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統治之下的中國的人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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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統治之下的中國的人權狀況
作者 美國國會
執行摘要
主席聲明
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成立十七年之後的今天,其追蹤中國人權和法治發展的
使命依然完全具有現實意義和緊迫的必要性。
在推動經濟增長和幫助千百萬人擺脫貧困方面,中國從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中受益匪淺,
但許多人預期會伴隨中國經濟轉型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來的政治改革卻未能成為現實。 中國政
府聲稱, 中國在貿易、 環境保護和國際機構建設等領域發揮了全球領導作用——國家主席和共產
黨總書記習近平過去壹年裡在幾個備受矚目的國際論壇上亦有類似表述——但事實上中國政府的
行為卻並非如此, 不是壹個負責任的利益相關者的所作所為。
雖然中國強調全球互聯互通和開放的必要性,但它繼續加強世界上最尖端的網際網路控制和
新聞檢查制度,並進壹步推進所謂的「網路主權」,即國家對其境內的網際網路應當享有完全的控
制。中國政府提出的這壹廣義主權概念使中國官員得以藉此非難國際社會對其人權記錄的批評,
把這種批評視為干涉別國事務。中國政府壹直通過延伸自己的「長臂」來威脅和恐嚇在國外居住的
政治和宗教異見人士和批評者;在世界各地的高校建立孔子學院,以其政治議程影響這些高校的
學術環境;同時大力投資于海外媒體, 以出口國家宣傳和行使軟實力影響電影製作和其他文化媒
體。此外, 當中國官員抱怨別國「干涉」中國事務時, 他們沒有考慮到中國政府有義務尊重其公民
根據中國憲法和中國自願簽署的國際公約所享有的基本權利。
委員會的任務之壹是記錄中國政治犯的案件——這些人是因為行使公民、 宗教和政治權利
而被中國政府拘留或監禁的。堅定不移地倡導這些政治犯和宗教犯的權利仍然至關重要,其中
1400 多人是委員會遠非完備的政治犯資料庫中的未結案例。 他們的「罪行」涉及委員會年度報告中
的幾乎所有問題領域,代表了中國具有壓制性和專制性的壹黨制對人類造成的傷害。中國知識分
子和 2010 年度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劉曉波由於從事民主工作而被以「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判處 11
年徒刑,于 2017 年 7 月死於肝癌, 使人們再次關注政府和黨對政治犯的可恥虐待。在他的生命的
最後幾天,當局壹再拒絕讓劉曉波出國接受治療, 違反了他本人和他的妻子劉霞的意願。
在本報告年度, 幾位在 2015 年 7 月的大規模打壓時被拘留的中國律師和維權人士的妻子
挺身而出,勇敢抗爭,我們為此感到振奮。 在許多例子中,這些婦女承接了為丈夫辯護的事業,2
往往為自己和孩子帶來巨大的風險。據她們自己訴說, 她們中許多人以前從未參与過丈夫追求正
義和向自己的政府問責的努力。然而,由於中國當局對她們及其家人的迫害——隨著她們的配偶
遭受的不公正拘留從數日延長至數周乃至數月——她們成為獨立的維權人士。 據她們敘述,由於
來自官方的壓力,她們受到恐嚇、 騷擾和社會邊緣化——房主拒絕她們租房, 當地學校拒絕讓她
們的孩子上學, 她們的生活經常受到監視,行動自由受到限制——加上她們以公開方式強烈要求
為她們的丈夫恢復清白, 用壹位學者的話來說,開闢了「我們以前在中國從沒見過的新的鬥爭路
線」。
中國政府的壓制措施可能會暫時滿足共產黨控制公民的慾望,並保持對權力的控制,但是
正如這些婦女所表明的那樣, 此類措施經常會導致意想不到的後果, 包括引發人們的怨恨和促使
本來不會參加維權活動的人士投身其中。儘管自從習近平上台以來,委員會的報告文件記錄了在
人權保護方面持續下滑的趨勢, 但也出現了壹些令人讚歎的情況:中國政府壓制真正的宗教表
達, 但宗教信徒的數量倍增;政府審查網際網路, 但規避工具大量出現;政府殘酷地打壓維權律
師, 但他們的親人開闢了「新的鬥爭路線」。
中國的變化最終將從內部產生。 但是,通過壓力要求中國政府維護人權,尊重法治,信守
國際承諾,不僅符合美國及其他志同道合國家的正當國家利益,而且亦是其責任。 正是在這樣的
背景下,作為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主席和共同主席, 我們提交了委員會 2017 年度報
告。
馬可·盧比奧,聯邦參議員, 主席
克里斯托夫·H·史密斯,聯邦眾議員, 共同主席3
引言
預計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將在委員會 2017 年度報告發布前後召開。在這
每五年壹次的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國家主席兼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鞏固了權力,他作
為黨的「核心」領導人的地位正規化,在經濟、國內改革、國防等重點政策領域大權獨攬。 習
近平利用他最具特性的反腐敗內部措施,已經有效地排除了許多潛在的政治對手,並在這次
黨的精英大會之前動搖了關係網路和壹些政治派系。然而,這場運動沒有帶來問責制,例如
要求官員披露其金融資產或者從體制上對政治權力進行實質性的制衡。 在黨的十九大上哪些
人能夠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將讓外界進壹步了解習近平于意料中的連任后對政壇影響
的程度。
習近平在集權的同時要求黨內和在黨領導下的機構內有更嚴格的意識形態紀律性。 黨
繼續強調媒體和記者在意識形態上與黨保持壹致並遵守紀律,特別是媒體必須作為黨的「喉
舌」, 通過不加批評的、正面的新聞引導「公眾輿論」。習近平在 2016 年 10 月舉行的中國最大
的國有企業集團領導人會議上講話時強調,「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
『根』和『魂』」。同樣,在 2016 年 12 月舉行的中國高等院校思想工作會議上,習近平提醒黨的干
部和學術界人士,「我們的高校是黨領導下的高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校。辦好我們的高
校,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
中國於 2016 年 9 月發布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 年 - 2020 年)」,政府繼續要求
人權政策從屬於與《世界人權宣言》 等國際標準背道而馳的黨的意識形態指導。聯合國極端
貧困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菲利浦·奧爾斯頓在他 2016 年 8 月訪問中國的報告中描述了這壹現
實:「最大挑戰……在於理解共產黨的領導作用如何與承認個人權利和提供有意義的問責機制
共存……。 」特別報告員還在報告中提到中國政府強行控制他的日程安排和監督他在中國的行
動,進壹步證實了人權組織對中國政府的批評, 即中國政府「在以具有建設性和合作性的方式
參与聯合國人權機制方面記錄不佳」。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中國共產黨繼續限制已經有限的言論表達、宗教活動與和
平集會的空間。除騷擾和拘留政府批評者外,中國當局還打壓那些為工人或被剝奪土地的村
民倡導權利和促進環境保護的人士。對於在幫助和協助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朝4
鮮難民流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的外國援助工作者、基督教會和非政府組織,中國當局加大
了壓制力度。官方的審查制度導致了新聞和公共辯論的空間受到擠壓。公民記者——例如劉
飛躍和黃琦——被刑事拘留,截至 2017 年 9 月正在等待起訴,他們分別創辦的人權網站是關
于草根抗議和其他維權活動的重要信息來源。 2017 年 8 月,雲南省當局把博客「非新聞」的創
始人盧昱宇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該博客發布的信息主要涉及勞工抗議及其他群體事件。
戶口制度進壹步的改革是本報告年度正面的立法和政策發展之壹,但由於實施改革和
執行法律法規不規則等問題,讓人對此有所保留。 據報道, 政府當局繼續因「製造麻煩」或從
事政治上「敏感」的活動把沒有精神病的人強迫送入精神病院(「被精神病」) ,導致《中華人民
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的實施受到破壞。 雖然共產黨的中央辦公廳發起了壹項全國性的倡議對
黨領導下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進行改革, 但獨立的婦女權利組織提高反對性騷擾意識的努
力卻受到阻止, 而且政府繼續對倡導婦女權利的人士進行刑事起訴和騷擾。
中國當局繼續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同時堅持積極推行違反國際標準的強制性人口控
制政策。主管計劃生育的官僚機構仍然毫髮無損,這說明了政府的態度。中國政府的人口控
制政策加重了中國面臨的人口挑戰,包括人口迅速老齡化和勞動人口縮減,這些挑戰有可能
進壹步減緩中國的經濟增長。
由於中國政府缺乏透明度, 影響到許多委員會追蹤的領域。中國當局繼續將與污染有
關的數據視為敏感信息,並對有關環境的報道進行審查。對於外部觀察者來說, 人們對透明
度的關切是中國在推進「壹帶壹路」計劃時首先需要面對的問題之壹。該計劃是壹個影響深遠
的經濟和政治日程,部分目的在於建立新的全球發展和貿易規範,從而增強中國的影響力。
2017 年 5 月舉辦的「壹帶壹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的高潮是簽署了壹份公報, 出席論壇的各國
元首承諾推進「……促進民主、良政、法治、人權,推動性別平等和婦女賦權」。 在論壇期
間,中國當局在北京市拘留了在會場及附近街區聚集的數十名上訪者和維權人士。在中國官
方宣傳的「壹帶壹路」發展項目的壹個重要中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 , 據報道有關部門
加強了對當地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安全控制, 並嚴格限制上網。在同壹地區,當局開
始加快大規模採集居民 DNA 的行動(在許多情況下未經本人同意) ,促使人們對收集這些信
息的透明度感到擔憂。壹個國際維權組織報告說, 採集 DNA 與中國的「維穩」措施有關。5
本報告下文的章節記錄了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大致為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9
月)中國人權和法治領域中的上述及其他發展變化。每個章節都基於《世界人權宣言》 和其
他重要人權公約以及中國憲法中的定義考察了中國政府在保護人權的不同方面履行其義務的
狀況。 茲將本報告正文部分涵蓋的綜合性主題和重要發展變化簡述如下。
概述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出現了下列綜合性主題和重要發展變化:
1. 政府和黨繼續以法律為壓制手段擴大對中國社會的控制。
2. 中國的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繼續被定罪, 據可靠報告,有人在拘留期間遭受酷刑。
3.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正在加劇,特別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藏族自治地區。
4. 在香港回歸二十年後, 由於中央政府的干預,「壹國兩制」模式在香港的長期可行性
日益不明朗。
把法律用作壓制手段
委員會注意到,當局繼續以法律為壓制手段,擴大對中國社會的控制, 但對外營造的
印象卻是實行壹個法治指導下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政府
對有意遵守該法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提供的指導有限,給這些非政府組織及其在當
地的中國合作夥伴帶來了不確定的運作環境。另外,由於中國的很多草根非政府組織都依靠
國外資金支持,這些組織現在面臨新的行政障礙和更嚴格的政府審查,並且可能失去資金來
源。 而在此之前,公民社會的運作空間——特別是任何形式的權利倡導——已經由於近年來
對非政府組織和維權人士的高調鎮壓而令人擔憂。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的發布也導致了類似情況,外國公司對數據本地化要
求、 缺乏安全保障和隱私保護以及歧視性待遇表示擔憂。雖然法律的全部影響尚不清楚,但
中國政府可以根據該法律的壹些條款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獲得外國公司的技術和數據,其中壹
項要求是外國公司必須將其數據存儲于設在中國大陸的伺服器上,鑒於中國政府在保護知識6
產權方面的記錄不佳,這對外國公司來說是壹項令人震驚的要求。中國公民也會感受到該法
律的影響,因為它缺乏對言論自由權利的保障, 並要求實名註冊和存儲個人信息,使用戶更
容易受到審查和起訴。 基於當前的文本, 該法律可能導致外國公司被迫在幫助中國安全機構
實施壓制措施和違反法律之間做出選擇。
維權律師遭受酷刑和刑事起訴
在 2017 年 3 月發布的壹份年度報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宣稱知名維權律師周世
鋒的定罪量刑是 2016 年度中國司法機關取得的壹項重大成果。周世鋒和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
的其他律師——包括王全璋和王宇——在 2015 年 7 月政府打壓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的行動中
被作為重點對象。這些律師和維權人士參与了被黨視為敏感的案件, 例如代表法輪功精神運
動的修鍊者、民族權利倡導人士和因涉嫌言論犯罪而被拘留的人士。在三月份的報告中, 最
高人民法院院長要求全國各地的高等法院院長對「憲政民主、 三權分立、 司法獨立」等西方原
則要敢於「亮劍」。 該用詞與黨為激發民族主義情緒所採取的總體做法是壹致的。 為達到此目
的,黨通過反對「外國勢力」的宣傳運動和日益頻繁地把維權律師說成「國家敵人」而煽動對西方
的仇視。
當局在起訴 2015 年 7 月的打壓行動中被拘留的數名維權律師時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中模糊的國家安全條款,以剝奪他們的正當程序權利, 包括獲得獨立律師顧問服務
的權利。 這些律師中的許多人最初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這是壹種相對較新的完全隔離
的拘留形式, 它允許在壹個秘密地點進行長達六個月的拘留,被拘留者不能獲得獨立律師顧
問服務, 因此可能遭受酷刑。 在其中的壹些案件中,有發生嚴重虐待的報告,包括強迫攝入
不明藥物和電擊。壹些維權律師事先錄製或撰寫了否認強迫或逼迫供詞的聲明,觀察者認為
這是壹種聰明的做法, 得以從誣陷者手中奪回話語權。在 2017 年 1 月的壹份書面聲明中, 知
名維權律師謝陽說:「如果將來有壹天我認罪了,無論是以書面的還是錄音的方式,那都不是
我真實意思的表示,或者是因為持續酷刑折磨,或者是因為交換, 用認罪換取取保回家……」
中國政府和共產黨官員還使用其他各種方法來限制和懲罰那些承接官員認為「敏感」案
件的律師。當律師被判定為從事犯罪活動時——許多知名維權律師就是因此獲罪——官員可7
能會弔銷他們的律師執照,對他們進行持續監視,並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根據 2016 年 11
月生效的經修訂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內部要設立黨組織,黨組織參与律師事務所的管理,這
可能進壹步阻礙律師(即使是持照律師)承接政府認為「敏感」的案件。
在 2015 年的打壓行動之前,官員採取了類似措施來限制和懲罰知名維權律師。 在本報
告發布時, 其中許多人因其維權活動繼續受到迫害,以下僅舉數例:
• 江天勇於 2009 年被吊銷律師執照,此前他代理的案件的當事人包括藏族示威
者和 2008 年受污染奶粉事件的受害者。他于 2016 年 11 月失蹤, 6 個月後以「顛
復國家政權」的罪名被正式逮捕。 2017 年 8 月,江在審判時承認「煽動顛復國家
政權」。
• 公益律師浦志強在 2015 年 12 月被判處三年緩刑, 但此前被審前拘留 19 個月。
他曾為宗教團體和少數民族倡導權益, 紀念 1989 年天安門抗議活動,在政治
敏感案件(如艾未未案件)中擔任被告律師。由於被定罪,浦永久喪失了律師
執照。
• 倪玉蘭在被拘留期間被警方毆打致殘。 2002 年,她由於為被強迫拆遷的人士倡
導權益而失去了法律顧問的工作。 2016 年,中國當局拒絕向倪頒發護照,阻止
她前往美國接受美國國務院頒發的壹個獎項, 該獎項旨在表彰她的勇氣和無私
的維權工作。最近,據報由於警方向房主施壓,她多次被趕出租賃的公寓。
• 高智晟在遭受酷刑後於 2014 年 8 月獲釋。他是中國第壹批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
代理的維權律師, 此類群體包括家庭教會基督徒、 法輪功修鍊者和被征地的農
民。由於被定罪,他不能再擔任律師,他的行動自由和言論自由繼續受到限
制。據報道, 高智晟在 2017 年 8 月失蹤。
• 自 2005 年晚期以來, 因承辦賠償和腐敗案件而知名的律師唐荊陵被阻止執
業。 2014 年,在 1989 年天安門抗議活動受到暴力鎮壓 25 周年之前,官員們拘
留了他。 2016 年 1 月,他以「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8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加劇,特別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和藏族自治地區
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實際操作中,中國政府繼續通過對宗教活動和信仰解釋的限制來
踐踏其公民的宗教自由, 這些限制自 2012 年 11 月習近平就任共產黨總書記以來日趨嚴厲。
此類違反公民權利的做法在少數民族地區尤其嚴重。 關於宗教活動和集會的法規修訂草案在
2016 年 4 月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之後于 2016 年 9 月發布,並於 2017 年 9 月獲得通過。該法規
不但沒有解除過去的壓制措施, 反而把現有限制制度化,是黨把宗教作為提供社會服務和促
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工具的壹個例子,即讓宗教發揮黨認為是正面的作用。
在草案通過之前,壹些地方政府採取措施打壓基督教家庭教會, 包括制定迫使家庭教
會登記或關閉的工作計劃;通過問卷調查收集信息;動用安全部隊對付民間教會;通過線人
和攝像機對教會進行監控;摧毀十字架及其他宗教標誌;解僱人員;禁止擺放奉獻箱、施行
洗禮和任命牧師。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 ,官員們出台了多項政策,對維吾爾族穆斯林宗教信仰
中壹些最涉及個人隱私的表達方式(包括割禮、 婚禮、 喪葬等) 進行監管。當局制定的新規
定限制了宗教在教育中的作用以及父母讓子女參加宗教活動的能力。這些規定還禁止穿戴伊
斯蘭服飾,包括面紗和「非正常」的鬍鬚,並禁止父母給孩子起某些「伊斯蘭教」名字,此類名字
有幾十個,都被列入「極端主義」名單。 違反以上命名規定的家庭的新生兒可能被拒絕登記戶
口, 從而在享受教育和醫療等社會服務方面受到限制。後來有報道說, 該命名禁令的適用范
圍擴大到最大為 16 歲的孩子。 2016 年晚期, 據報道當局在新疆拆除了數千座清真寺,這是中
央政府官員推行的「清真泛化整治」運動的壹項內容,由當地安全人員監督執行。
在藏族自治地區,黨和政府繼續利用壹個對宗教活動實施普遍控制和限制的體系侵犯
藏傳佛教僧尼和非神職人員的宗教自由和遷徒自由權利,同時通過廣泛的、具有侵入性的監
視手段加深黨對村莊和宗教組織的滲透。四川省著名的喇榮五明佛學院和亞青鄔金禪林的房
屋被拆除, 數千名僧尼被驅逐和強迫遷移,進壹步破壞了保護藏傳佛教以及藏族語言和文化
的機構。 在本報告年度, 截至 2017 年 8 月已知有五名藏人以自焚抗議中國的管治,並要求允
許達賴喇嘛返回西藏。據估計,中國藏族地區約有 7000 名藏族朝聖者試圖參加達賴喇嘛于
2017 年 1 月在印度主持的壹次重要法會。然而,在印度的講學活動舉辦之前,中國官員們沒9
收了藏人的護照,命令數千名已經在印度的藏人回國, 並威脅說, 如果他們不服從返回命
令,將受到懲罰, 包括拘留、 失去養老金和工作、 禁止僧侶返回其修道院。
香港「壹國兩制」的長期可行性日益不確定
委員會注意到,在英國交還香港二十周年的背景下,香港《基本法》 規定的「壹國兩
制」原則進壹步受到侵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于 2016 年 11 月選擇
干預香港法庭正在審理的壹宗案件,通過對《基本法》 的解釋有效阻止了兩名在民主選舉中
當選的議員在立法委員會(立法會)就職。這是人大常委會第壹次就地方法院正在審理的案
件先行裁決, 使人們對香港的自主權進壹步感到關切。
2017 年 3 月 26 日,林鄭月娥當選為香港第四任行政長官,但這次選舉由於據報道
中央政府官員及代表授意選舉委員會成員支持林(而不是其他候選人) 而蒙上陰影。選舉
委員會的組成本身就受到限制,以確保獲得中國當局首肯的候選人有足夠的支持, 這突出
反映了 2014 年抗議活動中提出的普選和代表權充分民主化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
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張德江 2017 年 5 月發表講
話,進壹步闡述了中央政府對香港長期發展軌跡的看法,併發出不祥的警告:「在任何情
況下都不允許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的權力」。 他強調,香港行政長官的地位高於香港
的司法和立法機構,要求香港實施更為嚴格的國家安全法律,包括重新制定有爭議的《基
本法》 第二十三條項下有關反顛復和反煽動的內容。
2017 年 7 月, 壹所當地法院根據對《基本法》 的同壹解釋撤銷了四名在民主選舉
中當選的民主派議員的資格,理由是他們未能適當宣誓就職,上述有爭議的解釋在 2016
年 11 月曾被用於阻止兩名立法會議員就職。 2014 年民主抗議活動的領導人之壹、 香港歷
史上最年輕的當選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就是被罷免的人之壹。 2017 年 8 月,香港當局判
處羅和于 2014 年抗議活動中的其他兩名領導人黃之鋒和周永康有期徒刑六至八個月, 該
判決系基於他們在 2014 年抗議中從事的活動。 此前黃和羅曾被判處社區服務,並且已經
做滿,但香港律政司尋求更嚴厲的刑罰。此外, 由於新的刑期,所有三人均不得在五年內10
競選立法會職務。他們新組建的政黨香港眾志就此項判決發表聲明警告說:「通過濫用司
法程序,政府存心要讓和平抗議者身陷囹吾,使所有異議人士襟聲。 」
此外, 據香港記者報道, 人們對新聞自由繼續感到擔憂, 其原因包括自我審查、 政
府對記者的限制、 以及中國內地當局操控的 2015 年五位香港書商被綁架和失蹤事件。 在
2017 年 5 月向委員會提交的證詞中,書商林榮基對書商們失蹤前後發生的事件(截至
2017 年 9 月桂敏海仍然被拘留) 作了如下描述:「這壹系列事件不僅表明了中國政府對香
港言論自由的粗暴干涉,也表明其日益無所顧忌。」
對國會和行政當局的建議
• 把人權納入總體雙邊關係。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當擬定壹項行動計劃,在中國人權方面
促進跨部門協調,並制定壹個協調壹致的方法,使所有與中國政府對口機構互動的部
門都做好準備,追求可衡量的、以結果為導向的人權和法治成果。所有部門都應當有
充分準備,以便更好地闡明改善中國人權與美國的經濟、安全和外交利益之間的聯
系。
• 把對等作為壹個首要事項。 行政當局應當開啟高層討論,制定壹個行路規則協議,確
保美國在中國的機構、企業和國民享受對等待遇。行政當局應當採取適當和對等行
動,以確保美國的媒體機構、學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擁有與在美國的中國政府贊助和
資助的智庫、學術機構和媒體機構相同的自由(此類機構正在日益增多),同時確保
獨立的中國媒體和組織繼續受到歡迎。此外,與中國簽訂的任何雙邊投資協定(BIT)
都應當有效地促進和支持美國媒體公司和教育機構的市場准入。
• 就侵犯人權向官員問責。 對於使用酷刑、嚴格限制宗教自由、 遣返朝鮮難民、 或強制
墮胎或絕育的行為, 行政當局應當運用現行法律來追究中國政府官員及其同夥的責
任, 包括利用《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 1998 年《國際宗教自由法》 以及
《2000 年外交關係授權法》 。國會應考慮撥款, 以便查明和調查那些對侵犯人權行為
負有責任的中國政府官員。
• 尋求達成符合全球標準的執法協議。 中國政府官員在其反腐敗調查中尋求將身在海外
的中國公民遣返, 這為行政當局提供了壹個機會。行政當局可藉此施加壓力, 要求達11
成壹項全面執法協議, 以建立外交保證, 確保為囚犯提供可核實的正當程序保護,終
止拘留期間的酷刑和多種形式的任意拘留,包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在中國政府能
夠證明它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其他關於犯罪嫌疑人待遇的國際人
權文件規定的標準之前,美國政府不應當同意進壹步的遣返。
• 回應數字技術領域的保護主義。 行政當局應當考慮尋求壹項高層次的貿易協定,以應
對中國政府日益增長的數字技術保護主義,其中包括對新聞和信息自由流通的承諾以
及對美國數字技術產品的非歧視性待遇。行政當局應考慮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壹項爭
議,質疑對美國高科技和媒體公司的持續歧視;如果中國政府繼續施加苛刻的要求,
包括在中國存儲數據以及披露源代碼和加密密鑰, 則應當準備實施有針對性的貿易制
裁。 行政當局應向國會提供更詳細的信息,說明網際網路審查對在中國的美國企業的影
響, 並利用現有法律條款來解決中國的網路間諜活動導致的知識產權盜竊和美國公民
隱私權問題。 行政當局和國會的各主管委員會應當努力尋找方法, 利用美國外資投資
委員會應對威脅國家安全的不公平產業政策,包括擴大其使命以調查媒體和高科技部
門的外國投資。
• 促進網際網路自由。 行政當局應當與國會和廣播理事會首席執行官合作,制定壹項全面
的多年戰略,與公民社會、企業、關鍵高科技產業、宗教領袖和人權捍衛者建立夥伴
關係,共同應對中國政府推動「網路主權」的努力;開發提供或增強網際網路接入的有效
技術;並研究如何應對對網際網路自由的威脅,包括中國政府在 2018 年初開始屏蔽虛擬
專用網(VPN)接入的意圖。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考慮擴大為公民社會倡導者和有關項
目提供數字技術安全培訓的計劃以及跟蹤、保護和再循環被中國政府審查人員刪除的
媒體和網際網路內容的項目。
• 擴大 FARA 的使命以應對宣傳。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相互協作, 擴大《外國代理人登記
法》 (FARA)的管轄範圍,使之包括為外國國有媒體、 政府支持的智庫或在美國運
作的其他非營利組織工作的人員。此外, 行政當局應當制定壹項「政府壹體化」策略來
應對中國政府的宣傳,包括為國務院全球參与中心充分配備資源, 以開展研究,從事
信息打假,並考慮擴大「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台的中國節目。
• 以同壹種聲音為人權發聲。 行政當局應在適當情況下發揮領導作用,針對侵犯人權行
為與盟國共同制定協調壹致的對策,包括在聯合國通力合作,建立多邊人權對話或聯
合資助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項目, 或共同倡導人權和分享囚犯名單。 行政當局還應當12
與企業和非政府組織協調, 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帶來的不公平產業政策、 數字技術保護主義以及對美國和全球利益的損害發出同壹種
聲音。
• 幫助解決中國的「失蹤女孩」問題。 行政當局應將《納入女童法》(P.L. 114–24)的條
款納入對外援助項目,並考慮在美國國務院任命壹名特別顧問,監督援助項目的制定
和協調,以應對中國政府的人口控制政策和性別比例失衡造成的社會和經濟問題,特
別是加強中國婦女和女孩財產權和繼承權的項目,以及保護婦女及其家庭免受最具強
制性的人口控制政策影響的項目。 行政當局應當編寫談話要點, 以便政府官員和外交
人員討論與中國的性別比例嚴重失衡有關的問題, 並將此項討論作為雙邊安全、 法
律、人口拐賣、 人權、 醫療和公共衛生對話的壹部分。此外,國會還應當繼續把美國
為聯合國人口基金提供的用於中國的資金與在中國終止所有限制生育和強制性人口控
制政策聯繫起來。
• 尋求保護朝鮮難民。 國會應重新授權《朝鮮人權法》 ,並考慮擴大努力,通過壹切可
能的途徑——包括脫北者社區——將未經審查的新聞和信息傳送至朝鮮和在中國尋求
庇護的朝鮮人。此外, 行政當局應當利用國會提供的工具,準備對受益於朝鮮奴工以
及協助朝鮮政府逃避國際制裁的中國公司、 個人或銀行實施二級制裁。
• 把宗教自由外交作為壹項要務。 鑒於嚴重限制宗教自由的國家可能面臨國內動蕩,也
可能威脅到地區的穩定, 為了維護美國的利益,行政當局應當全面執行《弗蘭克·沃爾
夫國際宗教自由法》 (P.L. 114-281) ,並戰略性地使用制裁以及與美國國務院基於嚴
格限制宗教自由指定中國為「特別關注國」相關的其他手段。 行政當局應當在國務院聯
邦諮詢委員會內重建宗教與外交政策工作組,彙集政府、 大學、 宗教組織和其他非政
府組織的專家,制定壹項有效的、能夠促進和保護中國宗教自由的多年計劃。
• 把打擊人口拐賣、強迫勞動和童工勞動作為當務之急。 國會和行政當局應確保美國國
務院下屬的監督與打擊人口販運事務辦公室和美國勞工部下屬的國際勞工事務局在其
各自部門內擁有足夠的資源和地位, 包括通過 2000 年《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 , 以
便有效地打擊人口拐賣,更準確地報告當前情況。 國會應當再次考慮制定法律,以改
善美國政府在全球和中國就摘取器官為目的的人口拐賣問題進行的數據收集與報告工
作。13
• 推動西藏對話。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共同努力, 通過施加壓力推動取消進入中國藏族自
治地區的限制,促進 2002 年《西藏政策法》 的全面實施,包括在拉薩設立外交機構,
並敦促中國政府官員與達賴喇嘛的代表恢復對話。 行政當局官員——包括總統在內—
—應當會晤作為精神領袖的達賴喇嘛和藏人行政中央的領導人。國會應當考慮通過
《西藏旅行對等法案》 (S. 821/H.R. 1872,第 115 屆國會第壹次會議) 。
• 調整反恐合作以保護少數民族。 鑒於中國政府將和平維權人士以及宗教團體和少數民
族成員列為極端主義分子或恐怖分子, 行政當局應當認真考慮與中國政府的反恐合作
的性質和範圍,並通過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為這種合作制定指導方針,確保美國不容
忍中國當局鎮壓國內政治異議或限制言論自由或宗教自由。在與中國軍方、 公安部門
或其他政府部門官員進行雙邊和多邊對話的過程中, 行政當局應當編寫跨部門對話要
點, 提出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權問題。
• 確保美國國民受到保護。 行政當局應當考慮修改《美中領事條約》 ,以澄清在中國被
拘留的美國人有權與自己選擇的律師會面,定期聯繫他們的家人,私下與美國領事官
員討論他們的案件細節,並澄清美國大使館官員有權出席所有法律程序。 行政當局應
考慮制定正式的策略,以爭取在中國被法外拘留的美籍人士及其家屬獲釋, 並應與國
會協作, 以確保定期報告被拘留或不準離境的美國公民的人數。
• 重申美國對香港自治的關注。 行政當局應當在國會的指示下, 繼續每年發布 1992 年
《美國 - 香港政策法》 第 301 條指定的報告。國會應當考慮如何通過公開聲明、 正式
訪問和決議來說明自由的新聞媒體、 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 獨立的司法機構和擴大的
香港民主治理與把香港保持為亞洲的商業和金融中心這壹美中共同利益之間的重要聯
系。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共同確定是否需要通過立法或其他措施來修改 1992 年《美國 -
香港政策法》 ,包括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S. 417, 第 115 屆國會第壹次會
議) 。
• 制定公民社會行為準則。 行政當局應當與美國公民社會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包括文化
交流和姊妹城市項目) 以及人道主義援助、 學術和宗教組織合作, 制定與中國政府互
動的行為準則,以保護在中國生活的工作人員、 教師或學生的學術自由和普遍公認的
人權, 並在中國當局試圖鼓勵審查、 威脅拒發籤證或入境中國、 或強行指定誰可以參
與各類計劃、項目或機構或可以討論哪些內容時為美國機構提供支持, 使之能夠有效
地應對。14
• 堅持為政治犯爭取權利。 在與中國政府官員的會晤中,行政當局官員和國會議員應在
公開和私下場合提出因和平表達政治或宗教信仰或促進法律改革和人權而被拘留或監
禁的個人的案例。 行政當局還應考慮設立政治犯和宗教犯特別顧問, 就政治犯問題協
調國務院和跨部門的倡導工作。經驗表明, 提出個案可以改善待遇, 減輕刑罰,有時
還能夠解除關押、 拘留或監禁。鼓勵美國官員查閱委員會政治犯資料庫中有關個別囚
犯或囚犯群體的可靠和最新信息。 下文列出了壹些值得關注的代表性案例。
來自行政當局的委員會成員參与並支持了委員會的工作。本《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
其調查結果、觀點、法律解釋和建議——不壹定反映行政當局具體人士的看法或行政當局
的政策。
委員會以 16 對 0 的票數通過本報告。15
值得關注的政治犯案例
鼓勵美國官員查閱委員會政治犯資料庫中有關個別囚犯或囚犯群體的可靠和最新信
息。以下是與本報告涵蓋的問題相關的需要法律或人道主義援助的眾多案例中的壹小部
分:
案例概述
(2017 年 8 月 31 日)
古麗米拉·伊明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0-00238
2009 年 7 月 14 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烏魯木齊市有
關部門拘留了維吾爾族網站管理員古麗米拉·伊明。她曾在
Salkin(撒爾金) 網站工作。據報道,該網站曾刊登壹條消
息,呼籲維吾爾人于 2009 年在烏魯木齊舉行示威。
