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宏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起诉状
2018年12月31日 1:41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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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宏,男,1964年10月05日生,住本溪市平山区东光街11-1栋1-6-18,联系电话1584149958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电话,01066194114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请求被告信息公开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7日原告向北京银监局用纸质邮寄方式申请公开“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设定复息、罚息的法律依据及实施的法律依据”,北京银监局答复:“经了解,中国银行卡中心设定复息、设定罚息及实施罚息的法律依据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4月15日发布)等,以上法律制度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建议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公开。”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附件。被告于12月7日电话联系原告进一步确定公开内容并承诺15个工作日给予答,遗憾的是在规定期限内,被告没有任何答复。被告应该依法向原告公开所要求公开的信息。
综上,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件,第三十三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贵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公开所需相关信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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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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