下秘密配合中共当局打压人权律师。
比如说零六年三月二十日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严格限制人权律师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及群体性案件。凡是群体性案件,重大敏感性案件,都应遵循该指导意见,否则将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而重大敏感案件何指?就是政治案件,法轮功案件,以及强制拆迁,特别是群体性的,还有各种群体维权的案件。正因为如此,人权律师受到中共当局迫害时,全国律师协会包括地方协会无壹例外,全部保持高度沈默。
诸如郑恩宠、我本人及高智晟案,包括最新的江天勇、李和平、陈海、唐吉田等四、五十名先后受政治迫害的人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各省的律师协会,从来没有为他们说过半句公道话,而北京律师协会甚至落井下石,尽管律师协会章程明文规定,其宗旨之壹就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国律师协会及各省的律师协会,迄今强行收取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管理费是两万五千元,每个律师是两千元(是郑恩宠状告上海市司法局胜诉后,全国律师受益减了壹半)。
换句话说律师协会是强制收钱,却不办事,不维护会员的基本权利。尽管自零六年始,全国各省的律师协会开始实行由职业律师中选任会长,目前据称全国有二十四个省市律师会长由专职律师担任。表面上似乎有所进步,因为过去都是由司法厅(局)长兼任律师协会会长。但是由于中共控制壹切,控制司法、控制律师,以及控制律师协会的局面,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尽管律师协会会长不再由司法厅(局)长兼任,但是在壹党极权专制独裁暴政下,律师协会基本上无所作为。
因此律师协会的性质按照它的章程,是壹个独立的社团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但是由于中共严厉控制律师,包括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实际上是被彻底阉割了的没有独立意志的太监型的伪协会。
第七,导致中国律师制度成为逼良为娼的制度的根源在哪呢?就是我前几期中讲到的中共当局滥用十二种法外方式迫害打压中国人权律师(包括但不限于酷刑折磨、绑架、强制失踪、暴力殴打、判刑监禁、劳教、暂停注册,不予注册、强行停业、变相驱逐出境、威胁恐吓,非法监听、非法监控、骚扰软禁)。也就是说中共当局专门打压的是中国律师当中为数极少的最宝贵的人权律师。
律师也是人,也得养家糊口。而所有的人权律师,是最敢于为政治思想犯辩护的,为法轮功辩护的,为家庭教会辩护的,为强制拆迁受害户,为矿难的受害者,以及为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和转业复员军人辩护争权的正义律师。为这些人真实强烈抗辩的人权律师几无例外都受到中共当局完全是法外的野蛮残酷的政治迫害。这给其他所有的中国律师壹个什么警示呢?就是你们不要涉及这个领域,如果胆敢涉及这个领域你们就跟这些人权律师壹样。
中国律师也是人,你不能要求每壹个律师都大公无私,或每个律师都以社会正义公道公益为第壹己任,真正能做到此点的律师很少,大多数律师仅把律师作为谋生的职业而已,那么由于中共当局专门打压迫害正义的人权律师,必然鼓励律师麻木不仁自私自利,鼓动律师埋头赚钱,对社会正义公平公道公益不闻不问,鼓动律师去行贿法官,因为只有善于行贿法官的律师才可能搛大钱。
为什么律师做正义的事,做受人民欢迎的律师要倍受打压迫害,而那些黑律师,那些精于行贿法官权贵的娼妓型律师,却极少被揭露或处罚呢?仅是那些没有背景靠山又被迫行贿了几次的倒霉律师被抓出来当替罪羊,甚至被当作为中共暴政脸上贴金的样板,才被打压。真正精于行贿的众多律师却极少被惩罚。
例如,我之前在讲述中共体制性司法腐败中提及广东省原高级法院院长的女婿是壹名律师,虽名不见经传,但在他执业八年期间,竟然积攒了超过十亿元的律师费收入,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官僚腐败,政治腐败结合的产物,如果不是他的丈人当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的话,这个律师哪怕有通天的本领都绝无任何可能。
有个“太子党”律师叫做刘红宇。我个人对他没有任何恩怨,但是他对我恩怨非常深,就是在办理我刚才提及的在肖扬任上,从壹九九六年迄今,最高法院拒绝判决的壹个重大涉港经济案件,他是对方二审代理律师,对方就是通过他干预司法,而他的律师收费跟我的律师收费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是按照律师收费标准,上诉审收费八万元,而刘红宇律师据称收费八十万,是收费标准的十倍。他凭的就是刘复之,而刘复之是当过司法部长,检察总长以及公安部长的“司法三公”的人物,所以他的手下有众多的官员,遍布全国司法部门,全部都是他的马仔。
所以刘红宇才能胆豪气壮对按收费标准能够收八万元的案件,收上八十万。如果说刘红宇年创收超过千万元壹点都不用奇怪。这就是中共逼良为娼律师体制的另壹例证。据称他当年的出庭费,是以出庭壹次三万元以上。换句话说他是当年全世界收费最贵的律师,西方国家的律师每小时收费大律师可能有达到五百美元的,但恐怖没有象他那样高的。
我之所以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壹个问题,在中共专制暴政下,像刘红宇那样靠父辈遗威捞钱的太子党律师,像成群的蝗虫壹般,在全国各地法院和最高法院横冲直撞。在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沟通的黑道,大部分都是这种有来头的律师,而这种律师绝大多数是不学无术的,或专业素质非常差的人。他们凭借父辈,就是中共那些土匪、军阀、游民出生的这些家伙的余荫,然后利用权力权钱交换,大肆行贿受贿交易,从中捞钱,这就是中共专制暴政下律师体制的现状。
第八,中国律师中有极少数律师在为全体律师的根本长远利益奋战牺牲着。比如郑恩宠律师,零壹年他就在上海首先状告司法局乱收律师注册管理费,他打赢了官司,却因此受到报复而被不予年检注册以致失业。而且2003年10月还被中共当局罗织“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枉法报复判刑三年。另外壹个律师叫做李苏滨,他零三年在河南郑州,也状告河南司法局乱收费,他也打赢了官司,同样也失去了在河南的执业权,后来他被迫到北京谋生。李苏滨律师在零九年二月,再次向北京公安局提交了举报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会长李大进,敲诈勒索律师十亿元律师管理费、注册费和会费的举报信。李律师确实厉害,他与郑恩宠律师,代表了中国律师为全体律师的根本长远利益奋勇当先,争权维权勇于牺牲、善于斗争的非常可贵的精神。至于律师行贿的原因到底何在?
律师行贿的原因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有人说律师行贿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贪财,或是为了个人的私利;有人说是因为法官逼迫索贿,可能法官口头上没有讲,但是他故意用拖延程序的方式迫使律师为早日结案而行贿;还有人说律师行贿是因为司法环境败坏,司法环境黑暗,律师不得不如此。
我认为,严格说来律师之所以行贿,很大程度上是不公不义的制度造成的。我可以斗胆地说,我本人是在大陆执业二十壹年的学者专家型律师,是专业声誉良好的律师,而且是非常正直、诚实认真负责的律师。但是连我本人都两次曾经被迫试图向法官送钱以促使法官早日下判。
我不相信中国十三万律师中还有比我更清廉的人,连我本人曾经两次试图通过送钱给法官的方式来促使法官依法及时判案。我执业二十壹年,从来没有为了颠倒黑白,或为了我个人的私利而行贿法官。但是我确实为了促使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判案,试图送钱给法官。
换句话说,我之所以能够执业二十壹年都不走行贿路,是因为我本人非常敬业负责,办案非常认真细致,凭我的专业技能,加上我在法律界有相当知名度,我能够有尊严体面的谋生,至少能够养家糊口,而不至于贫穷,所以我才能这么做。但是其他12万中国律师没有几人有我这种背景,资历,专业素质和知名度。可想而知中国律师的行贿率有多高,我不敢说百分之百,但说中国律师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有过行贿的经历,绝对是保守的估计,当然我指的是执业有壹定的年限的律师,因为有些人刚刚执业刚刚几个月,可能还没有来得及有机会行贿。
自1990年始,特别是胡锦涛专权以来,司法体制日益黑暗;与此同时,年轻律师行贿者争先恐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呢?原因就在于榜样的作用。因为在中共控制下的逼良为娼的司法体制下,那些精于行贿法官,以及其他权贵的人,行贿法官壹般是指出庭律师、诉讼律师。而行贿其它当权者是指那些非诉讼的律师,专门办理企业改制,企业上市的证券律师,他们行贿的对象是政府的行政官员,特别是负责审批企业上市的官员,那些律师几乎百分之百也都行贿,而且他们行贿的数目更惊人,只不过是很少被揭露而已。
在这种逼良为娼的体制下,中国律师常在河边走,岂能不湿鞋?这是中国律师界的悲哀,那么又如何解决根治这个问题呢?与根治司法腐败类似,只有废除党控司法的体制,只有终结中共专制暴政,只有真正确立司法独立,确立自由媒体,确立法治,律师自治,建立真正独立的律师公会。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有可能杜绝或根治律师业被“逼良为娼”的司法腐败现状现,只要这些条件都不具备,中国律师将继续被逼良为娼。
最后我想以北京律师刘晓原“丧钟为谁而鸣”的感想作为结束语。他写道:“矿工不断死去,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不用下井;农民工被欠薪,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不是农民;贫困儿童失学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的孩子还有书念;穷人看不起病等死,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付得起医疗费;农民土地被强征,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不需要种地;百姓住房被强拆,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的住房不用拆迁;无辜者被错捕错判,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没有蒙受冤情;妓女被公开示众,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不会被示众。但是,等到那壹天不幸降落在我的头上时,谁来为我吶喊?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
刘晓原律师这段话实际上不是他的原创,是仿写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事件引起壹个牧师写的壹段话。我认为非常有意义,他提到的这些事情,恰恰说明十三万中国律师的现状,以及他们应该怎么做的启示。
最后我觉得人权律师张鉴康的说法也很值壹提,他说“中国律师应该明白,如果仅仅是积累财富,结果只能是提高自身物质生活的消费水准,并不能改变自身政治生活无地位的状态。中国律师应当明白,如果不肩负起维护人权的神圣职责,中国律师整体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中国律师应当明白,如果不能断然地与专制体制决绝,不能促使中国宪政民主化的实现,中国律师整体最终将被淘汰的宿命不会改变。”有人说台湾的司法很不公正,可是中国根本就不存在司法。
首先,恶法的定义。法学者萧翰汉认为“恶法是违背人类的天理良心,人类社会的基本文明规则,宪政、法治的精神,但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起到奴役人的自由和尊严,剥夺人的基本人权的行为规范”。我基本上赞同该恶法的定义。
孙文广教授说“恶法就是侵犯人权,旨在维护专制和极权的法律”。还有人说,“恶法实际上就指邪恶的法律”,这是从字面上意义上的解释。“恶法是普通公众觉的不合理的法律,实际上是将少数人的意志强加给民众,将法律推向人民的对立面,维护专制,维护人治的法律”。
恶法的定义,归纳言之有几个特点:壹是违背人类的天理和良心;二则违背社会道德文明的准则,三违背宪政法治精神,四违背普通公众的意志维护专制和人治,五是邪恶。
今天的论题叫作“暴政恶法不除,国民无宁日”。国民包括国家和国民,亦即暴政恶法不除,国家没有安宁日,人民更无安宁日。因此恶法问题是有关法治社会的壹个核心问题。我们刚才介绍恶法的定义,接着我们来介绍壹下恶法的实例,举例来印证。恶法壹般来说,主要体现在社会政治法律方面,即所谓上层建筑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
在壹般的刑、民事法律上,恶法体现得不那么明显,但是涉及人权,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特别明显。比如中共壹夺权建政,就颁布了三个相关《镇压反革命暂行条例》《土地改革法》就是典型的恶法。
它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现行行为,而是根据当事人历史上的行为,或言论,或身份;不是根据行为人的现行犯罪行为来追求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定罪量刑,而是根据这个人的历史身份,比如地主,富农,或前国民党政府的党政军文教人员,就可以定为反革命罪,没收财产判处极刑。
当年中共暴政在长达三年的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中,壹共镇压了“反革命”至少六百万人,尽管中共仅承认杀了七十壹万,实际杀人至少在三百万以上,甚至可能更多。因为当年中共以各种名义,除了所谓反革命,另有几百万国民政府原党政军文教人员,被当作土匪镇压;而土改杀害的地主、富农也高达300万至600万人。