當局指控她參与組織示威活動。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審理了她的案件,並以「分裂主義」、 「泄露國
家秘密」、 「組織非法示威」等罪名判處她無期徒刑。 古麗米
拉·伊明在庭審時聲稱當局在拘留期間對她使用酷刑, 並強迫
她簽署壹份她未曾閱讀的文件。她目前被關押在烏魯木齊的新
疆女子監獄(新疆第二監獄)。
江天勇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1-00179
2016 年 11 月 21 日, 被取消律師資格的維權律師江天勇在湖
南省長沙市失蹤。據報道, 江因涉嫌「煽動顛復國家政權」被在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直到 2017 年 5 月 31 日以「顛復國家政
權」罪名被捕。當局指控說,自 2009 年以來, 江通過外國媒體
批評了中國政府和政治制度。 8 月 22 日,江在長沙市中級人
民法院的壹審開庭審理中承認犯有「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江
的妻子把這次審判稱為「走過場」,並表示擔心江遭受了酷刑。
聯合國人權專家表示擔憂, 認為當局拘留江的原因是他從事法
律維權活動,包括為宗教團體的成員辯護。
本考吉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2-00261
2015 年 11 月前後,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壩縣
(Ngaba)的官員拘留了至少八名藏人,包括于 2015 年 7 月
6 日組織達賴喇嘛 80 歲生日紀念活動的非神職人員本考吉。
對本考吉和其他人的指控未知,但可能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
2016 年 12 月 6 日,阿壩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本考吉有期徒刑
七年。在 2011 年和 2012 年,當局曾因不明原因拘留本考
吉,她在獲釋后受到嚴密監視。16
李國志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6-00001
2015 年 12 月 9 日,貴州省貴陽市有關部門收押了活石教會的
壹名牧師李國志(又名「仰華」),以「妨礙公務」為由對其進行
了行政拘留。同日,貴陽當局宣布李所在的教會為「非法民間
組織」,並予以取締。 2016 年 1 月 22 日,貴陽市當局以「故意
泄露國家秘密」罪逮捕了李。 12 月 30 日,貴陽法院判處李有
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2017 年 3 月,李由於患血管炎無法獨
立行走,據報獄管人員沒有及時為他提供治療。
劉少明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5-00216
2015 年 5 月 29 日前後,廣東省廣州市的官員收押了勞工維權
人士劉少明,以涉嫌「尋釁滋事」為由對其刑事拘留。 2016 年 1
月 5 日,當局指控劉「煽動顛復國家政權」,原因是他在網上寫
作和分享政治性文章。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審理了劉的案件, 並於 2017 年 7 月 2 日判處他有期徒刑四
年零六個月。 此前, 劉曾因參加 1989 年天安門抗議活動服刑
壹年, 他在獲釋後繼續倡導工人權利, 包括幫助建立壹個工人
維權組織。
唐荊陵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1-00255
2014 年 5 月 16 日,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的公安人員以涉嫌
「尋釁滋事」為由將唐荊陵律師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煽動顛復
國家政權」將他逮捕。 在被拘留之前,唐參加了「非暴力公民不
服從運動」, 呼籲實行法律和社會改革;他還發起了「六四靜思
節」活動, 以紀念 1989 年的天安門抗議活動。 2015 年 6 月 19
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唐的案件,後來判處他有期徒
刑五年。唐的妻子在 2017 年 7 月報告說,獄管人員在他發生
胸痛后拒絕向家人提供病歷。
扎西文色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6-00077
2016 年 1 月 27 日, 官員們指控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市的
扎西文色「煽動分裂」, 他被拘留, 關押在青海省的壹個看守所。
扎西被審前拘留壹年多,據報遭到長時間審訊和多次毆打。他的
壹位律師表示,警方調查的重點是《紐約時報》關於他提起訴訟
要求玉樹的學校提供更多藏語教學的報道。 此前,扎西分別於
2006 年前後和 2012 年兩次被當局拘留,前壹次涉及企圖「非法」
前往印度,后壹次是因為在網上發帖批評當地官員。17
田繼光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6-00452
2013 年 10 月 16 日,遼寧省盤錦市的官員對壹個環境非政府組
織的創始人田繼光執行刑事拘留,據報道起因是他發表壹篇博
文批評壹家國有企業污染環境。 2014 年 9 月 11 日,盤錦市大
窪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 「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等罪名判
處田有期徒刑十二年。上訴后該案件被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發
回,但壹審法院最初拒絕改判。後來,中級法院接受了田的申
訴請求, 壹審法院再審判處他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目前田
被關押在遼寧錦州監獄。
伊力哈木‧吐赫提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09-00315
2014 年 1 月 15 日,維吾爾族學者伊力哈木‧吐赫提在北京的
家中被官員拘留。 2 月 20 日,當局正式以「分裂主義」罪名逮捕
他, 把他關押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看守所。在 6 月
26 日與他的律師會面時, 吐赫提說他在拘留期間受到官員虐
待,包括給他戴銬子, 拒絕提供食物和水。 2014 年 9 月 23
日, 壹所烏魯木齊法院以「分裂主義」罪判處吐赫提無期徒刑。
目前他被關押在烏魯木齊的新疆第壹監獄。 吐赫提原來是北京
壹所高校的經濟學教授,也是「維吾爾在線」網站的創始人。他
曾撰寫有關民族緊張關係的內容,並尋求維吾爾人和漢人之間
的和平對話。
王全璋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5-00278
2015 年 7 月 10 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全璋在對維權
律師和維權人士的打壓行動中失蹤。天津市當局在 2016 年 1
月 8 日以「顛復國家政權」罪逮捕了王,並於 2017 年 2 月 14 日
以同樣的罪名對他提出起訴。 王在天津關押的兩年多里,當局
不允許他與家人或律師見面, 並且據稱當局對他施以電擊酷
刑。此前,王曾在數起廣受關注的維權案件中擔任辯護律師。
2015 年, 王在為法輪功修鍊者辯護期間受到山東省警方的毆
打。目前王仍在審前拘留中。
吳淦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0-00348
2015 年 5 月 19 日左右,官員拘留了維權人士吳淦(又名「屠
夫」) 。此前, 他在江西省壹所法院外為四名他認為受到錯誤
指控的男子抗議。 2016 年 12 月 23 日,天津檢察院的官員以
「顛復國家政權」罪對吳提出起訴, 指控他與北京鋒銳律師事務
所的員工勾結,「嚴重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2017 年 8
月 14 日, 天津當局對吳的案件進行了非公開審理。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法院尚未宣布判決裁定。據報當局剝奪了吳的
睡眠並對他進行長時間審訊。18
夏霖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4-00432
北京市當局于 2014 年 11 月 8 日以涉嫌「詐騙」為由把夏霖律師
收押並執行刑事拘留,于 12 月 15 日正式逮捕。北京市第二
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開庭審理了他的案件,並
于 9 月 22 日以「詐騙」罪把他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 剝奪政治權
利 3 年。 2017 年 4 月 21 日, 在他提出上訴之後,北京市高級
人民法院減刑至 10 年。據報道,當局拘留夏是出於報復,原
因是他從事刑事辯護工作,包括為公益律師浦志強和傳知行創
辦人郭玉閃從事法律代理。
張少傑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4-00126
2013 年 11 月 17 日,河南省濮陽市南樂縣官員刑事拘留了南樂三
自愛國會的張少傑牧師, 此前, 他曾帶領壹批基督徒就與縣政府
的土地糾紛提交了壹份請願書。 11 月 23 日,當局以「妨礙公務」
(后改為「詐騙」)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張執行正式逮捕。
南樂縣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判處張有期徒刑 12 年。 2014
年 8 月, 上訴法院宣布維持原判。 目前張被關押在河南新鄉市河
南第二監獄,據稱獄管人員曾剝奪他的睡眠並拒絕提供食物。
張海濤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5-00343
2015 年 6 月 26 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的公安人員將
維權人士張海濤收押,據稱該事件是壹次「維穩」行動的壹部分,
旨在「清理網路活躍人士」。 當局指控張接受外國媒體的採訪, 並
表達了對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的批評。 2016 年 1 月 15 日,烏魯木
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以及「盜竊、收集、購
買、並向境外機構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罪判處他有期徒刑 19
年。 2016 年 11 月, 上訴法院宣布維持原判。 目前張被關押在新
疆阿克蘇地區的沙雅監獄。19
劉曉波和劉霞
除上述案例之外,委員會敦促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向中國政府提出最近劉
曉波在關押中死亡的事件,並爭取終結對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任意拘留。
2017 年 7 月 13 日,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和知名政治犯劉曉波在關押中死亡, 在此
事件發生的數周之前,官員報告說他正在與晚期肝癌作鬥爭。觀察人士質疑劉在監獄中是
否得到了足夠的治療和適當的健康檢查。儘管有報道說劉希望出國接受治療,但中國政府
把他留在遼寧省的壹家醫院中, 置於安全人員監視之下, 直到他去世。
中國當局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拘留劉曉波,後來以「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對他執行
逮捕, 他被逮捕與他所參与的政治文件《八零憲章》 和他撰寫的幾篇政治文章有關。
2009 年 12 月 25 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 11 年,剝奪政治權利 2
年。
劉曉波留下了他的妻子、 藝術家和詩人劉霞。挪威諾貝爾委員會於 2010 年 10 月
授予劉曉波諾貝爾和平獎后不久,當局就把劉霞非法軟禁在北京的家中。 2017 年 8 月至
9 月,當局對劉霞的行動保持控制, 據說她被帶到雲南省之後再帶回北京。 朋友、 支持者
和外部觀察人士對她的安全、 健康和生存狀況表示擔憂;據報道,在七年的任意軟禁期
間,她的身心健康狀況已經惡化。
倡導尊重人權與和平政治改革
劉曉波是壹位作家、 文學教授和人權倡導者, 也是《零八憲章》 的主要作者之壹。
該文件是在 2008 年 12 月 10 日——即《世界人權宣言》 60 周年和人權日——發表的壹
項公開聲明,它呼籲實行政治改革和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人權。 《零八憲章》 提出 19 條建
議,包括保障人權、 直接選舉立法機關和官員、 司法獨立、分權以及保障宗教自由、 言論
自由和集會自由。 《零八憲章》 呼籲中國公民攜手努力,「共同推動中國社會的偉大變20
革,以期早日建成壹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實現國人百余年來鍥而不捨的追求與夢
想」。
劉曉波在其壹生中矢志不渝地追求這些理想,他為《零八憲章》 作出的努力凸顯了
這壹特點。在頒發 2010 年諾貝爾和平獎時,挪威諾貝爾委員會表彰他「在中國為爭取基本
人權而從事的長期非暴力鬥爭」。但是, 在頒獎儀式上,他的坐席空著,他也無法領取他
的獎項。
在沒有傳統的諾貝爾獎獲得者致辭的情況下, 挪威女演員麗芙·烏爾曼朗讀了劉曉
波為自己在 2009 年 12 月 23 日受到的審判所寫的聲明, 標題為「我沒有敵人——我的最
后陳述」, 現摘錄如下:
但我仍然要對這個剝奪我自由的政權說,我堅守著二十年前……表達
的信念——我沒有敵人,也沒有仇恨……
仇恨會腐蝕壹個人的智慧和良知,敵人意識將毒化壹個民族的精神,
煽動
起妳死我活的殘酷鬥爭,毀掉壹個社會的寬容和人性,阻礙壹個國家走向自
由民主的進程。所以,我希望自己能夠超越個人的遭遇來看待國家的發展和
社會的變化,以最大的善意對待政權的敵意,以愛化解恨。
親愛的[劉霞],有妳的愛,我就會坦然面對即將到來的審判,無悔于
自己的選擇,樂觀地期待著明天。我期待我的國家是壹片可以自由表達的土
地,在這裏,每壹位國民的發言都會得到同等的善待;在這裏,不同的價
值、思想、信仰、政見……既相互競爭又和平共處;在這裏,多數的意見和
少數的儀意見都會得到平等的保障,特別是那些不同於當權者的政見將得到
充分的尊重和保護;在這裏,所有的政見都將攤在陽光下接受民眾的選擇,
每個國民都能毫無恐懼地發表政見,決不會因發表不同政見而遭受政治迫
害;我期待,我將是中國綿綿不絕的文字獄的最後壹個受害者,從此之後不
再有人因言獲罪。
表達自由,人權之基,人性之本,真理之母。封殺言論自由,踐踏人
權,窒息人性,壓抑真理。21
具體調查結果和建議
下文是本年度報告各章節陳述的具體調查結果的概要,它涵蓋了委員會追蹤的各個
領域。在每壹個領域中,委員會列出了壹組值得在下壹年度關注的問題,並遵循委員會的
法定職責,就每壹個領域向總統和國會提出壹組建議,以便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
言論自由
調查結果
• 2017 年 7 月 13 日, 身陷囹吾的作家劉曉波——民主和非暴力政治改革的倡導者、 中
國唯壹的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在遼寧省瀋陽市保外就醫期間死於肝癌。在他去世
前的九年中,他因與人共同起草的政治文件《零八憲章》 和幾篇批評中國共產黨和政
府的文章被指控犯有「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被審前拘留壹年和在獄中囚禁近八年。
在他去世后,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繼續通過法外軟禁把他的妻子劉霞與外界隔絕, 自從
2010 年 10 月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宣布將把 2010 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劉曉波以來, 中國
當局壹直把她強行軟禁。
• 政府和黨繼續強調新聞媒體和記者要有意識形態紀律性,特別是媒體是黨的「喉舌」。
在 2016 年 11 月召開的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全國記協) 會議上, 國家主席和黨
的總書記習近平要求新聞工作者「堅持黨管媒體原則」,「做黨和人民信賴的新聞工作
者」。
• 作為政府和黨自 2015 年 7 月前後持續打擊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行動的壹項措施, 官方
新聞媒體繼續刊登有關維權律師的文章。 《環球時報》、《澎湃》、《法制日報》 和
《檢察日報》的文章為被撤銷律師資格的江天勇律師羅織了多種罪名,包括聲稱他捏
造同為維權律師的謝陽遭受酷刑的消息。
• 政府和黨的廣泛審查制度縮小了新聞和公開辯論的空間, 例如:有改革傾向的刊物
《炎黃春秋》被停業;鼓勵公開討論和評論的網站「共識網」被叫停;經濟智庫天則經22
濟研究所的網站被關閉;以及從 2016 年 10 月起財新網的原創新聞報道被暫停轉載兩
個月。
• 過去壹年中發生了多起對記者施暴和阻撓記者報道的事件, 壹些中國記者和媒體因此
提出,應當保障記者的人身安全、實行政府問責制、並保證記者有權出於維護公眾利
益目的進行新聞報道。
• 過去壹年中,政府對公民記者進行打壓並對壹些人提出起訴。 2017 年 8 月, 當局把博
客「非新聞」的創始人盧昱宇判處四年有期徒刑,該博客發布的信息主要涉及勞工抗議
及其他群體事件。 2016 年 11 月,當局拘留了劉飛躍和黃琦,並於 12 月將他們逮捕;
二者曾分別創立刊登公民記者報道的網站。 這表明政府著力「對記錄侵犯人權行為、 倡
導加強人權保護的人士進行刑事處罰」(中國人權捍衛者網路) 。
• 外國記者在中國從事報道時繼續受到阻撓和騷擾,包括拘留、 毆打、 監視和限制行動
範圍、 以及在簽證延期方面進行刁難。中國政府屏蔽了壹批國際新聞媒體、 網站和社
交媒體應用軟體。與外國記者交談的中國公民有可能受到處罰,例如監禁、 拘留、限
制旅行和開除。
• 中國政府的網際網路和社交媒體政策旨在控制信息流動, 正如壹位在美國的專家所說:
「按照政府決定的方向引導輿論」。公民實驗室——壹個信息技術和人權研究中心——
發布了有關微信和微博等社交媒體平台的內容被過濾的調查結果, 發現在屏蔽壹些被
視為政治敏感的問題和事件時——如劉曉波死亡、 被拘留的維權律師的名字和 2017 年
1 月的壹次藏傳佛教講學活動——有關部門行動十分迅速,且表現出高度應變能力。
• 過去壹年中,當局採取司法和立法手段保護「國家歷史敘述」, 對批評國家主席和黨的
總書記習近平、前國家領導人毛澤東、以及中國近代史上的政治運動和事件的中國官
員、學者和記者進行懲罰。當局還扣留和囚禁了數碼批評習和毛的公民, 其中壹些人
利用規避審查的硬體和軟體繞過中國政府的監視和審查系統(俗稱「防火長城」)發布
或轉發他們的評論。23
建議
委員會鼓勵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更廣泛地表達——包括在美國政府最高層——對中國新聞自由的關切,譴責下列做
法:騷擾和拘留國內記者和外國駐中國記者;拒絕、威脅拒絕或延遲外國記者簽
證;審查或屏蔽外國媒體網站。始終將新聞自由與美國利益聯繫起來,指出對新聞
記者和媒體網站的審查和限制如何在公眾關注的問題上(包括公共衛生和環境危
機、食品安全和腐敗)妨礙信息自由流通,並對試圖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媒體和企
業構成貿易壁壘。在未來的雙邊對話期間向中國官員提出這些問題。就中國對待外
國記者的方式評估其違反世貿組織或其他義務的程度。
o 保持並酌情擴大開發和廣泛傳播有關技術的項目,以幫助中國的人權倡導者和公民
社會組織規避網際網路限制,存取和共享受國際人權標準保護的內容。保持美國國務
院和廣播理事會的中國網際網路自由項目,為博客作者、記者、公民社會組織以及中
國的人權和網際網路自由倡導者提供網路安全培訓和能力建設。
o 在所有適當的雙邊討論中向中國官員說明,當中國政府限制政治辯論、倡導民主或
人權的活動以及其他形式的和平政治表達時,美中關係就會遭受損失,中國公眾對
政府機構的信心就會減弱。強調這種限制超出了關於限制自由言論的國際標準,特
別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和《世界人權宣言》第 19 條規定的
標準。強調這種限制削弱了對媒體和政府機構的信心。就有關中國的下壹次聯合國
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提出問題,要求中國說明採取什麼步驟來確保其對自由表
達的限制符合國際標準。
o 敦促中國官員停止非法拘留和騷擾由於行使言論自由權而受到報復的維權人士、律
師和記者。 要求官員結束對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非法軟禁;釋
放或確認釋放了因行使自由表達權而被拘留或監禁的人士,如盧昱宇、劉飛躍、黃
琦、王晶、楊秀瓊、張海濤、扎西文色、王江峰、權平以及本報告和委員會政治犯
資料庫中提及的其他政治犯。在雙邊對話和多邊機構中提出這個問題,如聯合國人
權理事會及其任意羈押問題工作組。24
勞工權利
調查結果
• 中國政府和共產黨控制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全總)仍然是中國法律允許的唯壹工會組
織。 中國勞工維權人士和國際觀察人士報告,全總沒有切實代表工人的權益。中國工
人的集體談判權在法律上和實踐中繼續受到限制。
• 據報道,繼 2015 年 12 月對廣東省的中國勞工維權人士和非政府組織進行打壓之後—
—國內和國際觀察人士認為這場打壓「前所未有」——勞工維權人士和非政府組織在過
去壹年仍然受到監督和壓制。 據報道,由於壹批勞工維權人士在上述打壓行動中被拘
留和判刑,對勞工非政府組織產生了寒蟬效應,特別影響了集體談判工作。 2017 年 5
月,江西省當局拘留了三名中國男子,他們受美國壹個勞工非政府組織的委託,調查
生產國際品牌鞋子的工廠的工作條件。 6 月, 三人被取保候審。此外,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可能進壹步阻礙中國
勞工非政府組織的工作,因為其中許多組織依賴中國大陸以外的資金來源。
• 在上壹個報告年度,據報道工人罷工和抗議事件大幅增加, 在過去壹年中, 雖然委員
會沒有看到可靠的統計數據,但似乎仍然居高不下。 中國勞工通訊的數據顯示,政府
對工人罷工和抗議的反應不壹, 有時協助工作場所談判,有時則出動警察鎮壓。壹些
勞工維權人士聲稱, 政府加強了對罷工的壓制。勞工維權人士還指出,由於 2015 年
12 月對勞工非政府組織的打壓產生了寒蟬效應以及政府收緊了對媒體的控制, 越來越
難以收集有關中國罷工的信息。
• 在過去壹年中, 委員會繼續從報道中得知在中國使用童工的案例。在壹個被廣泛報道
的案例中,黨媒披露江蘇省的服裝生產企業通過招聘機構在雲南省招聘的許多工人不
滿 16 歲。據報道, 有些童工因工作速度慢而遭到僱主毆打,僱主還扣留他們的工資和
身份證明文件,以防止他們辭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這些行為都屬於強迫勞
動。
• 政府數據顯示, 本報告年度工傷事故和死亡人數持續下降, 不過委員會繼續看到有關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不力的報道。委員會沒有看到官方發布的 2015 年和 2016 年職25
業病統計數據。 過去壹年中,政府發布多份文件, 提出了改善職業衛生與安全的目標
和計劃。
• 許多類別的工人無法充分受益於中國法律規定的保護,包括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人、 學
生工和實習生、 獨立承包人和非正規工人。在本報告年度中,委員會繼續從報道中得
知有關勞務派遣工——通過分包機構僱用的工人——遭受虐待的情況, 這種做法違反
了旨在防止此類不當行為的國內法律和法規。 此外, 壹些企業據報利用「勞務外包」—
—這是轉包勞工的另壹種形式——逃避有關勞工派遣的新規定。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呼籲中國政府撤銷對勞工維權人士孟晗、 曾飛洋、 朱小梅和湯健的所有指控。在與中
國官員的公開和非公開會談中提出他們的案件, 敦促官員允許他們繼續為勞工非政府
組織工作。 鼓勵當局與勞工非政府組織合作, 指出這些組織在鼓勵工人以和平方式和
通過法律渠道表達他們的不滿方面所發揮的積極作用。
o 呼籲中國政府尊重國際公認的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並允許工人組織和成立真正
獨立的工會。在所有適當的雙邊和多邊對話中對真正的集體談判和直接選舉工會代表
表示支持,強調增加工人代表性有益於化解工作場所的不滿情緒和防止罷工與騷亂。
o 在與中國官員的會談中,重點提到前任聯合國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權利特別報告員馬
伊納•吉埃 2016 年 9 月的報告, 該報告強調勞工權利是工人的人權,未能保護或落實
這些權利會「加劇全球不平等、 貧窮、 暴力、 童工和強迫勞動」。
o 通過所有適當的雙邊會談鼓勵中國官員公布為防止僱用 16 歲以下兒童所採取的措施。
呼籲中國政府收集和發布關於童工的詳細統計數據,包括關於童工人數和危險工作的
統計數據,以便更好地了解在中國使用童工的程度和性質,並有效地針對這壹問題采
取措施。
o 促進和支持政府官員、學者、法律專家和公民社會團體之間就勞工問題展開雙邊、 多
邊和多個利益相關方之間的交流,如集體談判、就業歧視和職業衛生與安全等問題,26
特別需要包括肺塵病預防。尋求機會支持能力建設項目,以增強捍衛工人權利的中國
勞工和法律援助組織。
o 適當時將有意義的公民社會參与納入雙邊和多邊對話、會議和交流。邀請國際工會和
勞工非政府組織以及來自所有參与國的國內公民社會團體觀察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對
話,特別是有關貿易的對話,並且提出意見和建議。雖然全總或由中國政府成立的非
政府組織(官辦非政府組織)的參与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具有建設性,但須確保這些組
織不被視為獨立的公民社會團體。
o 為國際勞工組織(ILO) 與中國的技術合作項目提供資金,以支持中國與該組織加強
接觸及合作。請求國際勞工組織就遵守核心勞工標準——包括結社自由和組織工會的
權利——加強與中國有關的工作。
刑事司法
調查結果
• 在 2017 報告年度,委員會從報道中得知中國政府繼續使用司法和法律之外的拘留設施
(「黑監獄」)以及其他法外和非司法手段任意拘留公民,這種做法違反了國際人權標
准。在中國政府于 2013 年廢止勞教制度后,中國官員據報繼續使用 「黑監獄」壓制上訪
人員、維權人士、宗教人士及其他人士。
• 中國政府繼續運用「尋釁滋事」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定義寬泛的刑法條款懲罰以
和平方式行使其權利的上訪人員、維權人士、律師和少數民族。
• 政府強調檢察機關對刑事調查工作的監督作用,繼續加強執行防止調查人員利用脅迫
手段和過度依賴供詞的現有法律。儘管官方聲明未曾提及,但過去壹年中不斷有關於
逼供的報道,壹些報道表明檢察人員亦曾參与這壹做法。
• 當局繼續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對公民提出指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三類
罪行可作為採取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的強制措施的依據,「危害國家安全」罪即為
其中之壹。 這種措施可能導致長達六個月的隔離拘留。 例如,當局在拘留被取消律師27
資格的維權律師江天勇時就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家人。 在超過六個月的時間里江的
拘留地點不得而知。
• 過去壹年中,政府拒絕讓壹些在政治敏感案件中被拘留的個人獲得律師顧問服務,例
如在 2015 年 7 月前後開始的打壓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的行動中被拘留的人。報告還顯
示,當局採取多種手段騷擾或恐嚇辯護律師, 包括拘留和搜查以及沒收個人物品。
• 去年有多起關於酷刑和虐待的報道。據報道, 受到當局施加酷刑或虐待的個人包括維
權律師謝陽、 李春福、 李和平、 王全章和維權人士吳淦, 他們都是在 2015 年 7 月前後
開始的打壓行動中被拘留的。委員會沒有看到當局對這些案件中的施虐者追究刑事責
任的報道。 在謝陽案件中, 當局特別聲明有關酷刑的消息是捏造的。 至於 2016 年 5 月
在被警方收押不久后死亡的北京市居民雷陽的案件,檢察機關官員于 2016 年 12 月決
定不起訴以暴力致死雷陽的警察。
• 2016 年,司法部門推翻了 11 起錯誤定罪案件。在其中的壹個案件里,被定罪的人被
處決之後很長壹段時間才開始司法審查,而啟動審查的原因是另外壹個人承認自己是
該案中的罪犯。法庭拒絕認定發生了酷刑逼供。壹位法律專家認為, 酷刑逼供仍然是
錯誤定罪的壹個主要原因。
• 至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並集中統壹行使死刑複核權已十年,但仍缺乏統壹的復
核標準。 政府繼續把處決人數視為國家秘密。壹些觀察人士估計, 每年被處決的人數
以千計,超過所有其他國家的總和。儘管據稱禁止從被處決囚犯身上採集器官,但壹
名中國高級衛生官員承認,在本報告年度至少發生了壹起此類案件。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在所有適當的雙邊會談中向中國官員提出把對所謂犯罪活動調查用於打壓批評政府者
和維權人士的個案。公開表示支持那些因無事實根據的刑事指控和政治或宗教原因被
剝奪自由的人權倡導者。
o 向中國政府強調在刑事案件中遵循程序和確保有效的法律代表對實現基於規則的治理
的重要性。28
o 敦促中國官員停止壹切形式的非司法拘留,這些拘留形式不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人權文件規定的公平審判標準。
o 與中國官員磋商, 推動他們採納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關於中國遵守《聯合國禁止酷
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建議, 例如敦促撤銷允許「指
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法律條款。進壹步鼓勵中國官員向所有要求訪問中國的聯合國特別
報告員和其他特別程序發出邀請。
o 向中國政府強調有必要就處決人數和相關情況提高透明度,並敦促中國官員進壹步減
少適用死刑的罪行。
o 繼續支持幫助有志於改革的中國組織和人士(包括政府內部和非政府)與美國機構合
作的項目,並在適當情況下擴大支持範圍,以期通過比較和經驗分享改進刑事司法程
序。例如,美國和其他國家的經驗可以在多方面為中國提供借鑒,包括減少對供詞的
依賴、增強證人在審判中的作用、以及建立更可靠的死刑複核程序。
o 呼籲中國政府公開承諾壹個具體的時間表,批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中國政府于 1998 年簽署該公約,但迄今尚未批准。
宗教自由
調查結果
• 中國和國際法律都為宗教自由提供保障。儘管有了這些保障,但由於中國當局對中
國公民的宗教活動擁有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委員會繼續看到普遍和系統地違反宗教
自由原則的情況。
• 中國政府于 2016 年 9 月發布了《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在該修訂
草案發布之前,中國國家主席和黨總書記習近平于 2016 年 4 月召開了壹次關於宗
教政策的重要領導人會議。 在這次會議上, 習近平提出把中國的宗教的「中國化」,
這是近年來官員經常使用的壹個術語,旨在鼓勵宗教信仰和活動適應政府和黨的利
益。壹個國際維權組織認為,該修訂草案的目的是 「在立法層面實施新的[中國化]
思想」。 該修訂草案與黨的長期政策壹致,即以宗教為手段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29
定, 但評論人士認為, 草案與最近通過立法改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
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對公民社會組織實施限制的做法類似。 2017 年 9
月 7 日,國務院發布了《宗教事務條例》 的正式修訂本, 定於 2018 年 2 月 1 日生
效。 最終修訂本與較早版本相比只有很少改動。
• 中國政府的宗教事務監管框架對宗教自由施加了諸多限制。宗教活動需要經過繁雜
的批准程序,並受到政府的廣泛限制,包括宗教出版物的內容和分發需要符合官方
指南、 宗教活動僅限於政府批准的場所、 以及神職人員必須經過當地宗教事務局批
准。現行規定要求宗教團體向政府登記,對宗教活動的法律保護取決於是否遵守登
記要求。 未經登記的宗教和信仰團體特別容易受到政府騷擾、拘留和其他虐待,但
是, 如果官員認為某壹團體對政府當局構成挑戰,則無論是否登記都會加以制
裁。此外,政府仍然完全禁止某些信仰體系。
• 政府和黨的官員雖然很少直接打壓中國的佛教和道教團體,但繼續對這些宗教進行
廣泛的監管和控制。
• 政府保持了限制中國天主教會自由的措施,阻礙教會由根據天主教信仰標準挑選並
開展事工的神職人員帶領教會。政府還繼續騷擾、 拘留或者單獨囚禁某些主要的天
主教神職人員。
• 政府和黨的官員繼續對基督教信仰和活動進行廣泛的限制和打壓。中國各地未登記
的基督教會在聚會時繼續遭受衝擊,被趕出聚會場所,官方還禁止禮拜儀式。當局
還對壹些信徒進行騷擾、施加暴力或拘留。 在多起事件中, 家庭教會成員被以「組
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拘留,該罪名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 300 條的規定。
• 委員會注意到繼續鎮壓法輪功修鍊者的報道,包括騷擾、 任意拘留和起訴。有報道
說,中國的許多器官移植手術都使用了包括法輪功修鍊者在內的被拘留囚犯的器
官,國際觀察人士對此繼續表示關切。 壹名中國衛生官員聲稱,器官採集制度已經
按照國際標準進行改革,但國際醫療專業人士對該說法表示懷疑, 他們指出, 官方
數據存在差異並缺乏透明度。30
• 在本報告年度,官員們繼續執行對回族穆斯林信徒的宗教信仰和活動施加強有力的
影響和控制的政策。儘管對回族穆斯林的政策遠沒有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穆斯林的
政策那樣嚴厲,但官員和公眾針對回族穆斯林的敵意言論卻增加了。壹位專家說,
這可能導致影響回族穆斯林宗教自由的政策更加嚴格。
