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監督與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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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監督與選舉制度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8月23日

作者 馬嶺

壹、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關係

  

  關於民主的含義,學界眾說不壹,[1]筆者認為民主是「民」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重大事務以多數決的形式「做主」,包括主體(民)、內容(涉及自己利益的重大事務)、形式(多數決)三方面,其中第壹層含義是最重要的,民主的首要內容是由民(直接或間接)做主。[2]而「涉及自己利益的事務」十分寬泛,這些事務都由「民」直接做主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尤其在中國這樣的大國),於是間接民主應運而生——「民」選精英「為民做主」。由此圍繞著間接民主產生了「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兩個環節,也就是說,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這三者中,「民主決策」是核心,是民主的本意,「民主決策」的形式決定了「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直接民主不需要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間接民主才需要、也必然依賴於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才能實現。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不是某社區、某行業的民主)在當代的主要形式已經不是直接民主而是間接民主,因此與間接民主緊密相聯的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被認為是民主的重要範疇:民主選舉是民眾選出精英,民主決策是精英替民眾決策(包括決策后的執行),民主監督是民眾對精英的督查。三者形成壹個鏈條,互相依存,缺少其中任何壹環都會使民主不完整甚至變質。

  首先,民主選舉是民主(間接民主)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精英不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其決定就不可能帶有民主色彩——間接民主的色彩也沒有。雖然其決策也可能是為民服務的(如開明專制下明君廉吏的為民做主),但從制度的長遠效果來看,則更可能不是為民服務而是為己謀利(或者主要為己某利同時也兼顧民利),還有可能走向損民利己的極端。但民主選舉僅僅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礎,是間接民主的壹部分,它並不能等同於民主,把民主僅僅理解為「選主」是片面的,「光強調選舉,而忽視了其他制度建設」,如「參与、協商」等多種多樣的民主政治實踐,[3]是對代議制的曲解。

  其次,民主決策是民主的核心所在,民主就是人民當家「做主」。然而間接民主對直接民主的取代卻使「民」主基本上演變為「官」主,只是這個「官」是由民眾選舉的,選他們是為了讓他們為民辦事、替民做主,因此這種「官主」的背後有強大的民意。間接民主的性質決定了壹個社會中誰是精英(主要指政治精英)[4]應由民定——民眾通過選票決定,「民選」、「官主」是間接民主的基本格局。[5]

  再次,民主監督是民主的保障。民選精英並授之以權的目的是讓他們為民辦事,但精英掌權后是否為民辦事、如果不為民辦事有什麼後果,這是民主監督所要解決的問題。幾年壹次的選舉換人是從整體上督促精英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但在許多具體事務上人民的意見往往並不壹致,有時其利益還互相衝突,因此精英們如何協調人民的內部矛盾進而從總體上為民辦事以及辦事的效率、質量、程序等也需要民眾不斷地進行監督檢查。民主監督實際上是民眾監督,不是民「主」而是民「督」,是民眾對「官主」的監督。對官權的監督在歷史上壹直都存在,民主監督是由過去的權力只受上級監督(最上級的皇權則沒有監督)或專門監督(如監察)變成全社會監督,這種來自民眾的監督使其具有了民主的性質(民主監督並不排除專門監督,但顯然不等於專門監督)。沒有這種民主監督,民主決策是否體現民意、精英們(即使是民選的)是否為民服務就沒有完全的保障。但不論是上級監督還是民眾監督,都屬於監督的範疇而不是決策的範疇,不涉及誰做主的問題(民主還是官主)。監督總是發生在權力行使之後,是對「做主」的正確性、合理性的評估,因此從狹義上說,民主監督並不屬於民「主」的範疇,而是對「官主」的檢查。由於我們現在使用的民主壹詞在國家制度的層面上基本上是指間接民主,因此民主監督也被納入到民主的範疇,成為民主的重要內容。但民主監督不是民主的唯壹內容,如果把民主僅僅理解為民主監督,在理論上是片面的、在實踐中是有害的。[6]

  

  二、我們政治體制改革的重點應是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

  