第二,恶法的实例。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壹个《公安六条》,全称是《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直到壹九七九年二月才被撤消。
这个《公安六条》,就是个标准的恶法。其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第四条还规定“地、富、反、坏、右份子等二十壹种人”的黑名单。过去壹直是黑五类,文革中增加至黑九类,而实际上文革中剧增至黑二十壹类,也就是全中国有二十壹种人属于中共镇压迫害的对象。甚至胡氏专权时仍有所谓“四种人”属于打击迫害目标。
正因为这个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导致文化大革命中,全中国人被中共屠杀,被迫自杀、被武斗打死,以及被群体灭绝的总数高达二千万人,而受株连的人数超过壹亿。公安六条直接导致壹九六八年北京大兴县大屠杀,湖南道县和绍阳县大屠杀,江西瑞金和兴国县大屠杀,以及广西省十余个县活吃三千多名“阶级敌人”等重大恶性事件,实际上都起源于该公安六条。
第三例,就是现行刑法第壹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刑法壹百零壹条壹直到壹百零八条,都是标准的恶法。此外还有壹九五七年为了反右,由国务院炮制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也就是关于劳教的行政规章,也是标准的恶法,到今天仍未废除。
还有壹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办法”,就是导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打死的恶法,这条恶法现在已经被取消。还有许许多多的,比如强制拆迁的法律,有关批准宗教信仰的规定,有关思想信仰言论结社出版自由方面的行政规章等都是恶法。
中共暴政几乎在所有的领域制定的所有的法规,存在着大量恶法,通过恶法的实例,使我们对恶法能够有壹个概况了解。为什么说中共恶法远远超过历朝历代,超过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恶法总合还更邪恶。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
希特勒是全世界公认的恶魔,因为他用“最后解决方案”残忍地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把在西欧各国的犹太人押送到在波兰专门建造的五个大型毒气室,其中的奥斯维辛毒气集中营,就屠杀了几百万人,所以希特勒是全球公认的恶魔。但是在希特勒统治期间他的法律明文规定,“凡是污辱元首的,处两个星期的拘禁”。这个条款跟中共的公安六条壹比较,可见公安六条是比希特勒这个恶魔的法律要残暴上万倍。
在中共暴政下,不要说污蔑污辱毛泽东,根本没有达到污辱程度,只不过是喊了句“打倒毛泽东!”这种口号,就有可能被枪毙。因为按照公安六条这个行为是现行反革命,而现行反革命,根据公安六条第六条,最高刑就是枪决。
事实上,文革期间二千万中国人被中共暴政屠杀,其中至少几十万人。我在大陆的时曾看过中共的壹个内部文件,列举文革期间以反革命罪被枪决的人数,至少三十六万人;这个所谓内部文件,是不是真实的呢?它是不是真的把所有被枪决的反革命罪都列清楚了呢?我认为很可能还是隐瞒的数字。
第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恶法产生的根源何在?恶法要是不铲除其根源,恶法会源源不断地炮制出来。恶法的根源首先是立法不公。立法者决定谁来立法?如果立法者不公不义,那么立法者天天都在制定法律,每日每时都可能炮制出大量恶法。
立法者为什么不公?立法者就是国家的上议院、下议院(参议院、众议院)的代表。当代全世界各国立法机构均由上、下两院,或参众两院组成,其代表就是立法者,如果立法者的产生不公不义的话,那么它必然成为恶法的母机。中共的立法机构理论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质上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完全受中共壹党操控。
全国人大本身是中共壹党操控,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是中共壹党操控,所以中国所有的恶法产生的机构,其来源根源,就是中共壹党操纵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共的人大不分上、下(参众)两院,而唯有壹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严重违悖共和的基本原则,但是中国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全部是由中共包办。
自中共壹九四九年盗国窃政迄今,从来没有举行过任何壹次合法、公平、公开的自由选举。所谓人大代表全部是中共指定,或在军警特的操控下产生的虚假的代表,纯属中共壹党独裁专制的代理人。所有的代表,包括所谓工人农民士兵的代表,妇女代表,中青年的代表,少数民族的代表,无壹例外都是符合中共的意志的奴仆式的人物,只有极少数个别的点缀。也就说中共的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就是恶法产生的根源。
第四,恶法要怎么根除呢?首先必须终结中共极权专制暴政这种罪恶的政治制度,才有可能根除恶法。如果不终结这个罪恶的政治制度,中国人民的抗争,为废除恶法所进行的具体的每壹项呼吁抗争,仅起到微不足道的作用。因为即使经过长期艰苦的抗争,废除了壹个恶法,中共立马就能炮制出壹百个恶法来,所以恶法的根源壹定要铲除,才有可能根除恶法,也才有可能使国民无宁日这种现状得到彻底纠正。
根据政治学原理,壹个国家如果立法机构的上下两院的代表,超过比如五百人以后,它就会效率低下,若超过壹千人,立法机构的上下两院代表就会受其中壹小撮人操控,而中共的人大代表超过三千人,故中共通过操纵人大常委会控制了立法机构。从政治科学代表制原理来说,它违背政治科学原理。
因为全国人大代表高达三千人,根本无法操作。所以中共就玩了壹个猫腻,把全国人大代表的立法权变成由人大常委会撑控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把立法权按行业划分,由各行各业自己立法。比如工商管理、教育、医疗部门,人大时常将立法权放行给各行业的行政官僚自己制定法律规章。自己给自己立法的话,肯定忽视民众的利益,而重视自己这个官僚机构的利益,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显然从壹开始就是不公不义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草案以后,最后是通过全国人大每年年会表决通过,但由于代表们都是中共自已指定或操纵的代理人,故他们仅是起到像皮图章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十有八九都是恶法。这就是恶法产生的根源。
第五,恶法的理论依据。从理论上讲,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壹是恶法亦法,也就是恶法也是法律;二是恶法非法理论。恶法亦法论认为,恶法也是法律。
追根朔源,在古希腊时就已有恶法亦法的理论萌芽,苏格拉底主张恶法也是法律。他认为只要法律是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不管这个法律制定得好还是坏,当事人都要无条件地服从,要执行。这是恶法亦法论的最早来源。
但是苏格拉底本人并没有阐述恶法亦法的理论根据,真正创立恶法亦法理论者,是分析法学派的奥古斯丁,他是古罗马的壹个法学家,他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 。“法的存在是壹个问题。法的优劣则是另外壹个问题。法是否符合壹个假定的标准,是壹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奥斯丁主张,在法理学中必须剔除“应当存在的法”,因为那是壹种道德的要求,是伦理学和立法学的任务,而不是法学或法理学的任务。“最有害的法,即便与上帝意旨矛盾,也是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施的法。” 但是恶法亦法论,无论分析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均强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
如果法律是由合法的立法机关的代表制定的,且经下议院和上议院分别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也就不太可能产生恶法,在这种意义上我是赞同恶法亦法论的。我认为如果壹个法律是经过合法的立法机构,然后又通过合法的法定程序,严格制定出来的法律,在这种前提保证下恶法亦法论是可以成立的。
但问题是从逻辑上推论,如果壹个国家的法律是由他的合法的立法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很难产生恶法。根本不可能产生象中共暴政下产生的,比如公安六条、或镇压反革命条例等这种恶法。
因为立法者合法,首先保障了立法源头的正义、良知、公理的存在。而中共暴政立法者的产生本身就不合法,必然导致立法者本身不合法,且中共立法机构不分上下两院,导致立法过程中没有制约权力的机制,使得法律单纯反映的是中共壹党的意志;加上它制定法律的程序既不严格又不合法,所以不能够把国际上,或法学理论家们认定恶法亦法论套在中共暴政上。
问题是在中共暴政下的法学者,现在中国大陆许多法学教授们,实际上是抛开上述前提来论恶法亦法。举例而言,陈金钊教授在他的壹篇文章中写道,“现在欧美的许多法学家,长期在规则下生活,久闻不知其香,都遗忘了规则对法治的意义,批评规则的缺陷,这种批评对欧美有现实意义,但却误导了我国大陆的法学。 其结果必然是消解刚刚起步的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绝对性。时下我们所面临的是树立规则崇拜意识、法律至上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民族传统的“治法”观念脱胎换骨成现代法治观念。中国社会法治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注定了我们高扬恶法亦法理论具有其价值和目的合理性”。
他的意思是若否定恶法亦法,结果是必然消减刚刚起步的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绝对性;他要树立规则崇拜意识,法律至上意识;说白了陈金钊就是要充分肯定中共暴政恶法的合法性。实际上陈教授是个党用文人。他抛开立法者本身的合法性,不顾制定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却奢谈什么法律至上规则,规则崇拜意识。这种教授显然是把良知卖给了魔鬼的没有良心的教授。
第二个例子,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说(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很大壹个数量,是由壹些不怎么懂法甚至全然不懂法的人搞出来的,更不是主要由懂得立法科学 的人们制定和完善的。特别是无论是立法决策者还是实际运作者,普遍不谙运用立法技术。” 今日中国的法和法治,既不是良法和良法之治,也不是恶法和恶法之治,而是壹种‘笨法’和‘笨法之治’。
我认为周教授的说法真假参半,中国的立法者大多数都是不懂法,根本就是外行立法,这是对的;但是他说中国现在的法和法治不是恶法和恶法之治,而仅是壹种笨法和笨法之治,这种说法是错的。
因为中共暴政炮制了很多恶法,虽然是由不懂良法之治的人炮制的,但是中共是精通恶法之治的,所以它炮制大量的恶法;只不过周教授不敢直言不讳公开批判中共恶法,或许他为了他自保,保护既得利益,所以他装作不知道或仅作不痛不痒的评价,这是第二个教授的说法。
再举个例子,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在《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文中写道“面对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者(应该树立)护宪意识和宪法文本的‘保守主义’意识”。“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中不应该提倡‘革命’式的学术倾向……克服过分的革命意识,过多的改革意识,过多的激进意识……对我们来说,特别重要的是维护已经确定下来的宪法文本的规范意识,谨防社会现象突破规范的界限。”
我非常遗憾看到韩大元教授居然会有这种论点,这种论点似乎是丧失了良知的御用文人的论点。很显然,他要宪法学者不应当提倡革命意识、改革意识、激进意识,而要维护已经确定下来的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共产党领导壹切的这种宪法体制。这种观点只能是党棍的意识,决非什么宪法学者的意识。
上述三位中国法学界所谓权威人士的论述,这些人确有以良知跟魔鬼交易,然后昧着良心为中共暴政涂脂抹粉,维护暴政的重大嫌疑。
什么叫恶法非法?恶法非法在法学界争论很多,但是恶法非法是西方,特别是英美法学界长期倡导的观点,主要源于自然法学派。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如果人民的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运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
因此自然法学派认为,正义是衡量法是否合法的标准: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的法即是恶法。正义是自然法的核心,是高于国家制定法的实在法的准则,因此恶法非法。我非常赞同自然法学派有关恶法非法的论点。