• 宗教事務條例主要針對中國的五大「主要」宗教,但其他宗教團體在中國境內繼續存
在。其中壹些團體——如民間信仰團體和基督教東正教團體——在地方壹級得到承
認。 但是, 當局保持了在 2014 年突然在河南省開封市對猶太人宗教活動所施加的
限制。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呼籲中國政府履行其國際人權義務,保障所有公民的宗教自由。向中國當局強調,宗
教自由包括在沒有政府干預——特別是基於政治目的的干預——的情況下自由接受信
仰和從事宗教活動的權利。
o 向中國政府強調,宗教自由權包括但不限於:佛教徒和道教徒在寺、觀中從事宗教活
動和挑選老師不受國家控制的權利;天主教徒由根據天主教信仰標準挑選並開展事工
的神職人員帶領的權利;法輪功修鍊者在中國境內自由修鍊法輪功的權利;穆斯林自
由從事佈道活動、 出國朝覲、挑選和培訓宗教領袖、及穿戴宗教服裝的權利;基督徒
自由敬拜的權利,包括有權利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表達他們的信仰(包括展示十字
架),而不受國家在教義及敬拜上的控制,不受騷擾、拘留和其他虐待;以及猶太教
等其他宗教團體的成員不受國家控制和騷擾的權利。
o 呼籲釋放為和平追求宗教信仰而被關押、拘留或監禁的中國公民以及因與他們有關聯
而被關押、拘留或監禁的人士。此類人士包括:馬達欽主教,他因宣布脫離中國天主
教愛國會從 2012 年 7 月以來壹直被法外關押;浙江省金華市的牧師包國華和邢文香;
與貴州省活石教會有關聯的人士,包括其牧師李國志(亦名「仰華」);以及本報告和
委員會的政治犯資料庫中提到的其他囚犯。 行政當局應當利用現行法律追究參与嚴重
限制宗教自由的中國政府官員和其他人員的責任,包括利用《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31
責法》 和 1998 年《國際宗教自由法》 中規定的制裁措施。確保在根據《2015 年國會
兩黨貿易優先與責任法》 (P.L. 114-26)的規定談判任何貿易協定時把與宗教自由有
關的條件作為考量因素。
o 呼籲中國政府全面落實在 2013 年 10 月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中已經接受的建議,包括
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充分尊重和保護宗教自由、宗教文化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與
聯合國人權系統——尤其是聯合國特別程序和任務執行機構——合作;促成聯合國高
級專員訪問中國;採取步驟確保努力促進宗教權利的律師能夠自由從事其專業活動,
及時調查有關妨礙其工作的暴力和恐嚇的指控;並考慮對立法和行政規則作出修訂,
以更好地保護宗教自由。
o 呼籲中國政府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00 條,即「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
家法律實施」罪;另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27 條,該條款規定對
組織或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活動和利用「邪教」或「冒用宗教名義」擾亂社會秩序或損害他
人健康者處以拘留或罰款。
o 鼓勵美國政治領導人訪問中國的宗教場所,以提高宗教自由意識和促進宗教自由。
少數民族權利
調查結果
• 聯合國極端貧困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菲利浦·奧爾斯頓在 2016 年訪問中國后發表了
壹份報告, 批評當局未能就影響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措施與他們協商, 他建議國家民
族事務委員會在制定政策時將人權因素納入其決策的各個方面。
• 與以往報告年度壹樣,內蒙古自治區(內蒙)當局拘留了因草場爭議進行和平抗議的
蒙族牧民,包括在網際網路上或向外國記者表達其不滿的牧民。
• 據報道, 蒙族維權人士哈達繼續要求當局對他在 15 年監禁及隨後的拘留和監視期間受
到的虐待追究當事官員的責任。內蒙當局從 1995 年起把哈達監禁 15 年,後來,他為
倡導蒙族權利組織和平抗議活動,並成立被禁止的南蒙古民主聯盟,又被法外拘留 4
年。 在 2016 年 11 月的壹次採訪中,他描述了他在安全人員嚴密監視的公寓內的生活32
狀況, 認為與他在拘留期間的狀況類似。他批評當局多次對他的家庭停止供水供暖,
以迫使他與當局合作,放棄他的想法。
• 儘管中國法律保護少數民族語言的使用, 據報內蒙的蒙族家長和學生在本報告年度內
在蒙古語言教學方面受到限制。 2016 年底,內蒙古赤峰市的蒙族家長在社交媒體上發
表公開信,並在政府辦公樓外舉行示威, 抗議任命漢人擔任赤峰市僅有的兩所用蒙古
語教學的幼兒園的園長。據報這兩所幼兒園的領導人限制使用蒙古語,至少其中壹所
幼兒園禁止蒙族教師在辦公室講蒙古語。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對於努力促進中國的人權、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和法治的蒙古人、維吾爾人和藏人團
體,繼續提供美國對外援助資金,並鼓勵聯合國和非政府組織提供進壹步支持,以加
強其能力。
o 向中國政府說明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和語言的重要性。敦促中國官員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和《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
權利宣言》 為少數民族學生和家長提供選擇, 讓他們決定在學校使用何種教學語言。
呼籲中國官員建立從幼兒園到大學壹級保存和擴大少數民族語言現有教學的機制。
o 呼籲中國政府允許蒙族牧民行使其言論、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的基本權利以及免於遭
受任意拘留的權利。 向中國官員說明就擬議開發項目對傳統牧場的影響與少數民族社
區磋商的重要性。
o 敦促中國當局停止對哈達及其妻子新娜和兒子維勒斯的行動自由限制和其他非法限
制。《世界人權宣言》賦予「每壹個人……在各國境內遷徒和居住的自由」。 在與中國官
員會晤時強調有必要對持續迫害哈達、 新娜和維勒斯的當地官員追究責任。33
人口控制
調查結果
• 中國政府當局繼續積極推動和實施違反國際標準的強制性人口控制政策,此類標準包
括 1995 年《北京宣言》 、 1994 年開羅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和《聯合國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當局繼續強調把生育
限制和堅持計劃生育作為「基本國策」。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
法》 和省級法規限制了夫妻按照自己的意願規劃生育的自由。
• 在委員會 2017 報告年度,共產黨和中央政府實施了「全面二孩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許所有已婚夫婦生育兩個孩子。然而,中國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 執行
壹年後,普遍二孩政策的影響有限。據中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 2016 年全國新出
生人口為 1786 萬人,比 2015 年的統計數字多出 131 萬人,低於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
委員會預測的每年 300 萬人。
• 儘管實施了全面二孩政策,但人權倡導者、人口專家和其他人士仍然擔心強制執行計
划生育措施和侵犯人權的行為將繼續存在。
• 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包含禁止官員在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時
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規定。 但是, 壹些省級人口規劃法規繼續明確指示官員對「計劃
外」懷孕實施墮胎,這種做法通常被稱為「補救措施」。地方當局繼續在推行「計劃生育工
作」時實施嚴厲的、具有侵入性的計劃生育措施。 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時, 官員強加或
威脅執行多種處罰措施,包括高額罰款、 拘留、 強迫絕育和墮胎。
• 在本報告年度,中央和地方政府繼續實施戶口制度改革,對「黑戶」進行登記,「黑戶」通
常是指在中國沒有戶口的人。據 2010 年全國人口普查數據, 在 1300 萬「黑戶」人口
中,超過 60%是超生人口。其他報道顯示,「黑戶」人口可能超過 1300 萬。 與有戶口
的人口相比, 「黑戶」在獲得社會福利方面面臨相當大的困難。 據 2017 年 3 月《人民日
報》的壹篇報道,自 2012 年 11 月以來,大約有 1400 萬「黑戶」人口已經辦理戶口登
記。 但是,據報壹些「黑戶」在戶口登記方面仍然面臨困難,包括非婚生子女。34
• 數十年的人口控制政策加劇了中國的人口挑戰,包括人口迅速老齡化、 勞動力減少和
性別比例失衡。中國的總和生育率在 1970 年代後期為每名婦女生育 3 個孩子,至
2017 年下降到每名婦女生育 1.7 個孩子,低於維持人口穩定所需的每名婦女生育 2.1
個孩子的更新率。 據國家統計局報告, 2015 年至 2016 年,中國適齡勞動人口(16 歲
至 59 歲)減少了 349 萬人, 下降至 90747 萬人, 而老齡人口(滿 60 歲) 在 2016 年增
加了約 886 萬人, 達到 23086 萬人,佔總人口的 16.7%。 2016 年全國男女比例為
104.98:100, 中國的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約多出 3359 萬人。
• 過去壹年裡,國際媒體報道繼續表明,中國大量「剩男」與出於強迫婚姻或商業性剝削
目的把外國婦女拐賣到中國這兩種情況之間可能存在相關性。媒體報道還認為,中國
政府的人口控制政策助長了非法收養現象,因為偏好男孩的傳統加上生育限制可能助
長了進行非法收養交易的黑市。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大力敦促中國政府官員使中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符合國際協議中闡述的國際標準,
包括 1995 年《北京宣言》、 1994 年開羅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兒童
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文件中的標準。敦促中國政府解
決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在關於中國遵守《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
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五次定期審議結論性意見中提出的強制執行人口控制政
策的問題。
o 在與中國政府官員的雙邊會談中強調中國目前面臨的迫在眉睫的人口挑戰,包括人口
迅速老齡化、勞動力減少以及性別比例失衡。敦促中國政府聽取國內外人口專家的建
議,終止對家庭的所有生育限制,並取消「社會撫養費」。
o 敦促中國政府繼續努力,為所有沒有戶口的中國公民登記戶口。 根據 2015 年頒布的
《納入女童法》,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國際開發署應支持有助於改善女孩戶口登記的培
訓和項目,以增進中國婦女和女孩的權利和機會。35
o 酌情利用《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 的授權,對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時嚴重侵犯
人權(包括強制絕育和強制墮胎)的中國官員實施制裁。 呼籲中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大
力執行中國的有關法律條款,對侵犯公民權利的官員和其他個人進行處罰。
o 基於證據將因中國人口控制政策而惡化的性別失衡與潛在的區域人道主義和安全問題
公開挂鉤,此等問題包括人口拐賣、犯罪、內部和外部移民增多以及其他可能的嚴重
社會、經濟和政治問題,並在雙邊對話中討論和提出這些問題。
居住和遷徒自由
調查結果
• 中國政府繼續執行於 1958 年建立的戶口制度。該制度限制了中國公民自由選擇居住地點
的權利。戶口制度把中國公民劃分為農村人口或城市人口,並基於這種劃分決定公民享有
的法律權利和公共服務。戶口制度歧視農村人口,包括那些從農村遷移至城市的人口,拒
絕為他們提供與有本地戶口的城市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與服務。戶口制度違反了保障公民
居住自由和禁止基於「國籍或社會出身、出生或其他身分」進行歧視的國際人權標準。
• 中央和地方政府繼續對戶口制度以及妨礙中國公民居住自由的其他限制進行改革。中央政
府重申了在 2015 年至 2020 年間讓壹億農村人口遷入城市並給予登記城鎮戶口的計劃。按
照中央政府 2016 年 1 月頒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 的要求, 地方政府採取步驟實施了新
的居住證制度。截至 2017 年 8 月,據報至少有 29 個省級行政區頒布了居住證實施辦法。
• 對於壹些批評政府的中國公民, 當局繼續拒絕給予他們國際公認的出國權, 其具體做法包
括大規模沒收護照和頒布個人旅行禁令。在 2017 年 3 月至 4 月的壹個多星期里, 廣東省
當局阻止澳大利亞永久居民和中國公民馮崇義返回澳大利亞, 據說是跟他從事的研究涉及
中國維權律師有關係。
• 委員會繼續從報道中得知中國政府官員處罰維權人士及其家人和關聯人士,並針對少數民
族群體的壹些成員限制其行動自由,違反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
當局在政治敏感時期加強了出行限制,對維吾爾人和藏人以及少數民族地區的居民實施了
特別嚴格的控制。36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呼籲中國當局加快戶口制度改革,包括減少對大城市和經濟機會中心的遷徒限制;為
有戶口的當地居民和居住證持有者提供同等水平和質量的公共福利和服務;並執行為
所有中國公民提供平等待遇的法律法規,而不考慮其出生地或居住地以及戶口或居民
身份。
o 支持從事流動人口研究和外展的項目、組織以及與中國決策者和學術機構在這方面的
交流,以便促進為流動人口及其家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和反歧視項目,鼓勵旨在消除居
住政策——包括戶口制度——造成的不平等和歧視的政策辯論。
o 在與中國官員會談時強調,在遷徒和旅行自由方面不遵守國際標準將削弱國際社會對
中國政府在總體上承諾執行國際標準的信心。
o 呼籲中央政府制止省和地方當局對少數民族地區居民——特別是維吾爾人和藏人——
在中國境內和出國自由旅行的任意和歧視性限制。
o 具體提出中國當局對維權人士、律師、批評政府的人士及其家人和關聯人士的行動自
由和出境權利限制,例如:澳大利亞永久居民馮崇義教授、維權人士呂動力、民主倡
導者、前地方人大代表獨立候選人姚立法、以及維權律師劉正清和陳建剛。
婦女狀況
調查結果
• 儘管法律框架禁止就業歧視,但中國僱主在招聘、僱用、薪酬和其他與就業相關的做法上
繼續歧視婦女。對孕婦的就業歧視仍然是壹個嚴重問題。 在許多情況下,對婦女進行就業
歧視的原因是僱主希望避免與女僱員產假有關的經濟損失。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持續實
施,預期這種歧視會更加嚴重。
• 婦女繼續通過法律倡導活動尋求解決就業性別歧視問題, 此類活動似乎產生了壹些影響。
在本報告年度,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壹家餐館基於性別拒絕面試或聘用壹名
應聘見習廚師職務的女性,因此需要向她支付賠償並道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 在37
2016 年 8 月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列入了最近發生的壹起性別歧視案件。 最高法官員郭鋒表
示,由於此案的裁決包括民事責任, 對可能違反性別平等法律的其他僱主有震懾作用。
• 中國婦女繼續面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挑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016
年 3 月生效)專家指出, 該法律的執行工作面臨的挑戰包括缺乏認識、為公安人員提供培
訓的資源不足、 法律體系內的性別歧視、 以及執法工作偏重於家庭完整和「社會穩定」,而
不是受害者安全。性暴力受害者在尋求法律救濟方面也面臨挑戰,據報受害者出於家庭和
社會壓力而不願意披露受害事實。
• 由於法律政策和傳統文化壓力的雙重作用,農村和城市地區的婦女仍然不能享有可靠的財
產權, 特別是在婚後。
• 中國官員阻止了壹些婦女維權人士從事維權活動和提供服務——自 2015 年以來婦女權利
倡導活動受到日益嚴格的限制。
• 中國政府繼續針對壹些婦女維權人士提起刑事訴訟和施加其他形式的騷擾。其中壹個突出
的例子是婦女權利和民主活動人士蘇昌蘭, 她于 2014 年 10 月被當局拘留,于 2016 年 4
月以「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受審, 在 2017 年 3 月被定罪判刑之前壹直被關押。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在公開場合和私下會晤中敦促中國政府立即為維權人士蘇昌蘭提供醫療服務, 並終止
對她的任意拘留,把她釋放。在蘇的刑期于 2017 年 10 月結束后,敦促中國政府確保
她不會受到政府強加的監視、騷擾以及對她的居住、 行動和言論自由的限制。另外,
敦促釋放維權人士陳啟棠和單利華,立即停止恐嚇和騷擾其家庭成員和關聯者。
o 在公開場合和私下會晤中敦促中國政府尊重所有維權人士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特
別是不要騷擾和恐嚇那些尋求提高公共場所性騷擾意識的獨立的婦女維權人士。
o 敦促中國政府採取措施公開擴大對性別平等的承諾, 例如增加最高政治領導層的女性
人數,在政府工作場所提供性別平等和反騷擾培訓,通過公眾教育挑戰基於性別的歧
視觀念。38
o 讚揚中國政府近期推動的旨在促進婦女福祉和性別平等的法律進展, 包括制定《中華
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中列入壹個性別歧視案件。
鼓勵政府加強促進法律實施的正式支持服務,例如為面向遭受暴力的婦女的保健服務
和庇護所提供更多資金,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提供資金和支持,允許獨立的律師和
維權人士通過法律訴訟和公共宣傳活動協助推動和實施與性別平等有關的法律。
o 支持學術界、 法律倡導者、 非政府組織和關注最近通過的促進性別平等法律之實施和
執行的其他方之間的國際交流, 特別是推動和支持技術援助項目,幫助執法人員和司
法人員有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挑戰基於性別的歧視觀念。作為
第壹線工作人員,執法人員尤其應當接受培訓, 學會以不加重受害者顧慮或不危及受
害者安全的方式處理有關暴力的舉報。
o 推動和支持有助於在學校和社區開展性別平等教育的技術援助項目。
o 鼓勵收集和分析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基於性別差異的數據,以追蹤變化。
人口拐賣
調查結果
• 作為《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
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TIP 補充議定書》 ) 的締約國,中國有義務按照《TIP 補
充議定書》 的定義制定法律,將人口拐賣定為犯罪行為。然而,中國法律對拐賣人口
的定義仍然不符合《TIP 補充議定書》 的標準。國內法律與國際標準的不壹致為評估
中國拐賣人口的規模帶來了困難。
• 中國仍然是亞洲各地拐賣男人、婦女和兒童的壹個目的地。委員會注意到,有報道稱
壹些中國國民被拐賣到美國、 歐洲和其他地方,他們被強迫勞動和遭受性剝削。據報
道, 在中國國內,拐賣男人、 婦女和兒童是為了強迫勞動、 強迫乞討、 強迫婚姻和性
剝削。
• 過去壹年中, 中國政府對被行政拘留和審前拘留的在押人員強迫勞動。 新疆維吾爾自
治區的「哈沙爾」項目也是壹個強迫勞動項目。39
• 中國境內的流動工人及其子女特別容易遭受人口拐賣,部分原因是中國戶口制度的限
制。政府限制工人組建獨立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也使他們更容易被拐賣。
• 中國政府繼續把朝鮮難民視為經濟移民,並繼續執行遣返朝鮮非法移民的政策,使難
民容易遭受拐賣。據報道,為了賺取收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繼續向中國
派遣工人,壹位專家稱這些朝鮮工人的工作條件無異於奴工。
• 中國的性別比例失衡由於政府對生育的限制和偏愛男孩的傳統而更加嚴重, 造成了對
可婚婦女的需求,可能加劇以強迫婚姻和性剝削為目的的拐賣活動。據中國國家統計
局發布的數據, 2016 年中國男性人口比女性多大約 3359 萬人。
• 香港仍然是人口拐賣的目的地, 外來家庭傭工特別容易受到以強迫勞動為形式的剝
削。 壹所香港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作出裁決, 認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要求香港政府
制定更有力的反拐賣法律。當壹名香港立法會議員問及政府在法院裁決后採取了哪些
步驟時,政府表示, 拐賣人口「在香港並不常見或普遍」,「多項香港現行法律有效禁止」
了人口拐賣。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敦促中國政府遵守其根據聯合國《TIP 補充議定書》 作出的承諾,使反人口販運立法
——特別是其法律定義——符合國際標準。 強調這樣做將改進數據收集和跨境比較,
從而為制定反拐賣的國內政策和多邊政策提供更好的依據。 呼籲中國政府將聯合國
《TIP 補充議定書》 的涵蓋範圍擴大到香港。
o 支持美國政府改進人口拐賣數據收集工作。 與區域政府、多邊機構和非政府組織合
作,鼓勵和支持收集更準確的數據,以便更好地評估亞洲人口拐賣的規模和根本原
因,並追蹤反拐賣措施的有效性。
o 在適當的雙邊和多邊會議上討論保護工人權利的重要性,把保護工人權利作為打擊以
強迫勞動為目的的人口拐賣的壹種手段。強調說明當工人能夠組織和維護自己的權利
時, 就不容易受到各種形式的剝削,包括強迫勞動。 重點提請關注聯合國和平集會與40
結社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馬伊納•吉埃于 2016 年 9 月發布的報告, 該報告指出, 未
能保護工人結社自由的權利「直接助長了人口販運和奴役等問題」。
o 鼓勵和繼續參与區域合作,通過多邊協定和會議——例如《協調打擊販運人口活動湄
公河部長級倡議》、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和東亞峰會——打擊人口拐賣活動。此類區域
合作應當設法應對移民和難民流動、貧困、性別比例失衡以及助長人口拐賣的其他風
險因素。
o 通過美中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在反人口拐賣工作中進行合作。 支持美國國務院在泰
國曼谷開展的國際執法學院項目的工作,加強區域執法能力。
o 促進公民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之間的國際交流,進壹步了解識別和打擊供應鏈中人口
拐賣的最佳做法。支持在亞洲各地開展反人口拐賣研究、 教育、預防工作和提供受害
者服務的非政府組織。
o 在雙邊和多邊經濟協定中加入適當條款,要求成員國改進有關人口拐賣的數據收集工
作,並採取具體步驟杜絕其境內的人口拐賣活動。
在中國的朝鮮難民
調查結果
•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中國政府繼續執行拘留朝鮮難民並將他們遣返朝鮮民主主
義人民共和國的政策,違反了其根據國際人權和難民法律承擔的義務。
• 沿中國與朝鮮和中國與東南亞邊界採取的加強安全措施增加了朝鮮難民面臨的風險,
可能限制了從朝鮮出逃的難民人數。 據韓國統壹部統計, 2016 年到達韓國的難民為
1414 人, 延續了自 2009 年以來進入韓國的難民人數顯著下降的趨勢。
• 中國當局似乎加強了對在幫助和促進朝鮮難民在朝鮮境外流動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的組
織和個人的打壓, 其中包括人道救助人員、基督教傳教士和教會以及非政府組織。
• 非法進入中國的朝鮮婦女仍然特別容易被拐賣。大多數逃離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的難民是婦女,其中許多人被從朝鮮拐賣至中國或在中國境內被拐賣的原因是強迫婚
姻和商業性剝削。41
• 由於在中國缺乏合法居民身份,中國父親和朝鮮母親生育的許多子女仍然被剝奪接受
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基本權利。 剝奪這些權利違反了中國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敦促中國政府立即停止遣返朝鮮難民;適時考慮對參与遣返朝鮮難民的中國政府機構
和個人採取可行的制裁措施;並大力敦促國際社會進壹步追蹤中國給予難民的待遇,
加強對中國政府的問責。
o 呼籲中國政府解決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表示關切的問題,將不驅回原則納入國內立
法,並允許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員在中國不受阻礙地接觸朝鮮難民。
o 敦促中國當局承認與中國公民結婚或生育子女的朝鮮婦女的法律身份,確保其所有子
女被授予居民身份,並能夠按照中國法律和國際標準接受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務。
o 考慮通過《2017 年朝鮮人權重新授權法案》 ,並執行有關在中國的朝鮮難民的有關規
定。任命和確認美國朝鮮人權問題特使,並鼓勵特使根據重新授權的《朝鮮人權法》
與韓國相應部門共同努力,協調對在中國的朝鮮難民提供的人道主義援助,促進其人
權。
公共衛生
調查結果
• 在委員會 2017 報告年度, 聯合國極端貧困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發表了壹份報告,評
估中國政府的減貧工作——其中許多項目涉及公共衛生——是否「確保了人權在中國受到
充分尊重」。特別報告員認為,政府過分強調發展目標,保障人權和政府問責方面的挑戰
包括中國共產黨對政府、 公民社會和公眾參与的「領導作用」;「自上而下」的政府方法;以
及缺乏準確的公開數據。
• 政府和黨在公共衛生決策中繼續把精神疾病的治療當做壹項重要任務。儘管實施了 2013
年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 在精神疾病治療方面仍然面臨多項挑戰,
包括缺少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和社區服務。42
• 委員會繼續感到關切的是, 有報道說中國政府當局繼續強迫沒有精神病的個人入住精神病
院(所謂「被精神病」) ,原因是這些人被認為「製造麻煩」——包括上訪——或從事政治敏
感活動。過去壹年中, 據報被公安人員強迫入住精神病院的上訪者及其他人士包括盛蘭
福、 任迺俊和朱良群。 上訪者徐學玲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目前正在服刑。
據媒體報道, 她在上訪過程中曾被當局出於「維穩」目的兩次強迫入住精神病院。 人權網站
「民生觀察」(CRLW)創始人劉飛躍于 2016 年 12 月被逮捕。 由於該網站定期報道有關強
制入住精神病院的消息,劉的被捕可能會導致難以得到由民眾提供的這方面的消息。
• 儘管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禁止基於健康原因的歧視,但就業、 福利、 教育和醫療方面的此
類歧視以及在獲得法律救濟或問責方面的困難仍然普遍存在。維權律師認為, 造成此種狀
況的原因包括有法不依以及法律法規不壹致等。
• 2017 年 6 月,廣東省壹家法院下達的判決書裁定僱主因歧視壹名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員工
而違反了中國法律, 這是中國法院有史以來第壹次作出這種裁決。然而,法院駁回了該雇
員提出的恢復工作的請求。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呼籲中國政府加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停止使用強制入住精神病院
的手段報復對政府表示不滿或有不同意見和傾向性的人士或壓制他們的聲音。立即釋
放被拘留的「民生觀察」網站創始人劉飛躍, 這是壹個以報道強制入住精神病院而知名
的人權網站。此外,釋放徐學玲——她因兩次被強制入精神病院而上方,並在上訪過
程中被拘留——以及本報告和委員會政治犯資料庫中提到的因上訪和從事當局視為政
治敏感的活動而被強制入住精神病院的其他人。
o 敦促中國政府成立由政府內外的法律、醫療、社會工作和安全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小
組,以追蹤和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
2020)》中的行動計劃的實施,確保地方實施工作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
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及國際標準中所規定的醫療護理和權利
保護標準。43
o 繼續支持公共衛生領域的技術援助和交流計劃。要求美中合作項目有美、中非政府組
織參与。
o 敦促中國官員重點關注禁止在就業和教育方面基於健康歧視的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
包括廢止公務員和教師招聘中的國家體檢標準,以避免歧視有健康問題的人員。在適
當情況下,分享美國當前在教育、就業和公共生活中通過非政府組織的倡導和服務以
及法律法規促進殘障人士權利的經驗和努力。
環境
調查結果
• 在 2017 報告年度,中國和國際媒體的報道強調了中國的空氣、水和土壤污染的嚴重性
以及相關健康問題。與此同時,中國當局繼續審查和控制媒體對環境的報道。中國政
府發表了呼籲公眾參与環保的聲明。但是,據聯合國極端貧困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
說,「政府往往近乎完全依賴自上而下的程序」。
• 在本報告年度,公民因沙礦和空氣污染等問題舉行了多次環境抗議活動。 2016 年 10
月,陜西省西安市有多達壹萬人參加了涉及壹座垃圾焚燒爐項目的抗議活動。據報
道, 2016 年 12 月,當局在四川省成都市短暫拘留了壹些環境維權人士,他們戴著口
罩,聚集在壹起抗議空氣污染。
• 中國當局繼續騷擾和拘留環境維權人士。 2016 年 10 月,中國有關部門在湖南省長沙
市將壹個環境非政府組織的領導人劉曙行政拘留 10 天,理由是「泄漏反間諜工作的國
家秘密」。 2017 年 6 月,遼寧省盤錦市雙檯子區人民法院將盤錦市保護斑海豹志願者
協會創始人田繼光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他于 2013 年 10 月被中國當局拘留,
此前曾撰寫壹篇博客文章批評壹家國有企業的水污染問題。
• 在壹次環境公益訴訟后,司法機關對兩家非政府組織收取了高額訴訟費用。 2017 年 1
月,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作為被告的化工生產企業勝訴,並裁定提起訴訟
的兩家非政府組織支付總計 189 萬元(27 萬美元)的案件受理費。其中壹家非政府組44
織的訴訟部門負責人擔心這起案件「將為法院在未來的環境公益訴訟中使用類似收費標
准開創先例」。
• 2016 年 12 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 該法律規定由環
境和稅務部門共同管理新的環境保護稅,取代了以前由環境部門管理的排污費。壹些
法律專家認為,稅務機關向污染企業徵收稅款的潛力可能會加強監督體系。
• 2016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環境犯罪發布解釋,如果得到執
行,可能對篡改環境數據的行為更多地追究刑事責任。該解釋規定,對違反環境標準
的企業, 可以根據公司因違反環保規定所得和可得的收入進行刑事處罰, 如果累計節
省的數額超過 100 萬元(14 萬美元) ,可對責任人提出刑事指控,判處三年以上刑
期。
• 2016 年 10 月,據報道中國當局在西安拘留了三名報告「造假」空氣質量數據的環境官
員。 2017 年 6 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為由,判處七名環境
官員——包括三名以前被拘留的官員——有期徒刑 1 年零 3 個月至 1 年零 10 個月。
2017 年,環保部經過為期壹個月的檢查,強烈批評天津市政府「肆意掩蓋」其環保工作
的失敗, 認定雖然天津當局舉行了多次會議和活動, 但「口號多、落實少」。
• 中國政府繼續制定和發布改善環境的綜合計劃, 不過同時也宣布了增加燃煤發電能力
的計劃。 2016 年 12 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中國的《能源發展「十三五」規
划》 ,其中包括壹項強制性目標,即到 2020 年煤炭能源在總能源產量中的佔比不超過
58%,比 2015 年下降 6%。 但是, 《電力發展「十三五」規劃》 包括增加燃煤發電能力
的計劃。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繼續支持美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技術和法律合作。美中合作項目應側重於下列方面:
增加媒體自由;提高透明度和加強法治;減少空氣、水和土壤污染;改善政府問責。
o 鼓勵中國領導人加強環境部門的法治。向中國官員提出有關環境新聞報道審查的問
題。美國官員還應當就中國水土污染缺乏透明度提出問題。45
o 呼籲中國政府停止對環保人士的騷擾,遵守言論、 結社和集會自由的國際標準,包括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世界人權宣言》 和中國憲法中的標準。與中國
官員會面時提出環保人士田繼光受到監禁的問題。
o 支持中國和美國團體提高中國公民的環境權利意識以及擴大對這些權利的保護。在雙
邊人權和法律專家對話中納入環境法和透明度問題。
公民社會
調查結果
