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權力與人的尊嚴之間的關係
1 篇帖子
• 分頁: 1 / 1
國家權力與人的尊嚴之間的關係
作者 馬嶺
國家權力也有尊嚴,但不能高於人的尊嚴,更不能建立在侵犯人的尊嚴基礎之上。侵犯人的尊嚴有私人間的個體侵犯、當權者的侵犯、"上位者"的侵犯、多數人的侵犯等等。國家權力直接侵犯或參与侵犯人格尊嚴往往危害更大,而最嚴重的侵犯人格尊嚴多發生在國家權力與民間聯手之時。憲法保障人格尊嚴意味著國家權力不僅不能侵犯人的尊嚴,還有保障人的尊嚴之義務。
壹、人的尊嚴高於權力的尊嚴
國家權力也可以、也應該、甚至也必須是有尊嚴的,但不能高於人的尊嚴,更不能建立在侵犯人的尊嚴基礎之上。國家公布的法律全社會都必須遵守,政府依法作出的決定人民必須遵循,法庭的肅穆與莊重、法官縝密而慎重的判決都體現著法律的尊嚴,國家元首代表國家所擁有的尊嚴任何國家和個人都不得侵犯。但是國家的尊嚴、國家權力的尊嚴,都不能超越人的尊嚴,也不能建立在犧牲人的尊嚴之基礎上,如果沒有人的尊嚴、只有權力的尊嚴,這樣的社會必定是非人道的、專制的、黑暗的。《欽定憲法大綱》作為壹個君主立憲性文件曾明文規定"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壹系,永永尊戴"(第1條),"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第2條),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公然將皇權的尊嚴擺在首位,置於普通人的尊嚴之上。今天這樣公然捍衛皇權尊嚴的論調已經不復存在了,但其變種--國家利益高於壹切(高於人權),國家的尊嚴優越于公民的尊嚴、甚至可以踐踏人的尊嚴等等觀念及現象、甚至制度還沒有完全消失,如德國的納粹統治時期、我國的文革時代在踐踏人格尊嚴方面都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而憲法把人的尊嚴放在國家的尊嚴、集體的尊嚴之上予以明確的優先保護地位,是人權歷史上的壹次重大進步,這在我國這樣人格尊嚴尚未得到完全保障的國家尤其具有現實意義--憲法規定的"人格尊嚴"具有壹種旗幟性的作用,為我們指出了奮鬥的方向。
國家和集體也有尊嚴,這種尊嚴也受法律保護,壹旦有人侵犯也要予以法律制裁(如對某社團造成名譽損害、侮辱國旗、誹謗國家元首等),但這主要不是憲法的任務,憲法所捍衛的"人的尊嚴"是個體的尊嚴而不是集體或國家的尊嚴,尊嚴的主體是個人--普通的個人。它強調尊嚴是每個人都享有的,而不僅僅是多數人享有的,更不是某個人(君主)或少數人(權力者)享有的。雖然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在社會地位上實現人人平等,但不同地位的人在法律上應當享有完全平等的人格。
大官在小官面前的尊嚴、小官在百姓面前的尊嚴、富人在窮人面前的尊嚴其實只是權力的尊嚴、地位的尊嚴而不是人的尊嚴。尊嚴壹旦建立在侵犯他人的尊嚴之基礎上,這種尊嚴本身已經沒有尊嚴而只剩下畸形和變態。皇帝看到礙眼的大臣被打得皮開肉綻,群眾親自批鬥、毆打、羞辱"階級敵人",其泄憤的快感可能是極其相似的。在這裏,被羞辱者喪失了尊嚴,羞辱者也並沒有因此獲得尊嚴(恐嚇、威懾都不能建立尊嚴)。以觀看同是人類的"他人"之痛苦為滿足,從侮辱他人中得到享受,不論以多麼正義的名義,不論當時的制度是如何予以支持,這都是人類的大惡,是人性的扭曲、權力的變態。
二、侵犯人的尊嚴之類型
侵犯人的尊嚴,根據侵權者的不同大致可分為四種。
壹是私人間的個體侵犯,如甲誹謗乙,丙侮辱丁。個人間侵犯尊嚴的現象是任何社會都難以完全避免的,壹旦違法也是相對比較容易受到法律制裁的,壹般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出面就能夠加以制止。
二是當權者對人格尊嚴的侵犯。這通常表現為制度性的踐踏尊嚴,有根有據且後果嚴重、影響深遠。如在中國古代,朝廷的當眾打屁股、法庭上動輒各打五十大板等等行為模式都已制度化。"中國古代的帝王,歷來以剝奪各級官員的人格尊嚴為自己的統治基礎。他們可以給予高官厚祿,可以給予良田萬頃,也可以給予平反昭雪,但是絕對不給人格尊嚴"。壹群太監舉起板子"從生理上摧殘著曠世學者和年邁將軍","所有的官員都知道,他們中任何壹個人都可能在任何時候遭到同樣的懲罰。不管妳年歲多高、學問多深,時時都有可能扒下褲子、皮開肉綻。有關尊嚴的任何含義,在這兒蕩然無存。"任何官員見到皇帝,都必須雙膝跪地,自稱奴才,"不管這位大臣職務多高,年紀多大,與皇帝的關係多深,也不管他是否有過戰功,或者挽救過王朝,都必須顫顫巍巍地跪下來,而且長跪不起,除非皇帝下旨'平身'"。這種禮儀錶面看是為了維護皇權至高無上的尊嚴,但其實"主要是為了剝奪群臣的尊嚴",似乎只有剝奪了群臣的尊嚴,才能樹立、鞏固皇權的尊嚴。 [2]而在憲法眼裡,不論是君,是臣,是民,他們首先都是人;權力可以也應該分成等級(呈階梯狀),但人的尊嚴沒有等級,不論是"曠世學者"還是"年邁將軍",作為人,他們應當有最起碼的人的尊嚴--在"君"面前"臣"也應有人的尊嚴,在"臣"面前"民"也應有人的尊嚴。人的尊嚴並不排斥權力人也有尊嚴--作為普通人的尊嚴。劉少奇在文革中的遭遇壹方面是對他作為國家主席(權力人)尊嚴的侵犯,另壹方面也是對他作為普通公民(權利人)所享有的人格尊嚴的踐踏。