  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三者是壹個有機整體,但對於我國的政治體制來說,筆者認為其主要的問題出在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而不是民主決策)兩方面。間接民主既然是精英為民做主,那麼這與我國現存的權力模式以及歷史傳統就有契合之處,不論是當下的領導幹部還是歷朝歷代的大小官吏都大致可以被看作是其所處社會的「精英」,由精英為民做主,與間接民主中的「官主」有相似之處。當然在民主社會,「官主」的過程也應保持某些民主因素,如在精英決定的過程中要徵求民眾意見、召開聽證會、做民意調查、官與民通過各種途徑進行協商等等,但這些只是「官主」的參考,可能極大地影響決策,但最終的決定仍然是、至少形式上是精英們決定的。[7]

  因此我們目前的問題主要出在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這兩個環節。由於沒有民主選舉,或民主選舉沒有真正落實,政治精英不完全是或完全不是由民判斷、由民決定,而是由官判斷、由官決定的,或由血緣、親緣、地緣所決定,或者憑溜須拍馬、買官賣官、拉關係、走後門等等不正當、不合法途徑謀取權力,使壹些人成為各種崗位上的實權人物——至少表面上成為「精英」。由於這些人不是民主選舉(包括間接選舉如人大選舉)產生的,指望他們為民做主,替民辦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可能性就很小。權力的位置來自選民的授予,權力人才可能為民服務,[8]權力的位置主要來自領導的親睞大多就會導致只對上盡責盡忠,如果完全來自某個人(如壹把手)的欣賞,就幾乎必然導致官場的刻意逢迎與諂媚。[9]

  那麼,民眾有選人的能力嗎?如果連英明領袖選接班人都會看走眼,民眾的眼睛難道真的是雪亮的嗎?確實,領袖的智力、觀察力、鑒別力、判斷力是高於壹般人的,但是在選人的問題上,他們的角度不同,領導人是從上往下看的,是俯視,是相對單壹的目測,候選人會情不自禁的在他們面前掩飾、表演、投其所好,甚至可能收買領導,領導選接班人可能是為公眾,也可能是為自己;而民眾是下位者,是壹群人,有多視角,「人民在公共的地方比君主在深宮中更能知道」官員們是否辛勤、是否受賄,[10]候選人要收買壹群人、要在四面八方的目光中掩飾自己是相對困難的,民眾選領導當然是為自己,然而自己就是公眾。民眾的智力、觀察力、鑒別力、判斷力的確是不如精英的,所以才要精英執政,但民眾自己親自處理問題、解決問題可能不行,選人卻未必不行,這是兩種能力。壹個單位中誰忠厚、正派,能力如何,大家都基本清楚,就算極聰明者能夠用假象瞞天過海,也往往只是壹時收效而已,時間長了大家都能看明白其為人的品行。壹個國家的領導人雖然可能與民眾距離較遠,但只要有公開的信息,有開放的媒體報道,有自由競爭的選舉過程,民眾也是可以辨別的,民眾在領導人下台後才了解其品行往往是在政治極其不透明的情況下發生的。尤其是,領導選接班人時可能處於種種偏見將目光鎖定在壹個狹小的圈子裡,而民眾的候選目標則不受此拘泥而要寬泛得多。「傳統君主制和現代獨裁製的『制度死穴』就在於,『家族繼承終身制』或『親信接班終身制』不能克服致命的『基因悲劇』,即國家治理對『德能』的高要求與親族集團狹小的『基因庫』導致『德能』供給不足的政治遺傳悲劇。『基因庫』有『統治能力來源』和『統治能力可持續性』雙重含義,家族和親信限制了『統治能力來源』,終身制則因為『夜長夢多效應』而限制了『統治能力可持續性』,『基因悲劇』因此是壹種制度性的『政治遺傳悲劇』。」[11]因此我們政治體制改革的任務不是廢除領導決策而由民眾決策,不是以全民公決代替精英決定,而是要求精英出自選民,是否是精英要由民判斷、由民決定,要得到民眾認可,民眾認可的主要方式就是選舉。[12]

