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創造的反智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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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創造的反智傾向
作者 裴毅然
壹、不容匡正
赤色革命僅憑壹紙馬說,全憑「經典作家」個人想象的改天換地,廢己滅私,全無任何經驗支撐,純屬嘗試,危險係數極大,但能吸引壹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小知青年,使他們恃新說以自貴,聚在壹起,指點江山、「妄議中央」,自以為可新辟江山,形成五四偏激風氣,如陳獨秀名言:
必不容反對者有討論之餘地,必以吾輩所主張者為絕對之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1
不容質疑即不容商榷、不容糾誤,相當今天的「不許妄議」。以如此極端的自以為是從事危險係數本就很高的革命,再增危險度。「第壹代無產階級革命家」以如此決絕之態面世,從陳獨秀的「不容他人匡正」到毛澤東的文革——「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赤色列車壹路急馳,沒了剎車,大陸八億災胞(包括跟老毛打天下的中共高幹)只能等待老毛伸腿,人亡政息。
二、倒洗澡水倒掉了孩子
陳獨秀當然是五四的產物。五四時期,整個社會風氣偏激。魯迅提倡不看中國書,吳稚暉呼籲將線裝書擲入茅廁:「中國文字,遲早必廢。」錢玄同:「欲廢孔學、欲剿滅道教,惟有將中國書籍壹概束之高閣之壹法。2」毛澤東:「將唐宋以後之文集詩集焚諸壹爐。」31922年,蔣夢麟在里昂中法大學鼓勵學生讀壹些中國書,校長戴季陶急忙上台糾正,指說蔣夢麟發亡國之論——
「壹戰」以後沒有坦克大炮,何以立國?古書可以救國么?快把那些線裝書統統丟到茅廁里去。4
吳稚暉竟將國故歸為小腳、鴉片壹類:
國故這東西,和小腳、鴉片、八股文壹樣,都是害人不淺的。非再把它丟在茅廁里三十年不可。5
中華文化傳統縱有糟粕需要撿剔揚棄,但倒洗澡水(糟粕)倒掉孩子(精華),整體否定中華文化傳統的價值,致使傳統文化未能攔濾赤潮。急躁易偏,偏激成暴,以躁躁然心態推行社會變革,走到土改鎮反、思想改造、荒唐反右、三年飢荒、十年文革,便成了我們難以避免的歷史宿命。
三、蘇區的紅色恐怖
有了極端的理論,就會有極端的行為。1932年4月11日,中共湘贛蘇區省委報告:「(湘贛蘇區酃縣)把16歲以上30歲以下豪紳家屬的壯丁無論男女都殺掉了」。6因為蘇區領導人張聞天(1900~1976)有這樣的指示——
在某種條件之下,從法律上說來某個反革命分子槍決的法律根據還沒有找到,但是在群眾的熱烈要求槍決的條件之下,我們把他拿來槍決,以滿足群眾的要求,發動群眾的鬥爭,還是為我們所容許的。……對於地主資本家與富農等反革命分子的慈悲、寬容與公平,對於我們蘇維埃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是不存在的。……必須把這種殘酷的階級鬥爭的教育,教育我們每個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7
張聞天還有更突破底線的「法律觀念有害論」——
必須經常使用群眾的暴力去與反革命作鬥爭。壹切法律觀念是極端有害的,甚至是自殺的。8
公略縣裁判部長王法典稍微講壹點事實依據,被蘇區「司法部」認為有「濃厚的機械的法律觀念」——
判破壞擴大紅軍的分子表現動搖,對群眾要求殺的拖槍逃跑的分子,表示濃厚的機械的法律觀念,不是說要送上級批准,就是說材料不充分,或是判很輕,以致抑低群眾的鬥爭熱枕。9
四、根據革命需要辦案
張聞天:
壹切反革命的案件,我們不能常常尋找到法律的根據,我們應該首先依靠于當時同反革命鬥爭的革命的需要,來處理這些案件。10
蘇區領導人認為司法人員毋須多少法律知識,只要有堅定的「階級立場」就可以了:
不必需要多少法律的知識,只要有堅定的階級立場,他就可以正確的給犯罪者以應得的處罰。11
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應即刻捉起,重的當地槍決,輕的押解後方監禁。12
蘇區司法人民委員(司法部長)梁柏台(1899~1935):
以後的案件應隨到隨審,非有特別事故,自受到案件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天,就要解決。13
赤史留痕,血淚證謬,如此這般只要「階級感情」的革命,還希望「革命自有後來人」嗎?能有「後來人」?誰願成為這樣的「後來人」?誰願繼續秉承這的「初心」?文革后,中共不也打出「依法治國」旗號?能以「堅定的階級立場」治國嗎?