三是"上位者"對"下位者"尊嚴的侵犯("上位者"不限於權力人)。我們的等級文化總是把尊嚴給了"上位者",儒家找回人的尊嚴的辦法,"是在社會上搭建尊卑之間的梯子",這在秦漢帝國建立之後"成了壹種強大的實踐。" [3]全社會都嚴格按照等級來分配尊嚴,權力越大、地位越高的尊嚴也越多,越到下層尊嚴越少,最底層就幾乎沒有了。即使現代社會"上位者"的尊嚴建立在"下位者"的無尊嚴基礎上之現象也隨處可見:在學校是師道尊嚴,而學生(有時還連帶學生家長)是被訓斥的對象;在軍隊某些軍官的尊嚴建立在將士兵當作雜役、奴僕的基礎之上;在企業是老闆有尊嚴,對違紀的員工可以當眾罰站甚至遊街;在商店旅館,店家有尊嚴而顧客隨時可能被搜身或扣押;在機關里領導的尊嚴不容侵犯,"下位者"只能保持謙卑,如果群眾在領導面前強調尊嚴會被認為是"犯上",至少是無禮;在家庭內,家長制賦予父親以最高尊嚴,至今仍有男人對外"稱自己的妻子為'賤內',稱自己的兒子為'犬子',看似為了尊重對方而故意自謙,卻突破了人格尊嚴的最低限度"; [4]在大都市,城裡人在鄉下人、外地人面前以傲慢的語言、誇張的表情顯示身份的尊嚴,以反襯對方的卑微,以致那麼多民工感覺在城市活的沒有尊嚴;在整個社會,在各行各業,是有權人、有錢人、成功者在普通人、窮人、失意者面前趾高氣揚,盡情揮灑優越感,而下位者似乎應該忍氣吞聲,低眉順眼,擡不起頭挺不起胸,活的憋屈,得不到社會最起碼的尊重。
四是眾人對個別人尊嚴的侵犯,如多數人的暴政。如果說"上位者"對"下位者"尊嚴的侵犯通常表現為少數人對多數人尊嚴的蔑視,那麼,有時候多數人也會踐踏少數人的尊嚴,輕則禁止他們發表意見、參与決定,以示排擠、不接納,重則對他們進行批鬥、遊街示眾,令其當眾出醜,顏面掃地。這可能表現為壹種大張旗鼓的、理直氣壯的剝奪少數人尊嚴的運動,公然地分其財產,剝奪其自由,踐踏其尊嚴,並不時伴隨有暴力,從而顯得愈加野蠻。當眾毆打不僅構成對壹個人的肢體傷害,而且是對人格尊嚴的侵犯,不僅造成人的肉體痛苦,而且不可避免地帶來精神創傷,人在暴力下是沒有尊嚴的。 [5]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長期以來只有"上位者"有尊嚴,而"下位者"總是沒有尊嚴或較少尊嚴,而"下位者"往往又是多數,因此長期的不滿積壓在心裏,終於噴發之時常常表現得十分極端:把那些昔日的"高貴者"徹底打翻在地,盡情羞辱,徹底毀掉他們的尊嚴,以瀉心頭之憤。這實際上是壹次尊嚴的重新分配,讓長期有"尊嚴"的失去尊嚴,讓長期沒有尊嚴的得到"尊嚴",而不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尊嚴。
三、最惡劣的侵犯人格尊嚴:國家權力與民間聯手
侵犯人格尊嚴的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少數人或多數人,還可能是集體(如單位)、或是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直接侵犯人格尊嚴、或參与侵犯人格尊嚴可能危害更大,糾正更難,壹個社會發生大規模的侵犯人格尊嚴的現象往往與權力的介入有關,甚至是由權力壹手操辦。正因為此,憲法捍衛的人格尊嚴主要是防止國家權力侵犯人的尊嚴,二戰後的德國《基本法》不僅將人的尊嚴定位為壹種基本權利,而且"在憲法上更傾向於是屬於'基本權利體系之出發點',或是'最上位之憲法原則',用於指導國家權力之運行。" [6]