• 在本報告年度,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繼續深化對非政府組織和公民社會倡導者的打壓。
據國際人權組織說,中國當局通過縮小言論、 結社和集會的空間來限制維權者的活
動。 在這壹年中, 當局還對隸屬於非政府組織的維權人士進行打壓,包括那些促進宗
教自由、 工人權利和環境保護的維權人士。例如,對牧師和勞工維權人士提出起訴,
以「國家安全」為由拘留壹名環保人士。 新法律法規——特別是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簡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
法》 ) ——威脅到國際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繼續存在以及依賴外部資金的國內非政府
組織的獨立性。中國政府就法律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要求作了有限的澄清。外國政府
和非政府組織要求公安部對法律中有關掛靠政府部門的要求作出澄清。
• 根據新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法》 , 在中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的運營環境變得更加
局促和不確定。 據報道,國際非政府組織正受到更嚴格的審查,法律允許中國政府監
督這些組織並收集與之相關的信息。此外,鑒於「安全關切升高的政治氣候」和「對某些
維權活動和言論的寬容度下降」,國內非政府組織可能在擴大的法律和監管框架下面臨
「嚴厲的處罰」。根據公安部發布的統計數據,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共有 168 個國
際非政府組織代表處和 191 起臨時活動在中國登記。在登記的組織中,美國的國際非
政府組織代表處數量最多,為 50 個,其次是香港 38 個,日本 14 個,德國和韓國分別
為 13 個。 在北京市登記的代表處最多,為 54 個,其次是上海市 35 個,雲南省 17
個,廣東省 12 個。 國際非政府組織的登記代表處與不同領域的「業務主管單位」46
(PSU)合作, 有 66個代表處與貿易部門的業務主管單位合作, 25個代表處與民政部
門合作, 21個代表處與衛生和人口規劃部門合作, 8個代表處與教育部門合作。
• 2017年 3月,中國當局拘留了台灣人權非政府組織義工李明哲,當時他正在經澳門前
往廣東省珠海市。李失蹤十天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台辦)證實,中國當局
正在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對李進行調查。 5月 26日,國台辦確認,湖南省國家安全
當局以涉嫌「顛復國家政權」為由已經把李正式逮捕。
• 過去壹年中,中國政府繼續加強對公民社會進行檢查和思想指導的政策。 2017年 3
月,繼 2015年和 2016年國務院兩次下達指令對市場和社會進行檢查后,民政部通過
了壹項措施, 以推進官方對社會組織的檢查。民政部還敦促登記機關對公民社會組織
進行有計劃的檢查和隨機檢查。由民政部管理的壹個社會團體黨建領導小組于 2017年
3月發文, 要求重點抓好黨對非政府組織的思想指導工作, 加強黨組織建設, 從非政
府組織吸收新的「優秀人才」擔任幹部。
• •國政府繼續加強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的慈善監管框架, 以提高中國的捐贈
水平。 在該法律于 2016年 3月通過後的第壹年, 260個國家級或省級組織獲得了「慈
善」地位,據報道有 13個省市開始批准慈善機構。除了慈善機構登記之外, 法律還提
供了公共籌資和增加稅收優惠的法律框架,中國政府則在過去壹年中為達到這壹目標
採取了步驟。 2017年 2月 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法》 進行修訂, 允許超過企業年度利潤總額 12%以上的捐贈在未來三年內結轉並從應
稅收入中扣除。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敦促中國政府加快制定符合中國憲法和中國國際義務的公民社會法律。敦促中國批准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敦促中國政府修改或廢除《中華人民
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並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體
現《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原則,特別是結社、集會和言論自由權利。47
o 呼籲中國政府停止騷擾公民社會倡導者和非政府組織,為受到刑事審判的個人和組織
提供健全的正當程序。
o 把公民社會議題納入與中國官員舉行的雙邊會談和協議,以促進在美中公民社會交流
的方式和實施上的對等。
o 繼續為支持民主建設、法治和人權倡導工作的對外援助項目提供資金,並進行追蹤和
評估。
o 採取措施促進中國公民社會倡導者參加相關國際會議和論壇,支持國際培訓以提高他
們在非營利組織管理、公共政策倡導和媒體關係等方面的領導能力。
民主治理機制
調查結果
•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中國共產黨繼續在國家和社會兩方面發揮領導作用, 限
制了中國公民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能力。觀察人士指出, 中國國家主席和共產
黨總書記習近平掌權以來,中國共產黨在治理國家方面的中心作用似乎有所加強,進
壹步「模糊」了黨、 政之間的界線。 2017 年 3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 中
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紀委) 書記王岐山說:「在黨的領導下,只有黨政分
工,沒有黨政分開。」
• •委員會注意到, 習近平在指導決策中的領導作用繼續受到強調。 在 2016 年 10 月召開
的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六中全會)后,全會公報把習近平稱為黨的「核心」。壹些觀
察人士認為,六中全會是習近平在與黨內政治反對派的鬥爭中取得的壹次勝利。在六
中全會上,黨還宣布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十九大)將於 2017 年下半年
在北京召開。
• •過去壹年中,習近平要求「從嚴治黨」。六中全會後發布的有關黨內監督和行為規範的
條例和指導方針強調各級幹部必須遵守,尤其是那些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中紀委繼
續對黨內高級和低級官員的不當行為進行懲罰,政府、 軍隊和國家安全部門均有官員
被懲罰。中紀委當局于 2017 年 7 月宣布對政治局委員和重慶市委書記孫政才的違紀行
為進行調查——壹些國際觀察人士指出, 這是習近平的壹項政治決定, 其目的是在十48
九大前鞏固其權力。中紀委還加強了對反腐敗調查人員和工作人員的監督,確保對紀
檢人員進行更嚴格的監察。
• 黨和政府正在帶頭推動設立壹個新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來執行反腐敗措施,這可能會導
致黨和政府職能的進壹步模糊和壹體化。 2016 年 12 月,全國人大批准了壹個試點項
目,在北京市以及山西和浙江兩省成立監察委員會,以監督政府行為。 2017 年 1 月,
中紀委宣布了設立新的國家委員會的計劃, 要把有權執行黨紀檢查的所有政府官員納
入同壹個機構。 這個新委員會的設計旨在「建立黨統壹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
構」,它將合併中紀委、 監察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反腐敗職能。
• 中國當局還繼續騷擾、 拘留和監禁行使言論、 集會和示威自由權利的民主倡導者。過
去壹年中, 當局打壓維權人士的壹些代表性案例涉及的人員包括:陳宗瑤、 陳志曉、
趙素麗、 劉飛躍、 黃琦、 子肅。當局拘留了為 1989 年天安門抗議活動受到暴力鎮壓舉
行紀念活動的人士,並把其中壹些人判刑。這些人包括史庭福、 李小玲、 丁亞軍。當
局繼續起訴在 2016 年被拘留的用帶有諷刺標籤的酒瓶紀念天安門抗議的符海陸、 陳
兵、 羅富譽和張雋勇。
• 過去壹年中, 中央政府沒有推行任何實質性的政治自由化措施。消息來源凸顯了幾起
官員干預或阻止公眾以有實質意義的方式參加地方選舉的事件,這表明中國的政治制
度不符合《世界人權宣言》 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就「真正的」選舉提出
的標準。
• 2016 年 6 月,當局拘留了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東海鎮烏坎村村委會主任林祖戀, 公安
人員和防暴警察鎮壓了其後發生的抗議活動。據國際媒體報道, 2016 年 9 月 13 日前
后, 安全部隊使用催淚瓦斯和橡皮子彈壓制抗議者,導致壹些村民嚴重受傷。警方訊
問並驅逐了前往採訪的外國記者,封鎖了進村的道路,並拘留了部分村民。 2016 年 12
月,海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有關案件,把九名參加抗議的烏坎村民定罪, 並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至 10 年零 6 個月。
• 中國政府繼續致力於增加公民獲取信息的機會。 2017 年 6 月,國務院發布了 2008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修訂草案,徵求公眾意見。修訂草案明確了政
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並界定了不受政府信息公開約束的信息類型。不受政府信息公開
約束的領域包括「危及公共安全或社會穩定」或涉及民族或宗教的地方壹級信息。儘管49
過去壹年採取了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監管框架的步驟,但中國當局在涉及維權人士的案
例中繼續拒絕接受公開政府信息的請求。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支持美國的有關研究項目,以記錄和分析中國共產黨的治理機構和意識形態運動及其
對企業、政府機關、立法和司法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影響。
o 採用「政府壹體化」方式鼓勵中國當局批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釋放
因行使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而被拘留或監禁的個人。這些人包括本報告和委員會的
政治犯資料庫中提到的人士,例如陳西、陳衛和朱虞夫。
o 支持美中合作計劃,建立獨立的村委會和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監督制度,鼓勵中央和地
方黨和政府領導人在中國各地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 繼續為中國的民主建設和法治項
目提供資金,並追蹤和評估其有效性。
o 支持在中國尋求與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合作以提高透明度的組織,特別是在努力擴
大和完善中國的政府信息公開舉措方面。敦促黨的官員進壹步提高黨務透明度。
o 呼籲中國政府在黨領導的內部反腐敗運動之外改善公民向官員問責的程序。敦促黨、
政官員建立和完善公眾參与政府事務的渠道。 鼓勵高層官員改革治理體制,推動建立
保障言論、 結社和集會自由的真正的多黨制。
商業領域的法治
調查結果
• 2016 年 12 月 11 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15 周年的日子。然而,中國政
府和共產黨仍然未能履行對世貿組織的關鍵性承諾,包括給予外國企業同等待遇;實
行市場經濟;以公平、透明、壹致的方式實施法治。 相反,中國政府繼續推動給予國
內產業優惠的政策, 強迫技術轉讓,在國內外形成不平衡的競爭環境,改變市場價
格。50
• 過去壹年中,中國政府為境外投資提供了重要的財政和政治支持, 導致了對若干問題
的關切,包括中國政府參与商業交易缺乏透明度、 為外國公司創造了不平等的競爭環
境、 以及國內和國際市場價格扭曲。中國政府對在境外投資的國有企業給予優惠待遇
還可能增加國有企業對國外市場的影響。隨著中國政府推動國有企業在「壹帶壹路」戰
略中發揮主要作用,這種影響可能會進壹步增加。
• 政府對網際網路的嚴格控制繼續阻礙消費者訪問全球性網站,從而間接地為國內企業提
供了優惠。 2017 年 3 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 連續第二年將中國對網際網路
的審查認定為貿易壁壘,並指出中國當局封鎖了「全球 25 個最大網站中的 11 個」。
• 中國當局仍然未能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 2017 年 4 月,美國貿易代表再次將中國列入
其《特別 301 報告》 。 2016 年 12 月,美國貿易代表認定阿里巴巴集團的子公司淘寶
集團——也是中國最大的網上購物網站——為「臭名昭著的市場」,原因是銷售「大量涉
嫌仿冒及盜版商品」。
• 過去壹年中, 涉及對中美商人進行任意拘留和調查的幾起案件凸顯了與中國有業務往
來的人士對中國的法制的持續關切。 2017 年 4 月 29 日,中國當局將美國女商人潘婉
芬驅逐回美國,此前司法當局以間諜罪判處她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當局于 2015 年
3 月拘留了潘婉芬。 2016 年 6 月,聯合國任意羈押問題工作組認定她被任意拘留。據
報道, 潘婉芬在監獄中遭受酷刑, 在壹年多的時間里她不能與律師會見。 三名中國公
司的高管——肖建華、 郭文貴和吳小暉——的案例凸顯了商人在涉嫌腐敗或與腐敗官
員密切交往時所面臨的風險。
• 中國的食品和藥品安全仍然是中國和國際消費者以及在中國經營的美國企業感到關切
的問題。他們的擔憂由於監管的不確定性和執法不透明而加深。 2017 年 1 月, 使用工
業用鹽和不安全的自來水製成的冒牌醬油報告引起了世界各地消費者的特別關注。51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在恢復與中國的雙邊投資協定(BIT)談判之前, 確保中國遵守其現行的世界貿易組
織承諾。與中國的雙邊投資協定應基於對等原則,允許美國在媒體、 娛樂、 網際網路及
其他領域投資。 雙邊投資協定還應加強人權和法治保障。
o 美國國務院應考慮發出中國旅行警告, 提醒打算去中國旅行的美國人他們有可能面臨
被中國當局任意拘留和施加酷刑的風險,被拘留的美國人還可能無法會見律師或與美
國領事官員討論他們的案情。美國國務院也應考慮修改《美中領事公約》 ,以確保中
國當局必須詳細說明被拘留的美國人受到的具體指控,允許在中國被拘留的美國人與
美國領事官員討論其詳細案情, 並與律師會面。
o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應當根據世貿組織規則要求中國政府提供有關網際網路限制的詳細
信息, 此類限制致使美國公司的網站受到屏蔽。如有必要,應考慮向世貿組織提出爭
議。在與中國官員的會談中,敦促中國政府停止阻止在中國的網際網路用戶訪問美國媒
體和高科技公司。
o 鼓勵收到中國當局審查通知的美國公司遵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和「全球
網路倡議言論自由和隱私原則」。
o 在與中國官員的會談中,敦促中國政府提高外匯管制的透明度,向市場化匯率邁進。
o 在會談中,敦促中國政府和黨的官員提高反腐敗運動的透明度, 特別要對加拿大公民
肖建華壹案表示關切,據報道他被從香港綁架后拘留。
獲得司法公正的途徑
調查結果
• 在過去壹年中,中國共產黨對司法機構的控制更加明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 院長要
求全國各地的高等法院院長抵制西方原則,包括「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最高
人民法院院長還指出,把維權律師周世鋒和其他維權人士定罪是法院系統在 2016 年取得
的壹項重要成果;但是,據國際人權觀察人士說, 作出上述有罪判決是出於政治動機。52
• 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是黨于 2014 年 10 月提出的壹項目標,中國當局發布的意見
書強調法庭證詞的重要性,並在某些地方就某些普通罪行制定了證據標準。 壹個國際人權
組織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有關死刑判決的文件並沒有充分反映中國處決
的人數。
• 過去壹年,中國政府出台了壹些規章,試圖完善法律援助體系。該體系繼續面臨諸多問
題,例如法律援助人員短缺、 非律師工作人員缺乏專業知識、與法律援助相關的費用得不
到充分補償等。
• 2016 年 10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壹系列措施,規定對虐待因多種原
因上訪的人員的官員進行處罰。 儘管採取了這些新措施,委員會繼續從報道中了解到官員
對上訪人員施加暴力的事件。此外,據報當局針對支持上訪人員的團體進行打壓——2016
年 11 月和 12 月,當局拘留並隨後逮捕了劉飛躍和黃琦,他們分別是兩個網站的創始人,
這兩個網站都刊登有關人權問題的信息, 包括官員虐待上訪人員的問題。
• 在本報告年度中,中國政府繼續扣留和起訴在 2015 年 7 月前後開始的壹次有系統的行動
中受到打壓的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當局騷擾被拘留者的家屬,並任意阻止與他們有關係
的律師更新律師執照。
• 司法部去年修訂了兩套管理律師執照和律師事務所的措施,可能違反了「關於律師作用的
基本原則」。修正措施增加的條文包括律師必須擁護黨的領導, 並限制了律師進行獨立職
業判斷的能力及其言論自由和和平集會權利。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鼓勵中國共產黨和政府領導人尊重司法獨立, 消除對法院系統的各種形式的政治影
響。
o 鼓勵中國立法者和司法官員實施有效的監督機制,確保各級法院以非歧視的方式受理
包括上訪人員和維權人士在內的所有人提交的案件。
o 鼓勵中國政府採取實質性行動,實施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以確保審前程序中獲
得的證據具有合法性。53
o 為促進美中法律專家對話的項目提供更多支持,幫助中國設計和實施法律改革措施。
同時為美中學術界及非政府實體之間的合作提供更多支持,以促進旨在加強中國法律
制度、使之能夠保護公民權利的項目。
o 敦促中國政府對通過上訪尋求申訴冤情的人士停止壹切形式的迫害或起訴。
o 對於在 2015 年 7 月前後開始的打壓行動中被拘留的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 敦促中國政
府無條件免除他們的刑事責任和解除對他們人身自由及執業的限制,上述人士包括:
王宇、 包龍軍、 周世鋒、 王全璋、 李和平、 李春富、 謝陽、 吳淦、 胡石根、 勾洪國、
劉星、 張皖荷等。最近修訂的針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照的監管措施違反了關於律師
言論自由、 和平集會和獨立作出職業判斷等項權利的國際標準,應當對此表達關切。
o 敦促中國政府保護中國律師的基本公民權利和職業權利,調查壹切虐待他們的指控,
並確保將責任人繩之以法。 對於在 2015 年 7 月打壓行動中受到影響的維權律師和維權
人士,敦促中國政府停止對其家屬的各種形式的騷擾或迫害,包括監視、 限制國內外
旅行、阻止上學。
新疆
調查結果
•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中央和自治區當局出台了新的安全措施,並擴大了針對新
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新疆) 維族社區和個人的現有安全控制措施。據官方發布的統計
數字, 2016 年,新疆當局在治安方面投入了 300.5 億元人民幣(約合 44.3 億美元),
比上年增長近 20%。 在陳全國於 2016 年 8 月接替張春賢擔任新疆的黨委書記后,地
方當局實施了壹些新的安全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在自治區各地設立「便民站」(僅在首
府烏魯木齊就有 949 個)、 舉行大規模反恐集會、從自治區內外招聘數萬名保安人
員、 實行「雙聯戶」制度、 並在新疆的壹個地區的車輛上強制安裝衛星跟蹤設備。
• 2017 年 3 月 29 日,新疆人大通過了自治區的第壹部反極端主義法規, 將 15 類行為歸
為「極端主義」。壹位中國法律學者認為, 這是「在合法宗教與非法宗教之間劃清界限」。
2016 年 7 月,新疆人大為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通過了自治區的實54
施辦法,其中也包括懲罰宗教極端分子的規定。 但是, 2017 年的反極端主義法規則更
詳細地描述了政府當局在剷除「極端主義」方面承擔的責任。
• 與以往報告年度壹樣,新疆官員繼續限制維吾爾人自由出行,違反了中國法律和國際
法標準。據報道,從 2016 年 10 月開始,新疆各地當局下令居民將護照交給警方,各
地規定的截止時間不同,最多為四個月。此後,當局規定居民在出國旅行時必須獲得
警方批准才能取回護照。
• 據報從 2017 年 1 月下旬開始,中國當局命令壹些在埃及、 土耳其、 法國、 澳大利亞和
美國等國家留學的維吾爾人返回新疆。 為強迫壹些留學生返回, 新疆當局拘留或威脅
拘留他們的親屬。 據報道,壹些回到新疆的留學生也受到拘留, 另壹些留學生則被強
制接受「政治教育」。
• 在本報告年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黨的官員繼續促進新疆作為「壹帶壹路」發展戰略中
壹個重要樞紐的地位。壹個總部設在美國的維族維權組織批評官方發展項目所加劇的
經濟不平等,並批評官員在實施這些項目的同時採取安全化措施。
• 中央和地方官員也對通訊工具加以限制,頒布了限制「虛假」和「有害」信息傳播的規定,
限制了外國記者從新疆報道的能力。 當局在限制新疆居民使用通訊工具方面採取了多
項措施。例如, 2016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規定要求自治區居民在獲准訪問網際網路(包
括使用手機) 之前登記真實姓名。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當局在該地區擴大了以漢語為中心的「雙語教育」,這是違反國
際法的壹項政策。壹個維族權利倡導組織批評說,該政策強調漢語普通話教育, 損害
了其他語言,並導致維族教育工作者失業。在「雙語教育」體制下,課堂教學主要採用
普通話,基本上取代了少數民族語言教學。 2017 年 6 月,新疆和田地區的教育官員下
令禁止在中小學使用維吾爾語, 聲稱這樣做是「為了加強中小學雙語教育」。禁令內容
包括禁止在校園內使用維吾爾語標牌,以及禁止在學校的公共活動和教育管理工作中
使用維吾爾語。 2017 年 3 月,國家媒體報道說,當局將在 2017 年新建或擴建 4387 所
「雙語幼兒園」和聘用壹萬名「雙語教師」, 以加強學前「雙語教育」。55
• 據「人權觀察」組織從事的研究和《自然》 期刊的報道,安全人員壹直在大規模收集新
疆維吾爾人和中國各地其他人的 DNA 樣本, 在許多情況下未經本人同意。國際觀察
人士擔心,官員可能通過濫用收集的生物識別數據來加強對維吾爾人的安全控制, 因
為官員建立的公民生物識別資料庫並不像其他國家那樣限於有犯罪記錄的人, 而且在
DNA 資料庫管理方面也不像其他國家那樣實施法律保障措施。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支持提高公眾對新疆人權狀況的認識的努力,支持保護維吾爾文化的項目,增加維吾
爾人保護其人權的途徑, 並更頻繁地對新疆進行以人權為重點的訪問。
o 呼籲中國政府在新疆實施既促進安全又促進人權的政策, 對以維護安全名義侵犯人權
的自治區和地方官員追究責任。敦促中國官員建立機制,確保官員在執行安全措施時
堅持法治,不要任意拘留或監視公民。此外,敦促中國官員與國際人權專家協商, 在
與反恐有關的法律法規中納入人權保障措施,並避免對恐怖主義和與恐怖主義有關的
犯罪作出寬泛和含糊的定義。
o 呼籲中國政府根據中國和國際法律的規定,允許外交官、國內外記者和觀察人士更自
由地報告與新疆相關的問題,並允許國內外記者對在自治區實施的政府政策自由地表
達他們的看法。
o 呼籲中國政府遵守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保障宗教活動免受國家限制
的國際標準。
o 敦促中國官員遵守中國簽署和承諾批准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12 條,
尊重維吾爾人和所有中國公民自由出國旅行的權利。敦促中國當局將護照和通過合法
渠道獲得的其他旅行文件交還給新疆居民。
o 呼籲中國政府與非漢族家長、教師和學生協商,確定在新疆的學校應當使用哪種教學
語言(從學前教育到大學)。呼籲中國官員遵守中國憲法第 4 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 10 條的規定,允許家長與學生選擇維吾爾語和新疆地區的其他主
要非漢語語言作為教學語言。56
o 鼓勵在新疆經營業務或從事投資開發項目的美國公司促進少數民族的平等就業機會,
並支持就項目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影響與少數民族協商的開發項目。鼓勵美國公司投
資于新疆的商業機會,積極招聘少數民族,實施旨在消除就業和工作場所歧視的機
制,並敦促中國同行為少數民族提供平等就業機會。
o 鼓勵在新疆經營業務或從事投資開發的美國公司在其運營和業務戰略中採用對環境有
利的經營方式,並促進該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
o 呼籲中國政府停止在新疆大規模收集維吾爾人的 DNA 樣本,並停止建立中國公民生
物識別資料庫,直到制定和實施隱私保護措施、 確保知情同意的機制和 DNA 資料庫
管理方面的法律保護機制, 以防官方濫用收集的生物識別數據。隱私保護措施應符合
中國簽署但尚未批准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的標準。中國官員還應當
就存儲、分享和使用生物識別信息實施透明的法規,併為公民建立可有效挑戰此類信
息收集做法的法律程序。
西藏
調查結果
• 自 2010 年 1 月第九輪對話以來,達賴喇嘛的代表與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官員之間沒有進
行過正式的對話。 2017 年 2 月, 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前共產黨高級官員
朱維群說,中國政府不會與他稱之為試圖分裂中國的「非法集團」進行對話。
• 黨和政府繼續在藏族自治地區實施壓制政策,其做法包括廣泛的侵入性監視、限制藏
人基本權利的嚴格法規和規則、無處不在地展示警察和武裝力量。西藏自治區的兩位
新任領導人——自治區黨委書記吳英傑和自治區主席齊扎拉——在該地區都有豐富的
工作經驗,在他們的領導下自治區政策或治理方法不太可能發生變化。
• 中國政府重申其立場,只有它有權決定達賴喇嘛的繼任者。現任達賴喇嘛則堅持轉世
立場,強調這個問題不應當由中國政府或黨來決定,而應當由他本人、 藏傳佛教領導
層和西藏人民來決定。57
• 黨和政府通過對宗教活動的普遍控制和限制繼續侵犯藏傳佛教僧尼和普通信徒的宗教
自由權利。在四川省著名佛教研究中心喇榮五明佛學院和亞青鄔金禪林,數千名僧尼
被驅逐,許多住宅被拆毀,是本報告年度內黨侵犯藏傳佛教徒的宗教自由權利的壹個
突出例證。
• 來自中國藏族地區的大約 7000 名藏族朝聖者試圖參加 2017 年 1 月初達賴喇嘛在印度
菩提伽耶主持的壹次重要法會。 2016 年 11 月,中國官員沒收護照,發出威脅,並下
令已經到達印度和尼泊爾的藏人回國,侵犯了他們的宗教自由和出行權利。
• 在本報告年度,據報出於政治和宗教原因的藏人自焚事件仍有發生。截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已知中國藏族自治地區共發生了五起自焚事件,其中四起被確認致死。自 2009
年以來,中國的藏人自焚事件總數已達 144 起,據報其中 127 起導致死亡。與過去的
情況壹樣,自焚者公開祝願達賴喇嘛長壽、從流亡中回歸和西藏自由。
• 中國當局繼續拘留和監禁以和平方式行使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權利的藏人,包括倡導
藏語教學的藏人。青海省雙語教學倡導者扎西文色自 2016 年 1 月以來壹直被關押, 目
前在以「煽動分裂主義」的罪名候審。 此前,《紐約時報》 曾於 2015 年 11 月發表了有
關他倡導藏語權利的報道和視頻。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鼓勵黨和政府根據中國法律和國際法承認的宗教自由權利尊重現任達賴喇嘛、 藏傳佛
教領導人和西藏人民就達賴喇嘛繼承或轉世作出決定的權利。
o 敦促中國政府認識到具有限制性的黨的政策和政府措施以及中國藏族自治地區日益增
強的安全化在藏民自焚和抗議活動中起到的反作用。敦促中國政府停止把達賴喇嘛視
為安全威脅,並向政府強調尊重和保護西藏文化及語言的重要性——這方面的政策變
化將促進和維護藏族地區的社會穩定。
o 鼓勵中國政府尊重藏人在國內外旅行的權利,允許外國記者、 聯合國和非政府組織的
代表以及美國政府官員進入中國藏族地區。58
o 敦促行政當局儘快提名壹位適當的候選人,擔任傳統上兼任西藏問題特別協調員職務
的公民安全、 民主和人權事務副國務卿,並敦促參議院立即予以批准。
o 敦促中國政府結束對藏族語言維權人士扎西文色的拘留, 把他釋放,並撤銷對他的指
控, 同時強調以和平方式倡導真正的雙語教育是中國法律和國際法承認的權利, 不是
犯罪行為。
o 在與中國官員的交往中, 敦促釋放因和平行使人權而被拘留或監禁的藏族政治犯。委
員會政治犯資料庫中有關被拘留藏人的記錄儘管未能全面反映藏人被拘留和失蹤的情
況, 但為與中國官員進行上述溝通提供了有用的資源。促請中國政府及其安全部隊停
止通過任意拘留、 失蹤、 毆打、 酷刑、 恐嚇等手段壓制和處罰和平行使其權利的藏
人。
o 敦促中國政府在規劃中國藏族地區的基礎設施、 自然資源開發、 移民或安置項目和旅
游景點時充分考慮藏人的意見和願望。
o 繼續請求中國政府邀請壹個國際組織的獨立代表與達賴喇嘛在 1995 年認可的第十壹世
班禪喇嘛更登確吉·尼瑪會面,自 1995 年 5 月 17 日起他和他的父母壹直被在與外界隔
絕的情況下軟禁。
香港和澳門的發展
調查結果
• 2017 年 3 月 26 日,香港選舉委員會選舉林鄭月娥為香港第四任行政長官。觀察人士
指出,在提名和競選期間,中央政府官員和代表向選舉委員會成員施加壓力, 促使他
們支持林,而不是其他候選人。儘管香港《基本法》 的條款保障香港的政治自主權和
民主發展,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行政長官的選舉僅限於確保支持中國當局批准的候
選人。
• 在壹些民主派候選人于 2016 年 9 月立法會選舉中獲得議席后,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采
取措施取消了更改誓詞的反對派議員的資格,並禁止他們就職。 2016 年 11 月 7 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發表了對香港《基本法》 的解釋,認為《基本法》 第59
104 條規定的就職誓詞是對香港和中國的法定承諾, 禁止那些誓詞被認定無效的當選
者重新宣誓。律師、 立法會議員、活動人士和維權組織強烈批評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這項解釋是在壹所香港法院還在審議香港政府針對兩名立法會議員當選者梁頌恆和游
蕙禎提出的控告時宣布的。 審理此案的香港法官宣布政府勝訴, 裁定梁和游「拒絕立法
會宣誓」,並取消了二人的議員資格。
• 在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之後,香港政府繼續對 2014 年民主抗議活動的參与者和政治反
對派成員提起法律訴訟。 2017 年 7 月,壹所香港法院裁定政府勝訴,並基於誓詞取消
了另外四名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還指控另壹名議員在立法會大廳內的抗議活動中褻瀆
中國國旗和香港區旗。在行政長官選舉次日,香港警方還對 2014 年民主抗議活動的九
名領導者——包括兩名現任立法會議員——提出指控。
• 2017 年 8 月,香港政府上訴成功,增加了對 13 名抗議者以及民主派學生領袖黃之
鋒、 羅冠聰和周永康的處罰。壹些國際人權組織和國內民主團體聲稱, 這項起訴是出
于政治動機, 但香港政府和兩個地方法律組織對此予以否認。
• 香港記者繼續對香港的新聞自由表示擔憂,指出令人關切的問題包括自我審查、政府
對記者的限制、以及五位香港書商 2015 年被中國大陸當局綁架和失蹤的事件。香港政
府繼續限制網路媒體從事自由報道的能力,包括在 2016 年 12 月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
界別分組選舉和 2017 年 3 月行政長官選舉期間實施的限制,這些限制受到國際和香港
人權組織的批評。
• 委員會沒有看到澳門按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壹再建議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的要求在建立「壹個普遍的和平等的選舉制度……」方面有任何進展。 2016 年
12 月,澳門立法會修訂了立法會選舉法, 規定對不宣誓忠於澳門《基本法》 或對澳門
「不效忠」的候選人或立法會議員取消資格。 對修正條款提出批評的人士質疑此項法律
要求的必要性,並對新法將威脅到自由和公平的選舉權利表示關切。
• 澳門政府繼續拒絕壹些來自香港的民主派政治家和活動人士入境。澳門當局為此辯解
說,被禁止進入澳門的人士對「澳門內部的安全與穩定構成威脅」。壹位澳門民主派人
士表示,當局希望「阻止香港活動人士影響澳門的政治氣氛」。60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考慮通過《香港人權和民主法》 (S. 417), 以追蹤香港獨立於中國大陸行使自主權的
狀況,並重申美國對香港民主化的支持。
o 在與中國和香港官員會面時強調,香港在「壹國兩制」原則下享有的、由「中英聯合聲明」
和《基本法》 保障的自主權繼續受到侵蝕, 這壹趨勢威脅到美國對香港政策的基礎,
特別是根據美國法律給予香港的特殊待遇。
o 敦促中國和香港政府執行《基本法》 第 45 條和第 68 條以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 第 25 條,重新啟動選舉改革程序和推進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
促請中國和澳門政府按照《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 條的要求和聯合國人