  民主監督也是我們目前所欠缺從而需要大力改進的領域。壹個國家的政治精英不僅要來自選民,而且其行為、其決策、其工作都應受到民眾監督。選舉可能在短期內完成,監督卻需要貫徹權力運行的始終;選舉是間歇性的,監督是長期性、連續性的。建國60年來我們對民主監督不能說不重視,但自上而下的監督多於自下而上的監督,來自下面的監督往往要麼力度不夠(平時),要麼力度過猛(非常時期)——如採用群眾運動而不是法制的方式來實現民眾對幹部的監督。我們的民主監督制度不能說沒有建立,但還很不完善,如公民的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在前40年都只停留在憲法層面而缺乏法律的具體規範以至難以操作,時至今日也仍然沒有完全落實;人大的監督權也是改革開放后才逐漸啟動,至今也還遠沒有達到憲法規範的要求,遠沒有達到令民眾滿意的程度;輿論通過媒體進行的監督也仍然受到太多的權力管制,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如果只有民主選舉而沒有民主監督,就使人民在選舉了官員之後卻對他們如何行使權力撒手不管,如果只有民主監督而沒有民主選舉,就不能保證官員來自人民,進而只能通過道德教育(而不是利益機制)使他們保持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13]如果既沒有民主選舉也沒有民主監督,精英們的決策就幾乎必然地脫離群眾甚至損害群眾利益,這不完全是由於精英們的道德瑕疵或平庸所致,而是因為體制設計存在弊端——精英們不是來自民主選舉,沒有民眾認可,又缺乏民主監督,就必然導致官腐民怨。「長期以來,有很多人都認為只要抓住了『民心』,保持了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保持了不驕不躁和艱苦奮鬥的作風,就能確保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殊不知,這隻是治標不治本,「歷朝歷代,能認識到『民心向背』的執政者大有人在,明白『成由勤儉敗由奢』這壹道理的也大有人在,不能不承認他們在這兩個方面也作出過壹些姿態和努力,但最終還是無法擺脫『歷史周期律』的壹再發生」。[14]沒有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兩個環節,僅僅依靠精英對民心的洞察和道德自律,其決定、決策是不可能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據權力來源於哪裡就對哪裡負責的規律,中國曆朝歷代的官員基本上都自上而下地產生,他們因此也就必然對上負責,而民主社會的壹個根本改變就是國家最重要的政治職位都由民主選舉產生,這種自下而上的渠道自然促使官員對民眾負責,必然要得民心(不得民心就得不到選票),必然要保持和人民群眾的緊密聯繫(不聯繫就落選),選舉權的這種民主性質自然連帶出對精英們的民主監督。

  

  三、我們政治體制改革的順序應是先民主監督、后民主選舉

  

  雖然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這兩方面都是目前權力體制的薄弱環節,都是需要改進和加強的,也都是未來健全的民主政治體制必不可少的,但其輕重緩急還是有所不同。筆者認為應該先從民主監督領域入手,之後再涉足民主選舉。當然二者是不可能截然分開的,因此在第壹個階段應是以改革監督制度為主,同時也可以適當地推進民主選舉(如試點性的基層選舉、黨內選舉),在民主監督制度基本健全、民主選舉有了部分經驗之後,再全面推行民主選舉。

  這樣布局的原因不是因為民主監督比民主選舉重要,或民主監督是民主選舉的前提(恰恰相反壹般都認為民主選舉是民主監督的前提),而是因為民主監督比民主選舉風險小,難度也相對小,更穩妥,更符合漸進式改革的思路。在經歷了文革之後,我們如果能夠堅定不移地選擇改革而不是革命來促使國家完成現代化的路徑,選擇相對溫和的改良道路而放棄激進手段(這是文革給我們的最寶貴財富——不吃這壹塹很可能長不了這壹智),我們就應該能夠明智地分析並選擇代價較小、成本較低、較為穩健的改革之路。雖然國家的民主化、法治化是全人類的發展方向,但民主化、法治化的實現途徑是可能、可以有所不同而不是只有壹種模式的。西方的模式是民主選舉、民主決定、民主監督這樣走過來的,他們走通了,成功了,這是應當肯定的,他們的模式給我們以極大的啟發,提供了許多寶貴經驗,可供我們借鑒,但如果認為東方也只能走西方的路,民主化、法治化只有西方壹種模式,則是教條主義,是否認事物的複雜性、多樣性。

