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告知“不服可起诉”,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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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自我掌掴
“千人公民起诉团”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何德普、牟传行、姜福祯、张霄旭、刘景明(身份信息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人代表: 尹蔚民 部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电话:010-84223420
申请人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18年5月21日(2018)京02行初字200号行政裁定和北京市高级法院2018年9月20日(2018)京行终3516号行政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撤销(2018)京02行初字200号行政裁定和(2018)京行终3516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
申请理由:
一、 本案系法律明确规定的法院受理范围,一、二审裁定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依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及其衍生文件,取消众多劳动者的“视同缴费工龄”,致其晚年因“工龄归零”而无法享受自己劳动积累的养老金与医保待遇,陷于“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绝境。为此,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执行(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等的现行法律、法规依据,和对全国人大代表要求废止涉及民众退休权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限制的第5356号建议办理结果等相关事项信息(见证据1)。但被申请人却做出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不仅拒绝对涉及“减损公民权益”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公开义务,而且还回避了对全国人大代表第5356号建议办理结果的提及。对此,李克强总理特别强调,“凡是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尤其是民生问题,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相关决策信息就必须公开!”。申请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都是涉及申请人民生权益,系必须公开的法律根据与现成的结论,绝不属于原审裁定所称的“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也在做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决定的同时,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如不服答复可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见证据2)。由此可见,本案毫无异议属于法院行政审判的法定受理范围。如此明确的事实、确凿的证据、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力证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和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的理由不仅不能成立,而且明显违法。如果法院对此不予受理,岂不等于直接宣判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非法和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的欺骗?
二、本案严重违反立案程序规定,一、二审法院阻挠公民行使诉权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法院立案庭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然而,在原审法院收下申请人递交的诉状与相关证据三个多月来,申请人多次与原审法院立案庭法官通电话,法官都以“等待合议”为借口急扣电话,始终不给立不立案的决定或裁定,致使本案一直被搁置而无法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关于变立案审查制已变为立案登记制,法院应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就必须先于立案,并不涉及任何实体内容的审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应在实体性审理中判定,而不是立案前未审先决。原审法院之所以对如此必须立案审理的案件,三个月不予答复,就是在明知不予立案是违法的情况下,试图以不了了之的方式,来规避当事人上诉。三个月后,原审法院在申请人一再投诉情况下,才仓促做出“不予立案”裁定。
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又以原审法院同样理由,得出“上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人社部是否作出答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荒唐判定,驳回上诉。被申请人拒绝公开剥夺劳动者 “视同缴费工龄”的法律依据,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把千千万万人推向了“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绝境,是一种依然的事实;全国人大代表要求废除“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限制的第5356号建议的答复与办理信息,涉及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众多劳动者晚年无法退休的终身权益。对此,二审法院竟然荒唐地声称被申请人拒绝的信息公开,“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这种毫无法律底线、罔顾事实的错误裁决,不仅完全否定了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如不服答复可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也彻底剥夺了公民对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起诉权。这更进一步验证了一、二审裁定都在权力勾兑,刻意阻挠公民行使诉权的事实。
综上,本案是一起涉及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因此它能否最终获得立案,申请人期待最高法院能够排除权力意志干扰,最终作出落实“依法治国”,彰显“依法办案”的裁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何德普、牟传行、姜福祯、张霄旭、刘景明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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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 日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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