侵犯人的尊嚴最嚴重、最駭人聽聞的情況,往往發生在國家權力與民間聯手之時。國家權力打擊人的尊嚴之需要與民間的某種不滿心態相結合,當局通過權力資源廣泛地宣傳動員,鼓勵倡導,與民間的某種狹隘心理、排外、仇富情結壹拍即合,將人性中壹些惡的意識貼上公平公正的標籤,轉化為民眾自動的服從,甚至積極的參与,形成壹種"社會運動"。權力需要打倒壹些人,進而不擇手段(有時表現為無權但有權欲的人企圖"奪權"),民眾需要宣洩他們心中長期壓抑的不滿,沒有自控的底線,於是權力"借力"於民間,共同發威,不僅將"敵人"打倒,而且將其人格踩在腳下,肆意凌辱。如果對方還有壹些道德瑕疵(如男女作風問題),那就怎麼摧殘都不過分;如果沒有,也可以給對方編織出壹些"醜聞"(反正只有我們口誅筆伐,不許妳"亂說亂動")。"文革中打倒各種名人,總有壹個程序,先是捕風捉影地宣布他們有這樣的'歷史問題',那樣的'歷史問題',然後不容他們辯駁,就開始掛著牌子遊街,戴著高帽子批鬥,也就是說,立即毀損他們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壹打掉,其他什麼事情都可以暢通無阻了,比如剃陰陽頭、渾身倒黑墨水等等。到這個時候,什麼'歷史問題'早就成為壹種借口,全部行為的重心只剩下了污辱。」」民眾中有很大壹部分人對於什麼問題、什麼歷史都是不感興趣的,感興趣的就是污辱,以及被污辱者對於污辱的反應。" [7]遊街示眾在古代多是當權者所為,民眾圍觀看熱鬧,間或也參与(如吐口水、扔石塊、歡呼喝彩等);在文革中則多是群眾自發的"革命行動",但這種自發行為往往受到權力的慫恿。民間有時具有比權力更大的摧殘作用,強權摧毀不了的正直之士卻可能被"群眾"擊跨,在眾人的喊打聲中無法辯解,無力反抗,只有低頭認罪,甚至還要自證其罪(揭發自己靈魂深處的罪惡思想)、自我宣判(遊街時敲鑼高喊"我是走資派"、"我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民間出手本來就很難掌握分寸,如果再有權力在背後撐腰,就表現得格外囂張、野蠻、殘忍;本來人多勢眾就似乎具有"正當性",加之最高權力又予以鼓勵--"群眾運動天然是合理的",於是就完全無法無天了。在這裏我們看到權力侵犯人格尊嚴的社會基礎,權力洞察、挖掘、利用人性之惡並將其包裝為"民心"能夠產生巨大的社會能量。風俗習慣、民眾心態往往是國家制度的堅強後盾,如果有恃強凌弱的文化,有階級仇民族恨,有眾人從侵犯他人的尊嚴中獲得快感的潛意識,權力侵犯人的尊嚴就易如反掌。
但國家權力與民間聯手可能迸發出巨大的社會力量,也存在壹定的風險,民間的激情壹旦引發,可能當權者也未必能控制得了。權力暫時容忍、默許甚至鼓勵民間的暴力行為,是為了自己的某種需要,而這種需要壹旦滿足,或民間所為超過權力允許的界限,權力就會出面制止。民間若聽從權力勸告則可能表示壹種持續的忠誠,不聽勸告則可能引發當局也無法控制的大規模騷亂。 [8]所以不是所有權力都敢於如此冒險,只有那些特別具有領袖魅力的當權者才能審時奪勢、洞若觀火、掌控民心;且即使是他們,如果有其它更低成本的途徑可行,壹般也不會輕舉妄動,畢竟這樣做的社會代價太大了,不僅踐踏人權(這是他們的次要考慮),也不利於權力的統治(這是他們的主要考慮)。
在任何社會,權力易手都是常有的,在政治鬥爭中需要戰勝對方獲得勝利也是司空見慣的,甚至"打倒"壹些人,搞臭他們,讓他們名譽掃地,都是可以的。但"打倒"的方式不應是暴力,搞臭名聲不能是無中生有(否則即是誹謗)。如通過選舉也可以讓對方下台,交出權力;對手如有貪污受賄、品行瑕疵,也可以通過媒體讓其聲名狼藉,但不能採用侮辱、誹謗、誣告陷害的方式。即使對手犯錯、犯法、犯罪,通過法律程序可以免去其高官厚祿,可以沒收其萬貫家產,可以令其名譽掃地,甚至可以剝奪其生命(死刑),但是不能侵犯其人格尊嚴,不能毆打、凌辱,不能批鬥、遊街、戴高帽,不能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而拋棄法制,將整個國家拖入混亂,置人民的安危於不顧。
四、國家權力有保障人格尊嚴之義務
憲法保障人格尊嚴意味著國家權力不僅不能侵犯人的尊嚴,還有保障人的尊嚴之義務。當人的尊嚴被侵犯時,被侵犯者有捍衛的權利,政府有幫助其實現權利的義務。如果在壹個社會中,侵犯了某人的尊嚴而不允許其辯解(沒有辯護權),不允許其捍衛(如起訴),這個社會中的國家權力就是失職;如果政府對侵犯人的尊嚴之行為不加以制止,無動於衷,就是放縱踐踏人的尊嚴;如果當權者自己就在實施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則是濫用權力,是權力非法;如果國家權力在民間製造、煽動、甚至鼓勵侵犯人的尊嚴,就是暴政。
