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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将推外商投资法满足美国惟港澳台失“外商”优惠

2019年03月04日 20:1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人大将推外商投资法满足美国惟港澳台失“外商”优惠

中国人大会议201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资料图片。路透社

(法广RFI 香港特约甄树基)为满足美方的要求,明天(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其中一个议程就是审议《法》草案,条文或包括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商转让技术, 但根据明报报道,新的却缺乏之前的“三法”,使得台三地的投资者未能取得之前的“外商”地位。

中美贸易谈判其中一个棘手的议题,就是要中国保证不向在中国投资的外商强迫技术转移。根据明报报道,人大议程初定于本月10日审议外商投资法,预料将获通过。今次立法速度之快几乎前所未见,去年12月23日和今年1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和第8次会议接连一审和二审,全程还不到3个月,显示当局有意快马加鞭。

全国人大委员长栗战书在二审后表示,制定外商投资法意义重大,一是彰显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二是为中国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三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各方共识。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3日在北京与香港两会代表团会面约半小时,指出外商投资法为今年全国两会一大焦点,强调外商投资法对国家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和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非常重要,党中央亦高度重视。

据了解,外界关注外商投资法关于“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及“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的条文。

然而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原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即所谓的“外资三法”)将被废止,并设5年的过渡期。但对港商来说,新旧法律有重要区别,“外资三法”都提到香港、澳门、台湾在大陆的投资,“参照外资办理”;外商投资法则无任何关于的字眼,并写明“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港区人代代表团团长马逢国3日与信春鹰会面后表示,会上未有提及外商投资法细节,他当时回应信春鹰指出,香港社会非常关注外商投资法,人大常委谭耀宗在过去数次常委会,也将香港的关注和忧虑充分表达。马续指代表团关注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相信很多人会在人大会议上表达看法。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立法会议员田北辰称,他不相信外商投资法会将港澳台排除在外,不过从政治角度,港澳台属“一国”,难被当成“外商”。曾任国台办主任的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海协会会长张志军日前受访表示,台资应界定为“特殊内资”;解决港澳台人士顾虑的办法,一是外商投资法出台后国务院透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资的相关法律。

旗下时装零售店遍布大陆的田北辰将在会上提出议案,要求外商投资法讲明港澳台公司虽非“外商”,但可享有外商待遇。他另外建议,在大湾区内,港澳企业应享受内外资的所有好处,依具体情况逐个审议,即被当成内资方便就以内资身分,跟外资政策更受惠则当外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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