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处分新规 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职权
2018年12月17日 12:19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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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将获加强职权。(互联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而《规定》由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中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并且每季度向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规定》并要求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行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至于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处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须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资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则需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提交报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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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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