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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崇阳:举报陈晶律师伙同法官弄虚作假

2018年11月02日 11:41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关于对全国先进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晶律师伙同弄虚作假,侵吞私人财产,涉嫌违法的举报

各相关部门领导:


我叫,身份证号码:420104195808302733

原居住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马家上巷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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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梅源里9栋6层23号

联系电话:13511088219

实名举报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晶弄虚作假,伪造见证书和房屋买卖协议,虚构诉讼,倾吞我的财产

举报陈述一:

我于90年代末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磨山新村村委会协商以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置换永丰乡磨山新村B15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289.32平方米)一座,置换过程中我发现该房屋系永丰乡磨山新村宅基地,取得产权证存在困难,为此我与永丰乡磨山新村村委会协商终止置换,将车子退还给我,但永丰乡磨山新村村委会不予退还。此事让在我的餐厅就餐的陈晶知道后,他主动提出可以帮助我调解,并告诉我他是一名律师,可以帮助我把车要回来。但直到房屋拆迁,我的车子也未见归还。我找陈晶询问此事,他说“已经办完了,钱不是给你了吗?”我四处打听才得知:早在1999年,陈晶伙同汉阳第七法律服务所伪造年(见)字第990029号(落款日期为1999年3月27日)见证书(见附件一),以见证汉阳区永丰乡磨山新村B15号房屋的买卖关系,房屋转让款为15万元。(见附件二)。此见证书及房屋买卖协议的落款日期明显不一致,见证书是1999年3月27日制作的,而房屋买卖协议的落款日期却是1999年5月27日,明显存在着时间上的不符,整个见证过程和房屋买卖协议的签署过程我均没有参与,在房屋买卖协议中购买方签字一栏是用我的人名章代替了签名的,此人名章系陈晶私自刻制的。这两份东西均是伪造的。

2001年2月26日前后,陈晶又伙同汉阳第七法律服务所伪造了2001年(见)字第080号见证书(见附件三),以见证永丰乡磨山新村B15号房屋的买卖关系,房屋转让款为15万元。(见附件四)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我的签名不是我本人所签的。整个见证过程和房屋买卖协议的签署过程我均没有参与。此见证书及房屋买卖协议也是伪造的。

我到法院查询,得知此案件已于2002年12月20日审理完毕,民事调解书(2002)阳十经初字第432号于2002年12月20日生效,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方给我经济补偿,共计10500元(详见附件五)。陈晶律师已于2002年12月24日分两次领取了我的执行补偿款(详见附件六、七)。此份民事调解书的存在我并不知情,且陈晶也并没有把补偿款交给过我。该案的卷宗里有一份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陈晶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事项(详见附件八)。而这份授权委托书不是我授权的,在卷宗里也无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函件, 且卷宗里的所有签名均不是我本人的字迹,系陈晶伪造的。按照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并没有授权代理人领取补偿款这一项,法院是依据什么允许一个代理人将10500元人民币现金补偿款领走的?法院也存在着违法行为。

让我想不通的是,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陈晶律师是如何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上述见证和诉讼的,民事调解书又是如何在我未到场的情况下作出的,陈晶又是如何在没有我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将我的执行补偿款领走的。陈晶律师曾经告诉我,他是湖北省公安厅和武汉市人民政府的长年法律顾问、他的夫人吴燕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委委员,刑事第一审判庭庭长,他所在在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蔡学恩是全国人大代表。他用这种背景涉嫌诈骗我一个普通群众,谁来为我主张正义。我要求依法退还我的凯迪拉克车辆,赔偿相应的损失。

举报陈述二:

在2006年我母亲的遗产纠纷案中,陈晶伙同徐崇钧伪造了(2004)鄂君见字第001号《见证书》(见附件九)以及杨远华(我母亲)与徐崇钧的《遗产赠予协议书》(见附件十),该《见证书》上没有陈晶所在的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公章,只有陈晶本人签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见证书应由两人以上签名,并要有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公章方可有效。《遗产赠予协议书》上的杨远华(我母亲)的签字不是她本人的字迹。《遗产赠予协议书》和《见证书》系徐崇钧和陈晶律师为了在我母亲的遗产纠纷案中作为佐证伪造出来的。是在我母亲去世后作的,具有提供伪证的嫌疑。

我恳请相关部门查清此事,替我伸张正义,追回本应属于我的财产。

附件一:年(见)字第990029号(落款日期为1999年3月27日)见证书

附件二:汉阳区永丰乡磨山新村B15号房屋买卖协议(1)

附件三:2001年(见)字第080号见证书

附件四:汉阳区永丰乡磨山新村B15号房屋买卖协议(2)

附件五:民事调解书(2002)阳十经初字第432号

附件六:陈晶签收的壹万元整的《收条》

附件七:陈晶签收的伍佰元整的《收条》

附件八:《授权委托书》

附件九:(2004)鄂君见字第001号《见证书》

附件十:杨远华、徐作斌、徐崇钧遗产赠予《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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