  筆者設想,我們是否可以嘗試這樣的模式:先實現民主監督,通過民主監督促使精英們做出的決策盡量貼近人民的根本利益,然後再以民主選舉加強和穩固決策的民主性。

  

  1、先民主監督、后民主選舉的可能性

  

  民主監督是否可以先置?即在沒有民主選舉或民主選舉很不完善的情況下是否可能先實現民主監督?我們長期習慣的思維是選舉權、監督權、罷免權三者的先後順序,是先實現選舉權,選舉之後才有對當選者的監督,監督之後才能決定是否需要對其罷免,這樣的順序無疑是符合邏輯的,但並不能證明其他順序就都不符合邏輯。

  沒有選舉權做基礎的監督權也是存在的,如監察、審計部門監督的對象就不是由監察、審計部門選舉產生的。也許有人認為這屬於專門監督的範疇,有較強的專業性,並不能普遍適用於民主選舉的領域,如在民主選舉的範疇內,選民對其選舉產生的議員有監督權和罷免權,對不是由其產生的人員(如法官)就沒有監督權和罷免權,甲選區的選民對乙選區的議員也沒有監督權和罷免權。但筆者認為,這壹觀點把監督權和罷免權等同起來是不合適的,監督權並不壹定連帶罷免權,大多數情況下監督權的行使並不會導致罷免權的啟用,監督權以罷免權做後盾會加強監督權的威力,但監督權可以和罷免權相聯繫,也可以不和罷免權相聯繫,監督權可以脫離罷免權而單獨啟動。如壹個旅行者到某地旅行,對該地的社會治安、物價、交通、住宿以及旅遊景點的管理等,都有權提出批評,反映情況,甚至可以到當地有關部門告狀,到法院起訴,遊客們對該地的官員(如旅遊局長)沒有選舉權,也沒有罷免權,但有監督權。[15]同樣地,選民對其選舉產生的議員無疑有監督權和罷免權,但對不是由其產生的人員(如法官)也有監督權,只是沒有罷免權;甲選區的選民對乙選區的議員也同樣有監督權而沒有罷免權;我國憲法規定省長是由省人大選舉產生的,也只有省人大才能罷免,[16]但該省民眾甚至外省民眾都對該省長的權力行為擁有監督權。可見選舉權和罷免權之間往往有緊密聯繫,和監督權則不壹定有。罷免權通常來自選舉權,[17]監督權則不壹定,民眾(包括議會)有對某個職位的選舉權壹般就對其有監督權,但沒有選舉權並不壹定就沒有監督權,監督權來自更廣泛的授權——民主制度下民眾對壹切權力都可以監督,這是憲法賦予全體公民的權利。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在這裏憲法規定的是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可以監督,而不是局限於對其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才能監督,對於人大產生、任命產生、考試產生、聘用產生等任何形式產生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公民們都有監督權。

  因此即使我們目前的選舉制度還不完善,選舉權還沒有完全落實,權力職位不是或不完全是選舉產生的,公民仍然對公權力有監督權。監督權並不壹定依賴選舉權才能產生,而是可以依據憲法獨立存在,這壹點也可以從1997年的香港社會中得到證明,沒有議會和官員的選舉,但民眾有對公權力的監督權,有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等等。

  

  2、先民主監督、后民主選舉的必要性

  

  在明確了民主監督先置的可能性之後,民主監督先置的必要性何在?這也是民主選舉「後置」的必要性,為什麼要先民主監督、后民主選舉,而不是先民主選舉、后民主監督?筆者認為,主要是因為民主選舉的風險、難度都大於民主監督。

