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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国台办:台商可享受新个税法优惠

2018年12月26日 21:17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26日上午,大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举行例行记者会,发言人马晓光就近期两岸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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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者提问,「个人法实施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其中包括关注的境外所得税稽征规定,请发言人予以说明。


马晓光表示,据了解,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人所得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包括台湾人士境外所得税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放宽的优惠措施。台湾同胞可以享受这些新的规定。

法」修订前,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境外人士,取得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优惠期为5年,即针对在大陆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可以只就大陆境内所得和大陆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次实施条例,将上述5年优惠期进一步延长为6年,同时增加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无住所个人上述居住满6年重新起算的规定,实质对境内居住累计时间计算方面也给予了更优惠措施。

在新一波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大陆的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台资企业面临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大陆投资、生活、就业、创业的台胞也将享受到更好的条件和待遇。

来源: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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