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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清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紧急呼吁书

2019年01月01日 10:29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2018年12月25日省司法厅向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以其在《辩护词》中发表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为由,拟吊销清律师的执业证。闻此消息,我们倍感震惊。

众所周知,是位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众多影响性案件。亦曾因仗义执言、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引发轰动中国律坛的“岳阳罢辩事件”。多年来,刘正清律师以代理各类人权、公益案件,成为律师界旗帜性人物,其卓越成就闻名于海内外。


有鉴于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此次处罚是彻头彻尾的打击报复行为,意图全面消灭敢言善辩的优秀律师。我们特别担心司法行政机关此次处罚将使律师职业失去基本作用。

为此,我们就此事紧急呼吁如下:

一、公开举行听证会,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民及律师同仁不受限制、不受威胁地旁听本次听证会;利用网络技术,对本次听证会全程直播,以此促进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

二、我们认为任何个人、机关、团体都不得滥用国家安全的名义。广东省司法厅作为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无权认定律师的言论是否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我们特别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为发挥律师之作用,保护律师自由发表辩护意见,更应当适用此宪法权利。

三、我们注意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之外,还有“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我们认为即使存在恶意诽谤他人之言论,相关受害人应当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广东省司法厅若执意以此为由吊销刘正清律师的执业证,将使堂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沦为他人挟私报复的工具。

四、众所周知,《辩护词》是律师履行职务之必然产物,亦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所必须之言论。律师若没有自由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将使律师丧失保护人权的基本作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人权理事会理事国,理当模范遵守国际公约,树立大国形象与风范。

五、我们注意到在过去的一年里,广东省司法厅已吊销、注销三位在人权领域作出过卓着贡献的优秀律师的执业证。若刘正清律师被吊销执业证,将成为第四位。下一位是谁?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希望广东省司法厅不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口号下,与法治背道而驰,愈行愈远。

联署人:

刘 巍 律师

祝圣武 山东律师

丁家喜

文东海 湖南律师

蔺其磊 北京律师

唐吉田 北京律师

陈家鸿 广西律师

王清鹏 河北律师

刘书庆 山东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

陈金华 湖南律师

蒋永继 甘肃律师

谢 阳 湖南律师

钟锦化 上海律师

杨 诚 湖南律师

王 宇 北京律师

刘士辉 广东律师

谢燕益 北京律师

卢思位 四川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

雷志锋 湖南律师

黄汉中 北京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邱家军 上海政治学者

程为善 江苏律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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