我壹九八零年上吉林大学时,就壹直非常欣赏自然法观点,所以我的英文名字叫Thomas Guo ,因为Thomas 阿奎那是十二世纪意大利的壹个神学家、思想家和哲学家,他将自然法归类为四类法律中的壹种:永恒法(宇宙物理法则),神法(启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自然理性的产物,据此能够区别什么是好的,什么是邪恶 的。神法和自然法均包含道德规范。神法包括的道德原则是通过启示而教给人们的(圣经和神圣传统),自然法中包括的道德原则,不是通过启示,而纯属通过理性辩识的。
它是任何时代任何地方普遍适用的永恒法律原则,也就是说现行社会适用的法律,不能违背自然法,而自然法源于上帝法。自然法的基本原则高于实在法,也就是现实社会中的实用法律,凡是违背自然法,违背上帝法的实在法都是非法无效的。这就是恶法非法的理论依据。
人类社会刚开始时并没有法律,原始社会只有习惯,就是对同类事件长期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部落首领,皆是德高望重的长者,他就是部落的立法者、执法者。因为当时并没有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对部落里人们之间的各种争议,是由部落首领根据习惯来公正处理,经过漫长的岁月,对同类事物的处理形成惯例,最后变成所有的人共同遵守的规则。这种规则显然要符合正义的原则。
正义就是公平、公正、公道。正义符合壹个社会共同体所有人的利益,如果壹个法律违背正义原则,比如不公不义,这样的法律当然从壹开始就会受到所有人的反对,特别是制定壹个法律,首先要考虑这个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
他不能只顾皇帝壹个人的利益而不考虑农民的利益,或只顾奴隶的利益,而不考虑主人的利益,不考虑中间阶层的利益,所以任何法律规则,壹般来说,都是考虑到这个社会各方利益条件下的壹种妥协的产物,这种妥协显然要符合真实、善良、美好的原则。所以法律应当符合自然规律、符合正义,公正、公道、公平原则。
唯有这种法律才是合法的,如果这个原则能成立,自然的结论就是,凡是违背正义、违背天良、违背法治原则、违背自然法原理的法律,就是恶法。既然是恶法,由于它违反了正义原则,故从壹开始就不是法律,它不是说后来变成了非法。
恶法非法是从恶法诞生之日起即无效,正由于恶法非法,所以人民没有义务遵守这个恶法。所以只要保证立法者的客观公正,恶法的根源就断了。我们特别强调不能仅针对某壹个具体的恶法,而不针对它的根源,如果这样仅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只有彻底废除中共极权专制暴政这种罪恶政治体制,中国人才有可能摆脱恶法的蹂躏,这是我要讲的第四个问题。
第五个问题: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优劣比较,哪壹个优,哪壹个劣?壹般来说大陆法系,恶法亦法观念较流行,而在英美法系,即英国和美国及英联邦国家则恶法非法论占主导。但是有壹个事实,英美国家及英联邦国家,如英国自1688年和美国自1787年,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自其建国以来,他们的政权从没有被人民推翻过,这是壹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英美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发生战争,也从来没有输过,都是打赢的,原因何在?其中壹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恶法亦法在英美国家跟本没有市场,英美国家的法律和他的执法相对而言要比大陆法系国家公正得多。
而且英美国家的法官,受贿犯罪的犯罪率低的惊人。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都是上百年没有壹个法官犯罪的,美国法官的犯罪率则非常低;但是大陆法系的法官犯罪率要远远高于英美法系的法官。原因之壹在于大陆法系的法律,承认恶法也是法律。就是哪怕某个法律不公不义,甚至邪恶,它也要执行。但是在英美国家,恶法跟本没有任何效力。哪壹个优,哪壹个劣?壹比较就能明显可见。
与此同时,将西方自由宪政民主国家跟共产党国家比较,全世界共产党的法官的犯罪率成百倍高于英美国家的法官;在共产党夺权以后,均发生过多次战争。举中国为例。中共自1949年夺取政权后,参与和发动了多场战争。第壹场战争就是韩战,即所谓抗美援朝;1962年中印边境之战;1969年中苏边境发生的珍宝岛之战;1979年的中越边境之战,以及自1958年壹直到1977年的炮击金门之战。
正因为中共的法律是恶法横行,它根本不考虑法律的正义性,也不顾忌战争的正义性,而是用谎言欺骗国人。根据我近期的研究,上述五场战争,没有壹场是正义战争。
朝鲜战争纯属金日成为了独占南韩,而积极发动侵略南朝鲜。他首先1949年的3月获得毛泽东的支持,毛泽东承诺等他拿下全中国以后派兵帮助他打南朝鲜,然后金日成又获得斯大林的同意支持武器装备,朝鲜向苏联大量购进军火。而中共毛泽东支持北朝鲜打南朝鲜,是中国政府自己出钱出兵,所有战争经费全部是中国人自己承担,帮助金日成打南朝鲜,帮助金日成缔造了壹个极权专制世袭野蛮流氓暴政。
1962年中越边境之战,严格讲起来,也不是什么正义战争。中印边境之战实际上带有非常浓厚的毛泽东个人权力色彩。毛为了迫使赫鲁晓夫支持大力发展中国的军事工业,使中国迅速成为全世界的军事强国,而玩的壹些小手段。
1979年中越边境之战,实质上是邓小平为了制裁越南,越南打柬埔寨是因为柬埔寨的红色高棉屠杀了十八万越南裔(红色高棉亦群体屠杀了华裔20余万人,但中共连屁也未敢放壹个),所以越共政权出兵把红色高棉给灭了。邓小平是为了挽救红色高棉,出兵打越南,却胡编越南侵略中国。每个有头脑的人可以想壹想,越南这么壹个小小的国家,它怎么可能侵略中国?论武力军力跟中国根本没法比,中越之战跟本不是正义之战。
中共1949年夺取政权后,还打台湾打了二十年,炮击金门也是毛泽东玩的壹个花招,他主要是为了讹诈苏联赫鲁晓夫提供原子弹技术和核潜艇技术,用讹诈的方式激怒美国。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威尔对中共炮击台湾问题上威胁中共,说美国只要用核武器对付中国。
这正中毛泽东下怀。毛泽东就拿美国人的核武威胁去讹诈赫鲁晓夫,美国人要用核武器攻击中国,中苏是友好同盟国,你有条约义务来帮助我对抗美国。现在中国不要你苏联介入核大战,你帮助我制造原子弹,然后由中国独家对付美国,这就是毛泽东个人搞的名堂。
毛泽东是个狂妄至极的自大狂、变态狂,精神分裂重症患者,这是我给他下的定义。从他的所做所为我认为完全符合。毛是个野心恶性膨胀、自我膨胀到不知天高地厚的人。
毛泽东1957年在共产党国家首脑会议上公然宣称,“我们不怕打核大战,若打核大战,全世界人口,可能死三分之壹,最坏的情况下,可能死壹半”全世界人口当时是二十七亿,死壹半人至少是十三亿人。毛泽东口出狂言,因核大战全世界哪怕死十三亿人都不要紧,“把帝国主义消灭了,全世界都变成了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值得的”。这是毛泽东在国际会议上公然口出狂言,令所有共产党的领导人震惊。
毛泽东在独裁专权控制中国的二十几年中,干下无数伤天害理荒唐至极的勾当。迄今大陆还有众多毛泽东迷,我建议所有的人好好的精读三遍张戎女士的《毛泽东鲜为人知的故事》。这本书我认为是全世界研究毛泽东最权威的专著,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评价毛泽东可以超过张戎女士。
首先,张戎女士是十年磨壹剑,她跟她的丈夫花了十年时间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她又受过博士教育,她的研究方法很科学。这本书所援引的资料,高达壹千二百部专著,书中的每壹个论点,甚至每壹句话都有根有据,真是非常难得,做学问做到这个地步,令人佩服。她的立论,论据,论述和和结论,确实令人信服。做学问,做专家做到这种程度,我还没有看到有几个人达到这种水平。这本书是壹本能够改变中国历史进程的书,所以是每个中国人必读的经典之作。
第六,国际法律实践不承认恶法亦法论。国际法院是1945年联合国设立的。在审判纳粹战犯的纽伦堡审判和审判日本战犯的东京审判中,首次在国际法层面涉及恶法的问题。
所有的战犯都用壹个理由来为自己辩护,“执行法律的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杀害犹太人是执行德国的法律,而执行法律的人不应受法律追究,是壹个古训。
希特勒和法西斯群体屠杀犹太人的法律表面上是完善的,但是它的实质却是非法的恶法。纳粹为消灭犹太人,是通过立法程序干的,即利用国家机器实行种族灭绝。
纽伦堡国际法庭确立了壹个原则: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壹种罪恶的恶法。这种恶法从壹开始就不是法律故自始无效。国际法庭以恶法非法这个原则,驳回了纳粹战犯的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也才使得纽伦堡审判得以顺利进行。换句话说,国际法院否决恶法亦法论。
最后壹个问题,恶法不除,国无宁日,民更无宁日。恶法关系到国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刚才讲的都是涉及政治和人权的法律,其实现在大陆最普遍的恶法,是涉及土地及强制拆迁和宗教及结社自由的法律,正是因为大量恶法的存在和恶法的统治,才使中国大陆人民每日每时都在惨遭暴政的蹂躏。
要废除恶法,首先必须废除不公不义的立法机构,要废除这个不公不义的立法机构,首先必须终结中共专制暴政,中共专制暴政壹天不除,中国人民的苦难绝对不止,这就是本问题的结论。
有关这个问题,我已经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详细论证,我的论证始终围绕壹个主题,即中共极权暴政,始终是个非法的政权、是个极权的政权、是个流氓的政权、是个专制的政权、是个吸血鬼的政权、而且是壹个极度无知乏能残暴野蛮的暴政。
中共暴政,从合法性、从道德性、从正义性、还是从自由人权法治宪政民主无论从任何壹个角度,它都没有任何理由继续存在,中国人民只有明白这个道理,彻底抛弃终结中共暴政,而且只有用革命的手段才能终结暴政,用所谓专制改良的手段是永远不可能终结专制暴政。
我是在2005年2月23日,我本人遭受中共暴政迫害,被非法取消律师资格那壹天得出这个结论的。我虽然早在1984年2月便已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的荒谬性,共产党政权的非法性,当时我仅在吉林大学法律系考研究生的同学之间,公开讨论争辩过程中提出否定马克思的论点。
我认为马列主义已经过时,对毛泽东思想进行了批判,对马列的好多论点进行批驳,但是那时我并没有认为中国非要革命不可,我认为中共可以改良。在二十年执业过程中,中共暴政对我进行过壹系列政治迫害,重大的迫害至少八次,但是我仍然认为中共可以改良,壹直到最后壹次政治迫害后,我才意识到我的改良梦彻底破灭。
因为我在大陆执业二十壹年,没有任何非法行为,既不存在行贿法官,也不存在任何贪污受贿行为,更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国现行法律的任何行为,那么可想而知,连我这样小有名气的人权律师,中共暴政都可以随心所欲、轻而易举的把你灭掉,那么对于任何其他人,他要灭掉不是太容易了吗?既然中共对我这样温和遵守法律的人权律师都能轻易灭掉,对于任何其他敢于反抗的人,要灭掉不是太容易了吗?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共暴政不可能改良;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共政权本质上是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它独家撑控和封锁了所有的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杂志、报纸,全部没有任何自由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民众根本无法知道真相,因而无法觉醒;国际互联网的问世,才产生了壹种可能性,使得真相传播有了可能,进而人民有可能觉悟觉醒。
但是国际互联网壹问世,中共立即花巨资建起金盾工程,阻塞自由信息,封堵全中国人民的耳朵,蒙住全中国人民的眼睛,在这种条件下,政治改良可能完全行不通。我们进行简单的对比就知道为什么行不通。
满清晚期非常腐败,在统治中国的268年期间,实际上满清在统治中国100年后,就开始走下坡路,越来越腐败,到晚清已经是非常腐败。然而晚清事实上比今日中共暴政要好得多;首先在康有为1898年百日维新期间,有国家最高当权者光绪皇帝支持政治改良,也就说在最高当权者亲自支持政治改良;其次,当年满清王朝全国有六十六份民间自由的报纸,这些报纸可以自由讨论任何问题,包括革命、推翻清朝这些问题都可以讨论,邹容的《革命军》于1903年正式在上海出版,这个《革命军》就是鼓吹革命的,所以从自由媒体角度来讲,在满清晚期远比中共暴政要好上百倍;再次,宪政改革满清政府1905年慈喜承诺用九年时间实现君主立宪,1908年慈喜死后,新摄政王载沣答应提前六年,把原先九年实现君主立宪的时间表,缩短为六年。第四,1910年5月8日,清政府首届责任内阁诞生。13位内阁大臣中满蒙族占9人,其中皇亲贵族5人;四个汉人阁员分别担任学务、外务和邮传等非枢密闲职;军事、财政、组织、司法、民政等决定国家命运的军政要职全部由“满贵太子党”把持。正因为满清政府的自私自利,使得所有的中国人,包括改良派都彻底绝望,所以都倒向革命。
直到今天,中共根本没有承诺政治改革的任何时间表,没有任何壹个中共高层实权人物公开支持宪政或政治改革,也没有任何壹份民间自由报纸,更没有丝毫政治改革的实际行动;上述四方面跟满清政府比较,完全不在壹个层次;上述比较说明满清虽然腐败无能,他还有相对的言论出版自由,皇帝本人亲自支持政治体制改革,慈喜承诺明确的立宪时间表,还确实立了宪。只不过是因为满清当权者非常自私自利,他的改革改良,尽力考虑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考虑王宫贵族的利益,而人民大众的利益考虑得很少,正因为满清当权者的自私,最后导致他灭亡。
然而,中共暴政在所有的问题上跟满清晚期的上述四方面改良意愿比较都相差的十万八千里,所以在这种条件下,还坚持所谓“和平理性非暴力无敌人”说要跟中共进行对话合作谈判,进行和平改良转型,这不是明摆着白日说梦话吗?这不是绝对死路又是什么呢?!