權事務委員會的反覆建議,為澳門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設定壹個時間表。
執行摘要
主席聲明
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成立十七年之後的今天,其追蹤中國人權和法治發展的
使命依然完全具有現實意義和緊迫的必要性。
在推動經濟增長和幫助千百萬人擺脫貧困方面,中國從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中受益匪淺,
但許多人預期會伴隨中國經濟轉型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來的政治改革卻未能成為現實。 中國政
府聲稱, 中國在貿易、 環境保護和國際機構建設等領域發揮了全球領導作用——國家主席和共產
黨總書記習近平過去壹年裡在幾個備受矚目的國際論壇上亦有類似表述——但事實上中國政府的
行為卻並非如此, 不是壹個負責任的利益相關者的所作所為。
雖然中國強調全球互聯互通和開放的必要性,但它繼續加強世界上最尖端的網際網路控制和
新聞檢查制度,並進壹步推進所謂的「網路主權」,即國家對其境內的網際網路應當享有完全的控
制。中國政府提出的這壹廣義主權概念使中國官員得以藉此非難國際社會對其人權記錄的批評,
把這種批評視為干涉別國事務。中國政府壹直通過延伸自己的「長臂」來威脅和恐嚇在國外居住的
政治和宗教異見人士和批評者;在世界各地的高校建立孔子學院,以其政治議程影響這些高校的
學術環境;同時大力投資于海外媒體, 以出口國家宣傳和行使軟實力影響電影製作和其他文化媒
體。此外, 當中國官員抱怨別國「干涉」中國事務時, 他們沒有考慮到中國政府有義務尊重其公民
根據中國憲法和中國自願簽署的國際公約所享有的基本權利。
委員會的任務之壹是記錄中國政治犯的案件——這些人是因為行使公民、 宗教和政治權利
而被中國政府拘留或監禁的。堅定不移地倡導這些政治犯和宗教犯的權利仍然至關重要,其中
1400 多人是委員會遠非完備的政治犯資料庫中的未結案例。 他們的「罪行」涉及委員會年度報告中
的幾乎所有問題領域,代表了中國具有壓制性和專制性的壹黨制對人類造成的傷害。中國知識分
子和 2010 年度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劉曉波由於從事民主工作而被以「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判處 11
年徒刑,于 2017 年 7 月死於肝癌, 使人們再次關注政府和黨對政治犯的可恥虐待。在他的生命的
最後幾天,當局壹再拒絕讓劉曉波出國接受治療, 違反了他本人和他的妻子劉霞的意願。
在本報告年度, 幾位在 2015 年 7 月的大規模打壓時被拘留的中國律師和維權人士的妻子
挺身而出,勇敢抗爭,我們為此感到振奮。 在許多例子中,這些婦女承接了為丈夫辯護的事業,2
往往為自己和孩子帶來巨大的風險。據她們自己訴說, 她們中許多人以前從未參与過丈夫追求正
義和向自己的政府問責的努力。然而,由於中國當局對她們及其家人的迫害——隨著她們的配偶
遭受的不公正拘留從數日延長至數周乃至數月——她們成為獨立的維權人士。 據她們敘述,由於
來自官方的壓力,她們受到恐嚇、 騷擾和社會邊緣化——房主拒絕她們租房, 當地學校拒絕讓她
們的孩子上學, 她們的生活經常受到監視,行動自由受到限制——加上她們以公開方式強烈要求
為她們的丈夫恢復清白, 用壹位學者的話來說,開闢了「我們以前在中國從沒見過的新的鬥爭路
線」。
中國政府的壓制措施可能會暫時滿足共產黨控制公民的慾望,並保持對權力的控制,但是
正如這些婦女所表明的那樣, 此類措施經常會導致意想不到的後果, 包括引發人們的怨恨和促使
本來不會參加維權活動的人士投身其中。儘管自從習近平上台以來,委員會的報告文件記錄了在
人權保護方面持續下滑的趨勢, 但也出現了壹些令人讚歎的情況:中國政府壓制真正的宗教表
達, 但宗教信徒的數量倍增;政府審查網際網路, 但規避工具大量出現;政府殘酷地打壓維權律
師, 但他們的親人開闢了「新的鬥爭路線」。
中國的變化最終將從內部產生。 但是,通過壓力要求中國政府維護人權,尊重法治,信守
國際承諾,不僅符合美國及其他志同道合國家的正當國家利益,而且亦是其責任。 正是在這樣的
背景下,作為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主席和共同主席, 我們提交了委員會 2017 年度報
告。
馬可·盧比奧,聯邦參議員, 主席
克里斯托夫·H·史密斯,聯邦眾議員, 共同主席3
引言
預計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將在委員會 2017 年度報告發布前後召開。在這
每五年壹次的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國家主席兼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鞏固了權力,他作
為黨的「核心」領導人的地位正規化,在經濟、國內改革、國防等重點政策領域大權獨攬。 習
近平利用他最具特性的反腐敗內部措施,已經有效地排除了許多潛在的政治對手,並在這次
黨的精英大會之前動搖了關係網路和壹些政治派系。然而,這場運動沒有帶來問責制,例如
要求官員披露其金融資產或者從體制上對政治權力進行實質性的制衡。 在黨的十九大上哪些
人能夠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將讓外界進壹步了解習近平于意料中的連任后對政壇影響
的程度。
習近平在集權的同時要求黨內和在黨領導下的機構內有更嚴格的意識形態紀律性。 黨
繼續強調媒體和記者在意識形態上與黨保持壹致並遵守紀律,特別是媒體必須作為黨的「喉
舌」, 通過不加批評的、正面的新聞引導「公眾輿論」。習近平在 2016 年 10 月舉行的中國最大
的國有企業集團領導人會議上講話時強調,「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
『根』和『魂』」。同樣,在 2016 年 12 月舉行的中國高等院校思想工作會議上,習近平提醒黨的干
部和學術界人士,「我們的高校是黨領導下的高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校。辦好我們的高
校,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
中國於 2016 年 9 月發布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 年 - 2020 年)」,政府繼續要求
人權政策從屬於與《世界人權宣言》 等國際標準背道而馳的黨的意識形態指導。聯合國極端
貧困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菲利浦·奧爾斯頓在他 2016 年 8 月訪問中國的報告中描述了這壹現
實:「最大挑戰……在於理解共產黨的領導作用如何與承認個人權利和提供有意義的問責機制
共存……。 」特別報告員還在報告中提到中國政府強行控制他的日程安排和監督他在中國的行
動,進壹步證實了人權組織對中國政府的批評, 即中國政府「在以具有建設性和合作性的方式
參与聯合國人權機制方面記錄不佳」。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中國共產黨繼續限制已經有限的言論表達、宗教活動與和
平集會的空間。除騷擾和拘留政府批評者外,中國當局還打壓那些為工人或被剝奪土地的村
民倡導權利和促進環境保護的人士。對於在幫助和協助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朝4
鮮難民流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的外國援助工作者、基督教會和非政府組織,中國當局加大
了壓制力度。官方的審查制度導致了新聞和公共辯論的空間受到擠壓。公民記者——例如劉
飛躍和黃琦——被刑事拘留,截至 2017 年 9 月正在等待起訴,他們分別創辦的人權網站是關
于草根抗議和其他維權活動的重要信息來源。 2017 年 8 月,雲南省當局把博客「非新聞」的創
始人盧昱宇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該博客發布的信息主要涉及勞工抗議及其他群體事件。
戶口制度進壹步的改革是本報告年度正面的立法和政策發展之壹,但由於實施改革和
執行法律法規不規則等問題,讓人對此有所保留。 據報道, 政府當局繼續因「製造麻煩」或從
事政治上「敏感」的活動把沒有精神病的人強迫送入精神病院(「被精神病」) ,導致《中華人民
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的實施受到破壞。 雖然共產黨的中央辦公廳發起了壹項全國性的倡議對
黨領導下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進行改革, 但獨立的婦女權利組織提高反對性騷擾意識的努
力卻受到阻止, 而且政府繼續對倡導婦女權利的人士進行刑事起訴和騷擾。
中國當局繼續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同時堅持積極推行違反國際標準的強制性人口控
制政策。主管計劃生育的官僚機構仍然毫髮無損,這說明了政府的態度。中國政府的人口控
制政策加重了中國面臨的人口挑戰,包括人口迅速老齡化和勞動人口縮減,這些挑戰有可能
進壹步減緩中國的經濟增長。
由於中國政府缺乏透明度, 影響到許多委員會追蹤的領域。中國當局繼續將與污染有
關的數據視為敏感信息,並對有關環境的報道進行審查。對於外部觀察者來說, 人們對透明
度的關切是中國在推進「壹帶壹路」計劃時首先需要面對的問題之壹。該計劃是壹個影響深遠
的經濟和政治日程,部分目的在於建立新的全球發展和貿易規範,從而增強中國的影響力。
2017 年 5 月舉辦的「壹帶壹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的高潮是簽署了壹份公報, 出席論壇的各國
元首承諾推進「……促進民主、良政、法治、人權,推動性別平等和婦女賦權」。 在論壇期
間,中國當局在北京市拘留了在會場及附近街區聚集的數十名上訪者和維權人士。在中國官
方宣傳的「壹帶壹路」發展項目的壹個重要中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 , 據報道有關部門
加強了對當地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安全控制, 並嚴格限制上網。在同壹地區,當局開
始加快大規模採集居民 DNA 的行動(在許多情況下未經本人同意) ,促使人們對收集這些信
息的透明度感到擔憂。壹個國際維權組織報告說, 採集 DNA 與中國的「維穩」措施有關。5
本報告下文的章節記錄了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大致為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9
月)中國人權和法治領域中的上述及其他發展變化。每個章節都基於《世界人權宣言》 和其
他重要人權公約以及中國憲法中的定義考察了中國政府在保護人權的不同方面履行其義務的
狀況。 茲將本報告正文部分涵蓋的綜合性主題和重要發展變化簡述如下。
概述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出現了下列綜合性主題和重要發展變化:
1. 政府和黨繼續以法律為壓制手段擴大對中國社會的控制。
2. 中國的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繼續被定罪, 據可靠報告,有人在拘留期間遭受酷刑。
3.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正在加劇,特別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藏族自治地區。
4. 在香港回歸二十年後, 由於中央政府的干預,「壹國兩制」模式在香港的長期可行性
日益不明朗。
把法律用作壓制手段
委員會注意到,當局繼續以法律為壓制手段,擴大對中國社會的控制, 但對外營造的
印象卻是實行壹個法治指導下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政府
對有意遵守該法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提供的指導有限,給這些非政府組織及其在當
地的中國合作夥伴帶來了不確定的運作環境。另外,由於中國的很多草根非政府組織都依靠
國外資金支持,這些組織現在面臨新的行政障礙和更嚴格的政府審查,並且可能失去資金來
源。 而在此之前,公民社會的運作空間——特別是任何形式的權利倡導——已經由於近年來
對非政府組織和維權人士的高調鎮壓而令人擔憂。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的發布也導致了類似情況,外國公司對數據本地化要
求、 缺乏安全保障和隱私保護以及歧視性待遇表示擔憂。雖然法律的全部影響尚不清楚,但
中國政府可以根據該法律的壹些條款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獲得外國公司的技術和數據,其中壹
項要求是外國公司必須將其數據存儲于設在中國大陸的伺服器上,鑒於中國政府在保護知識6
產權方面的記錄不佳,這對外國公司來說是壹項令人震驚的要求。中國公民也會感受到該法
律的影響,因為它缺乏對言論自由權利的保障, 並要求實名註冊和存儲個人信息,使用戶更
容易受到審查和起訴。 基於當前的文本, 該法律可能導致外國公司被迫在幫助中國安全機構
實施壓制措施和違反法律之間做出選擇。
維權律師遭受酷刑和刑事起訴
在 2017 年 3 月發布的壹份年度報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宣稱知名維權律師周世
鋒的定罪量刑是 2016 年度中國司法機關取得的壹項重大成果。周世鋒和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
的其他律師——包括王全璋和王宇——在 2015 年 7 月政府打壓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的行動中
被作為重點對象。這些律師和維權人士參与了被黨視為敏感的案件, 例如代表法輪功精神運
動的修鍊者、民族權利倡導人士和因涉嫌言論犯罪而被拘留的人士。在三月份的報告中, 最
高人民法院院長要求全國各地的高等法院院長對「憲政民主、 三權分立、 司法獨立」等西方原
則要敢於「亮劍」。 該用詞與黨為激發民族主義情緒所採取的總體做法是壹致的。 為達到此目
的,黨通過反對「外國勢力」的宣傳運動和日益頻繁地把維權律師說成「國家敵人」而煽動對西方
的仇視。
當局在起訴 2015 年 7 月的打壓行動中被拘留的數名維權律師時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中模糊的國家安全條款,以剝奪他們的正當程序權利, 包括獲得獨立律師顧問服務
的權利。 這些律師中的許多人最初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這是壹種相對較新的完全隔離
的拘留形式, 它允許在壹個秘密地點進行長達六個月的拘留,被拘留者不能獲得獨立律師顧
問服務, 因此可能遭受酷刑。 在其中的壹些案件中,有發生嚴重虐待的報告,包括強迫攝入
不明藥物和電擊。壹些維權律師事先錄製或撰寫了否認強迫或逼迫供詞的聲明,觀察者認為
這是壹種聰明的做法, 得以從誣陷者手中奪回話語權。在 2017 年 1 月的壹份書面聲明中, 知
名維權律師謝陽說:「如果將來有壹天我認罪了,無論是以書面的還是錄音的方式,那都不是
我真實意思的表示,或者是因為持續酷刑折磨,或者是因為交換, 用認罪換取取保回家……」
中國政府和共產黨官員還使用其他各種方法來限制和懲罰那些承接官員認為「敏感」案
件的律師。當律師被判定為從事犯罪活動時——許多知名維權律師就是因此獲罪——官員可7
能會弔銷他們的律師執照,對他們進行持續監視,並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根據 2016 年 11
月生效的經修訂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內部要設立黨組織,黨組織參与律師事務所的管理,這
可能進壹步阻礙律師(即使是持照律師)承接政府認為「敏感」的案件。
在 2015 年的打壓行動之前,官員採取了類似措施來限制和懲罰知名維權律師。 在本報
告發布時, 其中許多人因其維權活動繼續受到迫害,以下僅舉數例:
• 江天勇於 2009 年被吊銷律師執照,此前他代理的案件的當事人包括藏族示威
者和 2008 年受污染奶粉事件的受害者。他于 2016 年 11 月失蹤, 6 個月後以「顛
復國家政權」的罪名被正式逮捕。 2017 年 8 月,江在審判時承認「煽動顛復國家
政權」。
• 公益律師浦志強在 2015 年 12 月被判處三年緩刑, 但此前被審前拘留 19 個月。
他曾為宗教團體和少數民族倡導權益, 紀念 1989 年天安門抗議活動,在政治
敏感案件(如艾未未案件)中擔任被告律師。由於被定罪,浦永久喪失了律師
執照。
• 倪玉蘭在被拘留期間被警方毆打致殘。 2002 年,她由於為被強迫拆遷的人士倡
導權益而失去了法律顧問的工作。 2016 年,中國當局拒絕向倪頒發護照,阻止
她前往美國接受美國國務院頒發的壹個獎項, 該獎項旨在表彰她的勇氣和無私
的維權工作。最近,據報由於警方向房主施壓,她多次被趕出租賃的公寓。
• 高智晟在遭受酷刑後於 2014 年 8 月獲釋。他是中國第壹批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
代理的維權律師, 此類群體包括家庭教會基督徒、 法輪功修鍊者和被征地的農
民。由於被定罪,他不能再擔任律師,他的行動自由和言論自由繼續受到限
制。據報道, 高智晟在 2017 年 8 月失蹤。
• 自 2005 年晚期以來, 因承辦賠償和腐敗案件而知名的律師唐荊陵被阻止執
業。 2014 年,在 1989 年天安門抗議活動受到暴力鎮壓 25 周年之前,官員們拘
留了他。 2016 年 1 月,他以「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8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加劇,特別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和藏族自治地區
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實際操作中,中國政府繼續通過對宗教活動和信仰解釋的限制來
踐踏其公民的宗教自由, 這些限制自 2012 年 11 月習近平就任共產黨總書記以來日趨嚴厲。
此類違反公民權利的做法在少數民族地區尤其嚴重。 關於宗教活動和集會的法規修訂草案在
2016 年 4 月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之後于 2016 年 9 月發布,並於 2017 年 9 月獲得通過。該法規
不但沒有解除過去的壓制措施, 反而把現有限制制度化,是黨把宗教作為提供社會服務和促
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工具的壹個例子,即讓宗教發揮黨認為是正面的作用。
在草案通過之前,壹些地方政府採取措施打壓基督教家庭教會, 包括制定迫使家庭教
會登記或關閉的工作計劃;通過問卷調查收集信息;動用安全部隊對付民間教會;通過線人
和攝像機對教會進行監控;摧毀十字架及其他宗教標誌;解僱人員;禁止擺放奉獻箱、施行
洗禮和任命牧師。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 ,官員們出台了多項政策,對維吾爾族穆斯林宗教信仰
中壹些最涉及個人隱私的表達方式(包括割禮、 婚禮、 喪葬等) 進行監管。當局制定的新規
定限制了宗教在教育中的作用以及父母讓子女參加宗教活動的能力。這些規定還禁止穿戴伊
斯蘭服飾,包括面紗和「非正常」的鬍鬚,並禁止父母給孩子起某些「伊斯蘭教」名字,此類名字
有幾十個,都被列入「極端主義」名單。 違反以上命名規定的家庭的新生兒可能被拒絕登記戶
口, 從而在享受教育和醫療等社會服務方面受到限制。後來有報道說, 該命名禁令的適用范
圍擴大到最大為 16 歲的孩子。 2016 年晚期, 據報道當局在新疆拆除了數千座清真寺,這是中
央政府官員推行的「清真泛化整治」運動的壹項內容,由當地安全人員監督執行。
在藏族自治地區,黨和政府繼續利用壹個對宗教活動實施普遍控制和限制的體系侵犯
藏傳佛教僧尼和非神職人員的宗教自由和遷徒自由權利,同時通過廣泛的、具有侵入性的監
視手段加深黨對村莊和宗教組織的滲透。四川省著名的喇榮五明佛學院和亞青鄔金禪林的房
屋被拆除, 數千名僧尼被驅逐和強迫遷移,進壹步破壞了保護藏傳佛教以及藏族語言和文化
的機構。 在本報告年度, 截至 2017 年 8 月已知有五名藏人以自焚抗議中國的管治,並要求允
許達賴喇嘛返回西藏。據估計,中國藏族地區約有 7000 名藏族朝聖者試圖參加達賴喇嘛于
2017 年 1 月在印度主持的壹次重要法會。然而,在印度的講學活動舉辦之前,中國官員們沒9
收了藏人的護照,命令數千名已經在印度的藏人回國, 並威脅說, 如果他們不服從返回命
令,將受到懲罰, 包括拘留、 失去養老金和工作、 禁止僧侶返回其修道院。
香港「壹國兩制」的長期可行性日益不確定
委員會注意到,在英國交還香港二十周年的背景下,香港《基本法》 規定的「壹國兩
制」原則進壹步受到侵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于 2016 年 11 月選擇
干預香港法庭正在審理的壹宗案件,通過對《基本法》 的解釋有效阻止了兩名在民主選舉中
當選的議員在立法委員會(立法會)就職。這是人大常委會第壹次就地方法院正在審理的案
件先行裁決, 使人們對香港的自主權進壹步感到關切。
2017 年 3 月 26 日,林鄭月娥當選為香港第四任行政長官,但這次選舉由於據報道
中央政府官員及代表授意選舉委員會成員支持林(而不是其他候選人) 而蒙上陰影。選舉
委員會的組成本身就受到限制,以確保獲得中國當局首肯的候選人有足夠的支持, 這突出
反映了 2014 年抗議活動中提出的普選和代表權充分民主化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
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張德江 2017 年 5 月發表講
話,進壹步闡述了中央政府對香港長期發展軌跡的看法,併發出不祥的警告:「在任何情
況下都不允許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的權力」。 他強調,香港行政長官的地位高於香港
的司法和立法機構,要求香港實施更為嚴格的國家安全法律,包括重新制定有爭議的《基
本法》 第二十三條項下有關反顛復和反煽動的內容。
2017 年 7 月, 壹所當地法院根據對《基本法》 的同壹解釋撤銷了四名在民主選舉
中當選的民主派議員的資格,理由是他們未能適當宣誓就職,上述有爭議的解釋在 2016
年 11 月曾被用於阻止兩名立法會議員就職。 2014 年民主抗議活動的領導人之壹、 香港歷
史上最年輕的當選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就是被罷免的人之壹。 2017 年 8 月,香港當局判
處羅和于 2014 年抗議活動中的其他兩名領導人黃之鋒和周永康有期徒刑六至八個月, 該
判決系基於他們在 2014 年抗議中從事的活動。 此前黃和羅曾被判處社區服務,並且已經
做滿,但香港律政司尋求更嚴厲的刑罰。此外, 由於新的刑期,所有三人均不得在五年內10
競選立法會職務。他們新組建的政黨香港眾志就此項判決發表聲明警告說:「通過濫用司
法程序,政府存心要讓和平抗議者身陷囹吾,使所有異議人士襟聲。 」
此外, 據香港記者報道, 人們對新聞自由繼續感到擔憂, 其原因包括自我審查、 政
府對記者的限制、 以及中國內地當局操控的 2015 年五位香港書商被綁架和失蹤事件。 在
2017 年 5 月向委員會提交的證詞中,書商林榮基對書商們失蹤前後發生的事件(截至
2017 年 9 月桂敏海仍然被拘留) 作了如下描述:「這壹系列事件不僅表明了中國政府對香
港言論自由的粗暴干涉,也表明其日益無所顧忌。」
對國會和行政當局的建議
• 把人權納入總體雙邊關係。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當擬定壹項行動計劃,在中國人權方面
促進跨部門協調,並制定壹個協調壹致的方法,使所有與中國政府對口機構互動的部
門都做好準備,追求可衡量的、以結果為導向的人權和法治成果。所有部門都應當有
充分準備,以便更好地闡明改善中國人權與美國的經濟、安全和外交利益之間的聯
系。
• 把對等作為壹個首要事項。 行政當局應當開啟高層討論,制定壹個行路規則協議,確
保美國在中國的機構、企業和國民享受對等待遇。行政當局應當採取適當和對等行
動,以確保美國的媒體機構、學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擁有與在美國的中國政府贊助和
資助的智庫、學術機構和媒體機構相同的自由(此類機構正在日益增多),同時確保
獨立的中國媒體和組織繼續受到歡迎。此外,與中國簽訂的任何雙邊投資協定(BIT)
都應當有效地促進和支持美國媒體公司和教育機構的市場准入。
• 就侵犯人權向官員問責。 對於使用酷刑、嚴格限制宗教自由、 遣返朝鮮難民、 或強制
墮胎或絕育的行為, 行政當局應當運用現行法律來追究中國政府官員及其同夥的責
任, 包括利用《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 1998 年《國際宗教自由法》 以及
《2000 年外交關係授權法》 。國會應考慮撥款, 以便查明和調查那些對侵犯人權行為
負有責任的中國政府官員。
• 尋求達成符合全球標準的執法協議。 中國政府官員在其反腐敗調查中尋求將身在海外
的中國公民遣返, 這為行政當局提供了壹個機會。行政當局可藉此施加壓力, 要求達11
成壹項全面執法協議, 以建立外交保證, 確保為囚犯提供可核實的正當程序保護,終
止拘留期間的酷刑和多種形式的任意拘留,包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在中國政府能
夠證明它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其他關於犯罪嫌疑人待遇的國際人
權文件規定的標準之前,美國政府不應當同意進壹步的遣返。
• 回應數字技術領域的保護主義。 行政當局應當考慮尋求壹項高層次的貿易協定,以應
對中國政府日益增長的數字技術保護主義,其中包括對新聞和信息自由流通的承諾以
及對美國數字技術產品的非歧視性待遇。行政當局應考慮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壹項爭
議,質疑對美國高科技和媒體公司的持續歧視;如果中國政府繼續施加苛刻的要求,
包括在中國存儲數據以及披露源代碼和加密密鑰, 則應當準備實施有針對性的貿易制
裁。 行政當局應向國會提供更詳細的信息,說明網際網路審查對在中國的美國企業的影
響, 並利用現有法律條款來解決中國的網路間諜活動導致的知識產權盜竊和美國公民
隱私權問題。 行政當局和國會的各主管委員會應當努力尋找方法, 利用美國外資投資
委員會應對威脅國家安全的不公平產業政策,包括擴大其使命以調查媒體和高科技部
門的外國投資。
• 促進網際網路自由。 行政當局應當與國會和廣播理事會首席執行官合作,制定壹項全面
的多年戰略,與公民社會、企業、關鍵高科技產業、宗教領袖和人權捍衛者建立夥伴
關係,共同應對中國政府推動「網路主權」的努力;開發提供或增強網際網路接入的有效
技術;並研究如何應對對網際網路自由的威脅,包括中國政府在 2018 年初開始屏蔽虛擬
專用網(VPN)接入的意圖。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考慮擴大為公民社會倡導者和有關項
目提供數字技術安全培訓的計劃以及跟蹤、保護和再循環被中國政府審查人員刪除的
媒體和網際網路內容的項目。
• 擴大 FARA 的使命以應對宣傳。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相互協作, 擴大《外國代理人登記
法》 (FARA)的管轄範圍,使之包括為外國國有媒體、 政府支持的智庫或在美國運
作的其他非營利組織工作的人員。此外, 行政當局應當制定壹項「政府壹體化」策略來
應對中國政府的宣傳,包括為國務院全球參与中心充分配備資源, 以開展研究,從事
信息打假,並考慮擴大「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台的中國節目。
• 以同壹種聲音為人權發聲。 行政當局應在適當情況下發揮領導作用,針對侵犯人權行
為與盟國共同制定協調壹致的對策,包括在聯合國通力合作,建立多邊人權對話或聯
合資助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項目, 或共同倡導人權和分享囚犯名單。 行政當局還應當12
與企業和非政府組織協調, 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帶來的不公平產業政策、 數字技術保護主義以及對美國和全球利益的損害發出同壹種
聲音。
• 幫助解決中國的「失蹤女孩」問題。 行政當局應將《納入女童法》(P.L. 114–24)的條
款納入對外援助項目,並考慮在美國國務院任命壹名特別顧問,監督援助項目的制定
和協調,以應對中國政府的人口控制政策和性別比例失衡造成的社會和經濟問題,特
別是加強中國婦女和女孩財產權和繼承權的項目,以及保護婦女及其家庭免受最具強
制性的人口控制政策影響的項目。 行政當局應當編寫談話要點, 以便政府官員和外交
人員討論與中國的性別比例嚴重失衡有關的問題, 並將此項討論作為雙邊安全、 法
律、人口拐賣、 人權、 醫療和公共衛生對話的壹部分。此外,國會還應當繼續把美國
為聯合國人口基金提供的用於中國的資金與在中國終止所有限制生育和強制性人口控
制政策聯繫起來。
• 尋求保護朝鮮難民。 國會應重新授權《朝鮮人權法》 ,並考慮擴大努力,通過壹切可
能的途徑——包括脫北者社區——將未經審查的新聞和信息傳送至朝鮮和在中國尋求
庇護的朝鮮人。此外, 行政當局應當利用國會提供的工具,準備對受益於朝鮮奴工以
及協助朝鮮政府逃避國際制裁的中國公司、 個人或銀行實施二級制裁。
• 把宗教自由外交作為壹項要務。 鑒於嚴重限制宗教自由的國家可能面臨國內動蕩,也
可能威脅到地區的穩定, 為了維護美國的利益,行政當局應當全面執行《弗蘭克·沃爾
夫國際宗教自由法》 (P.L. 114-281) ,並戰略性地使用制裁以及與美國國務院基於嚴
格限制宗教自由指定中國為「特別關注國」相關的其他手段。 行政當局應當在國務院聯
邦諮詢委員會內重建宗教與外交政策工作組,彙集政府、 大學、 宗教組織和其他非政
府組織的專家,制定壹項有效的、能夠促進和保護中國宗教自由的多年計劃。
• 把打擊人口拐賣、強迫勞動和童工勞動作為當務之急。 國會和行政當局應確保美國國
務院下屬的監督與打擊人口販運事務辦公室和美國勞工部下屬的國際勞工事務局在其
各自部門內擁有足夠的資源和地位, 包括通過 2000 年《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 , 以
便有效地打擊人口拐賣,更準確地報告當前情況。 國會應當再次考慮制定法律,以改
善美國政府在全球和中國就摘取器官為目的的人口拐賣問題進行的數據收集與報告工
作。13
• 推動西藏對話。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共同努力, 通過施加壓力推動取消進入中國藏族自
治地區的限制,促進 2002 年《西藏政策法》 的全面實施,包括在拉薩設立外交機構,
並敦促中國政府官員與達賴喇嘛的代表恢復對話。 行政當局官員——包括總統在內—
—應當會晤作為精神領袖的達賴喇嘛和藏人行政中央的領導人。國會應當考慮通過
《西藏旅行對等法案》 (S. 821/H.R. 1872,第 115 屆國會第壹次會議) 。
• 調整反恐合作以保護少數民族。 鑒於中國政府將和平維權人士以及宗教團體和少數民
族成員列為極端主義分子或恐怖分子, 行政當局應當認真考慮與中國政府的反恐合作
的性質和範圍,並通過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為這種合作制定指導方針,確保美國不容
忍中國當局鎮壓國內政治異議或限制言論自由或宗教自由。在與中國軍方、 公安部門
或其他政府部門官員進行雙邊和多邊對話的過程中, 行政當局應當編寫跨部門對話要
點, 提出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權問題。
• 確保美國國民受到保護。 行政當局應當考慮修改《美中領事條約》 ,以澄清在中國被
拘留的美國人有權與自己選擇的律師會面,定期聯繫他們的家人,私下與美國領事官
員討論他們的案件細節,並澄清美國大使館官員有權出席所有法律程序。 行政當局應
考慮制定正式的策略,以爭取在中國被法外拘留的美籍人士及其家屬獲釋, 並應與國
會協作, 以確保定期報告被拘留或不準離境的美國公民的人數。
• 重申美國對香港自治的關注。 行政當局應當在國會的指示下, 繼續每年發布 1992 年
《美國 - 香港政策法》 第 301 條指定的報告。國會應當考慮如何通過公開聲明、 正式
訪問和決議來說明自由的新聞媒體、 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 獨立的司法機構和擴大的
香港民主治理與把香港保持為亞洲的商業和金融中心這壹美中共同利益之間的重要聯
系。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共同確定是否需要通過立法或其他措施來修改 1992 年《美國 -
香港政策法》 ,包括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S. 417, 第 115 屆國會第壹次會
議) 。
• 制定公民社會行為準則。 行政當局應當與美國公民社會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包括文化
交流和姊妹城市項目) 以及人道主義援助、 學術和宗教組織合作, 制定與中國政府互
動的行為準則,以保護在中國生活的工作人員、 教師或學生的學術自由和普遍公認的
人權, 並在中國當局試圖鼓勵審查、 威脅拒發籤證或入境中國、 或強行指定誰可以參
與各類計劃、項目或機構或可以討論哪些內容時為美國機構提供支持, 使之能夠有效
地應對。14
• 堅持為政治犯爭取權利。 在與中國政府官員的會晤中,行政當局官員和國會議員應在
公開和私下場合提出因和平表達政治或宗教信仰或促進法律改革和人權而被拘留或監
禁的個人的案例。 行政當局還應考慮設立政治犯和宗教犯特別顧問, 就政治犯問題協
調國務院和跨部門的倡導工作。經驗表明, 提出個案可以改善待遇, 減輕刑罰,有時
還能夠解除關押、 拘留或監禁。鼓勵美國官員查閱委員會政治犯資料庫中有關個別囚
犯或囚犯群體的可靠和最新信息。 下文列出了壹些值得關注的代表性案例。
來自行政當局的委員會成員參与並支持了委員會的工作。本《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
其調查結果、觀點、法律解釋和建議——不壹定反映行政當局具體人士的看法或行政當局
的政策。
委員會以 16 對 0 的票數通過本報告。15
值得關注的政治犯案例
鼓勵美國官員查閱委員會政治犯資料庫中有關個別囚犯或囚犯群體的可靠和最新信
息。以下是與本報告涵蓋的問題相關的需要法律或人道主義援助的眾多案例中的壹小部
分:
案例概述
(2017 年 8 月 31 日)
古麗米拉·伊明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0-00238
2009 年 7 月 14 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烏魯木齊市有
關部門拘留了維吾爾族網站管理員古麗米拉·伊明。她曾在
Salkin(撒爾金) 網站工作。據報道,該網站曾刊登壹條消
息,呼籲維吾爾人于 2009 年在烏魯木齊舉行示威。
當局指控她參与組織示威活動。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審理了她的案件,並以「分裂主義」、 「泄露國
家秘密」、 「組織非法示威」等罪名判處她無期徒刑。 古麗米
拉·伊明在庭審時聲稱當局在拘留期間對她使用酷刑, 並強迫
