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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境外人士所得免税中国放宽条件

2019年03月17日 13:4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公告,进一步放宽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件,以吸引境外(含澳)人才。在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优惠。

优惠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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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中国大陆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

新华社报导,「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免税条件。

据报导,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5年,放宽到连续不满6年;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流程,方便纳税人。

中国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官员表示,调整后,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更为宽松,可吸引更多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到工作。

公告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中国财政部官员说,这意味着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6年,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

此外,根据公告,在中国大陆境内停留当天不足24小时,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报导举例,若李姓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到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天数。也就是每周仅3天计入,全年(52周)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姓香港居民全部境外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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