  其壹,民主選舉有較大的風險和難度。民主是有條件的,具備壹定的條件才能實現民主。[18]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大規模民主選舉的條件還不太成熟。

  首先,民主選舉要求有公開的、同時又是溫和的、理性的反對派,[19]而公開的、溫和的、理性的反對派的合法存在本身意味著社會的寬容,[20]「寬容必須成為民主政治的內在品格」,「政治寬容與現代民主的關係是內在精神與外在制度之間的關係」。[21]競選不是妳死我活的階級鬥爭,不是用流血犧牲去奪取江山,如果「不惜任何代價取得勝利」,「這種立場是對民主的威脅」。[22]民主選舉要求遵守法律,嚴格依照法律程序來選舉,要求各方都能夠理性地對待選舉結果,即使落選也能接受,而不是動輒上綱上線到「階級鬥爭」、「亡黨亡國」的高度,直至最後勢不兩立,用暴力解決問題。暴力是民主的大敵,壹旦出現暴力又不能及時制止,民主選舉即告失敗。和平選舉不僅要求在選舉過程中不能使用暴力,而且包括選舉后不能使用暴力,「輸得起」是民主選舉必備的心理素質,因為幾年後還有機會,不是壹選定終生,這既是相信對方(給對方執政的機會——這需要極大的寬容),也是相信自己(有能力總結經驗教訓捲土重來),更是相信選民(能夠作出明智的選擇)。如果輸不起,壹旦落選就指責對方舞弊,就全盤否定整個選舉的合法性,就發動自己的選民進行暴力反抗,就認定中國沒有民主土壤而只能選擇其他途徑實行現代化,民主選舉就可能出現亂象,就可能以最好的期望開始,以最壞的結果收場。壹些亞洲國家在民主化進程中之所以出現亂象,原因之壹是這些國家中的反對黨不成熟,「許多反對黨只是為反對而反對,很少有建設性的態度,或者說他們是消極反對黨」。而在英國式的內生型民主國家,「反對黨更具有建設性,是積極的反對黨」。[23]

  民主選舉不僅要求有反對派,而且要求有相對溫和的、理性的反對派,以及溫和、理性地對待反對派。在民主選舉中,參与競選的任何壹方都應能夠和平地討論問題,「民主制本身就是壹個通過討論來實現的政體形式。它是『藉助語言』的政制;所有事情都放到壹個公共活動場所中去尋求解決」,「壹切民主制度的基礎和本質」是「受討論的統治」。[24]民主要求公民(尤其是公民中的精英)有交流的藝術,有妥協、寬容的心理素質,對各種不同的甚至對立的利益和意見能夠耐心地、持續不斷地通過交換意見而達成基本共識,它是「藉助語言」的政制,而不是藉助武力、強力、陰謀的政制,「錯誤地用堅持原則作為絕不妥協的理由,那就是民主的災難」。[25]「承認錯誤,願意和解,掌權時能自我克制」[26]是民主的必備條件,如果社會上存在著太多的仇恨和暴戾之氣,公民們缺乏「共和」的寬容心態,各派系總是要以頑強的鬥志、堅忍不拔的精神、大無畏的英雄氣概消滅對方,這樣的文化傳統就很難適應民主。而我們正是長期浸泡在這種文化傳統中的,其思維習慣似乎很難在短期內突然改變。

  在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我們所需要的寬容甚至超出了發達民主國家所展現的寬容,如需要有對選舉舞弊的暫時容忍,對選舉結果介於合法非法的邊緣、選民投票不積極、被收買等等弊端的寬容(但不等於贊同),不能容忍這些我們就無法邁出第壹步。對我們來說,民主選舉是壹個逐步學習的過程,不可能壹開始就完全到位,如果因為在初期階段出現較大的弊端就懷疑選舉、否定選舉,就要推倒壹切重來,民主選舉就永遠沒有希望。在這壹過程中,也切忌動輒用西方的現存模式來對比中國(其實西方的選舉在歷史上也經歷過「亂象」),因為這種對比的效果往往是灰心喪氣,看不到改革的階段性、漸進性,進而失去改革的信心。