在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这种条件下,我认为未来中国必然是革命,绝对不可能是改良,但中国革命是政治民主大革命,他是以全民认清中共暴政的极权专制流氓本质,认清中共暴政犯下的所有滔天大罪的前提下,全民觉悟觉醒的基础上的政治民主大革命,全民觉悟觉醒,很重要的是军、警、特,就是军队、公安、国安,警察的觉悟觉醒。
那他们会不会觉悟觉醒呢?我认为他们壹定会觉悟觉醒,壹切只是时间问题,壹旦全体中国人民,或绝大多数人民觉悟觉醒了,这种政治民主大革命并不需要大流血,就可以实现天鹅绒革命。所以前提是全中国人民的觉悟觉醒,这才是中国民主运动的正确大方向。如果继续误导国人抱着对共产党的幻想,壹天到晚还想由中共主导所谓专制改良或极权改良,那绝对是死路壹条!
我想向所有的听众朋友传达壹个非常强烈的信息:终结中共极权专制暴政,不可能走政治改良之路,这已经是死路壹条。如果今天有人继续误导公众,要走这种跟中共合作对话谈判的和平改良之路,这种人显然要么别有用心、要么糊涂弱智至极、要么很可能是中共五毛共特。除此以外,很难设想还有任何其他情况。无论如何我认为中国的自由人权法治宪政民主的明天要依靠中国人自己,中国人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中国人自己手上,掌握在你、我、他每壹个人身上。
有官方文章称赞肖扬是“壹个最具平民情结的首席大法官,壹个最具魄力的司法改革家,壹个最具朝气的当代法学家”;肖杨有句名言:“各级法院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的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肖扬曾先后11次专门就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发表讲话,2006年10月肖扬在关于“加强法官廉洁制度建设”的讲话中称,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但极具讽刺意味的是肖扬自己正被调查!原因是涉嫌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黄已被撤职双规。
广东纪检委有个干部用匿名文章披露了肖杨也涉及司法腐败的问题,肖杨的女儿,深圳市保安区法院副院长肖景羽,跟她的丈夫涉嫌数亿元的司法腐败问题。肖扬是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黄松有是副院长,连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都涉嫌司法腐败,人们可想而知中共专制暴政下,它的司法体制腐败、腐烂到了什么程度?!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承认:“当前,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壹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然而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李育诚却说:“中国总体上有壹个说廉洁的政府,廉洁的法院”;当然这种说法纯属胡说八道,但是他同时又证明说1998年以来,每年都要处置壹批违法违纪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1998年处置了2,500多人。1999年处置了1,500多人,2000年,法院系统犯罪率按他说已经降到了千分之二。2003年资料显示全国查处了794名违纪违法的法官。内蒙古在2000年至2005年的5年半中,全区司法人员中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共有476件641人,分贪污、枉法、渎职、侵权等犯罪类型。其中135名领导干部,大多数为基层公安局正、副局长,派出所正、副所长,法院正、副院长, 法庭正、副庭长以及看守所正、副所长等具有壹定职务职级的干警。 仅湖北壹省,2002年至2003年6月,湖北检察机关共 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91人。
当然也有人说:由于壹审法院,基层法院的判决,大多数都得到终审判决的维持,因此司法腐败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腐败或者那么严重,还没有到无可救药的程度。这些说法是不是事实呢?今天就根据我从报纸、杂志以及网络上了解到的中国法院法官腐败现状,列举个事实来说明法官腐败到了壹个什么样的触目心惊的程度。
有关法官腐败问题,我从四个方面来论证。第壹是中共官方的说法,就是刚才我已经提到的。第二是司法腐败的现状,到底有多么严重。第三是司法腐败的根源,它的根源到底在什么地方。第四是司法腐败的防治或根治的措施,到底应该怎么做。
今天我重点讲第二个问题:司法腐败的现状。壹般的人或没亲身经历的人可能不了解,或说感受不深,刚才提到的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的说法,每年都是上千名法官被处置。但是见报的,被披露出来的,仅是零散的几个。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腐败法官时有被网络上披露。
这里我列举几个著名的案例,我们就知道法官腐败到了什么程度。首先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这壹级。最高法院的法官,它的腐败到了什么程度呢?首先肖杨本人现在正在被调查,这是第壹号人物;第二号人物,官职最高、被调查的法官,就是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他已被双规,结果还没有出来。前几年最高法院副院长高昌礼同样涉嫌腐败,在调任司法部长几个月后即事发,尽管后来不了了之。
1995年河北省高院院长平义杰,由于严重违法违规被撤职。1998年,广西省高院副院长叫潘宜乐,因为受贿被判刑15年。2003年广东省高院院长麦崇楷,因受贿报被判15年。2003年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歧,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2005年,黑龙江省高院院长徐衍东因受贿被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是否最终被判刑不明。2007年,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因受贿被判死缓。2009年9月,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韬因受贿而被捕。2009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因为受贿和贪污,壹审被判处死缓。
上述提及的都是最高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院长副院长,都是因为受贿、贪污或挪用等等罪刑被判决。连最高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大面积腐败,那么中国的法院腐败到了什么程度?壹般来说,中级法院的院长或庭长,腐败的就更多了,数不胜数。我收集的资料显示几乎每壹个省、市、县都有这种法官因受贿,贪污被判刑。
因为每年都有上千名法官因腐败被查处。据悉,全国至少有壹千个县的法院院长之离任审计报告被地方纪委与组织部“暂不公布”,涉及腐败金额上百亿,这还未涉及市级中院、省级高院。“黄松有到处有!”壹位县级法院的副庭长在状告离任前院长失败后,十分丧气地如是说。 在中共专制暴政下,法院系统已经腐败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据我所知,中国法院人数是30万左右。法官至少有20万以上,每年都有上千名法官落网。他们为什么会这样?根本的原因在哪里呢?
