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访民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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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根旺,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金畈村㬌山路6号;身份证号:330723196709181918。
被上诉:武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金常法,职务:局长。地址:武义县武阳中路12号。
案由:上诉人因房基地问题,在当地得不到妥善解决,被迫赴京上访维权。武义县政府为了阻止上诉人上访维权,暗地里安排武义县公安局、武义县交通局,恶意陷害我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拘留纠纷一案(注①武公(交警)受案字(2017)10316号;②武公(交警)行传字(2018)10229号、编号3307233801352263;③、武公(交警)行罚决字(2018)10418号;④、武公交决字(2018)笫330723-2900238356号;⑤、武政复决字(2018)2号;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9年2月12日作出的(2018)浙0781行初329号行政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⑴、请求依法判令(2018)0781行初329号《行政判决书》是恶意陷害,应当予以依法纠正。
⑵、请求依法责令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复决字(2018)2号依法纠正错误。
⑶、请求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原被告)武公(交警)行罚决字(2018)10418号,是恶意陷害,应当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⑷、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2017.10.6日早晨,上诉人在北京南站开阳里三街路口旅馆地下室起晨上厕所,被冒充公安警察人员绑架,上诉人认为,是武义县人民政府雇人行凶。当时,多名凶手将上诉人打伤后,把上诉人抬上车,押回当地。移交给白洋街道办事处。办事处领导张英鹏、陈一升等人,将上诉人送到武义县城中医院治疗。上诉人伤势未愈,便被驱除医院。上诉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于2017·10·9日上许,把自己上诉人被打伤的照片,张贴在三轮车上,到武义县人民政府讨说法。当天,县领导对上诉人被无辜挨打一事就无法解释,便找来警察,为他们找解脱。警察在我身上也找不出什么毛病,便想到找交警来挑我的毛病。交警只能从上诉人这辆三轮车上下手。上诉人这辆二手店购买的三轮车确实没有法律手续,表面上看这是政府制裁上诉人最好的借口,实质上政府这种以权代法的行为露骨明显。上诉人用了十多年的农用普通三轮车,从未有人质疑违法一说都没有听说过,怎么偏偏在上诉人找政府讲道理就违法了?况且,三轮车的手续问题,不是上诉人不办,而是没有机关给上诉人办。这让上诉人到哪里去找手续?在武义县城类似上诉人这样的三轮车不知有多少,为什么仅上诉人一人违法?再说,上诉人买的车辆都是二手商店购买的,证件牌照一条龙的服务由商店老板说一路畅通。上诉人把这些情况和工作人员全讲清楚了。工作人员让上诉人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再不开三轮车到县政府上访便把上诉人释放了。没想到半年后,2018·3·5日,武义县公安局又以此事为借口,对上诉人作出拘留七日,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于情于理此路不通,于法无据。
上诉人认为:武义县公安局这种执法行为是明显的知法犯法、以权代法。到底谁在违法?最终会有公正的结论的。如果政府非要给上诉人强加“触犯法律了!”那也是执法机关严重失职所造成的!应该先依法处罚严重失职的执法机关才对。否则,这样的执法机关,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法律,岂不成了当权者欺压老百姓的工具?
请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根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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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日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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