壹、不容匡正
赤色革命僅憑壹紙馬說,全憑「經典作家」個人想象的改天換地,廢己滅私,全無任何經驗支撐,純屬嘗試,危險係數極大,但能吸引壹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小知青年,使他們恃新說以自貴,聚在壹起,指點江山、「妄議中央」,自以為可新辟江山,形成五四偏激風氣,如陳獨秀名言:
必不容反對者有討論之餘地,必以吾輩所主張者為絕對之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1
不容質疑即不容商榷、不容糾誤,相當今天的「不許妄議」。以如此極端的自以為是從事危險係數本就很高的革命,再增危險度。「第壹代無產階級革命家」以如此決絕之態面世,從陳獨秀的「不容他人匡正」到毛澤東的文革——「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赤色列車壹路急馳,沒了剎車,大陸八億災胞(包括跟老毛打天下的中共高幹)只能等待老毛伸腿,人亡政息。
二、倒洗澡水倒掉了孩子
陳獨秀當然是五四的產物。五四時期,整個社會風氣偏激。魯迅提倡不看中國書,吳稚暉呼籲將線裝書擲入茅廁:「中國文字,遲早必廢。」錢玄同:「欲廢孔學、欲剿滅道教,惟有將中國書籍壹概束之高閣之壹法。2」毛澤東:「將唐宋以後之文集詩集焚諸壹爐。」31922年,蔣夢麟在里昂中法大學鼓勵學生讀壹些中國書,校長戴季陶急忙上台糾正,指說蔣夢麟發亡國之論——
「壹戰」以後沒有坦克大炮,何以立國?古書可以救國么?快把那些線裝書統統丟到茅廁里去。4
吳稚暉竟將國故歸為小腳、鴉片壹類:
國故這東西,和小腳、鴉片、八股文壹樣,都是害人不淺的。非再把它丟在茅廁里三十年不可。5
中華文化傳統縱有糟粕需要撿剔揚棄,但倒洗澡水(糟粕)倒掉孩子(精華),整體否定中華文化傳統的價值,致使傳統文化未能攔濾赤潮。急躁易偏,偏激成暴,以躁躁然心態推行社會變革,走到土改鎮反、思想改造、荒唐反右、三年飢荒、十年文革,便成了我們難以避免的歷史宿命。
三、蘇區的紅色恐怖
有了極端的理論,就會有極端的行為。1932年4月11日,中共湘贛蘇區省委報告:「(湘贛蘇區酃縣)把16歲以上30歲以下豪紳家屬的壯丁無論男女都殺掉了」。6因為蘇區領導人張聞天(1900~1976)有這樣的指示——
在某種條件之下,從法律上說來某個反革命分子槍決的法律根據還沒有找到,但是在群眾的熱烈要求槍決的條件之下,我們把他拿來槍決,以滿足群眾的要求,發動群眾的鬥爭,還是為我們所容許的。……對於地主資本家與富農等反革命分子的慈悲、寬容與公平,對於我們蘇維埃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是不存在的。……必須把這種殘酷的階級鬥爭的教育,教育我們每個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7
張聞天還有更突破底線的「法律觀念有害論」——
必須經常使用群眾的暴力去與反革命作鬥爭。壹切法律觀念是極端有害的,甚至是自殺的。8
公略縣裁判部長王法典稍微講壹點事實依據,被蘇區「司法部」認為有「濃厚的機械的法律觀念」——
判破壞擴大紅軍的分子表現動搖,對群眾要求殺的拖槍逃跑的分子,表示濃厚的機械的法律觀念,不是說要送上級批准,就是說材料不充分,或是判很輕,以致抑低群眾的鬥爭熱枕。9
四、根據革命需要辦案
張聞天:
壹切反革命的案件,我們不能常常尋找到法律的根據,我們應該首先依靠于當時同反革命鬥爭的革命的需要,來處理這些案件。10
蘇區領導人認為司法人員毋須多少法律知識,只要有堅定的「階級立場」就可以了:
不必需要多少法律的知識,只要有堅定的階級立場,他就可以正確的給犯罪者以應得的處罰。11
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應即刻捉起,重的當地槍決,輕的押解後方監禁。12
蘇區司法人民委員(司法部長)梁柏台(1899~1935):
以後的案件應隨到隨審,非有特別事故,自受到案件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天,就要解決。13
赤史留痕,血淚證謬,如此這般只要「階級感情」的革命,還希望「革命自有後來人」嗎?能有「後來人」?誰願成為這樣的「後來人」?誰願繼續秉承這的「初心」?文革后,中共不也打出「依法治國」旗號?能以「堅定的階級立場」治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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