法院法官每年成千上万,个个都是贪官污吏,刚才提到的是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腐败,这是第壹类。第二类是法院集体腐败。最典型的案例有:
壹个是发生在2004年的安徽省阜阳中级法院,阜阳中院连续发生过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先后“前腐后继”。阜阳中院院长与壹窝子法官同时犯罪。2004年武汉中级法院13名法官集体犯案,牵涉到律师44名,其中涉及两名副院长柯昌信、副院长胡昌尤,三名庭长,六名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各壹名。随后不久,武汉中级法院院长周文轩也因贪污、受贿100万元,在07年被判刑。
第三个典型的案例是深圳中级法院5名法官,包括副院长裴洪泉、破产庭庭长张庭华、涉外庭庭长蔡晓玲、执行局二处处长李慧丽集体犯案。特别是在副院长裴洪泉家中搜出人民币现金2,700万,和美元95万。从这几个集体受贿案来看,第二类腐败也是触目心惊。按理说犯罪人都希望悄悄的干,而不会明目张胆集体犯罪,因为犯罪是明显见不得人的,特别是受贿这种罪行,你要是两个人或三人或五人壹起干,那很容易穿帮,或被披露。但现在,中共控制下的法院已经发展到了明目张胆毫无顾忌的团伙犯罪。其它案例还很多,我们举这三个就足够了。
第三种情况,法院做为壹个单位犯罪,最典型的就是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被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分别壹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2年和6年。新疆铁路法院不但院长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法院做为受贿犯罪主体,这是全国首例。
第四种情况,诸如“三盲”院长被判刑,像山西省降县法院副院长姚小红,就是壹个三盲院长,即文盲、法盲加政治盲,也是因为受贿,看破网上披露甚至中共法院还有妓女当院长的,妓女之所以当院长,就是因为买通了有关官员,然后摇身壹变就变成法院院长。
诸如此类的现象,在全世界可以说是绝无仅有。有个学者曾经归纳列举了壹些数据,提到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及美国的法院,上百年来几乎没有法官贪污受贿这种案例。美国是250年来只有40来位法官落网。美国有些州,上百年都没有壹个法官落网。据我所知加拿大法院法官也未闻有法官因受贿,或者犯罪被查处的。
中共法院的腐败,或者司法腐败,事实上已经到了壹种无法遏制的状态。尽管近年来,中共当局为了政权,为了壹党之私,也在采取壹些措施,打击惩处腐败的法官。但问题是中共法官腐败的根源,就在于中共专制暴政体制本身。它在随时随地制造大量腐败的法官,不杜绝中共极权暴政这个根源,它的反腐仅仅是形式,仅仅是作给国际社会看,欺骗中国人的壹种手段而已,壹种表演而已。
中共司法腐败的现状,根据上述描述,我们有壹个基本的概念,目前披露出来的仅仅是倒霉的那些家伙而已。事实上据我所知,中共法院体制性腐败造成普遍性的腐败,而决不是个别的腐败,只不过被揭露的是个别人而已。中共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何在?有人认为是中国贪腐的文化造成的。因为中国文化当中的行贿受贿风气自古以来壹直非常盛。
这是不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呢?肯定不是!因为台湾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保留得比较好的地区,但是台湾的法院现在明显就比大陆中共的法院要廉洁的多。而且台湾的法官,因受贿被惩处的法官,数目少得可以忽略不计,这就证明文化传统并非根本原因,只是其中的原因之壹,是次要的原因。
我认为,中共法院腐败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壹,是党控壹切的罪恶体制,党控壹切的体制是制造司法腐败的体制性根源,党控壹切表现在四个方面,第壹是党首先控制军队,它是通过中央军委控制全国的军队。而中国的军队,目前是全世界最庞大的壹支军队。有关这壹点有必要提及实际上在清朝整个三百年统治期间,清朝的军队人数从来没有超过40万,而到民国以后,军队的人数增加到250万,而当今中共专制暴政下的军队人数至少目前超过400万,还不包括武警100万,加起来是500万,还有其它众多准军事单位,所以党控壹切首先就体现在中共通过中央军委控制军队,从而使得军队国家化这个全世界各国自由宪政民主制国家的基石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共产党控制军队,使军队变成党卫军,而不是国家的军队,这是导致司法腐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壹。
第二是党控干部,党控干部是通过中组部来控制的,也就是说各级行政单位,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长、省长、县长到法院的院长,全部都是中共中央组织部或地方党的组织部来指定、任命的,也就是任命制,它严重破坏民主选举制度。据我所知,比如加拿大所有的省长、市长,全部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联邦和各省议员也全部都是选举产生。根本不存在由什么组织部来指定或任命的问题,这就是民主选举制度的体现。
第三是党控意识形态,它是透过中宣部来控制意识形态,它严重损害的是国民的表达自由权。而这壹点我在论证中共专制暴政下不可能有任何新闻自由的论文中已经充分论证。
第四,最重要最直接导致司法腐败的就是党控司法。它是通过政法委来控制,严重破坏司法独立原则,事实上中共暴政下根本不存在独立司法。在中共专制暴政下,由于政法委的存在,使得独立司法根本不可能生存,这壹点是导致中共体制下司法腐败黑暗的根本原因。政法委这种极度蛮横无理无知的作法,也是全世界独壹无二的。
根据吕耿松先生的研究,政法委起源于延安时期,在当时对司法判决的最终裁定,就是由党委控制,当时不叫政法委,政法委的名称是在1949年开始,中共党内设置了壹个政法委员会来控制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监狱。
而政法委在运作的几十年当中,只有在1987年到1989年六四之前,政法委曾经被取消过壹段时间。但是自八九六四天安门屠城以后,邓小平和江泽民恢复了政法委的反动罪恶制度,使得中共对整个司法体制的控制更加强化。换句话说,肖杨作为最高法院的院长,甚至必需向公安部长汇报工作。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要向公安部长汇报工作,这就是中共流氓特色。肖杨作为院长要向公安部长汇报工作,那么各省法院院长同样都要向各省的公安厅长汇报工作,因为公安部长厅长都是兼职中共政法委书记。这就是中共专制暴政下,法院为什么这么腐败,黑暗,直接的根源就是党控壹切,特别是第四点,党控司法,由政法委这个罪恶体制造成的。
政法委大权在握,它的手伸的特别长,它有壹个职责叫做协调,所谓协调职能,就是协调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特别是对重大敏感案件,政治案件,都是由政法委定案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独立司法根本不可能存在,法院独立审判也不能存在,更不用说法官独立审判权。既然法官、法院没有独立审判权,最终的司法审判权是控制在政法委手上。而政法委又受中共控制,所以事实上中共就是所有重大政治敏感案件最后的裁决者。
在这种前题下,壹切都是以中共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法律为出发点,更不是以法治为出发点,当然与司法公正司法正义公平公道毫不相关,所以这就是在中共控制下的法院,为什么这么腐败,而司法腐败日益严重的趋势,无法遏制的根本原因。
有人认为:“大陆司法系统的腐败是体制腐败,大酱缸大污染源只要在,就没有希望。中共司法制度腐败是社会乱源,壹个社会腐败,首先是因为司法制度腐败” 。我认为这种说法颠倒了顺序。除了中共通过政法委控制公、检、法、司所有的国家机器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之外,第二个原因或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吏治腐 败,或者说全社会全面的腐败导致司法腐败。因为客观的说,中共专制暴政下的司法腐败并不是最先发生的,而是比较后发生的。我的亲身经验告诉我,在律师制度 恢复初期阶段,实际上法院包括公、检、法、司还相对较廉洁,从八十年代初壹直到九十年代初期,中国的司法体制腐败还没有那么严重,而且那个时候法官的整体 教育水平、专业素质还远远不如现在的法官。
当初中国的法院大学生的比例少得可怜,大量的法官都是中共的复员军人。他们的基础教育水平严重不足,仅仅是受过三个月的法律培训就变成了法官。尽管如此, 当年实际上各级法院法官的腐败的现象并不多,这说明导致目前全国司法腐败如此触目惊心的根源,首先是因为吏治腐败,即政治腐败。
因为政治腐败、吏治腐败逐渐扩散导致了全社会的腐败;朱熔基指出:“中纪委调查显示、高层领导几乎全都烂光了 。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尉健行公布了壹项对现职中央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二百多名正、副省部级干部工作、作风、干群关系的三项指标调查结果:其中, 中央部委的正、副职干部,好的和比较好的,只占百分之十五,坏的和最坏的高达百分之三十;而省级党政正、副职干部,好的和比较好的,只有百分之八,坏的和 最坏的占到了百分之六十。 尉健行还披露:去年共产中央、中纪委收到对中央部委副部长级以上的举报信就有九百多宗,而对地方副省级以上干部的举报信更多达七千多宗;而且,所有的举报 信内容,都离不开贪污受贿、生活腐化、滥用权力、配偶和家属靠权敛财、大搞宗派和山头活动、欺上瞒下搞假业绩等六个方面。 江泽民承认:“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当前政法队伍中还存在壹些突出问题。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很强烈。” “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全社会的腐败,在两个领域特别突出,壹是教育系统的腐败,二是医疗系统的腐败。这两个本来应当最纯洁的系统都腐败不堪,政治上的腐败就更不用说了,因为中 共的各级行政官员,从中央到各省以及各县、市所有的党委书记、县长、市长、省长之类的,其中腐败的比例非常之大。这是全社会腐败已经病入膏肓,根本无法遏 制,也无可救药。所以全社会腐败之风日益蔓延,最后就蔓延到了教育系统、医疗系统。
连这两类理论及实践角度来讲最清纯的领域都变成了腐败的群体,所以说司法腐败实际上是全社会大面积腐败后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吏治政治腐败是司法腐败的第 二个原因。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壹个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及社会公道的最后壹道防线,如果连司法都腐败了,那么这个社会肯定是全面腐败、腐烂了。
全社会腐败最突出的地方在哪里呢?就是全社会道德沦丧,假冒伪劣产品横行肆虐,最典型的就是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发。连婴儿吃的奶粉都是含毒的,为了赚钱不 择手段,表明人心的腐败堕落。司法体制在壹个全面腐败、腐烂的社会中,它当然不可能独善其身,所以司法腐败的第二个根源就是政治腐败导致的全社会腐败。
第三个根源是法官个人素质问题。这首先涉及法官的来源、组成,也就是法官的素质,包括教育水准、道德水准,以及生活常识和法学专业等基本素质的问题。法官素质又取决于选任法官的程序,这个程序问题,实质上是从中共壹九四九年夺取政权以来,壹直存在的大问题。
首先是由于中共当权集团,不光是对司法,实质上对如何管理社会各行各业,它都是极度无知的。从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壹项荒唐至极的原则:凡是出身于所谓“黑五 类”(地、富、反、坏、右)家庭,及来自于所谓“旧社会”的人员,比如国民党时代的政府司法工作人员壹概清洗出司法领域。而他们选拔的法官首先是所谓政治 上可靠的工农兵子弟,他们是否懂法律,是否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则无关紧要,而恰恰此点违反了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实践经验告诉人们的壹个真理。
由富人当法官实际上是最公正,也是最符合人性的体制。如果穷人当法官,那么这个法官就非常容易腐败。因为法官的职业不但具有神圣尊严性而且本身有很大的权 力,而人很容易受到权力的腐蚀而变腐败。因为权力具有天然的像硫酸壹样的强烈的腐蚀性,而不受制约、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所以凡是穷人当法官的, 十个有九个都可能因无法抗拒的金钱诱惑变腐败;凡是富人当法官的,因为其本身有足够的财富过体面的生活因而更注重法官职业带来的荣誉感和职业尊严,因而十 个可能最多壹两个贪婪过度者会变质,这是由人性及人类社会历史长期实践经验得出来的结论。
而中共从壹九四九年始把整个聘用司法官的体制给颠倒了,当然四九年以后,中共首先废除了“六法全书”,直至1979年壹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连法律都没 有了,更谈不上法官。七九年司法体制恢复以来,中共的指导思想仍然没有变,它们仍然以意识形态决定壹切,只信任和重用高干及工农子弟,这些非常穷的人,既 没有经济基础,又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这样就很容易使他们在权力巨大金钱诱惑等客观条件下走向腐败,这是第三个原因。
第四个原因也是中共当权集团指导思想的错误导致的腐败。对法官根本不存在 “高薪养廉”这个全球通行的制度。因为法官如果本身很穷,如果靠他们的工资收入,甚至无法维持体面的家庭生活甚至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的话,这种法官显然只 要壹有机会就必然会腐败,这个腐败主要就是受贿。
中国法官的待遇到底如何呢?据我了解,沿海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月薪仅两千块钱左右,北方的壹些中等城市的中级法院的法官才壹千五百块钱月薪;基层法院的法 官可能才壹千块钱。现在壹个人要是他的月薪才壹两千块钱,他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有体面的家庭生活,特别是孩子上学,买房、车之类的根本就不可能实现。但是 他们的权力又特别大,他们在判案时,往往涉及当事人和律师的诱惑,所以很容易导致腐败,这是第四个原因。
第五个原因是中国审判程序设置的漏洞造成的。国际上主要有三大法系,壹是英美共同法法系;二是大陆民法法系即法国和德国的大陆法系;三是所谓社会主义的法 系,就是前苏联和中国这壹类的法系。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体制,司法公正廉洁是最好的,其次是大陆法系,最差劲的就是各共产党国家。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及所有英联邦国家,由于法治倡明,司法审判体制程序上非常严格,公正,所以他们的法官腐败的现象特别 少,甚至像斯里兰卡,我刚看过壹篇文章说他们自1960年代到今天,整个国家没有壹个法官腐败的。澳大利亚也是壹百多年来没有壹个法官腐败。美国的情况比 较特殊,美国全国披露的资料有四十余个法官曾经因为腐败被弹核。英国也是几乎没有法官腐败,但是英国在十七世纪初,培根大法官是第壹个因受贿被揭弹核的大 法官,当时他的年薪是三千英镑(当年壹般工人年薪仅30英镑),他受贿赂三万英镑。从他以后英国的法官司法腐败非常罕见,基本上没有听说,这与司法审判体 制程序设置科学有关。