侵犯人的尊嚴有的屬於法律問題,有的屬於道德問題。在法律層面上,國家首先自己要以身作則,不能以國家的名義、以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名義侵犯人的尊嚴。如為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而刑訊逼供、開公判大會, [9]為了純潔公共道德而將妓女、嫖客、小偷遊街示眾, [10]以犧牲對人的尊重(如拆遷戶)換來高樓大廈的迅速掘起。 [11]即使城市規劃確實需要在某地段禁止小商小販,甚至必要時做強制取締,取締時不僅要依法,而且應該保持文明禮貌,而不是充滿呵斥、推搡、甚至暴力的野蠻執法,文明地行使權力既尊重了公民的人格,也展現了權力的尊嚴。其次,國家權力對已經發生的侵犯人格尊嚴的現象要依法處罰,不論是個人還是政府,任何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都應依法制裁,及時糾正。 [12]再次,政府要積極採取種種措施幫助實現人的尊嚴,如通過立法保障人的尊嚴而不能制定歧視性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13]國家不僅不能再發動政治運動踐踏生命和尊嚴,而且要幫助公民實現就業權、受教育權,保障食品衛生及各種公共設施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是憲法規定的國家義務。如果公民連生命、健康都沒有保障,基本安全都是未知,生命處處顯得軟弱無助渺小,人是無法活的有尊嚴的。
在道德層面上,政府只能通過引導來維護公民的人格尊嚴。這種引導首先表現為權力的榜樣示範作用,權力若自製、自謙,尊重人格,社會風氣往往也溫和平順;權力若好鬥、殘酷,社會就很難與人為善。文革中許多熱血青年高呼著"造反有理、革命無罪"的領袖語錄實施著野蠻的批鬥,模仿著最高權力的語氣表現出埋葬"異類"(階級敵人、反動派)的"英雄"氣概。即使今天,對權力的奉承、在權力面前的謙卑也往往是模仿出來的,是官場引導、教育的結果,網民的對抗、激憤、漫罵與權力人的霸道、蠻橫、打壓訓斥有直接關係,小人物學著大人物的樣子宣洩憤怒,以滿足自己畸形的優越感,粗口成臟,咨意詆毀,扣帽子打棍子,順我者昌逆我者亡,這已經不是言論自由,而是權利越界(侮辱誹謗),是反法治。其次,我們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對下位者的輕慢、蔑視,如果只是壹種心態,壹個表情,壹種私下的語言,就很難構成法律上的侵權,國家此時不能為了急於實現公平公正,通過權力途徑強制推行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尊重,通過行政措施消滅部分人的優越感,打擊勢利眼,這樣有可能出現更大的不公,甚至暴政。法律很難改造文化,文化只能由社會去逐步改變,壹個人人有尊嚴的社會是"地位低的人敢於從容不迫的面對面、眼對眼地對地位高的人輕輕點頭,反過來,地位高的人能夠不靠架勢對著任何壹個偶然遇到的人相視微笑", [14]但這是不能通過法律強制而達到的。這並不是說政府在道德領域就只能消極地不作為,相反政府通過宣傳、鼓勵、肯定、倡導,包括用制度去強化某些行為模式,都可以產生良好的社會影響,如樹立具有獨立思考精神、維護獨立人格的典型模範人物(而不完全是聽話順從型的),倡導、鼓勵發表不同意見,形成寬容的社會氛圍,不要求對權力的聲音人人表態、組織學習(說違心話必然損害人格),權力的身影能平和、平靜、平常地出現而不興師動眾(以反襯小人物的卑微),等等。
壹個社會嚴重侵犯人的尊嚴往往是有先兆的,壹般是先出現在道德領域然後再擴充到法律領域,對此政府應有所警惕,不能任這種侵犯壹點壹滴地積累而毫不察覺,不能嘴上喊著保護人權,行為上卻處處反其道而行之。如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政府的義務,它不能以損害公民尊嚴為代價,以施捨的姿態幫助公民實現其健康權、安全權,並以此為條件要求公民交換尊嚴--每壹次政府救援后都要百姓壹次又壹次地表示感謝,甚至喊萬歲,使人民為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而不得不降低人格,沒完沒了地唱頌歌,表忠心,壹而再、再而三地"謝主龍恩",以彰顯"皇恩浩蕩",這是在培養諂媚之人格,強化國民的奴性。又如權力過多地涉足公民的休閑活動也有損於獨立人格之培養,本來民間唱什麼歌、怎麼唱、在哪裡唱,都屬於個人自由的範疇,政府若插手其中,動用權力系統、國庫資金去組織規劃,藉此造聲勢,撈政績,樹立光輝形象,官民共同作秀上演宏偉的歌德劇目,這是在無形中干涉公民的私人領域--將個人愛好納入權力需要,將民間活動上升到政治高度。政府如果總是利用而不是尊重民間的個人行為,就難以給個人自由以足夠的空間,這種侵佔(不壹定侵佔公民財產而是侵佔公民的時間和空間)強化的不是自由而是專制的氣息。如果公民的壹切活動都是被組織的,公民就不再有發揮自己意志的餘地,公民的業餘時間都被侵佔了,公民的自由也就所剩無幾了。中國"現在正快速地走向富裕和強大,但富裕和強大未必能帶來尊嚴,……尊嚴來自於非物質、非體量的壹種精神軟實力"。 [15]我們不能為了加快國家的現代化建設步伐而統壹思想統壹行動,不能以犧牲個人的精神自由和獨立人格換取國家的強大和物質的繁榮,我們期盼的現代化不僅有高樓大廈,而且以人為本。