她簽署壹份她未曾閱讀的文件。她目前被關押在烏魯木齊的新
疆女子監獄(新疆第二監獄)。
江天勇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1-00179
2016 年 11 月 21 日, 被取消律師資格的維權律師江天勇在湖
南省長沙市失蹤。據報道, 江因涉嫌「煽動顛復國家政權」被在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直到 2017 年 5 月 31 日以「顛復國家政
權」罪名被捕。當局指控說,自 2009 年以來, 江通過外國媒體
批評了中國政府和政治制度。 8 月 22 日,江在長沙市中級人
民法院的壹審開庭審理中承認犯有「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江
的妻子把這次審判稱為「走過場」,並表示擔心江遭受了酷刑。
聯合國人權專家表示擔憂, 認為當局拘留江的原因是他從事法
律維權活動,包括為宗教團體的成員辯護。
本考吉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2-00261
2015 年 11 月前後,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壩縣
(Ngaba)的官員拘留了至少八名藏人,包括于 2015 年 7 月
6 日組織達賴喇嘛 80 歲生日紀念活動的非神職人員本考吉。
對本考吉和其他人的指控未知,但可能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
2016 年 12 月 6 日,阿壩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本考吉有期徒刑
七年。在 2011 年和 2012 年,當局曾因不明原因拘留本考
吉,她在獲釋后受到嚴密監視。16
李國志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6-00001
2015 年 12 月 9 日,貴州省貴陽市有關部門收押了活石教會的
壹名牧師李國志(又名「仰華」),以「妨礙公務」為由對其進行
了行政拘留。同日,貴陽當局宣布李所在的教會為「非法民間
組織」,並予以取締。 2016 年 1 月 22 日,貴陽市當局以「故意
泄露國家秘密」罪逮捕了李。 12 月 30 日,貴陽法院判處李有
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2017 年 3 月,李由於患血管炎無法獨
立行走,據報獄管人員沒有及時為他提供治療。
劉少明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5-00216
2015 年 5 月 29 日前後,廣東省廣州市的官員收押了勞工維權
人士劉少明,以涉嫌「尋釁滋事」為由對其刑事拘留。 2016 年 1
月 5 日,當局指控劉「煽動顛復國家政權」,原因是他在網上寫
作和分享政治性文章。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審理了劉的案件, 並於 2017 年 7 月 2 日判處他有期徒刑四
年零六個月。 此前, 劉曾因參加 1989 年天安門抗議活動服刑
壹年, 他在獲釋後繼續倡導工人權利, 包括幫助建立壹個工人
維權組織。
唐荊陵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1-00255
2014 年 5 月 16 日,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的公安人員以涉嫌
「尋釁滋事」為由將唐荊陵律師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煽動顛復
國家政權」將他逮捕。 在被拘留之前,唐參加了「非暴力公民不
服從運動」, 呼籲實行法律和社會改革;他還發起了「六四靜思
節」活動, 以紀念 1989 年的天安門抗議活動。 2015 年 6 月 19
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唐的案件,後來判處他有期徒
刑五年。唐的妻子在 2017 年 7 月報告說,獄管人員在他發生
胸痛后拒絕向家人提供病歷。
扎西文色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6-00077
2016 年 1 月 27 日, 官員們指控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市的
扎西文色「煽動分裂」, 他被拘留, 關押在青海省的壹個看守所。
扎西被審前拘留壹年多,據報遭到長時間審訊和多次毆打。他的
壹位律師表示,警方調查的重點是《紐約時報》關於他提起訴訟
要求玉樹的學校提供更多藏語教學的報道。 此前,扎西分別於
2006 年前後和 2012 年兩次被當局拘留,前壹次涉及企圖「非法」
前往印度,后壹次是因為在網上發帖批評當地官員。17
田繼光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6-00452
2013 年 10 月 16 日,遼寧省盤錦市的官員對壹個環境非政府組
織的創始人田繼光執行刑事拘留,據報道起因是他發表壹篇博
文批評壹家國有企業污染環境。 2014 年 9 月 11 日,盤錦市大
窪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 「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等罪名判
處田有期徒刑十二年。上訴后該案件被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發
回,但壹審法院最初拒絕改判。後來,中級法院接受了田的申
訴請求, 壹審法院再審判處他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目前田
被關押在遼寧錦州監獄。
伊力哈木‧吐赫提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09-00315
2014 年 1 月 15 日,維吾爾族學者伊力哈木‧吐赫提在北京的
家中被官員拘留。 2 月 20 日,當局正式以「分裂主義」罪名逮捕
他, 把他關押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看守所。在 6 月
26 日與他的律師會面時, 吐赫提說他在拘留期間受到官員虐
待,包括給他戴銬子, 拒絕提供食物和水。 2014 年 9 月 23
日, 壹所烏魯木齊法院以「分裂主義」罪判處吐赫提無期徒刑。
目前他被關押在烏魯木齊的新疆第壹監獄。 吐赫提原來是北京
壹所高校的經濟學教授,也是「維吾爾在線」網站的創始人。他
曾撰寫有關民族緊張關係的內容,並尋求維吾爾人和漢人之間
的和平對話。
王全璋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5-00278
2015 年 7 月 10 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全璋在對維權
律師和維權人士的打壓行動中失蹤。天津市當局在 2016 年 1
月 8 日以「顛復國家政權」罪逮捕了王,並於 2017 年 2 月 14 日
以同樣的罪名對他提出起訴。 王在天津關押的兩年多里,當局
不允許他與家人或律師見面, 並且據稱當局對他施以電擊酷
刑。此前,王曾在數起廣受關注的維權案件中擔任辯護律師。
2015 年, 王在為法輪功修鍊者辯護期間受到山東省警方的毆
打。目前王仍在審前拘留中。
吳淦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0-00348
2015 年 5 月 19 日左右,官員拘留了維權人士吳淦(又名「屠
夫」) 。此前, 他在江西省壹所法院外為四名他認為受到錯誤
指控的男子抗議。 2016 年 12 月 23 日,天津檢察院的官員以
「顛復國家政權」罪對吳提出起訴, 指控他與北京鋒銳律師事務
所的員工勾結,「嚴重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2017 年 8
月 14 日, 天津當局對吳的案件進行了非公開審理。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法院尚未宣布判決裁定。據報當局剝奪了吳的
睡眠並對他進行長時間審訊。18
夏霖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4-00432
北京市當局于 2014 年 11 月 8 日以涉嫌「詐騙」為由把夏霖律師
收押並執行刑事拘留,于 12 月 15 日正式逮捕。北京市第二
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開庭審理了他的案件,並
于 9 月 22 日以「詐騙」罪把他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 剝奪政治權
利 3 年。 2017 年 4 月 21 日, 在他提出上訴之後,北京市高級
人民法院減刑至 10 年。據報道,當局拘留夏是出於報復,原
因是他從事刑事辯護工作,包括為公益律師浦志強和傳知行創
辦人郭玉閃從事法律代理。
張少傑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4-00126
2013 年 11 月 17 日,河南省濮陽市南樂縣官員刑事拘留了南樂三
自愛國會的張少傑牧師, 此前, 他曾帶領壹批基督徒就與縣政府
的土地糾紛提交了壹份請願書。 11 月 23 日,當局以「妨礙公務」
(后改為「詐騙」)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張執行正式逮捕。
南樂縣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判處張有期徒刑 12 年。 2014
年 8 月, 上訴法院宣布維持原判。 目前張被關押在河南新鄉市河
南第二監獄,據稱獄管人員曾剝奪他的睡眠並拒絕提供食物。
張海濤
政治犯資料庫案例編號:
2015-00343
2015 年 6 月 26 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的公安人員將
維權人士張海濤收押,據稱該事件是壹次「維穩」行動的壹部分,
旨在「清理網路活躍人士」。 當局指控張接受外國媒體的採訪, 並
表達了對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的批評。 2016 年 1 月 15 日,烏魯木
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以及「盜竊、收集、購
買、並向境外機構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罪判處他有期徒刑 19
年。 2016 年 11 月, 上訴法院宣布維持原判。 目前張被關押在新
疆阿克蘇地區的沙雅監獄。19
劉曉波和劉霞
除上述案例之外,委員會敦促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向中國政府提出最近劉
曉波在關押中死亡的事件,並爭取終結對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任意拘留。
2017 年 7 月 13 日,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和知名政治犯劉曉波在關押中死亡, 在此
事件發生的數周之前,官員報告說他正在與晚期肝癌作鬥爭。觀察人士質疑劉在監獄中是
否得到了足夠的治療和適當的健康檢查。儘管有報道說劉希望出國接受治療,但中國政府
把他留在遼寧省的壹家醫院中, 置於安全人員監視之下, 直到他去世。
中國當局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拘留劉曉波,後來以「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對他執行
逮捕, 他被逮捕與他所參与的政治文件《八零憲章》 和他撰寫的幾篇政治文章有關。
2009 年 12 月 25 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 11 年,剝奪政治權利 2
年。
劉曉波留下了他的妻子、 藝術家和詩人劉霞。挪威諾貝爾委員會於 2010 年 10 月
授予劉曉波諾貝爾和平獎后不久,當局就把劉霞非法軟禁在北京的家中。 2017 年 8 月至
9 月,當局對劉霞的行動保持控制, 據說她被帶到雲南省之後再帶回北京。 朋友、 支持者
和外部觀察人士對她的安全、 健康和生存狀況表示擔憂;據報道,在七年的任意軟禁期
間,她的身心健康狀況已經惡化。
倡導尊重人權與和平政治改革
劉曉波是壹位作家、 文學教授和人權倡導者, 也是《零八憲章》 的主要作者之壹。
該文件是在 2008 年 12 月 10 日——即《世界人權宣言》 60 周年和人權日——發表的壹
項公開聲明,它呼籲實行政治改革和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人權。 《零八憲章》 提出 19 條建
議,包括保障人權、 直接選舉立法機關和官員、 司法獨立、分權以及保障宗教自由、 言論
自由和集會自由。 《零八憲章》 呼籲中國公民攜手努力,「共同推動中國社會的偉大變20
革,以期早日建成壹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實現國人百余年來鍥而不捨的追求與夢
想」。
劉曉波在其壹生中矢志不渝地追求這些理想,他為《零八憲章》 作出的努力凸顯了
這壹特點。在頒發 2010 年諾貝爾和平獎時,挪威諾貝爾委員會表彰他「在中國為爭取基本
人權而從事的長期非暴力鬥爭」。但是, 在頒獎儀式上,他的坐席空著,他也無法領取他
的獎項。
在沒有傳統的諾貝爾獎獲得者致辭的情況下, 挪威女演員麗芙·烏爾曼朗讀了劉曉
波為自己在 2009 年 12 月 23 日受到的審判所寫的聲明, 標題為「我沒有敵人——我的最
后陳述」, 現摘錄如下:
但我仍然要對這個剝奪我自由的政權說,我堅守著二十年前……表達
的信念——我沒有敵人,也沒有仇恨……
仇恨會腐蝕壹個人的智慧和良知,敵人意識將毒化壹個民族的精神,
煽動
起妳死我活的殘酷鬥爭,毀掉壹個社會的寬容和人性,阻礙壹個國家走向自
由民主的進程。所以,我希望自己能夠超越個人的遭遇來看待國家的發展和
社會的變化,以最大的善意對待政權的敵意,以愛化解恨。
親愛的[劉霞],有妳的愛,我就會坦然面對即將到來的審判,無悔于
自己的選擇,樂觀地期待著明天。我期待我的國家是壹片可以自由表達的土
地,在這裏,每壹位國民的發言都會得到同等的善待;在這裏,不同的價
值、思想、信仰、政見……既相互競爭又和平共處;在這裏,多數的意見和
少數的儀意見都會得到平等的保障,特別是那些不同於當權者的政見將得到
充分的尊重和保護;在這裏,所有的政見都將攤在陽光下接受民眾的選擇,
每個國民都能毫無恐懼地發表政見,決不會因發表不同政見而遭受政治迫
害;我期待,我將是中國綿綿不絕的文字獄的最後壹個受害者,從此之後不
再有人因言獲罪。
表達自由,人權之基,人性之本,真理之母。封殺言論自由,踐踏人
權,窒息人性,壓抑真理。21
具體調查結果和建議
下文是本年度報告各章節陳述的具體調查結果的概要,它涵蓋了委員會追蹤的各個
領域。在每壹個領域中,委員會列出了壹組值得在下壹年度關注的問題,並遵循委員會的
法定職責,就每壹個領域向總統和國會提出壹組建議,以便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
言論自由
調查結果
• 2017 年 7 月 13 日, 身陷囹吾的作家劉曉波——民主和非暴力政治改革的倡導者、 中
國唯壹的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在遼寧省瀋陽市保外就醫期間死於肝癌。在他去世
前的九年中,他因與人共同起草的政治文件《零八憲章》 和幾篇批評中國共產黨和政
府的文章被指控犯有「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被審前拘留壹年和在獄中囚禁近八年。
在他去世后,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繼續通過法外軟禁把他的妻子劉霞與外界隔絕, 自從
2010 年 10 月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宣布將把 2010 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劉曉波以來, 中國
當局壹直把她強行軟禁。
• 政府和黨繼續強調新聞媒體和記者要有意識形態紀律性,特別是媒體是黨的「喉舌」。
在 2016 年 11 月召開的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全國記協) 會議上, 國家主席和黨
的總書記習近平要求新聞工作者「堅持黨管媒體原則」,「做黨和人民信賴的新聞工作
者」。
• 作為政府和黨自 2015 年 7 月前後持續打擊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行動的壹項措施, 官方
新聞媒體繼續刊登有關維權律師的文章。 《環球時報》、《澎湃》、《法制日報》 和
《檢察日報》的文章為被撤銷律師資格的江天勇律師羅織了多種罪名,包括聲稱他捏
造同為維權律師的謝陽遭受酷刑的消息。
• 政府和黨的廣泛審查制度縮小了新聞和公開辯論的空間, 例如:有改革傾向的刊物
《炎黃春秋》被停業;鼓勵公開討論和評論的網站「共識網」被叫停;經濟智庫天則經22
濟研究所的網站被關閉;以及從 2016 年 10 月起財新網的原創新聞報道被暫停轉載兩
個月。
• 過去壹年中發生了多起對記者施暴和阻撓記者報道的事件, 壹些中國記者和媒體因此
提出,應當保障記者的人身安全、實行政府問責制、並保證記者有權出於維護公眾利
益目的進行新聞報道。
• 過去壹年中,政府對公民記者進行打壓並對壹些人提出起訴。 2017 年 8 月, 當局把博
客「非新聞」的創始人盧昱宇判處四年有期徒刑,該博客發布的信息主要涉及勞工抗議
及其他群體事件。 2016 年 11 月,當局拘留了劉飛躍和黃琦,並於 12 月將他們逮捕;
二者曾分別創立刊登公民記者報道的網站。 這表明政府著力「對記錄侵犯人權行為、 倡
導加強人權保護的人士進行刑事處罰」(中國人權捍衛者網路) 。
• 外國記者在中國從事報道時繼續受到阻撓和騷擾,包括拘留、 毆打、 監視和限制行動
範圍、 以及在簽證延期方面進行刁難。中國政府屏蔽了壹批國際新聞媒體、 網站和社
交媒體應用軟體。與外國記者交談的中國公民有可能受到處罰,例如監禁、 拘留、限
制旅行和開除。
• 中國政府的網際網路和社交媒體政策旨在控制信息流動, 正如壹位在美國的專家所說:
「按照政府決定的方向引導輿論」。公民實驗室——壹個信息技術和人權研究中心——
發布了有關微信和微博等社交媒體平台的內容被過濾的調查結果, 發現在屏蔽壹些被
視為政治敏感的問題和事件時——如劉曉波死亡、 被拘留的維權律師的名字和 2017 年
1 月的壹次藏傳佛教講學活動——有關部門行動十分迅速,且表現出高度應變能力。
• 過去壹年中,當局採取司法和立法手段保護「國家歷史敘述」, 對批評國家主席和黨的
總書記習近平、前國家領導人毛澤東、以及中國近代史上的政治運動和事件的中國官
員、學者和記者進行懲罰。當局還扣留和囚禁了數碼批評習和毛的公民, 其中壹些人
利用規避審查的硬體和軟體繞過中國政府的監視和審查系統(俗稱「防火長城」)發布
或轉發他們的評論。23
建議
委員會鼓勵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更廣泛地表達——包括在美國政府最高層——對中國新聞自由的關切,譴責下列做
法:騷擾和拘留國內記者和外國駐中國記者;拒絕、威脅拒絕或延遲外國記者簽
證;審查或屏蔽外國媒體網站。始終將新聞自由與美國利益聯繫起來,指出對新聞
記者和媒體網站的審查和限制如何在公眾關注的問題上(包括公共衛生和環境危
機、食品安全和腐敗)妨礙信息自由流通,並對試圖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媒體和企
業構成貿易壁壘。在未來的雙邊對話期間向中國官員提出這些問題。就中國對待外
國記者的方式評估其違反世貿組織或其他義務的程度。
o 保持並酌情擴大開發和廣泛傳播有關技術的項目,以幫助中國的人權倡導者和公民
社會組織規避網際網路限制,存取和共享受國際人權標準保護的內容。保持美國國務
院和廣播理事會的中國網際網路自由項目,為博客作者、記者、公民社會組織以及中
國的人權和網際網路自由倡導者提供網路安全培訓和能力建設。
o 在所有適當的雙邊討論中向中國官員說明,當中國政府限制政治辯論、倡導民主或
人權的活動以及其他形式的和平政治表達時,美中關係就會遭受損失,中國公眾對
政府機構的信心就會減弱。強調這種限制超出了關於限制自由言論的國際標準,特
別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和《世界人權宣言》第 19 條規定的
標準。強調這種限制削弱了對媒體和政府機構的信心。就有關中國的下壹次聯合國
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提出問題,要求中國說明採取什麼步驟來確保其對自由表
達的限制符合國際標準。
o 敦促中國官員停止非法拘留和騷擾由於行使言論自由權而受到報復的維權人士、律
師和記者。 要求官員結束對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非法軟禁;釋
放或確認釋放了因行使自由表達權而被拘留或監禁的人士,如盧昱宇、劉飛躍、黃
琦、王晶、楊秀瓊、張海濤、扎西文色、王江峰、權平以及本報告和委員會政治犯
資料庫中提及的其他政治犯。在雙邊對話和多邊機構中提出這個問題,如聯合國人
權理事會及其任意羈押問題工作組。24
勞工權利
調查結果
• 中國政府和共產黨控制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全總)仍然是中國法律允許的唯壹工會組
織。 中國勞工維權人士和國際觀察人士報告,全總沒有切實代表工人的權益。中國工
人的集體談判權在法律上和實踐中繼續受到限制。
• 據報道,繼 2015 年 12 月對廣東省的中國勞工維權人士和非政府組織進行打壓之後—
—國內和國際觀察人士認為這場打壓「前所未有」——勞工維權人士和非政府組織在過
去壹年仍然受到監督和壓制。 據報道,由於壹批勞工維權人士在上述打壓行動中被拘
留和判刑,對勞工非政府組織產生了寒蟬效應,特別影響了集體談判工作。 2017 年 5
月,江西省當局拘留了三名中國男子,他們受美國壹個勞工非政府組織的委託,調查
生產國際品牌鞋子的工廠的工作條件。 6 月, 三人被取保候審。此外,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可能進壹步阻礙中國
勞工非政府組織的工作,因為其中許多組織依賴中國大陸以外的資金來源。
• 在上壹個報告年度,據報道工人罷工和抗議事件大幅增加, 在過去壹年中, 雖然委員
會沒有看到可靠的統計數據,但似乎仍然居高不下。 中國勞工通訊的數據顯示,政府
對工人罷工和抗議的反應不壹, 有時協助工作場所談判,有時則出動警察鎮壓。壹些
勞工維權人士聲稱, 政府加強了對罷工的壓制。勞工維權人士還指出,由於 2015 年
12 月對勞工非政府組織的打壓產生了寒蟬效應以及政府收緊了對媒體的控制, 越來越
難以收集有關中國罷工的信息。
• 在過去壹年中, 委員會繼續從報道中得知在中國使用童工的案例。在壹個被廣泛報道
的案例中,黨媒披露江蘇省的服裝生產企業通過招聘機構在雲南省招聘的許多工人不
滿 16 歲。據報道, 有些童工因工作速度慢而遭到僱主毆打,僱主還扣留他們的工資和
身份證明文件,以防止他們辭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這些行為都屬於強迫勞
動。
• 政府數據顯示, 本報告年度工傷事故和死亡人數持續下降, 不過委員會繼續看到有關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不力的報道。委員會沒有看到官方發布的 2015 年和 2016 年職25
業病統計數據。 過去壹年中,政府發布多份文件, 提出了改善職業衛生與安全的目標
和計劃。
• 許多類別的工人無法充分受益於中國法律規定的保護,包括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人、 學
生工和實習生、 獨立承包人和非正規工人。在本報告年度中,委員會繼續從報道中得
知有關勞務派遣工——通過分包機構僱用的工人——遭受虐待的情況, 這種做法違反
了旨在防止此類不當行為的國內法律和法規。 此外, 壹些企業據報利用「勞務外包」—
—這是轉包勞工的另壹種形式——逃避有關勞工派遣的新規定。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呼籲中國政府撤銷對勞工維權人士孟晗、 曾飛洋、 朱小梅和湯健的所有指控。在與中
國官員的公開和非公開會談中提出他們的案件, 敦促官員允許他們繼續為勞工非政府
組織工作。 鼓勵當局與勞工非政府組織合作, 指出這些組織在鼓勵工人以和平方式和
通過法律渠道表達他們的不滿方面所發揮的積極作用。
o 呼籲中國政府尊重國際公認的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並允許工人組織和成立真正
獨立的工會。在所有適當的雙邊和多邊對話中對真正的集體談判和直接選舉工會代表
表示支持,強調增加工人代表性有益於化解工作場所的不滿情緒和防止罷工與騷亂。
o 在與中國官員的會談中,重點提到前任聯合國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權利特別報告員馬
伊納•吉埃 2016 年 9 月的報告, 該報告強調勞工權利是工人的人權,未能保護或落實
這些權利會「加劇全球不平等、 貧窮、 暴力、 童工和強迫勞動」。
o 通過所有適當的雙邊會談鼓勵中國官員公布為防止僱用 16 歲以下兒童所採取的措施。
呼籲中國政府收集和發布關於童工的詳細統計數據,包括關於童工人數和危險工作的
統計數據,以便更好地了解在中國使用童工的程度和性質,並有效地針對這壹問題采
取措施。
o 促進和支持政府官員、學者、法律專家和公民社會團體之間就勞工問題展開雙邊、 多
邊和多個利益相關方之間的交流,如集體談判、就業歧視和職業衛生與安全等問題,26
特別需要包括肺塵病預防。尋求機會支持能力建設項目,以增強捍衛工人權利的中國
勞工和法律援助組織。
o 適當時將有意義的公民社會參与納入雙邊和多邊對話、會議和交流。邀請國際工會和
勞工非政府組織以及來自所有參与國的國內公民社會團體觀察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對
話,特別是有關貿易的對話,並且提出意見和建議。雖然全總或由中國政府成立的非
政府組織(官辦非政府組織)的參与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具有建設性,但須確保這些組
織不被視為獨立的公民社會團體。
o 為國際勞工組織(ILO) 與中國的技術合作項目提供資金,以支持中國與該組織加強
接觸及合作。請求國際勞工組織就遵守核心勞工標準——包括結社自由和組織工會的
權利——加強與中國有關的工作。
刑事司法
調查結果
• 在 2017 報告年度,委員會從報道中得知中國政府繼續使用司法和法律之外的拘留設施
(「黑監獄」)以及其他法外和非司法手段任意拘留公民,這種做法違反了國際人權標
准。在中國政府于 2013 年廢止勞教制度后,中國官員據報繼續使用 「黑監獄」壓制上訪
人員、維權人士、宗教人士及其他人士。
• 中國政府繼續運用「尋釁滋事」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定義寬泛的刑法條款懲罰以
和平方式行使其權利的上訪人員、維權人士、律師和少數民族。
• 政府強調檢察機關對刑事調查工作的監督作用,繼續加強執行防止調查人員利用脅迫
手段和過度依賴供詞的現有法律。儘管官方聲明未曾提及,但過去壹年中不斷有關於
逼供的報道,壹些報道表明檢察人員亦曾參与這壹做法。
• 當局繼續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對公民提出指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三類
罪行可作為採取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的強制措施的依據,「危害國家安全」罪即為
其中之壹。 這種措施可能導致長達六個月的隔離拘留。 例如,當局在拘留被取消律師27
資格的維權律師江天勇時就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家人。 在超過六個月的時間里江的
拘留地點不得而知。
• 過去壹年中,政府拒絕讓壹些在政治敏感案件中被拘留的個人獲得律師顧問服務,例
如在 2015 年 7 月前後開始的打壓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的行動中被拘留的人。報告還顯
示,當局採取多種手段騷擾或恐嚇辯護律師, 包括拘留和搜查以及沒收個人物品。
• 去年有多起關於酷刑和虐待的報道。據報道, 受到當局施加酷刑或虐待的個人包括維
權律師謝陽、 李春福、 李和平、 王全章和維權人士吳淦, 他們都是在 2015 年 7 月前後
開始的打壓行動中被拘留的。委員會沒有看到當局對這些案件中的施虐者追究刑事責
任的報道。 在謝陽案件中, 當局特別聲明有關酷刑的消息是捏造的。 至於 2016 年 5 月
在被警方收押不久后死亡的北京市居民雷陽的案件,檢察機關官員于 2016 年 12 月決
定不起訴以暴力致死雷陽的警察。
• 2016 年,司法部門推翻了 11 起錯誤定罪案件。在其中的壹個案件里,被定罪的人被
處決之後很長壹段時間才開始司法審查,而啟動審查的原因是另外壹個人承認自己是
該案中的罪犯。法庭拒絕認定發生了酷刑逼供。壹位法律專家認為, 酷刑逼供仍然是
錯誤定罪的壹個主要原因。
• 至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並集中統壹行使死刑複核權已十年,但仍缺乏統壹的復
核標準。 政府繼續把處決人數視為國家秘密。壹些觀察人士估計, 每年被處決的人數
以千計,超過所有其他國家的總和。儘管據稱禁止從被處決囚犯身上採集器官,但壹
名中國高級衛生官員承認,在本報告年度至少發生了壹起此類案件。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在所有適當的雙邊會談中向中國官員提出把對所謂犯罪活動調查用於打壓批評政府者
和維權人士的個案。公開表示支持那些因無事實根據的刑事指控和政治或宗教原因被
剝奪自由的人權倡導者。
o 向中國政府強調在刑事案件中遵循程序和確保有效的法律代表對實現基於規則的治理
的重要性。28
o 敦促中國官員停止壹切形式的非司法拘留,這些拘留形式不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人權文件規定的公平審判標準。
o 與中國官員磋商, 推動他們採納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關於中國遵守《聯合國禁止酷
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建議, 例如敦促撤銷允許「指
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法律條款。進壹步鼓勵中國官員向所有要求訪問中國的聯合國特別
報告員和其他特別程序發出邀請。
o 向中國政府強調有必要就處決人數和相關情況提高透明度,並敦促中國官員進壹步減
少適用死刑的罪行。
o 繼續支持幫助有志於改革的中國組織和人士(包括政府內部和非政府)與美國機構合
作的項目,並在適當情況下擴大支持範圍,以期通過比較和經驗分享改進刑事司法程
序。例如,美國和其他國家的經驗可以在多方面為中國提供借鑒,包括減少對供詞的
依賴、增強證人在審判中的作用、以及建立更可靠的死刑複核程序。
o 呼籲中國政府公開承諾壹個具體的時間表,批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中國政府于 1998 年簽署該公約,但迄今尚未批准。
宗教自由
調查結果
• 中國和國際法律都為宗教自由提供保障。儘管有了這些保障,但由於中國當局對中
國公民的宗教活動擁有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委員會繼續看到普遍和系統地違反宗教
自由原則的情況。
• 中國政府于 2016 年 9 月發布了《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在該修訂
草案發布之前,中國國家主席和黨總書記習近平于 2016 年 4 月召開了壹次關於宗
教政策的重要領導人會議。 在這次會議上, 習近平提出把中國的宗教的「中國化」,
這是近年來官員經常使用的壹個術語,旨在鼓勵宗教信仰和活動適應政府和黨的利
益。壹個國際維權組織認為,該修訂草案的目的是 「在立法層面實施新的[中國化]
思想」。 該修訂草案與黨的長期政策壹致,即以宗教為手段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29
定, 但評論人士認為, 草案與最近通過立法改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
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對公民社會組織實施限制的做法類似。 2017 年 9
月 7 日,國務院發布了《宗教事務條例》 的正式修訂本, 定於 2018 年 2 月 1 日生
效。 最終修訂本與較早版本相比只有很少改動。
• 中國政府的宗教事務監管框架對宗教自由施加了諸多限制。宗教活動需要經過繁雜
的批准程序,並受到政府的廣泛限制,包括宗教出版物的內容和分發需要符合官方
指南、 宗教活動僅限於政府批准的場所、 以及神職人員必須經過當地宗教事務局批
准。現行規定要求宗教團體向政府登記,對宗教活動的法律保護取決於是否遵守登
記要求。 未經登記的宗教和信仰團體特別容易受到政府騷擾、拘留和其他虐待,但
是, 如果官員認為某壹團體對政府當局構成挑戰,則無論是否登記都會加以制
裁。此外,政府仍然完全禁止某些信仰體系。
• 政府和黨的官員雖然很少直接打壓中國的佛教和道教團體,但繼續對這些宗教進行
廣泛的監管和控制。
• 政府保持了限制中國天主教會自由的措施,阻礙教會由根據天主教信仰標準挑選並
開展事工的神職人員帶領教會。政府還繼續騷擾、 拘留或者單獨囚禁某些主要的天
主教神職人員。
• 政府和黨的官員繼續對基督教信仰和活動進行廣泛的限制和打壓。中國各地未登記
的基督教會在聚會時繼續遭受衝擊,被趕出聚會場所,官方還禁止禮拜儀式。當局
還對壹些信徒進行騷擾、施加暴力或拘留。 在多起事件中, 家庭教會成員被以「組
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拘留,該罪名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 300 條的規定。
• 委員會注意到繼續鎮壓法輪功修鍊者的報道,包括騷擾、 任意拘留和起訴。有報道
說,中國的許多器官移植手術都使用了包括法輪功修鍊者在內的被拘留囚犯的器
官,國際觀察人士對此繼續表示關切。 壹名中國衛生官員聲稱,器官採集制度已經
按照國際標準進行改革,但國際醫療專業人士對該說法表示懷疑, 他們指出, 官方
數據存在差異並缺乏透明度。30
• 在本報告年度,官員們繼續執行對回族穆斯林信徒的宗教信仰和活動施加強有力的
影響和控制的政策。儘管對回族穆斯林的政策遠沒有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穆斯林的
政策那樣嚴厲,但官員和公眾針對回族穆斯林的敵意言論卻增加了。壹位專家說,
這可能導致影響回族穆斯林宗教自由的政策更加嚴格。
• 宗教事務條例主要針對中國的五大「主要」宗教,但其他宗教團體在中國境內繼續存
在。其中壹些團體——如民間信仰團體和基督教東正教團體——在地方壹級得到承
認。 但是, 當局保持了在 2014 年突然在河南省開封市對猶太人宗教活動所施加的
限制。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呼籲中國政府履行其國際人權義務,保障所有公民的宗教自由。向中國當局強調,宗