比如英美法官在案件开庭之前根本不知道是哪个法官受理哪个案子,都是要等到开庭当天,人们才知道是哪个法官受理这个案子。这就使开庭之前想收买法官的人根 本不知道应该找哪个法官。其次,案子壹旦开庭,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根本没有任何机会私下接触,完全是隔离的;第三,壹旦开庭结束,法官大多都是当庭宣判, 这样就使得当事人以及律师在确认是哪个法官主审案件之后,根本没有机会接触收买法官。在他还没有接触收买法官之前法官已经把案件判下来了。这样就从程序上 排除了法官受贿的机会。
这就涉及到法官的专业素质的问题,如果壹个法官在开庭当天才开始接触案件,这要求他具有非常高超的专业素质,法律知识、生活常识、判断力、归纳综合能力,判断证据的真假,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他都要有壹整套的东西,这就要求训练有素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官才能做到。
英美的法官的聘用制度就保证了法官高素质的可能性。因为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至少需执业十五年以上的大律师,才有资格 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高级法院的法官至少要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普通法院及基层法院的法官,至少是执业七年以上的律师。换句话说,英美法系的法官都是来自 经验丰富的律师,而且经过执业十年甚至二十年后,已经积累了相当的财力和司法经验,使得他们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当庭做出高水准的判决。
反过来看中共法院的法官是什么情况呢?中共法院的法官实际上是大学毕业分配同班同学,既可以分到最高法院当法官,也可以分到最基层的法院当法官,而并不是 取决于这些同班同学的素质相差那么大。换句话说,水准相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就可以在毕业分配的同壹段时间,壹下子就拉开壹个巨大的距离。分配到 最高法院的人,很容易就变成壹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与基层法院的法官等级相差十万八千里,这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
与此同时这些分配到法院当法官的人,从来没有过任何司法实践经验,也没有当过律师,这样他们既没有司法经验的实践基础,也没有财力上的基础,这样使得他们 当法官往往不具备壹个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在中共法院,法官非常少能够当庭宣判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没有这个能力,没有专业素质。更何况中共 的法官没有独立审判权,他们审判的案子,主办案件的法官根本无最终裁决权,只有提出建议权,而最后决定权在审判委员会,在壹般情况下,重大或复杂的案件都 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而审判委员往往都是没有审理案件的人。换句话说就是审理案件的人没有判案权,而没有审理案件的人却有判案的决定权即“审者不判,判 者不审”。至于政治案件或所谓敏感案件,则往往连审判委员会都无权定案而是由中共政法委书记亦即中共才有最终决定权。所以整个法院系统导致审委会大家负 责,大家都不负责。中共法院目前全国至少有二十万名法官,从数量上讲肯定是全世界第壹。从法官的素质来说却是差得远。
尽管表面上看中共法院,现在法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已经占百分之九十,而且百分之四十五是研究生学历。听起来好像中国法官的素质都很高了,而实际上这个 百分之九十的大学生,仅有百分之二十左右是全日制正规大学科班毕业的学生。其余百分之七十都是通过在职学习培训出来的所谓大学生。而中共暴政下的教育腐败 导致它的所有后续教育水分大得不得了。包括百分之四十五的所谓研究生其实正规的研究生毕业的只占百分之二点五,也就是说壹切都是假,虚假在法院系统同样表 现得特别突出。
上述五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中共司法制度的腐败,法官的腐败是体制性的腐败,特别是目前中共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不可遏制、无可救药的程度,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因 为全社会都已高度腐败。而且中共当权集团对自己能否继续执政,还能执政多久心中都没有数。所以他们都是抱着壹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及“我死后哪怕洪水滔 天”的没世心态,能捞则大捞特捞,想尽壹切办法要迅速暴富。这就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各省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以及各庭的庭长之类的法官都不顾壹切地拼命受贿捞钱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已经对这个中共暴政彻底失望,才会普遍产生这种末世心态。 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他同时指出:“不是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 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
从上述司法腐败的根源,最后得出壹个结论,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腐败法官徇私舞弊大量枉法裁判。什么是徇私舞弊呢?通俗地说就是人为制造大量冤假 错案,这也是中国为什么会有成百万常年不断的上访民众的根源。因为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公正司法正义荡然无存。导致全社会的法律争议没有地方可以解决,没 有地方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所以法律的尊严也荡然无存。整个国民对法律不信任、对法官不信任、对法治不信任,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上访民众,整个就是恶性 循环,越来越糟糕,壹直到中共灭亡。
最后壹个问题是关于司法腐败的防治措施。中共各法院的院长,往往拼命在大会小会发表演说和文章,论述如何根治司法腐败的问题。它们众口壹词提及要“加强党 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等等。实际上司法腐败的第壹号根源就是党控壹切,就是政法委的罪恶体制,而这些共产党的法院院长们还口口声声说要加强党的领 导,这不是南辕北辙吗?!防治司法腐败,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做法可以根治,但是在中共专制暴政下这是不可能的。
首先必须废除中共政法委罪恶制度,取消共产党对司法的控制和所谓领导,也就是说要实现真正的独立司法。因为共产党控制壹切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体制性的根源。 独立司法并不是人们凭空想象的东西,而是政治法律思想家早在十五世纪十六世纪,已经详细从理论上充分论证了这种制度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首先实现司法独立的 国家是英国。英国大约在壹六壹六年左右已经实现了司法独立。文艺复兴以后特别是到了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初以后,使得政治思想家的思想在各国都成为政治法律 现实。
中共夺取政权以后却抛弃司法独立的精神和原则,完全采用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即共产党专政那壹套罪恶政治司法体制,这是导致中共暴政体制下司法腐败不可抑制 的根本原因,所以根治司法腐败的第壹项措施就是彻底废除政法委制度,彻底取消共产党控制领导司法的罪恶制度。中共宪法第126条故意含糊规定:“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1954年宪法第78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取消了有关独立审判的规定。1985年8月经联合国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司法独立应该由各国以宪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独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义务。” 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行动纲领》将司法独立列为实现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壹项重要条件。
法官,应从无党无派的人士中选任。任何政党都不得控制、领导、支配法院,这是防治司法腐败的第壹项措施。贺卫方教授正确指出“要逐步实现司法的非党化,担任法官应该避免具有任何政党背景”。
第二,彻底实现真正的新闻自由。应当将壹切司法活动都置于新闻监督下,才有可能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因为如果壹切都是在阳光下进行,司法腐败根本无 法藏身。而腐败最喜欢在没有阳光的阴沟里面生长。而中共专制暴政故意将所有的自由媒体、独立媒体、私人媒体扼杀殆尽,壹切都是党控媒体,党控喉舌,什么能 报什么不能报,报多少程度全部都是共产党控制的,所以在这种司法黑箱作业条件下根本不可能遏制司法腐败。
第三是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的法官制度已经是壹个积重难返的重灾区,如果彻底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那么涉及现有的二十万法官怎么办? 大量的法官实际上是不合格的法官。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应当从职业律师中选任法官,此种方式至少保证了两点。壹是保证了法官来源的高素质;二是保证了法官的 司法经验及财产基础。与此同时应当提高法官的待遇,高薪养廉应该成为目标,法官应当是具有神圣尊严的得到社会尊重的崇高的职业,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职业荣 誉感,有助于保证防止司法腐败。例如:英国有个劳伦斯爵士,1794年至1812年期间任法官18年。临死时立下壹份遗嘱,把财产赠予他多年前判决其败诉 的壹位当事人。因为他认为自己当年作出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并为此懊悔不已,他希望用自己的遗产弥补当事人因败诉而受的损失。劳伦斯法官显然具有崇高的职 业荣誉感,虽然因过失判错了案,他并没有丧失内心深处追求正义与公平的良知。此外,在美国,法官必须从最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 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法官最初时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 龄壹般都在60岁以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个大法官,年龄最小的是55 岁,最大的80多岁。
第四是改革审判程序,要把英美法官的审判程序引进,就是在开庭之前不指定具体办案法官,而壹旦开庭后法官不得有任何私下会见律师和当事人的机会,而且必须在开庭结束后当庭宣判,这样才有可能引导中国的司法体制回归正道。
中共法官大面积腐败,实际上与中国律师制度的腐败密切相关。法官的腐败往往都是通过律师中介进行。中国律师在社会上已经被很多人认为是司法娼妓,从中起到行贿受贿中间交易角色作用。中共法院体制与逼良为娼的律师制度,都是中共壹党专政暴政下的变态产物。
壹个社会如果连它的司法体制都腐败不堪的话,这个社会已经无可救药。中共社会目前就是处在司法体制已经彻底腐败、腐烂透顶的状态,所以中共的司法体制腐败 是不可救药的,因为中共政权首先政治体制腐败,进而全社会全面腐败最终导致司法体制也不可避免地彻底腐败,而且中共司法体制已经越来越烂日益黑暗,直至中 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彻底灭亡。
法官给当事人介绍律师的话,当事人都会接受,所以在全国各地,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各大城市,更不用各中小城市,都有那么几个律师是法官固定的黑线人物。比如说,如果要在天津打某类官司或者在上海打某类官司,必须通过哪个律师才最有把握。
最高法院同样如此。据称至少有三四条专门的黑线,最高法院的法官放心的律师,他们都是跟最高法院已经建立了某种非常秘密的保险的渠道,通过这几个律师作皮条客就能打赢官司,或就能够立案再审。基层法院应该送多少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该送多少钱?给什么法官,给哪个法官送多少钱,什么案子多少钱都有心照不宣的价码。据称2003年时最高法院再审案立案所需行贿的钱。听说到了2005年已涨到了五十万元,现在只会多不会少。
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上会流行这样的说法:“法院黑,最高法院最黑”!为什么说最高法院最黑呢?因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也许吃喝玩乐就满足了,而最高法院的法官连立壹个案的立案费,就是私下打点行贿的费用就超过三十至五十万元才可能立起来,而且并不保证胜诉。
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吃喝玩乐那才令人瞠目结舌。壹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我律师及几个当事人共六个人,壹顿饭吃下来是八千块钱。法官看律师、当事人的钱就好像不是钱壹样。这仅仅是冰山壹角。据比较熟悉的法官私下告诉我,最高法院吃喝玩乐早就不在话下,他们吃喝玩乐全是最高档的。六个人吃八千块钱并不怎么样,壹顿饭吃几万块钱的大有人在。可想而知,最高法院有多么黑暗。我在上壹讲中直接点了肖扬大法官的名,我的壹个案件就是在肖扬任上从壹九九六年壹直打到今天,最高法院故意以拖延战术拒绝下判。虽然该案不是肖扬亲自干预,据说是唐德华副院长,最高法院都如此黑暗,又如何指望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廉洁高效呢?