國家權力也有尊嚴,但不能高於人的尊嚴,更不能建立在侵犯人的尊嚴基礎之上。侵犯人的尊嚴有私人間的個體侵犯、當權者的侵犯、"上位者"的侵犯、多數人的侵犯等等。國家權力直接侵犯或參与侵犯人格尊嚴往往危害更大,而最嚴重的侵犯人格尊嚴多發生在國家權力與民間聯手之時。憲法保障人格尊嚴意味著國家權力不僅不能侵犯人的尊嚴,還有保障人的尊嚴之義務。
壹、人的尊嚴高於權力的尊嚴
國家權力也可以、也應該、甚至也必須是有尊嚴的,但不能高於人的尊嚴,更不能建立在侵犯人的尊嚴基礎之上。國家公布的法律全社會都必須遵守,政府依法作出的決定人民必須遵循,法庭的肅穆與莊重、法官縝密而慎重的判決都體現著法律的尊嚴,國家元首代表國家所擁有的尊嚴任何國家和個人都不得侵犯。但是國家的尊嚴、國家權力的尊嚴,都不能超越人的尊嚴,也不能建立在犧牲人的尊嚴之基礎上,如果沒有人的尊嚴、只有權力的尊嚴,這樣的社會必定是非人道的、專制的、黑暗的。《欽定憲法大綱》作為壹個君主立憲性文件曾明文規定"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壹系,永永尊戴"(第1條),"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第2條),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公然將皇權的尊嚴擺在首位,置於普通人的尊嚴之上。今天這樣公然捍衛皇權尊嚴的論調已經不復存在了,但其變種--國家利益高於壹切(高於人權),國家的尊嚴優越于公民的尊嚴、甚至可以踐踏人的尊嚴等等觀念及現象、甚至制度還沒有完全消失,如德國的納粹統治時期、我國的文革時代在踐踏人格尊嚴方面都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而憲法把人的尊嚴放在國家的尊嚴、集體的尊嚴之上予以明確的優先保護地位,是人權歷史上的壹次重大進步,這在我國這樣人格尊嚴尚未得到完全保障的國家尤其具有現實意義--憲法規定的"人格尊嚴"具有壹種旗幟性的作用,為我們指出了奮鬥的方向。
國家和集體也有尊嚴,這種尊嚴也受法律保護,壹旦有人侵犯也要予以法律制裁(如對某社團造成名譽損害、侮辱國旗、誹謗國家元首等),但這主要不是憲法的任務,憲法所捍衛的"人的尊嚴"是個體的尊嚴而不是集體或國家的尊嚴,尊嚴的主體是個人--普通的個人。它強調尊嚴是每個人都享有的,而不僅僅是多數人享有的,更不是某個人(君主)或少數人(權力者)享有的。雖然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在社會地位上實現人人平等,但不同地位的人在法律上應當享有完全平等的人格。
大官在小官面前的尊嚴、小官在百姓面前的尊嚴、富人在窮人面前的尊嚴其實只是權力的尊嚴、地位的尊嚴而不是人的尊嚴。尊嚴壹旦建立在侵犯他人的尊嚴之基礎上,這種尊嚴本身已經沒有尊嚴而只剩下畸形和變態。皇帝看到礙眼的大臣被打得皮開肉綻,群眾親自批鬥、毆打、羞辱"階級敵人",其泄憤的快感可能是極其相似的。在這裏,被羞辱者喪失了尊嚴,羞辱者也並沒有因此獲得尊嚴(恐嚇、威懾都不能建立尊嚴)。以觀看同是人類的"他人"之痛苦為滿足,從侮辱他人中得到享受,不論以多麼正義的名義,不論當時的制度是如何予以支持,這都是人類的大惡,是人性的扭曲、權力的變態。
二、侵犯人的尊嚴之類型
侵犯人的尊嚴,根據侵權者的不同大致可分為四種。
壹是私人間的個體侵犯,如甲誹謗乙,丙侮辱丁。個人間侵犯尊嚴的現象是任何社會都難以完全避免的,壹旦違法也是相對比較容易受到法律制裁的,壹般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出面就能夠加以制止。
二是當權者對人格尊嚴的侵犯。這通常表現為制度性的踐踏尊嚴,有根有據且後果嚴重、影響深遠。如在中國古代,朝廷的當眾打屁股、法庭上動輒各打五十大板等等行為模式都已制度化。"中國古代的帝王,歷來以剝奪各級官員的人格尊嚴為自己的統治基礎。他們可以給予高官厚祿,可以給予良田萬頃,也可以給予平反昭雪,但是絕對不給人格尊嚴"。壹群太監舉起板子"從生理上摧殘著曠世學者和年邁將軍","所有的官員都知道,他們中任何壹個人都可能在任何時候遭到同樣的懲罰。不管妳年歲多高、學問多深,時時都有可能扒下褲子、皮開肉綻。有關尊嚴的任何含義,在這兒蕩然無存。"任何官員見到皇帝,都必須雙膝跪地,自稱奴才,"不管這位大臣職務多高,年紀多大,與皇帝的關係多深,也不管他是否有過戰功,或者挽救過王朝,都必須顫顫巍巍地跪下來,而且長跪不起,除非皇帝下旨'平身'"。這種禮儀錶面看是為了維護皇權至高無上的尊嚴,但其實"主要是為了剝奪群臣的尊嚴",似乎只有剝奪了群臣的尊嚴,才能樹立、鞏固皇權的尊嚴。 [2]而在憲法眼裡,不論是君,是臣,是民,他們首先都是人;權力可以也應該分成等級(呈階梯狀),但人的尊嚴沒有等級,不論是"曠世學者"還是"年邁將軍",作為人,他們應當有最起碼的人的尊嚴--在"君"面前"臣"也應有人的尊嚴,在"臣"面前"民"也應有人的尊嚴。人的尊嚴並不排斥權力人也有尊嚴--作為普通人的尊嚴。劉少奇在文革中的遭遇壹方面是對他作為國家主席(權力人)尊嚴的侵犯,另壹方面也是對他作為普通公民(權利人)所享有的人格尊嚴的踐踏。
