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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国企加薪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幅效益下降需减薪

2018年12月30日 15:41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在内地一直被视为「铁饭碗」,其不单工作环境稳定,而且每年往往都能。但在国企改革下,「铁饭碗」也受到影响。

,昨日(29日)发布的《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就对国企工资准则设下多重规定,包括限制国企加薪不得超于经济效益增幅,如果经济效益下降,原则上更需要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企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企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具体而且,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但若经济效益下降,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具体降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意见》又明确「工资总额」的定义,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违者或会被移送监察机关或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可对关键技术岗位的优秀人才实行年薪制并设立企业年金。同时要求,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违规设立福利性项目。

《意见》又写道,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监督;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公众监督。如果有违规滥发工资行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被经济处罚和纪律、政务处分等,严重者将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意见》适用于由北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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