教自由包括在沒有政府干預——特別是基於政治目的的干預——的情況下自由接受信
仰和從事宗教活動的權利。
o 向中國政府強調,宗教自由權包括但不限於:佛教徒和道教徒在寺、觀中從事宗教活
動和挑選老師不受國家控制的權利;天主教徒由根據天主教信仰標準挑選並開展事工
的神職人員帶領的權利;法輪功修鍊者在中國境內自由修鍊法輪功的權利;穆斯林自
由從事佈道活動、 出國朝覲、挑選和培訓宗教領袖、及穿戴宗教服裝的權利;基督徒
自由敬拜的權利,包括有權利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表達他們的信仰(包括展示十字
架),而不受國家在教義及敬拜上的控制,不受騷擾、拘留和其他虐待;以及猶太教
等其他宗教團體的成員不受國家控制和騷擾的權利。
o 呼籲釋放為和平追求宗教信仰而被關押、拘留或監禁的中國公民以及因與他們有關聯
而被關押、拘留或監禁的人士。此類人士包括:馬達欽主教,他因宣布脫離中國天主
教愛國會從 2012 年 7 月以來壹直被法外關押;浙江省金華市的牧師包國華和邢文香;
與貴州省活石教會有關聯的人士,包括其牧師李國志(亦名「仰華」);以及本報告和
委員會的政治犯資料庫中提到的其他囚犯。 行政當局應當利用現行法律追究參与嚴重
限制宗教自由的中國政府官員和其他人員的責任,包括利用《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31
責法》 和 1998 年《國際宗教自由法》 中規定的制裁措施。確保在根據《2015 年國會
兩黨貿易優先與責任法》 (P.L. 114-26)的規定談判任何貿易協定時把與宗教自由有
關的條件作為考量因素。
o 呼籲中國政府全面落實在 2013 年 10 月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中已經接受的建議,包括
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充分尊重和保護宗教自由、宗教文化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與
聯合國人權系統——尤其是聯合國特別程序和任務執行機構——合作;促成聯合國高
級專員訪問中國;採取步驟確保努力促進宗教權利的律師能夠自由從事其專業活動,
及時調查有關妨礙其工作的暴力和恐嚇的指控;並考慮對立法和行政規則作出修訂,
以更好地保護宗教自由。
o 呼籲中國政府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00 條,即「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
家法律實施」罪;另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27 條,該條款規定對
組織或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活動和利用「邪教」或「冒用宗教名義」擾亂社會秩序或損害他
人健康者處以拘留或罰款。
o 鼓勵美國政治領導人訪問中國的宗教場所,以提高宗教自由意識和促進宗教自由。
少數民族權利
調查結果
• 聯合國極端貧困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菲利浦·奧爾斯頓在 2016 年訪問中國后發表了
壹份報告, 批評當局未能就影響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措施與他們協商, 他建議國家民
族事務委員會在制定政策時將人權因素納入其決策的各個方面。
• 與以往報告年度壹樣,內蒙古自治區(內蒙)當局拘留了因草場爭議進行和平抗議的
蒙族牧民,包括在網際網路上或向外國記者表達其不滿的牧民。
• 據報道, 蒙族維權人士哈達繼續要求當局對他在 15 年監禁及隨後的拘留和監視期間受
到的虐待追究當事官員的責任。內蒙當局從 1995 年起把哈達監禁 15 年,後來,他為
倡導蒙族權利組織和平抗議活動,並成立被禁止的南蒙古民主聯盟,又被法外拘留 4
年。 在 2016 年 11 月的壹次採訪中,他描述了他在安全人員嚴密監視的公寓內的生活32
狀況, 認為與他在拘留期間的狀況類似。他批評當局多次對他的家庭停止供水供暖,
以迫使他與當局合作,放棄他的想法。
• 儘管中國法律保護少數民族語言的使用, 據報內蒙的蒙族家長和學生在本報告年度內
在蒙古語言教學方面受到限制。 2016 年底,內蒙古赤峰市的蒙族家長在社交媒體上發
表公開信,並在政府辦公樓外舉行示威, 抗議任命漢人擔任赤峰市僅有的兩所用蒙古
語教學的幼兒園的園長。據報這兩所幼兒園的領導人限制使用蒙古語,至少其中壹所
幼兒園禁止蒙族教師在辦公室講蒙古語。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對於努力促進中國的人權、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和法治的蒙古人、維吾爾人和藏人團
體,繼續提供美國對外援助資金,並鼓勵聯合國和非政府組織提供進壹步支持,以加
強其能力。
o 向中國政府說明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和語言的重要性。敦促中國官員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和《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
權利宣言》 為少數民族學生和家長提供選擇, 讓他們決定在學校使用何種教學語言。
呼籲中國官員建立從幼兒園到大學壹級保存和擴大少數民族語言現有教學的機制。
o 呼籲中國政府允許蒙族牧民行使其言論、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的基本權利以及免於遭
受任意拘留的權利。 向中國官員說明就擬議開發項目對傳統牧場的影響與少數民族社
區磋商的重要性。
o 敦促中國當局停止對哈達及其妻子新娜和兒子維勒斯的行動自由限制和其他非法限
制。《世界人權宣言》賦予「每壹個人……在各國境內遷徒和居住的自由」。 在與中國官
員會晤時強調有必要對持續迫害哈達、 新娜和維勒斯的當地官員追究責任。33
人口控制
調查結果
• 中國政府當局繼續積極推動和實施違反國際標準的強制性人口控制政策,此類標準包
括 1995 年《北京宣言》 、 1994 年開羅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和《聯合國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當局繼續強調把生育
限制和堅持計劃生育作為「基本國策」。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
法》 和省級法規限制了夫妻按照自己的意願規劃生育的自由。
• 在委員會 2017 報告年度,共產黨和中央政府實施了「全面二孩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許所有已婚夫婦生育兩個孩子。然而,中國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 執行
壹年後,普遍二孩政策的影響有限。據中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 2016 年全國新出
生人口為 1786 萬人,比 2015 年的統計數字多出 131 萬人,低於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
委員會預測的每年 300 萬人。
• 儘管實施了全面二孩政策,但人權倡導者、人口專家和其他人士仍然擔心強制執行計
划生育措施和侵犯人權的行為將繼續存在。
• 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包含禁止官員在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時
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規定。 但是, 壹些省級人口規劃法規繼續明確指示官員對「計劃
外」懷孕實施墮胎,這種做法通常被稱為「補救措施」。地方當局繼續在推行「計劃生育工
作」時實施嚴厲的、具有侵入性的計劃生育措施。 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時, 官員強加或
威脅執行多種處罰措施,包括高額罰款、 拘留、 強迫絕育和墮胎。
• 在本報告年度,中央和地方政府繼續實施戶口制度改革,對「黑戶」進行登記,「黑戶」通
常是指在中國沒有戶口的人。據 2010 年全國人口普查數據, 在 1300 萬「黑戶」人口
中,超過 60%是超生人口。其他報道顯示,「黑戶」人口可能超過 1300 萬。 與有戶口
的人口相比, 「黑戶」在獲得社會福利方面面臨相當大的困難。 據 2017 年 3 月《人民日
報》的壹篇報道,自 2012 年 11 月以來,大約有 1400 萬「黑戶」人口已經辦理戶口登
記。 但是,據報壹些「黑戶」在戶口登記方面仍然面臨困難,包括非婚生子女。34
• 數十年的人口控制政策加劇了中國的人口挑戰,包括人口迅速老齡化、 勞動力減少和
性別比例失衡。中國的總和生育率在 1970 年代後期為每名婦女生育 3 個孩子,至
2017 年下降到每名婦女生育 1.7 個孩子,低於維持人口穩定所需的每名婦女生育 2.1
個孩子的更新率。 據國家統計局報告, 2015 年至 2016 年,中國適齡勞動人口(16 歲
至 59 歲)減少了 349 萬人, 下降至 90747 萬人, 而老齡人口(滿 60 歲) 在 2016 年增
加了約 886 萬人, 達到 23086 萬人,佔總人口的 16.7%。 2016 年全國男女比例為
104.98:100, 中國的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約多出 3359 萬人。
• 過去壹年裡,國際媒體報道繼續表明,中國大量「剩男」與出於強迫婚姻或商業性剝削
目的把外國婦女拐賣到中國這兩種情況之間可能存在相關性。媒體報道還認為,中國
政府的人口控制政策助長了非法收養現象,因為偏好男孩的傳統加上生育限制可能助
長了進行非法收養交易的黑市。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大力敦促中國政府官員使中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符合國際協議中闡述的國際標準,
包括 1995 年《北京宣言》、 1994 年開羅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兒童
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文件中的標準。敦促中國政府解
決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在關於中國遵守《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
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五次定期審議結論性意見中提出的強制執行人口控制政
策的問題。
o 在與中國政府官員的雙邊會談中強調中國目前面臨的迫在眉睫的人口挑戰,包括人口
迅速老齡化、勞動力減少以及性別比例失衡。敦促中國政府聽取國內外人口專家的建
議,終止對家庭的所有生育限制,並取消「社會撫養費」。
o 敦促中國政府繼續努力,為所有沒有戶口的中國公民登記戶口。 根據 2015 年頒布的
《納入女童法》,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國際開發署應支持有助於改善女孩戶口登記的培
訓和項目,以增進中國婦女和女孩的權利和機會。35
o 酌情利用《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 的授權,對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時嚴重侵犯
人權(包括強制絕育和強制墮胎)的中國官員實施制裁。 呼籲中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大
力執行中國的有關法律條款,對侵犯公民權利的官員和其他個人進行處罰。
o 基於證據將因中國人口控制政策而惡化的性別失衡與潛在的區域人道主義和安全問題
公開挂鉤,此等問題包括人口拐賣、犯罪、內部和外部移民增多以及其他可能的嚴重
社會、經濟和政治問題,並在雙邊對話中討論和提出這些問題。
居住和遷徒自由
調查結果
• 中國政府繼續執行於 1958 年建立的戶口制度。該制度限制了中國公民自由選擇居住地點
的權利。戶口制度把中國公民劃分為農村人口或城市人口,並基於這種劃分決定公民享有
的法律權利和公共服務。戶口制度歧視農村人口,包括那些從農村遷移至城市的人口,拒
絕為他們提供與有本地戶口的城市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與服務。戶口制度違反了保障公民
居住自由和禁止基於「國籍或社會出身、出生或其他身分」進行歧視的國際人權標準。
• 中央和地方政府繼續對戶口制度以及妨礙中國公民居住自由的其他限制進行改革。中央政
府重申了在 2015 年至 2020 年間讓壹億農村人口遷入城市並給予登記城鎮戶口的計劃。按
照中央政府 2016 年 1 月頒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 的要求, 地方政府採取步驟實施了新
的居住證制度。截至 2017 年 8 月,據報至少有 29 個省級行政區頒布了居住證實施辦法。
• 對於壹些批評政府的中國公民, 當局繼續拒絕給予他們國際公認的出國權, 其具體做法包
括大規模沒收護照和頒布個人旅行禁令。在 2017 年 3 月至 4 月的壹個多星期里, 廣東省
當局阻止澳大利亞永久居民和中國公民馮崇義返回澳大利亞, 據說是跟他從事的研究涉及
中國維權律師有關係。
• 委員會繼續從報道中得知中國政府官員處罰維權人士及其家人和關聯人士,並針對少數民
族群體的壹些成員限制其行動自由,違反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
當局在政治敏感時期加強了出行限制,對維吾爾人和藏人以及少數民族地區的居民實施了
特別嚴格的控制。36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呼籲中國當局加快戶口制度改革,包括減少對大城市和經濟機會中心的遷徒限制;為
有戶口的當地居民和居住證持有者提供同等水平和質量的公共福利和服務;並執行為
所有中國公民提供平等待遇的法律法規,而不考慮其出生地或居住地以及戶口或居民
身份。
o 支持從事流動人口研究和外展的項目、組織以及與中國決策者和學術機構在這方面的
交流,以便促進為流動人口及其家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和反歧視項目,鼓勵旨在消除居
住政策——包括戶口制度——造成的不平等和歧視的政策辯論。
o 在與中國官員會談時強調,在遷徒和旅行自由方面不遵守國際標準將削弱國際社會對
中國政府在總體上承諾執行國際標準的信心。
o 呼籲中央政府制止省和地方當局對少數民族地區居民——特別是維吾爾人和藏人——
在中國境內和出國自由旅行的任意和歧視性限制。
o 具體提出中國當局對維權人士、律師、批評政府的人士及其家人和關聯人士的行動自
由和出境權利限制,例如:澳大利亞永久居民馮崇義教授、維權人士呂動力、民主倡
導者、前地方人大代表獨立候選人姚立法、以及維權律師劉正清和陳建剛。
婦女狀況
調查結果
• 儘管法律框架禁止就業歧視,但中國僱主在招聘、僱用、薪酬和其他與就業相關的做法上
繼續歧視婦女。對孕婦的就業歧視仍然是壹個嚴重問題。 在許多情況下,對婦女進行就業
歧視的原因是僱主希望避免與女僱員產假有關的經濟損失。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持續實
施,預期這種歧視會更加嚴重。
• 婦女繼續通過法律倡導活動尋求解決就業性別歧視問題, 此類活動似乎產生了壹些影響。
在本報告年度,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壹家餐館基於性別拒絕面試或聘用壹名
應聘見習廚師職務的女性,因此需要向她支付賠償並道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 在37
2016 年 8 月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列入了最近發生的壹起性別歧視案件。 最高法官員郭鋒表
示,由於此案的裁決包括民事責任, 對可能違反性別平等法律的其他僱主有震懾作用。
• 中國婦女繼續面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挑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016
年 3 月生效)專家指出, 該法律的執行工作面臨的挑戰包括缺乏認識、為公安人員提供培
訓的資源不足、 法律體系內的性別歧視、 以及執法工作偏重於家庭完整和「社會穩定」,而
不是受害者安全。性暴力受害者在尋求法律救濟方面也面臨挑戰,據報受害者出於家庭和
社會壓力而不願意披露受害事實。
• 由於法律政策和傳統文化壓力的雙重作用,農村和城市地區的婦女仍然不能享有可靠的財
產權, 特別是在婚後。
• 中國官員阻止了壹些婦女維權人士從事維權活動和提供服務——自 2015 年以來婦女權利
倡導活動受到日益嚴格的限制。
• 中國政府繼續針對壹些婦女維權人士提起刑事訴訟和施加其他形式的騷擾。其中壹個突出
的例子是婦女權利和民主活動人士蘇昌蘭, 她于 2014 年 10 月被當局拘留,于 2016 年 4
月以「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受審, 在 2017 年 3 月被定罪判刑之前壹直被關押。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在公開場合和私下會晤中敦促中國政府立即為維權人士蘇昌蘭提供醫療服務, 並終止
對她的任意拘留,把她釋放。在蘇的刑期于 2017 年 10 月結束后,敦促中國政府確保
她不會受到政府強加的監視、騷擾以及對她的居住、 行動和言論自由的限制。另外,
敦促釋放維權人士陳啟棠和單利華,立即停止恐嚇和騷擾其家庭成員和關聯者。
o 在公開場合和私下會晤中敦促中國政府尊重所有維權人士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特
別是不要騷擾和恐嚇那些尋求提高公共場所性騷擾意識的獨立的婦女維權人士。
o 敦促中國政府採取措施公開擴大對性別平等的承諾, 例如增加最高政治領導層的女性
人數,在政府工作場所提供性別平等和反騷擾培訓,通過公眾教育挑戰基於性別的歧
視觀念。38
o 讚揚中國政府近期推動的旨在促進婦女福祉和性別平等的法律進展, 包括制定《中華
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中列入壹個性別歧視案件。
鼓勵政府加強促進法律實施的正式支持服務,例如為面向遭受暴力的婦女的保健服務
和庇護所提供更多資金,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提供資金和支持,允許獨立的律師和
維權人士通過法律訴訟和公共宣傳活動協助推動和實施與性別平等有關的法律。
o 支持學術界、 法律倡導者、 非政府組織和關注最近通過的促進性別平等法律之實施和
執行的其他方之間的國際交流, 特別是推動和支持技術援助項目,幫助執法人員和司
法人員有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挑戰基於性別的歧視觀念。作為
第壹線工作人員,執法人員尤其應當接受培訓, 學會以不加重受害者顧慮或不危及受
害者安全的方式處理有關暴力的舉報。
o 推動和支持有助於在學校和社區開展性別平等教育的技術援助項目。
o 鼓勵收集和分析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基於性別差異的數據,以追蹤變化。
人口拐賣
調查結果
• 作為《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
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TIP 補充議定書》 ) 的締約國,中國有義務按照《TIP 補
充議定書》 的定義制定法律,將人口拐賣定為犯罪行為。然而,中國法律對拐賣人口
的定義仍然不符合《TIP 補充議定書》 的標準。國內法律與國際標準的不壹致為評估
中國拐賣人口的規模帶來了困難。
• 中國仍然是亞洲各地拐賣男人、婦女和兒童的壹個目的地。委員會注意到,有報道稱
壹些中國國民被拐賣到美國、 歐洲和其他地方,他們被強迫勞動和遭受性剝削。據報
道, 在中國國內,拐賣男人、 婦女和兒童是為了強迫勞動、 強迫乞討、 強迫婚姻和性
剝削。
• 過去壹年中, 中國政府對被行政拘留和審前拘留的在押人員強迫勞動。 新疆維吾爾自
治區的「哈沙爾」項目也是壹個強迫勞動項目。39
• 中國境內的流動工人及其子女特別容易遭受人口拐賣,部分原因是中國戶口制度的限
制。政府限制工人組建獨立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也使他們更容易被拐賣。
• 中國政府繼續把朝鮮難民視為經濟移民,並繼續執行遣返朝鮮非法移民的政策,使難
民容易遭受拐賣。據報道,為了賺取收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繼續向中國
派遣工人,壹位專家稱這些朝鮮工人的工作條件無異於奴工。
• 中國的性別比例失衡由於政府對生育的限制和偏愛男孩的傳統而更加嚴重, 造成了對
可婚婦女的需求,可能加劇以強迫婚姻和性剝削為目的的拐賣活動。據中國國家統計
局發布的數據, 2016 年中國男性人口比女性多大約 3359 萬人。
• 香港仍然是人口拐賣的目的地, 外來家庭傭工特別容易受到以強迫勞動為形式的剝
削。 壹所香港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作出裁決, 認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要求香港政府
制定更有力的反拐賣法律。當壹名香港立法會議員問及政府在法院裁決后採取了哪些
步驟時,政府表示, 拐賣人口「在香港並不常見或普遍」,「多項香港現行法律有效禁止」
了人口拐賣。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敦促中國政府遵守其根據聯合國《TIP 補充議定書》 作出的承諾,使反人口販運立法
——特別是其法律定義——符合國際標準。 強調這樣做將改進數據收集和跨境比較,
從而為制定反拐賣的國內政策和多邊政策提供更好的依據。 呼籲中國政府將聯合國
《TIP 補充議定書》 的涵蓋範圍擴大到香港。
o 支持美國政府改進人口拐賣數據收集工作。 與區域政府、多邊機構和非政府組織合
作,鼓勵和支持收集更準確的數據,以便更好地評估亞洲人口拐賣的規模和根本原
因,並追蹤反拐賣措施的有效性。
o 在適當的雙邊和多邊會議上討論保護工人權利的重要性,把保護工人權利作為打擊以
強迫勞動為目的的人口拐賣的壹種手段。強調說明當工人能夠組織和維護自己的權利
時, 就不容易受到各種形式的剝削,包括強迫勞動。 重點提請關注聯合國和平集會與40
結社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馬伊納•吉埃于 2016 年 9 月發布的報告, 該報告指出, 未
能保護工人結社自由的權利「直接助長了人口販運和奴役等問題」。
o 鼓勵和繼續參与區域合作,通過多邊協定和會議——例如《協調打擊販運人口活動湄
公河部長級倡議》、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和東亞峰會——打擊人口拐賣活動。此類區域
合作應當設法應對移民和難民流動、貧困、性別比例失衡以及助長人口拐賣的其他風
險因素。
o 通過美中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在反人口拐賣工作中進行合作。 支持美國國務院在泰
國曼谷開展的國際執法學院項目的工作,加強區域執法能力。
o 促進公民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之間的國際交流,進壹步了解識別和打擊供應鏈中人口
拐賣的最佳做法。支持在亞洲各地開展反人口拐賣研究、 教育、預防工作和提供受害
者服務的非政府組織。
o 在雙邊和多邊經濟協定中加入適當條款,要求成員國改進有關人口拐賣的數據收集工
作,並採取具體步驟杜絕其境內的人口拐賣活動。
在中國的朝鮮難民
調查結果
•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中國政府繼續執行拘留朝鮮難民並將他們遣返朝鮮民主主
義人民共和國的政策,違反了其根據國際人權和難民法律承擔的義務。
• 沿中國與朝鮮和中國與東南亞邊界採取的加強安全措施增加了朝鮮難民面臨的風險,
可能限制了從朝鮮出逃的難民人數。 據韓國統壹部統計, 2016 年到達韓國的難民為
1414 人, 延續了自 2009 年以來進入韓國的難民人數顯著下降的趨勢。
• 中國當局似乎加強了對在幫助和促進朝鮮難民在朝鮮境外流動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的組
織和個人的打壓, 其中包括人道救助人員、基督教傳教士和教會以及非政府組織。
• 非法進入中國的朝鮮婦女仍然特別容易被拐賣。大多數逃離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的難民是婦女,其中許多人被從朝鮮拐賣至中國或在中國境內被拐賣的原因是強迫婚
姻和商業性剝削。41
• 由於在中國缺乏合法居民身份,中國父親和朝鮮母親生育的許多子女仍然被剝奪接受
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基本權利。 剝奪這些權利違反了中國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敦促中國政府立即停止遣返朝鮮難民;適時考慮對參与遣返朝鮮難民的中國政府機構
和個人採取可行的制裁措施;並大力敦促國際社會進壹步追蹤中國給予難民的待遇,
加強對中國政府的問責。
o 呼籲中國政府解決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表示關切的問題,將不驅回原則納入國內立
法,並允許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員在中國不受阻礙地接觸朝鮮難民。
o 敦促中國當局承認與中國公民結婚或生育子女的朝鮮婦女的法律身份,確保其所有子
女被授予居民身份,並能夠按照中國法律和國際標準接受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務。
o 考慮通過《2017 年朝鮮人權重新授權法案》 ,並執行有關在中國的朝鮮難民的有關規
定。任命和確認美國朝鮮人權問題特使,並鼓勵特使根據重新授權的《朝鮮人權法》
與韓國相應部門共同努力,協調對在中國的朝鮮難民提供的人道主義援助,促進其人
權。
公共衛生
調查結果
• 在委員會 2017 報告年度, 聯合國極端貧困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發表了壹份報告,評
估中國政府的減貧工作——其中許多項目涉及公共衛生——是否「確保了人權在中國受到
充分尊重」。特別報告員認為,政府過分強調發展目標,保障人權和政府問責方面的挑戰
包括中國共產黨對政府、 公民社會和公眾參与的「領導作用」;「自上而下」的政府方法;以
及缺乏準確的公開數據。
• 政府和黨在公共衛生決策中繼續把精神疾病的治療當做壹項重要任務。儘管實施了 2013
年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 在精神疾病治療方面仍然面臨多項挑戰,
包括缺少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和社區服務。42
• 委員會繼續感到關切的是, 有報道說中國政府當局繼續強迫沒有精神病的個人入住精神病
院(所謂「被精神病」) ,原因是這些人被認為「製造麻煩」——包括上訪——或從事政治敏
感活動。過去壹年中, 據報被公安人員強迫入住精神病院的上訪者及其他人士包括盛蘭
福、 任迺俊和朱良群。 上訪者徐學玲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目前正在服刑。
據媒體報道, 她在上訪過程中曾被當局出於「維穩」目的兩次強迫入住精神病院。 人權網站
「民生觀察」(CRLW)創始人劉飛躍于 2016 年 12 月被逮捕。 由於該網站定期報道有關強
制入住精神病院的消息,劉的被捕可能會導致難以得到由民眾提供的這方面的消息。
• 儘管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禁止基於健康原因的歧視,但就業、 福利、 教育和醫療方面的此
類歧視以及在獲得法律救濟或問責方面的困難仍然普遍存在。維權律師認為, 造成此種狀
況的原因包括有法不依以及法律法規不壹致等。
• 2017 年 6 月,廣東省壹家法院下達的判決書裁定僱主因歧視壹名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員工
而違反了中國法律, 這是中國法院有史以來第壹次作出這種裁決。然而,法院駁回了該雇
員提出的恢復工作的請求。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呼籲中國政府加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停止使用強制入住精神病院
的手段報復對政府表示不滿或有不同意見和傾向性的人士或壓制他們的聲音。立即釋
放被拘留的「民生觀察」網站創始人劉飛躍, 這是壹個以報道強制入住精神病院而知名
的人權網站。此外,釋放徐學玲——她因兩次被強制入精神病院而上方,並在上訪過
程中被拘留——以及本報告和委員會政治犯資料庫中提到的因上訪和從事當局視為政
治敏感的活動而被強制入住精神病院的其他人。
o 敦促中國政府成立由政府內外的法律、醫療、社會工作和安全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小
組,以追蹤和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
2020)》中的行動計劃的實施,確保地方實施工作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
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及國際標準中所規定的醫療護理和權利
保護標準。43
o 繼續支持公共衛生領域的技術援助和交流計劃。要求美中合作項目有美、中非政府組
織參与。
o 敦促中國官員重點關注禁止在就業和教育方面基於健康歧視的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
包括廢止公務員和教師招聘中的國家體檢標準,以避免歧視有健康問題的人員。在適
當情況下,分享美國當前在教育、就業和公共生活中通過非政府組織的倡導和服務以
及法律法規促進殘障人士權利的經驗和努力。
環境
調查結果
• 在 2017 報告年度,中國和國際媒體的報道強調了中國的空氣、水和土壤污染的嚴重性
以及相關健康問題。與此同時,中國當局繼續審查和控制媒體對環境的報道。中國政
府發表了呼籲公眾參与環保的聲明。但是,據聯合國極端貧困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
說,「政府往往近乎完全依賴自上而下的程序」。
• 在本報告年度,公民因沙礦和空氣污染等問題舉行了多次環境抗議活動。 2016 年 10
月,陜西省西安市有多達壹萬人參加了涉及壹座垃圾焚燒爐項目的抗議活動。據報
道, 2016 年 12 月,當局在四川省成都市短暫拘留了壹些環境維權人士,他們戴著口
罩,聚集在壹起抗議空氣污染。
• 中國當局繼續騷擾和拘留環境維權人士。 2016 年 10 月,中國有關部門在湖南省長沙
市將壹個環境非政府組織的領導人劉曙行政拘留 10 天,理由是「泄漏反間諜工作的國
家秘密」。 2017 年 6 月,遼寧省盤錦市雙檯子區人民法院將盤錦市保護斑海豹志願者
協會創始人田繼光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他于 2013 年 10 月被中國當局拘留,
此前曾撰寫壹篇博客文章批評壹家國有企業的水污染問題。
• 在壹次環境公益訴訟后,司法機關對兩家非政府組織收取了高額訴訟費用。 2017 年 1
月,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作為被告的化工生產企業勝訴,並裁定提起訴訟
的兩家非政府組織支付總計 189 萬元(27 萬美元)的案件受理費。其中壹家非政府組44
織的訴訟部門負責人擔心這起案件「將為法院在未來的環境公益訴訟中使用類似收費標
准開創先例」。
• 2016 年 12 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 該法律規定由環
境和稅務部門共同管理新的環境保護稅,取代了以前由環境部門管理的排污費。壹些
法律專家認為,稅務機關向污染企業徵收稅款的潛力可能會加強監督體系。
• 2016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環境犯罪發布解釋,如果得到執
行,可能對篡改環境數據的行為更多地追究刑事責任。該解釋規定,對違反環境標準
的企業, 可以根據公司因違反環保規定所得和可得的收入進行刑事處罰, 如果累計節
省的數額超過 100 萬元(14 萬美元) ,可對責任人提出刑事指控,判處三年以上刑
期。
• 2016 年 10 月,據報道中國當局在西安拘留了三名報告「造假」空氣質量數據的環境官
員。 2017 年 6 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為由,判處七名環境
官員——包括三名以前被拘留的官員——有期徒刑 1 年零 3 個月至 1 年零 10 個月。
2017 年,環保部經過為期壹個月的檢查,強烈批評天津市政府「肆意掩蓋」其環保工作
的失敗, 認定雖然天津當局舉行了多次會議和活動, 但「口號多、落實少」。
• 中國政府繼續制定和發布改善環境的綜合計劃, 不過同時也宣布了增加燃煤發電能力
的計劃。 2016 年 12 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中國的《能源發展「十三五」規
划》 ,其中包括壹項強制性目標,即到 2020 年煤炭能源在總能源產量中的佔比不超過
58%,比 2015 年下降 6%。 但是, 《電力發展「十三五」規劃》 包括增加燃煤發電能力
的計劃。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繼續支持美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技術和法律合作。美中合作項目應側重於下列方面:
增加媒體自由;提高透明度和加強法治;減少空氣、水和土壤污染;改善政府問責。
o 鼓勵中國領導人加強環境部門的法治。向中國官員提出有關環境新聞報道審查的問
題。美國官員還應當就中國水土污染缺乏透明度提出問題。45
o 呼籲中國政府停止對環保人士的騷擾,遵守言論、 結社和集會自由的國際標準,包括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世界人權宣言》 和中國憲法中的標準。與中國
官員會面時提出環保人士田繼光受到監禁的問題。
o 支持中國和美國團體提高中國公民的環境權利意識以及擴大對這些權利的保護。在雙
邊人權和法律專家對話中納入環境法和透明度問題。
公民社會
調查結果
• 在本報告年度,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繼續深化對非政府組織和公民社會倡導者的打壓。
據國際人權組織說,中國當局通過縮小言論、 結社和集會的空間來限制維權者的活
動。 在這壹年中, 當局還對隸屬於非政府組織的維權人士進行打壓,包括那些促進宗
教自由、 工人權利和環境保護的維權人士。例如,對牧師和勞工維權人士提出起訴,