三是"上位者"對"下位者"尊嚴的侵犯("上位者"不限於權力人)。我們的等級文化總是把尊嚴給了"上位者",儒家找回人的尊嚴的辦法,"是在社會上搭建尊卑之間的梯子",這在秦漢帝國建立之後"成了壹種強大的實踐。" [3]全社會都嚴格按照等級來分配尊嚴,權力越大、地位越高的尊嚴也越多,越到下層尊嚴越少,最底層就幾乎沒有了。即使現代社會"上位者"的尊嚴建立在"下位者"的無尊嚴基礎上之現象也隨處可見:在學校是師道尊嚴,而學生(有時還連帶學生家長)是被訓斥的對象;在軍隊某些軍官的尊嚴建立在將士兵當作雜役、奴僕的基礎之上;在企業是老闆有尊嚴,對違紀的員工可以當眾罰站甚至遊街;在商店旅館,店家有尊嚴而顧客隨時可能被搜身或扣押;在機關里領導的尊嚴不容侵犯,"下位者"只能保持謙卑,如果群眾在領導面前強調尊嚴會被認為是"犯上",至少是無禮;在家庭內,家長制賦予父親以最高尊嚴,至今仍有男人對外"稱自己的妻子為'賤內',稱自己的兒子為'犬子',看似為了尊重對方而故意自謙,卻突破了人格尊嚴的最低限度"; [4]在大都市,城裡人在鄉下人、外地人面前以傲慢的語言、誇張的表情顯示身份的尊嚴,以反襯對方的卑微,以致那麼多民工感覺在城市活的沒有尊嚴;在整個社會,在各行各業,是有權人、有錢人、成功者在普通人、窮人、失意者面前趾高氣揚,盡情揮灑優越感,而下位者似乎應該忍氣吞聲,低眉順眼,擡不起頭挺不起胸,活的憋屈,得不到社會最起碼的尊重。
四是眾人對個別人尊嚴的侵犯,如多數人的暴政。如果說"上位者"對"下位者"尊嚴的侵犯通常表現為少數人對多數人尊嚴的蔑視,那麼,有時候多數人也會踐踏少數人的尊嚴,輕則禁止他們發表意見、參与決定,以示排擠、不接納,重則對他們進行批鬥、遊街示眾,令其當眾出醜,顏面掃地。這可能表現為壹種大張旗鼓的、理直氣壯的剝奪少數人尊嚴的運動,公然地分其財產,剝奪其自由,踐踏其尊嚴,並不時伴隨有暴力,從而顯得愈加野蠻。當眾毆打不僅構成對壹個人的肢體傷害,而且是對人格尊嚴的侵犯,不僅造成人的肉體痛苦,而且不可避免地帶來精神創傷,人在暴力下是沒有尊嚴的。 [5]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長期以來只有"上位者"有尊嚴,而"下位者"總是沒有尊嚴或較少尊嚴,而"下位者"往往又是多數,因此長期的不滿積壓在心裏,終於噴發之時常常表現得十分極端:把那些昔日的"高貴者"徹底打翻在地,盡情羞辱,徹底毀掉他們的尊嚴,以瀉心頭之憤。這實際上是壹次尊嚴的重新分配,讓長期有"尊嚴"的失去尊嚴,讓長期沒有尊嚴的得到"尊嚴",而不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尊嚴。
三、最惡劣的侵犯人格尊嚴:國家權力與民間聯手
侵犯人格尊嚴的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少數人或多數人,還可能是集體(如單位)、或是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直接侵犯人格尊嚴、或參与侵犯人格尊嚴可能危害更大,糾正更難,壹個社會發生大規模的侵犯人格尊嚴的現象往往與權力的介入有關,甚至是由權力壹手操辦。正因為此,憲法捍衛的人格尊嚴主要是防止國家權力侵犯人的尊嚴,二戰後的德國《基本法》不僅將人的尊嚴定位為壹種基本權利,而且"在憲法上更傾向於是屬於'基本權利體系之出發點',或是'最上位之憲法原則',用於指導國家權力之運行。" [6]
侵犯人的尊嚴最嚴重、最駭人聽聞的情況,往往發生在國家權力與民間聯手之時。國家權力打擊人的尊嚴之需要與民間的某種不滿心態相結合,當局通過權力資源廣泛地宣傳動員,鼓勵倡導,與民間的某種狹隘心理、排外、仇富情結壹拍即合,將人性中壹些惡的意識貼上公平公正的標籤,轉化為民眾自動的服從,甚至積極的參与,形成壹種"社會運動"。權力需要打倒壹些人,進而不擇手段(有時表現為無權但有權欲的人企圖"奪權"),民眾需要宣洩他們心中長期壓抑的不滿,沒有自控的底線,於是權力"借力"於民間,共同發威,不僅將"敵人"打倒,而且將其人格踩在腳下,肆意凌辱。如果對方還有壹些道德瑕疵(如男女作風問題),那就怎麼摧殘都不過分;如果沒有,也可以給對方編織出壹些"醜聞"(反正只有我們口誅筆伐,不許妳"亂說亂動")。"