  其次,民主選舉可能引發人事的重大變動。選舉直接涉及到誰上誰不上的問題,關係到哪些人進入權力領域進而掌權、哪些人不能進入權力領域進而被淘汰出局的問題,這方面的改革可能引發劇烈的權力鬥爭,權力角逐可能異常激烈,如果再涉及到政黨制度,問題就可能更加複雜。在西方,不論多黨制還是兩黨制,政黨的作用主要是組織選舉,如果我們有其他的替代方式也能有效地組織選舉,也能在選舉中通過競選使人民可以有所選擇,多黨制或兩黨制對於中國的民主制度就不壹定是必需的、必備的。至於能不能出現替代方式、會出現什麼樣的替代方式,這就要看我們在政治體制改革進程中的創造力了。30年來我們在改革中不斷有所創新,雖然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將來也「壹定」能夠在民主選舉方面繼續成功地創新,但至少意味著我們將來有「可能」繼續成功地創新——而只要有可能就值得我們去嘗試。

  平心而論,我們目前民主選舉的條件還不完全具備,全社會(包括政府但不限於政府)還普遍不能適應具有「和平的反對派」的格局,要麼沒有反對派,呈現出大壹統式的、表面的社會和諧,要麼有反對派就壹定勢不兩立,妳死我活。當然這其中還涉及到利益博弈,有時候各路政治精英們並不完全是從國家利益、人民利益的大局著想,而是多多少少把小團體利益、家族利益、地方利益、宗派利益、黨派利益、甚至個人利益放在首位,對此誓死捍衛,甚至不惜犧牲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或許我們不能要求政治精英們都是道德聖人,他們有壹己私利大體也屬正常,[27]但在利益的重新分配中缺乏妥協精神而壹意孤行,這種政治態度的偏執則顯然是精英們的智慧瑕疵。精英們如果都過於堅信自己的絕對正確,都認為對方荒謬至極,都完全不能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不去尋找任何其他嘗試的機會,或者開始還能夠保持理性,但由於對方的偏執可能導致自己也陷入偏執、最終導致全體的偏執,就很可能形成勢不兩立的死局。成熟的政治家面對社會的各種對立情緒,應該有智慧、有能力做緩和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的工作,如果任性大於理性,以致矛盾越演越烈,直至徹底崩盤,這種態度要麼是別有用心(期待大崩盤之後的重新洗牌),要麼是政治幼稚(享受大破的快感而沒有大立的準備以及對大破的成本缺乏估量)。選舉需要「派系林立」,但各派系又必須和平共處而不能過於偏執,這就是「度」。[28]

  我們現階段能否避免文革中那種壹旦派系林立就必然發展到「武鬥」的場面?全社會(包括民眾和精英)是否具有這樣的節制?或者社會中節制的力量能否超過情緒化的力量?在壹個法制健全的社會,法律本可以保證這種節制,對暴力行為予以制止,但我們目前法律是否有這樣的能量去規制權力、約束民意?不論是權力的咨意還是法不責眾,都表明了法律還處於軟弱和無奈的境地。在這種社會氛圍中進行選舉,是可能出亂子的,而我們的改革經不起再出大的亂子。穩定壓倒壹切(但不等於穩定就是壹切),必須在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進行改革,因此選擇風險相對較小的突破口是明智的。不是不要民主選舉而是將其放在稍後進行,也不是在現階段完全不能進行民主選舉,在壹定範圍內的選舉試點已經在進行、且需要繼續進行。[29]