以「國家安全」為由拘留壹名環保人士。 新法律法規——特別是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簡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
法》 ) ——威脅到國際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繼續存在以及依賴外部資金的國內非政府
組織的獨立性。中國政府就法律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要求作了有限的澄清。外國政府
和非政府組織要求公安部對法律中有關掛靠政府部門的要求作出澄清。
• 根據新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法》 , 在中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的運營環境變得更加
局促和不確定。 據報道,國際非政府組織正受到更嚴格的審查,法律允許中國政府監
督這些組織並收集與之相關的信息。此外,鑒於「安全關切升高的政治氣候」和「對某些
維權活動和言論的寬容度下降」,國內非政府組織可能在擴大的法律和監管框架下面臨
「嚴厲的處罰」。根據公安部發布的統計數據,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共有 168 個國
際非政府組織代表處和 191 起臨時活動在中國登記。在登記的組織中,美國的國際非
政府組織代表處數量最多,為 50 個,其次是香港 38 個,日本 14 個,德國和韓國分別
為 13 個。 在北京市登記的代表處最多,為 54 個,其次是上海市 35 個,雲南省 17
個,廣東省 12 個。 國際非政府組織的登記代表處與不同領域的「業務主管單位」46
(PSU)合作, 有 66個代表處與貿易部門的業務主管單位合作, 25個代表處與民政部
門合作, 21個代表處與衛生和人口規劃部門合作, 8個代表處與教育部門合作。
• 2017年 3月,中國當局拘留了台灣人權非政府組織義工李明哲,當時他正在經澳門前
往廣東省珠海市。李失蹤十天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台辦)證實,中國當局
正在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對李進行調查。 5月 26日,國台辦確認,湖南省國家安全
當局以涉嫌「顛復國家政權」為由已經把李正式逮捕。
• 過去壹年中,中國政府繼續加強對公民社會進行檢查和思想指導的政策。 2017年 3
月,繼 2015年和 2016年國務院兩次下達指令對市場和社會進行檢查后,民政部通過
了壹項措施, 以推進官方對社會組織的檢查。民政部還敦促登記機關對公民社會組織
進行有計劃的檢查和隨機檢查。由民政部管理的壹個社會團體黨建領導小組于 2017年
3月發文, 要求重點抓好黨對非政府組織的思想指導工作, 加強黨組織建設, 從非政
府組織吸收新的「優秀人才」擔任幹部。
• •國政府繼續加強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的慈善監管框架, 以提高中國的捐贈
水平。 在該法律于 2016年 3月通過後的第壹年, 260個國家級或省級組織獲得了「慈
善」地位,據報道有 13個省市開始批准慈善機構。除了慈善機構登記之外, 法律還提
供了公共籌資和增加稅收優惠的法律框架,中國政府則在過去壹年中為達到這壹目標
採取了步驟。 2017年 2月 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法》 進行修訂, 允許超過企業年度利潤總額 12%以上的捐贈在未來三年內結轉並從應
稅收入中扣除。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敦促中國政府加快制定符合中國憲法和中國國際義務的公民社會法律。敦促中國批准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敦促中國政府修改或廢除《中華人民
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並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體
現《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原則,特別是結社、集會和言論自由權利。47
o 呼籲中國政府停止騷擾公民社會倡導者和非政府組織,為受到刑事審判的個人和組織
提供健全的正當程序。
o 把公民社會議題納入與中國官員舉行的雙邊會談和協議,以促進在美中公民社會交流
的方式和實施上的對等。
o 繼續為支持民主建設、法治和人權倡導工作的對外援助項目提供資金,並進行追蹤和
評估。
o 採取措施促進中國公民社會倡導者參加相關國際會議和論壇,支持國際培訓以提高他
們在非營利組織管理、公共政策倡導和媒體關係等方面的領導能力。
民主治理機制
調查結果
•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中國共產黨繼續在國家和社會兩方面發揮領導作用, 限
制了中國公民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能力。觀察人士指出, 中國國家主席和共產
黨總書記習近平掌權以來,中國共產黨在治理國家方面的中心作用似乎有所加強,進
壹步「模糊」了黨、 政之間的界線。 2017 年 3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 中
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紀委) 書記王岐山說:「在黨的領導下,只有黨政分
工,沒有黨政分開。」
• •委員會注意到, 習近平在指導決策中的領導作用繼續受到強調。 在 2016 年 10 月召開
的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六中全會)后,全會公報把習近平稱為黨的「核心」。壹些觀
察人士認為,六中全會是習近平在與黨內政治反對派的鬥爭中取得的壹次勝利。在六
中全會上,黨還宣布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十九大)將於 2017 年下半年
在北京召開。
• •過去壹年中,習近平要求「從嚴治黨」。六中全會後發布的有關黨內監督和行為規範的
條例和指導方針強調各級幹部必須遵守,尤其是那些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中紀委繼
續對黨內高級和低級官員的不當行為進行懲罰,政府、 軍隊和國家安全部門均有官員
被懲罰。中紀委當局于 2017 年 7 月宣布對政治局委員和重慶市委書記孫政才的違紀行
為進行調查——壹些國際觀察人士指出, 這是習近平的壹項政治決定, 其目的是在十48
九大前鞏固其權力。中紀委還加強了對反腐敗調查人員和工作人員的監督,確保對紀
檢人員進行更嚴格的監察。
• 黨和政府正在帶頭推動設立壹個新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來執行反腐敗措施,這可能會導
致黨和政府職能的進壹步模糊和壹體化。 2016 年 12 月,全國人大批准了壹個試點項
目,在北京市以及山西和浙江兩省成立監察委員會,以監督政府行為。 2017 年 1 月,
中紀委宣布了設立新的國家委員會的計劃, 要把有權執行黨紀檢查的所有政府官員納
入同壹個機構。 這個新委員會的設計旨在「建立黨統壹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
構」,它將合併中紀委、 監察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反腐敗職能。
• 中國當局還繼續騷擾、 拘留和監禁行使言論、 集會和示威自由權利的民主倡導者。過
去壹年中, 當局打壓維權人士的壹些代表性案例涉及的人員包括:陳宗瑤、 陳志曉、
趙素麗、 劉飛躍、 黃琦、 子肅。當局拘留了為 1989 年天安門抗議活動受到暴力鎮壓舉
行紀念活動的人士,並把其中壹些人判刑。這些人包括史庭福、 李小玲、 丁亞軍。當
局繼續起訴在 2016 年被拘留的用帶有諷刺標籤的酒瓶紀念天安門抗議的符海陸、 陳
兵、 羅富譽和張雋勇。
• 過去壹年中, 中央政府沒有推行任何實質性的政治自由化措施。消息來源凸顯了幾起
官員干預或阻止公眾以有實質意義的方式參加地方選舉的事件,這表明中國的政治制
度不符合《世界人權宣言》 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就「真正的」選舉提出
的標準。
• 2016 年 6 月,當局拘留了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東海鎮烏坎村村委會主任林祖戀, 公安
人員和防暴警察鎮壓了其後發生的抗議活動。據國際媒體報道, 2016 年 9 月 13 日前
后, 安全部隊使用催淚瓦斯和橡皮子彈壓制抗議者,導致壹些村民嚴重受傷。警方訊
問並驅逐了前往採訪的外國記者,封鎖了進村的道路,並拘留了部分村民。 2016 年 12
月,海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有關案件,把九名參加抗議的烏坎村民定罪, 並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至 10 年零 6 個月。
• 中國政府繼續致力於增加公民獲取信息的機會。 2017 年 6 月,國務院發布了 2008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修訂草案,徵求公眾意見。修訂草案明確了政
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並界定了不受政府信息公開約束的信息類型。不受政府信息公開
約束的領域包括「危及公共安全或社會穩定」或涉及民族或宗教的地方壹級信息。儘管49
過去壹年採取了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監管框架的步驟,但中國當局在涉及維權人士的案
例中繼續拒絕接受公開政府信息的請求。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支持美國的有關研究項目,以記錄和分析中國共產黨的治理機構和意識形態運動及其
對企業、政府機關、立法和司法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影響。
o 採用「政府壹體化」方式鼓勵中國當局批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釋放
因行使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而被拘留或監禁的個人。這些人包括本報告和委員會的
政治犯資料庫中提到的人士,例如陳西、陳衛和朱虞夫。
o 支持美中合作計劃,建立獨立的村委會和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監督制度,鼓勵中央和地
方黨和政府領導人在中國各地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 繼續為中國的民主建設和法治項
目提供資金,並追蹤和評估其有效性。
o 支持在中國尋求與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合作以提高透明度的組織,特別是在努力擴
大和完善中國的政府信息公開舉措方面。敦促黨的官員進壹步提高黨務透明度。
o 呼籲中國政府在黨領導的內部反腐敗運動之外改善公民向官員問責的程序。敦促黨、
政官員建立和完善公眾參与政府事務的渠道。 鼓勵高層官員改革治理體制,推動建立
保障言論、 結社和集會自由的真正的多黨制。
商業領域的法治
調查結果
• 2016 年 12 月 11 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15 周年的日子。然而,中國政
府和共產黨仍然未能履行對世貿組織的關鍵性承諾,包括給予外國企業同等待遇;實
行市場經濟;以公平、透明、壹致的方式實施法治。 相反,中國政府繼續推動給予國
內產業優惠的政策, 強迫技術轉讓,在國內外形成不平衡的競爭環境,改變市場價
格。50
• 過去壹年中,中國政府為境外投資提供了重要的財政和政治支持, 導致了對若干問題
的關切,包括中國政府參与商業交易缺乏透明度、 為外國公司創造了不平等的競爭環
境、 以及國內和國際市場價格扭曲。中國政府對在境外投資的國有企業給予優惠待遇
還可能增加國有企業對國外市場的影響。隨著中國政府推動國有企業在「壹帶壹路」戰
略中發揮主要作用,這種影響可能會進壹步增加。
• 政府對網際網路的嚴格控制繼續阻礙消費者訪問全球性網站,從而間接地為國內企業提
供了優惠。 2017 年 3 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 連續第二年將中國對網際網路
的審查認定為貿易壁壘,並指出中國當局封鎖了「全球 25 個最大網站中的 11 個」。
• 中國當局仍然未能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 2017 年 4 月,美國貿易代表再次將中國列入
其《特別 301 報告》 。 2016 年 12 月,美國貿易代表認定阿里巴巴集團的子公司淘寶
集團——也是中國最大的網上購物網站——為「臭名昭著的市場」,原因是銷售「大量涉
嫌仿冒及盜版商品」。
• 過去壹年中, 涉及對中美商人進行任意拘留和調查的幾起案件凸顯了與中國有業務往
來的人士對中國的法制的持續關切。 2017 年 4 月 29 日,中國當局將美國女商人潘婉
芬驅逐回美國,此前司法當局以間諜罪判處她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當局于 2015 年
3 月拘留了潘婉芬。 2016 年 6 月,聯合國任意羈押問題工作組認定她被任意拘留。據
報道, 潘婉芬在監獄中遭受酷刑, 在壹年多的時間里她不能與律師會見。 三名中國公
司的高管——肖建華、 郭文貴和吳小暉——的案例凸顯了商人在涉嫌腐敗或與腐敗官
員密切交往時所面臨的風險。
• 中國的食品和藥品安全仍然是中國和國際消費者以及在中國經營的美國企業感到關切
的問題。他們的擔憂由於監管的不確定性和執法不透明而加深。 2017 年 1 月, 使用工
業用鹽和不安全的自來水製成的冒牌醬油報告引起了世界各地消費者的特別關注。51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在恢復與中國的雙邊投資協定(BIT)談判之前, 確保中國遵守其現行的世界貿易組
織承諾。與中國的雙邊投資協定應基於對等原則,允許美國在媒體、 娛樂、 網際網路及
其他領域投資。 雙邊投資協定還應加強人權和法治保障。
o 美國國務院應考慮發出中國旅行警告, 提醒打算去中國旅行的美國人他們有可能面臨
被中國當局任意拘留和施加酷刑的風險,被拘留的美國人還可能無法會見律師或與美
國領事官員討論他們的案情。美國國務院也應考慮修改《美中領事公約》 ,以確保中
國當局必須詳細說明被拘留的美國人受到的具體指控,允許在中國被拘留的美國人與
美國領事官員討論其詳細案情, 並與律師會面。
o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應當根據世貿組織規則要求中國政府提供有關網際網路限制的詳細
信息, 此類限制致使美國公司的網站受到屏蔽。如有必要,應考慮向世貿組織提出爭
議。在與中國官員的會談中,敦促中國政府停止阻止在中國的網際網路用戶訪問美國媒
體和高科技公司。
o 鼓勵收到中國當局審查通知的美國公司遵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和「全球
網路倡議言論自由和隱私原則」。
o 在與中國官員的會談中,敦促中國政府提高外匯管制的透明度,向市場化匯率邁進。
o 在會談中,敦促中國政府和黨的官員提高反腐敗運動的透明度, 特別要對加拿大公民
肖建華壹案表示關切,據報道他被從香港綁架后拘留。
獲得司法公正的途徑
調查結果
• 在過去壹年中,中國共產黨對司法機構的控制更加明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 院長要
求全國各地的高等法院院長抵制西方原則,包括「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最高
人民法院院長還指出,把維權律師周世鋒和其他維權人士定罪是法院系統在 2016 年取得
的壹項重要成果;但是,據國際人權觀察人士說, 作出上述有罪判決是出於政治動機。52
• 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是黨于 2014 年 10 月提出的壹項目標,中國當局發布的意見
書強調法庭證詞的重要性,並在某些地方就某些普通罪行制定了證據標準。 壹個國際人權
組織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有關死刑判決的文件並沒有充分反映中國處決
的人數。
• 過去壹年,中國政府出台了壹些規章,試圖完善法律援助體系。該體系繼續面臨諸多問
題,例如法律援助人員短缺、 非律師工作人員缺乏專業知識、與法律援助相關的費用得不
到充分補償等。
• 2016 年 10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壹系列措施,規定對虐待因多種原
因上訪的人員的官員進行處罰。 儘管採取了這些新措施,委員會繼續從報道中了解到官員
對上訪人員施加暴力的事件。此外,據報當局針對支持上訪人員的團體進行打壓——2016
年 11 月和 12 月,當局拘留並隨後逮捕了劉飛躍和黃琦,他們分別是兩個網站的創始人,
這兩個網站都刊登有關人權問題的信息, 包括官員虐待上訪人員的問題。
• 在本報告年度中,中國政府繼續扣留和起訴在 2015 年 7 月前後開始的壹次有系統的行動
中受到打壓的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當局騷擾被拘留者的家屬,並任意阻止與他們有關係
的律師更新律師執照。
• 司法部去年修訂了兩套管理律師執照和律師事務所的措施,可能違反了「關於律師作用的
基本原則」。修正措施增加的條文包括律師必須擁護黨的領導, 並限制了律師進行獨立職
業判斷的能力及其言論自由和和平集會權利。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鼓勵中國共產黨和政府領導人尊重司法獨立, 消除對法院系統的各種形式的政治影
響。
o 鼓勵中國立法者和司法官員實施有效的監督機制,確保各級法院以非歧視的方式受理
包括上訪人員和維權人士在內的所有人提交的案件。
o 鼓勵中國政府採取實質性行動,實施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以確保審前程序中獲
得的證據具有合法性。53
o 為促進美中法律專家對話的項目提供更多支持,幫助中國設計和實施法律改革措施。
同時為美中學術界及非政府實體之間的合作提供更多支持,以促進旨在加強中國法律
制度、使之能夠保護公民權利的項目。
o 敦促中國政府對通過上訪尋求申訴冤情的人士停止壹切形式的迫害或起訴。
o 對於在 2015 年 7 月前後開始的打壓行動中被拘留的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 敦促中國政
府無條件免除他們的刑事責任和解除對他們人身自由及執業的限制,上述人士包括:
王宇、 包龍軍、 周世鋒、 王全璋、 李和平、 李春富、 謝陽、 吳淦、 胡石根、 勾洪國、
劉星、 張皖荷等。最近修訂的針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照的監管措施違反了關於律師
言論自由、 和平集會和獨立作出職業判斷等項權利的國際標準,應當對此表達關切。
o 敦促中國政府保護中國律師的基本公民權利和職業權利,調查壹切虐待他們的指控,
並確保將責任人繩之以法。 對於在 2015 年 7 月打壓行動中受到影響的維權律師和維權
人士,敦促中國政府停止對其家屬的各種形式的騷擾或迫害,包括監視、 限制國內外
旅行、阻止上學。
新疆
調查結果
•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中央和自治區當局出台了新的安全措施,並擴大了針對新
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新疆) 維族社區和個人的現有安全控制措施。據官方發布的統計
數字, 2016 年,新疆當局在治安方面投入了 300.5 億元人民幣(約合 44.3 億美元),
比上年增長近 20%。 在陳全國於 2016 年 8 月接替張春賢擔任新疆的黨委書記后,地
方當局實施了壹些新的安全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在自治區各地設立「便民站」(僅在首
府烏魯木齊就有 949 個)、 舉行大規模反恐集會、從自治區內外招聘數萬名保安人
員、 實行「雙聯戶」制度、 並在新疆的壹個地區的車輛上強制安裝衛星跟蹤設備。
• 2017 年 3 月 29 日,新疆人大通過了自治區的第壹部反極端主義法規, 將 15 類行為歸
為「極端主義」。壹位中國法律學者認為, 這是「在合法宗教與非法宗教之間劃清界限」。
2016 年 7 月,新疆人大為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通過了自治區的實54
施辦法,其中也包括懲罰宗教極端分子的規定。 但是, 2017 年的反極端主義法規則更
詳細地描述了政府當局在剷除「極端主義」方面承擔的責任。
• 與以往報告年度壹樣,新疆官員繼續限制維吾爾人自由出行,違反了中國法律和國際
法標準。據報道,從 2016 年 10 月開始,新疆各地當局下令居民將護照交給警方,各
地規定的截止時間不同,最多為四個月。此後,當局規定居民在出國旅行時必須獲得
警方批准才能取回護照。
• 據報從 2017 年 1 月下旬開始,中國當局命令壹些在埃及、 土耳其、 法國、 澳大利亞和
美國等國家留學的維吾爾人返回新疆。 為強迫壹些留學生返回, 新疆當局拘留或威脅
拘留他們的親屬。 據報道,壹些回到新疆的留學生也受到拘留, 另壹些留學生則被強
制接受「政治教育」。
• 在本報告年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黨的官員繼續促進新疆作為「壹帶壹路」發展戰略中
壹個重要樞紐的地位。壹個總部設在美國的維族維權組織批評官方發展項目所加劇的
經濟不平等,並批評官員在實施這些項目的同時採取安全化措施。
• 中央和地方官員也對通訊工具加以限制,頒布了限制「虛假」和「有害」信息傳播的規定,
限制了外國記者從新疆報道的能力。 當局在限制新疆居民使用通訊工具方面採取了多
項措施。例如, 2016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規定要求自治區居民在獲准訪問網際網路(包
括使用手機) 之前登記真實姓名。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當局在該地區擴大了以漢語為中心的「雙語教育」,這是違反國
際法的壹項政策。壹個維族權利倡導組織批評說,該政策強調漢語普通話教育, 損害
了其他語言,並導致維族教育工作者失業。在「雙語教育」體制下,課堂教學主要採用
普通話,基本上取代了少數民族語言教學。 2017 年 6 月,新疆和田地區的教育官員下
令禁止在中小學使用維吾爾語, 聲稱這樣做是「為了加強中小學雙語教育」。禁令內容
包括禁止在校園內使用維吾爾語標牌,以及禁止在學校的公共活動和教育管理工作中
使用維吾爾語。 2017 年 3 月,國家媒體報道說,當局將在 2017 年新建或擴建 4387 所
「雙語幼兒園」和聘用壹萬名「雙語教師」, 以加強學前「雙語教育」。55
• 據「人權觀察」組織從事的研究和《自然》 期刊的報道,安全人員壹直在大規模收集新
疆維吾爾人和中國各地其他人的 DNA 樣本, 在許多情況下未經本人同意。國際觀察
人士擔心,官員可能通過濫用收集的生物識別數據來加強對維吾爾人的安全控制, 因
為官員建立的公民生物識別資料庫並不像其他國家那樣限於有犯罪記錄的人, 而且在
DNA 資料庫管理方面也不像其他國家那樣實施法律保障措施。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支持提高公眾對新疆人權狀況的認識的努力,支持保護維吾爾文化的項目,增加維吾
爾人保護其人權的途徑, 並更頻繁地對新疆進行以人權為重點的訪問。
o 呼籲中國政府在新疆實施既促進安全又促進人權的政策, 對以維護安全名義侵犯人權
的自治區和地方官員追究責任。敦促中國官員建立機制,確保官員在執行安全措施時
堅持法治,不要任意拘留或監視公民。此外,敦促中國官員與國際人權專家協商, 在
與反恐有關的法律法規中納入人權保障措施,並避免對恐怖主義和與恐怖主義有關的
犯罪作出寬泛和含糊的定義。
o 呼籲中國政府根據中國和國際法律的規定,允許外交官、國內外記者和觀察人士更自
由地報告與新疆相關的問題,並允許國內外記者對在自治區實施的政府政策自由地表
達他們的看法。
o 呼籲中國政府遵守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保障宗教活動免受國家限制
的國際標準。
o 敦促中國官員遵守中國簽署和承諾批准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12 條,
尊重維吾爾人和所有中國公民自由出國旅行的權利。敦促中國當局將護照和通過合法
渠道獲得的其他旅行文件交還給新疆居民。
o 呼籲中國政府與非漢族家長、教師和學生協商,確定在新疆的學校應當使用哪種教學
語言(從學前教育到大學)。呼籲中國官員遵守中國憲法第 4 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 10 條的規定,允許家長與學生選擇維吾爾語和新疆地區的其他主
要非漢語語言作為教學語言。56
o 鼓勵在新疆經營業務或從事投資開發項目的美國公司促進少數民族的平等就業機會,
並支持就項目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影響與少數民族協商的開發項目。鼓勵美國公司投
資于新疆的商業機會,積極招聘少數民族,實施旨在消除就業和工作場所歧視的機
制,並敦促中國同行為少數民族提供平等就業機會。
o 鼓勵在新疆經營業務或從事投資開發的美國公司在其運營和業務戰略中採用對環境有
利的經營方式,並促進該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
o 呼籲中國政府停止在新疆大規模收集維吾爾人的 DNA 樣本,並停止建立中國公民生
物識別資料庫,直到制定和實施隱私保護措施、 確保知情同意的機制和 DNA 資料庫
管理方面的法律保護機制, 以防官方濫用收集的生物識別數據。隱私保護措施應符合
中國簽署但尚未批准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的標準。中國官員還應當
就存儲、分享和使用生物識別信息實施透明的法規,併為公民建立可有效挑戰此類信
息收集做法的法律程序。
西藏
調查結果
• 自 2010 年 1 月第九輪對話以來,達賴喇嘛的代表與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官員之間沒有進
行過正式的對話。 2017 年 2 月, 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前共產黨高級官員
朱維群說,中國政府不會與他稱之為試圖分裂中國的「非法集團」進行對話。
• 黨和政府繼續在藏族自治地區實施壓制政策,其做法包括廣泛的侵入性監視、限制藏
人基本權利的嚴格法規和規則、無處不在地展示警察和武裝力量。西藏自治區的兩位
新任領導人——自治區黨委書記吳英傑和自治區主席齊扎拉——在該地區都有豐富的
工作經驗,在他們的領導下自治區政策或治理方法不太可能發生變化。
• 中國政府重申其立場,只有它有權決定達賴喇嘛的繼任者。現任達賴喇嘛則堅持轉世
立場,強調這個問題不應當由中國政府或黨來決定,而應當由他本人、 藏傳佛教領導
層和西藏人民來決定。57
• 黨和政府通過對宗教活動的普遍控制和限制繼續侵犯藏傳佛教僧尼和普通信徒的宗教
自由權利。在四川省著名佛教研究中心喇榮五明佛學院和亞青鄔金禪林,數千名僧尼
被驅逐,許多住宅被拆毀,是本報告年度內黨侵犯藏傳佛教徒的宗教自由權利的壹個
突出例證。
• 來自中國藏族地區的大約 7000 名藏族朝聖者試圖參加 2017 年 1 月初達賴喇嘛在印度
菩提伽耶主持的壹次重要法會。 2016 年 11 月,中國官員沒收護照,發出威脅,並下
令已經到達印度和尼泊爾的藏人回國,侵犯了他們的宗教自由和出行權利。
• 在本報告年度,據報出於政治和宗教原因的藏人自焚事件仍有發生。截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已知中國藏族自治地區共發生了五起自焚事件,其中四起被確認致死。自 2009
年以來,中國的藏人自焚事件總數已達 144 起,據報其中 127 起導致死亡。與過去的
情況壹樣,自焚者公開祝願達賴喇嘛長壽、從流亡中回歸和西藏自由。
• 中國當局繼續拘留和監禁以和平方式行使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權利的藏人,包括倡導
藏語教學的藏人。青海省雙語教學倡導者扎西文色自 2016 年 1 月以來壹直被關押, 目
前在以「煽動分裂主義」的罪名候審。 此前,《紐約時報》 曾於 2015 年 11 月發表了有
關他倡導藏語權利的報道和視頻。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鼓勵黨和政府根據中國法律和國際法承認的宗教自由權利尊重現任達賴喇嘛、 藏傳佛
教領導人和西藏人民就達賴喇嘛繼承或轉世作出決定的權利。
o 敦促中國政府認識到具有限制性的黨的政策和政府措施以及中國藏族自治地區日益增
強的安全化在藏民自焚和抗議活動中起到的反作用。敦促中國政府停止把達賴喇嘛視
為安全威脅,並向政府強調尊重和保護西藏文化及語言的重要性——這方面的政策變
化將促進和維護藏族地區的社會穩定。
o 鼓勵中國政府尊重藏人在國內外旅行的權利,允許外國記者、 聯合國和非政府組織的
代表以及美國政府官員進入中國藏族地區。58
o 敦促行政當局儘快提名壹位適當的候選人,擔任傳統上兼任西藏問題特別協調員職務
的公民安全、 民主和人權事務副國務卿,並敦促參議院立即予以批准。
o 敦促中國政府結束對藏族語言維權人士扎西文色的拘留, 把他釋放,並撤銷對他的指
控, 同時強調以和平方式倡導真正的雙語教育是中國法律和國際法承認的權利, 不是
犯罪行為。
o 在與中國官員的交往中, 敦促釋放因和平行使人權而被拘留或監禁的藏族政治犯。委
員會政治犯資料庫中有關被拘留藏人的記錄儘管未能全面反映藏人被拘留和失蹤的情
況, 但為與中國官員進行上述溝通提供了有用的資源。促請中國政府及其安全部隊停
止通過任意拘留、 失蹤、 毆打、 酷刑、 恐嚇等手段壓制和處罰和平行使其權利的藏
人。
o 敦促中國政府在規劃中國藏族地區的基礎設施、 自然資源開發、 移民或安置項目和旅
游景點時充分考慮藏人的意見和願望。
o 繼續請求中國政府邀請壹個國際組織的獨立代表與達賴喇嘛在 1995 年認可的第十壹世
班禪喇嘛更登確吉·尼瑪會面,自 1995 年 5 月 17 日起他和他的父母壹直被在與外界隔
絕的情況下軟禁。
香港和澳門的發展
調查結果
• 2017 年 3 月 26 日,香港選舉委員會選舉林鄭月娥為香港第四任行政長官。觀察人士
指出,在提名和競選期間,中央政府官員和代表向選舉委員會成員施加壓力, 促使他
們支持林,而不是其他候選人。儘管香港《基本法》 的條款保障香港的政治自主權和
民主發展,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行政長官的選舉僅限於確保支持中國當局批准的候
選人。
• 在壹些民主派候選人于 2016 年 9 月立法會選舉中獲得議席后,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采
取措施取消了更改誓詞的反對派議員的資格,並禁止他們就職。 2016 年 11 月 7 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發表了對香港《基本法》 的解釋,認為《基本法》 第59
104 條規定的就職誓詞是對香港和中國的法定承諾, 禁止那些誓詞被認定無效的當選
者重新宣誓。律師、 立法會議員、活動人士和維權組織強烈批評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這項解釋是在壹所香港法院還在審議香港政府針對兩名立法會議員當選者梁頌恆和游
蕙禎提出的控告時宣布的。 審理此案的香港法官宣布政府勝訴, 裁定梁和游「拒絕立法
會宣誓」,並取消了二人的議員資格。
• 在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之後,香港政府繼續對 2014 年民主抗議活動的參与者和政治反
對派成員提起法律訴訟。 2017 年 7 月,壹所香港法院裁定政府勝訴,並基於誓詞取消
了另外四名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還指控另壹名議員在立法會大廳內的抗議活動中褻瀆
中國國旗和香港區旗。在行政長官選舉次日,香港警方還對 2014 年民主抗議活動的九
名領導者——包括兩名現任立法會議員——提出指控。
• 2017 年 8 月,香港政府上訴成功,增加了對 13 名抗議者以及民主派學生領袖黃之
鋒、 羅冠聰和周永康的處罰。壹些國際人權組織和國內民主團體聲稱, 這項起訴是出
于政治動機, 但香港政府和兩個地方法律組織對此予以否認。
• 香港記者繼續對香港的新聞自由表示擔憂,指出令人關切的問題包括自我審查、政府
對記者的限制、以及五位香港書商 2015 年被中國大陸當局綁架和失蹤的事件。香港政
府繼續限制網路媒體從事自由報道的能力,包括在 2016 年 12 月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
界別分組選舉和 2017 年 3 月行政長官選舉期間實施的限制,這些限制受到國際和香港
人權組織的批評。
• 委員會沒有看到澳門按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壹再建議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的要求在建立「壹個普遍的和平等的選舉制度……」方面有任何進展。 2016 年
12 月,澳門立法會修訂了立法會選舉法, 規定對不宣誓忠於澳門《基本法》 或對澳門
「不效忠」的候選人或立法會議員取消資格。 對修正條款提出批評的人士質疑此項法律
要求的必要性,並對新法將威脅到自由和公平的選舉權利表示關切。
• 澳門政府繼續拒絕壹些來自香港的民主派政治家和活動人士入境。澳門當局為此辯解
說,被禁止進入澳門的人士對「澳門內部的安全與穩定構成威脅」。壹位澳門民主派人
士表示,當局希望「阻止香港活動人士影響澳門的政治氣氛」。60
建議
委員會鼓勵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考慮通過《香港人權和民主法》 (S. 417), 以追蹤香港獨立於中國大陸行使自主權的
狀況,並重申美國對香港民主化的支持。
o 在與中國和香港官員會面時強調,香港在「壹國兩制」原則下享有的、由「中英聯合聲明」
和《基本法》 保障的自主權繼續受到侵蝕, 這壹趨勢威脅到美國對香港政策的基礎,
特別是根據美國法律給予香港的特殊待遇。
o 敦促中國和香港政府執行《基本法》 第 45 條和第 68 條以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 第 25 條,重新啟動選舉改革程序和推進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
促請中國和澳門政府按照《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 條的要求和聯合國人
權事務委員會的反覆建議,為澳門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設定壹個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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