文革中打倒各種名人,總有壹個程序,先是捕風捉影地宣布他們有這樣的'歷史問題',那樣的'歷史問題',然後不容他們辯駁,就開始掛著牌子遊街,戴著高帽子批鬥,也就是說,立即毀損他們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壹打掉,其他什麼事情都可以暢通無阻了,比如剃陰陽頭、渾身倒黑墨水等等。到這個時候,什麼'歷史問題'早就成為壹種借口,全部行為的重心只剩下了污辱。」」民眾中有很大壹部分人對於什麼問題、什麼歷史都是不感興趣的,感興趣的就是污辱,以及被污辱者對於污辱的反應。" [7]遊街示眾在古代多是當權者所為,民眾圍觀看熱鬧,間或也參与(如吐口水、扔石塊、歡呼喝彩等);在文革中則多是群眾自發的"革命行動",但這種自發行為往往受到權力的慫恿。民間有時具有比權力更大的摧殘作用,強權摧毀不了的正直之士卻可能被"群眾"擊跨,在眾人的喊打聲中無法辯解,無力反抗,只有低頭認罪,甚至還要自證其罪(揭發自己靈魂深處的罪惡思想)、自我宣判(遊街時敲鑼高喊"我是走資派"、"我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民間出手本來就很難掌握分寸,如果再有權力在背後撐腰,就表現得格外囂張、野蠻、殘忍;本來人多勢眾就似乎具有"正當性",加之最高權力又予以鼓勵--"群眾運動天然是合理的",於是就完全無法無天了。在這裏我們看到權力侵犯人格尊嚴的社會基礎,權力洞察、挖掘、利用人性之惡並將其包裝為"民心"能夠產生巨大的社會能量。風俗習慣、民眾心態往往是國家制度的堅強後盾,如果有恃強凌弱的文化,有階級仇民族恨,有眾人從侵犯他人的尊嚴中獲得快感的潛意識,權力侵犯人的尊嚴就易如反掌。
但國家權力與民間聯手可能迸發出巨大的社會力量,也存在壹定的風險,民間的激情壹旦引發,可能當權者也未必能控制得了。權力暫時容忍、默許甚至鼓勵民間的暴力行為,是為了自己的某種需要,而這種需要壹旦滿足,或民間所為超過權力允許的界限,權力就會出面制止。民間若聽從權力勸告則可能表示壹種持續的忠誠,不聽勸告則可能引發當局也無法控制的大規模騷亂。 [8]所以不是所有權力都敢於如此冒險,只有那些特別具有領袖魅力的當權者才能審時奪勢、洞若觀火、掌控民心;且即使是他們,如果有其它更低成本的途徑可行,壹般也不會輕舉妄動,畢竟這樣做的社會代價太大了,不僅踐踏人權(這是他們的次要考慮),也不利於權力的統治(這是他們的主要考慮)。
在任何社會,權力易手都是常有的,在政治鬥爭中需要戰勝對方獲得勝利也是司空見慣的,甚至"打倒"壹些人,搞臭他們,讓他們名譽掃地,都是可以的。但"打倒"的方式不應是暴力,搞臭名聲不能是無中生有(否則即是誹謗)。如通過選舉也可以讓對方下台,交出權力;對手如有貪污受賄、品行瑕疵,也可以通過媒體讓其聲名狼藉,但不能採用侮辱、誹謗、誣告陷害的方式。即使對手犯錯、犯法、犯罪,通過法律程序可以免去其高官厚祿,可以沒收其萬貫家產,可以令其名譽掃地,甚至可以剝奪其生命(死刑),但是不能侵犯其人格尊嚴,不能毆打、凌辱,不能批鬥、遊街、戴高帽,不能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而拋棄法制,將整個國家拖入混亂,置人民的安危於不顧。
四、國家權力有保障人格尊嚴之義務
憲法保障人格尊嚴意味著國家權力不僅不能侵犯人的尊嚴,還有保障人的尊嚴之義務。當人的尊嚴被侵犯時,被侵犯者有捍衛的權利,政府有幫助其實現權利的義務。如果在壹個社會中,侵犯了某人的尊嚴而不允許其辯解(沒有辯護權),不允許其捍衛(如起訴),這個社會中的國家權力就是失職;如果政府對侵犯人的尊嚴之行為不加以制止,無動於衷,就是放縱踐踏人的尊嚴;如果當權者自己就在實施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則是濫用權力,是權力非法;如果國家權力在民間製造、煽動、甚至鼓勵侵犯人的尊嚴,就是暴政。
侵犯人的尊嚴有的屬於法律問題,有的屬於道德問題。在法律層面上,國家首先自己要以身作則,不能以國家的名義、以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名義侵犯人的尊嚴。如為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而刑訊逼供、開公判大會, [9]為了純潔公共道德而將妓女、嫖客、小偷遊街示眾, [10]以犧牲對人的尊重(如拆遷戶)換來高樓大廈的迅速掘起。 [11]即使城市規劃確實需要在某地段禁止小商小販,甚至必要時做強制取締,取締時不僅要依法,而且應該保持文明禮貌,而不是充滿呵斥、推搡、甚至暴力的野蠻執法,文明地行使權力既尊重了公民的人格,也展現了權力的尊嚴。