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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在住宅及地下室办学

2018年12月02日 11:58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中国市教委发布涉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暂行标准,指出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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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今天(12月1日)报道,《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进一步细化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教学内容等规定。


标准提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等。同时提出,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等。

在师资方面,标准提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需持《教师资格证》上岗;教育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着位置予以公示。

针对近年来培训市场出现“抢跑”教学等现象,标准明确提出,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从事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在教学内容和进度上不得“超纲”“抢跑”教学。

此外,标准规定,教学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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