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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张扣扣复仇杀人案:汉中地方法院驳回张父国家赔偿申请

2018年10月19日 14:04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市中级人院今天(19日)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陕西汉中市“2·15”故意嫌犯之父)对原南郑县(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张扣扣今年除夕持刀来到王家,把22年前(1996年)与其母亲发生争执的王自新(71岁)、其长子王校军(47岁)和杀死。张母当年与王家争执时,王家三子王正军用木棒打伤张母头部,导致张母死亡。王正军被判刑七年加罚款,入狱三年后获释。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7月31日,张福如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排除;认定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遂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张福如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申诉。

对张福如申请国家赔偿,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汉中市南郑区(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该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款项被告人已履行完毕,张福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领取了全部赔偿款。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赔偿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张福如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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