其次,國家權力對已經發生的侵犯人格尊嚴的現象要依法處罰,不論是個人還是政府,任何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都應依法制裁,及時糾正。 [12]再次,政府要積極採取種種措施幫助實現人的尊嚴,如通過立法保障人的尊嚴而不能制定歧視性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13]國家不僅不能再發動政治運動踐踏生命和尊嚴,而且要幫助公民實現就業權、受教育權,保障食品衛生及各種公共設施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是憲法規定的國家義務。如果公民連生命、健康都沒有保障,基本安全都是未知,生命處處顯得軟弱無助渺小,人是無法活的有尊嚴的。
在道德層面上,政府只能通過引導來維護公民的人格尊嚴。這種引導首先表現為權力的榜樣示範作用,權力若自製、自謙,尊重人格,社會風氣往往也溫和平順;權力若好鬥、殘酷,社會就很難與人為善。文革中許多熱血青年高呼著"造反有理、革命無罪"的領袖語錄實施著野蠻的批鬥,模仿著最高權力的語氣表現出埋葬"異類"(階級敵人、反動派)的"英雄"氣概。即使今天,對權力的奉承、在權力面前的謙卑也往往是模仿出來的,是官場引導、教育的結果,網民的對抗、激憤、漫罵與權力人的霸道、蠻橫、打壓訓斥有直接關係,小人物學著大人物的樣子宣洩憤怒,以滿足自己畸形的優越感,粗口成臟,咨意詆毀,扣帽子打棍子,順我者昌逆我者亡,這已經不是言論自由,而是權利越界(侮辱誹謗),是反法治。其次,我們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對下位者的輕慢、蔑視,如果只是壹種心態,壹個表情,壹種私下的語言,就很難構成法律上的侵權,國家此時不能為了急於實現公平公正,通過權力途徑強制推行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尊重,通過行政措施消滅部分人的優越感,打擊勢利眼,這樣有可能出現更大的不公,甚至暴政。法律很難改造文化,文化只能由社會去逐步改變,壹個人人有尊嚴的社會是"地位低的人敢於從容不迫的面對面、眼對眼地對地位高的人輕輕點頭,反過來,地位高的人能夠不靠架勢對著任何壹個偶然遇到的人相視微笑", [14]但這是不能通過法律強制而達到的。這並不是說政府在道德領域就只能消極地不作為,相反政府通過宣傳、鼓勵、肯定、倡導,包括用制度去強化某些行為模式,都可以產生良好的社會影響,如樹立具有獨立思考精神、維護獨立人格的典型模範人物(而不完全是聽話順從型的),倡導、鼓勵發表不同意見,形成寬容的社會氛圍,不要求對權力的聲音人人表態、組織學習(說違心話必然損害人格),權力的身影能平和、平靜、平常地出現而不興師動眾(以反襯小人物的卑微),等等。
壹個社會嚴重侵犯人的尊嚴往往是有先兆的,壹般是先出現在道德領域然後再擴充到法律領域,對此政府應有所警惕,不能任這種侵犯壹點壹滴地積累而毫不察覺,不能嘴上喊著保護人權,行為上卻處處反其道而行之。如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政府的義務,它不能以損害公民尊嚴為代價,以施捨的姿態幫助公民實現其健康權、安全權,並以此為條件要求公民交換尊嚴--每壹次政府救援后都要百姓壹次又壹次地表示感謝,甚至喊萬歲,使人民為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而不得不降低人格,沒完沒了地唱頌歌,表忠心,壹而再、再而三地"謝主龍恩",以彰顯"皇恩浩蕩",這是在培養諂媚之人格,強化國民的奴性。又如權力過多地涉足公民的休閑活動也有損於獨立人格之培養,本來民間唱什麼歌、怎麼唱、在哪裡唱,都屬於個人自由的範疇,政府若插手其中,動用權力系統、國庫資金去組織規劃,藉此造聲勢,撈政績,樹立光輝形象,官民共同作秀上演宏偉的歌德劇目,這是在無形中干涉公民的私人領域--將個人愛好納入權力需要,將民間活動上升到政治高度。政府如果總是利用而不是尊重民間的個人行為,就難以給個人自由以足夠的空間,這種侵佔(不壹定侵佔公民財產而是侵佔公民的時間和空間)強化的不是自由而是專制的氣息。如果公民的壹切活動都是被組織的,公民就不再有發揮自己意志的餘地,公民的業餘時間都被侵佔了,公民的自由也就所剩無幾了。中國"現在正快速地走向富裕和強大,但富裕和強大未必能帶來尊嚴,……尊嚴來自於非物質、非體量的壹種精神軟實力"。 [15]我們不能為了加快國家的現代化建設步伐而統壹思想統壹行動,不能以犧牲個人的精神自由和獨立人格換取國家的強大和物質的繁榮,我們期盼的現代化不僅有高樓大廈,而且以人為本。
1 篇帖子
• 分頁: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