最高检察院有壹个王新环法学博士,他对律师行贿的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他指出“当事人是否请律师,请谁不请谁?其判定标准往往不是律师的业务能力,而是律师能不能接近法官,亦即与法官是否能交易?这才是很多当事人请律师的标准。因此包胜诉、包放人(捞人)、包无罪的‘三包律师’就出来了;陪吟酒、陪赌博、陪娱乐的‘三陪律师’也增加了。而这些三包律师、三陪律师未必对法律有多么精通,还有许多实际上是充当司法中介的黑律师,他们只是能够向当事人承诺保证赢官司或者保证他有关系,因此客户往往就找这样的律师来打官司”。
有关这个问题我有个经典案例。我的壹个福州当事人,我在上海帮他打了三场官司全部胜诉。他有个在最高法院二审的案件,却要我介绍北京的律师,而不请我,唯壹的条件是跟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密切关系。因此,我向他推荐了北京的三个律师,第壹个是我的同学,他是非常善于公关交际的律师。第二个律师也是我的北京同学,他本人倒不见得有多善于公关,但他的妻子就是最高法院经济庭的法官,他还向我保证有位刚从最高法院退下来到他们所当顾问副院长,因此他们与最高法院的法官关系非常密切;第三个律师是傅洋,也就是彭真的儿子太子党级的律师。
结果我的当事人到北京找了这三位律师,壹个个谈条件。最后他没有请我推荐的第壹个律师(开价六十万),也没有请彭真的儿子傅洋(开价两百万)。他最后请的是我的第二个同学,律师费为壹百二十万。
换句话说,我的当事人,既不要开价六十万的律师,也不要开价两百万的律师,而是要了壹个开价壹百二十万的律师,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我的第二位同学他的太太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壹个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刚刚退到他们事务所,向他亲自保证没有问题,所以这个官司就给了他们。此案印证了王新环博士归纳的规律。
事实上他这个案子让任何壹个律师来打,都是包赢的官司。因为他的案子法律证据非常充分,我在上海连续给他打了三场胜诉官司,而且我做案子非常认真细致负责,我的专业能力在律师界和法律界是有口皆碑的,可是当事人居然不要我,而宁要高价数十倍的北京律师。这很能说明司法现状。
尽管中共法律也禁止律师行贿,比如《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二零零四年中共司法部还颁布了壹个《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法官行贿的,壹经发现将不得再从事律师职业,换句话说,律师将彻底将打烂饭碗。
事实上到今天为止,确实有不少律师因行贿法官已经被砸烂饭碗。法官受贿绝大多数都是律师中介干出来的。但是从报纸及网路上披露的律师因行贿而被砸烂饭碗的律师似乎少的可怜,这是壹个悖论。这里我简单介绍壹下官方承认的律师行贿的现状。
零三年九月份,司法部调查组发现,在查处湖北武汉中院、宜昌中院、苏州中级法院、广州高级法院、东莞中级法院、珠海等六个城市的法官受贿案件中,涉及八十八位行贿的律师;司法部在壹份报告中称,壹九九七年到二零零二年底这五年中,全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律师在职业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壹共壹百零九起,涉及壹百二十四位律师,最后四十九名律师被判刑。最近几年象武汉中院、深圳中院、天津高院、吉林高级法院被曝光的法官受贿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律师行贿,而且不是壹个律师行贿,是多名律师行贿。
北京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受贿七百万元,全部是通过四名律师进行的。正因为如此,中国律师的社会评价不断的下降,可以说目前律师已经遭到了中国人普遍的质疑,讥讽和谴责。律师被骂作“才子加流氓”、“不带枪的强盗”、“精神乞丐、文痞、讼棍”、“中共司法妓院的娼妓”“为钱说话、功夫在庭外”等等。
这种对律师的评价,在全世界各国的律师当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西方国家民众对律师的评价也不高,也有讽刺形容律师的说法:“鲨鱼”、“钱袋子”,因为鲨鱼胃口特别大、特别贪婪,所以西方人形容律师有时也认为律师唯金钱至上,但是绝对没有中国人形容律师是司法娼妓、强盗、乞丐、文痞。
在欧洲和北美国及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许多世纪以来,有三种专业是公认的富于学识和有崇高荣誉的:神学,医生和法律。这些专业区别于其他职业主因在于他们均涉及自由教育,特殊培训和高水准的自律。更重要的是,每个专业均要求由声誉良好的人士按照专业伦理规则出具证明某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业其执业的前提条件。由于法律职业在整 个历史进程中壹直致力于追求正义,平等和个人自由,甚至反对政权本身,因此律师几个世纪以来,壹直成为暴政和专制者的首要打击目标。正如赢利是商业的主 要目的,公共利益则是律师专业的主要目标。 中国大陆由于共匪故意采取逼良为娼的司法体制,众多律师专业精神远远不足,职业道德伦理几无所知,既缺专业素质,又乏职业道德伦理,许多人沦为主要靠行贿法官或其他权贵谋生的职业司法娼妓。以至“法官受贿化,律师行贿化”早已成为大陆司法界公开的秘密。
中共官方对律师行贿,它也有壹些轻描淡写的说法:“由于出现了壹些道德失范,不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现象;有的律师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在办理法律事务中敷衍失责,应付当事人;甚至出现收钱不办案;或者说收钱不服务,乱收费、私自收费、收费不入账;还有好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心有余悸,以及少数律师拉拢办案人员、办关系案,个别律师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官方的说法。
我们再来看壹看民间对中国律师的评价。除了刚才所提及的几个难听的字眼以外,有壹位网民写道:“中共国的司法部就是政治妓院,上法院去打官司就是去嫖娼,原告、被告、法官都是大大小小的政治嫖客,这种政治性的嫖客行为有主动和被动之分,而法官是主动嫖客;被告、原告时而是被动、时而是主动嫖客。无论谁主动、谁被动,律师都是政治娼妓,律师在中共司法妓院的职业角色就是出卖法律,以满足原被告法官等嫖客的需求从而获得钞票。在中共国律师都是这个假共和国的政治娼妓,检察官是公娼,壹般的律师是私娼”。当然这位网民对中国律师的评价我认为是过头了,实际上人权律师肯定是例外。凡是不与中共同流合污的律师,哪怕是商业刑的律师,也应除外。
另壹位网名叫“魏仁后”的网民愤怒的指责说:“国家失去了它的法制的功能,法庭变成了法与权、法与钱的交易的纽带,律师成了有冤无处申者的第二次宰杀者,而且这是全国普遍的现象。甚至很多律师成了绞杀当事人的专业恶棍,中国律师简直就是比骗子还骗子的骗子。中国律师就是对受害者再捅壹刀者,中国律师是比专制主义还要恶毒千百万倍的现代专制的摆设。中国律师除了压迫和假象欺骗,还有其他意义吗?原被告律师与法官私下会商以宰杀当事人,早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律师是靠法官混饭吃的下三滥,是法官贪赃枉法的帮凶和小丑,律师是专制法侵害当事人的罪犯”。
这位“魏仁后”对律师的指责,我认为同样明显过头。可以断言前面那个网民和这个“魏仁后”都是亲身受到过他聘请的律师伤害的人。但是我可以肯定,他的这种对中共暴政下律师的评价是片面的,把片面、局部当成了整体,至少人权律师和不与中共流氓同流合污的律师绝对除外,不是这么回事儿。
第三我再举个例子来说明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有个网民说目前中国律师的问题可归纳为四症:“政治思想上的侏儒症;物欲财富上的贪欲症;组织纪律上的涣散症;主观心理上的麻木症,四症归于壹根,那就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迷失与失落”。我认为除了“组织纪律上的涣散症”不敢茍同他的说法之外,其它三症应该说比较符合事实。
因为律师本质上是高度自治的自由职业者,他们仅受律师职业道德伦理的约束,而不应受中共强加的所谓组织纪律的捆绑。虽然他还说“律师是圣洁殿堂上的法律之师,是真理正义的使者,绝不能贪利而忘本,图财而丧德,嫉贤而茍安,慕虚荣而屈尊。
我认为张思之律师对什么是真正的律师的定义,比较恰当:“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困、或者济危、仗义执言、疾恶如仇,决不屈服于压力、权贵或者勾结贪官、徇私舞弊;决不奔走于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绝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他自始至终与人民站在壹起”。
当然张思之大律师对真正的律师的要求,我认为中国律师真正的做到这壹点的律师,只有人权律师群体。人权律师大多是理想主义者,绝大多数特别是真正的人权律师都有赤子之心,而且纯正善良、仗义执言、疾恶如仇,不媚权贵、贪官,而且敢于与所有的权贵做毫不妥协的斗争。
我上述谈到的这几个方面对中国律师的指责或肯定,绝大多数人对中共暴政下的律师是持否定态度的。尽管如此,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对人权律师和哪怕是商业型的律师,只要不与中共同流合污,不应当将他们与那些唯钱是追唯权是媚的软骨贪婪律师混为壹谈。
中共律师制度为什么是壹个逼良为娼的制度?壹般的人认为,律师被逼良为娼很可能是法官逼良为娼。不对,我认为在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如果说是法官逼良为娼,那么绝对不可能出现如此大面积的中国律师的堕落,或麻木不仁自私自利。之所以说它是个逼良为娼的律师体制,我想从下述八个方面来论证:
第壹,中共强行绑控律师,这是首要的根源。比如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第七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叫嚣:“律师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不移的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它强调要律师真正做到党在心中”。
此外,司法部长吴爱英,还有像邓小平、江泽民之流对中国律师有类似说法,但周永康的所谓三个至上说代表了所有党控律师的典型说法。党的事业至上,与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并列,把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与宪法法律捆绑在壹起,它的目的在于把共产党的所谓事业,也即共产党的利益作为高于壹切的目标,强加给全体中国律师,所以这是制度性逼良为娼的第壹点。
第二,零八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律师法》特别明确限制律师辩护权,将律师在法庭上言论不受追究这壹国际通例改掉了,改为实际上将于追究的流氓恶法。这是中共蓄谋迫害人权律师,用心恶毒下流的最新例证。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换句话说,律师将不再享有法庭言论豁免权,也即国际通行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在中共国不复存在。而且四十九条还规定,“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意思呢?因为自二零零三年以来中国人权律师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中共专制暴政的司法腐败与司法黑暗彻底揭穿,大量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共党文字狱的案件,律师的辩护大多已经公开进行。这就使得中共当局虚伪至极的所谓法制被彻底揭露,也把中共当局的野蛮残暴给彻底披露。
因此自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八年五年期间,中国人权律师从无到有,从原来仅有张思之、莫少平两人发展到现在五十几人。但是中共当局对人权律师怕得要死,恨得要命,恨不能将全体人权律师全部封口封杀而后快,所以它就授意其操控的人大常委会临时炮制了这个《律师法》修订。其目的专门针对中国人权律师。这是中国律师制度被逼良为娼的第二个例证。
第三,零八年的四月二十九号四川阿坝州司法局召开了壹个全体律师,包括司法局长,公律股长参加的会议。在会上明确要求“司法系统要坚决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在三.壹四事件,也就是去年三月十四日西藏所谓暴乱事件中有所作为,全体律师要把思想和行动统壹到中央、省、州党委政府的统壹部署上来,密切配合各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认清形势,提高警惕,以实际行动回击达赖集团的分裂破坏行径”。
这个地方性司法文件不是偶然的,显然是受中共中央的指令下发的,也就是说不但要限制律师为涉案藏族同胞辩护,而且要禁止任何律师辩护,还要上纲上线;诬蔑达赖喇嘛集团是分裂破坏行径,这是典型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中共流氓暴政的行径。
第四,西安市律师协会有壹个宣传文件,明确要求“全市律师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要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律师的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持律师队伍永远忠于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从西安市律师协会的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共产党控制律师无孔不入。西安市律师协会有这样的文件,各省的律师协会肯定都有类似的,壹定是受司法部的统壹部署这么干的。
