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精神造就奖获得者范冰冰是初次逃税吗?/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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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冰消失了123天。这位国家精神造就奖获得者,虽然在银幕上的演技不怎么样,但是在生活中的演技却远远比银幕高超,吸引了6000多万粉丝,有人喜欢她的容颜,有人羡慕她的财富,有人欣赏她演艺外的才能,有人对她嗤之以鼻···但无论如何,一个中国当红明星莫名其妙地消失100多天,是不同寻常的事情,很多人为她呼吁,范冰冰在哪儿?
范冰冰不愧是豪门,当10月3日当她再次出现人们的视线时,她又一次让世人瞠目结舌。
10月3日她在微博上发了一封道歉信,向社会和税务机关道歉。
中国官方通讯社援引税务部门称:范冰冰个人逃税2.55亿,连同滞纳金0.33亿和各种罚款近6亿,共计8.8亿。但是中共税务部门公开表示,只要范冰冰如期缴纳,就不用负刑事责任。
一条微博+ 补税8.8亿,范冰冰可以免于牢狱之苦,不久后又可以再现红地毯风光无限。
刘晓庆和范冰冰
相比之下,80、90年代红星刘晓庆就没有那么好运气了,刘晓庆偷税1400万,却入狱一年多,出来以后一无所有,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两个同是演艺圈的美女大腕,偷税数目小的反而绳之以法,数目大的却发微博罚款了事?
据官媒解释,对于范冰冰逃税一事,国家执法机关是按照法律执行的。
刘晓庆案发时,法律依据是1997年的刑法,叫“偷税罪”,主要法律依据是1997年10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
而2009年刑法修正案把“偷税罪”改成“逃税罪”了,具体内容不一一表述。主要内容是“如果初次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法律可以这样解读:
因为范冰冰是初次逃税,只要付罚金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是初次逃税吗?
官方发表文章说,“从调查核实情况来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冰玉来分析一下:
从目前官方发表的文章来看,范冰冰逃税的具体情况是:
1. 电影《大轰炸》逃税730万。
2. 除此之外,范冰冰还逃税2亿多。
范冰冰工作室于2006年成立,范是董事长兼法人代表。2017年范冰冰的收入是2.44亿人民币,这2亿多税金不可能是2017年的应交税金。从金额和她当法人代表的时间来看,2亿多金额是逃税累积金额,并不是初次的逃税金额。
这就是说范冰冰不是初次逃税,而是多次逃税,是累犯,2018年6月是她初次被举报和被调查。
请问:
1,范冰冰这么多年来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是真不知还是装聋作哑?如果真不知,那么说明税务部门和执法部门严重失职,如果装聋作哑那么说明他们同流合污。
2,初次被举报和调查等于初次逃税吗?难道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分不清这两个概念吗?
3,既然范冰冰不是初次逃税,为什么按照初次逃税的相关法律而以罚款处之?
空姐李晓航
再来看看离职空姐李晓航,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12月17日,判决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同样的逃税,一个罚钱了事,一个金额微小,却被判三年。
据说法律依据不一样,李晓航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税逃税是个技术活
看来偷税逃税是个技术活,时间要挑得准,刘晓庆就做得太早了。活儿要挑得准,李晓航当一个小商贩,到韩国拼力气拎点化妆品赚些小钱却锒铛入狱,而范冰冰搞个工作室偷税逃税,发个微博罚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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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除了技术好,还要长得好,最主要的是,隔壁还要住着一个老王。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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