  其二,民主監督的風險和難度相對較小。筆者認為,和民主選舉不同,我國目前根本不具備民主監督的條件,洗腦教育的普及造就了大量的愚民,社團、社區的活動,因為中共的打壓很難得到發展,雖然網民經常通過網路對政府的評頭論足,確實表明部份人的參与意識、監督意識已普遍增強,可是仍然有很多人沒有形成公民意識,[30]人大制度在過去的30年裡也有了很大的變化,在形式上的監督權的行使方面產生了不同的形態,如人大聽取政府工作報告已經制度化,人大代表需要定期舉手,[31]人民代表名義上的質詢權與罷免權始終還是擺設,[32]人大通過調查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的機制缺乏運行的機會,[33]人大對政府無法構成實質上的財政監督。[34]當然,網路監督、新聞監督、人大監督還是其他監督,都離不開真正的民主政體,這些民主監督的方式已經被社會普遍認可,已經有相當的群眾基礎,進壹步加強這些監督也是各界的普遍呼聲。這些民主監督涉及的內容已經相當廣泛,要全部完善已經是相當艱巨的任務,對此我們不必貪多貪大,非要壹口吃成個胖子,最後消化不良,民主進程也不必、不宜搞大躍進。

  民主監督要求政務公開,包括財務公開、預算公開、決策公開、審計公開、領導幹部收入公開等等,在公開化的基礎上才能對其進行監督。[35]政務公開的經濟成本是最低的,壹般不需要成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成員,撥出專門經費,只需要向媒體、網路公開即可,媒體、網路自然會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如果擔心公開化的政治成本太高,也可以分步驟進行:先向人大公開,再向社會公開,先接受人大監督,再接受社會監督;當然也可以同時向人大和公民公開,接受二者的共同監督。[36]

  相對於民主選舉來說,民主監督風險較小。首先,民主監督不涉及誰上台誰下台的問題,民主監督的重點在於對已經在台上的人進行監督,壹般不會對權力位置構成太大威脅,只是促使權力的決策更好地為民服務。如果通過監督發現有違法犯罪問題,當然應該追究,但這壹般只涉及個別人被免職,即使是「窩案」往往也只涉及某個地方的領導班子集體下台,而壹般不會涉及全國範圍內所有班子的調整。因違法犯罪而被追究法律責任是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法律問題,而選舉中的上台下台是民心的檢測,可能涉及權力移交,前者在任何國家(不論是民主體制還是專制體制)都有,後者卻只在民主國家中才存在,也就是說實現前者比實現後者要容易得多。

  其次,民主監督不壹定非要有所謂反對派(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在民主監督中,監督主體是民眾,被監督者是權力人。在西方許多國家,監督主體不僅是民眾,還有強大的反對黨,這可以加強監督的力度,但並不意味著沒有反對黨就不能進行民主監督。民主監督可以有多種形式,如通過自己所在的社團、通過媒體、通過網路、通過制度(如上訪)、通過人大代表、通過政府和民眾之間各種各樣的溝通渠道,都可以進行民主監督,在此我們盡可以充分發揮我們的聰明才智通過實踐去創造各種各樣民主監督的方式。[37]

  在我們的社會中有許多人都把民主理解為就是或首先是、主要是民主監督,[38]這樣的「群眾基礎」表明我們的社會對民主監督是普遍認可的(對民主選舉部分人或許壹時還不能完全接受,或者口頭上能夠接受但實際操作起來就變得不接受)。在開明專制下也有壹定的民眾監督,民主社會中的民主監督與開明專制社會中的民眾監督有壹定的相似性——有這樣的歷史傳統做基礎,我們加強民主監督制度的改革就少了許多阻力(不是反傳統而是延續傳統、發展傳統)。這或許可以成為我們推進民主制度建設的壹條通道,當西方由直接民主發展到間接民主時,其變通性也是極強的,「民」主變成了「代表」主,其主體都變換了,同時創造了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兩個環節作為對精英決策的制約;中國傳統社會的開明專制是否也可以變通到間接民主呢?二者都是精英做主,決策的主體仍然是少數精英,需要根本改變的是精英產生的方式,變世襲產生、指定產生為民主選舉產生,而對精英的監督原本就是有的,只是需要改變其中的模式,由民意、天意、倫理、道德的模糊制約變為公民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明確且公開的評議,以及權力格局的制衡機制等方式進行權力監督和制約。如果這條路能走通的話,我們和西方最終都走向代議制民主,只不過他們是由直接民主走向間接民主,我們是開明專制走向民選官主,殊途而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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