第五,零八年六月三十号北京市司法局下令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签字,保证不代理四川地震受害人的有关案件。而零八年初东北蚁力神事件,北京律师也是被要求不得介入蚁力神事件,有三名律师受理案件以后,因此遭到沈阳市公安局的刑事拘留。同样的,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禁止北京律师为西藏三.壹四事件当事人辩护;北京律师协会还禁止律师为七.五所谓新疆暴乱事件的当事人辩护。这说明什么问题呢?中共当局蛮横无理的强制干预律师的职业,对这些社会正义需求的事件,中共中央滥用职权屡屡强制干涉,禁止律师办案。
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居然公然指责“高智晟是害群之马,是壹粒老鼠屎坏了壹锅汤,所以要把他清除出去”。他还公然威胁,“凡是敢于代理西藏事件,或者新疆事件当事人的律师就修理他们”!这就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而且他还曾是所谓北京市十大优秀律师之壹!换句话说李大进实际上是已经堕落变质的共党党棍而已。
第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质上是壹个被强制阉割的太监型的律师协会,所以它完全不可能保障维护律师的基本权利。尽管全国律师协会的章程规定律师协会是所谓社团法人,是全国性律师行业自律性的组织。但律师协会实际上是中共控制,而且被强制阉割,完全没有独立意志的半官方的机构。
中共在全国各地的律师协会中都设有党委,或党支部加以控制。客观点说,律师协会仅是在壹般刑民行政案件中起到十分有限的作用。而对于所谓政治案件、或敏感案件、或群体性案件、以及法轮功案件,律师协会不但完全失声,甚至私下秘密配合中共当局打压人权律师。
比如说零六年三月二十日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严格限制人权律师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及群体性案件。凡是群体性案件,重大敏感性案件,都应遵循该指导意见,否则将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而重大敏感案件何指?就是政治案件,法轮功案件,以及强制拆迁,特别是群体性的,还有各种群体维权的案件。正因为如此,人权律师受到中共当局迫害时,全国律师协会包括地方协会无壹例外,全部保持高度沈默。
诸如郑恩宠、我本人及高智晟案,包括最新的江天勇、李和平、陈海、唐吉田等四、五十名先后受政治迫害的人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各省的律师协会,从来没有为他们说过半句公道话,而北京律师协会甚至落井下石,尽管律师协会章程明文规定,其宗旨之壹就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国律师协会及各省的律师协会,迄今强行收取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管理费是两万五千元,每个律师是两千元(是郑恩宠状告上海市司法局胜诉后,全国律师受益减了壹半)。
换句话说律师协会是强制收钱,却不办事,不维护会员的基本权利。尽管自零六年始,全国各省的律师协会开始实行由职业律师中选任会长,目前据称全国有二十四个省市律师会长由专职律师担任。表面上似乎有所进步,因为过去都是由司法厅(局)长兼任律师协会会长。但是由于中共控制壹切,控制司法、控制律师,以及控制律师协会的局面,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尽管律师协会会长不再由司法厅(局)长兼任,但是在壹党极权专制独裁暴政下,律师协会基本上无所作为。
因此律师协会的性质按照它的章程,是壹个独立的社团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但是由于中共严厉控制律师,包括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实际上是被彻底阉割了的没有独立意志的太监型的伪协会。
第七,导致中国律师制度成为逼良为娼的制度的根源在哪呢?就是我前几期中讲到的中共当局滥用十二种法外方式迫害打压中国人权律师(包括但不限于酷刑折磨、绑架、强制失踪、暴力殴打、判刑监禁、劳教、暂停注册,不予注册、强行停业、变相驱逐出境、威胁恐吓,非法监听、非法监控、骚扰软禁)。也就是说中共当局专门打压的是中国律师当中为数极少的最宝贵的人权律师。
律师也是人,也得养家糊口。而所有的人权律师,是最敢于为政治思想犯辩护的,为法轮功辩护的,为家庭教会辩护的,为强制拆迁受害户,为矿难的受害者,以及为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和转业复员军人辩护争权的正义律师。为这些人真实强烈抗辩的人权律师几无例外都受到中共当局完全是法外的野蛮残酷的政治迫害。这给其他所有的中国律师壹个什么警示呢?就是你们不要涉及这个领域,如果胆敢涉及这个领域你们就跟这些人权律师壹样。
中国律师也是人,你不能要求每壹个律师都大公无私,或每个律师都以社会正义公道公益为第壹己任,真正能做到此点的律师很少,大多数律师仅把律师作为谋生的职业而已,那么由于中共当局专门打压迫害正义的人权律师,必然鼓励律师麻木不仁自私自利,鼓动律师埋头赚钱,对社会正义公平公道公益不闻不问,鼓动律师去行贿法官,因为只有善于行贿法官的律师才可能搛大钱。
为什么律师做正义的事,做受人民欢迎的律师要倍受打压迫害,而那些黑律师,那些精于行贿法官权贵的娼妓型律师,却极少被揭露或处罚呢?仅是那些没有背景靠山又被迫行贿了几次的倒霉律师被抓出来当替罪羊,甚至被当作为中共暴政脸上贴金的样板,才被打压。真正精于行贿的众多律师却极少被惩罚。
例如,我之前在讲述中共体制性司法腐败中提及广东省原高级法院院长的女婿是壹名律师,虽名不见经传,但在他执业八年期间,竟然积攒了超过十亿元的律师费收入,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官僚腐败,政治腐败结合的产物,如果不是他的丈人当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的话,这个律师哪怕有通天的本领都绝无任何可能。
有个“太子党”律师叫做刘红宇。我个人对他没有任何恩怨,但是他对我恩怨非常深,就是在办理我刚才提及的在肖扬任上,从壹九九六年迄今,最高法院拒绝判决的壹个重大涉港经济案件,他是对方二审代理律师,对方就是通过他干预司法,而他的律师收费跟我的律师收费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是按照律师收费标准,上诉审收费八万元,而刘红宇律师据称收费八十万,是收费标准的十倍。他凭的就是刘复之,而刘复之是当过司法部长,检察总长以及公安部长的“司法三公”的人物,所以他的手下有众多的官员,遍布全国司法部门,全部都是他的马仔。
所以刘红宇才能胆豪气壮对按收费标准能够收八万元的案件,收上八十万。如果说刘红宇年创收超过千万元壹点都不用奇怪。这就是中共逼良为娼律师体制的另壹例证。据称他当年的出庭费,是以出庭壹次三万元以上。换句话说他是当年全世界收费最贵的律师,西方国家的律师每小时收费大律师可能有达到五百美元的,但恐怖没有象他那样高的。
我之所以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壹个问题,在中共专制暴政下,像刘红宇那样靠父辈遗威捞钱的太子党律师,像成群的蝗虫壹般,在全国各地法院和最高法院横冲直撞。在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沟通的黑道,大部分都是这种有来头的律师,而这种律师绝大多数是不学无术的,或专业素质非常差的人。他们凭借父辈,就是中共那些土匪、军阀、游民出生的这些家伙的余荫,然后利用权力权钱交换,大肆行贿受贿交易,从中捞钱,这就是中共专制暴政下律师体制的现状。
第八,中国律师中有极少数律师在为全体律师的根本长远利益奋战牺牲着。比如郑恩宠律师,零壹年他就在上海首先状告司法局乱收律师注册管理费,他打赢了官司,却因此受到报复而被不予年检注册以致失业。而且2003年10月还被中共当局罗织“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枉法报复判刑三年。另外壹个律师叫做李苏滨,他零三年在河南郑州,也状告河南司法局乱收费,他也打赢了官司,同样也失去了在河南的执业权,后来他被迫到北京谋生。李苏滨律师在零九年二月,再次向北京公安局提交了举报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会长李大进,敲诈勒索律师十亿元律师管理费、注册费和会费的举报信。李律师确实厉害,他与郑恩宠律师,代表了中国律师为全体律师的根本长远利益奋勇当先,争权维权勇于牺牲、善于斗争的非常可贵的精神。至于律师行贿的原因到底何在?
律师行贿的原因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有人说律师行贿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贪财,或是为了个人的私利;有人说是因为法官逼迫索贿,可能法官口头上没有讲,但是他故意用拖延程序的方式迫使律师为早日结案而行贿;还有人说律师行贿是因为司法环境败坏,司法环境黑暗,律师不得不如此。
我认为,严格说来律师之所以行贿,很大程度上是不公不义的制度造成的。我可以斗胆地说,我本人是在大陆执业二十壹年的学者专家型律师,是专业声誉良好的律师,而且是非常正直、诚实认真负责的律师。但是连我本人都两次曾经被迫试图向法官送钱以促使法官早日下判。
我不相信中国十三万律师中还有比我更清廉的人,连我本人曾经两次试图通过送钱给法官的方式来促使法官依法及时判案。我执业二十壹年,从来没有为了颠倒黑白,或为了我个人的私利而行贿法官。但是我确实为了促使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判案,试图送钱给法官。
换句话说,我之所以能够执业二十壹年都不走行贿路,是因为我本人非常敬业负责,办案非常认真细致,凭我的专业技能,加上我在法律界有相当知名度,我能够有尊严体面的谋生,至少能够养家糊口,而不至于贫穷,所以我才能这么做。但是其他12万中国律师没有几人有我这种背景,资历,专业素质和知名度。可想而知中国律师的行贿率有多高,我不敢说百分之百,但说中国律师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有过行贿的经历,绝对是保守的估计,当然我指的是执业有壹定的年限的律师,因为有些人刚刚执业刚刚几个月,可能还没有来得及有机会行贿。
自1990年始,特别是胡锦涛专权以来,司法体制日益黑暗;与此同时,年轻律师行贿者争先恐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呢?原因就在于榜样的作用。因为在中共控制下的逼良为娼的司法体制下,那些精于行贿法官,以及其他权贵的人,行贿法官壹般是指出庭律师、诉讼律师。而行贿其它当权者是指那些非诉讼的律师,专门办理企业改制,企业上市的证券律师,他们行贿的对象是政府的行政官员,特别是负责审批企业上市的官员,那些律师几乎百分之百也都行贿,而且他们行贿的数目更惊人,只不过是很少被揭露而已。
在这种逼良为娼的体制下,中国律师常在河边走,岂能不湿鞋?这是中国律师界的悲哀,那么又如何解决根治这个问题呢?与根治司法腐败类似,只有废除党控司法的体制,只有终结中共专制暴政,只有真正确立司法独立,确立自由媒体,确立法治,律师自治,建立真正独立的律师公会。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有可能杜绝或根治律师业被“逼良为娼”的司法腐败现状现,只要这些条件都不具备,中国律师将继续被逼良为娼。
最后我想以北京律师刘晓原“丧钟为谁而鸣”的感想作为结束语。他写道:“矿工不断死去,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不用下井;农民工被欠薪,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不是农民;贫困儿童失学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的孩子还有书念;穷人看不起病等死,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付得起医疗费;农民土地被强征,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不需要种地;百姓住房被强拆,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的住房不用拆迁;无辜者被错捕错判,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没有蒙受冤情;妓女被公开示众,我没有为他们吶喊,因为我不会被示众。但是,等到那壹天不幸降落在我的头上时,谁来为我吶喊?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
刘晓原律师这段话实际上不是他的原创,是仿写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事件引起壹个牧师写的壹段话。我认为非常有意义,他提到的这些事情,恰恰说明十三万中国律师的现状,以及他们应该怎么做的启示。
最后我觉得人权律师张鉴康的说法也很值壹提,他说“中国律师应该明白,如果仅仅是积累财富,结果只能是提高自身物质生活的消费水准,并不能改变自身政治生活无地位的状态。中国律师应当明白,如果不肩负起维护人权的神圣职责,中国律师整体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中国律师应当明白,如果不能断然地与专制体制决绝,不能促使中国宪政民主化的实现,中国律师整体最终将被淘汰的宿命不会改变。”有人说台湾的司法很不公正,可是中国根本就不存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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