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制定的專制惡法嚴重的壓迫了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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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制定的專制惡法嚴重的壓迫了中國人民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18日

作者 兩點心

2015年7月1日,中國共產黨建立94周年之際,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作為共黨生日的禮物,其維護共黨政權安全的意圖非常明顯。這部法律必將成為中共鎮壓異己的利器,為中共侵犯人權提供法律支持。中國的人權狀況本就令人堪憂,新國安法的頒布實施無疑是雪上加霜,它必將大大破壞中國人權。下面我們就來詳細分析下這部法律。

壹、新國安法已從壹個對外法變成了壹個對內法。對外法主要是為了防止外敵侵略和保衛國家安全的,而對內法主要是防止人民反抗和保衛獨裁政權的。這樣的轉變必將在未來嚴重地破壞中國人權。

1993年的舊國安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這裏對國家安全有壹個比較明晰的定義,是指與境外有聯繫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主要對外,所以國家安全局的職能也主要處理涉外案件。

2015年新國安法的規定,則無限擴大了國家安全的內涵,並且定義籠統,給中共以極大可操作空間,同時明顯表明是主要針對國內民眾的。這樣的法律條文如下:

新國安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十五條規定「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復或者煽動顛復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制止武裝顛復和分裂」。

第七十七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二、新國安法意在加強中共在各領域的統治,為其打壓異見人士提供法律依據。壹個越加獨裁的政權,壹個無人約束、沒人監督的國安委及相關機構,勢必會更加猖狂,更加肆無忌憚的侵犯人權。新國安法這樣的法律條文主要有: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看看這保衛的是什麼,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說白了就是保衛中共一黨專政與權貴資本主義的制度。保衛人民根本利益就是保衛中共的利益,因為在中共眼中,只有中共才能代表人民根本利益,人民中的任何壹員都不可以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新國安法第四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新國安法從第十六條到三十三條,賦予了中共在各個領域的國安職責,包括了人民生活、邊防海防空防、國民經濟、金融、資源能源、糧食、文化、意識形態、技術創新、網路信息、民族區域、宗教信仰、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社會矛盾、生態環境、核能核技術、外層空間、國際海底、極地、海外權益等等。

新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這些法律條文說明了新國安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衛黨中央。為了保衛黨中央,新國安法就賦予了中共很多的不受限制的權力。不受限制的權力必然會侵犯人權。

三、新國安法為中共管控網路正名,而加強網路和信息管控必然會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加強情報收集必然會侵犯個人隱私權。

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這說明中共要加強防火牆研究,防止人民群眾肆意翻牆,了解外部真實世界,並要嚴懲網上違法有害信息的散布者。什麼算違法有害信息?對誰有害?對貪官還是對百姓有害?揭露事物的真相算嗎?披露貪官腐敗行為,尤其是習派官員,算嗎?發布「七不講」「習近平家產」等等算嗎?這條法律明顯侵犯了人們自由使用網路的權力,侵犯了人們的知情權。

第五十二條規定「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於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規定「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目前對現代科技手段運用的還不充分嗎,還準備如何充分?是要把現代高科技間諜設備、最新高端技術都運用到百姓頭上嗎?

第五十九條規定「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什麼算是影響國家安全的網路技術產品和服務,難道是推特、臉書、谷歌搜索嗎?現在安全審查和監管的還不夠嚴格嗎?

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中共限制公民應有的權力和自由,公民還要配合,為中共提供支持和協助,這是什麼邏輯?壹個強姦犯要強姦別人,被強姦的人還得配合,提供便利,這竟然被法律說成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是不是公民不配合妳強姦,妳還要告他們,讓他們被抓起來呢?

四、新國安法呼籲群眾加入維護國家安全行列,勢必颳起告密之風,特務橫行於世。這樣的法律條文有:

第九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八條「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八十條「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這幾條說明,朝陽群眾的做法可以全國推廣,中共準備打壹場人民群眾的戰爭。所謂的人民戰爭,其實就是讓人民互相攻擊、互相告密、互相監督,實施紅色恐怖統治。中共希望廣大公民和組織,都參与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中共安全的運動中,並且告訴人們這樣做是有獎勵的,而且中共還會保障妳以及妳近親屬的安全。中共知道百姓早已與自己離心離德了,所以就利誘百姓,使之相互揭發危害中共安全的行為,目的就是要把民眾反抗的星星之火,撲滅于萌芽狀態。中共通過第七十八條還告訴人們,任何組織內部都不允許藏匿異見人士。這是要掐斷異見人士在國內的經濟來源,因為人總要吃飯穿衣,就需要工作,工作就會有單位。任何單位是不可以接收這些人的,壹經發現立即制止和上報。這就給廣大喜歡在網上罵共產黨的網民提了個醒。

五、新國安法通篇都在講中共為維護國家安全所應有的權力,公民應盡的義務,卻沒有對如何保障中共正確行使權力做出明確規定,更沒有對政府以借國家安全之名侵犯公民權力的行為做出約束,鮮有保障公民權力的條款。

比如第十三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告訴我們不要從事危害中共政權安全的活動,否則沒有好果子吃。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這也就是說國家工作人員壹定要時刻與黨中央保持壹致,堅決執行對民眾維穩的命令,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看到民眾反抗要及時處理、及時上報,不能睜隻眼閉隻眼。

第六十五條「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採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這個條文更加直白的賦予中共可以濫用職權的借口,隨意限制公民應有的權力,增加公民應盡的義務,卻沒有具體說明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以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實施國防動員?尤其是實施國防動員可以被中共隨意亂用。

新國安法中即使提到有保障公民權力的條款,也說的非常模糊和籠統,缺乏可操作性,並且給予中共政府的自由操作空間很大。

比如第七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十三條「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什麼樣才算是「實際需要」,並沒有說明,給人留下了無限空間。

第八十二條「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然而在1993年舊國安法中就規定較為詳細,如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罰;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可見,新國安法與舊國安法相比,是中共歷史的壹大退步。習近平比江澤民、胡錦濤在位時更加殘暴,有向毛澤東時代退化的趨勢。

新國安法所說的國家安全,其實就是中共的安全,中共的安全其實就是壹批黨政高官的安全。讓壹群資產在國外,子女或親屬具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的黨政高官領導國家安全,國家豈有安全可言!這批人常常打著國家的名義辦自己的事情,他們常常以國家的名義掠奪中國的老百姓。

新國安法的出台意在維護中共統治,而不是保障中國的國家安全。所以這部法律處處都是針對民眾的,而非針對當權者的。國家只是中共手中的壹個工具,壹個統治人民的工具。壹個獨裁腐敗政權,必然會提防民眾鬧事、造反,因此,他必然會實行特務統治,監控民眾,侵犯人權。為了給他們這種無恥的行為提供法理依據,新國安法的出台也就不出為奇了。

隨著新國安法的實施和配套措施的頒布,比如網路安全法,中國人權會出現大倒退,中國必將變成壹個到處是特務的警察國家,人權得不到保障的人們,必然會生活在紅色恐怖之中!

正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扎伊德 拉阿德 海珊所說:「越來越多的政府用國家安全考量來限制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權利,並將其作為打擊人權衛士、襟聲批評的工具。」其實真正要實現法治和國家安全,關鍵是要「尊重人權和公眾參与」,這不是出台壹兩部法律、實施特務統治就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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