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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期待又恐受伤 就怕里外不是人

2019年02月01日 19:48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大陆来说,是不是外商?过去长期以来,台商是外商,管理台商的法源是「外商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台商享有外商的优惠,但同时在行业准入上受限,也就是某些行业,不能经营,或者是必须合资经营。

台商因被迫与陆企合资而遭致伤害,不乏案例。由于合资企业的商标、品牌属于合资企业所有,一旦台资撤资,商标、品牌就被强留在,再也不属于台商所有;上海某知名男性内衣品牌,原来是台商和当地企业的合资品牌,台商撤资之后,商标就变成大陆企业所有,后来台商再想进军大陆市场,只能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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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台湾寿险公司到大陆设点,必须与陆企合资,而且股权不能超过50%,结果台商业者想增资扩大业务,却屡屡遭到大陆合资方的牵制,坐失发展市场的良机。

近年来,由于大陆对外商的优惠不断缩水,加上内销市场发展迅速,台商想转型内需企业,但受限于「外商」的定位,困难重重。

即使大陆近年不断扩展对台商的「国民待遇」,对于台商的「外商」定位及待遇也并未完全消除。

就以正在审议中的《法》为例,虽说是「开放」,但也增加了「限制」;例如,《外商法》在全国会第一次审议后,有人大常委建议,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议增加外商投资并购的审查规定,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就采纳了这项建议,增加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换言之,如果台商定位是外商,并购陆企也要经过反垄断审查。

还有,《外商法》要求外商增加资讯披露:「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资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资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在推动台商享有「国民待遇」的大政策背景下,大陆全国人大常委、海协会长张志军在人大常委会的发言「台资是特殊内资」,就别具意义。

未来,大陆可能采取双管齐下,落实台资的「内资」地位及待遇:一是《外商法》通过后,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台商享有陆企的相关待遇;二是研究制定涉台投资的相关法律。

来源: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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