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逾亿 江西副省长李贻煌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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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数罪并起合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2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挪用公款就达1.473亿余元。
据安庆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以受贿罪判处李贻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对被告人李贻煌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江西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股权转让、工程承揽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5119万余元,其中3546万余元未遂。
2011年至2014年,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采取虚列帐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万余元。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利用担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473亿余元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
2008年,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收购江西省银珠山银矿探矿权期间,李贻煌时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下决定收购该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087万余元。
安庆市中级法院认为,鉴于李贻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要贪污事实、全部挪用公款事实,挪用公款构成自首;受贿大部分为未遂;并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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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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