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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崇阳举报武汉法院销毁原始卷宗档案、行贿受贿

2018年11月02日 11:42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硚口区人民法院共同消毁(1993) 硚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

和(1996) 硚执裁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

全部原始卷宗档案,相互


虚构捏造诉讼,共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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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情况反映

各级行政机关领导:

2017年7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申请人美国公民乔丽,侨民《国家赔偿再审理申请书》1份6页、(2016)鄂0104法赔第00001号、赔偿决议书(2017)鄂01委赔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没按国家7个工作日立案,给申请人下达法律文书的规定。立案庭口头回复的理由是:赔偿义务机关硚口区人民法院卷宗调不上来。为此申请人向各级领导部门作情况说明如下:

1、 据申请人所了解,案件原始卷宗早已被借走并销毁。

案件原始卷宗包括但不仅限于武汉市硚口区法院(1993)硚民初字第942号等6个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法院(1994)武民初字第169号等10多个判决书,湖北省高院[2008]鄂民再审字第00275号2个判决书。(1996)硚执裁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2009)武民再终字第108号以及相关录音录相光盘、执行录像、执行清单、被执行缴款凭证等核心证据等被武汉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以审案、办案为理由借走,长达10多年至今不归还,实际上已经被全部销毁。

此案涉及省、市、区法院法官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立案,并无任何证据共同徇私枉法、虚构捏造判决书。原因是案件一方当事人何建辉与湖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关系特殊。法官为了经济利益雇马路上的挑夫签字盖手印,进行假调查使用假证据。

案件事实陈述:何建辉与武汉市黄陂县滠口刘集硚口汽车修配厂(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徐作斌)签订的是《承包大巴车客运合同》(有证据附后),而省、市、区三级法院都是以报废车辆买卖纠纷进行的民事判决。一个案件在同一个法院有多个判决书。如武汉市硚口区法院(1993)硚民初字第942号等6个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法院(1994)武民初字第169号等10多个判决书,湖北省高院[2008]鄂民再审字第00275号2个判决书。2008年湖北省高院审完后,再令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书(2009)武民再终字第108号。

判决书生效后,败诉方武汉市黄陂县滠口刘集硚口汽车修配厂已将全部执行款上交给了硚口区法院执行庭(附上: 执行款收据)。按照此判决书,各自履行法律责任,案件另一方何建辉应该把中巴客运车退还给修配厂,然后此案就应该终结了。但案件何建辉并不履行法律责任,把中客运车退还给修配厂。

案件中,败诉方是武汉市黄陂县滠口刘集硚口汽车修配厂,是案件的执行主体。在败诉方已经上交了被执行款的前提下,省、市、区三级法院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且在没有通知徐崇阳、乔丽本人, 在徐崇阳、乔丽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于1998年6月26日对与本案无任何法律关系的徐崇阳、乔丽的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马家上巷13号房屋的动产及不动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徐崇阳、乔丽的房屋室内特别巨大的合法财产,在执行中被法官利用公权在无任何法律依据前题下的实施了抢劫瓜分。并将徐崇阳、乔丽的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马家上巷13号商业经营房产强制执行给了何建辉。

实际上何建辉既得到了在营运的中巴客运车,又拿到了与本案无关的徐崇阳乔丽的正在营业的商业用房。

2、 判决书、裁定书文号与落款时间不相符,有失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有造假嫌疑

从武汉市硚口区法院(1993)硚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和(1996)硚执裁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原始文件已被销毁)中可以看到,文件编号分别是1993年和1996年的,而文件落款日期不在当年,分别是1994年2月5日和1998年4月3日。单从这方面就可以看出法院出据法律文书的不严肃性。作为一级人民法院,如此对待工作,如此的不负责任,有失国家的重托,有失人民的信任。再往深处想,针对本案件,法院出据这种不符合行文规范的判决书、裁定书,是存在造假嫌疑的。

3、 徐崇阳在经历了长达20年的申诉控告,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于2011年4月17日又炮制出(2011)硚执字第7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1993)硚执字第94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将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马家上巷13号房屋执行回转。而在(1993)硚执字第942号判决书中,即无徐崇阳、乔丽名字出现、又没有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马家上巷13号房屋被执行的文字出现。(2011)硚执字第761号执行裁定书是在对不相关联的案外人和不动产进行裁定。可见法院的某些工作人员把国家的法律当做儿戏,把公民财产和尊严当作儿戏。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践踏,是对国家公权力的肆意挑衅。

4、 为掩盖其瓜分徐崇阳、乔丽财产的真相,省市区三级法院法官以私放徐作斌之子徐崇利(犯有私刻公章及重大盗窃罪)为条件,要求徐作斌做伪证:房屋及室内财产不是徐崇阳的等等为交换条件,将枉法执行的徐崇阳的空房屋(在徐崇阳无任何授权下)执行回转给亲属徐作斌,而不是房屋实有人徐崇阳、乔丽。(派出所、街道、邻居都有证据证明徐崇阳在该房屋居住)。已被执行的室内巨额动产没有退还。

5、房屋实有人为徐崇阳、乔丽,证据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武汉市中级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书。

6、有上述证据、法院判决书的前提下,徐崇阳、乔丽在市、区两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时申请两级法院回避。市、区两级法院自己审自己的违法犯罪,庭审中法庭不举证、不许质政、不许录音录像,不通知也不许证人出庭,不允许将第三人作为被告,也不给不许第三人的裁定书,给的裁定书上也不记载第三人。法官多次违规并庭审中辱骂国家,辱骂主席依法治国,却以申请人不适格为由不予赔偿。

7、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柯某原是硚口区法院法官,曾指挥消毁(1993)硚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和(1996)硚执裁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全部原始卷宗档案,2017年7月31日至今对申请人美国公民乔丽,侨民徐崇阳提交《国家赔偿再审理申请书》不立不审,已经违反了国家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请领导查实。

徐崇阳、乔丽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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